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016_民數記14章01-45節

民數記 14:1-45

灰心、頑梗與審判

Num 14:1-45

1當下,全會眾大聲喧嚷;那夜百姓都哭號。2以色列眾人向摩西、亞倫發怨言;全會眾對他們說:「巴不得我們早死在埃及地,或是死在這曠野!3耶和華為什麼把我們領到那地,使我們倒在刀下呢?我們的妻子和孩子必被擄掠。我們回埃及去豈不好嗎?」4眾人彼此說:「我們不如立一個首領,回埃及去吧!」5摩西、亞倫就俯伏在以色列全會眾面前。

6探察地的人中,嫩的兒子約書亞和耶孚尼的兒子迦勒撕裂衣服,7對以色列全會眾說:「我們所窺探、經過之地是極美之地。8耶和華若喜悅我們,就必將我們領進那地,把地賜給我們;那地原是流奶與蜜之地。9但你們不可背叛耶和華,也不要怕那地的居民;因為他們是我們的食物,並且蔭庇他們的已經離開他們,有耶和華與我們同在,不要怕他們!」10但全會眾說:「拿石頭打死他們二人。」忽然,耶和華的榮光在會幕中向以色列眾人顯現。

11耶和華對摩西說:「這百姓藐視我要到幾時呢?我在他們中間行了這一切神蹟,他們還不信我要到幾時呢?12我要用瘟疫擊殺他們,使他們不得承受那地,叫你的後裔成為大國,比他們更強。」

13摩西對耶和華說:「埃及人必聽見這事,因為你曾用大能將這百姓從他們中間領上來。14他們必將這事傳給這地的居民;他們已經聽見你耶和華是在這百姓中間;因為你面對面被人看見,有你的雲彩停在他們以上;你日間在雲柱中,夜間在火柱中,在他們前面行。15如今你若把這百姓殺了,如殺一人,那些聽見你名聲的列國必議論說:16『耶和華因為不能把這百姓領進他向他們起誓應許之地,所以在曠野把他們殺了。』17現在求主大顯能力,照你所說過的話說:18『耶和華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赦免罪孽和過犯;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19求你照你的大慈愛赦免這百姓的罪孽,好像你從埃及到如今常赦免這百姓一樣。」20耶和華說:「我照著你的話赦免了他們。21然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遍地要被耶和華的榮耀充滿。22這些人雖看見我的榮耀和我在埃及與曠野所行的神蹟,仍然試探我這十次,不聽從我的話,23他們斷不得看見我向他們的祖宗所起誓應許之地。凡藐視我的,一個也不得看見;24惟獨我的僕人迦勒,因他另有一個心志,專一跟從我,我就把他領進他所去過的那地;他的後裔也必得那地為業。25亞瑪力人和迦南人住在谷中。明天你們要轉回,從紅海的路往曠野去。」

26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27「這惡會眾向我發怨言,我忍耐他們要到幾時呢?以色列人向我所發的怨言,我都聽見了。28你們告訴他們,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我必要照你們達到我耳中的話待你們。29你們的屍首必倒在這曠野,並且你們中間凡被數點、從二十歲以外、向我發怨言的,30必不得進我起誓應許叫你們住的那地;惟有耶孚尼的兒子迦勒和嫩的兒子約書亞才能進去。31但你們的婦人孩子,就是你們所說、必被擄掠的,我必把他們領進去,他們就得知你們所厭棄的那地。32至於你們,你們的屍首必倒在這曠野。33你們的兒女必在曠野飄流四十年,擔當你們的淫行,直到你們的屍首在曠野消滅。34按你們窺探那地的四十日,一年頂一日,你們要擔當罪孽四十年,你們就知道我與你們疏遠了。』35我耶和華說了,我必要這樣待這一切聚集攻擊我的惡會眾;他們必在這曠野消滅,在這裡死亡。」

36摩西所打發、窺探那地的人回來,報告那地,叫全會眾向摩西發怨言,37這些報惡信的人都遭瘟疫,死在耶和華面前。38其中惟有嫩的兒子約書亞和耶孚尼的兒子迦勒仍然存活。39摩西將這些話告訴以色列眾人,他們就甚悲哀。

40清早,有人起來上山頂去,說:「我們在這裡,我們有罪了;情願上耶和華所應許的地方去。」41摩西說:「你們為何違背耶和華的命令呢?這事不能順利了。42不要上去;因為耶和華不在你們中間,恐怕你們被仇敵殺敗了。43亞瑪力人和迦南人都在你們面前,你們必倒在刀下;因為你們退回不跟從耶和華,所以耶和華必不與你們同在。」44但他們還是擅敢上山頂去,然而耶和華的約櫃和摩西沒有出營。45於是亞瑪力人和住在那山上的迦南人都下來,擊打他們,把他們殺退,直到何珥瑪。

【文本與語法】

[Num 14:13-14。根據簡單的希伯來語慣用語,וְ–וְ(和……和……)並列連接了幾個斷言,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通常會使用從句、括號或兩者兼用——「並且」、「而且」之類,或者將它們結合在一起。參見 Exo 2:11-13。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規則,只有精細的釋經感。基爾在這種情況下翻譯為:「不僅埃及人聽見了——他們也傳開了。」

