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利未記 24:10-23

第三部分 歷史——褻瀆者的懲罰

「藉著一個明確的例子,保持神權宗教與耶和華之名的聖潔。」

利未記 24:10-16。

「保持懲罰的聖潔,以及懲罰的區別,其巔峰是石刑。」利未記 24:17-23。——蘭格。

利未記 24:10-23

10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出來到以色列人中間。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11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耶和華的名,並且咒詛。眾人把他帶到摩西面前。(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基利的女兒。)12他們把他收在監裡,要得耶和華的指示。

13耶和華曉諭摩西說:14「把那咒詛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15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上帝的,必擔當他的罪。16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18打死牲畜的,必賠償牲畜,以命償命。19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人也必照樣向他行:20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使人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21打死牲畜的,必賠償;打死人的,必被治死。22你們寄居的和本地人,同歸一例,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23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文本與語法註釋

利未記 24:11;24:16。נָקַב(naqav)根據所有最好的批判權威,意為「辱罵」、「褻瀆」;然而,七十士譯本(LXX)和塔爾古姆譯本將其解釋為「清晰地說出」,從而體現了猶太人關於不可稱呼耶和華之名的傳統。參見釋經。

利未記 24:11;24:16。斜體字最好刪除,使意義與希伯來原文及所有古譯本完全一致,其中「名」顯然是指 κατ’ ἐξοχήν(卓越的)名,即耶和華的名。在利未記 24:16 中,希伯來原文省略了冠詞,但在撒馬利亞五經(Sam.)中已補上。

利未記 24:17-18;24:21。希伯來文在此處非常自由地使用 נֶפֶשׁ(nephesh)一詞,英王欽定本(A. V.)的邊註部分指出了這一點。將 נֶפֶשׁ 譯為「靈魂」(soul),利未記 24:17-18 將直譯為:「打死任何人的靈魂的,必被治死;打死牲畜靈魂的,必賠償;以命償命。」利未記 24:21 同樣如此。少數抄本在利未記 24:18 和 24:21 的「牲畜」前省略了 נֶפֶשׁ。

利未記 24:22。撒馬利亞五經(Sam.)使用單數。然而,該譯本的七個抄本遵循了希伯來文的複數形式。

釋經與評論

此處給出蘭格釋經的全部內容。「根據克諾貝爾,前述部分在此處顯得不連貫。但毫無疑問,所有聖別的原則——耶和華的名——理應立於此處,而保持此名聖潔的重要性,使得律法在起源時應引入一個可怕的例子。同樣,安息日違犯者的歷史也被引入(民 15:32)。」[當然,引入該敘事的直接原因是事件確實發生在向百姓傳達此律法的這一時刻,因此它構成了該律法頒布時間的強有力附帶標記之一。蘭格表明,提到它絕非不合時宜。值得注意的是,族名「以色列人」在其他地方僅見於撒下 17:25;而形容詞「以色列婦人的」僅見於此處。它被用來與「埃及人」相對,正如這兩個詞在當時營中可能被使用的那樣。同樣在撒下 17:25 中,它被用於指代十支派中的一個人,以與兩個支派相對——F. G.]。

「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埃及男人出來到以色列人中間,即他進入了後者的營地。他屬於與以色列一同旅行的寄居者(出 12:38)。作為埃及人,他當然住得稍遠,因為他不是耶和華會眾的一員;因為只有到第三代,埃及人才可以被接納(申 23:8)。」[儘管這條律法尚未頒布,但蘭格的假設完全合理,此人無疑構成了住在營地邊緣的「閒雜人」之一,參見民 11:1;11:4——F. G.]。「以色列人按著支派的家室安營」(民 2:2)。在營中發生了爭鬥;「他與以色列人之間爆發了爭吵,即他與以色列人之間」(克諾貝爾)。關於 אִישׁ(ish)代表集體的非常恰當的觀點,參見基爾的語法註釋,第 158 頁。

