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007-3_釋經與批判_第2部分

( d ) 廣泛流傳的觀點認為,聖殿(會幕)整體上是「以色列上帝國度之神權政治的代表」(Hengstenberg, Kurtz, Keil 等人),這是絕對錯誤的。「耶和華的居所」像天一樣,首先是一個地方(王上 8:13;王上 8:29;王上 8:35);但神權政治,即上帝的國度,並非一個地方,而是一種神人關係。耶和華在殿中、在以色列中間的居住,確實是這種關係的外在記號與保證,但並非其形象化的代表;而「耶和華的居所」這一概念,表達了聖殿的基本理念,其本身絕不等同於神權政治或上帝的國度。雖然聖殿與天擁有相同的名稱(若兩者之間沒有平行關係,這是不可能的),但聖殿與上帝的國度或神權政治卻沒有一個共同的名稱。來 9:24 中非常明確的表達在此尤為重要:根據該經文,人手所造的地上的聖所絕非「上帝國度的複製品」,而是真聖所(即天)的預表。正如基督這位大祭司升天時並非進入新約的上帝國度,而是進入天本身,在那裡為我們顯在上帝面前;同樣,利未大祭司在贖罪日進入的也不是上帝的國度或神權政治,而是地上的聖所,它代表了上帝在天上的居所。訴諸摩西在「山上」所見的會幕樣式(出 25:9;出 25:40)是沒有道理的,彷彿那樣式確實是屬天的,卻不是天本身的影像。因為這樣式本身僅是 תַּבְנִית(tabnith,樣式;希臘文 ὑπόδειγμα,hypodeigma,樣本;σκιὰ τῶν ἐπουρανίων,skia ton epouranion,屬天事物的影兒,來 8:5),它向摩西展示了他必須如何製作並安排地上的聖所(τὸ ἅγιον κοσμικόν,to hagion kosmikon,屬世的聖所,來 9:1),以便使其成為 σκηυὴ ἡ ἀληθινή(skene he aletheine,真帳幕,即天)的影像(來 9:11;來 9:24)。基督並非進入了會幕的「樣式」,而是進入了這樣式本身所代表的實體(參閱 Delitzsch, Comm. zum Hebr. Br., s. 327, 336–338)。

  1. 聖殿的細節意義必然取決於其整體意義,而整體意義則透過細節得到更充分的定義與執行。在此,首先且最重要的是平面圖,即形式上的安排。這與會幕(聖殿取代了會幕的位置)相似,但由於「殿」與「帳幕」之間的差異,它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修改與擴展。各個組成部分如下:

( a ) 這殿藉由其堅固的圍牆,被呈現為一個整體,完整且獨立;這一點必須仔細考量。其內部空間分為前廳與後廳,並非由同樣厚實的石牆隔開,僅由木板隔斷,因此它們被指定為同一個「居所」的兩個部分。這兩個部分的目的與意義,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由其名稱顯示出來。整個殿稱為 מִקְדָּשׁ(miqdash,聖所),前部稱為「聖所」,後部稱為「至聖所」。因此,耶和華那唯一的居所(本質上是聖潔且使人成聖的以色列上帝之啟示與見證之處)作為這樣的居所,具有兩個部分;由於每一部分都帶有整體的印記,它們不可能是兩個並列的不同居所,而僅是按等級區分的兩個部分。上帝的啟示在其本質與存在上是一個程度的問題——它是漸進的、發展的。上帝無處不在、時刻存在,但祂並非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刻都以同樣的方式使人認識祂。天是祂的寶座,地是祂的腳凳(太 5:34);祂古時藉著眾先知啟示自己,末世則藉著祂的兒子——祂榮耀所發的光輝(來 1:1 及下文)。特別是,上帝的聖潔相對於人類的墮落,其啟示與見證是漸進的,因為罪惡的擴散與蔓延要求對上帝的聖潔(即上帝代贖罪惡的成聖大能)進行更高層次的見證與確認。既然耶和華在祂子民中間的居住,主要是為了彰顯聖潔,且集中於此的整個崇拜體系旨在使國家成聖(見上文 2. b),那麼透過其兩個不同的隔間,它呈現為一個完整的聖潔居所,適合將人類的罪性與上帝的聖潔帶入並保持在人民的意識中。在前廳完成的贖罪與潔淨之舉,涉及個人的具體過犯;而在後部更尊貴的隔間完成的行為,則涉及整個國家以及全年所犯的過犯。普通祭司可以處理前者,唯有大祭司能執行後者(利未記 1-5, 16)。——由此可見,近來一些學者(如 Hengstenberg)將這兩個隔間理解為兩個不同的居所(即聖所為「人民的住處」,至聖所為「上帝的住處」),並將這種「組合的居所」解釋為上帝與祂子民團契的形象化代表,認為「整個聖所是舊約下上帝國度的象徵」,這種立場是多麼站不住腳。沒有什麼比「整個殿是一個居所——耶和華的居所」這一事實更清晰明確的了。耶和華確實住在祂子民中間,但關於上帝與人民在同一屋簷下並排居住的說法,經文中從未提及。正如整個殿一樣,每個隔間(聖所與至聖所)都被稱為「居所」,但前者並非人民的住處,後者也不是上帝的住處。此外,在王上 6:5 中,聖所與至聖所相對,被稱為 הֵיכָל(hekal,殿)。如果聖所是人民的住處而至聖所是上帝的住處,那麼包含這兩個隔間的整個聖所就不可能被稱為 הֵיכַל יְהֹוָה(hekal Jehovah,耶和華的殿),或簡稱為 הֵיכָל(如撒上 1:9;撒上 3:3;王下 24:13;代下 3:17;詩 5:8);更不可能將此表達用於天,因為天特別是上帝的住處,而非人民的住處(詩 11:4;詩 18:7;詩 29:9;彌 1:2;哈 2:20)。

