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026-1_出埃及記25章01-40節

出埃及記 25:1-40

I. 先決條件:材料;徵收。出埃及記 25:1-9

正如神真正的聖殿必須由奉獻自己並將自己建造為神靈之殿的信徒心靈所組成,典型的聖所也必須由神百姓的自願奉獻所建造:「凡甘心樂意的。」 關於建造的徵收(תְּרוּמָה,舉祭),藍色紫色線(תְּכֵלֶת),紫色本身,白色布(שֵׁשׁ,βύσσος,細麻布)等,參見凱爾,II., p. 163。關於海狗皮(תַּחַשׁ,根據一些人是海豹;根據另一些人是獾)、皂莢木(可能是金合歡;見凱爾註,p. 164)、紅瑪瑙(綠柱石或縞瑪瑙)、肩衣(以弗得)和胸牌,存在爭議。材料包括:(1)金屬。參見克諾貝爾,p. 257。鐵的使用較晚。4(2)布料材料。(3)織物(錦緞、雜色布、素布)。(4)皮。(5)木。(6)油。(7)香料。(8)寶石。這些材料將被製成聖所,即耶和華的居所,祂要在其中住在祂的百姓中間,並與他們相會。——「照著我指示你的樣式」;而非「已經指示你的」。凱爾對樣式的理想意義提出了異議,這實際上只留下了一個毫無意義結構的毫無意義模型;儘管後來這一觀點有所修正,II., p. 165。

II. 建築本身。出埃及記 25:10 至 27:19。

  1. 約櫃。出埃及記 25:10-22

至聖所的嚴格意義——其中本質的、主要的事物。這裡有三項需要考慮:(1)約櫃;(2)施恩座;(3)基路伯。換句話說:保存律法作為神聖意志在其特殊要求中的表達;祭壇的最高形式,即施恩座(kapporeth),作為神樂意接受代贖的象徵,這種代贖滿足了祂的一般意志,從而覆蓋並移除了律法或特殊意志因罪咎而施加的要求;最後,兩個基路伯作為神在世上公義統治的象徵,源於神的恩惠意志和律法,以維護由約櫃和蓋子(施恩座)的結合所代表的公義。因此,整體是神在其榮耀中顯現的地方,大祭司必須根據這些條件出現在祂面前。關於約櫃的描述,參見凱爾,II., p. 167。——為什麼要放入其中的律法石版被稱為見證(出埃及記 31:18;34:29)?因為它們要成為耶和華與以色列所立聖約基礎的見證——因此是聖約確切措辭的原始記錄。同樣,它們也可能成為耶和華反對以色列的見證。——為什麼蓋子被稱為 כַּפֹּרֶת?當然不僅僅是因為它蓋住了約櫃。但當凱爾(p. 168)否認該術語的宗教意義源於覆蓋時,理由是這種較古老的含義無法證實,但 כָּפַר 在創世記 6:14 中的字面意義反對他;當在歷代志上 28:11 中至聖所被稱為 בֵית הַכַּפֹּרֶת 時,那確實可能不意味著「蓋子之屋」,但它因此並不意味著代贖之屋,而是 kapporeth 之屋,即代贖之蓋的屋。從第一種含義到第二種含義的過渡也是非常自然的。覆蓋誡命中制定的具體律法要求,與覆蓋罪咎本身,是相互對應的概念。動詞 כִּפֵּר 在涉及罪咎時,與賓格連用,詩篇 78:38;也與 עַל 連用,耶利米書 18:23。該詞在涉及人時,與 לְ、עַל 和 בְּעַד 連用,皆為「為了」的一般含義。從最後一個介詞(「代表」)可以清楚地看出,那種將 כִּפֵּר 解釋為將罪人本身從耶和華眼中遮蓋(隱藏)起來的無稽之談,旨在否定代贖教義的解釋,是完全站不住腳的。כִּפֵּר 所指的交易是由祭司在人的一方和耶和華的一方共同完成的。——完整結構的例子,利未記 5:18;4:26。——關於 ἱλαστήριον(挽回祭),參見羅馬書 3 章注釋。——基路伯的象徵是從創世記 3:24 的段落逐漸發展而來的;參見創世記注釋,p. 241。這裡只有兩個形式,正如歷代志下 3:13;完整的發展見於以西結書第 1 章的象徵。從以西結書我們可能會推測前兩個形式是人的臉和獅子的臉;但最重要的是要堅持認為,核心思想不是動物生命的代表形式,而只是代表世俗形式,象徵著保護約櫃的神聖主權;它們是從施恩座的本體中顯現出來的形式。關於這些形式,參見凱爾,p. 168,詞典以及考古學著作。關於槓,參見克諾貝爾,他毫無理由地否認「見證」是指兩塊石版。他說,這些已經準備好了;但上下文反駁了這一點。基路伯的形象應被視為中空的,這與它們是錘出來的、與施恩座一體成型的描述不符。——最後,在 אֹהֶל מוֹעֵד(會幕)稱號下的帳幕,意味著不僅僅是耶和華在其中有一個與摩西和以色列相會的固定地點,正如 מִשְׁכַּך הָעֵדוּת 不能意味著見證之帳幕,即神的啟示之地,而是見證之帳幕;因為耶和華的啟示並不限於以色列的這個地方。