「歷史確實告訴我們,埃及人是如何在褻瀆耶和華的程度上不斷升級的。利未記 24:10 的文本顯示,埃及男人帶著某種傲慢進入了以色列營地的中間,他不屬於那裡。由此也可推斷,他在這裡引發了一場宗教爭吵,正如結果所證明的那樣,這只能是與一個人發生的。」[在完全缺乏對爭吵原因的可靠了解的情況下,可以注意耶路撒冷塔爾古姆和約拿單塔爾古姆中體現的傳統。根據這些傳統,該埃及人是一個埃及人的兒子,那個埃及人在埃及地殺死了一個以色列人,然後與其妻同房。她在以色列人中間生下了這個孩子,她自己屬於但支派。在曠野中,此人要求有權與但支派一起支搭帳棚,但遭到該支派一人的抵制,他們將案件帶到法官面前,法官判決對埃及人不利。在這一不利判決下出來時,他犯下了他的罪行——F. G.]。「因此,他的傲慢升級到褻瀆『那名』。這個表達:『那名』,絕對地將耶和華的名置於所有名字之上,對它的褻瀆不僅是對以色列上帝的褻瀆,也是對祂啟示的宗教、對與耶和華的聖約的褻瀆,從而也是對所有聖別之神聖源頭的褻瀆。因此他被帶到摩西面前。他被收在監裡,表明對這種聞所未聞的違法行為的懲罰尺度尚未明確。之所以未定,是因為他在嚴格意義上不屬於以色列的共同體。因此,懲罰是通過耶和華對摩西的特別啟示而宣告的。罪行的嚴重性由以下細節顯示:

「1. 石刑必須由全會眾莊嚴執行,因為褻瀆行為像咒詛一樣,壓在全會眾身上。

「2. 所有聽見褻瀆的人在執行前必須將手放在罪犯頭上。在這種贖罪之前,他們因共犯罪而受到玷污(參見利 5:1),他們必須將這種玷污從自己身上轉移到罪犯頭上。」[基爾提到申命記 21:6 中的洗手作為類比。然而,克諾貝爾認為該命令與申命記 17:7 相關,要求證人投下第一塊石頭。無論哪種情況,他們都必須以此對指控的真實性負責——F. G.]。

「3. 罪行的嚴重性首先要與一個人咒詛他的上帝(即他與他之間特殊關係中的 Elohim,在這種關係中,他可能認為,例如,這位 Elohim 對他不公)的較輕罪行進行比較。這種 קלל(qalal)可能有非常不同的程度,甚至達到說惡語的程度;因此他必擔當他的罪:首先是他的良心不安;然後是根據神權法庭判決的刑罰。」[由於這個特定的違法者是埃及人,且律法(利 24:16)普遍包括了寄居者,許多注釋家將「他的上帝」理解為他習慣敬拜的神祇。為了證實這一點,有人指出利未記 24:15 中咒詛他上帝者的懲罰僅是擔當他的罪;而在利未記 24:16 中,褻瀆(或辱罵,比咒詛更輕的表達)耶和華名的人,必被治死。由於最後一個原因,其他人堅持認為 אֱלֹהִים(Elohim)在此根本不指上帝,而是指人類官員。然而,這個理由分量很輕。在利未記 24:15 中給出的是帶有不確定懲罰的一般律法;在利未記 24:16 中,為了強調而重複了該律法,並在罪行、懲罰、執行者以及律法對寄居者與本地人的適用性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將利未記 24:15 聯繫到外邦人的神祇是極其不幸的。無法想像耶和華的律法會這樣為那些祂旨在使其受蔑視的假神提供榮譽——F. G.]。

