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018_利未記19章01-37節

利未記 19:1-37

第三部分 對神與對人的聖潔行為

利未記 19:1-16

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

3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4不可偏向虛無的神,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5你們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時候,要獻得可蒙悅納。6這祭物要在獻祭的當日和次日吃,若有剩到第三日的,就必焚燒。7第三日若再吃,這就是可憎的,必不蒙悅納。8吃的人必擔當他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9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10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11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12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13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雇工人的工價,不可留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

14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

15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

16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與鄰舍的血作對。我是耶和華。17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18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鄰舍如同自己。我是耶和華。

19你們要守我的律例。不可叫你的牲畜與異類配合;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子種你的地,也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做衣服穿在身上。

20婢女許配了丈夫,還沒有被贖、沒有得自由,人若與她行淫,二人要受刑罰,卻不把她治死,因為她還沒有得自由。21那人要把贖愆祭,就是一隻公綿羊,牽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22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所犯的罪就必蒙赦免。

23你們到了迦南地,栽種各樣果樹的時候,要以那果子為未受割禮的;三年之久,你們要以這些果子為未受割禮的,是不可吃的。24但第四年所結的果子全要成為聖,用以讚美耶和華。25第五年,你們要吃那果子,好叫樹給你們結果子更多。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26你們不可吃帶血的物。不可用法術,也不可觀兆。27你們不可剃頭的周圍,也不可損壞鬍鬚的周圍。28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

29不可辱沒你的女兒,使她作娼妓,恐怕地上的人專行淫亂,地就滿了大惡。

30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敬我的聖所。我是耶和華。

31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術的;不可求問他們,以致被他們玷污了。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32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

33若有外人在你們國中和你同居,就不可欺負他。34寄居在你們那裡的外人,你們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他如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35你們施行審判,在度量衡上不可行不義。36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碼、公道升斗、公道秤。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37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我是耶和華。」

文本與語法

利未記 19:2。עֲדַת = 會眾,被 3 個抄本和七十士譯本省略。

利未記 19:3。在七十士譯本、武加大譯本和敘利亞譯本中,順序顛倒為「其父和其母」。撒馬利亞抄本和昂克羅(Onk.)遵循希伯來文。

利未記 19:4。אֱלִילִים = inania numina(虛無的神),Rosen。它由 אֵל(神)加上一個表示輕蔑的詞尾構成。

利未記 19:5。לִרְצֹנְכֶם = 為蒙悅納。參見利未記 1:3 的文本註釋 6。

利未記 19:8。希伯來文有複數形式 אֹכְלָיו,但撒馬利亞抄本和其他譯本有單數形式,如隨後的動詞和名詞所示。

利未記 19:10。כֶּרֶם 通常指葡萄園,但也指(士 15:7)橄欖園。它是「以花園或果園方式耕種的高貴植物和樹木的田地或園子」,Gesen。此處無疑是在最廣泛的意義上使用,因此和合本的「葡萄園」過於狹窄。

Lev 19:10. פֶרֶט(peret)= 被散落之物,因此在此處既指掉落的果實(參見迦勒底語、武加大譯本、敘利亞語譯本),也指橄欖與葡萄收割時未被採摘的單顆果實。

Lev 19:13. תַעֲשֹׁק(ta‘ashoq)。Lev 19:11 禁止對鄰舍行詭詐與虛謊之罪;本節則禁止暴力與公開的壓迫。此處的翻譯採用了《英王欽定本》(A. V.)在 Deu 24:14 中的譯法。

Lev 19:13. 希伯來文的 לֹא(lo,不)缺少了連接詞,該連接詞在 40 份手抄本、撒馬利亞五經以及《七十士譯本》(LXX)中均有補上。

Lev 19:15. 連接詞 ו(waw)在 7 份手抄本、撒馬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LXX)及敘利亞語譯本中均作為前綴。

Lev 19:16. בְּעַמֶּיךָ(be‘ammeykha)。撒馬利亞五經及 66 份手抄本省略了字母 י(yod)。

Lev 19:16. 此處希伯來文再次省略了連接詞,該連接詞在 40 份手抄本及敘利亞語譯本中均有補上。

Lev 19:17. וְלֹא־תִשָּׂא עָלָיו חֵטְא(welo-tissa‘ ‘alaw chet’)這一子句的含義一直備受爭議。然而,可以確定的是,נָשָׂא(nasa’)絕不可能意為「容忍」(permit),如《英王欽定本》所譯,而必須意為「承擔」(bear),如邊註所示。邊註中的「為他」(for him)含義模糊,因此最好使用更明確的「因他之故」(on his account)。關於這些詞彙在完全相同意義下的用法,請參見 Lev 22:9;Num 18:32,並比較 Psa 69:8 中極為相似的表達。

