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利未記 22:1–33

B.—「保持祭物或聖物的聖潔。」——蘭格(LANGE)。

文本與語法

Lev 22:5。撒馬利亞五經和七十士譯本補充了「不潔」一詞。根據律法,「爬行動物」只有在死後才能傳染不潔。

Lev 22:5。羅森米勒(Rosenmüller)翻譯為:「或因它(即爬行動物)而不潔的人」。他將 לֹו 中的代詞指代 שֶׁרֶץ(爬行動物)。

Lev 22:6。רָחַץ(洗滌)。參見 Lev 14:8 的文本註釋 30。

Lev 22:9。שָׁמְרוּ אֶת־מִשְׁמַרְתִּי(守我所吩咐的)。英語中缺乏來自同一詞根的適當動詞和名詞,使得無法完全表達這個經常被強調重複的短語的力量。參見 Gen 26:5;Lev 8:35;Num 3:7;Num 9:19。蘭格使用了一種意譯:「他們應當觀察,凡是關於我所必須觀察的。」

Lev 22:11。撒馬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和迦勒底譯本均為複數。

Lev 22:11。בְּלַחְמּוֹ(他的食物)。參見 Lev 21:6 的註釋。關於 מּ 中的強音符(daghesh),參見 Lev 4:13 的文本註釋 10。

Lev 22:13。十六份手稿將比較介詞 כִּ 寫作 בִּ。

Lev 22:14。בִּשְׁגָגָה(誤犯)。參見 Lev 4:2 的文本註釋 1。

Lev 22:15。יָרִימוּ,字面意思是「他們舉起或抬起」;但顯然其指涉比舉祭更廣泛,英王欽定本的「獻上」無論如何都應保留。

Lev 22:16。本節的意義存疑。英王欽定本、派屈克(Patrick)、普爾(Pool)、凱爾(Keil)等人將代詞「他們」指代百姓,並理解為祭司應阻止百姓食用本屬於祭司食用的聖物;另一方面,英王欽定本的邊註、加爾文(Calvin)、克諾貝爾(Knobel)、尊茲(Zunz)、里格斯(Riggs)和蘭格則將其理解為「在食用時擔負罪孽」。後者更符合本章的主題,且更可取。七十士譯本通過使用 ἐαυτούς(他們自己)也是這樣理解的。胡比岡(Houbigant)亦然。

Lev 22:18。撒馬利亞五經、14 份手稿和所有古代譯本都補充了「寄居的」。

Lev 22:18。קָרְבָן(供物)。參見 Lev 2:1 的文本註釋 2。

Lev 22:19。לִרְצנְכֶם(為你們蒙悅納)。參見 Lev 1:3 的文本註釋 5。亦參見 Lev 22:21。

Lev 22:21。בַצֹּאן 包括綿羊(英王欽定本)和山羊(邊註)。因此,使用通用的概括術語更好。

Lev 22:22。關於 חָרוּץ 的精確含義,權威們意見不一。七十士譯本 γλωσσότμητον = 舌頭被割;塔爾古姆(Targ. Jon.)= 眼瞼被撕裂;耶柔米(Jerome)= 有疤痕。英王欽定本遵循了昂克羅塔爾古姆(Targ. Onk.)的含義,該含義可被認為足夠概括,包含了所有其他含義。

Lev 22:22。יַבֶּלֶת,陰性形容詞,來自 יָבַּל = 流動。這是聖經中僅出現一次的詞(ἅπ. λεγ.),但其含義似乎毫無疑問。

Lev 22:23。שֶׂה 既不是特指羔羊(英王欽定本),也不是特指山羊羔(邊註),而是兩者皆可。參見 Lev 22:21 的文本註釋 14。格塞紐斯(Gesen.):「與集合名詞 צֹאן(羊群)相對應的單位名詞,指綿羊或山羊。」

Lev 22:23。שָׂרוּעַ 指的是對應部位(如兩條腿或兩隻眼睛)不對稱的動物,其中一個比應有的長或大;而 קָלוּט 則表示某部位比正常發育的同類部位小。

Lev 22:24。根據所有權威,前一句指的是古人實行的四種閹割方式(參見亞里斯多德《動物史》ix. 37, 3,以及克諾貝爾和凱爾引用的其他權威);後一句附帶地包含了在該地絕對禁止此類習俗的規定,與獻祭無關,因為希伯來文中沒有「獻祭」一詞。這是約瑟夫(Josephus,《古猶太史》iv. 8, 40)和一般猶太權威的解釋。七十士譯本、塔爾古姆和武加大譯本也是如此。然而,英王欽定本的含義在敘利亞譯本中可以找到,並得到克諾貝爾和蘭格的支持,後者明確表示:「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閹割動物在以色列並非普遍禁止,只是閹割過的動物不得作為祭物獻上。」

Lev 22:25。בֶּן־נֵכָר,與 Lev 22:10 的 זָר 和 Lev 22:18 的 גֵּר 是不同的詞,可能指外國人,甚至不是在該地寄居的。

Lev 22:28。參見 Lev 22:23 的註釋 17。אֹתוֹ וְאֶת־בְּנוֹ 使用陽性形式;但羅森米勒指出,對於畜類,動詞以及名詞和形容詞都不區分性別。

釋經與評論

凱爾對本章的分析非常清晰。「Lev 22:1–16。對聖物的敬畏。——關於此事的律法是(1)任何已不潔的祭司不得觸摸或食用它們(Lev 22:2–9),以及(2)任何非祭司家庭成員的人不得食用它們(Lev 22:10–16)。Lev 22:17–33。蒙悅納的祭物。」蘭格對本章的介紹如下:「保持祭物的聖潔必須與保持祭司職位的聖潔相稱,因為這本質上是保持祭司職位聖潔的一種表達。這一點受到了最強烈的堅持。」然而,整個利未體系的中心與其說是祭司,不如說是祭物,祭司是為了祭物的緣故,正如本章所明確指出的,而不是相反。當然,祭物出現得更早,其必要性也更為根本。因此,祭司的象徵性聖潔必須被視為他們獻上蒙悅納祭物的必要條件。蘭格對本章的分析如下:「a. 關於祭司的行為,Lev 22:3–9。b. 關於平民的行為,Lev 22:10–16。c. 關於祭牲的狀況,特別是排除一切有缺陷之物,Lev 22:17–25;但也包括每一種適當的祭物都必須以正確的方式獻給耶和華,或作為感恩祭食用,Lev 22:26–33。」

本章由三次神聖的傳達組成,全部給予摩西,第一次(Lev 22:1–16)傳達給亞倫及其子孫,規定祭司在何種條件下不得觸摸祭物(1–9),以及除祭司外誰可以分食祭物(10–16);第二次(17–25)不僅傳達給亞倫,還傳達給全以色列會眾,確定祭牲的品質;而第三次(26–33)僅給予摩西,規定了所有祭牲必須遵守的某些條件,並結束了本章。

Lev 22:1–9。關於 Lev 22:2 中困難段落的觀點,蘭格提到了他的翻譯,內容如下:「他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即他們這些有責任為我保持聖潔的人」,從而將關係代詞 אֲשֶׁר 指向「名」。其他註釋家則將其指向以色列人的聖物,如英王欽定本、七十士譯本和武加大譯本(羅森米勒、克諾貝爾、卡利施、墨菲、凱爾、克拉克等)。整節的含義無疑是祭司不應在處於不合法的祭司事奉狀態時,藉著挨近百姓的聖物來褻瀆它們。「הִנָּזֵר 加上 מִן,意為遠離、與某物分離,即不將它們視為與未分別為聖之物同等。」(凱爾)。神對祭物的悅納是藉由祭司作為神的代表食用祭物的某些部分來表達的。那些因身體殘疾而永久失去獻祭資格的人被允許食用這些祭物(Lev 21:22);但如果由處於不潔狀態的人食用,則會褻瀆耶和華的名。禁令不僅延伸到食用,還延伸到觸摸它們。Lev 22:3。「必從我面前剪除」被羅森米勒等人認為等同於「必從民中剪除」。更好的解釋(克諾貝爾、克拉克)是:「必被逐出聖所」——剝奪其祭司職分。然而,蘭格解釋說:「對於祭司家庭中任何在不潔狀態下挨近聖物的人,無論是為了獻祭還是食用祭司的祭物,都宣告了死刑。」但他隨後補充道:「與積極的死刑同時聯繫在一起的,是耶和華為自己保留的一種神秘的死亡命運。立法尚未考慮到未來對祭物更粗魯的褻瀆形式,例如撒上 2:12 等。」這是違反本段任何誡命的懲罰。Lev 22:4–6 中提到的不潔已在適當的地方處理過。這裡提到它們只是為了表明它們排除了祭司與聖物接觸的資格。Lev 22:6–7 為祭司規定了與百姓在類似情況下相同的最簡單潔淨形式,當這些形式得到遵守時,將不潔的時間限制在日落。根據神聖立法體貼的性質,隨後允許他食用祭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在 Lev 22:8 中,對於那些職責是藉著血進行贖罪的祭司,特別強調禁止食用未經適當宰殺、因此仍被血污染的動物。這一點早已禁止所有百姓(Lev 11:39–40),且違規的懲罰較輕。這裡,祭司的違規則受到 Lev 22:3 中更嚴厲的判決。加爾文指出,需要這樣的特別禁令,以免祭司認為自己憑藉職位可以免除對其他百姓具有約束力的律法。Lev 22:9。「免得因此擔罪而死」,給出了祭司疏忽遵守神誡命的一般懲罰,但不一定是指違反本段提到的每一條具體誡命的懲罰。這裡的命令,像其他地方一樣,建立在「我是耶和華,我使你們成聖」這一考量之上。

