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檔本套正文僅保存歷代志上 15:16–29;15:1–15 的逐節釋經仍保留於下文,但相應經文正文未見於本套來源。
16 大衛吩咐利未人的族長,派他們的弟兄作歌唱的,用琴、瑟、鈸等樂器,發聲歡樂。17 於是利未人派了約珥的兒子希幔,和他弟兄中比利家的兒子亞薩,並米拉利子孫中他們弟兄的兒子古沙雅的兒子以探。1 18 與他們同職的還有他們的弟兄,就是第二等的:撒迦利亞、雅薛、示米拉末、耶歇、烏尼、以利押、比拿雅、瑪西雅、瑪他提雅、以利斐利、米尼雅,以及守門的俄別以東和耶利。19 這樣,歌唱的希幔、亞薩、以探敲銅鈸發大聲。20 撒迦利亞、雅薛、示米拉末、耶歇、烏尼、以利押、瑪西雅、比拿雅用女音彈琴。21 瑪他提雅、以利斐利、米尼雅、俄別以東、耶利、亞撒細雅用八弦琴領唱。22 利未人的族長基拿尼雅善於管理,就教導人抬約櫃,因為他精通此職。23 比利家和以利加拿是守約櫃的。24 祭司示巴尼雅、約沙法、拿坦業、亞瑪賽、撒迦利亞、比拿雅、以利以謝在神約櫃前吹號;俄別以東和耶希雅是守約櫃的。
25 大衛和以色列的長老,並千夫長,都去從俄別以東的家歡歡喜喜地將耶和華的約櫃抬上來。26 神幫助抬耶和華約櫃的利未人,他們就獻了七隻公牛、七隻公羊。27 大衛和抬約櫃的利未人,並歌唱的人,與管理抬約櫃的基拿尼雅,都穿著細麻布的袍子;5 大衛另外穿著細麻布的以弗得。28 這樣,以色列眾人歡呼,吹角、吹號、敲鈸,用琴瑟發大聲,將耶和華的約櫃抬上來。29 耶和華的約櫃運進大衛城的時候,掃羅的女兒米甲從窗戶往裡看,見大衛王踴躍跳舞,心裡就輕視他。
釋經
初步說明——我們的作者沒有採用《撒母耳記下》6:11-23 平行經文的簡略描述,而是給出了詳細的記載:1. 關於將約櫃遷入耶路撒冷新聖所的莊嚴儀式準備工作(代上 15:1-24),包括:a. 為安置約櫃搭建帳幕(代上 15:1);b. 君王與祭司、利未人的會議(代上 15:2-16);c. 選定在儀式中擔任主要角色的利未人(並因此按名指定,代上 15:16 至 24:2)。隨後是執行這項已準備好的聖事(代上 15:25 至 16:3);最後描述了約櫃在錫安新聖所中的首次莊嚴事奉(代上 16:4-43),包括當時所唱的讚美與稱謝詩篇(代上 16:8-29)。這段冗長的結尾部分(最後一節除外)是歷代志作者所特有的。關於其可信度,特別是關於這首讚美與稱謝詩篇的真實性與年代,請參閱這些解經的結尾。
代上 15:3。大衛招聚以色列眾人,藉由其自然的代表,即長老和千夫長;參代上 15:25,並參《撒母耳記下》6:15:「以色列全家」。關於在耶路撒冷進行預先諮詢的召集,撒母耳記下 6 章沒有進一步報導。
代上 15:4。大衛聚集亞倫的子孫和利未人;他從這些祭司職分的代表中組成了一個核心圈子,以聽取他們關於儀式秩序的建議。「亞倫的子孫」是大祭司撒督和亞比亞他(代上 15:11);「利未人」是代上 15:5-10 中提到的六位族長及其弟兄。
代上 15:5。哥轄子孫中,族長烏列;參代上 6:9。哥轄族的族長被列在首位,因為至聖之物的職事,即抬會幕中最聖潔的器皿,屬於哥轄子孫,這是大祭司亞倫所出的家族(民 4:4, 4:15, 7:9;Keil)。關於米拉利族的族長亞帥,參代上 4:15;關於革順子孫的族長約珥,參代上 6:21。
代上 15:8-10 列出了其他三個哥轄家族的族長,即以利撒反(= 烏薛之子以利撒反,出 6:22)、希伯崙(哥轄之子,出 6:18;參 5:28)和烏薛。最後提到的那位可能與哥轄族的烏薛(以利撒反的父親,出 6:22)沒有區別;因此,這兩家是由他的子孫組成的,其中一家以以利撒反命名,另一家以烏薛本人命名,而不是以他的其他兒子命名。因此,總共有四個哥轄家族,加上一個米拉利家族和一個革順家族在此代表:對哥轄家族有強烈的偏好,這並不奇怪,因為抬約櫃特別屬於他們。