Num 14:21。וְיִמָּלֵא וגו'。在希伯來語中,被動語態可以保留遠賓語的賓格。這適用於所有在主動語態中帶有雙賓語的動詞;例如 וְהָרְאָה אֶת־הַכֹּהֵן Lev 13:49,「它將被展示(給)祭司」,這等同於「祭司將被展示(被使看見)它」。同樣地,「充滿大地(以)祂的榮耀」(關於充滿動詞後的賓格,參見 Fuerst Lex. מָלָא),在希伯來語中可以被動地呈現為「祂的榮耀是大地(的)充滿」。參見 Isa 6:3。מְלֹא כָּל־הָאָרֶץ כְּבוֹדוֹ「全地的充滿是祂的榮耀」;מְלֹא 是名詞,參見 Naegelsbach 對 Isa 6:3 的註釋。

Num 14:23; Num 14:28。連詞 אִם(如果)在誓言中使用時表示否定:因此 Num 14:23。「如果他們看見那地」,即,他們必不得看見。相反,אִם לא 表示肯定,Num 14:28,「我必照樣待你們」。

Num 14:24。וַיְמַלֵּא אַחֲרָי:參見 Num 32:11-12。這是一種孕育結構(constructio prœgnans),通過這種結構,一個運動介詞被連接到一個動詞上,賦予它原本不具備的運動感;Ewald, § 282 c。「這是 מִלֵּא לָלֶכֶת אַחֲרֵי 的孕育結構,意為『圓滿地跟隨我』」,基爾語。參見 עָנָה 與 מִן Psa 22:22,以及 חָשָׁק 與 מִן,Isa 38:17,參見 Naegelsb. Comm.。另參見 Heb 5:7,κἀὶ εἰσακουσθεὶς。

Num 14:27。עַד־מָתַי לָעֵדָה הָרָעָה;「這是一個省略句,『這惡會眾(……要到幾時呢?)』(意指『我要寬容它』),最簡單的方法正如 Rosenmueller 所建議的,從 Num 14:18 補充 אֶשָּׂא」,基爾語。英文版本補充了「我要忍耐他們」。Maurer 說:「什麼都不缺。我們在 רָעָה 中有主語,它不是屬於 עֵדָה 的形容詞,而是一個名詞,如 Hos 10:15。因此意思是:『這惡會眾(冠詞所強調的強制力)向我發怨言,要到幾時呢?』除非我大錯特錯,否則隨後的內容本身就提供了這種解釋」,即 Num 14:27 b。

Num 14:43。「כְּי־עַל־כֵּן,字面意思是『因為所以』;但原因被置於結果之前,正如我們可以說:『因此,因為這個原因,他是王子』,這具有賦予原因或理由的意義。參見 Gen 18:5; Gen 19:8; Num 10:31。」Naegelsbach’s Gram., § 110, 2. Ewald, § 353 a。—譯者註]

