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段 第四篇講論
彌迦書 6-7 章
彌迦書 6:1 你們當聽耶和華的話:
起來,向山嶺爭辯, 使岡陵聽你的聲音!
2 山嶺啊,要聽耶和華的爭辯,
地永久的根基啊,要聽! 因為耶和華與祂的百姓有爭辯, 必與以色列辯論。
3 我的百姓啊,我向你做了什麼呢?
我在什麼事上使你厭煩? 你可以對我作見證。
4 我曾將你從埃及地領上來,
從作奴僕之家救贖你; 我差遣摩西、亞倫,和米利暗在你前面。
5 我的百姓啊,你們當追念
摩押王巴勒所設的計, 比珥的兒子巴蘭回答他的話, 並你們從什亭到吉甲所遇見的事, 好使你們知道耶和華的公義。
6 我朝見耶和華,
在至高神面前跪拜,當獻上什麼呢? 豈可獻燔祭, 並一歲的牛犢嗎?
7 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的公羊,
或是萬萬的油河嗎? 我豈可為自己的罪過,獻我的長子嗎? 1 為心中的罪,獻我身所生的嗎?
8 世人哪,祂已指示你何為善;
耶和華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 只要你行公義, 好憐憫, 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
9 耶和華的聲音向城呼叫,
智慧必看見你的名。 3 你們當聽杖的責備,和誰所指定的!
10 惡人家中不仍有
不義之財, 和那可咒詛的小伊法嗎?
11 我豈可藉著不義的秤,
和囊中詭詐的法碼,算為清潔呢?
12 城裡的富戶滿行強暴,
其中的居民也說謊言, 他們的舌頭在口中是詭詐的。
13 因此,我擊打你,使你的傷痕甚重,
因你的罪使你荒涼。
14 你要吃,卻不得飽,
你的虛空 [必存留] 在你裡面; 你必挪去,卻不得救護, 你所救護的,我必交給刀劍。
15 你必撒種,卻不得收割;
你必踹橄欖,卻不得油抹身; 你必踹葡萄,卻不得酒喝。
16 因為你謹守暗利的惡規,
行亞哈家一切所行的, 順從他們的計謀, 使我叫你荒涼, 使城裡的居民令人嗤笑: 你們必擔當我百姓的羞辱。
彌迦書 7:1 哀哉!我像夏天的果子已被收盡,
又像摘了葡萄所剩下的, 沒有一掛可吃的; 我心羨慕初熟的無花果。
2 虔誠人從世上滅盡了,
人間沒有正直人: 眾人都埋伏要殺人, 各人都用網羅獵取弟兄。
3 他們雙手作惡;
君王徇情,審判官要賄賂, 位分大的人吐出惡意, 他們彼此結聯。
4 他們最好的,不過是蒺藜;
最正直的,比荊棘籬笆還更刺人: 你們守望者所看見的,你們受懲罰的日子已經來到;
那時他們必擾亂。
5 不要倚賴鄰舍,
不要信靠密友; 要守住你的口, 不要向懷中的妻提說。
6 因為兒子藐視父親,
女兒抗拒母親, 媳婦抗拒婆婆; 人的仇敵就是自己家裡的人。
7 至於我,我要仰望耶和華,
要等候那救我的神; 我的神必應允我。
8 我的仇敵啊,不要向我誇耀; 5
我雖跌倒,卻要起來; 我雖坐在黑暗裡, 耶和華卻作我的光。
9 我要忍受耶和華的惱怒,
因我犯了罪, 直到祂為我辨屈,為我伸冤: 祂必領我到光明中; 我必得見祂的公義。
10 那時我的仇敵看見,
就必羞愧, 她曾對我說:耶和華你神在哪裡呢? 我的眼必看見她, 她必被踐踏, 如同街上的泥土。
11 日子必到,必重修你的牆垣:
那日,法令必遠離。
12 當那日,人必從亞述,
從埃及的城,歸到你這裡; 6 從埃及直到大河, 從這海到那海, 從這山到那山。
13 然而,這地因居民的緣故,
必成為荒涼, 都因他們行事所結的果子。
14 求你用杖牧養你的民,
就是你產業的羊群, 獨居在樹林中, 在迦密中間; 願他們在巴珊和基列吃草,像古時一樣。
15 耶和華說:我要顯奇事給他們看,
像出埃及地的時候一樣。
16 列國看見,就必因自己的勢力慚愧;
他們必用手摀口,掩耳不聽。
17 他們必舔土如蛇,
又如土中腹行的物, 戰戰兢兢地出他們的營寨; 他們必戰懼投降耶和華我們的神, 也必因你而懼怕。
18 神啊,有何神像你,
赦免罪孽, 饒恕你產業之餘民的罪過, 不永遠懷怒, 喜愛施恩?
