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性不潔與潔淨
利未記 15:1-33
1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2「你們曉諭以色列人說:人若從身上有漏症,他因這漏症就不潔淨了。3他患漏症,無論是肉身流出,或是肉身堵塞,這都是他不潔淨了。4患漏症的人所躺的床都為不潔淨,所坐的物也為不潔淨。5凡摸那床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6那坐在患漏症人所坐之物上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7那摸患漏症人肉身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8患漏症的人若吐唾沫在潔淨的人身上,那人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9患漏症的人所騎的鞍子也為不潔淨。10凡摸他身下之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拿這些物件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11患漏症的人未用水洗手,無論摸了誰,那人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12患漏症的人所摸的瓦器,必打破;木器也必用水洗淨。13患漏症的人潔淨了,就要為潔淨自己計算七天,也要洗衣服,用活水洗身,就潔淨了。14第八天,要取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來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把牠們交給祭司。15祭司要獻一隻為贖罪祭,一隻為燔祭;因那人患漏症,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
16人若遺精,他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用水洗全身。17無論是衣服或皮子,被精沾染,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用水洗。18女人與男人同房,兩人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用水洗澡。
19女人行經,必污穢七天;凡摸她的,必不潔淨到晚上。20她在污穢之中,凡她所躺的物件,都為不潔淨;所坐的物件,也為不潔淨。21凡摸她床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22凡摸她所坐之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23在她的床上,或在她所坐的物上,有人摸了,必不潔淨到晚上。24男人若與那女人同房,染了她的污穢,就要不潔淨七天;他所躺的床也為不潔淨。
25女人若在經期以外患多日的漏症,或是經期過長,她就因這漏症不潔淨,與經期不潔淨一樣。26她在患漏症的日子,所躺的床,所坐的物,都與經期不潔淨一樣。27凡摸這些物件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28女人若潔淨了,就要計算七天,然後才為潔淨。29第八天,要取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會幕門口,給祭司。30祭司要獻一隻為贖罪祭,一隻為燔祭;因那人患漏症,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她贖罪。」
31你們要這樣使以色列人與他們的污穢隔絕,免得他們玷污我的帳幕,就因自己的污穢死亡。
32這是患漏症的人,和遺精不潔淨的人,33並患經期病的女人,和患漏症的男女,並與不潔淨女人同房的人的條例。
文本與語法
利未記 15:3。撒馬利亞五經和七十士譯本在此處增加了「他在漏症流出或堵塞的整個期間都是不潔淨的」這一條款。
利未記 15:11。根據敘利亞譯本,這種洗手行為不是由不潔者本人,而是由他所觸摸的人來執行。
利未記 15:18;利未記 15:24。撒馬利亞五經增加了所有格代詞,使其變為「她的丈夫」。
利未記 15:19。撒馬利亞五經和 10 份手抄本補充了缺失的連詞。
利未記 15:19。許多手抄本、七十士譯本和武加大譯本省略了此處的連詞。