( b ) 如前所述,門廊與側屋(Umbau)是位於殿前與殿側的結構,它們之所以被識別為此,是因為與殿本身不同,它們不具備執行任何宗教職能的作用。因此,它們在實質上不屬於聖所的平面圖,在會幕中也缺失,除了賦予原本的「帳幕」以「殿」的特徵(即一座宏偉、堅固、強大的殿,實際上是一座宮殿)之外,沒有其他宗教意義。門廊從不用於帳幕,僅用於像所羅門宮殿那樣大型且顯眼的建築(王上 7:6 及下文)。如果人類君王的宮殿有門廊,那麼作為君王之神的耶和華的殿,更不應缺少門廊,以將其正確地標識為 הֵיכָל(hekal,即君王的宮殿)(箴 30:28;賽 39:7)。我們在側屋方面也觀察到同樣的情況,明確指出它不包含在殿(主建築)之內,不作為耶和華居所的組成部分,僅用於純粹的外在目的,如保存器皿等。但像前方的門廊一樣,它環繞在殿的兩側,使殿顯得宏偉、裝飾豐富且持久——這就是 הֵיכָל。

( c ) 前院構成了整個聖所的第二個基本要素。「耶和華的居所」如上所述,是祂與人民「相會」、向他們見證自己、與他們說話、與他們交通的地方。因此,它也被稱為 אֹהֶל־מוֹעֵד(ohel-moed,會幕)(出 29:42;出 29:44;出 27:21;出 40:22),或簡稱為 מוֹעֵד(moed,會幕)(哀 2:6;詩 74:3),即相會之帳幕(並非聚集的時間)。耶和華在特定地點的居住,也使得人民需要一個空間來與他們的主和上帝相會。因此有命令:「你要作帳幕的院子」(出 27:9;七十士譯本:καὶ ποιήσεις αὐλὴν τῇ σκηνῇ)。此外,前院並非與耶和華居所相對的人民住處,而僅是一個院子,即環繞居所的一個固定空間,「一個供人民親近上帝的封閉聚集地」(Merz)。既然耶和華只有一個居所,人民就只能在此與祂相會,也只能在此處理與祂的聖約關係。因此,所有與聖約相關的職務都只能在此執行,不能在其他受歡迎的地點,也不能在所謂的「邱壇」上執行(民 17:1-9)。為了讓全體人民都能做到這一點,規定所有以色列人每年至少三次必須出現在耶和華的居所前(出 23:17;申 16:16)。這就是前院的目的與意義,別無其他。Hengstenberg 堅持認為「人民的殿或居所實際上是聖所」,他們「僅透過代表與中介者(祭司)佔據這個特殊的居所,因此需要一個超越此理想空間的實際空間,這就是前院」,這種觀點完全錯誤。Keil 將前院解釋為「以色列在上帝國度中居住的影像」,這也是錯誤的。如前所述,聖所是耶和華居所的一個隔間,是其前部,但並非人民的住處;而前院根本不是住處,既不是人民的,也不是耶和華的,從未被如此命名,僅是耶和華居所外的一個聚集地,僅僅是為了區別於「殿」而稱為「院子」。聖殿有兩個前院而非最初設計的一個,這並非平面圖改變的證據,而僅是其擴展,原因在於:東方的大型建築(特別是皇家宮殿)與普通房屋的區別在於擁有更多的前院(參閱王上 7:1-12,以及 Symb. des Mos. Kult., i. s. 241 sq.)。因此,特別是在位於以色列營地中心的見證會幕旁,指定了祭司支派的位置(民數記 2, 3)。當「營地」不復存在時,這一習俗依然固定下來;特別是那個「親近」耶和華的支派,負責祂與人民之間的交通(出 19:22;結 42:13;民 16:5)。對指定空間設定固定界限是明智且必要的,因為根據大衛的條例,個人崇拜大大增加,而這種大幅擴展的崇拜被限制在這一地點;透過這些手段,才有可能正確遵守條例,並適當監督聖職的執行。