Lev 19:19. 3 份手抄本、撒馬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LXX)及敘利亞語譯本均在詞首加上了連接詞。

Lev 19:19. כִּלְאַיִם(kil’ayim,源自 כֶּלֶא [kele’] = 分離,雙數形式)僅出現於本節(三次)以及平行的 Deu 22:9,但在《塔木德》(Talmud)中則頻繁出現。它意指「兩種」、「異類」。《英王欽定本》在本節首次出現時譯為 diverse(各樣的/混雜的),此譯法很好,且務必在其他子句中保留,既是為了前後一致,也是為了體現命令的力度。所有閃米特語譯本都保持了這種統一性。

Lev 19:19. שַׁעַטְנֵז(sha‘atnez)僅出現於此處及 Deu 22:11,後者解釋為「混雜的毛與麻」。其詞源不明。參見各類詞典及 Bochart, Hieroz. I., lib. II., c. 35. p. 545, ed. Rosen.。這很可能是一個埃及詞彙,儘管尚未得到令人滿意的解釋。迦勒底語譯本保留了該詞,而《七十士譯本》(LXX)將其譯為 κίβδηλον(kibdelon)= 偽造的、摻雜的,這很可能僅是一種猜測。羅森米勒(Rosenmüller)引用福斯特(Forster)的觀點,將其解釋為一種昂貴的埃及服飾,織有各種植物與動物圖案,並帶有象徵性的偶像崇拜意義。參見注釋。

Lev 19:20. נֶחֶרֶפֶת(necherephet),源自 חָרַף(charaph)的 Niph.(被動語態),意為「剝離」、「分別出來」。《英王欽定本》的文本正確性似乎毫無疑問,因此邊註是不必要的。

Lev 19:20. בִּקֹּרֶת תִהְיֶה(biqqoreth tihyeh)。此詞為 ἅπ. λεγ.(hapax legomenon,僅出現一次的詞),但其含義幾乎可以確定為「調查」,進而引申為「懲罰」。關於是雙方都要受鞭刑,還是僅女子受刑,權威學者們意見分歧很大。《七十士譯本》(LXX)、武加大譯本及敘利亞語譯本明確支持前者,而撒馬利亞五經則僅將其應用於男子。在不確定的情況下,最好保留希伯來文的模糊性,如《英王欽定本》邊註所示。撒馬利亞五經的讀法很引人注目:בקרת תהיה לו(他將受懲罰),隨後是單數形式 לא יומת(他不可被處死)。這給出了一個與所給理由極為吻合的含義:因為她並非自由身,因此該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應處以死刑的通姦罪。

Lev 19:23. 「עָרְלָתוֹ(‘orlatho)中的單數後綴」[以及 פִּרְיוֹ (piryo) 中的後綴]「指代 בֹּל(bol,果樹),而動詞 ערל(‘aral)是源自 עָרְלָה(‘orlah,包皮)的派生動詞,意為『使其成為包皮』,即『視為未受割禮』,亦即『視為不潔或不可食用的而丟棄』。」——凱爾(Keil)。《七十士譯本》(LXX)的譯法 περικαθαριεῖτε τὴν...(你們要除淨其不潔)很好地表達了其總體含義。

Lev 19:24. הִלּוּלִים(hillulim)僅出現於此處及 Jdg 9:27。在後者中,它似乎意指對偶像的歡慶節日,而約瑟夫(Ant. iv. 8, 19)則將此律法理解為:第四年的果實應帶到聖所,並在那裡與朋友及窮人一同用於聖潔的筵席。但下一節似乎非常明確地禁止物主在第五年之前食用,因此更改翻譯是不安全的。《英王欽定本》的邊註「對主的讚美聖潔」並未傳達出任何清晰的概念。墨菲(Murphy)提出的「讚美祭」觀點在文本中幾乎得不到支持。其真實含義很可能已納入《塔爾古姆·翁克洛斯》(Targ. Onk.)中:它應當奉獻給那些在主面前獻上讚美的人,即它應當通過祂的祭司獻給主,並由他們在筵席上享用。

