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以色列支派與支派產業的不朽性;或女繼承人婚姻權的限制
民數記 36:1–13
1約瑟的後裔,瑪拿西的孫子,瑪吉的兒子,基列的子孫,他們的族長來到摩西和以色列人的首領,就是族長面前,說話。2他們說:「耶和華曾吩咐我主拈鬮分地給以色列人為業,我主也受了耶和華的吩咐,將我們兄弟西羅非哈的產業分給他的女兒。3她們若嫁給以色列支派中別支派的人,她們的產業就必從我們祖宗的產業中減去,歸到她們所嫁支派的產業中。這樣,我們拈鬮所得的產業就減少了。4到了以色列人的禧年,她們的產業就必歸到她們所嫁支派的產業中。這樣,我們祖宗支派的產業就減少了。」5摩西照耶和華的話吩咐以色列人說:「約瑟支派的人說得有理。6耶和華指著西羅非哈的女兒所吩咐的是這樣:她們可以隨意嫁人,只是要嫁在自己父親支派的家族中。7這樣,以色列人的產業就不從這個支派轉到那個支派,因為以色列人要各守自己祖宗支派的產業。8凡在以色列支派中承受產業的女兒,必作自己父親支派家族的人的妻,好叫以色列人各自承受他祖宗的產業。9這樣,產業就不從這個支派轉到那個支派,因為以色列支派的人要各守自己的產業。」10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西羅非哈的女兒就怎樣行。11西羅非哈的女兒瑪拉、得撒、曷拉、密迦、挪亞都嫁了她們伯叔的兒子。12她們嫁入約瑟兒子瑪拿西支派的人中,她們的產業仍留在她們父親支派的家族中。13這是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藉著摩西吩咐以色列人的命令和典章。
[民數記 36:2。德威特(De Wette):我們的;但後綴詞指的是說話者,即這位基列家族的首領與代表。——A. G.]
[民數記 36:3。結構不規則;但意義明確。凱爾(Keil)、諾貝爾(Knobel)將 לָהֶם(lāhem,歸於他們)指向 מַטֶּה(maṭṭeh,支派),即根據其人數來看待的支派。它更指的是女兒們,即她們將要嫁入的支派。——A. G.]
民數記的這一結尾部分在現代批評家眼中可能顯得無足輕重,僅是一則通知或插曲;但從其預表性傾向來看,並根據民數記的性質,它構成了上帝子民——耶和華軍隊——組織的一個適當且貼切的完成。它以偶然且特殊的律法形式,確立了以色列各支派及其在迦南地產業的預表性永恆。其基本要素已在第 27 章的注釋中考慮過。此處預設了上帝將迦南地永久性地賜予以色列的條件性贈予。這一贈予的結果是透過拈鬮將土地分配給各個支派。耶和華藉著拈鬮將產業賜給每個支派。正如產業必須保持其完整性,支派也必須如此;正如支派,個別家族與個別家庭也必須如此,正如關於利未婚姻(Levirate marriage)與禧年的條例所清楚證明的。
然而,這一固定的歸宿似乎因最近頒布的關於女兒繼承產業的律法而受到威脅;瑪拿西支派基列分支的族長們為了他們支派的利益,指出了這一危險。如果西羅非哈的女兒繼承人嫁到本支派之外,並帶走了她們的產業,那麼她們的產業在目前就會實際流失給該支派,並透過禧年律法而最終且永久地流失,因為到那時,產業將歸屬於合法的異族繼承人。
即使在此期間它已被瑪拿西人購買,[他們根據自己對拈鬮分地結果的正確推斷來陳述案情。上帝直接賜予的東西是不可轉讓的。凱爾:「嚴格來說,當婚姻發生時,世襲財產會立即轉移到繼承人所嫁入的支派。但在禧年之前,這種世襲財產總是有可能回歸到瑪拿西支派。如果婚姻沒有子女,它就會回歸。」在其他情況下,禧年將確認產業的轉讓。如果支派從繼承人那裡購買了它,禧年將放棄由此獲得的所有權,同時它不會干擾,而是批准繼承人丈夫的權利。禧年對於所假設的情況沒有提供救濟。——A. G.]
