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三個歷史附錄 主的先知與假先知 耶利米書 26–29
在第九篇講道的導言中已經指出,這些章節之所以放在一起,是因為它們共同的主題是真先知與假先知的衝突。然而,它們之所以放在這裡,是因為第 27、28 章與耶利米書 25 章有密切的歷史聯繫。因此存在雙重聯繫,(1) 第 27、28 章與耶利米書 25 章(憤怒之杯與軛);(2) 第 26–29 章彼此之間(假先知)。然而,在耶利米書 27 章之前是耶利米書 26 章,它將相關的段落(耶利米書 25 章與第 27、28 章)分開,因為它在時間上是最古老的。它發生在約雅敬第四年之前。或許這四章原本就是按此順序排列的,並作為一個整體轉移到這裡。[「耶利米在此從提到約雅敬第四年回溯到該王統治的初期,以便向讀者暗示上帝對耶路撒冷憐憫與寬容的有力證據。上帝在約雅敬第四年對約雅敬和耶路撒冷發出了莊嚴的譴責。但他所做的遠不止於此:他甚至在約雅敬統治初期就發出了預言性的警告信息。諸如此類的考慮將暗示耶利米的預言沒有按時間順序排列的原因。」——華茲華斯。——S. R. A.]
耶利米書 26:1–24
1 猶大王約西亞的兒子約雅敬登基的時候,有這話從耶和華臨到,說:2 耶和華如此說:你站在耶和華殿的院內,對猶大眾城邑的人,就是到耶和華殿來禮拜的,說我所吩咐你的一切話,一字不可刪減。3 或者他們肯聽從,各人回頭離開惡道,使我後悔,不將我因他們所行的惡,想要施行的災禍降與他們。4 你要對他們說:耶和華如此說:若你們不聽從我,不遵行我設立在你們面前的律法,5 不聽從我從早起來差遣到你們那裡去我僕人眾先知的話(你們素來沒有聽從),6 我就必使這殿如示羅,使這城為地上萬國所咒詛的。7 耶利米在耶和華殿中說了這些話,祭司、先知,與眾民都聽見了。8 耶利米說完了耶和華所吩咐他對眾人說的一切話,祭司、先知,與眾民就來抓住他,說:你必要死!9 你為什麼託耶和華的名預言,說這殿必如示羅,這城必變為荒場,無人居住呢?於是眾民在耶和華的殿中聚集到耶利米那裡。10 猶大的首領聽見這些事,就從王宮上到耶和華的殿,坐在耶和華殿的新門口。11 祭司、先知對首領和眾民說:此人是該死的!因為他預言攻擊這城,正如你們親耳所聽見的。12 耶利米對眾首領和眾民說:耶和華差遣我預言攻擊這殿和這城,說你們所聽見的這一切話。13 現在要改正你們的道路行為,聽從耶和華你們上帝的話,耶和華就必後悔,不將所說的災禍降與你們。14 至於我,我在你們手中,你們看怎樣好,怎樣合宜,就怎樣待我吧。15 但你們要確實知道,若把我治死,就是把無辜的血歸與你們和這城,並其中的居民了;因為耶和華實在差遣我到你們這裡來,將這一切話傳給你們聽。16 首領和眾民就對祭司、先知說:此人是不該死的,因為他託耶和華我們上帝的名向我們說話。17 國中的長老又起來,對聚會的眾民說:18 當猶大王希西家的日子,摩利沙人彌迦預言對猶大眾人說:
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 錫安必被耕種像一塊田, 耶路撒冷必變為亂堆, 殿的山必像叢林的高處。
19 猶大王希西家和猶大眾人豈是把他治死呢?希西家豈不是敬畏耶和華,懇求他的恩嗎?耶和華就後悔,不將所說的災禍降與他們。我們若治死這人,就作了大惡,害了我們自己。20 又有為耶和華的名說預言的,就是基列耶琳人示瑪雅的兒子烏利亞,他照耶利米的一切話,預言攻擊這城和這地。21 約雅敬王和他眾勇士、眾首領聽見了烏利亞的話,王就想要把他治死。烏利亞聽見就懼怕,逃往埃及去了。22 約雅敬王便打發人到埃及,就是亞革波的兒子以利拿單,帶著幾個人到埃及。23 他們就從埃及將烏利亞帶出來,送到約雅敬王那裡;王用刀殺了他,將他的屍首拋在平民的墳地中。24 然而,沙番的兒子亞希甘的手幫助耶利米,不將他交在百姓的手中治死他。
