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第 52 章

耶利米書 52:1-11

  1. 城池的陷落,以及緊接其前與其後的環境

耶利米書 52:1-11

1西底家登基的時候年二十一歲,他在耶路撒冷作王十一年。他母親名叫哈慕他,是立拿人耶利米的女兒。2西底家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是照著約雅敬所行的一切。3因為耶和華的怒氣,這事在耶路撒冷和猶大發生,直到祂將他們從自己面前趕出,西底家就背叛了巴比倫王。4西底家第九年十月初十日,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率領全軍來攻擊耶路撒冷,對城安營,四圍築壘攻城。5於是城被圍困,直到西底家王十一年。6四月初九日,城內有大饑荒,百姓都沒有糧食。7城被攻破,所有的戰士就在夜間從靠近王園的兩牆中間的城門逃跑,(迦勒底人正在四圍攻城,)他們就往亞拉巴的路逃走。8但迦勒底的軍隊追趕王,在耶利哥的平原追上西底家,他所有的軍隊都從他四散了。9他們就拿住王,帶他到哈馬地利比拉的巴比倫王那裡,巴比倫王就在那裡審判他。10巴比倫王在西底家眼前殺了他的眾子,又在利比拉殺了猶大的一切首領。11巴比倫王剜了西底家的眼睛,用銅鏈鎖住他,帶到巴比倫去,囚在監裡,直到他死的日子。

釋經與考證

耶利米書 52:1-3。西底家……巴比倫王。這三節經文與《列王紀下》24:18-20 的內容相同,僅有兩處非本質的差異。在後者(24:20)中,我們發現 וּבִיהוּרָה 代替了 וִיהוּדָה,以及 עַד־הִשְׁלִיכוֹ 代替了 עַד־הִשְלִיכוֹ,這兩處都是更簡單、更正確的讀法,假設後者源於前者比反之更為自然。因此,本段經文具有原創性的推定。此外,比較《歷代志下》36:11-13。——「因為耶和華的怒氣」等。耶和華發怒的原因是懲罰,然而在第 2 節中,即「因為」所指的對象,所談論的是罪,而非懲罰。因此,這些話不應被視為因果關係,正如在耶利米書 32:31(第 287 頁)所顯示的,עַל 在此處與其他許多地方一樣,用於 אֵללְ,而 עַל־אַף 是結果的陳述:事情發生了,耶和華發怒了——這既可以指發生在耶路撒冷的事,也可以指針對耶路撒冷的事。

耶利米書 52:4-5。這事發生……西底家。這些話在《列王紀下》25:1-2 中幾乎完全相同,在耶利米書 39:1 中則是一個縮減的摘錄。另比較以西結書 24:1。關於耶利米書 39 章中重現部分的解釋,請參見該處關於我們文本與《列王紀》文本之間差異的說明。比較文本註記。

耶利米書 52:6-7。四月初九日……亞拉巴。這些開頭的話語也見於耶利米書 39:2,但在《列王紀下》中缺失,儘管沒有月份的日期說明毫無意義,而且「從城中逃跑」這句話也缺失了,導致句子失去了謂語。基爾(在《列王紀下》25:4 的注釋中)推測,在《列王紀下》和耶利米書 52 章中,不僅在「所有的戰士」之後丟失了謂語,而且在這些話之前也丟失了更多內容,即耶利米書 39:3 中的話:「西底家王看見他們的時候」,因為王(根據《列王紀下》25:5;耶利米書 52:8;39:5)在逃亡者之中,而且「所有的戰士」這句話與上下文沒有適當的聯繫,不能構成狀語從句。但如果基爾是對的,整個第 39:3 節就必須丟失,因為「他們」指的是其中提到的人。我們已經在耶利米書 39 章中指出,耶利米書 52:1-2、4-10 僅是耶利米書 52 章的縮減摘錄,而上述引用的話只是原始且真實的耶利米書 52:3 與隨後源自耶利米書 52 章的經文之間的連接從句。因此,這些話的年代晚於耶利米書 52 章,不可能在「所有的戰士」等詞之前被省略。之前提到王並非必要,因為他已包含在內;此外,該句並非狀語從句,而是一種絕非罕見結構的敘述(比較埃瓦爾德,§346, b)。

耶利米書 52:8-11。但軍隊……他死的日子。《列王紀》讀作「他」而不是「西底家」。顯然,前者更容易從後者衍生出來,反之則不然。——「在哈馬地」在《列王紀下》25:6 中缺失,但在同處第 21 節中可以找到(比較《列王紀下》23:33)。——「他審判他」。《列王紀下》25:6 作「他們審判」,關於此點,比較耶利米書 32:5 的註記。——耶利米書 52:10 的前半部分與耶利米書 39:6 一致,甚至包括那裡添加的「在利比拉」。在《列王紀下》25:7 中讀作「他們殺了眾子」等,耶利米書 52:5 的迦勒底人仍然是主語。耶利米書 52:10 的後半部分在《列王紀》中完全缺失。西底家王被剜眼和鎖鏈鎖住的情景在兩處的敘述方式相同,但在《列王紀》中,單數形式的「剜了」(עוִּרִ)和「鎖住他」(וַיֵאַסְרֵהוּ)更令人驚訝,因為該句包含在複數形式的「帶他去」(וַיַבַיְאֻהוּ)中。《列王紀下》25 章對西底家在巴比倫的監禁完全保持沉默。希齊格(Hitzig)正確地指出,בֵּית־הַפְּקֻדּת 不僅僅是監獄,因為這在其他地方有不同的表達(比較例如耶利米書 52:31)。未被剜眼的耶利米被投入監獄;但罪孽更重的西底家被剜眼並投入矯正所。比較辛普森(Simson)對士師記 16:21 的注釋。七十士譯本(LXX)也有 ἐις οἰκίαν μυλῶνος(磨房之家)。然而,看來他晚年的監禁較不嚴苛,且在他死後獲得了體面的安葬,因為這正是耶利米在耶利米書 34:1-5 中對他所作應許的含義。