19 祂必再憐憫我們,
將我們的罪孽踏在腳下, 又將我們的一切罪投於深海。
20 你必按古時起誓,
向雅各發誠實, 向亞伯拉罕施慈愛, 就是我們列祖從古時所應許的。
先知離開了具體的歷史素描、公開的責備和歷史性的預言,上升到貫穿整個歷史過程的思想高度,並以訴訟的形式,呈現了以色列的神與祂百姓之間的關係,即過去的狀況、現在的糾葛以及未來的解決方案。
根據這一基本特徵,該講論沒有特殊的歷史參考,而是採取了我們所謂的普遍立場。當然,我們必須像卡斯帕里(Caspari)那樣察覺到,被先知指控背道的以色列,自由地承認了自己的罪,並準備為此贖罪(彌 6:6a);它傾向於通過大量的祭祀來洗清自己(彌 6:6b),但並非通過衷心地放棄其驕傲、不義和壓迫(彌 6:8-10 ff.)。但我們不應因為這些特徵(與前面的講論相比,因為它們落在希西家前任的時代),而必然將此處帶到希西家統治的最初幾年,當時在民眾的高層中可能存在一種普遍的罪惡感和恢復耶和華敬拜的有利傾向,而群眾仍然反對律法的倫理部分,這被彌迦書 7:1 ff.(參見彌 6:16)的內容所駁斥。在那裡,我們找不到任何關於高層的良好傾向與群眾的愚昧之間存在差異的說法,相反,其描述與彌迦書 3 章完全平行。此外,也沒有其他堅實的支持來維持將整篇講論的日期定為早於或晚於 1-5 章,我們必須滿足於這樣說:在完全相似的情況下,這篇結束的講論僅以其獨特的修辭特徵區別於本書的前半部分。這在內容上是真實的,因為主題不是當前罪惡的特定表現,而是整個百姓的罪,也不是未來的特定時刻,而是其屬靈本質上的審判與救恩;在形式上也是真實的,因為它不是直接的勸誡或末世論的,而是抒情的,具有詩篇的性質。它結束彌迦書的方式,非常像哈巴谷書 3 章和以賽亞書 60-66 章結束那些書卷,以及羅馬書 11:33-36 結束羅馬書的猶太歷史闡述。
在計劃上,這篇結束講論的獨特性也顯現出來。它分為三個部分,而佔主導地位的基本數字是(除了序言和過渡之外)13。方案如下:—
a. 序言,彌 6:1-2(七行)。然後
I. 訴訟的第一階段(彌 6:3-8);以及
II. 訴訟的第二階段(彌 6:9 至 彌 7:8);以及
b. 過渡,彌 7:7-8(七行);緊隨其後的是,—
III. 結束的詩篇:謙卑、信心與讚美,彌 7:9-12(13+26+13 行)。
序言,第 6 章,彌 6:1-2。你們當聽;像開篇的講論 1、2 章一樣,結束的講論也這樣開始;聽耶和華所說的,dicturus est(將要說的),即對我,先知所說的。起來,向山嶺爭辯!以耶和華的名義,並作為祂的辯護人,先知應當與百姓進行爭辯,並發出如此響亮的控訴,以至於山嶺——正如隨後的從句以及岡陵聽你的聲音,以及從彌 6:2 中所顯現的,作為審判的見證人(參見申 32:1;賽 1:1)——可能會隨著迴聲而低語。解釋為「向山嶺提起訴訟,指控山嶺」,這本身是毫無意義的,因此 את(et)必須被視為方向的標記,如士 19:18;賽 66:14。
彌 6:2。先知遵照命令,向山嶺呼喊:山嶺啊,要聽耶和華的爭辯,你們那不變的——從它們的不變性中,以色列本可以吸取教訓;巴蘭很久以前就稱迦南的岩石為不變的(民 24:21)——地永久的根基啊,那不可動搖的,但現在卻應當在耶和華莊嚴的信息和沉重的審判面前戰抖(賽 24:18)。因為耶和華與祂的百姓有爭辯(參見何 4:1),並必與以色列進行結算。
第一階段,彌 6:3-8。