Lev 22:10–16。這構成了第一次神聖傳達的第二部分,規定了除祭司本人外,誰可以或不可以食用聖物。這與那些只能由祭司本人食用的至聖之物無關。「זָר(外人)是相對的外人;」因此,那些不是以色列人、不是利未人、不是親屬的人;在這裡,指那些不是祭司的人。他不得食用祭物的聖食,無論他作為鄰居或日工與祭司的關係多麼親近;但另一方面,被買來的奴隸,由於他已藉著割禮成為以色列人並成為祭司家庭的一員,當然可以與那些在祭司家中出生的人一起食用。這裡,家庭再次顯現出其完整的神權意義。(參見《馬太福音註釋》,第 146 頁)。由此可知,祭司已婚的女兒被排除在外;她屬於另一個家庭(如果是祭司家庭,她當然可以在那裡與他們一起食用)。然而,如果她作為無子女的寡婦或被休的婦人回到父親家中,她的權利就會恢復;但如果她有孩子,她就與孩子們組成了另一個家庭。如果一個沒有權利的人誤食了聖物,他必須將所食用的賠償給祭司,並加上五分之一。「本節僅指無關緊要之事,因為在更重大的事情上,他還被命令獻上贖愆祭(Lev 5:15)。」(克諾貝爾)。「區別在於,這裡的主題是食用舉祭中祭司份額的違規;那裡則是對耶和華分別為聖之物造成疏忽損害的違規。」[這裡提到的情況似乎完全包含在 Lev 5:15–16 的範圍內,這裡沒有明確提到贖愆祭,是因為只需表明此情況屬於需要贖愆祭的類別即可。加爾文很好地觀察到,這項禁令對於防止「聖物被視為普通食物」是必要的。——F. G.]「這裡律法也回到了『我是耶和華,我使你們成聖』。大衛的歷史(撒母耳記上 21 章)和新約對它的解釋(馬太福音 12:3)表明,必要性為這條規則提供了例外。但該規則建立在一個真理之上,即宗教必須在最強烈的意義上保持聖潔,即使在祭物中也是如此,否則罪孽將積累在信奉該宗教的百姓身上(Lev 22:16)。當以任何方式對耶和華行詭詐時,例如藉著虛假的禁食、禁慾主義與隱秘的罪惡結合、狂熱的信仰與掠奪的生活結合,自然人的男子氣概本身就會被越來越多地埋葬,百姓的交往也會越來越失去道德真理的救贖之鹽——更不用說新生的靈那精煉的火了。——『當他們食用他們的聖物時』。——那些作為聖物已不再屬於他們的東西。」(蘭格)。關於最後一句的含義,參見文本註釋 10。Lev 22:11 中關於被買來的僕人的規定很重要,因為它顯示了這些僕人如何完全與主人的家庭融為一體。該命令是在出埃及後約一年給出的,當時以色列各支派無疑包括了大量族長僕人的受割禮後裔;但沒有什麼比這裡允許祭司從任何國家購買的僕人(與從以色列任何其他家庭僱用的僕人相對)食用祭司份額的聖物,更能體現這種認同了。

利未記 22:17–25。摩西受命將此信息傳達給以色列全會眾,因為讓他們徹底熟悉獻祭者被悅納的必要條件至關重要。他們必須知曉所有的律法;但他們的注意力自然會更集中在那些直接針對他們的律法上。關於祭物的律法必然適用於所有情況,無論是出自以色列家的人,還是寄居者(利 22:18),因為它規定了祭物本身為了被悅納所必須具備的條件。首先論述的是燔祭(利 22:18–20),其次是平安祭。許願祭和甘心祭都可以是這兩類祭物中的任何一種;但關於祭物的規定則有所不同。如果是燔祭,根據利 1:3、1:10 中關於燔祭的律法,它必須是公的,且沒有殘疾;如果是平安祭,則沒有關於祭物性別的律法;但仍然要求(利 22:21)其中不可有殘疾。然而,對於甘心祭,律法的嚴格程度有所放寬(利 22:23),因此允許祭物在肢體上有某些多餘或短缺。關於許願祭與甘心祭的區別,參見利 7:15 的注釋。另一種平安祭——感謝祭,此處未提及;由於它是所有祭物中最高級的,它自然要求完美的祭物。在外邦人中,一種自然的適宜感也普遍要求祭物必須是完整的(integrus)和完美的(τελείος)。參見羅森米勒(Rosenmüller)和克諾貝爾(Knobel)在此處的豐富參考資料,以及奧特拉姆(Outram)L. I. c. 9 和博哈特(Bochart)Hieroz. I. L. II. c. 46。利 22:24 絕對禁止將任何閹割的動物作為祭物獻上。參見文本注釋。蘭格(Lange):「對這種缺陷的細緻、精確定義,要求雄性動物必須具備完美的繁殖能力,若沒有這一點,它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其作為值得稱許的奉獻的意義。」在利 22:25 中,祭司被禁止接受即使是從外人手中拿來的、帶有上述任何缺陷的祭物,因為它們的敗壞在它們裡面,即這些缺陷使它們不適合獻祭。你們上帝的食物「必須來自完美的祭物,以代表那在上帝面前可悅納的,這在道德層面上即是完美的公義。」墨菲(Murphy)。

利 22:26–33。這是最後傳達給摩西個人的信息。蘭格:「即使在沒有殘疾的祭牲中,對於獻祭者而言,仍有特定的可悅納條件。首先,祭物必須滿八天;它必須在母獸身邊待滿七天,以享受生命的充分樂趣。」參見出 22:30 中關於頭生子的同樣律法。「其原因在於,幼小的動物在生命的第一週尚未達到成熟且能獨立生存的階段。」凱爾(Keil)。值得注意的是,動物被允許獻祭的年齡,與人通過割禮進入聖約關係的年齡相同。在這個年齡,動物也開始可以食用,這一事實無疑在耶和華象徵性食物的律法中具有其意義。羅馬人也有類似的年齡限制,參見老普林尼(Pliny)《自然史》viii. 77。利 22:28 禁止在同一天宰殺母獸和幼獸,這與三次重複的誡命:「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出 23:19;出 34:26;申 14:21)相類似,並且與禁止從鳥窩中同時取走母鳥和幼鳥(申 22:6–7)的原則相同。所有這些誡命都具有教育性質,並賦予以色列人一種義務,即即便是在低等動物中,也要保持上帝所建立的親代與子代之間的關係為神聖。這條律法絕非為了野獸,而是完全為了人的緣故;他不可允許自己違背植根於其本性中的細膩情感,即使僅從功利主義的推理中看不出這條命令有何用處。《約拿單塔爾古姆》(Targ. Jon.)在命令前加上了這樣的話:「正如我們在天上的父是慈悲的,你們在地上也要慈悲。」此處的上下文將該誡命特別應用於獻祭的宰殺;但值得注意的是,所使用的詞是更為通用的 שָׁחַט(宰殺),彷彿該命令旨在適用於所有形式的宰殺。在利 22:30 中,關於在獻祭當天吃掉感謝祭的律法,從利 7:15 重複出現。這樣的重複,若非必要,至少在冗長的律法典中也是非常可取的。結尾,利 22:31–33,與第 18 章和第 19 章相似,並基於這樣一個事實:頒布命令者是耶和華——那使他們成聖,並將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耶和華。蘭格:「『我是耶和華』再次被說出以印證此命令,隨後的解釋清楚地顯示了教育性的觀點:耶和華藉著這些固定的指示,尋求將他們培養成上帝的聖潔子民。教育性的觀點是消極的:在宗教事務中,絕對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羞辱、欺騙或不忠。」

