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民數記 18:1-32

第五節 祭司職分與利未人侍奉的更明確意義。權利與義務

民數記 18:1-32

1 耶和華對亞倫說:「你和你的兒子,並你父家,要擔當聖所的罪孽;你和你的兒子,也要擔當祭司職分的罪孽。2 你要帶你弟兄利未支派,就是你父支派的人,與你一同進來,好與你聯合,服事你;只是你和你兒子,要一同在法櫃的會幕前供職。3 他們要守你所吩咐的,並守全會幕的職任,只是不可挨近聖所的器具和壇,免得他們,也免得你們,死亡。4 他們要與你聯合,也要守會幕的職任,辦會幕一切的事;只是閒雜人不可挨近你們。5 你們要守聖所和壇的職任,免得忿怒再臨到以色列人。6 我已將你們的弟兄利未人從以色列人中揀選出來,歸耶和華為賞賜,為要辦會幕的事。7 你和你的兒子要守祭司的職任,凡壇上和幔子內的事,你們要一同守之。祭司的職任,我當作賞賜給你們事奉;凡挨近的閒雜人必被治死。」

8 耶和華對亞倫說:「我已將我舉祭中的職分,就是以色列人一切分別為聖的物,都交給你經管;我把這些賜給你和你的子孫,作為恩典之約(Covenant of Grace)中永遠的定例。9 以色列人獻給我的至聖之物,就是從火中留下的,這都要歸給你。他們獻給我的每一種供物,每一種素祭,每一種贖罪祭,每一種贖愆祭,都要歸給你和你的子孫,作為至聖之物。10 你要在至聖所吃這些;凡男丁都可以吃;這對你來說是聖的。11 這也是你的:以色列人所獻的舉祭,以及他們一切的搖祭,我都賜給你和你的子孫,並與你同住的女兒,作為永遠的定例。凡你家中潔淨的人都可以吃。12 凡油中最好的,新酒中最好的,五穀中最好的,就是他們獻給耶和華的初熟之物,我都賜給你。13 凡他們帶到耶和華面前,地裡初熟之物,都要歸給你;凡你家中潔淨的人都可以吃。14 以色列中一切永獻之物都要歸給你。15 凡在一切活物中,他們帶到耶和華面前的頭生之物,無論是人是牲畜,都要歸給你;只是人頭生的,你總要贖回(Redeem);不潔牲畜的頭生,你也總要贖回。16 凡贖回的,從一月之外,你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按聖所的舍客勒,就是二十季拉,贖出來。17 但頭生的牛,或是頭生的綿羊,或是頭生的山羊,不可贖回;它們是聖的。你要把牠們的血灑在壇上,把牠們的脂油焚燒,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18 牠們的肉必歸給你,像搖祭的胸和右腿歸給你一樣。19 凡以色列人獻給耶和華一切聖物中的舉祭,我都賜給你和你的子孫,並與你同住的女兒,作為永遠的定例。這是在耶和華面前,給你和你後裔的永遠的鹽約。」20 耶和華對亞倫說:「你在以色列人的境內不可有產業,在他們中間也不可有分。我就是你的分,是你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

21 「看哪,我已將以色列中十分之一的產物,賜給利未的子孫為業,作為他們辦理會幕之事的酬勞。22 從今以後,以色列人不可挨近會幕,免得他們擔當罪孽而死。23 利未人要辦理會幕的事,擔當他們的罪孽;這要作為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在以色列人中,他們不可有產業。24 因為以色列人獻給耶和華為舉祭的十分之一,我已賜給利未人為業。所以我對他們說:在以色列人中,他們不可有產業。」

25 耶和華對摩西說:26 「你告訴利未人說:你們從以色列人那裡取了十分之一,就是我從他們那裡賜給你們為業的,你們要從那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作為舉祭獻給耶和華。27 這舉祭要算為你們的,好像場上的穀,又像酒醡的滿溢。28 這樣,你們從以色列人中所得的十分之一,也要作為舉祭獻給耶和華;你們要從這十分之一中,把獻給耶和華的舉祭交給亞倫祭司。29 從你們所受的一切禮物中,要將最好的,就是分別為聖的部分,作為獻給耶和華的舉祭。30 所以你要對他們說:當你們從其中舉起最好的部分時,這就算為利未人的收成,如同場上的收成和酒醡的收成一樣。31 你們和你們的家眷可以在任何地方吃;這是你們在會幕中服事的酬勞。32 你們舉起其中最好的部分,就不會因這緣故擔當罪孽;你們也不可褻瀆以色列人分別為聖的物,免得你們死亡。」