【釋經與評論】

  1. 會眾的叛亂,Num 14:1-10。灰心的悲傷之後,是對摩西和亞倫的憤恨。他們想要選立一個首領來對抗摩西和亞倫,並帶領他們回埃及。摩西和亞倫在神面前俯伏;因為他們的權力似乎已經蕩然無存:他們唯一的避難所就是禱告。另一方面,約書亞和迦勒英勇地站在會眾面前,嘗試用口才的力量。在他們眼中,灰心是對神的背叛。這些年輕的英雄說:「他們是我們的食物」,也就是說,我們將「像吃麵包一樣吃掉他們」。他們的蔭庇已經離開他們。他們的生存是不正常的,因為神不再保護他們;他們已經成熟,等待審判。然而,百姓非但沒有受到鼓勵,反而想要用石頭打死他們。隨後,耶和華的榮光在會幕中向以色列眾人顯現。基爾說:在會幕附近突然閃現出一道光。我們更傾向於說,這是一次神秘的事件,我們對此沒有進一步的了解。耶和華的榮光在曠野中顯現過一次(Exo 16:10);在會幕奉獻時顯現過一次(Exo 40:34);然後在第一次獻祭點火時(Lev 9:23);後來在可拉一黨面前(Num 16:19),最後又在發怨言的會眾面前,他們想讓摩西和亞倫對可拉一黨的滅亡負責(Num 17:7)。區分其顯現方式的依據在於:當百姓處於虔誠的狀態時,耶和華的榮光顯現在會幕的院子裡或上方;但當他們處於叛亂狀態時,它顯現的標記或多或少與會幕脫節。耶和華榮光最近的一次顯現是這一規則的唯一例外。在這裡,叛亂的會眾被與會幕隔絕了。目前的經文沒有說明摩西和亞倫是如何從俯伏的姿勢中站起來的。無論如何,摩西現在可以用雷霆般的言語面對百姓。可以確立一條規則:當神的百姓處於最佳狀態時,耶和華的榮光會顯現;當他們處於最糟糕的情況時,它也會顯現。
  1. 耶和華的威脅,Num 14:11-19。祂要粉碎這群藐視祂的卑劣百姓,並與摩西重新開始一段新的民族歷史。祂表達不悅的程度比在鑄造金牛犢時更強烈(Num 32:10)。這裡的表達是 Quo usque(要到幾時)。這種冒犯被稱為 נָאַץ(藐視);由於對耶和華在他們中間所行的一切神蹟持懷疑態度,這種冒犯被加劇了。摩西的代求也比上次更加懇切;儘管總體上訴諸的是相同的動機(Num 14:13-19)。他訴諸神恩典的一貫性,訴諸耶和華的榮耀。「為了這榮耀的緣故,神在後來的一段時期也沒有讓以色列在埃及滅亡;參見 Isa 48:9; Isa 48:11; Isaiah 5, 42; Isa 36:22 et seq.」(基爾語)。摩西也沒有忘記耶和華在西奈山上關於祂恩典的宣告(Num 14:18)。讓我們記住,正是這位嚴厲的立法者,一次又一次地懇求恩典和赦免。
  1. 赦免,Num 14:20。赦免是在神聖的辯證法中給予的 [按其種類分配概念——譯者註]。百姓作為一個民族,不會被滅絕,反而全地都要通過他們被耶和華的榮耀充滿。耶和華在這裡的誓言具有最高的意義,具有無與倫比的重要性。對於所有這些人 [?]。這是一個引人注目的短語,讓我們明白,對曠野中這一代人的審判本身,將為耶和華的榮耀傳遍全地做出貢獻。而這正是所發生的結果。
  1. 赦免的限制:審判的宣告(Num 14:22-25)。所有那些看見耶和華拯救神蹟,從埃及直到現在,卻仍然懷疑和悖逆的人,都不得看見迦南地;也就是說,他們必死在曠野。他們試探我這十次,也就是說,激怒我撤回應許。拉比們字面上接受了這個象徵性的整數,它代表了一個完整的歷史進程,並將不同的場合列舉如下:(1) 在紅海的怨言;(2) 在瑪拉;(3) 在汛的曠野(Exo 16:2);(4) 在利非訂;(5) 在何烈山(出埃及記 32 章);(6) 他備拉;(7) 基博羅哈他瓦;(8) 現在在加低斯;(9 和 10),對於這些數字,「在賜下嗎哪時對神命令的兩次反叛(Exo 16:20; Exo 16:27)被計算在內」。顯然,我們在這裡處理的是加低斯在可拉黨叛亂之前的兩次反叛,還有米利暗?而第一次試探是還在埃及時對摩西和亞倫的起義(出埃及記 5 章)。但沒有必要精確地對待這個整數。耶和華也沒有放過那些僅僅在內心反叛的人;祂根據內心的反叛和外在完成的叛亂,將他們分為兩類(Num 14:23)。當祂將迦勒與這些人對比時,祂僅將他視為例外中的首位。利未支派不在討論範圍內;充其量只有個人在內心受到牽連。後來約書亞也被列為例外。而未成年人和在中間時期出生的人構成了新一代的開端。迦勒「另有一個心志」,並且專一跟從耶和華。此外,他能如此勇敢地報告該地最可怕的部分——希伯崙的亞衲族地區——這對他來說是特別的功勞(參見 Jos 14:7 et seq.)。因此,這片地區將成為他的產業。我們不能將附加從句:「亞瑪力人和迦南人住在谷中」視為以下命令的動機:「明天你們要轉回」。耶和華不可能打算加強百姓的恐懼。也不能說這兩個種族主要定居在瓦迪穆雷(Wady Murreh)。因此,迦勒的統治範圍將從亞瑪力人的這一地區一直延伸到迦南人居住的低地。此外,命令「明天你們要轉回」,並不要求立即向紅海方向出發。但無論如何,他們不能再想從這一側攻擊巴勒斯坦,而必須向後轉,朝著紅海方向進入沙漠。隨後不久,他們因自己的傲慢陷入了如此悲慘的境地,以至於在近四十年過去後,他們才得以執行這一命令。
  1. 審判的加劇(Num 14:26-38)。這種加劇的重申只能用會眾長期發怨言的傾向來解釋,正如在可拉一黨滅亡後,第 17 章中也提到了同樣的事情。誓言被重複了。你們的屍首必倒在這曠野;參見 1Co 12:5。給出了發怨言者的確切年齡,從二十歲以上。約書亞的名字現在與迦勒的名字連在一起。對孩子們的應許,即他們曾被認為必死無疑的孩子們,Num 14:31。孩子們將活著,但必須作為遊牧民族帶著他們的牲畜在沙漠中生活很長一段時間,以贖回淫行,即他們父輩的精神背道。這種關於他們墮落的強大概念在我們的經文中出現了兩次;並且它後來貫穿了整本聖經(相對於耶和華與祂百姓之間婚姻形式的關係),最終在巴比倫淫婦——啟示錄中的審判形象中完成。贖罪的時間是四十年;這是一個整數,包含了遷徙的開始和結束,並在遷徙與探子四十天的遠征之間畫上了平行線。對於在神國事務上的每一次懦弱和卑劣,都需要整整一年的贖罪。重點強調的是,這一打擊首先落在了懦弱的探子身上;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他們是被突然擊殺的。兩位忠心者約書亞和迦勒的保存更為奇妙;因此他們第二次被明確地凸顯出來。
  1. 百姓的悲哀,以及從絕望到擅敢的轉變(Num 14:39-45)。這是一幅真實的圖畫,描繪了虛假的,或者至少是任性的悔改。從百姓激情的悲哀中,產生了激情的軍事遠征,這是在違背耶和華明確決定的情況下進行的,無視摩西的警告,沒有他的領導,也沒有約櫃;因此,這不是在祂旗幟下的神之軍隊。進攻的位置也對他們不利,因為亞瑪力人和迦南人從山上衝下來攻擊他們。他們被打敗並被驅散直到何珥瑪。這座城市位於「內蓋夫(Num 33:40);當時是一座王城(Jos 12:14),最終出現時,有時屬於猶大(Jos 15:30),有時屬於西緬(Jos 19:4; 1Chr 4:30)。它在士師時代初期首次獲得了這裡所使用的預言性名稱。在此之前,它被稱為洗法(Zephat,Jdg 1:17)」,諾貝爾語,詳情請參閱該書。將分散的逃亡者聚集到會幕和留在加低斯的人那裡,以及四十年的贖罪,就這樣成為了一件既定的事實。