教義與倫理

I. 「整章中象徵性且明確的思想,對於每一種宗教形式,特別是對於基督教會,都具有最高的意義。它尋求一個無瑕疵、正常的祭司職分,一個不玷污反而榮耀宗教、榮耀上帝事奉的祭司職分。當我們想到祭司們常常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敗壞了他們的宗教團體,或者現在正在敗壞它,以及如此多各種各樣的精神和階級上的殘疾人玷污並醜化了如此多的會眾這一悲慘事實時,我們這一部分的內容將為我們提供強有力的見證,反對那特別導致宗教生活腐敗的鬆懈與虛假。教會的訓練首先應當是自我訓練,是教會生活的階梯。關於神職人員的選擇、測試、按立和教會巡視的多少反思,都屬於這一章。靈性之人的家庭狀況在此也根據其重要性進行了評估。」蘭格。

II. 祭司與百姓的關係在此再次被明確提出。他們與其他人受同樣的律法約束,因同樣的原因變得不潔,並以同樣的方式得到潔淨;簡言之,他們完全是以色列共同體的公民。但由於他們對上帝負有特殊的職責,這種不潔使他們無法履行職責。

III. 家庭與家長的一體性,在希伯來政體中始終表現強烈,在祭司的情況下顯得尤為清晰。家庭是希伯來共同體的單位,也是摩西律法的基礎。關於這一點,參見梅恩(Maine)的《古代法》(Ancient Law)。

IV. 關於可悅納祭物的條件,以色列人和寄居者完全相同。律法因此明確暗示,在他們親近上帝時,所有人都站在完全相同的基礎上。「沒有偏待人。」

講道與實踐

蘭格:「利未記第 22 章關注的是祭司在面對會眾的祭物時的純潔行為;涉及各種各樣的潔淨儀式,特別是根據其屬靈意義的獻祭。」

正如那些分享象徵基督之死的祭物的人被要求具備象徵性的潔淨,那些領受同一紀念物的人也必須具備屬靈的潔淨。參見林前 11:28 等。華茲華斯(Wordsworth)。祭司的全家藉著他被聖化以分享聖物;同樣,大祭司的全家也藉著祂被聖化,即祂的身體,所有信徒的蒙福團體。

但要成為這位大祭司筵席的參與者,人們不能僅僅是祂家中的寄居者,或為了利益而受僱於祂的僕人,而必須真正與祂合一,並成為祂家庭的實際組成部分。華茲華斯。

律法一再堅持,可悅納祭物的祭牲必須沒有殘疾。獻給上帝的任何東西都必須是最好的;特別是心的奉獻必須是完美且完整的。基督本人被描述為獻上自己「無瑕無疵」,而祂獻給自己的教會也必須「成為聖潔,沒有瑕疵」。弗 5:27。

藉著禁止以色列人在同一天宰殺母獸和幼獸,上帝教導他們,並透過他們教導歷世歷代的教會要慈悲;不僅對那些能理解並欣賞它的人慈悲,而且要為了美德本身而實踐這種美德——隨時隨地都要慈悲,正如我們在天上的父是慈悲的一樣。

加爾文(Calvin)從這條重複出現且在此處擴展的「祭物必須完美且無殘疾」的誡命中得出這樣的教訓:我們獻給上帝的任何東西都必須是全心全意且真實的。我們不能事奉上帝,又事奉瑪門。他將此應用於心不在焉的禱告,以及人類可能試圖獻上不完美、分裂且因此不可悅納的事奉的許多其他事情上。

腳註

[1] 利 22:5。撒馬利亞抄本和七十士譯本補充了「不潔」一詞。根據律法,「爬行動物」只有在死後才能傳遞不潔。

[2] 利 22:5。羅森米勒翻譯為:或因它(即爬行動物)而不潔的人。他將 לֹו 中的代詞指代 שֶׁרֶץ。

[3] 利 22:6。רָחַץ。參見利 14:8 的文本注釋 30。

[4] 利 22:9。שָׁמְרוּ אֶת־מִשְׁמַרְתִּי。由於英語中缺乏來自同一詞根的適當動詞和名詞,無法完全表達這一被多次深刻重複的短語的力度。參見創 26:5;利 8:35;民 3:7;民 9:19。蘭格使用了一種意譯:「他們應當遵守那當為我遵守的」。

[5] 利 22:11。撒馬利亞抄本、七十士譯本和迦勒底語譯本均為複數。

[6] 利 22:11。בְּלַחְמּוֹ。參見利 21:6 的注釋。關於 מּ 中的強音符(daghesh),參見利 4:13 的文本注釋 10。

[7] 利 22:13。十六份手稿中,比較介詞 כִּ 處為 בִּ。

[8] 利 22:14。בִּשְׁגָגָה。參見利 4:2 的文本注釋 1。

[9] 利 22:15。יָרִימוּ,直譯為他們舉起或抬起;但顯然此處的指代比舉祭更為廣泛,欽定本(A. V.)的「獻上」一詞無論如何都應保留。

[10] 利 22:16。本節的含義存疑。欽定本、派屈克(Patrick)、普爾(Pool)、凱爾等人將代詞「他們」指代百姓,並理解為祭司應阻止百姓吃本屬於祭司吃的聖物;另一方面,欽定本邊註、加爾文、克諾貝爾、尊茲(Zunz)、里格斯(Riggs)和蘭格則理解為他們在吃聖物時「擔負了罪孽」。後者更符合本章的主題,且更可取。七十士譯本通過使用 ἑαυτούς(他們自己)也是這樣理解的。胡比岡(Houbigant)亦然。

[11] 利 22:18。撒馬利亞抄本、14 份手稿和所有古代譯本都補充了「寄居的」。

[12] 利 22:18。קָרְבָן。參見利 2:1 的文本注釋 2。

[13] 利 22:19。לִרְצנְכֶם。參見利 1:3 的文本注釋 5。亦參見利 22:21。

[14] 利 22:21。בַצֹּאן 包括綿羊(欽定本)和山羊(邊註)。因此,使用通用的概括性術語更好。

[15] 利 22:22。關於 חָרוּץ 的確切含義,權威學者意見不一。七十士譯本 γλωσσότμητον = 舌頭被割的;《約拿單塔爾古姆》= 眼瞼撕裂的;耶柔米(Jerome)= 有疤痕的。欽定本遵循了《昂克羅塔爾古姆》(Targ. Onk.),其含義可被認為足夠概括,包含了所有其他解釋。

[16] 利 22:22。יַבֶּלֶת,陰性形容詞,來自 יָבַּל = 流動。這是全書僅見的詞(ἅπ. λεγ.),但其含義似乎毫無疑問。

[17] 利 22:23。שֶׂה 既非特指羔羊(欽定本),也非特指山羊羔(邊註),但兩者皆可。參見利 22:21 的文本注釋 14。格塞紐斯(Gesen.):「與集合名詞 צֹאן(羊群,即綿羊或山羊)相對應的單位名詞。」

[18] 利 22:23。שָׂרוּעַ 指的是對應肢體(如兩條腿或兩隻眼睛)不對稱的動物,其中一肢比應有的更長或更大;而 קָלוּט 則指肢體比正常發育的同類更小。

[19] 利 22:24。根據所有權威資料,前一句指的是古代實行的四種閹割方式(參見亞里斯多德《動物史》ix. 37, 3,以及克諾貝爾和凱爾引用的其他權威資料);後一句附帶地包含了在境內絕對禁止此類習俗的規定,與獻祭無關,因為希伯來文中沒有「獻祭」一詞。這是約瑟夫(Josephus,《古猶太史》iv. 8, 40)和猶太權威學者普遍的解釋。七十士譯本、塔爾古姆譯本和武加大譯本亦然。然而,欽定本的含義見於敘利亞譯本,並得到克諾貝爾和蘭格的支持,後者明確指出:「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以色列,閹割動物並未被普遍禁止,只是不得將閹割的動物作為祭物獻上。」

[20] 利 22:25。בֶּן־נֵכָר,與利 22:10 中的 זָר(外人)和利 22:18 中的 גֵּר(寄居者)不同,可能指外國人,甚至不是在境內寄居的。

[21] 利 22:28。參見利 22:23 的注釋 17。אֹתוֹ וְאֶת־בְּנוֹ 為陽性形式;但羅森米勒指出,對於畜類,動詞以及名詞和形容詞都不區分性別。

關於「聖會」(holy convocation)一詞的確切含義,除了從字面本身之外,我們沒有其他途徑可以查考。毫無疑問,在曠野生活中,這意味著百姓為了當日的目的而進行的集體聚會;同樣的意義也適用於三大節期,當時所有男性都被要求出現在聖所所在地。然而,在定居迦南之後,對於每週的安息日和贖罪日而言,這就不可能僅限於此了。這些日子裡,在全國各地的城鎮和村莊中,很可能會有為了宗教造就而舉行的聚會,並伴隨著停止工作,正如被擄歸回後在會堂(Synagogues)中所做的那樣。在三大節期的聖會期間,那些沒有前往聖所的人,很可能也舉行了類似的聚會。