教義與倫理

  1. 「我們從本章學到,神的威脅是從雲中發出的閃電,如果真誠的悔改介入,神因其無限的憐憫,通常會減輕祂所降下的災難。」——福斯特(Förster)。
  1. 關於耶利米書 52:1-3。「由此我們看到,為什麼神有時會將不敬虔的統治者置於一國之上,使之走向毀滅。這是因為統治者和百姓的罪,使他們招致應得的懲罰,正如西拉(Sirach)所說。由於暴力、不義和貪婪,王國從一個民族轉移到另一個民族(耶利米書 10:8)。所羅門王也這樣說。由於一個民族的罪,統治者發生了許多變更,但為了那些聰明理智的百姓,國家得以延續(箴言 28:2)。」——符騰堡摘要(Wurtemb. Summarien)。
  1. 關於耶利米書 52:4。「神允許許多輕微的懲罰作為警告,直到最後的致命一擊。這是神長久忍耐的見證(羅馬書 2:4)。」——克拉默(Cramer)。
  1. 關於耶利米書 52:6。「在這次圍城中,富有同情心的婦女不得不殺死並吃掉自己的孩子(耶利米哀歌 4:10),這提醒我們,神會藉著肉體的飢餓來懲罰:1. 對祂神聖話語和靈魂糧食的飽足與厭惡;2. 將孩子獻給摩洛的可怕祭祀;3. 對孩子鬆懈的管教。」——克拉默。
  1. 關於耶利米書 52:7。「沒有堡壘能保護不敬虔的人,即使他們將巢築在雲端。」——克拉默。
  1. 關於耶利米書 52:8。「不忠、背誓的戰士的例子。但正如西底家違背了對巴比倫王的誓言,他得到了同樣的報應。」——克拉默。「他的百姓在逃亡時拋棄了可憐的西底家王,他被俘了,從中我們看到偉人不能依賴他們的衛隊;這些人在危難時逃跑,將主人拋棄。最可靠、最好的保護是我們有聖天使作為守衛……然而,這種天使的保護必須通過信心和敬虔來獲得和保持,卻會因不信和不敬虔的行為而喪失。」——符騰堡摘要。
  1. 關於耶利米書 52:9-11。對背誓的懲罰。「我們在此受到警告,基督徒對敵人,即使是像今天的土耳其人那樣的野蠻人,所作的信實承諾,絕不可違背。」——福斯特。
  1. 關於耶利米書 52:9 等。「神曾藉著耶利米向西底家指明了一條可以逃避災難的道路。但因為他離棄了主,不願跟隨,其他人只不過是破裂的池子(耶利米書 2:13)。因為禍哉,那些背叛的人,不求問主(以賽亞書 30:1)。這對於那些靠行為稱義、拒絕神逃避魔鬼之路的人是一個有用的例子;當他們為自己設計其他道路時,他們就被地獄的迦勒底人抓住了。」——克拉默。
  1. 關於耶利米書 52:12 等。「神聖的地方、外在的儀式和『因功成事』(opus operatum)對偽君子毫無益處……如果神如此嚴厲地懲罰祂自己的制度,人類的制度又怎能免受懲罰呢?」——克拉默。
  1. 關於耶利米書 52:12。「為了不讓我們的聖殿遭遇同樣的命運……我們當謹慎,不要進一步褻瀆聖殿,無論是外在的或物質的,還是我們心中內在的或屬靈的,關於這些,請參見哥林多前書 3:16 等;耶利米書 6:19 等。」——福斯特。
  1. 關於耶利米書 52:15。「猶大的一些人得以保存,這是神的另一項憐憫之工。因為神的恩惠總是在祂的懲罰中被發現。」——克拉默。
  1. 關於耶利米書 52:15。「一個不願在家中安靜地事奉神和鄰舍的人,必須學會在異國他鄉的苦難和困境中去事奉。」——克拉默。
  1. 關於耶利米書 52:24 等。「由於教師的行為往往導致罪惡在社區中佔上風,當神將這樣的人作為懲罰的例子時,是非常公正的(撒母耳記上 2:27-34)。」——斯塔克(Starke)。
  1. 關於耶利米書 52:24。「祭司被抓並被殺;1. 因為他們自己不能相信真理;2. 因為他們引誘他人走入歧途;3. 因為他們訴諸於主的殿;4. 因為他們迫害真正的先知;5. 因為他們攪擾了神的全教會。但那攪擾人的,無論是誰,必擔當他的審判(加拉太書 5:10)。」——克拉默。
  1. 關於耶利米書 52:31 等。「菲利普·梅蘭希通(Philipp Melanchthon)在《編年史》第一部分第 33 頁的判斷中,認為以未米羅達(Evilmerodach)接受了但以理關於真神的教導,這教導也由他父親公開宣稱,因此他對約雅斤王施行了仁慈,這似乎是非常可信的。」——福斯特。——「希伯來人講述了這樣一個傳說:以未米羅達在他父親尼布甲尼撒活著時,曾因他父親在野獸中生活了七年而統治過,在他父親復位後,直到他父親去世,他一直與猶大王約雅斤一起被囚;當他父親去世,他再次繼位,卻不被那些擔心那個據說已死的人還活著的首領們所接受,為了證明他父親已死,他打開了墳墓,用鉤子和繩子拖出了屍體。」——耶柔米對耶利米書 14:18-19 的注釋。約瑟夫斯(Josephus)對此描述如下:「以未米羅達立即解除了約雅斤的鎖鏈……因為他的父親沒有對約雅斤信守承諾,約雅斤為了祖國,帶著妻子、兒女和全體親屬自願投降,以免城市在圍攻中被毀。」(《古猶太史》,X. 11, 21。)
  1. 關於耶利米書 52:31 等。「此外,約雅斤王在巴比倫流亡中恢復了尊嚴,這一例子可以反駁猶太人反對雅各關於彌賽亞早已顯現的預言(創世記 49:10)的異議,因為在羅馬人奪走猶大的權杖後,這本應是彌賽亞即將降生的證據。」——福斯特。
  1. 關於耶利米書 52:31 等。「沒有人應該在不幸中絕望,因為至高者的右手能改變一切(詩篇 77:10),基督甚至在祂的敵人中間掌權(詩篇 110:2)。因為讚美、榮耀和權能從永遠到永遠都屬於祂。阿們。」——克拉默。

講道與實踐

  1. 關於耶利米書 52:1-11。在西底家統治下的猶大國例子中,展現了「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這句話的真理。1. 種子(耶利米書 52:2);2. 收成(a)圍城,(b)饑荒,(c)城池陷落與王的逃亡,(d)對王及其首領的懲罰,(e)百姓的命運(耶利米書 52:3)。
  1. 關於耶利米書 52:12-20。猶大的被棄乍看之下似乎是一個矛盾。因為耶路撒冷是聖城(馬太福音 4:5;尼希米記 11:1, 18),是神之城(詩篇 46:5;48:2, 9;78:3);聖殿是耶和華的殿(耶利米書 7:2 等);事奉神是基於神的權柄(出埃及記 25-27, 30, 31 章)。但神不能自相矛盾。因此,我們必須展示「神在揀選與棄絕耶路撒冷時思想的統一性」。1. 棄絕是有條件的(耶利米書 7:3 等)。因此,儘管有揀選,棄絕並不包含任何矛盾,而是未滿足條件的必然結果。——2. 揀選在客觀上仍然存在,儘管有棄絕;它在主觀上藉著棄絕得以實現;後者作為一種管教手段,旨在產生那種唯有從中才能實現條件的性情。比較耶利米書 32:41 的註記,第 288 頁。
  1. 關於耶利米書 52:24-27。「偉大的領主有時對嚴重的罪犯樹立榜樣,這促進了公義,只是這不應施加在無辜者身上,也不應嚴厲到罪行與懲罰不成比例的地步(約書亞記 7:25)。」——斯塔克。
  1. 關於耶利米書 52:31-34。約雅斤的拯救。1. 它向我們表明主能幫助(a)脫離巨大的苦難(三十七年痛苦的監禁),(b)以榮耀的方式。2. 它勸勉我們(a)堅定忍耐,(b)懷抱信心盼望,詩篇 13 篇。「當猶太民族在苦難的管教下變得謙卑並被潔淨後,這是其解放與高升的序曲與保證;是其回歸故土的預兆;也是對舊約先知和新約使徒所預言的那更榮耀的未來復興的喜樂預告——即以色列在基督裡歸向神;願榮耀、尊貴、權能、崇拜和讚美,現在直到永遠,都歸給祂,與父和聖靈同在。阿們。」——華茲華斯(Wordsworth)。

