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009_利未記13章導言

利未記 13:0

第三部分 潔淨的律法


利未記 11-15

「獻祭的初步條件:預表性的潔淨與成聖」——蘭格。


關於潔淨與不潔淨動物的初步註釋——以及關於因接觸而產生的污穢


關於潔淨與不潔淨動物區別的起源與根據,一直存在不少爭論。這樣的問題只能從歷史上解決。在創世記 7:2 中,挪亞被指示帶進方舟「凡潔淨的畜類,要帶七公七母;不潔淨的畜類,要帶一公一母」。那時已經存在一種公認的區別,而這種區別與動物性食物的使用無關,因為那時還未允許人類食用。洪水之後,當動物性食物被賜給人類時(創 9:3),它是無限制地賜予的。「凡活著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菜蔬一樣。」因此,可以自信地斷言,這種區別並非如許多人所爭辯的那樣,起源於不同種類動物性食物的適宜性或不適宜性。它也不可能建立在選民所特有的任何考慮之上,因為它在亞伯拉罕蒙召前許多個世紀就已經存在了。然而,在洪水之後,我們看到了這種區別的實際應用,它似乎以足夠清晰的方式標示了其目的:「挪亞為耶和華築了一座壇,拿各類潔淨的牲畜、飛鳥,獻在壇上為燔祭」(創 8:20)。因此,最初的區別必須被認為是適合與不適合獻祭的動物之間的區別(參見加爾文對利未記 11:1 的註釋)。最初選擇獻祭的根據是什麼,完全不得而知;但極有可能的是,在挪亞時代被視為「潔淨」的動物種類,也被包括在利未律法下的潔淨名單中。然而,後者中的許多動物在同一律法下是不允許獻祭的,也不太可能曾經被允許過;另一方面,在挪亞時代,所有動物都可以作為食物,而在利未律法下,許多是被禁止的。因此,雖然最初的區別必須在獻祭用途中尋找,但顯然,這種區別的細節在規定可食用動物的利未律法下受到了很大程度的修正。

當現在詢問這種修正的根據時,律法本身給出的唯一理由是全面的(利 11:43-47;20:24-26;申 14:21):「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使自己成聖,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別的民族中分別出來。」這清楚地指向了以色列人透過規定的食物律法與其他民族的分別;無可爭辯的是,這些律法的效果是在以色列人與周圍異教徒之間,為熟悉的社會交往設置了幾乎無法逾越的障礙。當這種分別要在基督教會中被打破時,沒有什麼比聖彼得看見一塊大布降下,「裡面有地上各樣四足的走獸和昆蟲,並天上的飛鳥」,並伴隨著命令:「彼得,起來,宰了吃」(徒 10:13)的異象,能更有效地傳達這一意圖。然而,這種分別的有效性應在細節中尋找,而不是在區別的一般性質中,因為現在眾所周知,埃及人和其他古代民族的日常飲食與以色列人的基本相同。教父和其他人給出的各種理由,以及反駁其謬誤的回答,可以在斯賓塞(Spencer)的《希伯來律法》(de leg. Hebr. I. c. vii., § 1)中找到,他認為真正的理由(共七個)在下一節中給出。參見加爾文對利未記 11:1 的註釋。

必須注意的是,潔淨與不潔淨動物的區別,僅在於牠們死亡之後。所有活著的動物在性質上都是潔淨的,希伯來人對於觸摸活驢甚至活狗,並無任何顧忌。正如克拉克(Clark)所正確觀察到的,獅子與鷹甚至被用於先知異象中最崇高的象徵中。然而,一旦動物死亡,關於牠們是否潔淨的問題便隨之產生;這取決於兩點:a)動物死亡的方式;以及 b)動物本身的性質。凡是自死的動物,對以色列人而言都是不潔淨的,儘管牠們可以送給或賣給「外邦人」(申 14:21),且觸摸牠們的屍體會導致不潔(利 11:39-40)。這因此成為律法中一項廣泛的區別,顯然是基於這些動物體內的血並未被排出的事實。

此外,即使是經過適當屠宰的動物,彼此之間也存在差異。總體而言,律法所允許的動物,是那些在所有國家、所有時代中,被普遍認為最適合成為動物性食物主食的種類;然而,不能認為這項律法是基於衛生或其他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原則,因為在給挪亞的應許中,並未承認這種區別。況且,耶路撒冷會議已明確宣告,遵守此律法的義務已被廢除(使徒行傳 15 章)。因此,這種區別是暫時性的,且是選民所特有的。正如先前所顯示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使他們成為一個分別出來的民族,並賦予其宗教儀式般的莊嚴性。在制定這些規條時,無疑也附帶考慮了其他目的,例如衛生律法等,其中有些顯而易見,而有些則隱藏在我們對當地習俗與環境的無知之中。

在結束此註釋前,值得一提的是,波斯人區分潔淨與不潔淨動物所依據的二元論觀念,與以色列人的神學是絕對矛盾的。在祆教徒(Parsees)看來,凡被認為是由奧爾穆茲德(Ormuzd)所創造的動物即為潔淨,而那些源自邪惡原則阿里曼(Ahriman)的動物則為不潔。相反地,希伯來人受到最明確的教導,要將萬物的起源歸於耶和華;無論動物之間的區別多麼絕對,這終究只是同一位創造者所造之不同作品間的區別。

以色列人判定潔淨動物的一般原則,與其他古代民族相同:在四足動物中,看其蹄的構造以及咀嚼與消化的方式;在鳥類中,將猛禽視為不潔;在魚類中,則看其是否明顯具有鰭與鱗。利未記律法中所有這些區別標記,都是明智且甚至是必要地建立在民眾的觀察與認知基礎上,而非建立在解剖學的精確性上。否則,民眾將會不斷陷入錯誤。從科學上講,駱駝被認為是分蹄的,而兔子並不反芻。但供大眾使用的律法,必然必須使用大眾所理解的術語。這些事項常被指為科學錯誤;然而,它們僅僅是為了律法的理解與執行,而必須採取的通俗描述。

接觸所致的不潔在本章中顯得非常突出,正如在其他地方也經常被提及一樣。在一部教育目的如此明顯的律法中,這種最有效的預表論佔有一席之地,並不奇怪;透過這種方式,與邪惡交往所帶來的污染影響,便在選民屬靈的嬰兒時期被深刻地銘刻在他們心中。因此,它與所有其他關於禮儀潔淨的誡命一樣,在實現律法偉大的屬靈目的上發揮了作用。但除此之外,這裡還涉及一個偉大的真理,儘管在舊約時代僅得到不完全的啟示,即身體與靈魂一樣,在神與人的關係中都佔有一席之地。身體與靈魂一樣,都是原始罪惡判決的受害者;身體與靈魂一樣,在基督的救贖中有份,並等待義人的復活。中世紀的苦修觀念將身體視為邪惡,這種觀念與聖經的表述完全不相容。因為身體不僅是靈魂的婢女,是靈魂行動的必要工具,而且在新約中(例如,羅 12:1),身體與靈魂的侍奉都被視為基督徒的義務。至少在消極方面,這一真理在舊約時代已透過許多關於身體潔淨的律法得到了教導,而這一系列律法正是從本章開始的。因身體接觸而產生的不潔律法,作為飲食律法的附錄,以及其他潔淨律法的引言,構成了它們之間的連結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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