「4. 這種石刑懲罰應適用於寄居者與以色列人,因為首先,他作為其名的褻瀆者進入了以色列會眾;其次,這證明他並非無意識地這樣做,而是對這個名字的含義有所了解。

「5. 如果接下來的懲罰條例的目的是使以色列人的刑法也適用於寄居在他們共同體中的人;那麼緊隨其後的懲罰等級形成了一個尺度,讓人清楚地了解褻瀆者對尊嚴的犯罪之嚴重性。謀殺者的死刑構成了基礎。在此之後是各種等級,根據補償律(出 21:23)嚴厲執行,但褻瀆者仍高居於謀殺者之上。這種安排的主要原因確實在於:埃及人的死刑很容易激起對寄居者的狂熱蔑視和虐待;因此,在此最恰當地強調了猶太人[以色列人]和寄居者處於同一律法之下,且謀殺寄居者也必須處以死刑。隨著此處規定的懲罰高於一切黨派狂熱的提升與聖別,不言而喻,同樣的懲罰也必須降臨在猶太人[以色列人]身上。耶和華的名再次被插入,目的是讓寄居者能與猶太人[以色列人]享有平等的司法管理,這是多麼恰當。多種誤解附著在這項立法上。猶太人對 נָקַב(naqav)的誤解(意為『命名』,而非『辱罵』、『褻瀆』)導致了猶太人的迷信,即人不可稱呼耶和華的名,其後果同樣是七十士譯本(LXX)中以 κὐριος(主)取代了耶和華,以及在德語聖經中放置『主』的名字[以及在英語中,但此處以小型大寫字母區分——F. G.],也間接地導致了耶和華的名字現在在猶太人中被翻譯為:永恆者。

「中世紀的誤解將涉及此事的刑法帶入了新約時代,其反映至今仍顯現在日內瓦教會的歷史中。提到褻瀆者的母親示羅密(和平的)、底基利(我的話)的女兒,屬於但支派,似乎只是一個明確記憶的標記。一個容忍對其共同體原則的辱罵而不做出反應的共同體,在道德上已經分崩離析。這也適用於宗教共同體。神權政治的反應不能也不應該移植到教會中;但由於它被中世紀所超越,在最近的時代,相對於這種極端,出現了一種可怕的鬆懈,它錯失了對共同體原則的傲慢者和褻瀆者進行動態反應的機會。」

本章的基礎在於希伯來人的一項事實:子女的身份地位隨父親,而非隨母親。這很可能只是在埃及出生的眾多混血後代中的一個例子,許多跟隨以色列人出埃及的「閒雜人」中,或許就有不少人擁有以色列籍的母親。由於對於非聖約子民的褻瀆者該如何懲罰產生了疑慮,摩西因此尋求神的指引。神的回應不僅解決了這個特定案件,更將希伯來律法普遍適用於寄居者。與此同時,關於殺害牲畜的刑罰,經文明確地宣告了先前僅是隱含的規定(出 21:33-36;參利 24:18, 21)。利未記 24:16 關於褻瀆罪的刑罰規定十分清晰;猶太人之所以用石頭打死聖司提反,甚至樂意打死我們的主,是因為他們對事實有錯誤的認知,而非對律法有誤解。利未記 24:17, 21 中對殺人者的死刑,不應僅被視為「同態復仇法」(lex talionis)的一部分,而應視為根據創世記 9:6 所頒布的積極性神聖命令。另一方面,利未記 24:19-20 的同態復仇法,如同摩西律法中許多其他條例一樣,具有許可與限制的性質。規範人與鄰舍相處的基本原則見於利未記 19:18;但由於百姓當時難以承擔此重任,古時那種無限制的報復行為,至少被限制在與所受傷害相當的程度內。在宣布這些普遍律法後,百姓執行了對那位埃及褻瀆者的判決。

教義與倫理

I. 基本道德律法同樣適用於全人類。任何人不得以自己與律法的賜予者沒有聖約關係,或不承認自己受其約束為由,而要求豁免。 II. 褻瀆神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必須受到最嚴厲的懲罰。 III. 公平正義要求對鄰舍所造成的任何傷害,必須給予精確的等價賠償;若涉及人身傷害,則需對加害者施以相應的懲罰。愛之律法介入,禁止受害者親自執行此刑罰;但同一律法應引導加害者以更豐厚的程度進行補償。