腳註:

[1] 耶利米書 52:3。—הִשְׁלִיכוֹ,如果書寫沒有錯誤,是一個異常的不定詞形式。比較 Olsh., § 191, b, f; Ewald, § 238, d。關於陰性動詞 הָֽיְתָה 的中性意義,比較 Naegelsb. Gr., § 60, 6, b; 以賽亞書 11:20; 列王紀下 24:3。

[2] 耶利米書 52:4。—此處與《列王紀下》25:1-2 的文本差異如下:1. 此處為 בִּשְׁנַת הַתְּשִׁעִית,彼處為 בַּשָׁנָה ו׳。後者的表達方式(第九年,即數字,比較 Naegelsb. Gr., § 65, 2, c)在《耶利米書》中也見於 28:1, Chethibh; 32:1, Chethibh; 46:2; 51:59。此外也見於 52:28; 29:30。2. 《列王紀》有希伯來文的較長形式,Nebuchad nezzar(比較耶利米書 21:2-7; 24:1; 32:1; 35:11; 39:11; 43:10; 44:30; 46:2; 50:17 與 27:6; 27:20; 28:3; 39:5; Hitzig 對 24:1 的注釋)。3. 《列王紀》為 וַיִדַון,而不是 וַיַדֽוְַנוּ,後者是 וַיִבְנוּ 所要求的。

[3] 耶利米書 52:4。—詞語 דָּיֵק 除了在此處和平行經文外,僅見於以西結書 4:2; 17:17; 21

耶利米書 52:17–23

3. 聖殿器皿的被擄

Jer 52:17–23

17 耶和華殿裡的銅柱,並耶和華殿裡的盆座和銅海,迦勒底人都打碎了,將那銅運到巴比倫去了。18 又帶去鍋、鏟子、蠟剪、盤子、調羹,並一切供職所用的銅器。19 護衛長將杯、火鼎、碗、鍋、燈臺、調羹、爵,無論是金的、銀的,都帶去了。20 所羅門為耶和華殿所造的那兩根銅柱、一個銅海,和銅海底下的十二隻銅牛,這一切的銅,重得無法可稱。21 論到這柱子,一根柱子高十八肘,圍十二肘,厚四指,是空的。22 柱上有銅頂,銅頂高五肘,周圍有網子和石榴,都是銅的。第二根柱子和石榴也是如此。23 柱子四面有九十六個石榴,在網子周圍的石榴共有一百個。

釋經與考證

Jer 52:17–20又帶去銅柱……無法可稱。 關於所羅門聖殿的銅柱,參見 1Ki 7:15–222Ch 3:15 及後續經文;Winer, R.-W.-B., 條目 "Jachin und Boas";Herzog, R.-Enc. VI. S. 366, 7. [Wordsworth, ad loc., 以及 Smith’s Dict. 條目]。מְכֹנוֹתmekhonoth,盆座,參見 1Ki 7:27 及後續經文)是底座或支架,長四肘、寬四肘、高三肘,用以支撐洗祭肉所需的十個盆子(2Ch 4:6)。參見 Keil 對列王紀的注釋。銅海(參見 1Ki 7:23–261Ch 18:82Ch 4:2–6)用於祭司洗濯(參見 Exo 30:18 及後續經文)。Winer, R.-W.-B. 條目;Herz., R.-Enc. IX. S. 236 及後續經文。[參見 Wordsworth 和 Smith’s Dict.]。在較小的器皿中,提到了 סִירוֹתsiroth,用於從祭壇搬運灰燼的鍋);יָעִיםya'im,用於清理灰燼的鏟子);מְזַמְּרוֹתmezammeroth,不可與 מַזְמֵרוֹת,即修剪葡萄的刀混淆,除了此處外僅在三處出現:1Ki 7:502Ki 12:142Ch 4:22,且總是與 מִזְרָקוֹת 同現,含義不確定:武加大譯本等譯為 psalteria;路德等譯為刀;Gesenius 等譯為剪刀、燈剪,總之是源自 carpendo 的工具);מִזְרָקוֹתmizraqoth,在列王紀中缺失,可能是為了避免重複,源自 זָרַקsparsit,即灑水之器,碗,在 Exo 27:338:3Num 4:14 的祭壇器皿中提到,因此用於灑祭牲的血,但參見 Amos 6);כַּפּוֹתkappoth,含義同樣不確定,七十士譯本譯為 κρεάγρα,肉叉、肉鉤,現代學者譯為調羹、盤、碗,因其形狀像彎曲的手。參見 Keil 對列王紀的注釋。在 Exo 25:29 中,這些出現在陳設餅桌的器皿中,參見 Num 7:14, 20, 26 等。Winer, R.-W.-B. 和 Herz., Real-Enc. 條目 "Schaubrodtisch")。所有這些器皿都是銅製的 [Henderson 譯為銅/紅銅]。在下一節中,也列舉了迦勒底人帶走的金銀器皿。Hitzig 不公正地攻擊 Jer 52:19 為偽作,因為它並未中斷上下文,顯然在 Jer 52:18–19 中列舉了所有較小的器皿,而較大的器皿已在 Jer 52:17 中提到。後者當然只能是銅製的,但被掠奪的銅總量如此巨大,以至於在 Jer 52:20 中顯得值得特別強調。此處未提及金銀器皿,因為只有銅器才具有如此巨大的重量。鍋、灑水碗和調羹在 Jer 52:19 中被第二次提到,僅僅是因為這些器皿既有銅製的,也有金銀製的。Hitzig 認為所有金銀器皿在約雅斤被擄時就已被帶走的觀點,在 2Ki 24:13(“所有的金器”)中確實找到了一些支持。然而,從僅提到金器這一事實來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當時只移走了精華部分,即最有價值的器皿。價值較低的金器以及所有的銀器都留了下來,直到尼布撒拉旦進行徹底的清空。“銅海底下的十二隻銅牛” 這幾個字在 2Ki 25:16 中正確地缺失了。因為它們包含雙重錯誤:1. 根據 1Ki 7:252Ki 16:17,十二隻牛並不在盆座底下,而是在銅海底下。2. 在 2Ki 16:17 中明確記載,亞哈斯王已經移走了十二隻牛,並用石基座取而代之。它們去了哪裡確實沒有說明,但也沒有記載它們被恢復到原來的位置。因此,我反對 Keil(列王紀注釋),同意那些認為這些字句是某人的任意添加,此人對“盆座”的概念不清晰,且忘記了 2Ki 16:17 中的經文。[參見 Wordsworth]。