利未記 15:27。בָּם(bam,他們),5 份手抄本讀作 בָּה(bah,她),即觸摸她。
利未記 31。對於 וְהִזֵּרְתֶּם(ve-hizzartem = 你們要使……隔絕),撒馬利亞五經、4 份手抄本、七十士譯本和武加大譯本讀作 הִזְהַרְתֶּם(hizhartem = 你們要警告);但似乎沒有足夠的理由進行這種更改。
利未記 31。מִשְׁכַּן(mishkan)正確的含義是「居住地」,雖然在《欽定本》(A. V.)的出埃及記和利未記中總是翻譯為「帳幕」(tabernacle),但需要與 אֹהֶל(ohel,帳棚)區分開來。參見利未記 8:10 的注釋。
釋經與評論
蘭格(Lange)在本章下的所有釋經解釋如下:「1. 在他的祭祀律法中,摩西始終將道德狀況轉化為儀式形式;在啟示的精神下,他確實以驚人的安全性、精確性和細膩度做到了這一點。因此,他在此處以性不潔的法律教育意象,展示了邪惡中微妙的傳染效應,正如它們在與原罪相關聯時,招致罪咎或多或少地顯得無辜一樣。就我們這一章回顧前文而言,它構成了先前罪咎狀況的高潮;但就其對下一章的參考而言,它為人民普遍贖罪的觀念奠定了基礎,這在所有明確的單一贖罪之後仍然是必要的。」
「2. 該律法帶來的結果是,所有人在其多種聯繫和接觸下,都被置於這樣的判決之下:你們是不潔的——即使在所有更明確的贖罪之後依然是不潔的。哈該(Haggai)充分闡述了這一思想;施洗約翰將其付諸應用(該 2:13 及後續,參見《馬太福音注釋》第 68 頁)。因此,偉大的贖罪日必須跟隨所有更特殊的贖罪祭,即使這也只能滿足於可赦免的罪;而不可赦免的罪則被送入荒野,歸給指定給阿撒瀉勒(Azazel)的公山羊。這就是 πάρεσις(paresis,寬容/赦免)的觀念:羅馬書 3 章。」
「3. 此處詳述的性不潔案例,如下所示:」
「利未記 15:1–15。精液潛在流出,即淋病(gonorrhœa)。就此意義而言,它被稱為『從他身上流出的漏症』。這種最高程度的不潔,本質上具有全面性的玷污力:觸摸不潔者的床、坐具、身體、鞍子;被其唾液沾染;觸摸任何從他身上排出的東西——這一切都會導致一級不潔,持續一日,並要求洗滌衣服與沐浴。淨化隔離期為八日。他必須戰兢地帶著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來到聖所,其中一隻作贖罪祭,另一隻作燔祭。這種疾病不僅使患者受污染,還將其污染力擴展至所觸及的一切事物。在民數記 5:2 中規定,受此影響的人應被逐出營外。」[此處所描述的病症是否確為淋病,似乎尚無定論,儘管七十士譯本(LXX)在利未記 15:4–6、15:8–9 等處皆如此翻譯。利未記 15:7、15:13 明顯指出「肉身」一詞並非生殖器官的委婉語(Knobel);然而,從利未記 15:19 中婦女的情況類比來看,後者作為流出源頭的可能性極高。但關於流出物本身的性質,經文並未說明。它不太可能是痔瘡出血,因為文中未提及血液;儘管米開利斯(Michaelis, laws, art. 212)持此觀點,但它也不太可能是梅毒(gonorrhœa virulenta),原因有二:一是古代是否已知此病極為可疑;二是若此病存在,其出現將引發比此處規定更嚴厲的措施。根據蘭格(Lange)的觀點,以及耶柔米(Jerome)和拉比們的推測,這可能是一種因虛弱而引起的淋病;但值得注意的是,文中完全未提及與此相關的精液,且在利未記 22:4 中,此症與「漏症」有所區別。或者,正如基爾(Keil)及卡利施(Kalisch)所言,這「更可能是單純的尿道黏液溢出(blennorrhœa urethræ),即尿道黏膜卡他性炎症(尿道炎)引起的黏液排出」。在利未記 15:3 中,提到了疾病性質的區別,但這對當下的目的並無影響;流出可能是持續的,也可能是暫時停滯的。無論哪種情況,疾病既已存在,患者即為不潔。羅森米勒(Rosenmüller)認為利未記 15:7 中的「肉身」與 15:2 一樣是委婉語,且該律法特別涵蓋了醫生的案例。利未記 15:11 規定,患者若先用水洗手,即可防止因觸摸而傳播不潔;這表明所傳播的不潔具有象徵意義。利未記 15:14–15 規定了贖罪祭與燔祭,雖然是最卑微的祭物,但在律法中處處可見,足以維持不潔與罪之間的關聯。經文宣告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的漏症行代贖,從而明確宣告他的不潔是與神疏離的根源,必須透過挽回祭來消除。——F. G.]
「利未記 15:16–17。單次的遺精被視為單次的不潔。」[律法可能考慮到非自願的行為;但無論如何,這適用於所有情況,因此它在遏制自瀆這一可怕惡行上的重要性無需贅述。——F. G.]