  1. 聖殿的形式與尺寸的意義,與平面圖有著最密切的關係,這要求我們得出結論:它們既不能用外在的需求與適宜性來解釋,也不能用建築美學來解釋。如果構成整個結構核心與中心的部分(即耶和華獨特的居所——至聖所)具有完美的立方體形式(王上 6:20 明確指出),這種形式不僅是會幕的特徵,也是以西結聖殿與啟示錄中 σκηνὴ τοῦ θεοῦ(skene tou theou,上帝的帳幕)的特徵(結 41:4;啟 21:16),這種形式既不顯得必要或方便,也不具備建築美感,但同時卻明顯是有意為之而非偶然,那麼它肯定具有某種含義。如果建築中最重要的部分的形式具有意義,那麼將其餘隔間同樣引人注目的形式與尺寸解釋為毫無意義,就是前後矛盾且任性的。此外,雖然殿(特別是宮殿)的形式與尺寸並非帳幕的形式與尺寸,但所羅門在至聖所及聖殿的其他部分,仍盡可能地遵循了會幕的形式與尺寸;他感到自己有義務這樣做,同時將其簡單地加倍——這足以證明對他而言,這些形式與尺寸是相應的,對於聖所而言既是必要的,也是有意義的。此外,在描述幾乎所有在狹義或廣義上作為上帝居所的建築與空間時,當看似更重要的事項被略過時,關於大小與數量的測量與配置卻被呈現出來,且往往出現在人們最意想不到的地方,例如在以西結與啟示錄先知的異象中,正如我們已經注意到的。Vitringa 正確地解釋了對空間或建築的測量作為 γνώρισμα(gnorisma,標記),表明它是 κατοικτήριον τοῦ θεοῦ(katoikterion tou theou,上帝的居所)。這一點特別源自啟 11:1-2,先知手持測量竿,並被命令:「量上帝的殿和祭壇,並在殿中禮拜的人;只是殿外的院子要留下不用量,因為這是給了外邦人的」,等等。凡未被測量的,都是不敬虔且世俗的。——如果我們現在轉向聖殿的特定形式與尺寸,會發現它們與會幕及以西結聖殿的相似。

( a ) 正方形的形式,被明顯地嚴格遵守,並主導了一切。這是前院、整個殿及其各部分,以及兩座祭壇的形式。這裡沒有三角形(金字塔形)或五邊形,也沒有圓形或半圓形。即使是門廊與帶平屋頂的側屋也保留了這種正方形形式。在以西結書中,它甚至被賦予了聖殿周圍的大圓環,以及聖城及其領域(結 48:8-35);在約翰關於新耶路撒冷的異象中也是如此(啟示錄 21 章)。由此無可爭辯地得出結論:正方形被認為是耶和華每一個居所,以及一般每一個神聖空間與地點(無論是帳幕還是殿、祭壇還是城市)的適當形式。同樣值得記住的是,這個正方形似乎總是根據羅盤方位進行調整(定向),因此(由於這種恆定的安排既非必要也不特別方便)指向了耶和華適當且原始的居住與啟示之地,而地上居所的正方形形狀對應於「天的四角」——上層居所(耶 49:36;太 24:31;參閱亞 2:10;亞 6:5;詩 19:6;伯 9:9)。與此觀點一致,寶座居中且作為耶和華最高居住與自我啟示之地的空間(至聖所),具有最完整的正方形形式;它是一個立方體。另一方面,聖所不是立方體,而是延伸的正方形,但其長度並非任性或無限安排的;它是至聖所長度的兩倍,因為它作為後者的前廳,與其共同構成了整個居所。正方形作為聖殿的基本形式,常被解釋為規律性的象徵,特別是堅固與不動搖的象徵,並引用 Suidas 的話:「τετράγωνος(tetragonos,正方形);εὐστοθὴς ἑδραῖος(eustothes hedraios,穩固、堅定)」(Grotius, Vitringa, Hävernick)。這一點與以下考慮相矛盾:不僅聖殿,連會幕(那可移動、流浪的聖所)也具有類似的形式。後者作為前者的直接對立面,不可能用來設定會幕相對於聖殿的區別特徵;可移動的絕不可能是不動搖與永久的標誌。我們更不能採納 Kurtz 與 Keil 的觀點,他們將正方形視為「上帝國度的象徵形式或標誌」,並將其對準羅盤四方視為暗示該國度旨在包含並涵蓋整個世界。正方形基本形式的「耶和華的居所」並非上帝的國度本身,而是一個計劃,其形式對應於天(上帝獨特的居所)及其「四角」。此外,假設聖殿是「舊約下上帝國度的影像」,這個聖約僅旨在包含以色列民族,而非整個世界。這是新約的範疇。Witsius 正確地指出,中庭(atrium)意味著 separatio Israelitarum a reliquis gentibus(以色列人與其餘民族的分離)。同一個符號不可能同時表示對立的事物——既表示一個民族與所有其他民族的分離,又表示對所有民族的包容。

