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略)
尼希米記 13:1。在那日,即如尼希米記 12:43–44 所述的獻城禮之日。 禁止與外邦人混雜的律法部分在獻城日被特別宣讀。申命記 23:3 自然會被宣讀,申命記 7:1–6 亦然。此處對前者的引用使用了 adh olam(永遠),這在申命記中並未單獨出現。在那裡寫道:「直到第十代,他們也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直到永遠」,這裡的「永遠」似乎是指該條例的永久性,而非指他們被排除的永久性。此處引用簡略,並無改變其含義之意。在脫離異教並正式與以色列結盟後的第十代之前,任何摩押或亞捫家庭都不得享有猶太人的特權。
尼希米記 13:2。對申命記 23:3–5 的引用貫穿本節,經文經過了濃縮。在希伯來文中,我們使用單數「他僱用」(即巴勒),如申命記 23:4 所述。
尼希米記 13:3。此次宣讀的結果是將「閒雜人」(erev)從以色列中謹慎地排除。這與提斯利月二十四日的行動不同。那時以色列人是與外邦人分離,而現在他們是將「閒雜人」從以色列中分離出來。前者是一種撤離,後者是一種驅逐。關於 erev,參見出埃及記 12:38。
尼希米記的改革運動(歸回後)
尼希米記 13:4。在此之前。——這應譯為「在他面前」(in conspectu ejus),取其環境而非時間意義上的 liphne mizzeh。因為以利亞實的惡行發生在尼希米於亞達薛西三十二年訪問書珊期間,而非獻城日之前。其含義是,大祭司以利亞實,儘管尼希米在亞達薛西二十年進行了所有這些改革,但在十二年後,當尼希米遠離時,他竟敢將多比雅引入聖殿的院子。
尼希米以簡短的概述結束了他的記錄,描述了他十二年後不得不進行的一場新的改革運動,這是由於他長期離開耶路撒冷前往波斯宮廷,期間惡人試圖破壞他先前的工作。 因此,在尼希米記 13:3 與 13:4 之間,年代學上有十二年的空檔。 我們沒有理由認為以利亞實是在尼希米離開期間之前就與多比雅或(透過他的孫子)與參巴拉結盟,當時以利亞實可能認為尼希米永遠不會回來了。 尼希米很可能是在晚年才寫下這部關於他在耶路撒冷所作所為的書,當時他的第二次訪問與第一次訪問都已成為過去。
大祭司以利亞實,管理我們上帝殿中的庫房。——分詞意為「被派管理」(如邊註所示)。「庫房」(lishcah)在此作為「諸庫房」的集合名詞。作為大祭司,他有權控制聖殿院內所有存放穀物、油與酒等財物的建築。 與多比雅結盟。——以何種方式,我們不得而知。Karov letoviyyah。這是一個長句後的謂語形容詞,並非同位語(「作為結盟者」),而是如英譯本所示,是一個明確的斷言(「結盟了」)。這是一個新的事實,我們有理由相信,這種結盟標誌著尼希米離開後一段可怕的墮落時期。如果在此之前就存在,我們本應有所耳聞。
尼希米記 13:5。這場悲慘事件的第二個事實。大祭司為多比雅準備了一間大庫房,可能是將多間打通而成(參見尼 13:9),多比雅在耶路撒冷時便居住於此(參見尼 13:8)。以利亞實可能以多比雅在血緣上是猶太人(參見尼 2:10),以及需要與周邊省份有影響力的人保持良好關係為由,為這種褻瀆行為辯護。 這些庫房原本存放著所有素祭的供物與什一奉獻。 利未人與歌唱者、守門人有所區別,儘管歌唱者與守門人也是利未人。同樣地,利未人與祭司也有區別,儘管祭司也是利未人。此處所指的利未人,是那些從事更直接的祭祀服務、侍奉祭司的人。