Jer 52:21–23論到這柱子……一百個。 這是對柱子的補充和更詳細的描述。“論到這柱子” 在列王紀中缺失。高度在 1Ki 7:15 中也說明為十八肘。那裡的描述大體上是此處的基礎。“圍十二肘” 等直到本節結束,在列王紀中也缺失。如果柱子周長為十二肘,則直徑(參見 Winer, R.-W.-B. 條目 "Jachin und Boas")約為四肘,這給出了完全正確的比例。銅的厚度為四指。因此,正如所指出的,柱子是空的。“銅頂”,即柱子的柱頭,coronamentum。參見 1Ki 7:162Ch 4:12–13“高五肘”2Ki 25:17 寫作三肘。根據 1Ki 7:16,五肘是正確的數字。“一根” 是多餘的,但並非不正確,因為這當然不是指第二個柱頭,而是指第二根柱子的柱頭。這顯然是基於 1Ki 7:16。石榴也是祭司以弗得或長袍邊緣的裝飾(Exo 28:33–34)。其圖形可參見 Thenius, Comm. on Kings, Taf. III. Fig. 2 bb。

Jer 52:23 在列王紀中完全缺失。每根柱子上有九十六個石榴,放置在 רוּחָהruachah),即向著風,向著四方或四面 [Henderson 追隨 Hitzig,譯為向著空氣,即柱頭的外側]。這個表達僅在此處出現。參見 Eze 37:9。從網子上附著的石榴總數為一百個這一陳述來看,其含義顯然如此。那麼在每個角上一定還有一個石榴。

教義與倫理

  1. Docemur hoc capite, quod comminationes divinæ non sint de pelvi fulgura, quodque Deus pro misericordia sua infinita calamitates a se immissas mitigare plerumque soleat, si seria interveniat pœnitentia.”(我們從本章學到,神的警告並非空雷,神因其無限的憐憫,若有真誠的悔改介入,通常會減輕祂所降下的災難。)Förster。
  1. Jer 52:1–3。“由此我們看出,為何神有時會將不敬虔的統治者置於一國之上,使之走向毀滅。這是因為統治者和百姓的罪,使他們招致應得的懲罰,正如西拉(Sirach)所言。因著暴力、不義和貪婪,王國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Jer 10:8)。所羅門王也這樣說。因著一國的罪,統治者會發生多次更迭,但為了那些聰明理智的百姓,國家得以延續(Pro 28:2)。” Wurtemb. Summarien。
  1. Jer 52:4。“神允許許多輕微的懲罰作為警告,直到最後的致命一擊。這是神恆久忍耐的見證(Rom 2:4)。” Cramer。
  1. Jer 52:6。“在這次圍城中,慈悲的婦人竟要殺死並吃掉自己的孩子(Lam 4:10),這提醒我們,神藉著肉體的飢餓來懲罰:1. 對祂聖言和靈糧的飽足與厭惡;2. 將兒女獻給摩洛的可怕祭祀;3. 對兒女管教的鬆懈。” Cramer。
  1. Jer 52:7。“沒有堡壘能保護不敬虔的人,即使他們將巢築在雲端。” Cramer。
  1. Jer 52:8。“這是背信棄義、發假誓的軍人的例子。但正如西底家違背了對巴比倫王的誓言,他得到了同樣的報應。” Cramer。“西底家在逃亡時,百姓離棄了這位可憐的王,他被俘了,從中我們看到偉人不能依賴他們的衛隊;這些人在危難時逃跑,將主人拋棄。最穩妥、最好的保護是我們有聖天使作為我們的守衛……然而,這種天使的保護必須藉著信心和敬虔來獲得和保持,卻會因不信和不敬虔的行為而喪失。” Wurtemb. Summ。
  1. Jer 52:9–11。偽證的懲罰。“Ubi monemur, quod fides hosti, etiam barbaro, qualis hodie Turca, a Christianis data, minime violanda.”(我們在此受到提醒,基督徒對敵人,即使是野蠻人,如今日的土耳其人,所許下的信實,絕不可違背。)Förster。
  1. Jer 52:9 及後續經文。“神曾藉著耶利米向西底家指明了一條可以逃避災難的路。但因為他離棄了主,不願跟隨,其他人不過是破裂的池子(Jer 2:13)。禍哉,那些悖逆的人,不求問主而謀劃(Isa 30:1)。這對於那些靠行為稱義、拒絕神逃避魔鬼之路的人是一個有用的例子;當他們為自己設計其他道路時,他們就被地獄的迦勒底人抓住了。” Cramer。
  1. Jer 52:12 及後續經文。“聖地、外在的儀式和 opus operatum(聖禮本身具備的功效)對偽君子毫無益處……如果神如此嚴厲地懲罰祂自己的制度,人的制度又怎能免受懲罰呢?” Cramer。
  1. Jer 52:12。“Quale fatum, ne et nostris obtingat templis……caveamus, ne profanemus templa ulterius tum externa vel materialia, tum interna vel spiritualia in cordibus nostris, de quibus 1Co 3:16 sqq.; Jer 6:19 sqq.”(願這樣的命運不要臨到我們的聖殿……我們要謹慎,不要進一步褻瀆聖殿,無論是外在的物質聖殿,還是我們心中內在的屬靈聖殿,關於這些,參見 1Co 3:16 及後續經文;Jer 6:19 及後續經文。)Förster。
  1. Jer 52:15。“猶大有些人被保存下來,這是另一種憐憫的工作。因為神的恩惠總是在祂的懲罰中被發現。” Cramer。
  1. Jer 52:15。“一個不願在家中安靜地事奉神和鄰舍的人,必須學會在異國他鄉的苦難和困境中去事奉。” Cramer。
  1. Jer 52:24 及後續經文。“由於教師們的行為往往導致罪惡在群體中佔上風,當神將這樣的人作為大懲罰的例子時,是非常公義的(1Sa 2:27–34)。” Starke。
  1. Jer 52:24。“祭司被抓並被殺:1. 因為他們自己不能相信真理;2. 因為他們引誘他人走入歧途;3. 因為他們訴諸於主的殿;4. 因為他們逼迫真正的先知;5. 因為他們攪擾了神的全教會。但那攪擾人的,無論是誰,必擔當他的審判(Gal 5:10)。” Cramer。
  1. Jer 52:31 及後續經文。“Sane omnino verisimile videtur judicio Philippi Melanchthonis in Chron. part, I fol. 33 Evilmerodachum amplexum esse doctrinam Danielis de Vero Deo, quam et pater publico edicto professus est, eamque ob causam clementiam exercuisse erga regem Jechoniam.”(根據菲利普·梅蘭希通在《編年史》第一部分第33頁的判斷,以未米羅達似乎確實接受了但以理關於真神的教導,他父親也曾公開宣告過,因此他對約雅斤王表現出了憐憫。)Förster。——“Narrant Hebræi hujusmodi fabulam: Evilmerodach, qui patre suo Nabuchodonosor vivente per septem annos inter bestias, ante regnaverat, postquam ille restitutus in regno est, usque ad mortem patris cum Joakim rege Judæ in vinculis fuit; quo mortuo, quum rursus in regnum succederet, et non susciperetur a principibus, qui metuebant, ne viveret qui dicebatur extinctus, ut fidem patris mortui faceret, aperuit sepulcrum et cadaver ejus unco et funibus traxit.”(希伯來人講述了這樣一個傳說:以未米羅達在他父親尼布甲尼撒在野獸中生活七年期間曾統治過,當他父親恢復王位後,他直到父親去世前都與猶大王約雅斤一起被囚禁;父親死後,當他再次繼位時,由於擔心人們認為他父親還活著,為了證明父親已死,他打開了墳墓,用鉤子和繩子拖出了屍體。)Jerome 對 Jer 14:18–19 的注釋。約瑟夫(Josephus)對此描述如下:“Ἀβιλαμαρώδαχος εὐθὺς τὸν ‘Ιεχωνίαν τῶν δεσμῶν… ‘Ο γὰρ πατὴρ αὐτοῦ τὴν πίστιν οὐκ ἐφύλαξε τῷ ’Ιεχωνία, παραδόντι μετὰ γυναικαῶν καὶ τέκνων καὶ τῆς συγγενείας ὅλης ἑκουσίως ἑαυτὸν ὑπὲρ τῆς πατρἰδος, ὡς ἄν μὴ κατασκαφείη ληφθεῖσα τῇ πολιορκίᾳ.”(以未米羅達立即解除了約雅斤的鎖鏈……因為他的父親沒有對約雅斤守信,約雅斤為了祖國免於被圍城摧毀,帶著妻子、兒女和全族自願投降。)(Antiqq., X. 11, 21.)
  1. Jer 52:31 及後續經文。“Ceterum potest hoc exemplo, quod Jechonias rex dignitati suæ in exilio Babylonico restitutus, refutari exceptio Judæorum contra vaticinium Jacobi ( Gen 49:10 ) de Messia jamdudum exhibito, postquam per Romanos sceptrum de Juda ablatum, id quod τεκμήριον Messiæ jamjam nascituri esse debuit.”(此外,約雅斤王在巴比倫流亡中恢復尊嚴的例子,可以反駁猶太人對雅各關於彌賽亞早已顯現的預言(Gen 49:10)的異議,因為在羅馬人奪走猶大的權杖後,這本應是彌賽亞即將降生的證據。)Förster。
  1. Jer 52:31 及後續經文。“沒有人應該在不幸中絕望,因為至高者的右手能改變一切(Psa 77:10),基督甚至在祂的仇敵中間掌權(Psa 110:2)。因為讚美、榮耀和權能從永遠到永遠都屬於祂。阿們。” Cramer。

