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第一部簡要的祭祀律法
出埃及記 20:22-26
22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對以色列人這樣說:『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23你們不可作什麼神像與我相配,不可為自己作金銀的神像。24你要為我築土壇,在上面以你的燔祭和平安祭,獻你的羊群牛群。凡我記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裡賜福給你。25你若為我築一座石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因為你在上頭一動工具,就褻瀆了壇。26你也不可上我的壇,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
[出 20:23。如果我們遵循馬所拉標點,字面翻譯應為:“你們不可作與我相配的;金的神像和銀的神像,你們不可為自己作。”按照這種分句,第一句必須補充一個賓語,例如:“你們不可作任何東西”,即任何神像,“與我相配”,即作為與我一同敬拜的對象。這種結構的優點在於,英王欽定本的譯法似乎在“銀的神像”和“金的神像”之間作了不必要的區分。另一方面,句子的平行結構支持英王欽定本的譯法。後者被七十士譯本(但在那裡我們發現了 ὑμῖν 而非 σὺν ἐμοί)和武加大譯本(其中 אִתִּי 完全未被翻譯)所採用。但大多數學者更傾向於前一種分句。——譯者註]
我們在此處理的是一個非常獨特的選段,它是整個利未記,甚至整個禮儀律法的核心。當凱爾將出 20:22 至 24:2 作為一個分段,標題為“聖約憲章的主要特徵”,然後進行細分:(1)以色列敬拜上帝的一般形式;(2)以色列的律法時,這一點被認識得太少了。諾貝爾在某種程度上觀察到了轉折點:“耶和華在神權政治的基本律法中宣告時所伴隨的恐怖現象,使百姓充滿了恐懼;因此,為了進一步的上帝啟示,採用了另一種啟示方式。他們懇求摩西而不是上帝與他們說話,因為他們充滿了死亡的恐懼,並為自己的生命擔憂。透過這種方式,作者解釋了為什麼耶和華將其他律法啟示給摩西,並透過他傳達給百姓,而祂卻直接向百姓宣告了十誡。”要辨識出階級性中保職分的起源,還需要多少努力呢?
出埃及記 20:22-23。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這是神權政治禮儀中否定部分的基礎,同時也是對偶像崇拜的解釋。這基於一種幻想,即耶和華不能從天上接近人,人也不能從天上聽見耶和華的話;因此,神像和天上的物體作為神與人類之間的媒介是必要的。從前文可以推斷,這一禁令並不排除摩西的中保職分,更不排除新約中基督的中保職分,因為正是透過這種真實的中保,天才能被帶到地上,人類才能在聖靈中合一。此外,應當注意,這一禁令在此處作為一條關於敬拜的律法給出,而在十誡中它具有根本的倫理意義。因此我們在此讀到:“你們不可作 אִתִּי(與我相配的)”,這指出了宗教儀式中偶像的崇拜,因為它包含了偶像崇拜的萌芽。此處順帶暗示,禁止偶像崇拜是因為耶和華隱藏在雲中,且“作為一位屬天的存在,不能用任何地上的物質來描繪。”(凱爾)
出埃及記 20:24。積極的敬拜律法。考慮到已經存在與祭祀儀式相關的傳統敬拜上帝的方式,我們不能不看出此處旨在抵制極端行為,並以最簡單的形式呈現這種致力於神權政治敬拜的禮儀。這對於教會的敬拜也具有重要意義,即這種基本的、簡單的規定並不排除進一步的發展,甚至修改。當然,這種虔誠外在表現的修改必須有內在的根據。那麼,會幕的祭壇是如何從低矮的土壇或未鑿的石壇發展而來的呢?首先,必須考慮到會幕的祭壇是三重性的:院子裡的燔祭壇(出 27:1);聖所裡的香壇(出 30:1);以及至聖所裡的施恩座(出 26:34;出 25:21)。燔祭壇是用皂莢木做的,包著銅,高三肘。香壇也是皂莢木做的,包著金;最後,施恩座是純金的。這種等級制度從金透過鍍金和銅,回溯到起點——土壇或石壇。這種原始形式繼續作為祭壇的正常類型,儘管在排他的敬拜中心有固定的祭壇,但對於特殊的啟示地點,仍規定了這種祭壇(申 27:5;書 8:30;士 6:26)。因此,不僅有權利,而且有義務透過祭壇標記真實的啟示地點;在高處的敬拜很容易演變成一種濫用。只有在反對這種濫用時,中央聖所才是唯一的敬拜地點;但可以預料,聖所中的永久祭壇不能繼續像自然生長物那樣,而必須在象徵意義上與聖所的環境相協調。