摩西根據上帝的指示,透過規範女繼承人的婚姻來解決這個問題;她們可以隨意嫁人,只是要嫁在自己父親支派的家族中。因此,婚姻自由的權利受到民眾、社會或國家生活秩序與需求的限制或制約。隨後,在民數記 36:10–12 中敘述,按照這一指示,西羅非哈的五個女兒嫁給了她們伯叔的兒子,即字面意義上的堂兄弟。[然而,希伯來語詞彙雖然通常用於表示父親的兄弟,但其使用範圍更廣,因此可以譯為朋友或親屬——那些屬於她們自己親族或支派的人。——A. G.]
這種神權觀念與禧年律法及其他類似制度一樣。它們在現實的光照下消融,但隨之而來的是其預表性與理想意義顯得更加清晰。上帝所賜的產業,不僅對作為整體的上帝子民,對各個支派,甚至對構成支派的個人,都保持確鑿。這些記錄的古老性與真實性,不僅從這條律法中,也從許多其他類似制度中顯而易見。結尾向我們展示了在摩押平原上的一項明確立法,該立法始於第 26 章的新人口普查。[這是命令和典章。這些話包含了以色列人到達摩押平原後所頒布的一切,巴蘭的歷史僅作為其引言。凱爾:「他將摩押平原上的立法與西奈山上的立法(利 26:46;利 27:34)並列,並將其結束,儘管這絕不意味著申命記中隨後對律法及其條例與典章的解釋(בֵּאֵר,bē'ēr,申 1:5)、進一步發展與勸誡性執行,並非源自摩西。」]
民數記以一條看似偶然且不重要的律法規定結束:但正如褻瀆者(利 24:10)與犯安息日者(民 15:32)的類似事件一樣,一個偉大的、普遍的神權思想被帶出,並透過一個具體的、孤立的歷史事實呈現出來。在前一種情況下,它是耶和華之名的聖潔,因為祂是以色列的立約之神,代表了以色列宗教本身;在後一種情況下,它是安息日的聖潔,作為以色列宗教儀式、敬拜與節期的中心點;而在此處,它是以色列產業在各支派分配中神聖性的思想——在預表意義上,這是上帝子民在神聖成員身份中,對上帝產業那種不可改變且永恆的保證。
律法所確立的各支派之穩固地位。家庭、支派與民族類型的神聖本質。動物的物種,更不用說人類的種族,皆是上帝的意念。這對於個人的特質而言亦是如此。然而,這種明確性並不排除新民族類型的成長,因為上帝的創造大能仍在現存世界中運行,正如每一種個體性作為一個新的微觀宇宙創造所顯明的那樣。(Traducianism(靈魂遺傳論)、creationism(創造論)與 pre-existence(先存論)僅是相對真實的。)將上帝的創造能量僅僅歸於不可思議的過去,是與對永活上帝的信仰相抵觸的。上帝在其智慧中,將生命的原則與家譜的先決條件結合起來,在保存原始類型的同時,形成了新的變體。
[然而,在此我們必須注意,在任何關於類型永恆性的一般規律之陳述中,若要與新變體的起源與成長保持一致,絕不可忽視此項特殊規定的理由。此處的規定,如同猶太民族所有其他獨特的安排一樣,皆包含在該民族存在的目的之中。這對於所設計的目的而言是必要的,並應從以下兩方面來考量:1. 就其與該民族整體家譜歷史及生活的聯繫而言;2. 就其在上帝子民之基業方面的預表論(Typology)意義而言。——A. G.]
腳註:
[1] 邊註:歸於他們的人。
[2] 邊註:成為妻子。
[3] 邊註:依附於……等。
[4] 邊註:給予某些屬於各家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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