講道與實踐

  1. Jer 52:1–11。關於“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這句話的真理,在西底家統治下的猶大國例子中得到了展現。1. 種子(Jer 52:2);2. 收成(a)圍城,(b)飢荒,(c)城池被陷與國王逃亡,(d)國王及其王子們的懲罰,(e)百姓的命運(Jer 52:3)。
  1. Jer 52:12–20。猶大的被棄乍看之下似乎是一個矛盾。因為耶路撒冷是聖城(Mat 4:5Neh 11:1, 18),是神之城(Psa 46:548:2, 978:3);聖殿是耶和華的殿(Jer 7:2 等);神的事奉建立在神的權柄之上(出埃及記 25–27, 30, 31 章)。但神不能自相矛盾。因此,我們必須展示“神在選擇和拒絕耶路撒冷時,其思想的統一性。” 1. 拒絕是有條件的(Jer 7:3 及後續經文)。因此,儘管有揀選,拒絕並不包含任何矛盾,而是未滿足條件的必然結果。—2. 揀選在客觀上仍然存在,儘管有拒絕;它在主觀上藉著拒絕得以實現;後者作為一種管教手段,旨在產生那種唯有從中才能實現條件的性情。參見 Jer 32:41 的注釋,第 288 頁。
  1. Jer 52:24–27。“偉大的領袖有時會懲罰嚴重的罪犯以儆效尤,這促進了公義,只是這不能施加在無辜者身上,也不能嚴厲到罪與罰不成比例的地步(Jos 7:25)。” Starke。
  1. Jer 52:31–34。約雅斤的獲釋。1. 它向我們表明主能幫助(a)脫離巨大的苦難(三十七年痛苦的監禁),(b)以榮耀的方式。2. 它勸誡我們(a)堅定忍耐,(b)懷抱信心盼望,詩篇 13 篇 [“這是猶大民族在受苦管教中被謙卑和潔淨後,獲得解放與高升的序曲和保證;是它回歸故土的預兆;也是舊約先知和新約使徒所預言的那更榮耀的未來復興的喜樂預告——即以色列在基督裡歸向神;願榮耀、尊貴、權能、敬拜和讚美,現在直到永遠,都歸給祂,與父和聖靈同在。阿們。” Wordsworth.—S. R. A.]。

腳註

[11] Jer 52:17。—與 2Ki 25:13 中的 אְַשֵׁר בֵּית(屬於耶和華殿的)相比,我們讀作 אְַשֶׁר לְבֵית(在耶和華殿裡的)。

[12] Jer 52:17。—在列王紀中,נְחֻשְׁתָּם 前缺少 כֹּל,正如 Jer 52:14חֹמוֹת 前缺少的一樣。

[13] Jer 52:19。—סִפִים1Ki 7:502Ki 12:14סִכּוֹת2Sa 17:28סַפוֹת)源自 סַף,盆、碗(Exo 12:22Zec 12:2),不可與 סַף(門檻,Jer 52:24)混淆。סִפוֹת כֶסֶף2Ki 12:14 中有明確提及。

[14] Jer 52:19。—מַחְתּוֹת(源自 חָתָה,持有、抓取,特別用於取火,Isa 30:14Pro 6:27)是用於搬運燃燒物質的器皿,無論是煤炭(Lev 16:13)還是點燃的香(Num 16:17 及後續經文)。

[15] Jer 52:19。—מְנַקּיוֹת 除了此處外,僅在 Exo 25:2937:16Num 4:7 中提到,在所有這些地方都屬於陳設餅桌的器皿(參見 כַּפּוֹת 的注釋,Jer 52:18),並與奠祭有關(אְַשֶׁר יֻסַךְ בַּהֵן)。在 Exo 25:29 中,這些器皿明確指定為金製。