彌 6:3-5。控訴。耶和華說話不是用律法的雷聲,而是用受傷之愛更尖銳的親切感。我的百姓啊,你這單單屬於我、由我撫養長大的,我向你做了什麼呢?我在什麼事上使你厭煩?反身動詞(Hithpael)「進行結算」,並非沒有意義。如果以色列對祂有什麼不滿,祂是認真的,要聽取。耶和華可能因過於嚴格的要求(賽 43:23),或因未兌現的應許(耶 2:31)而使以色列厭煩。但這句話更應該讓人想起以色列是如何使主厭煩的(賽 43:24)。回答我!適當地,正如 בּ(be)代替了習慣的賓格所顯示的:為你自己辯護,對我的指控做出回應(伯 31:35)。
彌 6:4。神的話語繼續帶著最深沉的諷刺語氣:是因為我將你從埃及地領上來(摩 2:10),並從作奴僕之家救贖你嗎?(參見出 20:2)—複數具體化為抽象,埃瓦爾德,§ 179;並且我差遣摩西、亞倫和米利暗在你前面嗎?神聖的作者在想要向百姓灌輸主的良善時,特別喜歡提出祂最早的作為,尤其是那些與他們從埃及得救有關的作為,因為通過那件事,以色列成為了祂特殊的產業(詩篇 114),並且在其中,作為祂恩典揀選百姓的 actus primus(第一行動),隱含著祂隨後所有發展的方向和形式;隨後所有的恩典行為都只是對第一個恩典目的的確認。
彌 6:5 瞥見了這些在以色列種植歷史中直到他們到達聖地的愛之標記:我的百姓啊,你們當追念摩押王巴勒所設的計,以及比珥的兒子巴蘭回答他的話;參見民 22:24。「以色列準備進入聖地,卻不是被他咒詛,而是被神通過他祝福,去完成他偉大而艱鉅的任務,這並非小事。咒詛會通過許多以色列人的迷信而使他們灰心,並激發他們迷信的敵人產生信心。祝福越是表明主在萬民眼中如此徹底地祝福了他們,以至於連想要咒詛的敵人都不得不祝福他們,就越能提振百姓的精神。」卡斯帕里。小從句:從什亭到吉甲,是 זכר(zakar,追念)的一個新賓格:追念從什亭到吉甲所發生的事,即在巴蘭祝福之後的第一個站點(民 25:1)與聖地土地上的第一個站點(書 4:19)之間。追念這件事,好使你知道耶和華的聖約恩典(適當地:公義)。耶和華的憐憫作為被稱為公義的展現,因為在與亞伯拉罕建立最初的聖約,或(視情況而定)在西奈山建立律法之約之後,所有隨後的恩典都只是對先前所應許之事的實現,即 צְדָקָה(tsedaqah)。—למעז(lema'an)加不定詞,如摩 2:7。
彌 6:6-8。回答與決定。正如耶和華主要向先知說話,百姓的講論也直接指向他,因為他站在神與百姓之間。他是神對百姓的口(何 1:1;申 5:5 ff.,參見出 4:16)。以色列,就其真正而言,不能對真理的聲音關閉耳朵(參見約 18:37),因此無需爭辯就承認自己有罪,只詢問贖罪的方法。我當用什麼朝見耶和華?קדם(qadam),用禮物朝見,以便取悅任何人,並向他表示尊敬和盡責(詩 105:2;申 23:5)。我當用什麼跪拜?בַּמָּה(bamah)屬於這兩個從句,「跪拜」,אכף(akaph),未完成式 Niph.,來自 כּפף(kaphaph),奧爾什,§ 265, e.,就像朝見祂一樣,是一種尊敬的表達,這在至高神面前是適當的,祂俯視人類,在祂眼中他們如同蚱蜢(賽 40:22)。我當用燔祭朝見祂嗎?這是那些關注外在事物的人的第一個想法;他們自然地轉向那裡,用外在的事物來填補靈魂中「痛苦的空虛」,也自然地試圖根據外在寫下的字句來贖回他們心中對神所犯的罪:行為稱義,以及字句的偶像崇拜。用一歲的牛犢嗎?並非好像只有這些才適合獻祭(卡斯帕里、希齊格,反對利 22:27),而是因為它們被認為是最重要的(利 9:3)。