尼希米記 13:6。在亞達薛西王三十二年,即公元前 434–3 年。尼希米與王商定的「定期」(尼 2:6)可能是十二年。在此期限屆滿時,他被迫離開耶路撒冷的行政管理,返回宮廷。亞達薛西被稱為「巴比倫王」而非「波斯王」,可能是因為在尼希米返回時,由於某種特殊的國家原因,宮廷遷往了巴比倫。 過了些日子。——直譯為「日子盡頭」,這是一個非常籠統的表達,在此可能指幾年。 我得了王的許可,即返回耶路撒冷的許可。
尼希米記 13:8。這一果斷的行動表明,尼希米帶著宮廷的充分授權返回。
尼希米記 13:9。庫房。參見尼 13:5。什一奉獻在清單中被省略,因為正如我們在下一節所見,百姓已停止繳納什一奉獻,因此庫房中沒有東西可放。
尼希米記 13:10。因為利未人等逃跑了。應譯為:利未人等逃跑了。他們逃回自己的田地去為生計勞作,因為他們的什一奉獻被扣留了。他們自己的田地屬於利未人的城邑。——「那做工的歌唱者」是一個含義豐富的短語,意指「履行職責的歌唱者與守門人」。
尼希米記 13:11。官長(seganim)。這個波斯詞彙並不一定指波斯人派駐的統治者,儘管可能包括這些人,但它延伸到所有透過出生、選舉或其他方式行使權力的人。這個波斯詞彙被用作地方官員的通稱。 使他們各歸其位。——即讓利未人回到他們的崗位上。
尼希米記 13:12。運到庫房(或倉庫)。或為了儲存。
尼希米記 13:13。我派庫官。——這是 Atzar 的希腓(Hiphil)語態,「儲存」。直譯:「我使人管理庫房」。即:「我派人管理庫房,並使他們將物資儲存在裡面。」 示利米雅。——參見尼 3:30。 撒督。——參見尼 3:29。 毗大雅。——參見尼 3:26 及 8:4。 其次是他們。——直譯為「在他們手下」,作為他們的助手。
尼希米記 13:14。這段禱告並非自誇,而是對上帝真理的信心。一個知道自己在上帝眼中行事正直的人,可以毫無僭越地向上帝陳述。這是上帝恩惠(Grace)的見證,他可以為此歡喜。
尼希米記 13:15。在我返回耶路撒冷的那些日子。安息日在尼希米離開期間遭到褻瀆,以至於在某些情況下,農活在當天進行,農產品被運到耶路撒冷,並在安息日出售。
尼希米記 13:16。推羅的魚販與其他產品商人在安息日於城內進行交易。
尼希米記 13:17。貴冑(horim),不是尼 13:11 中的「官長」,而是指一般的上層階級。
尼希米記 13:18。參見耶利米書 17:20–27。
尼希米記 13:19。耶路撒冷的城門在安息日前開始發黑時。——這似乎表明猶太人的日子並非從日落開始。因為這裡在日落後開始發黑時,還是在安息日之前。只有特殊的安息日才從前一天晚上算起。參見利未記 23:32。
尼希米記 13:20。商人或販賣各樣貨物的人。——當他們照慣例帶著貨物抵達時,發現城門關閉,被迫在城牆外過夜,直到安息日結束。
尼希米記 13:21。當這種暗示不足以奏效時,尼希米傳話給他們,如果他們再在安息日出現在城門前過夜,就會被逮捕。這終止了惡行。
尼希米記 13:22。潔淨自己,如同為了神聖的事奉,並透過守住城門來守住安息日。關於禱告,參見尼 13:14。
尼希米記 13:23。在我從耶路撒冷返回的那些日子。如尼 13:15。 娶了外邦妻子的猶太人。——帶有定冠詞,指那些娶了妻子的猶太人。由於孩子們的語言受到影響,這些猶太人一定住在猶太省靠近非利士人、亞捫人與摩押人的邊緣地帶。因為孩子們總是會學會該地區通用的語言。亞實突似乎代表了整個非利士地,當時可能是最顯眼的非利士城鎮。
尼希米記 13:24。不會說猶太話。——一個插入語。——隨後的「但」應譯為「而」。——各族的話,即亞捫與摩押的話。
尼希米記 13:25。這裡描述的不是一個私人在無法控制的憤怒下的行動,而是一位公職人員在忠實運用其權力。注意「爭辯」一詞。在尼 13:11,尼希米因什一奉獻的疏忽與官長爭辯;在尼 13:17,他因安息日的褻瀆與貴冑爭辯;在這裡,他因這些人公開無視律法,與娶了外邦妻子的猶太人爭辯。