[16] Jer 52:19。—זָהָבכֶּסֶף 的雙重位置具有“僅”或“完全”(純金/純銀)的意思。參見 Naegelsb. Gr., § 22 b。—וְאֵת הַסִפִים 以及 וְאֵת הַסִירוֹתמְנַקּיוֹת 在列王紀中缺失。值得注意的是,這樣(a)避免了 סִירוֹתכַּפּוֹת 的重複,以及(b)避免了複數 סִּפִּים,該詞在“碗”的意義上未在其他地方出現;(c)跟隨 סִירוֹתכַּפוֹת 的詞也被刪除了。

[17] Jer 52:20。—關於 Jer 52:20 的結構,我們應將首先出現的名詞視為絕對賓格;至於柱子等,它們的銅是無法稱量的。本節旨在表達正是這些大型部件將銅的重量提高到了如此程度。

[18] Jer 52:20。—與其使用 הָאֶחָד,Keri 讀作僅 אֶחָד(不在列王紀中),可能是因為前後兩個數字都沒有定冠詞。從語法上講兩者皆可。參見 Naegelsb. Gr., § 73, 2 Anm。

[19] Jer 52:20。—將 תַּחַת 解釋為“代替”是牽強的,正如假設原文為 וְחֵמִּכֹנוֹת 是武斷的一樣。

[20] Jer 52:20。—與 לִנְחָשְׁתָּם(預期的後綴,參見 Naegelsb. Gr., § 77, 2;Jer 51:56Jer 48:44 的注釋)相比,我們在 2Ki 25:16 中發現僅為 לּנְחשֶׁת

[21] Jer 52:21。—Keri קוֹמַת,與 2Ki 25:171Ki 7:14 中的 Chethibh 一致,是不必要的,因為 קוֹמָה 可以被視為度量的賓格(參見 Naegelsb. Gr., § 70, g):柱子高十八肘。

[22] Jer 52:21。—關於結構,參見 Naegelsb. Gr., § 97, 2 a 和 Anm. 1。

[23] Ver 22。—שְבָכַה 源自 שָבַךְnectere, plectere(參見 סָבַךְ Nah 1:10Job 8:13סְבָךְ,灌木叢,Gen 22:13 等),是 opus reticulatum,網狀工作。參見 1Ki 7:17 及後續經文;2Ki 1:22Ch 4:12–13Job 18:8

[24] Jer 52:22。—Jer 52:22 結尾的 רִמֹנִים2Ki 25:17 中缺失,我們發現取而代之的是 עַל־הַשְׂבָכָה。這給人一種印象,即這個表達對《耶利米書》52 章的作者來說似乎不合適(它必須與網子一起表示),既是因為 עַל 的緣故,也是因為石榴也是在網子之後命名的,為了在一般的 וְכָאֵלֶּה 之外列出一個特殊部分,他選擇了最後提到的 רִמֹּנִים

耶利米書 52:24–30

4. 處決百姓的代表與被擄人數的統計

Jer 52:24–30

24 護衛長拿住大祭司西萊雅、副祭司西番雅和三個把門的。25 又從城中拿住一個管理兵丁的太監,並從城裡遇見常侍立在王面前的七個人,和管理軍隊的書記,就是徵募國中百姓的書記;並城裡遇見的六十個國中百姓。26 護衛長尼布撒拉旦將這些人拿住,帶到利比拉巴比倫王那裡。27 巴比倫王就把他們擊殺在哈馬地的利比拉。這樣,猶大人被擄去離開本地。28 尼布甲尼撒所擄的民如下:第七年擄去猶大人三千零二十三人;29 尼布甲尼撒十八年從耶路撒冷擄去八百三十二人;30 尼布甲尼撒二十三年,護衛長尼布撒拉旦擄去猶大人七百四十五人;總共擄去四千六百人。

釋經與考證

耶利米書 52:24–27護衛長……從本地擄去。 除了語言上一些微小的差異外,這些經文與《列王紀下》25章的對應經文僅在數字的陳述上有所不同(耶 52:25 為七人,王下 25:19 為五人,詳見後文)。經文記載了各階層的代表——祭司、官員及平民——都必須受死,這顯然是為了表明尼布甲尼撒不僅認為國王,連同百姓也犯了叛亂之罪。在被處決者之首的是大祭司西萊雅,他在《耶利米書》中從未被提及。根據《歷代志上》5:40,他是亞撒利雅的兒子,希勒家的孫子;根據《以斯拉記》7:1,以斯拉是他的後裔。——在西萊雅之後提到的是西番雅,毫無疑問,他就是《耶利米書》21:1、29:25、29:29、37:3 中所提到的那位僅被稱為祭司且是瑪西雅之子的人。此處稱他為「副祭司」(the second priest),但在《列王紀下》25:18 中則僅稱「副祭司」,沒有定冠詞。由於根據《列王紀下》23:4(此處與該處一樣列舉了三級祭司),當時有幾位副祭司,因此《列王紀》的讀法可能是正確的。參見 Oehler 在 Herzog, R.-Enc. VI. S. 203, 4 中的論述。——「守門的」(keepers of the door [or threshold])在《列王紀下》12:10、22:4、23:4 及《耶利米書》35:4 中亦有提及。由於僅提到其中三人,我們必須將他們視為四千名利未人 שֹׁעֲרִים(守門者,參代上 23:5)的上級。詳情請參閱 Oehler 在 Herz., R.-Enc. VIII. S. 354–6 中的論述。——在第二類被處決者中,提到了耶路撒冷的某些居民,他們在朝廷中擔任職務,特別是在軍事部門。此處的「城」似乎與「聖殿」(耶 52:24)及「鄉間」(耶 52:25b)形成對比。那位 סָרִים(朝廷官員,但也可能是太監,參耶 29:2 的註釋)並非「監督」,而僅是「一位監督」等。因此,他是將軍之一,或許是城防司令。——七個人。在《列王紀下》25:19 中我們讀到「五個人」,至於正確與否,無法像耶 52:12、22 那樣斷定。然而,這些案例的類比支持了我們的文本。——常侍立在王面前的,字面意思是「看見王面的人」,即指日常慣例,這是指高位,甚至是最高職位(斯 1:14;參太 18:10)。因此,這些是高級官員,且由於文中未提及他們被賦予軍事職能,他們可被視為文官的代表。——書記,軍長。書記並非我們現代意義上的寫作者。這個頭銜不僅如 Graf 所推測的那樣屬於「筆桿子」,而是授予國家最高官員的。參撒下 8:17、20:25;王下 12:11;代上 18:16、27:32。在《歷代志下》26:11 中明確記載,烏西雅的軍隊是「藉著書記耶利的手」出征的。這位 סֹפֵר(書記)並非軍隊的統帥,而是軍事部門的首長、部長或軍事秘書。參 Saalschuetz, Mos. Recht. S. 63。——六十個人。這六十人作為第三類被處決者出現,是鄉村人口的代表,這由他們的數量以及文中提到他們是在「城中」被發現(王下 25:19「在城中」)這一點可以看出。如果目的不是為了說明這些人原本不屬於該城,那麼這句話將是完全多餘的。——關於利比拉,參耶 39:5 的註釋。——「這樣,猶大人被擄去離開本地」這句話在兩個文本中都有,且在兩處都適切。因為在《耶利米書》中,它們構成了向被擄者編號的過渡,而在《列王紀》中,它們引出了被擄後國內所發生之事的敘述。因此,它們並未為解決哪一個版本是原始版本的問題提供數據。此外,其中似乎隱含了對耶 1:3 的暗示。