  1. 桌子。出埃及記 25:23-30

耶和華與祂百姓之間交通的象徵。參見約翰啟示錄。關於桌子的兩個冠(邊框),參見凱爾。屬於桌子的器皿有陳設餅的盤子、香的碗(利未記 24:7)、盛酒的瓶子和奠酒的爵。——「陳設餅」或「面餅」,根據凱爾是「以色列應當生產之屬靈食物的象徵」,引用約翰福音 6:27,無疑也引用了亨斯登堡(Hengstenberg)。但根據約翰福音 6:27,以色列要生產什麼屬靈食物?是神的兒子要賜給他們的食物,即從天上降下來的糧。我們也必須避免像凱爾那樣,將陳設餅與無血祭混為一談,參見利未記 2 章。陳設餅是聖殿的永久制度之一,而非百姓的特殊祭物之一。「桌子,」克諾貝爾說,「立在聖所的北側(出埃及記 26:35),而燈臺屬於南側(出埃及記 25:35),香壇在中間(出埃及記 30:6)。」考古觀察參見他的注釋,p. 266,特別是關於盤子。關於瓶子和爵或碗的用途,凱爾和克諾貝爾得出了相反的結論,後者有語法證明。5

  1. 金燈臺。出埃及記 25:31-40

首先要考慮的是金燈臺的形式;其次是它的用途;最後是它的意義。燈臺經常被描述和描繪(參見特尼烏斯,列王紀書,表 III., 11)。參見維納(Winer),Reallexicon;策勒(Zeller)的 Wörterbuch,以及注釋書。[更特別地,Reland, de Spoliis templi Hierosolymitani in arcu Titiano, 譯者註]。在底座上,必然有腳,燈臺立著,首先作為一個單一的事物。它向上延伸形成一個中間的主幹,每一側有三個在同一平面上的分枝,彎曲成四分之一圓的形式——因此是一個分支成神聖數字七的整體。

一般形式很容易想像:一個底座;一個垂直的中心主幹,即發光樹的樹幹;以及在規則距離處從它兩側伸出的三個分枝。裝飾使描述變得模糊或困難。裝飾的主要特徵是杏仁狀的杯;它分為球狀物或蘋果,以及花。主幹有四個這樣的杯;從最低的一個伸出主幹本身,以及第一對分枝。從第二個伸出第二對分枝;從第三個伸出第三個;它的第四個杯是它的頂部。六個分枝或側幹各有三個杯。一個形成頂部;第二個可能在分枝曲線的中間;第三個似乎靠在主幹的三個部分或杯子之一上。形成頂部的七個杯子排成一條水平線;燈被安置在它們的花中。但對這一困難段落的解釋各不相同。6

但主幹的特點是有四個杯。因此,一個整體分支為三個,三個分支為七個,七個分支為二十二個。「金燈臺被放置在會幕聖所的南側。因為南側是光線來源的方向,因此也被稱為 דָּרוֹם。燈臺的七盞燈在每天傍晚獻晚香時點燃,並保持燃燒直到早晨」(克諾貝爾)。它們照亮了整個聖所,但將光線特別投向北側的香壇和陳設餅桌;因為禱告的生活和救贖的交通是以啟示之光、啟蒙為條件的。我們認為,凱爾對燈臺的解釋與對桌子的解釋一樣錯誤:「在發光的燈中,作為接收者、光的承載者,以色列要不斷地向耶和華呈現自己,作為一個在世界之夜讓其光照耀的民族。」聖所的夜間黑暗是否象徵著「世界之夜」?以色列確實被指定為承載光,但它要散發的光是耶和華啟示的光,而光的承載者主要是被選中的人,即神的先知。凱爾本人強調油是神靈的象徵,正如撒迦利亞書 4 章中描述的橄欖樹,以及啟示錄 1:20 中的七個燈臺。神聖數字以及純金的意義是顯而易見的。關於杏花,參見凱爾和克諾貝爾。關於燈臺的附屬品,參見克諾貝爾。

腳註:

[4] [克諾貝爾如是說。但鐵的使用歸功於土八該隱(創世記 4:22),民數記 35:16 中提到了鐵器,更不用說申命記和約書亞記中頻繁提到鐵了。——譯者註。]

[5] [他們的結論僅在 קְשָׁוֹת 和 מנַקִּיֹּת 方面有所不同,凱爾使前者意味著用來傾倒奠酒的碗;後者意味著桌上放酒的瓶子。克諾貝爾顛倒了這種關係,認為 מְנַקִּית 源自 נִקָּה,意為傾倒。格塞紐斯(Gesenius)和福斯特(Fürst)同意他的觀點。——譯者註。]

[6] [根據一些人(例如 Philippson),連接七盞燈的線形成了一條曲線,而不是一條直線。裝飾花似乎不太可能像蘭格所設想的那樣擠在中心主幹上,而是彼此等距放置。每個分枝在主幹和燈之間可能有三朵花,主幹的第四朵花可能在它的燈和上部分枝之間,這也是可能的。——譯者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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