講道與實踐

蘭格(Lange):「褻瀆耶和華的名是以色列中最大的死罪。救恩的啟示在基督教中達到巔峰;因此,死刑在此處必須廢除。基督被控褻瀆神。新約時代的褻瀆,高於一切,是對基督裡神之恩惠的褻瀆。耶和華的名是祂聖約真理的見證——這褻瀆本身所蘊含的可怕預旨即是死亡。」

與不虔誠者通婚的禍害在此顯而易見;同樣明顯的還有不虔誠的父親對其子女生命與品格的影響。律法要求每一項指控都必須由控告者以最莊嚴的行動來證實;沒有人有權對他人提出指控,除非他能確切見證其真實性,並準備好承擔後果——若指控不實,罪責必須歸回他自己頭上。在此處,正如律法中隨處可見的一樣,神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被極度彰顯。在對報復法的容忍中,我們看到神的旨意並不總是透過祂對罪人所許可的事來體現;祂容忍許多事是「因他們心硬」。所有這些命令,以及賜給人類的一切命令,最終都建立在「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這一根基上。

新約聖經對褻瀆罪著墨不多,因為神對此罪的不悅在舊約中已表達得如此清晰,且祂的旨意始終不變。


腳註

[1] 利 24:3。撒馬利亞五經與七十士譯本(LXX)在此處插入了「和他的兒子們」,參照出 27:21。 [2] 利 24:6-7。希伯來文 מַעֲרֶכֶת(ma'arekheth,陳設),從詞源上指有序的排列,意為「行」或「堆」,兩種含義皆有使用。然而,考慮到每個餅約含六磅四分之一的細麵,相較於長二肘、寬一肘的桌子大小,此處指「堆」的可能性較大。約瑟夫(《猶太古史》III. 6, 6; 10, 7)明確指出這是當時的排列方式。 [3] 利 24:7。七十士譯本(LXX)增加了「和鹽」,這很可能應根據利 2:13 來理解,或者鹽在製作餅時已被加入。 [4] 利 24:7。לַלֶּחֶם(la-lechem,為餅)。介詞的力度存在爭議。「在……之上」與「為了」兩種含義本身皆成立。根據約瑟夫(同上),乳香被放置在餅堆上(在金杯中),同時也作為紀念為餅而燒。然而,後者含義已由「作為紀念」一詞充分表達。 [5] 利 24:9。希伯來文中缺少的代詞,在撒馬利亞五經及 8 份手抄本中補上。 [6] 基爾(Keil):「這項事奉在於:在耶和華面前燃燒的七燈臺之燈油中,以色列國彰顯了自己是一個在世界黑暗中發光的會眾;並在陳設餅中,將其在神國度田地裡的勞動果實,作為屬靈的祭物獻給耶和華。」[譯本第 451 頁]。 [7] 利 24:11, 16。נָקַב(naqab,咒詛/褻瀆),根據所有最佳批判權威,意為「辱罵」、「褻瀆」;然而,七十士譯本(LXX)與塔古姆譯本(Targums)將其解釋為「清楚地說出」,從而體現了猶太傳統中關於不可妄稱耶和華之名的禁忌。參見釋經部分。 [8] 利 24:11, 16。斜體字最好省略,讓意義完全保留如希伯來文及所有古譯本,其中「那名」顯然是指 κατ έξοχήν(kat' exochēn,卓越的/特有的),即耶和華的名。在利 24:16 中,希伯來文省略了冠詞,但在撒馬利亞五經中補上了。 [9] 利 24:17-18, 21。希伯來文在此處非常自由地使用 נֶפֶשׁ(nephesh,魂/生命),這在英王欽定本(A. V.)的邊註中有所體現。若將 נֶפֶשׁ 譯為「魂」,利 24:17-18 將直譯為:「凡擊打任何人魂的,必被治死;凡擊打牲畜魂的,必賠償;以魂償魂。」利 24:21 同理。少數手抄本在利 24:18, 21 的「牲畜」前省略了 נֶפֶשׁ。 [10] 利 25:22。撒馬利亞五經使用單數。然而,該譯本的七份手抄本遵循了希伯來文的複數形式。

第 25 章
信仰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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