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民數記 30:1–16

第七節 迦南地以色列家庭的規範,以關於女性誓言的律法為代表

1 摩西曉諭以色列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背信,總要照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3 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4 她父親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5 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允她,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應允她。6 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7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8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允她,就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口中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9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10 她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11 丈夫聽見,卻向她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允她,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12 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話廢了,凡她口中所出的願或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她丈夫已經廢了這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13 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定為有效,也可以廢為無效。14 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這就是堅定了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堅定了這些話。15 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把這話廢了,他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16 這是耶和華在以色列人中,關於丈夫和妻子,父親和女兒,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文本與語法

[民數記 30:2。יַחֵל(Yachel),源自 חָלָל(chalal),似乎暗示了主體本身的褻瀆,而不僅僅是以褻瀆的方式對待它。背信的話語是被褻瀆的。——A. G.]

[民數記 30:3。נֶדֶר(Neder),積極的誓願;אִסּר(Issar),約束,消極的誓願。通過誓願或起誓來約束意志。——A. G.]

[民數記 30:6。מִבְטָא(Mibta),源自「喋喋不休」的詞根——輕率、欠考慮、不謹慎的言論——就像我們的詞「喋喋不休者」。——A. G.]

釋經與考證

如果我們不是在這裡處理僅僅由其依賴地位所修正的女性誓言,並且如果我們在規範其誓言的規定中沒有看到猶太家庭的基本特徵清晰地顯現出來,那麼這一節可能僅被視為關於誓言之規定的補充(利未記 27 章;民數記 6 章)。基爾(Keil)[以及《聖經注釋》鮑姆加滕(Baumgarten)將其追溯到關於女性土地繼承的規定。——A. G.] 發現本章與前一章之間的聯繫在於獻祭,因為誓言主要與獻祭有關。然而,我們認為可以假設,以色列人在迦南地將獲得豐富祝福與豐盛的前景構成了聯繫。在曠野,他們無法獻上大祭,至少婦女不能;相反,在迦南,可以也應該獻上豐富的祭物,而在享受豐盛時,女性的天性是多麼容易做出隨意且奢侈的獻祭。以色列家庭安排的輪廓出現在以下區別中:

  1. 家長,即父親或丈夫,決定家庭中女性成員誓言的有效性,因為她們依賴於他。由於這種依賴,她們沒有絕對或無條件的許願或奉獻權。特別是在宗教義務、聖化與自我承諾方面,她們依賴於家長。如果他表示否決,婦女就從誓言中釋放出來,神算她為自由。只有一種被閹割的現代自由主義才會顛倒這種神所指定的自然秩序,並使女性成為女主人,賦予她在宗教事務上對家庭的控制權。
  2. 但家長沒有無限的否決權。只有在他聽聞誓言後立即宣佈其無效的情況下,義務才被解除。如果他保持沉默一段時間(無論長短),他就不能通過後來的干預來使誓言無效。他確實因此將自己捲入義務中,必須像為自己的過犯一樣,以贖罪祭來為未履行誓言贖罪,或承擔司法懲罰。原因顯而易見;他這樣做是容許她珍視自己獨立的假設,以及她許願的自由。婦女獲得的實踐權利取代了他的法律權利。
  3. 寡婦和被休的婦人在誓言上是自由的,因為她們不受任何男性權威和家庭管理的限制。她們本身就構成家庭,並根據女性與男性之間深刻的內在對等或平等。
  4. 可以行使否決權的不同情況是:第一,依賴性的未婚女兒的誓言;第二,帶著未履行誓言進入丈夫家的未婚妻。[「帶在她身上」עָלֶיהָ。這是關於已訂婚者的情況。《聖經注釋》:「在訂婚與結婚之間,女子住在父親家中;但她的財產歸屬於丈夫,她在個人層面上被視為屬於他,以至於對他不忠的行為就像通姦,可處以死刑(申命記 22:23–24)。因此,即使在她實際被帶回家作為妻子之前,他也有權控制她的誓言。誓言可能是在訂婚之前或之後做出的;但在這兩種情況下,她未來的丈夫,在她帶著這些誓言轉入其控制之下時,可以否決它們。」——A. G.] 第三種情況是已婚狀態下許願的妻子。

每一個誓言都是嚴格地將義務加在靈魂上,約束靈魂;但起誓的形式(民數記 30:2)在這裡出現可能是故意的。表達「口中出了」帶有對女性言語輕率與欠考慮的辯解意味。[然而,基爾和《聖經注釋》從這裡的使用中推斷出這種誓言並不罕見,這是不公平的推論。——A. G.] 基爾公正地指出:摩西向支派首領傳達這些指示,因為它們延伸到了民事生活的領域。

教義與倫理

[這些指示給予那些將被要求應用它們的人,其謹慎與明確顯示了誓言普遍的神聖性,以及在許願時應有的謹慎,以及在許願後應如何小心地遵守。這是這裡呈現的案例分析中最複雜且有趣的領域之一。敏感且病態的良心經常被那些本不該許下的誓言所困擾與負擔。傳道者的話在這裡有適當的位置:許願不還,不如不許。桑德森主教(Bishop Sanderson)對此問題進行了廣泛而充分的探討。參見巴克斯特(Baxter)的《實踐著作》。——A. G.]

講道提示

女性在宗教事務上的熱情應特別受到男性的家庭權威的約束。這一基本道德律法並未被懺悔制度所暫停。那是亞馬遜式天性與生活的源泉,不斷擴展並變得更加有害。參見米什萊(Michelet)的《關於祭司、婦女與家庭》。[任何人不得通過誓言約束自己去做神律法所禁止的事,或克制去做神明確要求的事。亨利(Henry):「對人的承諾是對財產的約束;但對神的承諾是對靈魂的約束。神對我們的應許是『阿們』的;我們對祂的應許不要成為『是』與『否』。神聖律法多麼謹慎地考慮家庭的良好秩序,並維護上級關係的權力以及下級的義務與敬畏!為了不打破這些紐帶,神自己寧願放棄祂的權利,釋放莊嚴誓言的義務。——A. G.]


第 31 章
信仰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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