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003-3_釋經與評論_第二部分

申四3。Demonstratio ad oculos(眼見為憑),關於所說的話,特別是關於順服上帝所結出的生命果子。申四1。你們的眼「親眼看見」(原文作:正在看見)。參閱申三21。分詞保留了其現在時的意義,因為上帝毀滅所造成的以色列人的缺口依然存在,而「看見的人」是指那些經受住考驗的人。申四4。在巴力毗珥(Baal-peor)。——耶和華在那裡所做的,透過以下內容得到了充分解釋:因為所有的人,等等。——參閱民數記二十五章。——巴力(Baal)。——腓尼基的男性神祇(具有生殖能力的太陽)。毗珥(Peor)這個姓氏,是在此摩押偶像崇拜中觀察到的(根據拉比的說法,源於對與此崇拜相關的淫亂儀式的暗示,或源於該神像所戴的寬大、張開、淫蕩的嘴),在這種情況下,它是該崇拜所建立的山和城的名稱的解釋(申三29),或者正如經常發生的那樣,山賦予了城和偶像崇拜名稱。——הלךְ אחרי(出二十三2;創二十四5、8)以一種引人注目的方式標記了以色列人離開自己的營地是逃兵的事實。(一種普遍的聖經表達方式,將宗教崇拜視為「跟隨」;將偶像崇拜的宣稱視為背離耶和華的約櫃。上帝是教師,人是門徒。行走,即宗教信仰。)——מקרבך,如申二14-15。

申四4。你們這些「緊緊跟隨」的人。——דָּבַק בְּ,緊貼、跟隨;用於最親密、最親近的團契(創二24):此處與那些跟隨巴力的人(申四3)形成區別(甚至包括他們所留下的父親,或許還有母親,他們離開了他們,轉而與耶和華聯合),但在與民二十五3的顯著區別中。耶和華等等,指向了所有律法實踐的核心,作為一種與立法者本人活生生的聯合(申十20),由此產生了如這裡所說的果子、生命(申四1),以及永恆的生命(הַיּים)。參閱申五3。

