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段 干犯安息日者。重申安息日律法及一般律法
民 15:32–41
32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遇見一個人,在安息日撿柴。33遇見他撿柴的人,34就把他帶到摩西、亞倫並全會眾那裡。35他們把他收在監裡,因為當怎樣辦他,沒有24說明。耶和華對摩西說:「總要把那人治死;全會眾要在營外用石頭把他打死。」36於是全會眾將他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他,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37耶和華對摩西說:38「你吩咐以色列人,叫他們世世代代在衣服邊上作25繸子,又在邊上的26繸子上釘一根藍色帶子。39我們佩帶這27繸子,好叫你們看見,就記念耶和華一切的命令,遵行不誤,不隨從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像你們素常一樣;40使你們記念遵行我一切的命令,成為聖潔,41歸與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作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釋經與評論
本段明確指出,事件發生時以色列人在曠野,即屬於在加低斯停留的三十八年期間。但這段故事也證明了他們對安息日律法堅持得有多嚴格。在沙漠中帳棚的散佈,在許多方面可能使違反安息日律法變得容易。儘管如此,那撿柴(作柴捆)的人還是被發現了,並被拘禁起來。干犯安息日者的故事是褻瀆者故事(利未記 24 章)的姊妹篇。它就像後者一樣,作為律法一項主要要求的確證。但在本案中,他們對於刑罰的程度尚不明確。當他被帶到摩西、亞倫和會眾(即權威機構,被任命為審判官的長老團)面前時,對於他應受何種死刑尚無定義。他們沒有立即採取極端手段,即莊嚴的石刑,似乎是基於一種考慮:這種對安息日的違犯或許比褻瀆罪的罪責較輕。這體現了摩西和審判官團行事時的審慎。他們將他拘禁起來(或許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וַיַנִּיחוּ)。當時尚未明確規定。פָּרַשׁ(parash)是一個詞,正如在利未記 24:12 中,具有神聖的含義,與後來法利賽人自稱的含義截然不同。摩西必須尋求耶和華的裁決。在這種情況下,該裁決也要求在營外執行石刑,會眾必須參與其中,因為在這裡,全會眾也捲入了罪責。
[普遍公認的觀點是,干犯安息日者的事件被引入此處,是作為「擅敢行事之罪」的例證,正如蘭格博士在上述 § 5 中所暗示的那樣。同樣的聯繫也為本案的司法程序提供了自然的解釋。「當怎樣辦他,沒有說明」是不確定的,可能指審判官,也可能指神對此類案件的啟示。後者是常見的觀點。(參見倫敦《多語聖經》中除七十士譯本和武加大譯本外的所有解釋。然而,它們可能沒有獨立價值;但在本案中,所有解釋可能只是跟隨亞蘭語意譯本的引導。)但前者似乎同樣自然。短語 וַיַנִּיחוּ אֹתוֹ בַּמִּשְׁמָר וגו 似乎是說:「他們讓他留在監護中,因為沒有人決定該如何處置他。」七十士譯本:οὐ γὰρ συνέκριναν τί ποιήσωσιν αὐτον。武加大譯本:nescientes quid super eo facere deberent。七十士譯本和武加大譯本在平行經文中,將 לִפְרשׁ 指向同一個主體,即審判官。上下文暗示了他們猶豫不決的原因。剛給出的條例,包括民數記 15:1–29 的贖罪條例,是為「你們到了我賜給你們居住的地」時所制定的(民 15:2, 18)。因此,關於擅敢行事的罪(民 15:30–31),人們可能會認為刑罰只有在同樣條件下,即他們在迦南定居時才會執行。這很可能是導致審判官產生分歧的原因。問題在於,在目前的情況下,這樣的罪人是否應被處以死刑。此前已經宣告死刑將是刑罰(出 31:14–15;出 35:2)。
蘭格博士認為當時的疑慮在於安息日違犯是否可能比褻瀆罪罪責較輕,這是完全站不住腳的。他與其他人共享的觀點,即審判官對死刑的形式感到懷疑,也是如此。石刑是執行死刑的常見方式(出 17:4;民 14:10),並且在人和牲畜的案件中已經獲得了神聖的認可,作為適當的執行方式(出 19:13;出 21:28)。神對摩西回答的重點在於,該罪行必須當場處以死刑,這從總結該事件的強調性詞句中顯而易見:「他死了,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民 15:36)。
這段插曲以「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開頭。這「被適當地引入此處,是為了將不久前給出的安息日條例(出 31:14)與本章首次給出的一系列條例進行對比。後者在進入迦南定居之前並無約束力;前者則已經具有約束力。因此,違犯安息日是擅敢行事的罪,並據此受到懲罰。」《聖經註釋》(Bible Comm.)。這一事實對於確定安息日律法在舊約條例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義。它與反對褻瀆的律法一樣,是無條件的。當禮儀律法尚未生效時,它已經生效並被執行。它在象徵性條例之前,並在它們之後繼續存在。它的遵守或違犯涉及宗教中所有至關重要的部分,因為它涉及對神的忠誠問題,正如關於褻瀆的律法一樣。現在它也涉及同樣的問題。——譯者註]
這一事件的結果是,律法在更大程度上並以象徵性的形式得到了執行。但正如後來法利賽人以他們的 פָּרַשׁ 誤用了關於褻瀆和違犯安息日的律法來定罪基督一樣,隨後的條例也被用來服務於法利賽人的偽善(太 23:5)。
民 15:37–41。此後,以色列人必須在衣服上佩帶律法的紀念物。該條例在申命記 22:12 中得到了補充。繸子(zizith,源自 צִיצ,意為「裝飾、花朵、捲曲」;根據申命記,由扭曲的繩子組成,如 גְּרִילִים),作為流蘇,可以說是衣服上的花朵。根據申命記,它被繫在上衣的邊上,並用藍色紫色帶子繫住。其含義可能是,藉由忠誠的帶子,律法應對以色列人而言保持為生命的鮮花、一種裝飾。因此,不再僅僅是祭司的衣服具有象徵意義,每個以色列人的服裝也具有象徵意義——這與裁縫和婦女所製作的虛榮詩意的時尚裝飾形成了對比。然而,這個象徵後來也被律法主義的精神扭曲為自義的工具。可能在很早的時候,這種裝飾就由上衣上的特定邊緣或縫邊(七十士譯本:κράσπεδον)所補充。參見馬太福音 23:5。向下注視這些律法的標記,旨在抵消感官分散遊蕩和眼目情慾的危險。表達「隨從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非常具有深意。總之,該條例的最終目的得到了強烈強調。他們不應因心裡的私慾和眼目的妄想,而被誘入對世界的偶像崇拜慾望中。他們也不應因此忘記耶和華是救贖主和主;作為至高的位格,祂是他們那超越世界的位格的保護者。結論可以理解為:我是你們的神;因此,你們不可用世上的事物為自己製造神明。
講道提示
在曠野——一個恩典的國度——重複獻祭律法,是應許的標記,是持續訓練的標記。軟弱之罪與舉手(邪惡)之罪的區別。干犯安息日者。律法的外在紀念物:其用途;其危險(參見馬太福音 23 章)。
腳註: [24](路德譯本:表達;德威特、尊茲:決定;本生:無宣告。) [25] 繸子。 [26] 邊緣。 [27] 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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