「亞瑪力人和迦南人住在谷中」(民數記 14:25)。蘭格博士對此子句的詮釋,似乎比他所反對的觀點更為牽強,而後者恰恰是普遍被接受的觀點。這句話並非對迦勒最終產業的適當描述。無論該子句意指什麼,將其視為「明日轉回」等命令的動機是自然的(參見申命記 1:40)。將其理解為一項判決的宣告或許可行,即:「迦南人目前將繼續佔據此地,而你們必須退回沙漠。」但 בָּעֵמֶק(bā‘ēmeq,在谷中)一詞似乎否定了這種解釋。該詞本身從未泛指整個國家,而總是特指某個作為山谷的地理位置。此外,定冠詞「那谷」指向了受話者所熟知的特定山谷。因此,普遍的觀點認為,這指的是加低斯附近的山谷,那裡是提議入侵路線的天然通道。迦南人已在那裡佈陣以擊退入侵者。יושֵב(yōshēb,譯為「住」)一詞,在約書亞記 8:9 中被用來描述伏擊部隊的位置。既然以色列人無法與敵人交戰,他們就必須退回沙漠。

「並上了山頂」(民數記 14:40)。這節經文在地理參照上與民數記 14:25 緊密相連,並證實了上述觀點。此處的「山」與彼處的「谷」,其明確性皆源於同一情況,即它們就在附近,構成了加低斯周圍兩個主要的地理特徵。敘述將二者對立起來。因為迦南人在谷中,以色列人便上了山;這或許帶有敘利亞人所說的那種精神:「耶和華是山神,不是谷神」(列王紀上 20:28)。此參照至少有助於說明這兩個詞的對立用法。

「那麼,以色列人必然是朝著亞摩利人的山地前進,即瓦迪哈寧(Wady Hanein)東北部的山地,敵軍無疑集中在那裡。如果他們成功強行進入該地區,通往巴勒斯坦的兩條道路都將對他們敞開:一是經由魯海貝(Ruheibeh)和哈拉薩(Khalasah)的西線,另一條則是穿過山脈中心,經由代加特-阿美林(Dheigat el-Amerin)和瓦迪馬雷(Wady Marreh)。」(E. H. Palmer, Desert of the Exodus, 第 25 章)。同一作者將何珥瑪(Hormah)認定為塞拜塔(Sebaita),該地距離安加迪斯(Ain Gadis,即推測的加低斯所在地)僅約二十英里。「代加特-阿美林(亞摩利人的峽谷)和阿米爾角(Ras Amir,前者是切斷塞拜塔以北山脈的峽谷,後者是位於埃爾梅什里費(El Meshrifeh)西南十五英里的低矮山脈)這些名稱,似乎指向將此鄰近地區認定為亞摩利人的山地,以及探子回報後的戰場。」「塞拜塔(Sebaita)這個名字在詞源上與聖經中的洗法(Zephath)相同。洗法意為『瞭望塔』;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在同一鄰近地區發現的埃爾梅什里費(El Meshrifeh)堡壘,無論在位置還是在名稱含義上,都與此完全吻合。」參考士師記 1:17 提到洗法並說:「那城的名字叫何珥瑪」,同一作者建議,可能曾有一個名為洗法的瞭望塔,控制著通往該城所在平原的入口,而該城可能因這座塔而得名,即「瞭望塔之城」。此城後來被稱為何珥瑪。(同上,第 19 章)。

敘述已達到這樣一個點:接下來的三十八(?)年,或三十七年或更短的時間內,關於事件的順序以及以色列人的居住地或行動,出現了空白。在民數記 33:16-36 中,列舉了西奈與加低斯之間的二十個站點,若包含西奈與加低斯則為二十二個。但在申命記 1:2 中說:「從何烈山經過西珥山到加低斯巴尼亞,有十一天的路程。」選擇經由西珥山的路線表明,這並非最直接的路徑。但這二十一個站點或營地證明,這條路徑迂迴曲折,超出了我們追蹤的可能性。最後一個明確的營地在民數記 12:16 提到,即哈洗錄,它是民數記 33:16-36 中提到的西奈之後二十一個站點中的第二個。那麼,從那裡到加低斯之間還有十八個站點,這與「亞摩利人的山地」(申命記 1:19-20)相同。其中只有兩個是毫無爭議的,即位於以旬迦別(Ezion-Gaber)的阿卡巴灣源頭,以及何珥山。關於其他站點,請參見下文第 33 章。其中一些可能是探子離開的四十天期間的暫居地,最終到達加低斯,探子返回時在那裡找到了會眾。因為沒有什麼要求我們假設會眾在採取派遣探子的計劃之前就到達了加低斯。更有可能的是,他們會更早這樣做。就民數記 33:16-36 中所列的營地而言,若將其推測性地識別出來,它們與「這些站點在會眾第一次到達加低斯之前按順序排列,且民數記 33:36 的加低斯站點與本章 14 章的加低斯是同一個地方」這一觀點吻合得很好。這一觀點的優點在於,將 33 章的站點列表僅視為其所聲稱的內容,即一個按順序給出站點的目錄;它通過同一個名稱指代地點,該名稱在本書其他地方也用於同一個地方;它旨在與其所在的書卷敘述相協調;它在我們無法以其他方式驗證的情況下,與在我們可以驗證的情況下(例如,加低斯、何珥山——阿伯、以耶亞巴琳,參見民數記 20:1;20:22;22:10-11 及 33:37;33:44)一樣準確地給出了站點順序。將利提瑪(民數記 33:18)視為加低斯的另一個名稱(Kurtz, II., § 30, 1; Keil),或將比尼亞干(Bene-jaa-kan)視為加低斯的另一個名稱(蘭格博士下文對民數記 21:10-20 的註釋),這將使第 33 章的目錄在名稱使用上顯得隨意,從而使其在民數記中顯然被記錄的目的變得毫無價值。