( b ) 在測量中,數字「十」佔據主導地位。它標記了整個建築及其各個部分,無論是單純的十,還是其一半,或是加倍或加三倍。會幕的情況就是如此;但由於聖殿作為殿或宮殿,必然需要比帳幕更大的尺寸,因此用雙十或二十代替了單十,這是數字十具有目的性的最清晰證明。居所寬度不是十肘而是二十肘,長度不是三乘十肘而是三乘二十肘。至聖所在各方面測量為雙十肘,聖所長度為雙十肘的兩倍,作為大隔間,高度為三乘十肘。門廊寬二十肘,深十肘。側屋(即其三層樓)每層高度為十的一半,即五,因此被指定為僅僅是從屬的。至聖所中的基路伯高十肘,每個翅膀長五肘,「這樣,從一個翅膀的末端到另一個翅膀的末端共有十肘」(王上 6:24)。前院的燔祭壇高十肘,長寬各二十肘(代下 4:1):「屬於它的底座」有十個(王上 7:27)。銅海寬十肘,高五肘(王上 7:23)。聖所中有十個燈臺與十張桌子,右邊五個,左邊五個(代下 4:7-8)。在至聖所中,那被稱為「見證」與「聖約」、絕對稱為「十句話」(出 34:28;申 4:13)的律法,被保存在約櫃中(出 25:16;出 25:21;出 34:28)。既然耶和華在祂子民中間的居住是聖約的結果,也是聖約的記號與保證(見上文 1, a),毫無疑問,聖約中的數字(十誡)主導了居所的數字。聖約由十句話組成,其原因並非如 Grotius 所推測的那樣是因為雙手的十個手指(為了更容易計數),而在於數字十的意義,它包含了所有基數並使之完整,從而將聖約指定為一個完美的整體,包含了上帝所有主要的言語或誡命。——除了十之外,數字「三」在建築中也隨處可見。它分為三個神聖空間(Heiligungs-stätte,成聖之處),它們按等級區分——前院、聖所、至聖所,並有三個相互關聯的贖罪對象:燔祭壇、香壇與 kapporeth(施恩座)。居所本身是根據數字三來測量與劃分的;三乘雙十,即其寬度的三倍,是其長度的測量——至聖所佔三分之一,聖所佔三分之二。後者作為大隔間,高三乘十肘,並有三件家具——燈臺、香壇與陳設餅桌。前院也有三種用途的物品,即燔祭壇、底座與銅海。最後,側屋有三層。數字三如此突出的原因,不能直接從上帝的三位一體中尋求,因為三位一體的啟示屬於新約。但在舊約中,數字三是每一個真正完整單位的標誌,因此與數字十非常相似,在此處經常與之聯繫在一起。發生三次的事是真正的「一次」:被分為三部分的,是一個真正的統一體。這唯一的居所,透過其分為三個部分,被指定為一個完整的整體;而位於這三個部分中(或其中之一)的三種用途物品,再次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整體,並歸屬於這一個或另一個關係之下。當數字十給多樣性賦予了完成與圓滿的印記時,數字三則是完美統一的標誌,因此也是上帝本體的標誌。(參閱 Symb. des Mos. Kult., i. s. 175 sq.)。

  1. 建築材料的意義,由於其選擇與使用取決於必要性、便利性、藝術技巧的高低以及其他外在條件,並非直接且即時的,但必須承認,任何結構中所採用的材料,都賦予了該結構某種明確的特質。在會幕中,使用的是木材;其天花板由皮革與毛髮製成,並有「帳幕」性質所要求的編織帷幔。然而,當帳幕的時期過去,取而代之的不再是可移動、流浪的居所,而是一個堅固、不可移動的居所,即一座「房屋」時,其建造過程中必須排除任何會讓人聯想到僅僅是帳幕的事物。取而代之的是厚實的石牆,而非並排木板組成的木牆;取而代之的是橫樑、鑲板與門扇,而非天花板、帷幔之類。用於牆壁的石頭並非普通房屋所用的乾燥或燒製磚塊,而是巨大、完好、昂貴且呈立方體的石頭(王上 5:17),這類石頭僅用於宮殿(參見 Winer, R.-W.-B., i. s. 466)——而耶和華的居所應當是一座宮殿。木材具有極高的耐用性,不易腐朽與敗壞,這對希伯來人而言是潔淨的象徵,因此特別適合用於聖所,即天上的樣式。三種木材——香柏木、柏木與橄欖木——比其他木材更具耐用與堅硬的品質(參見 Winer, i. s. 215, 238; ii. s. 172)。價值最低的柏木(結 27:5,以及 Hävernick 對該處的註釋)用於地板;較珍貴的香柏木用於橫樑與鑲板;最尊貴且堅固的橄欖木則用於入口,且聖所的入口僅有門柱,至聖所的入口除了門柱外還有門扇。黃金比石頭與木材更直接地指向建築的意義。它僅專門用於居所的內部。外院沒有黃金:經文盡可能強調地反覆說明「全殿」都貼上了金子(王上 6:21-22)。居所的器皿完全是金製的或包金的,而外院的器皿則全為銅製。居所的內部也是金色的。這並非為了炫耀,因為這種鍍金從外面是看不見的。百姓不被允許進入居所內部,這是祭司的特權;但進入那黑暗卻完全金碧輝煌的至聖所,唯有大祭司每年能進入一次。在古代東方,人們對貴金屬,特別是黃金,有著象徵性的使用,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參見 Symbol. des Mos. Kult., i. s. 272, 282, 295)。在波斯光明宗教的原始文獻中,「金色」代表屬天的、神聖的。對希伯來人而言,黃金也是最高之光、太陽與天之光的形象(伯 37:21-22)。從天而降的啟示錄中的 σκηνὴ τοῦ θεοῦ(神的帳幕),是「純金」的(啟 21:18, 21)。神「住在光中」(提前 6:16;參見詩 104:2)與神住在天上意義相同;如果祂在地上的居所全是金色的,這便將其標示為一個天與光的居所。道德意義上的純潔概念同樣與黃金聯繫在一起(伯 23:10;瑪 3:3);因此,金色的居所也是一個純潔的,即聖潔的聖所(詩 24:3-4)。
  1. 雕刻的意義可由其形式直接解釋。在居所的所有牆壁上,甚至在門上,都有三種總是聯繫在一起的雕刻圖案——基路伯、棕樹與花朵。儘管它們看起來各不相同,但其背後卻隱含著同一個宗教觀念,即生命的觀念,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表達出來。