除了每週的安息日外,一年中共有七次聖會:無酵節的第一日和最後一日、住棚節的第一日和最後一日、五旬節、贖罪日,以及吹角節。

23.1–44

1 耶和華對摩西說: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耶和華的節期,你們要宣告為聖會的節期,這些就是我的節期 [對他們而言,耶和華的指定日期,你們要宣告為聖會,這些就是我的指定日期 1 ]。

3 六日要做工,第七日是安息聖日,2 是聖會;你們什麼工都不可做。這是在你們一切住處向耶和華守的安息日。

4 這些 3 就是耶和華的節期,即 [這些耶和華的指定日期 1 是 ] 聖會,你們要在各個定期 [指定日期 1 ] 宣告它們。

5 正月十四日 4 黃昏的時候,是耶和華的逾越節。6 這月十五日是向耶和華守的無酵節;你們要吃無酵餅七日。7 第一日當有聖會;你們不可做什麼勞碌 5 的工。8 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七日;第七日是聖會,你們不可做什麼勞碌的工。

9 耶和華對摩西說:10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賜給你們的地,收割莊稼的時候,要將初熟的莊稼一捆 6 帶給祭司;11 他要把這一捆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使你們得蒙悅納。祭司要在安息日的次日把這捆搖一搖。12 搖這捆的日子,你們要將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 [公羊 7 ],獻給耶和華為燔祭。13 同獻的素祭 [供物 8 ],就是調油的細麵二伊法十分之二,作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為馨香的祭;同獻的 9 奠祭,要酒一欣四分之一。14 無論是餅,是烘的子粒,是新穗子,你們都不可吃,直等到把你們獻給神的供物帶來的那一天,才可以吃。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作為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15 你們要從安息日的次日,從獻搖祭禾捆的那日算起,要滿了七個安息日 10;16 到第七個安息日的次日,共計五十天,又要將新素祭 [供物 8 ] 獻給耶和華。17 要從你們的住處取出兩個搖祭的餅 11,是細麵二伊法十分之二,加酵,烤成,當作初熟之物獻給耶和華。18 又要將七隻沒有殘疾、一歲的羊羔 [公羊 7 ],一隻公牛犢,二隻公綿羊 [成年公羊 12 ],與餅一同獻上。這些與同獻的素祭 [供物 8 ] 和奠祭,要作為燔祭獻給耶和華,就是作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19 你們要獻一隻公山羊 [公山羊 13 ] 為贖罪祭,兩隻一歲的公羊羔 [公羊 7 ] 為平安祭。20 祭司要把這些和初熟餅一同作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這是獻與耶和華為聖物歸給祭司的。21 當這日,你們要宣告聖會;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作為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22 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23 耶和華對摩西說:24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七月初一,你們要守為聖安息日 [安息日 14 ],吹角作紀念,15 當有聖會。25 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

26 耶和華對摩西說:27 七月初十是贖罪日 [只有七月初十是贖罪日 16 ];你們要守為聖會,並要刻苦己心,也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28 當這日,什麼工都不可做;因為是贖罪日,要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贖罪。29 當這日,凡不刻苦己心的,必從民中剪除。30 凡當這日做什麼工的,我必將他從民中除滅。31 你們什麼工都不可做。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作為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32 這日你們要守為安息聖日 2,並要刻苦己心;從這月初九日晚上,17 到次日晚上,要守你們的安息日 [你們的安息 18 ]。

33 耶和華對摩西說:34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這七月十五日是住棚節,要在耶和華面前守這節七日。35 第一日當有聖會;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36 七日之內,你們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第八日當守聖會,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這是嚴肅會 19,什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

37 這是耶和華的節期 [指定日期 1 ],就是你們要宣告為聖會的節期,用以將火祭、燔祭、素祭 [供物 8 ]、祭物,並奠祭,各歸各日,獻給耶和華。38 這是在耶和華的安息日以外,又在你們的供物和一切還願的祭,並甘心獻給耶和華的祭以外。

39 七月十五日,當你們收藏了地的出產 [在你們收藏時 20 ],就守耶和華的節七日。第一日為安息,第八日也為安息。40 第一日要拿美好樹上的果子 [果子 21 ] 22 和棕樹上的枝子,與茂密樹的枝條 23 並河旁的柳枝,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歡樂七日。41 每年七月,要向耶和華守這節七日。這在你們世世代代作為永遠的定例。42 你們要住在棚裡七日;凡以色列家的人都要住在棚裡,43 好叫你們世世代代知道,我領以色列人出埃及地的時候,曾使他們住在棚裡。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44 於是,摩西將耶和華的節期 [指定日期 1 ] 傳給以色列人。


釋經與考證

本章由五段神對摩西的啟示組成,分別始於利未記 23:1、9、23、26、33。除了關於贖罪日(23:26)的啟示外,其餘皆指示要曉諭以色列全會眾。第一段(1–8)涉及每週安息日、逾越節及隨後的無酵節;第二段(9–22)涉及與後者相關的搖祭禾捆,以及七七節或五旬節;第三段(23–25)涉及民事新年,即教會年曆七月的新月;第四段(26–32)涉及偉大的贖罪日;最後一段(33–44)涉及住棚節。

利未記 23:2 構成了整章的標題或引言。這是所有日子與年份的完整清單,即耶和華所劃定、應從日常生活中分別出來的「指定日期」;然而,它並不包括那些也要獻上特別祭物的普通新月(民數記 28:11-15)。

利未記 23:3。首先是每週的安息日,這一天要通過完全停止一切工作和舉行聖會來遵守。關於後一個表達,請參閱初步註釋的結尾。在出埃及記 23:12-17 和民數記 28:9-29 中,每週安息日同樣被置於年度指定日期之前。此處並未給出遵守此規定的理由。它無疑是摩西之前的,在第四誡中,它被建立在神停止創造之工的榜樣之上。但這僅指在一段比例的時間內(每七天中的一天)遵守安息,因此與創造之工的實際長度無關。在申命記 5 章重申誡命時,在每週的特定日子(星期六)遵守此安息,是基於從埃及得救的經歷——這一神聖恩惠與民族誕生的偉大標記,或多或少地融入了幾乎所有的節期中。

蘭格(Lange)在本章中的大部分釋經內容已在初步註釋中給出。以下是該處之後的所有內容:

「1. 安息日。——六日的勞作是第七日安息的基礎與條件。禁止不僅是勞碌(מְלֶאכֶת עֲבֹדהָ,mele'kheth 'abhodah),也包括更高尚、更自由的業務(מְלָאכָה,melakhah),這迫使高尚的人直接內省、敬虔,從而慶祝節日。然而,安息聖日(Sabbath Sabbathon)在此已被指定用於在聖所聚集,這在曠野旅程中是可能的,而在後來的迦南,則通過會堂(Synagogues)的替代而實現(參見 Winer, Synagogen),這便是所有節日的萌芽。」——蘭格。關於曠野旅程與會堂制度建立之間近千年的間隔,請參閱初步註釋。

每週的安息日在某種意義上被包含在利未記 23:2 的指定日期中,但通過利未記 23:4 的新標題以及利未記 23:37-38 與其區分開來。它們確實是指定日期,但自人類被造之初即已指定,並非首先由摩西律法規定。該節末尾「在你們一切住處」的表達,被猶太作家解釋為無處不在,無論是在聖地之內還是之外。當然,它是如此全面;但該表達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將這些日子的聖會與年度節期的聖會區分開來。這些日子要在家中、在每個城鎮、村莊和鄉村慶祝,從而「在全國各地保持了純樸農民的知識與敬虔……這一節經文為以色列鄉村敬虔的非書面歷史提供了一個有趣的視角。」——墨菲(Murphy)。