有些人持上述觀點,認為利提瑪(民數記 33:18)之後到加低斯(民數記 14:36)之間提到的站點,發生在使會眾第二次回到加低斯的漂流中(Bib. Comm. on xxxiii.; Smith’s Bib. Dict. “Wanderings”)。但同樣容易設想它們發生在離開哈洗錄到第一次到達加低斯之間的時期。這一點從仔細觀察我們書中關於那次旅程的細節中可以看出。常見的錯誤是忽略了從西奈到加低斯的旅程是緩慢進行的證據。

關於旅程不會匆忙進行的暗示,體現在營地紀律與戰術以及行軍順序的制度中。這樣的規定不會僅僅為了八十或九十天的時期而採納;如果迦南的征服在約八十天後第一次到達加低斯時就開始了,那麼這些規定將無法得到遵守,就像後來約書亞開始征服時那樣。

此外,行軍直到哈洗錄的細節揭示了極大的審慎。「三天的路程」(民數記 10:33)是從西奈到基博羅哈他瓦所需要的,這對普通旅行者來說僅是一天的路程(E. H. Palmer, 同上,第 25 章)。這可以作為這樣一支龐大隊伍所能進行的短程階段的一個例子。因此,申命記 1:2 中提到的十一天的路程,並不意味著像以色列數百萬人這樣的隊伍可以在那段時間內走完從西奈到加低斯的距離,正如有些人所假設的那樣(Kurtz, III., p. 245)。E. H. Palmer(同上,第 30 章)提供了一張表格,顯示民數記 33 章中提到的站點(就已識別的部分而言),對於現代旅行者來說,從西奈到加低斯恰好需要十一天的路程。除此之外,因米利暗的緣故在哈洗錄停留七天(民數記 12:14),以及探子四十天的偵察,都表明這次旅程絕非匆忙進行。

此外,比較民數記 10:11 與 13:20 可見,從西奈出發是在二月二十日(或五月中旬),而會眾在「葡萄初熟的時候」(大約八月一日)到達加低斯。由此顯示的最短時期(換句話說,將此視為屬於同一年)大約是七十天,最多八十天。就其本身而言,對於這樣一支隊伍來說,完成到加低斯的旅程是一個非常短的時間。儘管如此,這所做的也僅僅比從蘭塞到西奈所完成的稍微多一點。但是,正如已經表明的那樣,我們的敘述暗示了與這種速度完全相反的情況。我們實際上擁有這次旅程中八十天的記錄,即:

從西奈到基博羅哈他瓦(民數記 10:33):3 天 在基博羅哈他瓦(民數記 11:20):30 天 在哈洗錄(民數記 11:35;12:14):7 天 在巴蘭(民數記 12:16;14:34):40 天 總計:80 天

因此,如果我們假設從西奈到加低斯的旅程是在同年的五月十五日到八月一日期間完成的,那麼對於這次旅程敘述中提到的許多事情,以及顯然發生過但未在民數記和申命記中提及的更多事情,就沒有留下餘地。

此外,哈洗錄對普通旅行者來說距離西奈僅兩天的路程,而到加低斯的總距離是十一天。然而,在會眾離開哈洗錄之前,他們至少已經度過了四十天,很可能更多。因此,假設哈洗錄已被正確識別(參見民數記 11:35),那麼從那裡到加低斯直到探子返回的那一刻,剩下的路程只有四十天。這將要求我們假設探子是在離開哈洗錄之前就已經被派遣,而且是在會眾出發前九(9)天,以便給他們在迦南四十天的時間。這也要求我們假設會眾行軍的速度與從埃及到迦南旅程中任何部分的進度完全不成比例,而在那些部分,數據使我們能夠精確地測量它。

因此,我們必須推斷,從西奈到加低斯的旅程至少持續了從出埃及第二年的五月到第三年的七月或八月,即十四或十五個月。參見蘭格博士下文對民數記 20:1 及後續經文的註釋,他在那裡通過不同的過程得出了類似的結果。它甚至可能持續得更久——這種可能性與上述考慮是一致的,並且保留這種可能性以應對目前被忽視的漂流歷史的需求可能是有利的。但就目前而言,我們在十四或十五個月中發現了足夠長的時間,足以容納哈洗錄和加低斯之間的十八個營地。因此,有充分的理由將民數記 33:16-36 視為其最簡單和表面上的意義,即給出直到第一次到達加低斯之前的站點順序。此外,這些考慮支持了本註釋所堅持的觀點,即對加低斯只有一次訪問,而且是一次持久的訪問。這是在不訴諸蘭格博士在解釋名稱和翻譯動詞時所採用的隨意性的情況下完成的,例如在註釋民數記 21:10-20 時。