土壇。——“祭壇作為用土或未鑿石頭築成的高台,象徵著人向那位在高天之上、在天上掌權的上帝的提升”(凱爾)。它最特別的是上帝啟示之地的紀念碑;隨後是人類靈魂順服上帝呼召的象徵(創 12:7;創 22:9;創 28:18;出 3:12 等)。因此經文說:“凡我記下我名的地方”。諾貝爾說:“通常,這段經文被指為會幕的祭壇,它隨後將時而在這,時而在那。但這行不通。因為(1)作者絕沒有指向這單一的、特定的祭壇,而是非常籠統地談論任何對耶和華的祭祀敬拜,並沒有理由在此違背上下文引入會幕。(2)會幕中的燔祭壇不是用土做的,而是由包銅的木板組成(出 27:1 及以下)。(3)耶和華不能說祂會在會幕所在的每個地方來到以色列人那裡,因為祂住在會幕中,並在其中與以色列人同行(出 13:21 及以下等)。”但儘管會幕代表了耶和華合法且象徵性的居所,這並不意味著耶和華以人類的方式永久地住在會幕中。會幕只是祂通常比其他地方更容易被找到、且為全體百姓服務的地方;但耶和華並不局限於會幕。將燔祭壇指定為銅壇顯示了一種上升的等級:從土到石,從石到銅,再從此更高到金箔和純金。因此,在自我奉獻的道路上,在上帝自我啟示之火下的獻祭中,從屬土的人形成了第二個人,即金光之子。關於祭壇的原始形式,即用草皮圍成的土壇,參見諾貝爾,第211頁。與祭壇的原始形式一樣簡單的是獻祭的原始形式:燔祭和平安祭。兩者構成了逾越節的第一個分支,在利未記的禮儀中,它進一步分支出去。
出 20:25。石壇。——耶和華並不禁止宗教人士追求更莊嚴的敬拜形式,但祂對此有所限制。石壇不得建造得過於華麗。若用任何鐵器(חֶרֶב,通常指「刀劍」)鑿石,石頭便被玷污了——即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敬拜者在領受上帝的新啟示時,怎能分心去裝飾祭壇呢?「這條誡命在申 27:5 及以下經文再次出現;在書 8:31、王上 18:32、瑪上 4:47 中也提到了未鑿的石壇。在其他地方也能找到,例如在特拉比松(Trebizond)。」(Knobel 語。)考慮到在其他方面對文化與藝術的認可,認為鑿過的石頭被視為「偽造」的觀點很難成立。但參見 Knobel,第 212 頁。[4] 與石壇華麗與否的第一個限制相關的是第二個限制:不可……有臺階。——臺階越多,祭壇就越顯莊嚴;因此,不可有臺階!其理由是:「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在它面前」,即作為上帝同在的象徵。[但希伯來文說的是:「在它上面」。——譯者註] 正如祭物在象徵意義上遮蓋了人在上帝面前的罪,獻祭者的下體也應保持遮蓋,作為他在上帝及其祭壇前有罪的提醒。這一思想的倫理層面在於:意識到這種暴露可能會擾亂獻祭者的敬虔。然而,由於後來會幕中祭祀用的祭壇高三肘,因此很可能需要臺階(利 9:22),祭司必須穿上褲子(出 28:42)。
腳註: [4] [出 20:23。如果我們遵循馬索拉標點,直譯應為:「你們不可與我同造;銀的神像和金的神像,你們不可為自己製造。」按照這種分句,第一句必須補上一個賓語,例如:「你們不可製造任何東西」,即任何神像,「與我同造」,即作為與我一同敬拜的對象。支持這種結構的考慮是,在英王欽定本(A.V.)的譯法中,似乎在「銀的神像」和「金的神像」之間作了不必要的區分。然而另一方面,分句的平行結構支持英王欽定本的譯法。後者被七十士譯本(LXX)所採用(儘管在那裡我們發現的是 ὑμῖν 而非 σὺν ἐμοί),武加大譯本(Vulg.)也採用了(在那裡 אתּי 完全沒有被翻譯)。但大多數學者更傾向於另一種分句。——譯者註]
[5] [「似乎那未經鑿刻、因而未受損壞且未經加工的石頭,處於造物主留下的原始狀態,被視為純淨無雜的,因此被要求使用。關於不可獻上閹割的牲畜(利 22:24)、不可接納殘疾人入會(申 23:1)、不可雜交牲畜或混種播種(利 19:19)、不可穿異性服裝(申 22:5)的命令,其理由也是類似的。」Knobel,前引書。——譯者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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