利未記 23:4-8。利未記 23:4 本質上只是利未記 23:2 的標題重複,用以區分年度節期與每週節期。利未記 23:5-8 涉及逾越節與無酵節,此處與出埃及記 12 章及民數記 28:16-17 一樣,將兩者明確區分開來。約瑟夫(Ant. III. 10, 5)也觀察到了同樣的區別,但這兩個名稱在新約中,特別是在聖約翰福音中,已變得可以互換使用。在所有年度節期中,逾越節在教會年曆的週期中排在首位,在它所紀念的偉大歷史事件中排在首位,在義務上排在首位,在屬靈與預表論(Typology)意義上也排在首位。逾越節羊羔要在尼散月十四日「黃昏之間」被殺,並在次日晚上食用,即根據希伯來人對日子的劃分,在十五日開始時食用。但十五日開始了第一個聖會日,因此這兩個節期實際上融合為一。蘭格:「2. 無酵節。——節期從這裡開始,在更特殊的意義上,這些節期是被宣告的,在迦南地,它們也是以色列在聖所的聖會節期(針對年輕男性與成年男子)……十五日特別是無酵節(Mazzoth),持續七日,但只有第一日與最後一日在更嚴格的意義上是排除一切業務的節日。在某種意義上,收割的預備節作為第三個節期附於這兩個節期之後。此節期被推遲到未來,這證明了文本的古老性。直到進入巴勒斯坦,以色列才能收割莊稼並獻上初熟的禾捆。指的是從第一批田間產物中割下的第一捆,即大麥(關於巴勒斯坦的大麥收割,參見 Keil, p. 148)。」[譯註:p. 439。基爾(Keil)引用斐洛(Philo)與約瑟夫的話說,禾捆是大麥,並說這沒有明確提及是因為這是理所當然的。「在巴勒斯坦較溫暖的地區,大麥在四月中旬成熟,並在四月或五月初收割,而小麥則晚兩三週成熟(Seetzen; Robinson’s Pal. ii. 263, 278)。」——F. G.]「禾捆要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這是否意味著:確實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但給了祭司?從利未記 23:20 看來似乎如此。但根據出埃及記 29:24, 27,搖祭的一部分被帶到祭壇,另一部分被指定給摩西 [即亞倫及其子孫]。因此,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是搖祭的主要觀念,但肯定帶有次要觀念,即它只是理想地獻給耶和華以供祭司使用。無酵節的第一日被視為安息日,初熟的禾捆在七日中的第二日被獻上。那一天以節期祭物為標誌。但祭物很小,因為這一年還很貧瘠——價值低於後來的祭物:一隻羊羔作燔祭,二伊法十分之二的小麥細麵調油作供物,再加上四分之一欣的酒作奠祭。只有在這種條件下,以色列在收割的預備節中才蒙悅納,且禁令非常突出:在耶和華收到祂的初熟果子禾捆之前,新餅不可食用。這是曠野立法中對後代的一條律法!」[本章的第一段神聖啟示在利未記 23:8 結束。它包含了遵守安息日、逾越節的命令,以及關於遵守無酵節的一般指示。到此結束,新的啟示從利未記 23:9 開始,延伸至 23:22,包含了作為無酵節一部分的搖祭禾捆以及五旬節的命令。這種邏輯安排上的明顯錯位原因顯而易見:第一段啟示中所指示的內容要在曠野生活中立即遵守,而搖祭禾捆與五旬節則不能,也不打算在進入迦南地之前遵守。因此,這裡有一個偶然但非常有力的證據,證明了這部立法的日期。如果在曠野生活之外的任何其他時間,所有關於無酵節的條例肯定會被安排在同一個段落中。利未記 23:11。在安息日的次日。——關於這個安息日,人們持有各種觀點。根據波以圖斯派(Bœthoseans,參見 Lightfoot on Luk 6:1),教會年曆的開始被安排得使逾越節總是落在安息日,因此「安息日的次日」和五旬節總是落在每週的第一日。這一觀點已被幾位現代權威所採納,如希齊格(Hitzig)、胡普費爾德(Hupfeld)、克諾貝爾(Knobel)、庫爾茨(Kurtz)。前兩者認為禾捆是在該月 22 日節期結束後搖的;後兩者則認為是在 15 日,即第一個聖會日。這一觀點已被貝爾(Bähr)與魏瑟勒(Weiseler)駁斥,並被基爾與克拉克(Clark)拒絕,理由是這種安排幾乎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年終出現破碎或不完整的週,這當然是不可接受的。此外,節期的第一日與第七日不可能同時落在每週的安息日,且對兩者的規定相同(利未記 23:7-8),僅禁止勞碌工作。另一種觀點是,安息日是指必須落在無酵節七日中某一日的每週安息日。這是撒都該人與卡拉派猶太人的觀點,但它沒有積極的支持,且基爾(註,p. 440)的論點似乎足以駁斥它:「如果安息日不是固定的,而是可能落在七日無酵節的任何一天,因此可能在逾越節之後五或六天,那麼逾越節本身就會被迫離開它在年度節期系列中所佔據的基礎位置(參見 Ranke, Pentateuch II. 108)。」較好的觀點是七十士譯本(LXX)、斐洛、約瑟夫、塔爾古姆(Targums)以及拉比作家普遍持有的觀點,這似乎最符合文本本身,即安息日僅僅是節期安息日,即亞筆月 15 日,無論它落在每週的哪一天。因此,初熟的禾捆在 16 日被搖,從那一天起計算到五旬節的時間。「通過獻上收割的初熟禾捆,以色列人要將他們的日用飲食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他們的神,並在實踐上承認他們將收割的祝福歸功於神的恩惠。」——基爾。利未記 23:12-13 的祭物特別與搖祭禾捆相關,是對民數記 28:19-24 中規定的常規節期祭物的補充。供物加倍了(參見出埃及記 29:40;民數記 15:4;28:21),這對於收割節期是適當的;但奠祭(在利未記中僅在此處及 23:18, 37 提到)保持不變。利未記 23:14。餅……烘的子粒……新穗子是穀物通常食用的三種形式,該表達等同於禁止在搖祭禾捆之前以任何形式食用。——F. G.]

「3. 七七節(五旬節)。[利 23:15–22]。時間的確定:從無酵節的次日算起,計算七個安息日,即四十九天。隨後的第五十天,便是七七節(הַג שָׁבֻעֹת)。其核心思想是將完成的穀物收成作為新的供物獻給耶和華。這供物必須從各住處帶來,因此並非來自聖殿的常規收入:即用十分之二(伊法)細麵粉烤成的兩個搖祭餅。所烤的餅必須是有酵的,這表明酵本身並不一定象徵邪惡(參見《馬太福音注釋》第197頁)[利 11:33,美版,第245頁]。這是整個穀物收成的初熟果子,在食用新收成的糧食之前,必須先將其分別為聖獻給耶和華。」[經文中並未明確說明這一點,雖然這對於小麥而言無疑是正確的,但不可理解為也包括大麥;大麥在無酵節期間獻上搖祭禾捆後,即可合法食用。——F. G.]。「此時年景已更為豐饒,因此除了少壯公牛和兩隻公綿羊外,還必須獻上七隻公羊羔作為燔祭,並連同相應的奠祭。此外,還有一隻公山羊作為贖罪祭——這幾乎不是指無酵餅(根據基爾,第151頁),但肯定是指收割過程中常伴隨的罪。」[基爾(Keil)的精確評論(譯本第443頁)如下:「贖罪祭旨在激發以色列會眾對罪的感受與自覺,使他們在食用日常有酵餅時,不至於事奉舊性情的酵,而是向他們的主神尋求並懇求罪的赦免與潔淨。」值得注意的是,此贖罪祭既非全會眾犯特定罪時所要求的公牛(利 4:14),亦非個人所獻的母山羊(同上,28節),而是與官長所要求的一樣(同上,23節)。其原因不在於任何特殊且具體的罪,而在於選民在所有特別莊嚴的場合中,都被命令要承認那種普遍且持續存在的罪性。——F. G.]。「最後,兩隻公羊羔作為平安祭或感謝祭,結束了這個節期。這些平安祭與初熟的餅一同搖祭,即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隨後歸給祭司。即使對於這一天,一項主要的指示是將其宣告為聖會,並且在這一天,禁止一切家務勞動以及勞役。」[然而經文(利 23:21)僅包含禁止勞役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五旬節的兩隻公羊羔獻祭,是摩西律法中唯一要求全會眾獻上的平安祭。——F. G.]。「與這一莊嚴的宗教命令相連的,是一項人道的命令:收割莊稼時,必須在田角留下一些,並禁止拾取遺落的穗子,以惠及窮人(參見《路得記》)。這條命令再次明確說道: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此節期直到你們進入我賜給你們的地時才開始遵守,提奧多勒(Theodoret,利未記問題32)說,那時它「更新了對進入應許之地的記憶」。自邁蒙尼德(Maimonides,見上述蘭格注釋)以來,人們習慣將其與頒布律法聯繫起來。然而,這兩種聯繫都沒有穩固的基礎。在出 34:22 中,此節期被更具體地描述為小麥收割的初熟節,正如這裡所暗示的。這些餅與所有普通供物不同之處在於它們是有酵的,作為人民日常糧食的供物獻給賜下豐收的主(參見利 2:11–12),但根據一般律法,它們不得放在祭壇上。「『從你們的住處』這一訓令,不應像加爾文和其他人所假設的那樣(科尼利厄斯·阿·拉皮德及上述蘭格亦然),理解為每個家主都必須獻上兩個這樣的餅;它僅僅表達了一個觀念,即它們應當是為家庭日常飲食而製作的餅,而非專門為聖事目的而準備的。」——基爾。稍加思考便知,若要求以色列六十萬男丁獻上如此龐大的麵包量,且僅供祭司及其家屬食用,足以證明基爾的解釋是正確的。根據利 23:18–19 所獻的祭牲,與民 28:28–31 為同一場合規定的祭牲在兩方面有所不同:那裡沒有提到這裡所要求的平安祭(利 23:19),但這僅僅是命令細節上的差異,這種情況經常發生;此外,那裡要求兩隻少壯公牛和一隻公羊,而這裡則是一隻公牛和兩隻公羊,其餘祭祀在各方面均相同。因此,許多注釋家推測《民數記》中的祭祀僅是每日燔祭的節期擴充,而這裡所命令的則是伴隨節期特殊儀式的額外祭祀。然而,認為其中一處的數字在抄寫員手中發生了互換,這很難被視為輕率的猜測。約瑟夫(《猶太古史》iii. 10, 5)遵循了《民數記》的說法。利 23:19–20。贖罪祭和平安祭都要搖祭。根據猶太傳統,這是通過按照既定習俗引導動物前後移動來完成的。關於贖罪祭的搖祭,參見長大痲瘋者的贖愆祭,利 14:12。這兩種祭物的肉,與普通平安祭不同,應歸祭司所有。利 23:21。在這一日。七七節與其他兩個大節期不同,僅持續一天;但據說在後世,人們習慣賦予隨後的六天節日色彩,並在這些日子裡繼續獻上豐盛的祭物。此節期在這裡僅被描述為聖會,在出 23:16 被稱為收割節,在出 34:22;申 16:10 被稱為七七節、小麥初熟節,在民 28:26 被稱為初熟節。五旬節(Pentecost)這一名稱屬於後世,出現在次經(多 2:1;瑪下 12:32)及新約(徒 2:1;徒 20:16;格前 16:8)中。猶太作家常稱其為 עֲצֶרֶת(見利 23:36 的文本注釋 19),希臘文為 Ἀσαρθά。正如在自然界中,晚熟穀物的成熟與早熟穀物的成熟相連,在律法中,兩者的節期時間也相互依賴;正如當預表被本體(Antitype)吸收時,聖靈的降臨依賴於基督的復活——即逾越節安息日次日的死人初熟果子;而基督教會一直依賴復活節來遵守聖靈降臨節的紀念節期。在利 23:22 中,利 19:9–10 中已給出的命令在收割節的背景下得到了適當的重複,這在申 24:19 中結合對窮人的仁慈訓誡再次重申。