(a) 基路伯並非真實存在的生物,而是想像出來的,這從其組成部分即可看出,且無需進一步證明它們具有象徵意義。關於它們的構成,有一句猶太諺語說:「世上有四種最高貴的事物:野獸中的獅子,牲畜中的牛,飛鳥中的鷹,而人高於一切,但神是至高無上的。」(參見 Spencer, De Leg. Hebr. Rit., ii. p. 242; Schöttgen, Hor. Hebr., p. 1108。)另一方面,神是這四者所共有的,是連結它們的生命,這生命並非源於它們自身,而是源於那位作為一切生命之源的創造主,因此祂高於並坐在它們之上。受造生命在那些擁有 anima(靈魂)的生物中達到了最高階段,而在這些有靈魂的生物中,上述四者又是最高、最完備的,可以說是最有生命力的。透過在基路伯身上的結合,它顯現為 anima animantium(生物之靈),即最高受造生命的綜合體與代表。正因如此,也唯有如此,以西結才能將基路伯絕對地稱為 הַחַיּוֹת,即「活物」(結 1:5, 13, 15, 19, 22)。事實上,他使用集合單數 הַחַיָּה,即「活物」,來表示這四者的統一生命(結 10:14-15, 17, 20。「這是我在迦巴魯河邊所見,在以色列神之下的活物」;參見結 1:20-21)。同樣地,約翰將這四個 τὰ ζῶα(活物)與那位 τῷ ζῶντι εἰς τοὺς αἰῶνας(活到永永遠遠的神)相對照,他們將讚美、尊貴與感謝歸給祂,因為祂創造了萬物,萬物因祂的旨意而被創造(啟 4:9-11)。就一切受造生命在它們身上被個體化而言,它們是創造大能與榮耀最直接、最即時的見證,是其最高讚美的具體體現,並且它們環繞著神的寶座。事實上,它們被描繪在殿的所有牆壁上,這才使它真正具備了耶和華居所的特質,特別是作為見證祂大能與榮耀的生命居所。因此,Riehm 的觀點顯然是不令人滿意的,他認為基路伯僅僅是神同在的見證,除了遮蔽或覆蓋聖所與聖物外,沒有其他目的。當然,這並非它們在居所牆壁上的設計意圖,如果它們僅僅是為了見證神的同在,以西結怎麼可能將它們簡單地稱為「活物」呢?基路伯背後的觀念是完全以色列式的,根植於神作為萬物創造者的核心教義,這將其與所有其他前基督教宗教截然分開。如果像 Riehm 那樣,將構成基路伯的四種原型拆開,將基路伯僅僅視為一個有翅膀的人,並將牛與獅子視為以西結因觀察巴比倫異教生物組合而隨意添加的內容,那麼這個觀念就會被徹底破壞。

(b) 基路伯左右兩側的棕樹與植物生命有著關聯,正如基路伯與動物生命的關聯一樣。棕樹集植物界中一切偉大與榮耀於一身。首先,樹木超越了所有其他植物;但在樹木中,沒有哪一種像棕樹那樣高聳挺拔,具有如此美麗雄偉的生長姿態,如此常青,並以其茂密的葉子投下如此深邃的陰影——而其果實據說是樂園中蒙福者的食物。它的屬性如此多樣,以至於人們曾用一年中的天數來計算它們。林奈稱棕樹為「植物界的王子」,洪堡則稱其為「各國公認最美麗、最高貴的植物」。此外,耶和華擁有祂居所的土地,即應許之地,正是棕樹真正的棲息地。因此,後來棕樹作為巴勒斯坦的象徵出現在錢幣上(參見 Celsius, Hierobotanicon, ii. p. 444–579;我的論文《所羅門聖殿》,頁 120 及後續)。律法要求在住棚節時,棚子必須有棕樹枝(利 23:40)。它們是眾所周知的救恩、喜樂與勝利後和平的象徵(啟 7:9;瑪上 13:51;瑪下 10:7;約 12:13)。