代上 15:11。大衛召了撒督(以利亞撒後裔,代上 5:27 ff.)和亞比亞他(以他瑪後裔),這兩位大祭司當時共同供職;參上文代上 15:1,並參代上 24:3; 撒下 15:24 ff., 20:25。
代上 15:12。你們利未人的族長,字面意思是「你們利未人的父系族長」;參代上 8:6, 8:10。——你們和你們的弟兄應當自潔,準確地說是「你們和你們的弟兄」。這種「自潔」包括遠離妻子、不接觸不潔之物,以及清洗身體和衣服;參創 35:2 與出 19:10, 19:15,以及代下 30:3。——到我為它所預備的地方,אֶל־הֲכִינוֹתִי לוֹ(el-hakinoti lo)。同樣的省略結構(省略了 אֲשֶׁר,或關係子句與介詞的直接連接)見於代下 1:4;參代上 29:3; 代下 16:9, 30:18; 尼 8:10(Ew. § 333, b)。
代上 15:13。因你們先前沒有抬,或者「你們不是那些抬約櫃的人」。「先前」,即三個月前從基列耶琳運送約櫃的那次(代上 13 章)。關於 לְמַבָּרִאשׁוֹנָה(le-mab-rishonah,由 לְמָה 和 בָּרִאשׁוֹנָה 組成)的特殊結構,參 מַה־תְּלָאָה = מַתְּלָאָה(瑪 1:13,以及 Ew. § 91, d)。在此複合詞中,לְמָה 表示「為了這個,即」、「因為」;參 Ew. § 222, a, 353, a。——耶和華我們的神擊殺我們(代上 13:11),是因為我們沒有按正道尋求祂,因為我們沒有按照律法規定的方式接近祂,忽略了藉由遵守法律規定(即只有利未人才能抬聖物)來證明我們對祂的敬畏。
代上 15:15。利未子孫抬神的約櫃。這是一個預敘,由前一節關於立即執行利未人潔淨命令的敘述所引起。詳情見代上 15:25 ff。——用槓抬在肩上。關於 מוֹטָה(motah,源自 מוֹט,「搖晃」),即槓,參民 13:23(亦見利 25:13; 結 34:27)。在《摩西五經》中,槓也被稱為 בַּדִּים(baddim,出 25:13 ff. 等)。
代上 15:17。利未人派了約珥的兒子希幔。希幔屬於哥轄家族,亞薩屬於革順家族(參代上 5:18, 5:24),這裡沒有說明;只有第三位歌唱大師以探的家族,或他出自米拉利家族,被明確提及。關於以探父親古沙雅的名字,參批判註釋。
代上 15:18。與他們同職的還有他們的弟兄,就是第二等的。關於 הַמִּשְׁנִים(hammishnim,「第二等級」),參單數 הַמִּשְׁנֶה(王下 23:4 和代上 16:5)。——撒迦利亞和雅薛。關於 זְכַרְיָהוּ 之後肯定偽造的 בֵּן(ben,子),參批判註釋。這裡提到的雅薛肯定與代上 15:20 中的亞薛,以及代上 16:5 中的耶利是同一個人,或者更確切地說,這些名字應改為現在這個名字。——以及守門的俄別以東和耶利。守門的職分並不排除他們同時擔任音樂家,正如代上 15:21 所顯示的那樣。正如同一節經文所教導的,在耶利之後,亞撒細雅的名字一定遺漏了,所以最初被列為第二等級音樂家的人不是十三個,而是十四個。在這些歌唱者和音樂家按名列出(分為兩個等級,代上 15:17-18)之後,他們在代上 15:19-21 中再次被提及,根據他們演奏的樂器分為三個唱詩班。
代上 15:19。鈸演奏者:希幔、亞薩和以探。——敲銅鈸發大聲,他們有義務這樣做。鈸完全是銅製的;參林前 13:1:χαλκὸς ἠχῶν(鳴的鑼),以及 Joseph. Antiq. vii. 12. 3:κύμβαλά τε ἦν πλατέα καὶ μεγάλα χάλκεα(鈸是寬大且銅製的)。三位鈸演奏者的「發大聲」(הַשְׁמִיעַ)旨在打拍子或指揮;因為在代上 15:17 中,他們被列為領唱。