因此,我們可以將申命記 1:46:「於是你們在加低斯住了許多日子」,視為對直到故事重新開始(再次從加低斯開始)之前三十七年或更短時間的整個時期的描述。那麼,民數記 14:25 的「明日轉回」等,就是放棄從南部入侵迦南,並轉向後來取得成功的方向的命令。這一命令開始通過民數記 20:14 及後續經文所敘述的內容來執行。「明日」對這一觀點不構成障礙。因為希伯來文 מָחָר(māchār,譯為「明日」)並沒有英語中「明日」那種有限的含義。參見創世記 30:33;出埃及記 13:14,在那裡它被翻譯為「日後」,顯然是指遙遠的未來。在加低斯的這段長期逗留是在遊牧生活中度過的(民數記 14:33,你們的兒女必在曠野作牧羊的人),當然涉及在相當大的區域內的散居和移動,這可能包括了巴蘭曠野的大部分或全部,即現在所謂的提赫沙漠(Et-Tih)。根據威爾頓(Wilton)和 E. H. Palmer 的說法,這包括了尋曠野,它(似乎與「加低斯曠野」互換使用)包含了從阿卡巴灣(Elanitic Gulf)源頭或阿卡巴(Akabah)到瓦迪加拉耶(Wady Garaiyeh)源頭的區域(參見 Desert of the Exodus, 第 25 章)。從哈洗錄到加低斯的十五個月左右的時期,使以色列人熟悉了這一區域的大部分。他們似乎在其中四處移動,因此他們在那裡的存在甚至在到達加低斯之前就已經構成了對土地的實質性佔領。如果是這樣,這將解釋為什麼以旬迦別和加低斯之間,以及加低斯和何珥山之間(民數記 33:36-37)會有如此長的距離,這似乎是此類情況中僅有的例子。在這兩種情況下,會眾的總部都在已經被會眾佔領的區域內迅速且未受阻礙地移動,而那些分散去放牧牛群的人則會從各個點聚集到集合點;第一次是在加低斯準備開始入侵迦南時(民數記 13:26),第二次是在三十七年或更短時間後的新一代(20)。這新一代人從他們遊牧生活的散居地重新聚集到加低斯,會幕和民族的總部在第 14 章的事件之後可能一直留在那裡。關於這次新的出發,民數記 20:14 及後續經文給出了敘述;我們必須將民數記 33:37 的經文視為與之平行:「他們從加低斯起行,在以東邊界的何珥山安營」,以及申命記 2:1 的經文:「此後,我們轉身,照耶和華所吩咐我的,從紅海路往曠野去,我們在西珥山繞行了許多日子。」當這一行動真正開始時,羊群和牛群很可能仍然散佈在廣闊的區域,並被帶到何珥山作為主要的集合點。

摩西給以東的信息(民數記 20:14-21)表明,其目的是沿著一條不會將會眾帶到紅海的路線前往約旦河東,這似乎與上述對民數記 14:25「轉回——從紅海路」的觀點相衝突。但申命記 2:1 暗示摩西有神聖的命令去走那條繞過西珥山的路線,他並非僅僅因為以東的拒絕才走那條路。給以東的信息可能是為了順應會眾的願望,或是出於其他動機,而摩西本人並不期望以東會同意請求。申命記 1:22 表示派遣探子也是出於類似的動機。

這篇擴展註釋預示了我們書中的一些敘述。但加低斯是西奈出發後所有漂流地理問題的關鍵,此時似乎有必要進行一種三角測量以調整其位置。沒有這一點,一個最令人不安的因素將繼續混淆對剩餘待敘述事件的考慮。——譯者註]。


第 15 章

民數記 15:1-31

第三分段 加低斯(申命記 1:19;民數記 20:1;27:14)。戰敗後在加低斯的定居。晦暗的三十八(四十)年 民數記 15:1 至 20:13

關於以色列人在加低斯逗留的總論

完全符合神權政治歷史的寫作方式,敘述略過了這四十年,沒有給我們任何關於它們的具體記錄,但在此處也僅突出了對神權政治發展重要的要素。第一件重要的事情是關於祭祀的進一步立法,其中明顯流露出一個暗示,即在曠野逗留期間祭祀活動被暫停了。第二件是區分了軟弱之罪與叛逆之罪,這一例子導致了對安息日律法更嚴格的執行,以及對一般法律條例的象徵性執行(民數記 15 章)。與執行法律規定相對立的,是屬靈主義的叛逆,即典型普遍祭司職分的觀念以狂熱的方式主張自身,並得到對長子權和長子名分權利主張的支持(民數記 16 章)。儘管有司法懲罰,但對已被消滅的狂熱分子的叛亂性附從仍在繼續,正如古代和現代歷史中經常出現類似偶像崇拜的例子(千禧年主義、天主教徒、正統主義、波拿巴主義等),只有通過受按立的祭司職分的中保所贖罪的新審判,才勉強恢復了後者的地位(民數記 17:1-13)。這種恢復通過亞倫杖開花的神秘歷史而完成(民數記 17:10-13)。隨後是對祭司職分權利的重新確認,其基礎在於其職責,以及對祭司與利未人之間關係的進一步解釋(民數記 18 章)。在這些審判的風暴中,死亡的強大統治使得建立一種簡單且普遍的淨化儀式成為必要,以消除因接觸屍體而產生的不潔。這被引入為灑聖水,由紅母牛的灰使其成聖(民數記 19:1-22)。本分段的最後一個事件無疑在時間上屬於加低斯逗留的早期,即摩西在爭鬧之水處的失敗(民數記 20:1-13)。但敘述者似乎將這段歷史放在這裡,是因為他想將選民三人組——兩兄弟及其姐妹——的死亡聯繫在一起。米利暗死於加低斯(民數記 20:1);摩西與亞倫在加低斯收到他必須在進入迦南之前死亡的通知(民數記 15:12),而亞倫在新的旅程出發後不久就去世了(民數記 15:24)。