彌 6:7。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百頭牛祭)的公羊?萬萬的油河嗎?(參見伯 20:17)。這些問題,正如上下文所顯示的,並非修辭性的(路德),而是表達了良好的決心,一種焦慮而真誠的探求精神:如果是這樣,那麼我們願意將它們獻給祂。油的奠祭是素祭和感恩祭的重要組成部分(利 2:1;利 2:15;利 7:12)。高潮在彌 6:7 的後半部分達到頂點:我豈可獻我的長子,我所擁有的最好且最後的,作為我自己的贖罪祭嗎?正如在其他地方 חטאה(chata'ah)和 אשׁם(asham)一樣,這裡 פשׁע(pesha')代表了作為其等價物而獻上的祭物。我身所生的果子,作為我靈魂的贖罪祭?參見申 7:13。外在的傾向,正如它起源於異教並具有異教性質一樣,它甚至發展到最終的後果,即通過罪來贖罪,甚至通過謀殺。因此,摩押王獻祭了他們的長子(王下 3:27)。根據以色列人的原則,頭生子自然屬於神,因此這份祭物可能並非神的一份奇怪禮物,但律法規定人的長子應當被贖回(出 13:13);它要求一種最完全準備好獻出一切的傾向,而不是外在的行為(創世記 22)。先知在隨後的部分也指出了這種對整個生命的指導,這才是賦予每一項具體行為在神面前道德價值和可接受性的唯一因素。
彌 6:8。祂,即神(希齊格和赫塞爾伯格,不確定地:他們),已指示你,世人哪,何為善。你們知道,為什麼還要問?這不是一個閒置的問題嗎,設計出來是為了讓你逃避良心,而不是為了得到答案?耶和華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參見路 13:7)。既然 מה(mah)在前面兩個從句中重複使用,其含義為「沒有什麼」,如在修辭性問題中,傳 1:3,它後面可以跟著 כי אם(ki im),除非:耶和華向你所要的別無他物,只要你行公義,suum cuique(各得其所),並愛憐憫,這是流出律法義務之仁慈履行的一種傾向(箴 21:21),與第 3 章 2 節形成對比;並存謙卑的心(關於結構,參見埃瓦爾德,§ 280, c. [俄巴底亞書 1:4 的文本與語法])與你的神同行(參見撒上 15:22;何 6:6)。彌迦對整部五經的準確了解,特別是在這些章節中顯露出來,在這裡也顯現了,並且在這裡以一種對歷史批判雙重重要的方式顯現,因為它涉及申命記:作為神的話語所引用的經文,在內容和形式上與申 10:12 完全吻合;參見申 16:12;申 8:14)。
彌 6:9 至 彌 7:6。第二階段。彌 6:9-16。案件中的審判。耶和華的聲音,大有能力地審判(摩 1:2),呼叫關於這城,即耶路撒冷,百姓罪惡的代表,彌 1:5(לְ(le)如俄 1:1);而在那真實的智慧之後,它本身就擁有其繁榮結果的保證(伯 5:12;伯 6:13),你的名看見了,你在審判中神聖的顯現(賽 30:27:關於該短語的含義,參見詩 14:2。—貝納里(De Leviratu Hebr.,第 70 頁),凱爾:智慧關注你的名。卡斯帕里:哦,如果一個人看見你的名,那是何等的智慧。在最後提到的作者那裡,也可以看到對該段落的許多其他解釋。[參見文本與語法註釋]—人稱的突然變化在所有先知中都很常見;因此,講論在隨後的部分又轉回百姓:你們當聽杖的責備,耶和華所指定的審判,這裡通過轉喻指代處理它的講論,如在賽 10:5;賽 10:24 中,指代執行它的亞述勢力,和誰所指定的!שׁמע(shama')有雙重結構,首先是帶賓格對象,然後是帶對象從句。מטה(matteh)是通性,不僅是陽性,參見民 17:22。祂指定了那律法不斷被破壞的杖。杖本身直到彌 6:13 ff. 才被描述;其原因首先在彌 6:10 ff. 給出。