(c) 最後,花飾在與基路伯和棕樹的顯著表現形式聯繫在一起時,絕不能被視為毫無意義,僅僅是裝飾品。高古時代通常不知道什麼是空洞的裝飾,如我們所謂的蛋形飾條和阿拉伯式花紋。特別是在古代神廟中,沒有任何形式是沒有宗教意義的。從那時起直到我們這個時代,花朵與花蕾一直是生命豐盛的常用象徵,在所有語言中,生命力最旺盛的時期都被稱為「綻放」。因此,透過花飾,正如透過基路伯與棕樹——耶和華的居所四面皆以此裝飾——它被標示為生命的居所。這裡不應忘記,以色列宗教並不將「生命」視為異教自然宗教中的物理生命,而是本質上視為道德生命。作為萬物創造者的世界之主,祂是生命之源,是絕對的生命,對以色列而言,祂也是全聖者(賽 43:15),祂住在以色列中間,為要使百姓成聖,並藉著他們被尊為聖(出 29:43-46;結 37:26-28)。一切真正的神聖生命,其本質都是聖潔的生命,因此聖所中的生命象徵,本身就是聖潔生命的象徵。基路伯不僅在居所的牆壁上,更是在至聖所中,它們構成了「以色列聖者」的寶座,並且與施恩座(kapporeth)(出 25:19)不可分割,即與完成最高、最包容的代贖或成聖儀式的家具不可分割。在啟示錄的異象中,四個活物站在寶座周圍,晝夜不停地說:「聖哉,聖哉,聖哉,主神全能者」(啟 4:8),就像賽 6:2 及後續經文中的撒拉弗一樣。正如過著聖潔生活的義人通常被比作永遠茂盛並結果子的樹(詩 1:3;耶 17:8;賽 61:3),特別是比作棕樹,這與「栽於耶和華殿中」的棕樹有著明確的聯繫(詩 92:12-15;參見結 47:12;啟 22:2;詩 52:8)。同樣地,花蕾與花朵,特別是百合花,也是公義與聖潔的象徵(傳 39:13)。同樣地,大祭司額上所戴的牌,上面刻著「歸耶和華為聖」,被簡單地稱為 צִיץ,即「花」(出 28:36)。亞倫杖的發芽是聖潔地位的標誌(民 17:10)。生命的冠冕(啟 2:10)同樣也是公義的冠冕(提後 4:8)。如果現在這三種圖案被表現於覆蓋居所的黃金上,那麼光與生命的觀念,即啟示觀念的相關概念(詩 36:9;約 1:4;約 8:12),便在象徵意義上結合在一起了。但啟示的觀念與居所的觀念是相呼應的(見上文 2. a)。居所與啟示的所在,其本質必然是光與生命的所在。

(d) 至聖所中的基路伯雕像在會幕中並不存在,我們有理由認為其原因在於聖殿與會幕的關係。它們的設計在王上 8:6-7 中有所說明:「祭司將耶和華的約櫃抬進內殿,就是至聖所,放在兩個基路伯的翅膀底下。基路伯在約櫃之上,張著翅膀,遮掩約櫃和抬櫃的槓。」代下 3:13 也提到:「基路伯站著」,如果不是為了表達它們像 עַמּוּדִים(柱子)一樣堅固且不可移動,那麼這句話將是極其多餘的。因此,帶有施恩座與基路伯的約櫃,就像其「槓」——那些可移動與運輸的證據——一樣,是一個可移動、流浪的寶座,正如整個居所是一個可運輸的帳幕。作為聖約最初的獨特憑據,當聖殿建造時,它並沒有被重新製作,而是從帳幕中取出並安置在殿內,以便它能永遠有其安身之處,不再是可運輸的。為此,它被安置在固定的、不可移動的基路伯之下,基路伯的翅膀完全遮蓋了它,遮住了「槓」,即它可移動性的見證,並與它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整體。正如基路伯在其實質與意義上屬於寶座(見上文),寶座的固定也透過永久的大基路伯雕像表現出來。像 Thenius 那樣,基於基路伯與異教宗教中守護獅鷲和龍的假想類比,將我們至聖所中的基路伯解釋為耶和華寶座的守望者與守護者,是完全錯誤的。因為,撇開其他一切考量不談,沒有什麼比耶和華需要寶座守護者更與以色列的神觀相矛盾的了。基路伯確實是祂寶座的支撐者與載體,但絕非其守望者(參見以西結書 1, 10 章);它們更屬於寶座本身,作為神榮耀的見證與代表,但它們並不守護祂。當我們在此處特別想到它們張開在至聖所(從牆到牆)之上的翅膀,並且用它們遮蔽約櫃時,其原因在於,那位在此處於祂榮耀(כָבוֹד)中坐寶座者是不可見的,或者更確切地說,是不可接近且被隔絕的,因為祂住在不可接近的光輝中;沒有人能「看見」祂而存活(提前 6:16;利 16:2;士 13:23)。但這並不意味著,正如 Riehm 所主張的那樣,基路伯的設計僅在於遮蔽與覆蓋同在的神,且其意義如同「包裹」的雲彩(詩 97:2;詩 18:11-12;出 19:9, 16;出 24:16);因為牆上棕樹之間的基路伯並沒有什麼需要遮蔽或掩蓋的。這只是它們在至聖所中,在寶座旁的特殊職責。當經文明確補充說,它們不像施恩座上的那些基路伯那樣將臉轉向施恩座,而是轉向殿內,即轉向聖所時,我們可以從它們的特殊功能中找到原因:作為不可接近者的傳令官與使者,它們應當將目光投向外部世界。