庫爾茨(Kurtz)描繪了以色列人在這三十八年過渡期間的狀況,這與此處傳達的事實完全不符(《舊約歷史》,II., § 42)。他使用了「三十七年禁令時期」這一標題。但已經指出,將這段時期稱為三十七年禁令是不恰當的,因為毫無疑問,耶和華的立法在這段過渡期間仍在繼續,而且,阿摩司對古代以色列人所作的偶像崇拜的責備(阿摩司書 5:25 及後續經文)並不適合一個屬靈主義甚至發展到狂熱程度的時期(參見阿摩司書 2:10-11)。此外,一個處於禁令下的人民怎麼可能被天上的嗎哪餵養?誠然,庫爾茨繼續限制了禁令的概念;被拒絕的一代僅被排除在迦南地的佔有權之外。但另一方面,庫爾茨的辯論 [同上, ii. § 41] 對希齊格(Hitzig)和歌德(Goethe)關於以色列人在曠野居住的猜測是有效的。庫爾茨還表明,他認為關於申命記 8:4;參見民數記 29:5;尼希米記 9:21 [同上, § 43] 的說法存在過度的字面解釋:「一系列猶太和基督教註釋家毫不猶豫地解釋這些經文,意指以色列兒童的衣服和鞋子隨著他們的成長而生長,並且在整整四十年裡絲毫沒有磨損。」參見該作者對這種怪異字面主義的討論,查士丁殉道者(Justin Martyr)也持這種觀點;以及他對以西結書 20:10-26;阿摩司書 5:25-27 的註釋。

第一節 關於未來執行祭祀的條例。對迦南的間接應許,同時也是對祭祀的間接推遲 民數記 15:1-31

1 耶和華對摩西說: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賜給你們居住的地,3 若願意從牛群羊群中取牛羊為火祭,獻給耶和華,或是作燔祭,或是作還願祭,或是作甘心祭,或是作節期祭,要獻馨香的祭給耶和華,4 那獻供物的就當將細麵伊法十分之一,調油一欣的四分之一,獻給耶和華為素祭。5 你在燔祭或別的祭上,每有一隻羊羔,就要預備酒一欣的四分之一,作奠祭。6 若是獻公綿羊,就要用細麵伊法十分之二,調油一欣的三分之一,作素祭。7 又要用酒一欣的三分之一,作奠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8 你預備公牛作燔祭,或是作還願祭,或是作平安祭,獻給耶和華,9 就要把調油一欣半的細麵伊法十分之三,同那公牛獻上,作素祭。10 又要用酒一欣半,作奠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11 對於一隻公牛,或一隻公綿羊,或一隻綿羊羔,或一隻山羊羔,都要這樣辦理。12 你們預備的數目多少,就要照著數目辦理,每隻都這樣辦理。13 凡本地人獻火祭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都要這樣辦理。14 若有外人寄居在你們中間,或是世世代代住在你們中間,願意獻火祭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你們怎樣辦理,他也當怎樣辦理。15 對於你們會眾和寄居的外人,同歸一例,你們世世代代為永遠的條例,在耶和華面前,寄居的怎樣,你們也當怎樣。16 你們當守一條法度,一個典章,為你們和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

17 耶和華對摩西說:18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領你們進去的地,19 吃那地的糧食,就要獻舉祭給耶和華。20 你們要用初熟的麥子磨麵,做餅作為舉祭,奉獻給耶和華,好像獻禾場的舉祭一樣。21 你們世世代代要用初熟的麥子磨麵,作為舉祭奉獻給耶和華。

22 你們有錯誤,不守耶和華所曉諭摩西的這一切命令,23 就是耶和華藉摩西所吩咐你們的一切命令,自耶和華曉諭摩西的日子,以及以後你們世世代代的日子,24 若有錯誤,是會眾不知道而行了,全會眾就要獻一隻公牛犢作燔祭,作馨香的祭給耶和華,並同獻素祭和奠祭,照典章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25 祭司要為以色列全會眾贖罪,他們就必蒙赦免,因為這是錯誤;他們也把自己的供物,就是向耶和華獻的火祭,和贖罪祭,一併奉到耶和華面前,為他們的錯誤。26 以色列全會眾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必蒙赦免,因為這錯誤是百姓全體所犯的。

27 若有一人誤犯了罪,他就要獻一歲的母山羊作贖罪祭。28 那誤犯了罪的人,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使他得赦免。29 以色列中的本地人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誤犯了罪,必同歸一例。30 但那擅敢行事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褻瀆了耶和華,必從民中剪除。31 因為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違背耶和華的命令,那人總要剪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

文本與語法

[民數記 15:15。הַקָּהָל(haqqāhāl,會眾)是主格絕對形式。「至於會眾」。參見 הָאֶזְרָה(hā’ezrāh,本地人),民數記 15:29。「七十士譯本和撒馬利亞五經將 הקהל 與前文連接:『你們怎樣辦理,會眾也當怎樣辦理』,對此羅森穆勒(Rosenmueller)正確地指出,這呈現出一種幾乎無法理解的意義。」毛雷爾(Maurer)——譯者註]