耶利米書 52:28–30這是百姓……四千六百人。這一段在《列王紀》中完全缺失。要將其與關於被擄的其他陳述協調起來是很困難的。差異如下:1. 本節談到了三次被擄,而根據舊約的其他見證,只有兩次(在約雅敬和西底家統治下)。2. 本節遵循了不同的年代學,指出被擄發生在尼布甲尼撒第七年、第十八年和第二十三年,而本章(耶 52:12)及《列王紀下》24:12、25:8 將尼布甲尼撒的第八年和第十九年定為被擄的日期,卻對該王統治的第二十三年一無所知。3. 根據這段經文,第一次擄走了三千零二十三人,第二次八百三十二人,第三次七百四十五人,總計四千六百人,這個總數在耶 52:30 末尾明確給出。然而,根據《列王紀下》24:14–16,僅在第一次被擄時就有一萬八千人被擄走。關於其他數字沒有反對的陳述,但它們的微小令人驚訝;詳見後文。關於這些點,我們提出以下意見:1. 耶 52:28 中的第七年,我們當然要理解為尼布甲尼撒的第七年,因為其他兩次被擄都標註在這位君王的年份中。2. 這些陳述不一定錯誤,可能遵循了另一種年份計算方式,或許與約瑟夫所遵循的相同(《古猶太史》X., 8, 6; 《駁阿皮翁》I., 21),儘管顯然僅基於此段經文。參 Niebuhr, Ass. u. Bab., S. 68 sqq.。3. 耶 52:29 提到第十八年,而耶 52:12 已將第十九年定為同一事實的日期,這表明我們這裡有另一位作者。4. Ewald 的觀點(Gesch. d. V. Isr., III., 1 S. 435,Graf 也採納了此觀點),即在耶 52:29 中我們應讀作 שֶׁבַע עֶשְׂרֵה(十七年),因此在耶路撒冷最後一次陷落前一年,有三千零二十三人從鄉間被擄(因此是 הוּדִים,猶大人),陷落後有八百三十二人從城中被擄(因此是 מִירוּשָׁלַם,從耶路撒冷,耶 52:29),最後五年後從已經重新居住的土地上擄走了七百四十五人,這觀點有許多支持之處,但仍不完全令人滿意。因為尼布甲尼撒第八年與第十九年,以及第七年與第十八年之間的差異是相同的,這並不能授權我們在 שְׁבַע 後補上一個遺漏的詞 עֶשְׁרֵה。此外,在戰爭期間,在埃及軍隊令人恐懼之時(參耶 37:5),擄走大量百姓是不太可能的。最後,假設在城陷五年後進行一次被擄純屬假設,沒有積極的證據。也不應認為在毀滅五年後,承認有少數散居者返回,還能擄走與毀滅首都後幾乎同樣多的人。這些人難道不會再次逃跑嗎?5. 即使我們承認被擄者數量驚人地少,應從特定的角度來判斷,因此不一定意味著錯誤,就像尼布甲尼撒統治的年數一樣,但耶 52:12 與耶 52:28 之間的差異,以及極其晦澀的第三次被擄,仍然是無法移除的絆腳石,因此我同意 Niebuhr 的說法,他說:「毫無疑問,《耶利米書》52章的 28–30 節是一個附註(gloss)。」