「利未記 15:18。男女同寢的結果亦然。」[這種委婉語可能會被誤解。不潔僅在發生性行為時產生,因此在特別需要潔淨的場合前,禁慾是必要的準備。出埃及記 19:15;撒母耳記上 21:5–6 等。該律法必然對遏制肉慾起到了重要作用。關於其他民族中也存在同樣習俗的證據,參見 Knobel。然而,必須始終銘記,這種玷污與人類普遍的罪性狀態相連,並不屬於他最初的狀態。參見創世記 1:28。——F. G.]
「利未記 15:19–24。月經被定義為七日的不潔。」[實際持續時間通常不超過四五日;但七日的期限似乎是固定的,部分是為了完全涵蓋所有一般情況,部分是「出於數字七的象徵意義」。基爾(Keil)。在此期間,婦女觸摸的每個人都會被傳染不潔:特別是(利未記 15:24)與她發生性行為的人(因為基爾證明這必然是其含義),其不潔期將持續至她不潔期的終點,即七日。在利未記 20:18 中規定,若發生此類性行為,雙方皆應「從民中剪除」,因其犯了可憎之事。因此,此處規定的情況必然是月經突然且意外地來臨,導致男子無意中受玷污。然而,雖然不潔強烈地傳染給人,但在物品中,它僅影響婦女坐過或躺過的東西。因此,她並未被禁止履行日常的家務職責。
[在第 12 章中已注意到,律法關於分娩的規定被刻意與本律法分開,以明確且強調地將分娩視為一個獨立的主題。這兩者在自然界中可能密切相關;但當另一個人類生命的開端發生,另一個不朽且需負責的生命進入世界時,該事件具有嚴肅性與重要性,要求將其與日常、頻繁發生的生活狀況區分開來處理。——F. G.]]
「利未記 15:25–30。患血漏的婦女被置於與患精液流出之男子相同的條例之下。」[此處的「血」似乎(如本章各處)是指具有血液一般外觀、且通俗地被稱為該名稱的事物。因此,此處所指的乃是月經性質的流出,無論是在非正常時間,還是時間延長。這種異常情況要求與男子相同處理,即同樣逐出營外(民數記 5:2),並為其「代贖」獻上同樣的祭物。一般的月經則無需獻祭。——F. G.]
「利未記 15:31。補充說明『你們要這樣使以色列人與他們的不潔隔絕』等,顯示這些條例不僅是預表性的,也是衛生性的;它們旨在追求性純潔的義務,無論是在道德關係還是在身體關係上。男子與不潔婦女同寢(利未記 15:33;15:24),應與性行為(利未記 18:19;20:18)區分開來。」[但參見利未記 15:19–24 的註釋。——F. G.]
「在所有不潔中,性方面的不潔被如此突出,顯示了律法以何等嚴肅的奉獻,將人類自然生命的性源頭置於貞潔與聖潔的律法之下。同樣,它極度厭惡對此源頭的褻瀆或玷污。在這方面,異教的粗野如同一道陰影,在基督教時代的各個世紀中蔓延,而性生活的聖化早已在以色列的中心宣告,預示了理想的婚配。」[關於其他民族中存在類似條例與習俗的情況,參見 Knobel、Bähr 以及各類聖經辭典中的條目。——F. G.]