Lev 19:25. 對於 לְהוֹמִיף(lehomiph,使其出產),撒馬利亞五經隨後是武加大譯本,讀作 לְהֹאסִיף(lehosiph,用於收集 [在倉庫中] 農產品)。

Lev 19:26. עַל־הַדָּם(‘al-haddam)。《七十士譯本》(LXX)一定將 ד(dalet)讀作 ר(resh),以支持其譯文 ἐπὶ τῶν ὀρέων(在山上),一些批評家為了避免 עַל(‘al)結構的特殊性,會採納此讀法,認為這在與偶像崇拜筵席相關的習俗中是合理的(參見 Hos 4:13)。但《七十士譯本》(LXX)的誤讀不足以作為更改文本的理由;關於 עַל 的結構,請參見 Exo 12:8,並比較 Lev 2:2 的文本注釋 4。

Lev 19:26-27. 在這兩處,撒馬利亞五經、一兩份手抄本以及《七十士譯本》(LXX)都補上了連接詞。

Lev 19:27. 撒馬利亞五經及大多數古代譯本根據前一子句,將動詞和代詞改為複數。

Lev 19:33. 撒馬利亞五經及各譯本均使用複數。

Lev 19:33. 《英王欽定本》的邊註比正文更好地表達了 תוֹנוּ(thonu,欺壓)的含義。

Lev 19:34. 沒有必要插入《英王欽定本》中的 but(但)。

Lev 19:36. 《英王欽定本》的邊註「石頭」是不必要的,因為那僅是 אֶבֶן(’eben)的原始含義,而「重量」才是其完全確立的衍生含義。

釋經與考證

本章開啟了律法的一個新選段(Parashah),延伸至 Lev 20:27。來自先知書的平行選段(Haphtarah)是 Eze 20:2-20,敘述了以色列人在曠野對本章命令的悖逆及其隨後的懲罰;以及 Amo 9:7-15 的結尾,宣告了懲罰並預言了神子民最終的復興——這是一個被聖雅各(Act 15:16-17)應用於外邦人歸入基督教會的預言。

「這一非凡的章節或許是《利未記》中,甚至在《摩西五經》中,內容最全面、最豐富,且在某些方面最重要的部分;它被古代猶太人視為整部律法的縮影;它被最好的格言作家(如偽福西利德 [Pseudo-Phocylides])所採納並改寫;並且在任何時候,它都被視為十誡本身的對應物。」——卡利施(Kalisch)。

它論述了聖潔之神的聖約子民在日常生活中必須具備的聖潔品格。這些命令的基礎在開篇處被顯著地提出,並通過貫穿全章的「我是耶和華」這一短語不斷地被提醒。這既表達了命令的基礎,也表達了以色列人必須努力追求的目標。要系統地安排這些律法,正如要系統地安排日常生活的職責一樣困難;從一個角度看是系統的安排,從另一個角度看可能就不是。以下來自墨菲(Murphy)的本章分析,呈現出一種與下文蘭格(Lange)所給出的略有不同的觀點:「他們與神相交(1–8),在聖徒中相交(9–22),即將進入聖潔之地(23–32),並接待陌生人(33–37)。而每一種關係都引出了一系列其特有的職責。」

蘭格說:「我們認為,這一部分作為神權政治下人性律法的總結,是非常恰當的,它與前一章所展示的異教非人性特徵形成了對比;並且在很大程度上,它不包含任何重複、變異或狹義上的宗教內容。它給出了神權政治下被分別為聖的人格特徵,以及其行為應當如何與耶和華聖潔的人格相稱,因此它一再地說:『我是耶和華』。從這一不斷重複的副歌中,可以展開一種宗教人性的禮儀。首先,以三重的清晰度:你們要聖潔,即被分別為聖的人格,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並且一再重複『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Lev 19:3-4;Lev 19:10;Lev 19:25;Lev 19:31;Lev 19:34;Lev 19:36),或『我是耶和華』(Lev 19:12;Lev 19:14;Lev 19:16;Lev 19:18;Lev 19:28;Lev 19:30;Lev 19:32;Lev 19:37)。顯然,這些作為私人行為特徵的陳述,與《出埃及記》21-23 章中關於社會人性的立法是有聯繫的。