釋經與評論(EXEGETICAL AND CRITICAL)

藉由亞倫獻香作為代求的象徵,並以此站在活人與死人之間所成就的救贖性代贖(Atonement),以及唯獨藉此所促成的亞倫杖發芽,舊約整個祭司職分被確立為一個事實;換言之,這是上帝軍隊的中心,是聖潔國度的聖所。摩西現在從這一偉大事實中引申出其理想意義,即祭司職分的觀念:根據此觀念,祭司必須以其同情心,將百姓的罪孽,甚至利未人的罪孽,擔在心上,並由此基本義務產生祭司與利未人的權利與特殊職責。

因此,本段落細分為以下部分:1)整個祭司族系——特別是大祭司及其子孫作為贖罪的中保,利未人則作為助手與其一同服事(民 18:1-3a)。2)利未人職分的界限(可拉叛黨曾試圖打破此界限),特別是針對非利未人的界限,若不遵守,將面臨神聖憤怒(死刑)的威脅(民 18:3b-5)。3)上帝在區分利未人與祭司時所顯出的神聖喜悅。利未人被賜予亞倫子孫,祭司職分也賜予亞倫子孫。他們共同構成了聖所的人員,任何外人(גֵּר,ger,寄居者,利 22:10)、非利未人或平民,若擅自闖入,必招致死刑。因為整個國家確實是聖潔的,只有祭司是個別被分別為聖的,甚至利未人也只是個別被潔淨的,所有非不潔的人都是有條件的潔淨(民 18:6-7)。4)祭司的供養權。這包括:a. 以色列人祭物中的舉祭,只有亞倫及其子孫可以吃(民 18:8-10);b. 搖祭中的舉祭(稅收的徵收),亞倫及其子孫與女兒,即整個祭司家庭,在保持潔淨的條件下可以共同食用(民 18:11)。5)後者收入的具體說明:油、新酒、五穀及地裡一切出產的初熟之物;許願之物(獻給上帝的,חֶרֶם,cherem);頭生之物,但人與不潔牲畜的頭生必須以五舍客勒贖回,且祭牲的血與脂油必須歸於祭壇;此外還有搖祭的胸與舉祭的腿。如此確立為永遠的定例(鹽約)(民 18:12-19)。6)祭司最後的報酬是以一種神聖的放棄為條件的,對於個別祭司而言,他放棄得越多,其報酬就越豐厚;他不得在以色列中擁有固定的產業;相反,耶和華親自成為他的產業(反之,他以特殊意義成為耶和華的產業,clerus)(民 18:20)。7)利未人的收入。作為其官方服事的報酬,他們將獲得所有以色列人必須繳納的十分之一。另一方面,他們在服事中必須分擔以色列的罪孽,且不得要求土地產業。此外,他們必須將所得的十分之一作為舉祭獻給耶和華,且必須獻上其中最好的部分。這裡觀察到一個微妙的區別:民 18:23 中耶和華的話是直接對亞倫說的,亞倫作為以色列的中保,在此事上不需要摩西的中介,因為這特別關乎他的職責,且他的權利早已確立;而當耶和華命令利未人將十分之一的十分之一交給祭司時,則是透過摩西對利未人說話。此外,這裡使用了體貼的表達:「你們要將……作為舉祭獻給耶和華,交給亞倫祭司」(民 18:21-32)。

民 18:1-3a。祭司職分中較廣與較窄的贖罪範圍有所區別。聖所的罪孽是指帶給聖所的罪孽;這不僅僅是違反祭司律法和聖器規定的罪(Knobel),甚至也不僅僅是那些站在聖所中之人及其禮物所附帶的不潔與瑕疵(因為那有偉大的贖罪日),而是對中心聖所的一切攻擊、對敬拜的腐蝕,正如抱怨的會眾所表現的那樣;而亞倫的大祭司贖罪則提供了擔當(贖罪)罪孽的榜樣。所有利未人都屬於那些進行贖罪的較廣範圍;他們必須共同以代求的心靈,感受對祭司制度所犯的罪;但在此制度內部所犯的罪,則由亞倫及其子孫擔在心上。因此,大祭司同情的範圍向新約集中。讓你的弟兄與你一同親近,以至於他們依附於你(יִלָּוֹוּ,yillavu,與「利未」לֵוִי,Levi 一詞相呼應)。他們要服事你的服事,並服事整個會幕。這項祭司贖罪的條例是整個段落的基礎,參見希伯來書 5:1 及後續經文。