釋經與評論
上面已經指出,本章並非與第 25 章直接相連,而是通過第 27、28 章間接相連。格拉夫斷言「這件事的敘述與前文或後文都沒有聯繫」,這是不可理解的。因為如果我們不同意埃瓦爾德的觀點,即這三個附錄中的每一個都以對那些預言直接虛假或沒有以應有的堅定捍衛真理的先知的瞥視而結束(《舊約先知》,II,第 137 頁),那麼無可爭辯的是,這四章都論述了先知與假先知的衝突,它們按時間順序排列,且第 26–29 章以耶利米書 25 章為基礎。這解釋了耶利米書 26 章在此處的位置。我無法接受格拉夫的說法,即作為個人經歷的記錄,它應該排在耶利米書 34 章之前:因為在這裡,敘述在主題上將會完全孤立,而第 34–44 章並不是先知個人經歷的唯一地方,因為它們是根據事實的聯繫插入其他地方的。參見第 20 章和第 30 章。這就是第 26–29 章的情況。我們或許更期待,由於事實的關係,它會排在耶利米書 23 章之後。但一方面,它會因部分細節而擾亂該組(反對君王和先知)的計劃,另一方面,第 27 和 28 章的主要內容與耶利米書 25 章有太密切的歷史聯繫,不能將其分
耶利米書 26:7–11。於是祭司……你們都聽見了。此處的祭司與先知顯然是耶利米真正的反對者。極有可能,大多數假先知本身就是祭司。參閱耶利米書 20:6 的注釋。——百姓任由自己被煽動,儘管在聽了首領們的發言後,他們傾向於支持耶利米,反對祭司與先知(耶 26:16),但在其他情況下,他們本已準備好對他執行死刑(耶 26:24)。首領們當時尚未對耶利米充滿後來(耶 37 章及後續章節)所表現出的那種嗜血仇恨。——在「像示羅一樣」的話語中,他們影射了耶 7:12;耶 7:14,正如後文「沒有產業」影射了耶 9:10。——關於「耶和華殿的門」,參閱耶 20:2 的注釋。——「該死」(משׁפט מות,mishpat maveth,死刑判決)。這個表達也出現在申 19:6;申 21:22。由於第一個詞本身意指審判或定罪,該短語根據上下文可指「死刑的審判」或「判處死刑」。耶 26:11 和申 19:6 中的表達可取前一種含義,而在耶 26:16 和申 21:22 中則取後一種含義。
耶利米書 26:12–19。於是耶利米說……我們的性命。在「改正你們的行為」這句話中,先知重複了他耶 7:3;耶 7:5 中講論的主要要求。由此可見,他既沒有被嚇倒,對他的百姓也沒有惡意。唯有在滿足這一條件的前提下,他才應許救贖。如果他們不喜歡這樣,他們可以隨意處置他。然而,他們同時也必須知道,殺害他將使他們自己承擔流無辜人血的罪。耶利米這番簡短、簡單卻堅定果斷的回答,似乎對審判官和百姓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因為耶利米被宣告無罪。一些「民間的長老」(זקני הארץ,ziqne ha-arets,地上的長老,耶 26:17,與耶 26:10 中的 שָׂרִים,sarim,首領們有所區別,後者身處王宮、朝廷,是政府成員,而前者代表全國各地的地方法官,參閱耶 37:15;耶 38:5;耶 38:25 及後續)引用過去發生的事件來支持這一判決。先知彌迦(來自非利士地以路德波利斯附近的摩利沙。優西比烏、耶柔米注),因類似的言論而未受到希西家的懲罰。——關於耶 3:12 構成彌迦警告性預言的高潮,以及耶利米在耶 7:9 章的講論中特別引用了彌迦書這一點,參閱卡斯帕里(Caspari)的著作,各處。從最後提到的情況可以得出結論:耶利米本人提醒聽眾注意彌迦,並將自己與這位先知進行了比較。然而,卡斯帕里將耶 7:9 章的講論歸於約西亞統治時期是錯誤的。[關於彌迦與耶利米預言的應驗,參閱湯姆森(Thomson),《土地與聖經》,II., 475.—S. R. A.]