教義與倫理

  1. 「我們從本章學到,神的威脅就像雷雨前的閃電,如果真誠的悔改介入,神通常會因祂無限的憐憫而減輕祂所降下的災難。」——Förster。
  1. 關於耶 52:1–3。「由此我們看到,為什麼神有時會將不敬虔的統治者置於一國之上,使之走向毀滅。這是因為統治者和百姓的罪,使他們招致應得的懲罰,正如西拉所說。由於暴力、不義和貪婪,王國從一個民族轉移到另一個民族(耶 10:8)。所羅門王也這樣說。由於一個民族的罪,統治者發生了許多變更,但為了聰明合理的百姓,國家得以延續(箴 28:2)。」——Wurtemb. Summarien。
  1. 關於耶 52:4。「神允許許多輕微的懲罰作為警告,直到最後的致命一擊。這是神長久忍耐的見證(羅 2:4)。」——Cramer。
  1. 關於耶 52:6。「在這次圍城中,慈悲的婦人不得不殺死並吃掉自己的孩子(哀 4:10),這一事實提醒我們,神會藉著肉體的飢餓來懲罰:1. 對祂聖言和靈魂糧食的飽足與厭惡;2. 將孩子獻給摩洛的可怕祭祀;3. 對子女管教的鬆懈。」——Cramer。
  1. 關於耶 52:7。「沒有堡壘能保護不敬虔的人,即使他們把巢築在雲端。」——Cramer。
  1. 關於耶 52:8。「這是背信棄義、發假誓的軍人的例子。但正如西底家違背了對巴比倫王的誓言,他得到了同樣的報應。」——Cramer。「西底家在逃亡時被百姓拋棄,他被俘了,從中我們看到偉人不能依賴他們的衛隊;這些人在危難時逃跑,把主人撇下。最可靠、最好的保護是我們有聖天使作為我們的守衛……然而,這種天使的保護必須藉著信心和敬虔來獲得和保持,卻會因不信和不敬虔的行為而喪失。」——Wurtemb. Summ。
  1. 關於耶 52:9–11。發假誓的懲罰。「我們在此受到警告,對敵人,即使是野蠻人,如今日的土耳其人,基督徒所許下的信實,絕不可違背。」——Förster。
  1. 關於耶 52:9 等。「神已藉著耶利米向西底家指明了一條可以逃避災難的路。但因為他離棄了主,不願跟隨,其他人只不過是破裂的池子(耶 2:13)。因為禍哉那些不求問主而謀劃的悖逆者(賽 30:1)。這對於反對那些靠行為稱義、拒絕神逃避魔鬼之路的人是一個有用的例子;當他們為自己設計其他道路時,他們就被地獄的迦勒底人抓住了。」——Cramer。
  1. 關於耶 52:12 等。「聖地、外在的儀式和 opus operatum(因功行而成的聖事)對偽君子毫無用處……如果神如此嚴厲地懲罰祂自己的制度,人類的制度又怎能免受懲罰呢?」——Cramer。
  1. 關於耶 52:12。「為了不讓我們的聖殿遭遇同樣的命運……我們當謹慎,不要進一步褻瀆聖殿,無論是外在的或物質的,還是我們心中內在的或屬靈的,關於這些,參林前 3:16 等;耶 6:19 等。」——Förster。
  1. 關於耶 52:15。「猶大有些人被保存下來,這是另一項憐憫的工作。因為神的恩惠總是在祂的懲罰中被發現。」——Cramer。
  1. 關於耶 52:15。「一個不願在家中安靜地事奉神和鄰舍的人,必須學會在異國他鄉的苦難和困境中去事奉。」——Cramer。
  1. 關於耶 52:24 等。「由於教師們的行為往往導致罪惡在社區中佔上風,當神將這樣的人作為大懲罰審判的例子時,這是極其公義的(撒上 2:27–34)。」——Starke。
  1. 關於耶 52:24。「祭司被抓並被殺;1. 因為他們自己不能相信真理;2. 因為他們引誘他人走入歧途;3. 因為他們訴諸於主的殿;4. 因為他們迫害真正的先知;5. 因為他們攪擾了神的全教會。但那攪擾人的,無論是誰,必擔當他的審判(加 5:10)。」——Cramer。
  1. 關於耶 52:31 等。「菲利普·梅蘭希通在《編年史》第一部分第 33 頁的判斷中,認為以未米羅達接受了但以理關於真神的教導,這教導他父親也公開宣稱過,因此他對約雅斤王施加了仁慈,這似乎是非常可信的。」——Förster。——「希伯來人講述了這樣一個傳說:以未米羅達在他父親尼布甲尼撒活著時,曾在野獸中生活了七年,在那之前他曾統治過,在他父親恢復王位後,直到他父親去世,他一直與猶大王約雅斤一起被囚禁;當他父親去世,他再次繼承王位時,由於擔心那些認為他已死的人不接受他,為了證明他父親已死,他打開了墳墓,用鉤子和繩子拖出了屍體。」——耶柔米論耶 14:18–19。約瑟夫對此的說法如下:「以未米羅達立即解除了約雅斤的鎖鏈……因為他的父親沒有對約雅斤信守諾言,約雅斤為了國家,帶著妻子、兒女和全族自願投降,以免城市在圍攻中被夷為平地。」(《古猶太史》X. 11, 21。)
  1. 關於耶 52:31 等。「此外,這個例子——約雅斤王在巴比倫流亡中恢復了他的尊嚴——可以反駁猶太人反對雅各關於彌賽亞早已顯現的預言(創 49:10)的異議,因為羅馬人已經從猶大奪走了權杖,這本應是彌賽亞即將降生的 τεκμήριον(證據)。」——Förster。
  1. 關於耶 52:31 等。「沒有人應該在不幸中絕望,因為至高者的右手能改變一切(詩 77:10),基督甚至在祂的敵人中間掌權(詩 110:2)。因為讚美、榮耀和權能從永遠到永遠都屬於祂。阿們。」——Cramer。

講道與實踐

  1. 關於耶 52:1–11。在西底家統治下的猶大國例子中,展現了「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這句話的真理。1. 種子(耶 52:2);2. 收成(a)圍城,(b)飢荒,(c)城陷與國王逃亡,(d)國王及其王子受罰,(e)百姓的命運(耶 52:3)。
  1. 關於耶 52:12–20。猶大的被棄乍看之下似乎是一個矛盾。因為耶路撒冷是聖城(太 4:5;尼 11:1, 18),是神的城(詩 46:5, 48:2, 9, 78:3);聖殿是耶和華的殿(耶 7:2 等);事奉神是基於神的權柄(出 25–27, 30, 31 章)。但神不能自相矛盾。因此,我們必須展示「神在揀選與棄絕耶路撒冷時思想的統一性」。1. 棄絕是有條件的(耶 7:3 等)。因此,儘管有揀選,棄絕並不包含任何矛盾,而是未滿足條件的必然結果。——2. 揀選在客觀上儘管被棄絕仍然存在;它在主觀上藉著棄絕得以實現;後者作為一種管教手段,旨在產生那種唯有從中才能實現此條件的性情。參耶 32:41 的註釋,第 288 頁。
  1. 關於耶 52:24–27。「偉大的領主有時會懲罰嚴重的罪犯以儆效尤,這促進了公義,只是這不應施加在無辜者身上,也不應嚴厲到罪與罰不成比例的地步(書 7:25)。」——Starke。
  1. 關於耶 52:31–34。約雅斤的獲釋。1. 它向我們表明主能幫助(a)脫離巨大的苦難(三十七年痛苦的監禁),(b)以榮耀的方式。2. 它勸誡我們(a)堅定忍耐,(b)懷抱信心盼望,詩篇 13 篇。「當猶太民族在苦難的管教下變得謙卑並被潔淨時,這是其解放與高升的序曲與保證;是其回歸故土的預兆;也是舊約先知和新約使徒所預言的那更榮耀的未來復興的喜樂預告——即以色列在基督裡歸向神;願榮耀、尊貴、權能、崇拜和讚美,現在直到永遠,都歸給祂,與父和聖靈同在。阿們。」——Wordsworth。

腳註:

[25] 耶 52:25。——在《列王紀下》25章中,我們發現 הוּא(他/是)代替了 הָָיה(是)。前者並不一定像 Hitzig 所斷言的那樣表示「即是」。הוּא 通常代替繫詞,而不涉及時間。參 Ewald, § 297 b。

[26] 耶 52:25。——ואת ספר。在《列王紀下》25章中為 הַסֹּפר,我認為這是更正確的讀法。

[27] 耶 52:31。——《列王紀下》25章中,對於 מַלְכֻתוֹ(他的國),它作 מָלְכוֹוַיֹצֵא אֹתוֹ(領他出來)缺失;對於 הַכְּלּיא(監獄),它讀作 כֶּלֶא;對於 לְכִסֵּא מִּמַּעַל(在……之上的寶座),更簡單地作 מֵעַל כִּסֵּא;此外,שִׁנָּא 代替 שִׁנָּה(耶 52:33);對於 לְפָנָיו תָּמִיד(在他面前常),同樣的詞序顛倒;對於 מֶוֶךְ בָּבֶּל(巴比倫王,耶 52:34),僅作 הַמֶּלֶךְ(王);עַד יוֹם מוֹחוֹ(直到他死的日子)在《列王紀》中完全缺失。所有這些改動都表明《列王紀下》25章的作者試圖提供一個他認為改進了的文本。

[28] 耶 52:33。——שִׁנָּה 是希伯來語,שִׁנָּא(《列王紀下》25章)是較晚的亞蘭語形式。參 Olsh., § 233, Anm., 及 § 246, b A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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