尼希米記 13:26。蒙他上帝所愛。——參見撒母耳記下 12:24。這並不意味著上帝方面的救贖性恩惠(Grace)或所羅門個人的聖潔。它僅表示特殊的恩寵與特權。參見馬可福音 10:21。 外邦女子,即外國女子。
尼希米記 13:27。我們豈可聽你們行這大惡呢?(welakhem hanishma laasoth)。——直譯:「難道聽說你們行這大惡是合理的嗎?」即:「我們難道聽說你們行這一切大惡嗎?」 儘管沒有明確說明,但在尼 13:30 中暗示,尼希米堅持要與「外邦」妻子分離,正如以斯拉多年前所做的那樣(拉 10:3)。
尼希米記 13:28。發現以利亞實的孫子娶了參巴拉的女兒,尼希米將此作為公開藐視律法的典型案例,因為這裡褻瀆了祭司職分的特殊聖潔(利 21:6–8)。 我將他從我這裡趕出去(abrihehu me alai)。直譯:「我使他從我面前逃走。」尼希米強迫他離開耶路撒冷,不再成為他政府的負擔。
尼希米記 13:29。祭司與利未人的聖約,首先是與各支派作為以色列教師與上帝特殊僕人的普遍聖約(申 33:8–11),其次是祭司職分的特殊聖約(利 21:6–8)。
尼希米記 13:30。這樣,我潔淨他們,使他們離絕一切外邦人。——關於什一奉獻、安息日與婚姻的不規範,都歸因於與外邦人的聯繫。當這一切被制止後,祭司與利未人工作的謹慎安排便變得容易了,而這些工作在尼希米離開期間都已混亂並遭到嚴重忽視。
尼希米記 13:31。獻柴(參見尼 10:34)與初熟的果子被提及,代表了所有最容易被忽視的供物。 我的上帝啊,求你紀念我,施恩與我。——參見尼 13:14。
尼希米記 13:1–3。教會不斷自我潔淨的責任。1. 關於他們與誰同化;在舊約中,關於亞捫人等,不是因為他們的國籍,而是因為他們的行為;在教會中,關於那些不僅誤入歧途,而且不願接受改善,從而自我排斥的人。2. 它建立在什麼基礎上;不僅是自我保護的權利,更是建立在上帝的話語上。3. 它的目標是什麼;即教會越來越多地展現出它作為基督無瑕疵新娘應有的樣子。 斯塔克:人們讀上帝的話語或聽道,怎麼讀都不為過,因為人們總能發現以前未曾注意或知道的東西。 上帝所命令的,人們必須執行,即使這對我們來說似乎很困難,並且我們在執行過程中可能會招致他人的敵意。
尼希米記 13:4–9。聖地的神聖性。1. 它建立在什麼基礎上;在舊約中,建立在上帝將祂特殊的同在與聖殿聯繫起來的事實上;在基督的時代,建立在上帝的榮耀居住在教會中,即在那裡受到珍視的事實上。2. 它約束我們做什麼;維護教會處於與其目標相符的狀態,或在缺乏時以值得的方式恢復它們。3. 它對我們有什麼福分;它提醒我們上帝的神聖、威嚴與榮耀,並培養我們對此的敬重;它經常透過提升與造就來發揮作用,而對教會不值得的褻瀆只會助長其所產生的粗鄙。——比德:你若在信徒中發現任何不信與污穢,就立即將其拋棄,以便在信徒被潔淨的心中——那是主的庫房——當它們充滿美德的財富時,主的器皿便可被帶入;這就是說,那些不久前因罪惡而成為錯誤器皿的心,透過糾正重新成為主的器皿;在那裡,善行的祭物與純潔祈禱的香,將取代曾經的賊窩。
尼希米記 13:30–31。上帝僕人對其一生與效用的回顧。1. 這提升了他,因為上帝的恩惠(Grace)與他同在,使他有資格參與上帝的事業與人類的救恩。2. 這使他謙卑,因為他對這份恩惠(Grace)是如此不配,而且他透過這份恩惠所能完成的,與他本可以完成的相比,還有很大差距。3. 這驅使他祈禱,求上帝最終因基督的緣故也憐憫他,基督的公義也是他的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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