  1. 為了說明聖殿在救贖歷史中的意義,最後出現了一個問題:它與古代異教神廟的關係如何,它是更多地作為一種複製品,還是一種原創?K. O. Müller(《古代考古學》,i. s. 372,英譯本第 276 頁)對異教神廟作了深刻的評論,稱其「起初只不過是放置並保護崇拜對象——神像——的地方」。任何封閉神像的地方,即使只是用木樁圍起來,也被稱為神廟(Servius 將 templum 定義為 locus, palis aut hastis clausus, modo sit sacer)。沒有神像,古代異教徒無法想像神廟的存在。塔西佗(《歷史》,5. 9)對耶路撒冷的聖殿驚嘆且嘲諷地說:「裡面沒有神的形象,空無一物的座位與虛無的奧秘!」Spencer(《希伯來祭祀律法》,iii. 5, 6)正確地說:「當時的信仰普遍認為,沒有神像的神廟是空洞的、沒有神性與宗教意義的。」神廟並非先建造,然後再製作神像放入其中,而是為已經存在的神像建造神廟,神像隨後在真正的意義上成為所代表神祇的房屋或居所。異教神廟源於神像。這就是它的原則。由於異教的神祇只不過是宇宙力量,它們的神廟在平面與結構上僅涉及宇宙關係(參見《所羅門聖殿》,s. 276 及後續,以及《摩西崇拜象徵》,i. s. 97 及後續)。但以色列聖殿的原則恰恰相反,因為該宗教的主要大誡命宣告:「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等。建造「耶和華的居所」並非源於封閉與保存神像的需要,而僅僅源於耶和華與祂選民之間的聖約(見上文 2. a)。律法版,被簡單地稱為「約」(王上 8:20),作為聖約的宣告被保存在約櫃中,首先代表了這種不可見的聖約關係。因此,約櫃是聖約的中心點。耶和華的內住集中於此;祂的寶座也在那裡。但由於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中間,為要使百姓成聖,並藉著他們被尊為聖(出 29:43 及後續;結 37:26 及後續),祂的居所本質上是一個聖所,其整個平面、劃分與安排都源於這一最高且最終的設計(見上文 2. b 及 3. a)。因此,整個聖殿建立在倫理宗教觀念之上,這些觀念是特有的以色列觀念,在任何其他古代宗教中都不會重現。它與以色列宗教本身一樣獨一無二;它的原型是會幕,它與會幕的區別僅在於房屋與帳幕之間必然存在的差異。其外在的原創性體現在沒有任何古代民族擁有像它這樣在平面、安排與結構上的神廟。人們仍然提到埃及神廟,但這些只是「允許無限擴張的集合體」(K. O. Müller, Archœ., s. 257,英譯本第 191 頁),其共同特徵是「它們從未完成,而是在不斷擴建」,且「沒有固定的尺寸」。「單個部分本身是完成的,可以持續存在,但可以添加其他部分,然後再添加其他部分。將這些單個、不同的部分連結在一起的紐帶很微弱」(Schnaase, 《造型藝術史》,i. s. 393, 424)。耶和華的居所情況則完全相反,其平面設計極其簡單——一個由兩部分組成並被庭院環繞的房屋。在不破壞整體的情況下,無限擴張或收縮都是不可能的,正是在這一點上,以色列聖所比埃及神廟更像所有其他古代神廟。此外,埃及神廟的建築風格,即截頭金字塔形式,與所羅門聖殿完全不同,石製天花板與柱子也是如此,而另一方面,它們沒有木製鑲板與金屬覆蓋。由於所羅門利用了腓尼基工匠,人們便找到了與腓尼基神廟進行比較的機會(Schnaase, s. 238)。但關於這些神廟的記載如此稀少且籠統,以至於人們試圖在所羅門聖殿是腓尼基神廟複製品的假設下,根據聖經對我們聖殿的描述來填補與完善對它們的缺陷描述(參見 Vatke, 《舊約宗教》,s. 323 及後續;Müller, Archœol., 英譯本第 214 頁)。我們所知的關於後期腓尼基神廟的極少資訊,與所羅門聖殿沒有絲毫相似之處(參見我的論文,s. 250 及後續)。在這件事上,現代批判學採取了一種非常偏頗的路線。它被迫承認每個古代民族都有其獨特的宗教觀念,並在神聖建築中表達出來,但卻認為以色列民族建造其唯一的聖殿時,不是根據他們自己的獨特性,而是根據外來的、異教的觀念。原創性被賦予了所有其他神廟,唯獨不給所羅門聖殿。