「佈局:Lev 19:1-2。人性的原則:耶和華是聖者。Lev 19:3-8。真實與虛假的虔誠。Lev 19:9-18。內在根基的人性。Lev 19:19-32。對自然道德律的遵守。Lev 19:33-37。對款待與貿易職責的遵守。

「第一條神權政治的人性律法是所有後續律法的根基,即虔誠的律法。這裡並非說:『父親和母親』,而是『母親和父親』;因為在人類的職責中,母親先於父親。」華茲華斯(Wordsworth)在提到這一順序時說:「在前一章中,神展示了濫用女性所帶來的惡果,而在此處,祂灌輸了對她的敬重,作為社會幸福的基礎。」這是十誡中的第五條誡命(Exo 20:12),在此處顯然有必要被提及;因為家庭是所有社會組織的基礎,所以對父母的敬重是家庭秩序的首要必要條件。接下來是第四條誡命的重申(Eze 20:12),作為人對其生命來源者應盡的直接尊重之外的首要職責。聖經中隨處可見對遵守安息日的極大重視(參見例如 Eze 20:12-13;Eze 20:16;Eze 20:20-21;Eze 20:24,這些是會堂中與本章相關的先知書選段),以及其作為建立在神聖安息基礎上的普遍義務,顯示了這必須多麼深刻地融入所有優秀的社會組織中。這兩條誡命在此處被結合在一起,正如它們在十誡中一樣,並且它們是十誡中僅有的以肯定形式給出的命令。它們「表達了兩個偉大的中心點,第一個屬於自然律,第二個屬於實證法,旨在維護耶和華作為公認之王的社會團體的福祉。」——克拉克(Clark)。值得注意的是,在《出埃及記》中通過使用單數形式賦予命令的普遍性,在此處也通過使用複數形式達到了同樣的效果;因為複數形式不應被理解為(如卡利施所言)是為了包含每週安息日以外的其他節期。

Lev 19:4。這一誡命包含了十誡中的前兩條。本章中命令的順序,就命令本身而言,與十誡中的不同,因為十誡的起點是神自己;而此處的起點是人在其家庭與社會關係中的位置。關於這一誡命,蘭格說:「如果人的心對使用任何形式的假神偶像變得麻木,他就會沉淪到那些作為他理想的偶像中,並變得像它們一樣啞口無言、毫無靈性,Lev 19:4。所有異教的神都是 Elilim(虛無),Psa 96:5;Psa 115:8;Psa 135:18;Isa 40:18;Isa 44:10 等。」另參見 Deu 27:15。拉比們有一種觀點,認為這個詞是由 אַל(’al,不)和 אֵל(’el,神)組成的。參見 1Co 8:4; 1Co 10:19。

Lev 19:5-8。立法者現在轉向在平安祭中與神相交的特殊外在行為。他的目的不是談論一般的祭祀,甚至不是談論任何特殊的平安祭;因此,Lev 7:11-21 中的區別並未被提及。這裡的參照點更傾向於 Lev 17:3-7,根據該規定,在曠野生活中,所有祭牲的食物都必須通過平安祭被分別為聖。因此,這裡所有與神相交的聖潔筵席,都必須建立在為蒙悅納而獻的祭物之上,並必須按照已經給出的命令來處理。因此,這些誡命的順序是完全自然的:首先是孝道;然後是社會基本神聖制度的遵守;接下來,消極地,完全轉離任何可能與神競爭的事物;現在則是保持與祂相交之指定途徑的聖潔。在此之後(9–18)是各種旨在維護對鄰舍行為聖潔的誡命,特別是針對窮人和受苦者,通過一條又一條細節命令進行說明,直到宣佈了那條包含一切的原則:愛人如己。

Lev 19:9-10。收割莊稼的人,從神賜予他的豐盛中,必須對窮人和寄居者有慷慨的關懷;窮人,指那些無法耕種自己土地,或被迫將土地賣掉直到下一個禧年的人;寄居者,指那些根據希伯來聯邦組織,在該國無法擁有土地的人。《七十士譯本》(LXX)和敘利亞語譯本將「寄居者」解釋為「歸信者」(proselytes),並被一些猶太注釋家所採納;但這種限制顯然與該命令的整體精神相悖。關於穀物收割,同樣的誡命在七七節(五旬節)中被重複(Lev 23:22),並在 Deu 24:19-22 中更廣泛地提到,同時提醒他們自己在埃及所經歷的匱乏與奴役。路得記是這一法規運作的一個美麗例證。