彌 6:10。他問道(אשׁ(esh),更像亞蘭語,代替 יֵשׁ(yesh),撒下 14:19),惡人家中不仍有不義之財,通過不義獲得的,例如,通過立即指出的內容;是的,那可咒詛的小伊法嗎?小伊法是律法中禁止的錯誤糧食衡量標準(申 25:14 ff.),太小了,與 שׁלמה(shelemah)形成對比,那是正確的衡量標準,與我們面前的罪行相反,被稱為(利 19:36)公義的伊法(卡斯帕里)。這種聯繫表明,在第一部分的提問中,重點不在於過去的罪惡沒有通過歸還不義之財而得到贖罪,而在於新的罪惡不斷堆積,因此神在彌 6:8 中的要求不斷被破壞。
彌 6:11。他以同樣的意義繼續,回顧申 25:19 ff.:我豈可——等於說:一個人現在豈可;第一人稱的例證,在英語中也很常見(參見 Glassii, Phil. Sac.,第 898 頁 f.)——藉著不義的秤,和囊中詭詐的法碼,算為清潔呢?罪人夢想著通過他們在神面前的祭物,他們將保持清潔,儘管他們每天重複犯罪;這就是先知想要摧毀的錯誤道德理解。這裡提到的貿易和交換的罪惡可能在猶太民族性格中特別盛行,但它們明顯地代表了所有的不義(參見帖前 4:6)。
彌迦書 6:12。關於這些事例,本節透過一個關係代名詞指向這座城,從而回溯至彌迦書 6:9:「城中的富戶滿行強暴」。這類關係連接(אֶשֶׁר עֲשִׁירֶיהָ,asher ashireha,其富戶)帶有感嘆或直接呼喚的性質,參見阿摩司書 6:3 及以下;彌迦書 6:3(quos ego!,我這就來!)。「其中的居民說謊,他們的舌頭在口中是詭詐的。」正如這一連串的罪行是基於詩篇,同樣地,隨後所宣告的刑罰(彌迦書 6:13 及以下)則是基於摩西五經(利未記 16:25-26;申命記 28:39-40)。因此,正如彌迦書 6:9 所暗示的,我也使你受了重傷,即:我擊打你至死;關於此表達方式,參見那鴻書 3:19;關於其內容,參見以賽亞書 1 章;彌迦書 1:9;「因你的罪惡」而遭受荒涼(不定詞絕對用法,可能是動名詞,參見 Gesenius, § 131, 2;其形式參見 Gesenius, § 67, Rem. 10)。
彌迦書 6:14。你必吃,卻不得飽;關於其應驗,參見耶利米書 52:6;哈該書 1:6;「你的虛空必留在你腹中!」你必帶走(攜帶財物與家人逃亡),卻不得救;凡你所救出的,我必交給刀劍。參見耶利米書 50:37;耶利米書 42:16。
彌迦書 6:15。你必撒種……卻不得喝葡萄酒。敵人必收割你的莊稼,並掠奪你的倉庫(阿摩司書 5:11,參見以賽亞書 62:8 及以下的參考)。
最後,在彌迦書 6:16 中,罪與刑罰再次被簡要地歸納在一起:「因為你們遵守」——他刻意選擇了最強烈的形式,即 Hithpael(反身動詞,源自 Piel,參見約拿書 2:9),而非慣用的 Kal,以表達遵守的謹慎程度(希齊格 Hitzig)——「暗利的律例和亞哈家一切所行的」,即巴力崇拜(列王紀上 16:31-32)以及其他一切可憎之事(例如列王紀上 22:27),這墮落的王朝從起初就以此玷污了以色列國不敬虔的寶座(詩篇 94:20);這是取代神話語的人為律例(利未記 20:23),正如在亞哈斯統治下,這些惡行也侵入了猶大(列王紀下 16:3;歷代志下 28:3)。「因此你們隨從他們的計謀,使我」(לְמַעַן,lema'an,後接不定詞,如彌迦書 6:5)「將你變為荒場」(彌迦書 3:12),「使其中的居民令人嗤笑;你們必擔當我百姓的羞辱」;當代的人已成熟到足以承受咒詛,這是主在律法中為他百姓的未來所宣告的(以賽亞書 65:7)。
關於「教義與倫理」以及「講道與實踐」,請參見彌迦書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