利 23:23–25。這裡開始了一段新的神聖傳達(本章的第三段),因為目前的節期與前幾個節期一樣,將立即投入實踐。蘭格:「4. 吹角節,或第七個月初一的月朔節。」[這顯然是將「第七個月的第一天」誤寫為「第一個月的第七天」。——F. G.]。「較小的月朔節在這裡未被提及:它們更多地屬於人民的日常生活和國家事務(因此見民 28:11)。此外,第七個月的月朔在這裡也僅作了簡短提及,並被顯著地描述為 Sabbathon Zikron,即作為紀念安息日的節期安息日。然而,節期的紀念是針對隨著第七個月而來的新聖期。因此,正如最初的節期——逾越節、無酵節和初熟節——構成了一個三部曲,偉大的月朔節也與隨後的贖罪日和住棚節構成了一個三部曲。這是一個歡樂之聲(תְּרוּעָח)的節期,旨在通過節日的吹奏來喚醒全國的節日氣氛,但不是用『號角』,因為號角直到《民數記》第10章才被規定,其清脆刺耳的音調適合上帝軍隊的行軍;而是用深沉的角聲、長號,它們像鐘聲一樣,與其說是激發,不如說是深深地觸動。」經文中並未提及任何樂器,見利 23:24 的文本注釋 15:但由於銀號要在所有月朔及其他節期場合吹奏(民 10:10),因此在這個月朔也必然吹奏,無論除了這些之外還使用了什麼其他樂器。「在現代猶太會堂的儀式中,詩篇 81 篇在吹角節使用。」——克拉克。據說拉比主義者的一般觀點是,這是對創造的紀念,當時「神的眾子也都歡呼」,伯 38:7。人們還提出了其他同樣富有想像力的紀念意義,但無需深究,只需承認這是新年即可。由於這是一個不需要所有人都出現在聖所的節期,因此「聖會」可能像每週的安息日一樣,在全國各地的城鎮和村莊中遵守。儘管如此,仍需在聖所獻上特別的燔祭(利 23:25),這在民 29:1–6 中被具體規定為一隻公牛、一隻公羊和七隻公羊羔,連同它們的供物和奠祭。

利 23:26–32。關於贖罪日,有一項新的傳達,其原因並非前述理由,而是為了標誌該日的重要性。這個主題在《利未記》第16章中已得到充分論述,此處無需多言。正是在這一天,而不是在月初,禧年要被宣告(利 25:9)。在這一天,人民同樣不需要聚集在聖所,聖會必須在他們家中舉行。蘭格:「5. 贖罪日。一個值得注意的異常現象是,它落在第十天。十是結束歷史的數字,是兩個五的總和,是善用或濫用的自由,是審判的數字。贖罪日作為潔淨之日構成了高潮,利未記第16章;在這裡,它是住棚節大節期的引言和先決條件(這種關係由利 23:27 的 אַךְ 顯示)。」[「通過限制性的 אַךְ,贖罪日的遵守被先驗地表現為一種特殊的遵守。 אַךְ 與其說是針對第十天,不如說是針對關於此節期的主要指示。」——基爾]。民 29:7 提供了第三種含義,即作為社會或政治的禁食日。它被稱為贖罪日(הַכִּפֻרִים)。你們要刻苦己心;路德武斷地翻譯為:「你們要刻苦身體,治死身體,治死你們的身體。」當然,從原文的表達來看,指的是賽 58:3 等處的禁食。為了使這種疏忽可見並能受到懲罰,且為了確定界限,經文說:從晚上到晚上。對於這個節期,正如前一個節期一樣,一切事務(不僅是勞動)都被禁止。」[這不可能是指第七個月的月朔,因為那一天僅禁止勞役(利 23:25)。——F. G.]。「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任何違反安息日休息和禁食的行為,都以死刑作為威脅,其嚴厲程度令人矚目。」

利 23:33–36。住棚節的條例是在單獨的傳達中給出的,因為這直到進入迦南地後才需要遵守。蘭格:「6. 住棚節(הַגּ הַסֻּכּוֹת)。該節期因在第15日而非第14日慶祝而顯得突出。」[正如無酵節開始於第一個月的15日一樣。——F. G.]。「而且,它以第八天(עֲצֶרֶת)——即結束的節日集會——來完成,參見約 7:37。」[這裡也與無酵節有類比,無酵節的七天之前是逾越節。嚴格來說,第八天並不是節期的一部分,因為利 23:34;利 23:40 宣稱節期為七天,而在申 16:13–15 和結 45:25 中根本沒有提到第八天;它也因祭祀的祭牲數量少得多而與節期本身的日子區分開來,民 29:36。此外,在希伯來人的這一天,棚子會被拆除,人們回到自己的家中。——F. G.]。「第一天和第八天是聖安息日,禁止任何形式的工作。」[然而,經文(利 23:35–36)僅禁止勞役。——F. G.]。「但區分耶和華節期的其他一切,如燔祭、供物等(利 23:37–38),都使這個節期顯得格外豐盛。」[這些祭物在民 29:12–38 中有詳細說明。它們包括每天一隻公山羊作為贖罪祭和燔祭。後者包括每天兩隻公羊和十四隻公羊羔,以及數量不等的公牛。從第一天的十三隻開始,每天減少一隻,直到第七天僅獻七隻。第八天的燔祭僅為一隻公牛、一隻公羊和七隻公羊羔。總共在祭壇上完全焚燒了七十一隻公牛,連同十五隻公羊和一百零五隻公羊羔。——F. G.]。「這再次是一個雙重節期:首先是收穫的節期,即第三次收穫,它包含了前兩次收穫,並特別將土地最珍貴的產物分別為聖獻給耶和華:給孩子的果子,給老人的酒,以及給祭司的油。」[然而,果子、油和酒在社區的所有階層中都是同樣使用的。——F. G.]。「其次,它是紀念以色列人在曠野居住時所住棚子的節期。在曠野的逗留在一年的大部分時間裡必然是一種艱辛,他們通常住在帳棚裡;但隨後是春季和夏季,那時他們可以搭建棚子,這樣的時間會特別具有節日氣氛,是天堂般自然生活的寫照。顯然,這裡的主題既不是曠野的持久苦難,也不是在迦南的定居。因此,棚子必須用美好的樹木製成。」[住棚節本身並非發生在春季或夏季,而是在深秋,即秋分後一個月或更久。沒有證據表明以色列人在曠野的任何時候不是住在帳棚裡,事實上,在他們漂流的大部分時間裡,由於樹木稀少,搭建棚子是不可能的。對棚子(succoth)的提及似乎更多是指《出埃及記》中的最初營地(參見出 12:37;出 13:20),那時他們帳棚的供應還很不完善。——F. G.]。「因此,住棚節是以色列最高的節期(與後來引入的、被狂熱所籠罩的普珥節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是最高貴、最美麗的基督教大眾節期的預表。關於單一節期,參見詞典,以及基爾(第153頁 [譯本第446頁])和克諾貝爾(第549頁)。這個節期容易帶來特殊的誘惑,這由約翰福音第8章中關於淫婦的故事所顯示。」[這一推論必須取決於所引用的段落是否為福音書的真實部分,以及它是否處於正確的位置。還應進一步注意,以色列婦女不需要住在棚子裡。——F. G.]。「但我們也可以從約翰福音第7章部分地看到,它隨著時間的推移被賦予了最豐富的象徵意義,作為一個講道節、泉水節、燈光節,是舊約節期季節的巔峰。」[值得注意的是,這個節期是所羅門選擇用於聖殿奉獻的時間,王上 8:2。——F. G.]。