Lev 19:11。本節及隨後的誡命採取了成文法通常的否定形式。第八條誡命在此處與 Lev 6:2-5 中所述對他人的虛謊與欺詐罪行結合在一起。聖奧古斯丁在此處(Qu. 68)詳細探討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撒謊是否正當的決疑論問題,並引用了喇合(Rahab)等人的例子。他得出結論:得到神認可的並非她撒謊這一行為本身,而是她侍奉神的願望,這確實促使了她的謊言。無論如何,顯然此處的律法所關注的並非極端和例外的情況,而是人與人之間日常的交往。這樣的律法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參見 Col 3:9。

Lev 19:12 自然被第三條誡命所涵蓋,但與其並不完全等同,因為此處的視角是針對鄰舍的行為。參見 Lev 6:5。

Lev 19:13-17 涉及不同類型的社會罪行,這些罪行在所有時代和土地上都很常見,但都與聖潔子民的品格不符。Lev 19:13 處理的是權力上的過失,「將強權轉化為公理」。所提到的細節包括壓迫(參見 Lev 25:17-43)、搶劫以及不當扣留工資。後者在 Deu 24:14-15 中有更詳細的論述。參見 Jam 5:4。Lev 19:14 提到了卑劣地佔便宜的罪行。參見 Deu 27:18。其含義是:不可咒詛聾子,因為雖然他聽不見,但神會聽見並報應;對瞎子也是如此,神看見並關心他。約伯滿意地回憶起,在他興盛時,他曾作「瞎子的眼,瘸子的腳」(Job 29:15)。該誡命在字面意義上適用於所有時代,其明顯的屬靈應用也是如此,Rom 14:13;1Co 8:9-13。蘭格將本節描述為「對殘疾人尊嚴的聖化」。在 Lev 19:15 中,立法者轉向官方的不義,防範審判中來自任何來源的個人影響。——「不可重看窮人」不僅指對他的憐憫,也指那種對弱勢一方本能的同情傾向,這種傾向在現代陪審團中仍然對扭曲正義有著強大的影響。另一方面,「重看有勢力的人」則代表了相反的扭曲,或許同樣常見,但對人性而言更不光彩。Lev 19:16-17 禁止了更卑劣的罪行。關於 Lev 19:16,蘭格說:「鄰舍名譽的聖潔,特別是其生命與血的聖潔。摒棄一切非人道的行為,一切惡意,如惡毒的貶低、抹黑和誹謗,特別是針對鄰舍生命的企圖,無論是在法庭上還是在私生活中。」拉比們與印度律法一樣,對搬弄是非的罪行特別嚴厲。《塔爾古姆·約拿單》(Targ. Jonathan)將該子句意譯為:「不要隨從搬弄是非的舌頭,它像劍一樣鋒利,兩面殺傷。」Lev 19:16 的後半句有時被作其他解釋;「大多數近代的猶太譯本遵循《塔木德》,給這些詞賦予了另一種含義,希伯來文似乎也能支持:『當你鄰舍的生命處於危險中時,你不可袖手旁觀』。如 Zunz, Luzzato, Herxheimer, Leeser, Wogue。」——克拉克(Clark)。Lev 19:17。蘭格:「對鄰舍善意的遵守。仇恨的可責性,以及對本應給予鄰舍的責備卻苦毒地隱瞞。這是一個很好的提醒,即一個人可能因缺乏坦誠,以及隱瞞了必要的責備,而成為鄰舍過犯的同謀。」關於最後一個子句,請參見文本注釋,關於整節經文,請比較 Pro 27:5;Mat 18:15-17。