I. 本章及前幾章中的所有玷污,在此皆是從神權政治的角度,而非自然的角度呈現。文中從未提及任何治癒手段。祭司對待這些情況的態度並非醫生的態度,旨在消除疾病;而是聖所守護者的態度,首先確定其存在,然後在疾病消除後,進行淨化儀式,使受污染者得以恢復其被剝奪的權利,即在聖所中親近神,並再次與聖潔的子民交往。
II. 潔淨律法的目的顯然主要是道德性的。它們可能附帶有衛生目的,但這完全是次要的。主要目的是維護神的威嚴。任何不潔之物不得出現在祂面前,因此所有與不潔相關聯、並暗示不潔的身體狀況,都被標記為不潔。不僅受影響的人被排除在聖所甚至營外,聖潔的子民更應避免與他們有任何接觸。
III. 人們常談論這些玷污的極高頻率,彷彿以色列人在這些律法的運作下,必須生活在幾乎永久的禮儀性不潔狀態中。但必須記住,我們在這些章節中看到的是一套關於不潔案例的彙編,這對讀者心理產生的影響,類似於閱讀醫學書籍;發現列舉了如此多的疾病,人們往往會認為疾病狀態比實際情況更為普遍。儘管將所有種類的不潔彙集在一起時顯得頻繁,但它仍然是一種異常狀態,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持續時間很短,無論發生在白天的何時,都以臨近的「晚上」為限。
IV. 在利未記的立法中,實際的罪與僅僅象徵罪的不潔之間的區別表現得非常清晰。特別是在本章中,提到了四種不潔案例,其中兩種(2–15 與 25–30)純粹是疾病,另外兩種(16–24)則完全是自然的且無罪的;然而,不僅疾病會導致不潔,那種根據神的創造、為繁衍後代所必需的自然行為或狀態,亦被視為不潔。這一切本身絕無罪惡可言;但正如人類整體的狀態是有罪的,這些事物也被定為不潔,藉此象徵並將人類與那位聖潔完美的神之間整體的關係性質,銘刻在人的心中。
本章的律法對男女交往施加了許多限制;這是神古時透過明確的教育性訓誡所顯明的旨意。這至今仍是祂的旨意,不再體現在此類具體訓誡中,而是宣告為普遍原則。參見帖撒羅尼迦前書 4:4。
此處所說的玷污僅是禮儀性與象徵性的,這一點由(利未記 15:12)瓦器必須打碎,而木器(同樣具有吸收性)只需用水沖洗即可的事實證明。若玷污是實質性的,兩者的律法必須相同。——提奧多勒(Theodoret)。
不潔律法的特殊目的被宣告(利未記 15:31)為「免得他們玷污我的帳幕」。在我們今世的生活中,許多自然且正確的事物,對於神的直接臨在而言卻是不適宜的。人可以,甚至根據其本性的神聖構造,必須做許多事,但這些事與神聖本性的屬靈性相距甚遠,顯然需要與敬拜行為嚴格分開。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它們被定罪為有罪,只是突顯了人與神之間那無限的距離。
「正如第 15 章在律法下最顯著的特徵所顯示的,不僅是潔淨,清潔本身也具有其意義,體現在宗教習俗中。不潔可能存在,即使在相當程度的宗教情感與善意中,也會以疏忽、虛假的純樸,甚至狂野的熱情形式出現。在描繪不潔那無窮精細且微妙的傳染力時,人類在罪性中那種神祕的連結便顯現出來,正如先知哈該(哈該書 2 章)所展示的,並作為施洗約翰洗禮的基礎。因此,這種不可衡量且不可測的傳染觀念,以及其罪咎的整體性與普遍性,引向了對普遍且共同代贖的需求與建立。它預示了一種明確、偉大且唯一的聖潔制度。」——蘭格(Lange)。
[1] 利未記 15:3。撒馬利亞五經與七十士譯本在此處增加了「在他流出或停滯的整個期間,他是不潔的」這一子句。
[2] 利未記 15:11。根據敘利亞譯本,此洗手行為應由被觸摸者執行,而非不潔者本人。
[3] 利未記 15:18;15:24。撒馬利亞五經增加了所有格代名詞,使其變為「她的丈夫」。
[4] 利未記 15:19。撒馬利亞五經與 10 份手抄本補上了缺失的連接詞。
[5] 利未記 15:19。許多手抄本、七十士譯本與武加大譯本省略了此處的連接詞。
[6] 利未記 15:27。בָּם,5 份手抄本讀作 בָּה(觸摸她)。
[7] 利未記 15:31。對於 וְהִזֵּרְתֶּם(你們要隔絕),撒馬利亞五經、4 份手抄本、七十士譯本與武加大譯本讀作 הִזְהַרְתֶּם(你們要警告);但似乎沒有足夠的理由進行此更改。
[8] 利未記 15:31。מִשְׁכַּן 正確意義為「居住之所」,儘管在出埃及記與利未記的英譯本(A. V.)中總是譯為「帳幕」,但仍需與 אֹהֶל 區分開來。參見利未記 8:10 的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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