釋經與評論

  1. 基爾(Keil)在該處公正地指出,這種對先前祭祀律法的修改,旨在這些悲傷和沉悶的時代,激發正在成長的新一代的希望,並將他們的注意力轉向應許之地。同時,這種律法的修改顯然是將發達的祭祀服務推遲到在迦南定居之時。在到達迦南地之前,百姓確實無法獲得素祭和奠祭的材料;初熟糧食的舉祭預設了迦南的收成。在某種程度上,血祭本身也以這些無血的附屬品為條件。克諾貝爾(Knobel)按照他的方式得出結論,認為這段經文推斷,進入迦南現在已近在咫尺!
  1. 第一條例。素祭與奠祭,民數記 15:3-16。此處的參照只能是燔祭和祭祀或平安祭這兩類,而不能是贖罪祭和贖愆祭,因為後者沒有被修改。與這些作為血祭的祭祀相對,我們的這兩個品種被稱為火祭。祭祀分為三個子類:還願祭或在需要時的獻祭;甘心祭或在繁榮時的獻祭;以及節期祭或讚美與感謝祭。素祭和奠祭的數量(參見出埃及記,第 124 頁及後續)根據犧牲品的價值而增加,即綿羊羔或山羊羔、公綿羊或公牛犢;同樣也根據犧牲品的數量而增加。同樣的律法也適用於參與獻祭的外人,無論是在獻祭方面還是在與會眾聚集方面,前提是他們是神權政治下的外人。他們必須參加五旬節以及逾越節的慶祝活動。關於素祭的更一般性規定在利未記中給出。
  1. 第二條例。新糧食的餅和碎麥的獻祭(民數記 15:18-21)。要獻上一塊粗麵餅(參見以西結書 44:30;尼希米記 10:38)。因此,收穫的獻祭也是三重的:(1)初熟的禾捆(利未記 23:11);(2)初熟的麵團,做成餅,根據本段經文;(3)初熟的麵包(利未記 23 章)。在沒有從中獻上感謝祭之前,不得享用任何形式的收穫祝福。
  1. 第三條例:關於贖罪祭(民 15:22–29)。這條例補充了利未記 4:13–21。然而,利未記那處所考慮的是「誤犯之罪」(sins of commission),而此處則是「疏忽之罪」(sins of omission)。本段區分了全會眾的疏忽之罪與個人的疏忽之罪。對於前者,其意並非指全會眾的背道——那需要以完全不同的方式來贖罪;而是指那種逐漸滋生、無意識的消沉,或是那種因無知而偏離律法標準的鬆懈。這類過犯被視為可赦免的,其證據在於:當他們開始有更好的認識後,必須先獻上燔祭與素祭,然後才獻上贖罪祭;且燔祭應為公牛,而贖罪祭僅為公山羊。根據克諾貝爾(Knobel)與凱爾(Keil)的觀點,在此情況下贖罪祭確實應先行。凱爾認為,燔祭通常是在主要祭物之前提及。但事實絕非如此:在利未記 15:15、30 中,贖罪祭先被提及,隨後才是燔祭;相反地,在利未記 12:6 中,先提到燔祭,隨後才是贖罪祭;在利未記 16:25 中,燔祭也是在贖罪祭之前焚燒。此處似乎區分了兩類情況。孕婦的不潔與痲瘋病人的不潔之間也存在差異。事實上,首先被潔淨的是燔祭,這是百姓在無知中所獻上的,藉此也間接潔淨了百姓。這就好比一個基督教會在恢復了更好的心志後,除了以往的講道外,還額外設立了一個禁食日。我們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接受凱爾的觀點,即贖罪祭必須在所有情況下先行,因為會眾與主之間已經發生了隔絕。那麼,新約的教義問答對於包含在普遍赦免中的可赦之罪有何教導呢?帶著這個問題,我們將上述區分留待進一步研究。外邦人也包含在所要獲得的赦免中,無論他是否在該錯誤中負有特定責任。關於邁蒙尼德(Maimonides)所解釋的這些過犯與外在儀式的關係,或是奧特拉姆(Outram)所建議的、以惡王統治下百姓的行為來解釋這些過犯,請參閱凱爾在該處的腳註。然而,在所考慮的偏差範圍內,必須將無意識的偏離與有意識的背叛區分開來。對於個人,贖罪祭僅要求一隻母山羊;因為律法除了在重新接納進入會眾的情況下,不會對個人強加任何非自願的燔祭。
  1. 第四條例:對耶和華有意識的頑梗之罪,或稱「舉手之罪」(民 15:30–31)。這是前一段的對立面。只有出於錯誤(בִּשְׁגָגָה,bishgagah)的罪才能藉由贖罪祭來贖罪 [參見利 4:2];但「舉手」(בְּיָד רָמָה,beyad ramah)之罪則不然。凱爾說:「舉手,彷彿他藉此向耶和華舉手,採取公開反叛祂的行動。」那有意識的惡人,彷彿在向神的天上寶座揮舞拳頭。他們的罪孽要歸到他們身上!也就是說,他們是當受咒詛、被處死的(參見創 17:14)。隨後的敘事直接作為例證;因此,它很可能被置於與此條例相關聯的位置。

腳註: [1] 火祭。 [2] 希伯來文:分離。 [3] 供物。 [4] 素祭。 [5] 那。 [6] 為了。 [7] 每一個。 [8] 本地人。 [9] 至於會眾,你們和寄居的要同歸一例。 [10] 或作條例。 [11] 誤行而不遵守。 [12] 和。 [13] 希伯來文:從眼中。 [14] 公山羊。 [15] 是個錯誤。 [16] 錯誤。 [17] 因為這是全會眾因錯誤而發生的。 [18] 犯錯。 [19] 因錯誤。 [20] 希伯來文:行。 [21] 希伯來文:舉手。 [22] 本地人。 [23] 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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