在 Lev 19:18 的結尾,一切都總結在「君王律法」中——「愛人如己」。這句話被我們的主親自引用了兩次(Mat 19:19;Mat 22:39),並且在愛神之後,被視為律法中最大的誡命。它被使徒們一再提及,作為對鄰舍履行整部律法的總結(Rom 13:9;Gal 5:14;Jam 2:8)。可能在頒布之時,它對當時子民的屬靈狀況來說太高了,他們必須先通過前面詳細的誡命來受訓練。然而,它作為神旨意的表達被嵌入律法中,以便那些有能力領受的人能夠達到。諸如 Pro 24:17-18;Pro 25:21-22 這樣的經文顯示,它並未失去對民族的影響,而在後來的時代,拉比們充分承認它是對鄰舍所有職責的總結。該誡命對他們自己的人民沒有狹隘的限制,這由 Lev 19:34 顯示出來,其中明確地將其擴展到了「寄居者」身上。

第二系列命令,Lev 19:19-32,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這一公式引入,卡利施說,其中「律例」一詞必須在其原始且最豐富的含義上理解,即「刻下的」且不可更改地頒布的:「你們不可偏離所定的秩序,也不可放棄神聖智慧所固定的永恆自然律。」Lev 19:19。蘭格:「對自然系統或簡單自然律的遵守,在涉及允許不同物種動物雜交、在田間混合播種以及穿著混紡布料的衣服時,以象徵性的方式表達出來。當提到這些事情時說『你們要守我的律例』,顯然是指作為耶和華律法的自然律,我們必須區分律法的象徵性例證與自然本身或生活必需所強迫的混合——更不用說調查的目的了。」這條律法在 Deu 22:9-11 中被重複。它顯然應被視為眾多教育性律法之一,旨在訓練以色列人遵守自然的秩序與分離,培養對適宜與和諧的感知;因此,當潛在的原則被理解後,強制執行它的具體細節就不再具有約束力。至於有人聲稱這條命令在大祭司的服飾中被違反了(據說是用麻和毛織成的),只需說該困難完全源於誤解,將「朱紅色」理解為「朱紅色羊毛」,而不是作為一種簡單的顏色標記。

Lev 19:20-22。通姦的懲罰是雙方處死(Lev 20:10),對於已許配人的自由處女的誘姦也是如此(Deu 22:23-24);如果行為被推定為暴力所致,對男子而言仍是死刑(同上,25–27)。這些律法在奴隸的情況下無法完全強制執行,因為她不能合法地締結婚約。儘管如此,道德上的過犯依然存在,因此必須有懲罰。各譯本和權威機構對於懲罰是施加於雙方(《七十士譯本》、武加大譯本、敘利亞語譯本)、僅男子(撒馬利亞五經)還是僅女子(《英王欽定本》)存在分歧。後者支持的理由是男子的懲罰在於他的贖愆祭;但這完全不足以抵償,因此該觀點可以被駁回。可能在可以推定女子默許的情況下,雙方都受到懲罰;而在相反的情況下,僅男子受罰。這將符合 Deu 22:23-27 的類比,並能解釋希伯來語表達的模糊性。參見文本注釋 18。關於通常雙方都要受罰的假設,也最符合隨後的複數形式——「他們不可被處死」。在男子所獻的祭物形式中,即贖愆祭(參見 Lev 5:14 至 Lev 6:7),他所犯的侵犯財產權的行為得到了承認。

Lev 19:23-25。「對自然的處理,在植物栽培的情況下,遵循它們與人類生命的類比。象徵性實踐:樹木前三年的果實應被視為樹的包皮,不可收割也不可食用。樹木應通過讓果實掛在上面來使其生長強壯。第四年的果實應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從而通過這種神權政治的奉獻,隨後幾年的果實應成為聖潔的食物,類比於在會幕門前被殺之牲畜的食物。首先,樹木的果實可以說是異教的;然後它們以祭司的方式被分別為聖;最後成為神權政治下可以享用的果實。」——蘭格。值得注意的是,這條命令像許多其他命令一樣,完全是前瞻性的——「你們到了那地」——這是這部立法實際上是在曠野生活中頒布的、不斷重複的證據之一。