「關於安息年和禧年節期序列的遵守,參見《利未記》第25章。關於後期的猶太節期,參見《基督教大眾聖經詞典》(Bibl. Wörterbuch für das Christl. Volk)中關於『節期』的條目。赫爾佐格的《實用百科全書》(Real-Encyclopädie)中也有關於後期猶太人節期的內容。」有關此節期的更多資料,請參見第39–42節。

在利 23:37–38 中,有一份摘要明確指出,這些指定的節期及其祭物,是利 23:3 中提到的每週安息日及其祭物之外的補充。「除了安息日」是一個綜合性的說法,包括了日子和當天獻上的祭物。它的意思是,就其他指定的日子而言,這些是額外的;就屬於這些節期的祭物而言,它們也是額外的。

利 23:39–43 包含了關於住棚節的額外指示。在前面的經文中沒有提到住在棚子裡,因為那裡的目標僅是將其作為一個有聖會日子的指定時間來處理。然而,在這裡,這被單獨提出作為一項必要的指示,但並未擾亂整個節期循環所呈現的單一視角。因此,沒有理由認為這是一份後來添加的獨立文獻。由於這條訓令僅涉及住在棚子裡,因此沒有重複關於聖會或祭祀的命令,也沒有提到人們回到家中的第八天。這是一個極其歡樂的節期(利 23:40),符合其作為收穫節的性質。在當時的安息年,律法要在所有階層的人民(包括「寄居的」)聽眾面前公開宣讀,申 31:9–13;尼 8:18。

在後世,兩個重要的習俗被添加到節期的日常儀式中。在每天早晨獻祭時,祭司會用金罐從西羅亞池取水,帶入祭壇並連同酒的奠祭一起澆奠。這可能啟發了我們的主在約 7:37–38 中的話語。此外,在晚上,男女聚集在婦女院中,為早晨的儀式歡慶,場面極其熱鬧。當時在院子裡豎立了兩個高台,每個台上有四盞大燈,燈芯是用祭司廢棄的衣服製成的,油由祭司的兒子們提供。許多人還手持火把,據說光芒照亮了幾乎整個城市。這個儀式似乎引出了我們的主在約 8:12 中的話:「我是世界的光。」在這些儀式中,利未人的詩班會吟唱適當的詩篇,人們則手持綠枝和果子參與其中。猶太教會和基督教會的年度節期循環之間存在著一種奇特的對比;兩者中節期都持續約六個月,但在前者中,世俗的祝福處處顯著,它始於尼散月14日,並延伸至夏季;而在後者中,思想更多地指向屬靈的祝福,它始於初冬並延伸至夏季。

教義與倫理

I. 每週的安息日是所有節期的開始和基礎,因為在此,上帝被承認為萬物和人類的創造者。通過這一點,人民與上帝聯合,從而為遵守祂所指定的其他節期做好了準備。對於舊約教會來說,這被定在第七天,以紀念他們從埃及得救,這是他們民族存在的紀元;正如對於基督教會來說,它被定在第一天,以紀念基督的復活,教會的整個存在和體制都建立在這一點上。

II. 通過將初熟的果子獻給上帝,整個收成都被聖化了,參見羅 11:16。在完成這一點之前,以色列人不得享用任何收成。上帝的恩賜是白白賜給人類的;但在他們承認賜予者之前,他們不得合法地將其據為己有。

III. 在三個收穫節期中,上帝對自然的統治得到了強調。這既是為了反對那種潛藏在許多古代異教神話中的泛神論——它會崇拜大地本身作為果子的賜予者,而這裡的敬拜是歸給大地的主,祂與大地截然不同且高於大地;也是為了反對那種將神性與祂的作為分離,使它們在某種意義上獨立於祂的自然神論,而這裡祂被承認為它們的直接統治者和每一項世俗祝福的作者。

IV. 酵,在供物中大部分是被禁止的,且完全禁止放在祭壇上,但在這裡卻被命令用於小麥收穫的初熟搖祭,其明確目的顯然是為了教導人們,人民的日常食物應通過獻給上帝的供物來聖化,從而使祂在萬事中首先被承認。

V. 來自全會眾的平安祭的特殊性,僅標誌著五旬節。在小麥收穫——人類食物的主要收穫——開始時,以與上帝交通的祭祀來標誌這一點是極其適當的。

VI. 與收穫節相關的,是禁止拾取遺落穗子,這再次突顯了對窮人的關懷。上帝總是讓窮人與我們同在,以便人類能通過他們學習效法祂,將祂賜給我們的豐盛恩典,白白地給予那些有需要的人。

講道與實踐

蘭格:「耶和華的節期與節期條例(利未記第23章)。它們的雙重基礎:1)工作,2)安息日。安息日是勞苦的終結,正如星期日是節日工作的開始。新約光照下的舊約節期。猶太逾越節是一個雙重節期;是聖誕節和復活節的預表。猶太與基督教的五旬節。猶太贖罪日與基督教升天節(參見來 9:24)。猶太住棚節與基督教收穫節。猶太的三重收穫節——逾越節、五旬節和住棚節,是自然界和恩典國度中神聖祝福的三重預表(初熟的果子、日常的麵包、節日的酒)。偉大的贖罪日,作為悔改之日,以及作為福音之日。贖罪日與受難日、聖誕節與住棚節之間的比較。所有的節期如何通過它們的歷史意義相互聯繫,並通過它們的屬靈意義相互交織。節期因綠枝而變得歡快。」

正如安息日是所有節期的基礎,每週休息日的聖化也必須永遠是將「指定時間」獻給主的先決條件。完全禁止工作的日子只有每週的安息日和贖罪日;但禁止勞役的額外日子幾乎多出一倍。因此,後者是奴隸和受僱勞工的休息日。律法希望在不完全停止生活活動的情況下,有幾天必須停止艱苦的勞動,並為那些必須從事生活苦役的人提供了最多的休息日。

這裡(利 23:40)以及申 16:11 中,關於住棚節和五旬節所命令的在主面前的歡樂,在其他地方被提升為一項更普遍的義務,申 12:12;申 12:18;申 27:7。如果歡樂在舊約時代是一項被命令的義務,那麼在基督時代就更是如此了。參見腓 4:4 等。

三大節期是聚集以色列所有男丁、促進他們共同兄弟情誼的場合。聯合敬拜在這方面的影響是非常明顯的。但特別是在住棚節,所有人都被要求住在棚子裡,在那段時間裡,等級和社會地位的區別被抹平了。因此,正如舊約時代的各處一樣,福音的原則通過象徵性的行為得到了教導,上帝子民的兄弟情誼以感性的預表和行為呈現出來。

腳註:

[1] 利 23:2。根據所有權威,詞彙 מועֵד 主要指一個固定的、指定的時間(創 21:2;耶 8:7 等),在利 23:4 中被翻譯為「節期」(in their seasons)。由此,它被用於在特定時間發生的節日(亞 8:19)。除了這些含義外,該詞還有在這些時間聚集的集會的含義,進而指一般的集會或會眾(因此有「會幕」一詞),以及集會的地點。衍生的含義在這裡不予考慮。它在本章中出現了五次,在《利未記》的其他地方除了「會幕」一詞外沒有使用。除此例外,它在《創世記》和《出埃及記》中,以及在《民數記》中通常被統一翻譯為時間或季節(設定或指定)。因此,本章中四次翻譯為「節期」是例外的,僅得到《民數記》中少數例子的支持。因此,最好使這裡的翻譯符合用法。無論哪種翻譯都存在一個困難,即贖罪日並沒有宣告聖會——這被廣泛應用於所有節期,而這對於所提到的幾乎所有細節都是嚴格正確的。但「節期」一詞還面臨另一個缺點,即贖罪日是一個禁食日。