代上 15:20。瑟或 Nablia 演奏者:撒迦利亞和其他七人。這些人與代上 15:18 相比略有變化(除了雅薛,第二個在這裡被稱為亞薛;第一系列的末尾,瑪西雅在比拿雅之前,那裡則相反),這裡提到他們用瑟以女音演奏。עַל־עֲלָמוֹת('al-'alamot)肯定是指那種音調,即以高亢、清脆的聲音演奏,即女高音,正如隨後的 עַל־הַשְּׁמִנִית('al-hashsheminit,「八弦琴」),等同於「低音」,即 al ottava bassa。參 Del. 對詩 6:1, 46:1 的註釋。
代上 15:21。豎琴或魯特琴演奏者:瑪他提雅和其他五人。——用八弦琴領唱。這種由 נצח(natsach)表達的領唱或指揮與代上 15:19 中由 השׁמיע(hashmi'a)表達的指揮有何不同,我們已無法定義;無論如何,這不是只有音樂大師才能擁有的指揮。參 Delitzsch 對詩 4:1 的註釋。
代上 15:22-24 提出了參與莊嚴隊伍的其他利未人。——利未人的族長基拿尼雅,管理抬約櫃。בְּמַשָּׂא(be-massa,或者正如 R. Norzi 可能讀作 בַּמַּשָּׂא)很難理解為基拿尼雅的任何主持或監督行動(如七十士譯本 ὁ ἄρχων τῶν ᾠדῶν,武加大譯本 prophetiœ prœerat ad prœcinendam melodiam;路德:「教導歌唱」;L. Lavater:「最高音樂家」;Kamph. 等:「執行領唱」等)。該短語更應指代上 15:23 f. 中所討論的抬約櫃(參代下 35:3 和民 4:19 中的 מַשָּׂא)。代上 15:27 以及後來在代上 26:29 中提到基拿尼雅(他被置於利未人的外務之上)正確地支持了這一點(Berth. 和 Keil 正確;Kamph. 未定)。——教導人抬約櫃;因為他精通此職,熟悉禮儀,在關於抬約櫃的儀式方面經驗豐富。無論我們將 יָסֹר(yasor)視為 Kal 動詞不定式絕對用法,意為「教導」(J. H. Mich., Gesen. 等),還是視為 שָׂרַר = סרר 的未完成式,意為「作族長、指揮」(Berth. 等),還是視為意為「導師」的名詞(Keil),無論如何,主持、指揮、領唱的含義都由該詞表達。
代上 15:23。比利家和以利加拿是守約櫃的,他們要守衛的與其說是約櫃本身的門,不如說是通往約櫃的帳幕的門;因此,總體上是守衛約櫃。由於這兩位最初被列為守門人,隨後在下一節末尾,俄別以東和耶希雅也被列為守門人,我們必須認為前兩位在莊嚴隊伍中走在約櫃前面,後兩位走在後面。然而,在約櫃旁邊,即緊接在它前面或兩側,可以認為有七位祭司在吹號(代上 15:24)。
代上 15:24。示巴尼雅……在神的約櫃前吹號。無論讀作 מַֽחֲצֹצְרִים(Kethib,源自 חֲצֹצְרָה)還是 מַחְצְרִים(Keri,Hiphil 形式的 חצר),都不影響意義。這裡的吹號是根據民 10:1-10 的規定,以及繞行耶利哥的例子(書 6:4-6)。——俄別以東和耶希雅是守約櫃的。其中,俄別以東是耶杜頓的兒子(代上 16:38),因此可能與歌唱者中同名的人(代上 15:18, 15:21)不同(儘管他在代上 15:18 中也被稱為守門人)。或許與他一起提到的耶希雅也不應與那裡(代上 15:18, 15:21)與俄別以東一起提到的耶歇等同起來(反對 Raschi, Berth. 等)。顯然,根據這一切,整個隊伍包括以下部分:1. 分為三個唱詩班的歌唱者;2. 抬約櫃的族長基拿尼雅(可說是元帥);3. 兩名守門人;4. 七名在約櫃旁吹號的祭司;5. 兩名守門人。在他們之後,代上 15:25 提到君王與長老和千夫長。
代上 15:26。神幫助抬約櫃的利未人,允許他們在沒有危險或傷害的情況下運送約櫃,從而逃脫了烏撒的命運。獻七隻公牛和七隻公羊似乎是在隊伍結束時,在運送成功完成後進行的。否則《撒母耳記下》6:13 記載,大衛在抬約櫃的人走了前六步之後,獻了祭。這兩份記載很可能都是原始的,兩者必須協調並結合起來。