Lev 19:26-28 禁止了幾種異教習俗,其中一些與偶像崇拜或迷信儀式有關,所有這些都不符合神聖潔子民的身份。「在果實使用之奉獻的基礎上,為了完整起見,再次加上了肉類使用的奉獻,並且確實對血的使用有更嚴格的禁止:你們不可吃帶血的物。」——蘭格。「這些話並非僅僅是對禁止吃血律法(Lev 17:10)的重複,而是對該律法的加強。他們不僅不可吃血,也不可吃任何附著有血的肉。」——凱爾(Keil)。派屈克(Patrick)引用邁蒙尼德(Maimonides)等人的觀點,認為這極有可能涉及一種異教習俗,即在動物的血上吃肉,作為與被認為以血為食的鬼魔相交的一種手段。參見 Spencer, lib. II., c. 15。「你們也不可用法術。」——這與 Lev 19:31 中禁止的罪行不同;因為在平行的禁令 Deu 18:9-12 中,兩者是有區別的,נָחַשׁ(nachash),最初意為「低語」、「喃喃自語」,涵蓋了所有種類的魔法公式,所有試圖通過非自然手段或祈求神聖幫助以外的方式來獲得預期結果的嘗試。《七十士譯本》(LXX)的 οὐκ οἰωνιεῖσθε(不可行占卜)和敘利亞語譯本將其解釋為通過鳥類進行的占卜;但雖然希伯來文的形式似乎將該行為主要與蛇聯繫起來,但其用法上的含義顯然更為廣泛。參見 Gen 44:5;Gen 44:15。「也不可觀兆。」——עוֹנֵן(‘onen),根據一些權威,是源自 עָנָן(‘anan,雲)的派生動詞,這一含義已被《英王欽定本》所採用;然而,根據拉比權威,它源自 עַיִן(‘ayin,眼),意為用邪眼施咒。無論哪種情況,總體含義都與前一子句一致:依賴隱秘藝術來實現自己的目的。蘭格:「在禁止對自然進行不聖潔的感官使用之後,又加上了禁止對自然進行魔鬼般的誤解,禁止那種試圖通過打破自然的對立界限來進入靈界的褻瀆慾望;禁止占卜和巫術,通過這些手段,在它們的所有形式中,自然事物被濫用了,Lev 19:26。在同樣的聯繫中,屬於對個人外表自然形象的毀損,特別是頭部和鬍鬚,Lev 19:27。而在這條律法中,基督教世界或許有理由看到自己的反映,他們有各種不自然的形象:克里諾林裙(crinolines)、拖裙、高跟鞋、髮髻,以及僅僅是遮住前額的帽子。只有習俗的律法必須被記住:女人的品味就是男人的品味。」狄奧多勒(Theodoret, Qu. 28)隨後被許多現代學者所採納,將此處禁止的事物理解為與偶像崇拜儀式或為死者哀悼有關的異教習俗。Lev 19:28。「為死人」——「נֶפֶשׁ מֵת(nephesh meth)= נֶפֶשׁ(nephesh),Lev 21:11;Num 6:6;或 מֵת(meth),Deu 14:1;所以再次 [此處使用了與此相同的形式] 在 Lev 22:4;Num 5:2;Num 9:6-7;Num 9:10。」——凱爾(Keil)。蘭格:「這種對自然的對抗,通過在肉體上刻記號以紀念死者而加劇,正如猶太人一定在埃及人對死者的崇拜中看到的那樣。與此相關的是刻寫文字,各種紋身,對人類形象中人類尊嚴的褻瀆。Lev 19:28。關於類似的異教習俗,參見 Keil, p. 130 [Trans. p. 424]; Knobel, p. 513。」參見 Lev 21:5;申命記 14 章。但儘管有此律法,該習俗似乎仍然是一個熟悉的習俗,參見 Jer 16:6;Jer 48:37。「任何對身體自願的毀損本身就是對神創造工藝的暴行,完全可以成為律法的對象。」——克拉克(Clark)。

Lev 19:29。「常見的自然傾向在一家之主將女兒送走,或允許她離開去成為妓女時,變得特別不自然。這的一個結果是,土地或人民本身也開始在宗教意義上墮落為淫亂。」——克拉克。「這裡指的是宗教上的不道德,因為它與許多崇拜相結合,Num 25:1 等。」——諾貝爾(Knobel)。「淫亂的異教宗教服務存在於最不同的民族中,例如巴比倫人和當今的印度人。」——蘭格。凱爾(Keil)辯稱,此處的參照只能是「肉體上的淫亂,詞彙 זִמָּה(zimmah)僅在此聯繫中使用。」但參見 Eze 16:27;Eze 16:43;Eze 16:58 等。儘管如此,此處的上下文要求應理解為肉體上的罪,當然這也是 Num 25:1 中的首要罪行。