[2] 利 23:3。翻譯必然無法傳達希伯來文 שַׁכַּת שַׁבָּתוֹן 的全部力量,這是一個僅用於摩西立法中規定的休息日和休息年的強烈表達。

[3] 利 23:4。希伯來文有 אֵלֶּה,撒馬利亞抄本前綴為 ו。根據胡比甘特(Houbigant),前者指前面提到的,後者指後面提到的。在這種情況下,撒馬利亞抄本的讀法更可取。

[4] 利 23:5。缺失的 יוֹם 在15個手抄本和撒馬利亞抄本中被補上。

[5] 利 23:7。「מְלֶאכֶת עֲבֹדהָ,工作的職業,指在某種特定職業上的勞動,例如會幕的建造,出 35:24;出 36:1;出 36:3;因此指與貿易或個人的社會職業相關的職業,如農業、手工藝等;而 מְלָאכָה 則是任何種類工作的執行,例如為烹飪食物而生火(出 35:2–3)。」——基爾。

[6] 利 23:10。עֹמֶר。欽定本在這裡翻譯為「禾捆」(sheaf)可能是正確的,根據詞典編纂者,這是該詞的主要含義。參見申 24:19;得 2:7;得 2:15 等。七十士譯本、武加大譯本和路德譯本,以及格森紐斯(Gesenius)、福斯特(Fürst)、李(Lee)等人均如此翻譯。另一方面,約瑟夫(《猶太古史》iii. 10, 5)和《密西拿》採用了其衍生的、更常見的含義,即「俄梅珥」(Omer),即作為供物與油和乳香一起獻上的穀物麵粉。也許在後世,麵粉的俄梅珥取代了最初的穀物禾捆。

[7] 利 23:12。כֶּבֶשׂ。參見利 3:7 的文本注釋 5。這裡指明了性別。

[8] 利 23:13。מִנְחָתוֹ。參見利 2:1 的文本注釋 2。代詞是陽性的,指代祭牲的性別。

[9] 利 23:13。欽定本在這裡和前一句中用定冠詞代替了陽性代詞。希伯來文 נִסְכּה 的標點符合 q'ri נסכו,這也是撒馬利亞抄本的讀法。

[10] 利 23:15。一些批評家(基爾、克拉克等人)會根據《塔木德》中 שַׁבָּת 的用法和新約中 σάββατον 的用法,將此處和利 25:8 譯為「七個星期」。然而,該詞在這裡似乎更多是作為一種修辭手法使用,如在利 25:2;利 25:4 等處,而「星期」的明確含義似乎是後來的起源。基爾所依賴的 תְּמִימֹת 與主要觀點一致。

[11] 利 23:17。撒馬利亞抄本在這裡補充了 חַלּוֹת 一詞,在欽定本中統一翻譯為「餅」(cakes),可能指所用麵包的種類。

[12] 利 23:18。אֵילִם 指強壯且完全長成的公羊,比第一句中的 כְּבָשׂים 年齡更成熟。撒馬利亞抄本、3個手抄本和七十士譯本增加了「無殘疾的」。

[13] 利 23:19。שְׂעִיר־עִזִּים。參見利 4:23 的文本注釋 21。

[14] 利 23:24。שַׁבָּתוֹן 在這裡單獨出現,沒有使用利 23:3 中使用的 שַׁבָּת。羅森穆勒(Rosenmüller)說,當這樣單獨使用時,「它僅指那些不落在每週第七天(即 שַׁבָּת,即停止工作的 κατ’ ἐξοχὴν)的節日」。因此,它應該用另一個術語來翻譯,克拉克建議的術語已被採用。

[15] 利未記 23:24。希伯來原文中並無「號角」(trumpets)一詞,因此該詞在英文譯本中應以斜體標示。希伯來文僅作 זִכְרוֹן תְּרוּעָה(zikhron teru'ah)=「歡呼聲的紀念」。תְּרוּעָה(teru'ah)一詞常與各類號角或其他樂器連用(民 31:6;利 25:9;詩 150:5),用以指稱這些樂器發出的響聲;但它也同樣頻繁地在不涉及任何樂器的情況下使用(民 23:21;伯 8:21;伯 33:26;拉 3:11;拉 3:13 等)。然而,聖殿的銀號在所有節期(包括新月)都會吹響(民 10:10),因此沒有理由質疑那項傳統,即在「吹角節」期間,全國各地普遍會吹響某種號角或角笛。七十士譯本(LXX)作 μνημόσυνον σαλπίγγων(號角的紀念),武加大譯本(Vulg.)作 memoriale clangentibus tubis(吹號者的紀念)。

[16] 利未記 23:27。אַךְ(akh)是一個限制性助詞,在此處具有強調作用。最好刪除斜體的 there shall be(將會有),並根據希伯來文以 הוּא(hu)結尾的常見句式進行翻譯。

[17] 利未記 23:32。בָּעֶרֶב(ba'erev)=「在晚上」,在一個抄本、七十士譯本(LXX)和武加大譯本(Vulg.)中被省略。

[18] 利未記 23:32。英王欽定本(A. V.)的邊註比正文更準確。希伯來原文為 תִּשְׁבְּתוּ שַׁבַּתְּכֶם(tishbetu shabbatekhem)。

[19] 利未記 23:36。עֲצֶרֶב('atsereth)是一個意義備受爭議的詞。七十士譯本(LXX)譯為 ἐξόδίόν ἐστι(節期的結束),此譯法得到弗斯特(Fürst)的辯護,並被派屈克(Patrick)採納;狄奧多勒(Theodoret)亦持此見,認為這不僅指此節期,更指整個節期循環,即 τὸ τέλος τῶν ἑορτῶν(節期的終結),基爾(Keil)亦然。米開利斯(Michaelis)利用阿拉伯語詞源,將其解釋為「壓榨葡萄」。英王欽定本(A. V.)邊註的「嚴肅會」(day of restraint)據稱由伊肯(Iken)在一篇專題論文中提倡(Con. Ikenii Dissertatt., Ludg. Batav. 1749),並被阿巴班耳(Abarbanel)及其他猶太作家採納。英王欽定本(A. V.)正文的「聚會」(assembly)則由羅森米勒(Rosenmüller,第三版)辯護,並受格塞紐斯(Gesenius)支持,這也是翁克羅斯(Onkelos)、武加大譯本(Vulg.)和敘利亞譯本(Syr.)所採用的譯法。七十士譯本(LXX)在其他地方也將此詞譯為 πανήγυρις(盛大集會,摩 5:2)和 σύνοδος(集會,耶 9:2)。該詞僅出現十次,其中五次指大節期的最後一天,另一次(耶 9:2)顯然意指「集會」。約瑟夫(Ant. iii. 10, 6)將其作為習慣用語應用於五旬節。這就是約翰福音 7:37 所指的「節期的末日,就是最大之日」。

[20] 利未記 23:39。בְּאָסְפְכֶם(be'aspekhem)。最好保留原文的不確定性,因為它並未斷定收成是否已經完全收集完畢。克拉克(Clark)認為這種情況極少發生。

[21] 利未記 23:40。希伯來原文正如英王欽定本(A. V.)邊註所指,是「果子」(fruit),即使將其解釋為(基爾語)「樹木的嫩芽與枝條」,保留此詞仍較好。然而,根據最古老的傳統,在此節期中,人們習慣一手拿著某種果子,且所有古譯本都保留了這個詞。

[22] 利未記 23:40。עֵץ הָדָר(ets hadar),直譯為「裝飾性的樹木」,這是一個通用詞,包含了下文指定的各類樹木。撒馬利亞五經(Sam.)、七十士譯本(LXX)、敘利亞譯本(Syr.)、武加大譯本(Vulg.)、詞典編纂者及大多數釋經家皆如此認為。然而,猶太傳統(納入塔爾古姆譯本及約瑟夫的 Ant. xiii. 13, 5)則將其具體理解為「香櫞」(Citron)。

[23] 利未記 23:40。עֵץ־עָבֹת(ets-'avoth)。英王欽定本(A. V.)的譯法得到幾乎所有權威的支持,意指枝葉茂密的各類樹木。所有塔爾古姆譯本都將其具體解釋為「桃金孃」(myrtles),這不可能是正確的,因為在尼希米記 8:15 關於慶祝此節期的記載中,桃金孃與茂密的樹木是分開列出的。

第 24 章
信仰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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