民 18:3-5。利未人對聖器的侵犯,不僅會給他們自己,也會給容忍此事的祭司帶來死罪。

民 18:6-7。利未人與亞倫職分的光明面。利未人被賜予亞倫子孫,同樣地,祭司職分也賜予他們。因此,他們的祭司職分建立在上帝白白恩惠(Grace)的雙重賞賜之上,利未人也在其中領受了賞賜。在各方面,原始的權利主張都被排除了。

民 18:8-10。第一類祭司收入。以色列人一切分別為聖之物的舉祭。——素祭;小型贖罪祭與贖愆祭;祭司從中領受確定的份;燔祭當然只領受皮。舉祭歸給祭司,可以說是從火中,即祭祀之火中得來的;因此它們是至聖的,只能由大祭司及其子孫在(至聖的)前院食用。關於「我將職分賜給你」(מִשְׁמֶרֶת,mishmeret,民 18:8),這裡是指「份」或「部分」(מִשְׁחָה,mishchah,此處指份額)。無論如何,大祭司有義務維護這些確定收入的權利。

民 18:11-19。第二類更普遍的收入(參見利 7:33)。搖祭的胸與舉祭的腿,以及各樣初熟之物(申 8:8;26:2 等)。凡許願分別為聖之物(參見利 27:28)。廣義上的「永獻之物」(Cherem),即奉獻給上帝之物。

民 18:20。在放棄土地產業,與祭司和利未人相應的放棄,以及他們不可估量的報酬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繫。前者是後者的條件,而非後者僅僅是對前者的安慰。近來人們談論教士的微薄支持很多,但談論巨大的屬靈補償卻很少。當然,耶和華也只是以卓越的方式成為祭司與利未人的產業。利未人沒有土地所有權(民 26:62;申 12:12;14:27;書 14:3)。他們的分是耶和華(申 10:9;18:2 及後續經文)。在耶和華裡面並與祂同在,他們擁有一切。這條對所有虔誠人而言的基本律法,在祭司職分中得到了集中與闡明。

民 18:21-32。利未人所收的十分之一,必須被視為他們地裡出產的自然收穫(民 18:27)。在此意義上,他們必須向祭司繳納應繳之物,且必須是他們所得中最好的。另一方面,他們所得的必須得到保障,如同屬於他們的收穫田地一樣(民 18:30)。因此,他們可以在任何地方隨意食用。異教祭司往往受到更好的照顧,特別是擁有大量土地的埃及祭司;關於此點,參見 Keil 的註釋。中世紀的「死手」(Manus mortua,指教會擁有的不可轉讓的土地)教導我們,祭司階級擁有土地會如何沉重地負擔國家與人民。然而,如今人們竟敢聲稱中世紀的大祭司需要整個領土才能履行其職務,儘管他有時確實以自己的方式熱衷於履行職務,而無需領土。

講道提示(HOMILETICAL HINTS)

第 18 章。對聖所的忠心照管與保護,應能防範上帝對以色列會眾的審判。祭司族系收入的屬靈意義。利未人的十分之一是以色列稅收、徵收與奉獻的基本形式。因此,不應將其以律法方式強加於基督徒的納稅義務上。

十分之一的十分之一是獻給祭司的舉祭。因此,教會中最活躍的成員是官方牧職最好的支持者。這樣就確保了祭司不必直接從百姓手中領取這些收入。為教士設立合適的供養形式是必要的。

腳註

[1] 省略「of」。 [2] 應為「shall be」。 [3] 即「見證」。 [4] 即「會幕」(Tent of Meeting)。 [5] 即「會幕」。 [6] 即「And」。 [7] (即作為上帝賜予他們的職分)。 [8] 「至於一切分別為聖之物,歸給你……等」。 [9] 「作為一份」。 [10] 「作為永遠的定例」。 [11] 「素祭」。 [12] 「贖愆祭」。 [13] 希伯來文意為「脂油」。 [14] 「給予」。 [15] 「他們地裡一切初熟之物」。 [16] 「至於其贖金(關於贖金),從一月之外(當它滿一月時),你要贖回……等」。 [17] 「五舍客勒銀子」。 [18] 「作為火祭」。 [19] 「它必歸給」。 [20] 「作為……的酬勞」。 [21] 「且不再」(省略「henceforth」)。 [22] 希伯來文意為「死亡」。 [23] 「但利未(支派),他要辦理……等」。 [24] 「舉祭」。 [25] 「你要對利未人說」。 [26] 希伯來文意為「脂油」。 [27] 省略「have」。 [28] 「會幕」。 [29] 「也不可死亡」。


第 19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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