Lev 19:30。蘭格:「對教會制度的敬畏精神也是真正人性的特徵,而相應的不敬則是野蠻的特徵,即使這種野蠻有時披著高等文化的外衣。」歷史充分表明,保持主日的聖潔和對祂聖所的敬畏

利未記 19:33–34。蘭格(Lange):「對待非猶太人的外邦人,應當展現人性。這些外邦人或許會作為平民,居住在以色列未來的產業中。在人際交往中,他應當被視為與本地居民完全平等。『你要愛他如己』——藉此,以色列人應當銘記他們曾在埃及地作過寄居者。」利未記 19:18 的「君王律法」在此明確延伸至外邦人身上;儘管為了在世上保守純正的宗教,必須維持民族的排他性,但這條律法在當時的環境下,盡可能地教導了人類普遍的兄弟情誼。

利未記 19:35–36。蘭格:「與人性相呼應的『誠實』,在此被特別突出並強調,彷彿具有先知性的遠見,預見了以色列人在商業活動中的職業,並涵蓋了所有形式的交易。」

「在這面人性的鏡子中,不僅猶太教可以反思自身,中世紀的狂熱主義,乃至現代文化,亦能從中看見自己的倒影。」 文中提到的「伊法」(Ephah)是乾量標準,「欣」(Hin)是液量標準。兩者具體的容量存在爭議。根據約瑟夫(Josephus, Ant. III. 9, § 4; VIII. 2, § 9),「欣」是「伊法」的六分之一,而後者約含有八點五加侖多一點。然而拉比們認為其容量僅為此數的一半,這更為可信。無論如何,顯而易見的是,此處將日常生活事務中的公平,建立在對上帝盡責的基礎之上。

在利未記 19:37 中,本章所列舉的所有義務都置於同一個基礎上——正如經驗充分證明的那樣,這是唯一足以抵禦世間誘惑與變遷的堅固根基。

教義與倫理

I. 此處律法的基礎,正如在其他地方一樣,是上帝的聖潔。因為祂是聖潔的,所以那些渴望與祂交通的人民也必須聖潔。這一原則適用於所有時代,以及人類生活的所有職業。 II. 在聖潔的人性發展中,孝敬父母必須始終居於首位,其次是對上帝所設立之外在制度的敬畏。 III. 無論是在舊約還是新約時代,履行對鄰舍的全部義務,其巔峰與總結都在於這條律法——「愛鄰如己」。律法以一種彷彿屬於福音教導的清晰度,將「鄰舍」的定義擴展至外邦人,如同對待本國同胞一樣。 IV. 在關於聖潔的普遍勸誡中,包含了日常生活的所有細節。沒有任何事情是微不足道到可以讓人採取不聖潔的行為;因為那樣做會破壞與上帝交通的基本原則。這在律法中特別應用於商業與貿易事務。 V. 任何試圖透過諮詢死者之靈來獲取超越凡人知識的企圖,都受到特別且嚴厲的禁止。

講道與實踐

蘭格:「這些律法的基礎,在於對耶和華之名及其聖潔的極力宣告,並一再作為命令的制裁。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即,你們要保持人格的純潔,因為你們的耶和華,你們的聖約之神,那位絕對的人格者,排斥一切污穢,排斥一切與世界的混淆,無論是在泛神論者的頭腦中,還是在罪僕的心思與道德中,或是在祭司的儀式中。人格因任何偶像崇拜的行為與敬拜而蒙羞(參見 Isa 44:9 sqq.; Acts 17)。隨後是聖潔感恩節、聖潔收割節與葡萄收穫節、聖潔的思想與行為方式、聖潔的誓言等綱要。透過人道的行為來聖化生活的特徵不斷被凸顯;這些確實是優美且深思熟慮的特徵。」

本章的每一條誡命都具有極其清晰的講道價值,無需對經文本身進行過多闡釋。聖潔不僅在於避免犯罪與履行某些規定的義務,更在於由真誠的愛所驅動的整體生活方式。窮人的需求應當被顧念,軟弱無助者應當被尊重,正義不應因個人同情或影響力而扭曲,應避免搬弄是非,應摒棄一切巫術與獲取禁忌知識的努力;總而言之,人應當在一切事上表現得如同與上帝交通的人,並因此尋求將祂的旨意貫徹在自己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第 20 章

信仰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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