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與著作集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 Works
創世記 26:34-35
Genesis 26 34-35

創世記 26:34–35

第五節

以撒對以掃娶迦南女子為妻的憂傷

Gen 26:34–35

34以掃四十歲的時候,娶了赫人比利的女兒猶滴(著名的?),與赫人以倫的女兒巴實抹(可愛的,בֹּשֶׂם,芬芳,香料)為妻。35她們常使以撒和利百加心裡愁煩(心靈的苦楚)。

釋經與考證

以掃四十歲的時候。——因此,根據創世記 25:26,以撒大約一百歲。——根據創世記 28:9,他娶了瑪哈拉作為他的第三個妻子,連同這裡提到的兩位。這些名字在形式上大多與創世記 36:2 等處的不同。相似之處在於:第一,人數為三;第二,巴實抹的名字;第三,其中一人被指定為以倫的女兒,另一人為以實瑪利的女兒。關於差異及其解決方案,參見 Knobel, p. 278, 關於創世記 36 章;Delitzsch, 505;Keil, 229。——使以撒和利百加心裡愁煩。——字面意思是:「心靈的苦楚」。她們的迦南血統,本身就讓以掃的父母感到羞辱,這與迦南人的行為相呼應。然而,以掃的特點在於,他未經父母的勸告與同意,就同時娶了兩個妻子,而且還是從迦南人中娶的。巴實抹、亞戶撒、瑪哈拉(Gen 28:9)都是阿拉伯形式的名字。

教義與倫理

以掃不相稱的婚姻,是他揮霍長子名分行為的延續。

三重冒犯:1. 沒有任何必要誘因的多妻制;2. 迦南血統的女子;3. 未經父母建議,且令父母不悅。

父母對兒子錯誤婚姻的心靈苦楚——這在利百加心中產生的影響,與在以撒心中產生的影響不同。

講道與實踐

參見「教義與倫理」段落。

Starke:子女若未徵詢父母的意見並獲得同意,不應擅自婚配。——Cramer:除了感受到上帝的忿怒之外,世上沒有比子女帶給父母的痛苦更令人悲傷的了。——Gerlach:以掃可被視為外邦人,在他被逐出祝福的世系之前,他已然如此。——Calwer Handb.:娶了兩個妻子。這與他父親的美好榜樣背道而馳。除了至今所經歷的試煉外,現在又增添了家庭糾紛。以掃因婚姻而犯下對上帝及父母的不順服,這極有可能促使利百加下定決心,採取創世記 27 章所記載的行動。——Schröder:關於以掃的記載,主要是為了鋪陳後續發生的事(以掃的行動)。這是他被合法逐出選民世系的自我證實,同時也是對雅各的一個實際警告。——Luther:當他年老,本以為試煉已結束時,心中卻出現了哀慟與悲傷。

腳註:[7] [創 26:34。——比利的,屬於一口井。——A. G.][8] [創 26:35。——邊註,直譯為「靈裡的苦楚」。——A.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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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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