耶利米書 26:20–24。又有一個人……要治死他。關於烏利亞的這段敘述並非延續耶利米朋友們的話,這一點從以下事實可以清楚看出:若在此處引用一個對耶利米不利的先例,顯然不是他支持者的言論,且缺乏任何引導性的公式。其他人斷言,這個故事必然與約雅敬統治初期之後的時期有關。然而,這取決於我們如何界定「初期」的範圍。因此,撇開這件事發生得早還是晚的問題(這很難判定),我認為,與格老秀斯(Grotius)、施努雷爾(Schnurrer)、羅森米勒(Rosenmueller)等人一樣,耶利米本人添加了這個故事,以表明他當時的生命處於何等危險之中。無論如何,當耶利米撰寫他的書卷時,所敘述的事件已經發生了。他第一次撰寫是在約雅敬第四年和第五年(耶 36:1 及後續;9 及後續),第二次是在約雅敬第五年九月,即第一卷書被毀之後(耶 36:28 及後續)。這些事件可能發生在此之前;即使它們屬於更晚的時期,也不排除是耶利米本人將其插入此處的可能性。然而,如果我們假設先知在耶 26:20 中提到的「這城」和「這地」這些表達(嚴格來說預設了口頭講論),仍然保留了前次談話的記憶,那麼解釋這些短語就更容易了。關於烏利亞或他的父親示瑪雅,沒有更多資訊。——以利拿單(Elnathan)的兒子亞革波(Achhor)也在耶 36:12;耶 36:25 中被提及,屬於支持耶利米的首領之列。約雅敬似乎是他的女婿,因為根據王下 24:8,約雅斤的母親尼護斯他(Nehushta)是以利拿單的女兒。亞革波在王下 22:12 中被提及,是約西亞身邊的隨從首領之一。——「平民的墳地」(耶 26:23)在其他地方顯現為不潔之地(王下 23:6)。關於「平民」(sons of the people)的表達,參閱耶 17:19 的注釋。
耶利米書 26:24。但亞希甘(Ahikam)的手。助詞 אַךְ(akh,只、但是),預設了一個從前文自然流露出的思想:耶利米本來也會遭遇同樣的命運。僅從提到亞希甘這一點就可以清楚看出,正是他促成了對耶利米有利的判決(耶 26:16 及後續)。他在王下 22:12–14 中也與亞革波一同被提及,根據耶 39:14;耶 40:5 及其他段落,他是省長基大利(Gedaliah)的父親。
腳注: [1] 耶 26:5。—הַשְׁכֵּם 前的 ו =「且」、「此外」,參閱內格爾斯巴赫(Naegelsb.)語法,§ 111, 1。 [2] 耶 26:6。—הזאתה。此形式僅在此處的「書寫體」(Chethibh)中出現。這並非書寫錯誤,ה 是所謂的「附加音」(paragogic)。參閱奧爾斯豪森(Olsh.)§ 101, c,及 § 133, S. 254。 [3] 耶 26:10。—[塔爾庫姆(Targum):東門。] [4] 耶 26:18。—馬所拉學者將 מִיבָיָה 改為 מִיכָה,並非因為他們認為前者正確,而是為了明確指出這位彌迦與正典中包含其書卷的彌迦是同一人(參閱卡斯帕里,《摩利沙人彌迦》,S. 11)。所引用的段落與彌 3:12 一字不差,只是那裡讀作 עִיִּין 而非 עִיִּים。(參閱奧爾斯豪森,S. 207, 288。) [5] 耶 26:19。—[直譯:以祈禱撫慰耶和華的面。—S. R.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