[我們作者在此處的觀察之正確性是無可爭辯的。我們無法像重建任何保留了基本特徵的建築那樣重建聖殿。毫無疑問,由於其建築師是腓尼基人,它帶有腓尼基天才的印記。聖殿的「原創性」在於其安排、設計與意義;但在其外在形式上,正如它給觀察者留下的印象,我們認為它一定具有腓尼基特徵。猶太人在形式美的概念上極度匱乏。基路伯可以作為證明;而在建築上,聖殿可能是在建築本身需求所要求的條件下,交給了腓尼基藝術家。讀者可參閱 Dean Stanley, 《猶太教會》,第二系列,紐約,Chas. Scribner & Co., 1870, p. 225–236。然而,沒有證據表明它在絲毫程度上暗示了埃及神廟。——E. H.]

  1. 聖殿的預表論意義,像會幕一樣,在《新約》中得到了明確的表達,建立在它們共同的象徵特徵之上。兩者都是「耶和華的居所」,在這方面是聖潔與成聖之神啟示與同在的地方,是光與生命的居所,一切以色列的福祉皆由此而出。但整個舊約經濟,特別是其崇拜,帶有肉體與外在的印記,因此也是不完美的,耶和華的居所必然參與其中。正如耶和華的子民以色列人受限於自然血統(’Ισραὴλ κατὰ σάρκα,林前 10:18),耶和華在其中的居所也受限於肉體與外在,特別是在地方性與可見性方面。但正因為它是不完美的,它期待著即將到來的完美,因此被稱為 σκιὰ τῶν μελλόντων 或 τῶν ἐπουρανίων(將來或屬天之事的影兒,來 8:5;10:1)。當時候滿足時,完美首先出現在那位作為 σῶμα(本體)而非 σκιᾷ(影兒)的基督身上(西 2:17)。居所所預表的,祂在現實與真理中就是。在祂裡面「住著」神本性一切的豐盛,σωματικῶς(有形有體地,西 2:9)。祂是 λόγος(道),是神真實的啟示,在祂裡面有生命與光:祂住在我們中間(ἐσκήνωσε,支搭帳幕),我們見過祂的榮耀(δόξα,即 כָבוֹד),充充滿滿地有恩惠與真理(約 1:1, 4, 14)。祂稱自己為神的「殿」(約 2:19),對祂的主要控訴是:「他說,我能拆毀神的殿,三日內又建造起來」(太 26:61)。隨著這座真實聖殿的到來,僅僅是預表性、外在與地方性的聖殿便告終結。隨著祂,耶和華迄今在 ’Ισραὴλ κατὰ σάρκα(肉身以色列人)中間的居所停止了,並從祂那裡——祂藉著一次獻祭「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 10:14)——神真正的「居所」現在就在這裡(約 14:23)。確實,藉著祂,神現在住在所有信祂的人裡面,在會眾中,這會眾是祂的身體,是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弗 1:23;西 2:9-10)。現在,「我要住在他們中間」的宣告,第一次在完全的真理中實現了。那被祂充滿的會眾,是永生神真正的聖殿,是藉著聖靈神居住的所在(林後 6:16;林前 3:16;弗 2:21-22;彼前 2:5)。但如果基督也作為聖所細節的本體出現,例如至聖所前的幔子(來 10:20)與「施恩座」(羅 3:25),其根據並非像舊式預表論所假設的那樣,是因為這些物體是基督的直接預表,而是因為透過這些物體,真理與神人關係得到了標示,這些關係像「居所」本身一樣,首先在基督裡並透過祂達到了完全的實現(參見我的論文:《所羅門聖殿》,s. 81 及後續)。因此,在新約經濟中,既然信徒的會眾本身就是神的居所,它就不再需要聖殿;如果基督教界仍然建造神的房屋,那並非認為神住在其中。基督教會建築不是聖殿,而是會眾的房屋,僅在此意義上是神的房屋。然而,這不僅僅是為了讓人們免受風雨侵襲,可以不受干擾地敬拜神,而是為了讓信徒能作為一個身體聚集,作為基督身體的肢體行使團契,並在耶穌基督這房角石上,將自己建造為屬靈的房屋。由此可見,將所羅門聖殿視為基督教會的模範並按此規劃是極大的扭曲。這座聖殿的設計並非為了將會眾聚集在內部。他們站在外院。另一方面,教會將他們包容在內,必須具備與會眾作為信徒團契的本質與需求相符的安排與結構。

[如果我們記住聖殿的各個部分——廊子、聖所、至聖所與側屋——似乎可以說,所謂哥德式教堂的完整異象,一定是在某位修道院建築師熟悉了聖殿的組成部分與劃分後,浮現在其腦海中的。每個都有廊子:中殿對應聖所,側廊對應側屋,聖壇與唱詩班對應至聖所。在聖殿中,隔牆將這些部分彼此分開;在基督教會建築中,所有隔牆消失,各部分透過尖拱與其他建築技巧的運用而連接起來。——E. H.]

信仰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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