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014_利未記15章導言

利未記 15:0

第三部分:潔淨律法


利未記 11-15

「祭祀的初步條件:典型的潔淨與潔淨儀式」——蘭格。


關於潔淨與不潔動物的初步說明——以及接觸造成的污穢


關於潔淨與不潔動物區分的起源和根據,存在不少爭論。這樣的問題只能從歷史角度來解決。在創世記 7:2 中,挪亞被指示帶入方舟「凡潔淨的畜類,要帶七公七母」,而「不潔的畜類,要帶一公一母」。那時已經存在一種公認的區別,而這種區別與動物性食物的使用無關,因為當時人類尚未被允許食用動物。洪水過後,當動物性食物被賜給人類時(創 9:3),它是沒有限制的。「凡活著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菜蔬一樣。」因此,可以自信地斷言,這種區別並非如許多人所主張的那樣,起源於不同種類動物性食物的適宜性或不適宜性。它也不可能建立在選民特有的任何考慮之上,因為它在亞伯拉罕蒙召前許多個世紀就已經存在了。然而,洪水過後,我們立即看到了這種區別的實際應用,這似乎足以清楚地標明其目的:「挪亞為耶和華築了一座壇,拿各類潔淨的牲畜、飛鳥,獻在壇上為燔祭」(創 8:20)。因此,最初的區別必須被認為是在適合與不適合祭祀的動物之間(參見加爾文對利未記 11:1 的注釋)。最初選擇祭祀的根據是什麼完全不得而知;但極有可能的是,在挪亞時代被視為「潔淨」的動物種類,也被列入了利未律法下的潔淨名單中。然而,後者中的許多動物在同一律法下是不允許用於祭祀的,也不太可能曾經被允許過;另一方面,在挪亞時代,所有動物都可以作為食物,而在利未律法下,許多是被禁止的。因此,雖然最初的區別必須在祭祀用途中尋找,但顯然這種區別的細節在規定可食用動物的利未律法下受到了很大程度的修改。

當現在詢問這種修改的根據時,律法本身給出的唯一理由是全面的(利 11:43-47;利 20:24-26;申 14:21):「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所以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曾把你們從別的民中分別出來。」這清楚地指向了以色列人透過規定的飲食律法與其他民族的分別;無可爭辯的是,這些律法的效果是在以色列人與周圍異教徒之間設置了幾乎無法逾越的社會交往障礙。當這種分別要在基督教會中被打破時,沒有什麼比聖彼得看到的「裡面有各樣四足走獸、昆蟲、飛鳥」的布幔,以及「彼得,起來,宰了吃!」的命令,更能有效地傳達這一點了(徒 10:13)。然而,這種分別的有效性應在細節中尋找,而不是在區別的一般性質中,因為現在眾所周知,埃及人和其他古代民族的日常飲食與以色列人的基本相同。教父和其他人給出的各種理由,以及顯示其謬誤的回答,可以在斯賓塞(Spencer)的《希伯來律法》(de leg. Hebr.)第 I 卷,第 vii 章,第 1 節中找到,他認為真正的理由(共七個)在下一節中給出。另參見加爾文對利未記 11:1 的注釋。

值得注意的是,潔淨與不潔動物的區別僅在它們死亡時才存在。所有活著的動物都是同樣潔淨的,希伯來人在處理活驢甚至狗時都沒有顧忌。正如克拉克(Clark)所正確觀察到的,獅子和鷹也被用於先知意象中最崇高的象徵中。但一旦動物死亡,關於它們是否潔淨的問題就產生了;這取決於兩點:a) 動物死亡的方式;b) 動物本身的性質。所有自然死亡的動物對以色列人來說都是不潔的,儘管它們可以送給或賣給「外人」(申 14:21),並且接觸它們的屍體會傳染污穢(利 11:39-40)。這就是律法的一個廣泛區別,顯然是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從這些動物身上,血液沒有被排乾。

但即使在正確屠宰的情況下,動物之間也存在差異。總體而言,允許食用的動物是那些在所有民族和所有時代中被普遍認為最適合構成動物性食物主食的動物;然而,律法不能被認為是建立在衛生或其他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原則之上,因為在賜給挪亞的許可中沒有承認這種區別。此外,耶路撒冷會議明確宣布其遵守義務已被廢除(使徒行傳 15 章)。因此,這種區別是暫時的,且是選民所特有的。正如已經表明的那樣,其主要目的是使他們成為一個分別出來的民族,並且它被賦予了宗教儀式的莊嚴性。在為此目的提供規定的同時,無疑也附帶考慮了其他目標,例如健康律法等,其中一些在表面上顯而易見,而另一些則隱藏在我們對當地習俗和環境的無知之中。

在結束本說明之前,值得一提的是,波斯人區分潔淨與不潔動物所依據的二元論觀念,與以色列人的神學絕對矛盾。在祆教徒(Parsees)中,被認為是由奧爾穆茲德(Ormuzd)創造的動物是潔淨的,而那些源自邪惡原則阿赫里曼(Ahriman)的動物則是不潔的。相反,希伯來人被極其強調地教導要將萬物的起源歸於耶和華,無論動物之間的區別多麼絕對,它仍然是同一位創造者所造萬物之間的區別。

以色列人確定潔淨動物的一般原則與其他古代民族相同;在四足動物中,是腳的構造以及咀嚼和消化的方法;在鳥類中,是拒絕猛禽作為不潔;在魚類中,是明顯擁有鰭和鱗。利未律法中所有這些區別標誌,都是明智地、甚至必然地建立在民眾觀察和信仰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解剖學精確性的基礎上。否則,人們將不斷地容易犯錯。從科學上講,駱駝會分蹄,而兔子不反芻。但供民眾使用的律法必然要使用民眾所理解的術語。這些問題經常被稱為科學錯誤;而它們僅僅是為了理解和執行律法而進行的、必然是通俗的描述。

接觸造成的污穢在本章中非常突出,正如它在其他地方也經常被提及一樣。在一個教育目的如此明顯的律法中,這種最有效的象徵意義佔有一席之地,並且與邪惡交往的污染影響因此在精神嬰兒期的民眾心中留下深刻印象,這並不奇怪。因此,它與所有其他儀式潔淨的戒律一樣,在實現律法偉大的精神目標方面發揮了作用。但除此之外,這裡還涉及一個偉大的真理,儘管在舊約時代僅被不完美地揭示,即身體和靈魂一樣,在上帝與人之間的關係中都有其份。身體和靈魂一樣,都是罪惡原始判決的受害者,身體和靈魂一樣,在基督的救贖中有份,並等待義人的復活。中世紀的禁慾主義觀念認為身體是邪惡的,這與聖經的描述完全不相容。因為身體不僅是靈魂的婢女,是靈魂行動的必要工具,而且身體和靈魂的侍奉在新約中(例如,羅馬書 12:1)都被承認為基督徒的義務。至少在消極方面,這一真理在舊約時代透過許多身體潔淨的律法得到了教導,這些律法的系列在本章中開始。因身體接觸而產生的不潔律法,作為飲食律法的附錄,以及其他潔淨律法的導言,構成了它們之間的連接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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