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與著作集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 Works
§ 96. 教會教義的獨特規定性
§ 96. Das kirchliche Dogma in seiner eigenthümlichen Bestimmthelt

關於教義的普遍本質,在導論中已有所論述。我們已經認識了教義最普遍的概念與更具體的教義之間的區別;特別是普遍的人類教義與神權教義之間的區別,以及基督教政治教義與基督教教會教義之間的區別。

隨著教會教義的確立,教會的意識,即在基督徒團契中實現的意識,在其理想-社會的世界觀和人生觀的某種規定性中,與異質的、半自然人或完全自然人的,或與之相對應的規定性形成對比。

非基督教的世界意識。教義是一種

理想-社會的教會章程。

其理想的一面是基督教真理,其社會的一面是基督徒團契,其統一性在於它要確保團契的真理並。上述句子的解釋大部分已在導論中,在關於教義普遍性質的討論中找到。在此只需再補充以下幾點。基督教教義關乎並意欲關乎真理,這當然無需進一步證明。但它如何關乎團契,這可以從新約聖經中看出。基督教教會的第一個官方教義規定(參使徒行傳 15 章)顯然有以下目的:1) 調和並確保猶太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之間的團契;2) 確保此團契免受異教不法行為的混雜,以及猶太律法主義的混雜。約翰在他的第一封書信中提出的神學教義也適用類似情況,其中一個,約翰一書 4:2-3,是針對萌芽中的諾斯底主義,另一個,約翰一書 4:15,是針對伊便尼派。這兩個關於「耶穌是基督」這一教義的應用,顯然是為了規範基督徒團契。值得注意的是,約翰二書和約翰三書如何作為這個基本思想的實際推論,因為約翰二書是針對團契的錯誤擴大,約翰三書是針對團契的錯誤縮小。

如果將教義稱為教會的章程,這可能會被視為大膽之舉。人們便會忽略,教會的教義應被視為教會的章程,因此它參與了教會整體本質的深度。正如人們將教義視為教義,人們也可以將普通社團的章程視為章程;只不過這些章程所具有的尺度,是由協議本身的特徵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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