代上 15:27。大衛穿著細麻布的袍子。代替這些話(וְדָוִיד מְכֻרְבָּל בִּמְעִיל בּוּץ),《撒母耳記下》6:14 呈現的是 וְדָוִיד מְכַרְכֵּר בְּכָל־עזֹ(加上 לִפְנֵי יְהוָֹה)。如果我們的文本中不缺少 לפני יהוה,那麼假設 מכרבל 是從 מכרכר 訛變而來,במעיל בוץ 是從 בכל־עז 訛變而來(Berth. 等;以及 Böttcher, Neue Aehrenlese, iii. 224)是可以接受的。對於這種假設,即歷代志作者認為談論大衛(以及 Berth. 所說的利未人)跳舞是不體面的,儘管在 15:29 和 13:8 中他相當自由地陳述或至少暗示了這一事實,無論如何,將這兩段文本視為我們作者共同來源中包含的同一敘述的縮寫要容易得多,該敘述除了大衛的跳舞(歷代志作者僅僅預設了這一點,而《撒母耳記》作者則突出了這一點)之外,還包含了關於大衛和周圍利未人服裝的完整報告。因此可以推測,歷代志作者僅完整地採用了後者的報告,「因為關於君王和利未人服裝的陳述對於充分描述隊伍的宗教方面顯得更重要,因為它的這種意義在這裡更為突出;因為君王所穿的衣服具有祭司的性質」(Keil;參 Movers, p. 168)。動詞 כּרבל(karbal,「包裹」)屬於較晚期的語言用法,或者更確切地說是適當的迦勒底語(但 3:21),這幾乎不能質疑這種協調假設的公正性(反對 Böttch.)。——所有利未人……和歌唱的人,與基拿尼雅。這也顯然適用於「穿著細麻布的袍子」,這首先是對大衛說的。所有這些與大衛同位的人,都被描述為裝飾著祭司的服飾,即細麻布的 meïl(參所羅門獻殿時利未人和歌唱者的細麻布服飾,代下 5:12,對於 meïl,即顯貴者的外衣,參撒上 2:19, 15:27, 18:4, 24:5; 拉 9:3; 伯 29:14)。結尾句「大衛另外穿著細麻布的以弗得」,首先將君王作為祭司民族的統治者所穿服裝的顯著部分命名為以弗得(參撒下 6:14)。基拿尼雅作為「管理抬約櫃的」(הַשַּׂר הַמַּשָּׂא,帶雙定冠詞;參 Ew. § 290, d)的稱號應根據代上 15:22 來理解;在 הַמַּשָּׂא 之後無意義的「歌唱的人」似乎是偽造的(參批判註釋);即使我們將 מַשָּׂא 理解為音樂表演,這種添加也會造成干擾。
代上 15:28。用歡呼,和角聲等。撒下 6:15 更簡短、更簡單,沒有列出各種樂器。
代上 15:29。米甲……見大衛王踴躍跳舞。代替 מרקד ומשהק,《撒母耳記下》6:16 有 מְפַזֵּז וּמְכַרְכֵּר。這段對大衛與米甲爭執的著名歷史(在撒下 6:16, 6:20-23 中有完整報導)的簡短提及,充分表明歷代志作者並非出於教條或美學考慮而對此事保持沉默。此外,代上 15:29 至 16:3 在所有本質上與撒下 6:16-19 a 一致。——16:3。每人一個餅(כִּכַּר לֶחֶם,比《撒母耳記下》6:19 中較罕見的 חַלַּת ל׳ 更常用的短語),和一分(酒),和一個葡萄餅。僅在此處和《撒母耳記下》中出現的 אֶשְׁפַּר,被武加大譯本、迦勒底語譯本、敘利亞譯本以及幾位拉比和現代學者(Ew., Berth., Kamph.)解釋為「一塊肉」(烤肉),彷彿源自 פַּר(公牛)和 אֵשׁ(火),或者更確切地說是源自 שׁרף = שׁפר(「燒」)。但該詞與 שׁפר 的聯繫,在埃塞俄比亞語 safara = metiri(「測量」)的意義上,得到了更好的證實,根據該意義,אשׁפר(帶有 א 增音)表示一份飲料,一份酒(de Dieu, Gesen., Rödiger, Keil 等)。關於 אֲשִׁישָׁה(ashishah,「葡萄或葡萄乾餅」,源自 אשׁשׁ,使堅固、壓制),參歌 2:5, 何 3:1,以及等同的 צמוקים(代上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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