申四5。一個新的開始,帶有「看哪」,因為它指向了申四1的經驗。但「我已經……」同時指向了早期的律法頒布(利十九37),這在申命記中確實得到了更清晰的解釋(申一5)。——「吩咐我……」等等,申一3。לעשות(去遵行)再次拾起申四1中提出的觀點,但主要是為了連接,因此沒有提到生命,而僅僅是將擁有迦南地作為目標,因為上帝在律法中有另一個目的,這出現在申四6。(הארץ בקרב,申四5,指向申四3中的 מקרבך。)突出的思想,因此 שמר(謹守)置於 עשה(遵行)之前,引導我們回到申四2,即「使你們謹守」等等。以色列當透過擁有迦南地而在土地中間定居時,必須在完整性中持守律法,並以此持守自己的尊嚴,在實踐中確實如此,但特別是在面對其他擁有其人類法律的國家時。由於這種實際的謹守是此處最重要的事,這就是此處原因的要旨,等等。對他們自己而言是生命,對他人而言則是智慧和聰明的印象。這是律法的第二個目標或終點。智慧和聰明,或對更高和更低生活的洞察力,如申一13。在……眼前。施羅德:在列國的眼中。Demonstratio ad oculos,如申四3。一個完整的平行結構。參閱申二25。從 עָם(人民)到 גּוֹי(國家)的轉變,就像從 λαός 到 ἔθνος 的轉變一樣,值得注意。透過人民和國家這些術語,外邦人宣稱以色列作為一個民族與他們有著相同的出身和特權。而在外邦人這一邊的比較中,申四7使用了這種形式:「哪有神……這麼近……」。施羅德:神明,如此近,等等。複數形式,指向外邦人的多神教,並真正包含了在以色列的 Elohim(上帝)中被稱為上帝的一切,祂是耶和華他的上帝。律法的起源,即律法的頒布,我們在申四9以下轉向它,預設了上帝與以色列的這種親近,即這種啟示關係。這種關係是一種聖約關係,因此說明性的從句,不僅包含了特殊的緊急情況,還包含了以色列對上帝的一般地位,聽起來就像羅馬書八章中新約的「阿爸」呼喊。平行從句申四9結束了關於律法的一般性論述(「像這一切律法一樣公義」,等等);因為一個偉大的民族,即使在外部意義上,若要保持(而 צדק 的基本含義是堅定),就需要公義的統治。以色列的偉大現在本質上是屬靈的,即律法中神聖聖約的偉大。向何烈山律法頒布的過渡,是透過最終命令的謹守律法來實現的,在此案例中是一種雙重形式或表達的自我謹守。正如在申四1中一樣,此處所關心的是生命(נפש,呼吸)。在何烈山所看見的本質上是「話語」(את־הדברים),申四10;申四12-13。在何烈山所看見的一切,都用來使這些話語確實出自上帝這一點變得無可置疑。因此,「看見」這些話語,就是對律法頒布確實出自上帝本人這一點的生動確信;而這種確信你必須持守(「免得你忘記」),並且確實要以愛去珍視(「免得它們離開你的心」),從而將其傳給他們的後代(「教導你的兒子」),申六7;申十一19。正如舒爾茨所假設的那樣,此處所談論的並非天上的立法者的本質和狀態,而是在對律法進行了一般性的描述之後,他現在強調了律法所經歷的神聖起源,並以此強調了以色列作為一個民族的起源和基礎。申四10。正如救贖主在「時候滿足」時來到,何烈山頒布律法的日子也值得注意。當耶和華說,等等。他們憑藉神聖的呼召站在那裡。此外,參閱出埃及記十九章。特定的個別山峰,申四11,可能是穆薩山(Jebel Musa,庫爾茨 II,第256頁),與作為整體的何烈山區分開來。[現在認為特定的山峰是 Ras. Sufsafeh。半島的最新調查都傾向於將此山峰認定為頒布律法之處。關於論點,請參閱斯坦利(Stanley)的《西奈與巴勒斯坦》。史密斯(Smith)的《聖經辭典》關於「西奈」的條目——A. G.]。申四11。出十九17。持續的(分詞)火象徵著這一行為。到「天的中心(心)」,即屬天的(出二十19),崇高感,相對於那些站在山下的人,以及在地上的人(申四10)。從黑暗雲層的黑色背景中升起的火(出十九18),是啟示的表達,是在這個墮落世界的黑暗中對知識(一種光)的表達,這種知識同時包含了對罪人自我定罪以致救贖的(火)審判,以及上帝定罪以致毀滅的審判。這種律法頒布在雙重結果中的巨大能量。黑暗在那裡,但耶和華只從火中說話,申四12(申四15;申五22)。額外的評論「你們聽見了聲音」,等等,為隨後的段落鋪平了道路。這些話語作為聖靈的表達是多麼貼切。另一方面,關於摩西本人,參閱民十二8。此處所談論的並非上帝的一般啟示,而是上帝對以色列,確實是對全體人民所作的啟示。這一事實清楚地表明,此處並未給出任何啟示理論。申四13。聖約被指定為「祂的」,因此排除了任何互惠的概念。在 ברית(源自 ברת,分開、分離;選擇,ברז 決定,ברא 創造、固定、任命)中,我們擁有上帝意志的純粹行為。因此,透過「十條」(誡命)話語(出三十四28)進行解釋,其中我們也對「話語」(申四12)有了更精確的定義。這樣的宣告自然包括了上帝方面的命令,並且在另一方面,必須以人民的遵行作為結果。這是上帝的目的,因此有了書面、固定的形式,刻在兩塊石版上:申十5;申十19;出埃及記三十四章。以色列並不與耶和華簽約,而是上帝的旨意,以這種方式為祂與自己建立團契提供條件。申四14闡明了申一18,因為十誡的頒布在那裡已經被預設了,儘管在那裡確實像此處一樣,是摩西在灌輸和闡述特定律例和典章方面的中介作用(出埃及記二十一章以下)。即使在那裡,特別是在此處,摩西的申命記式程序被暗示為當時已經準備好的一種程序。「那時」(在此時),與申一18相同。「使你們在……地遵行」,等等,證實了申四18的翻譯,即「你們將要遵行」(施羅德),而不是「應該」(如英王欽定本 A. V.)。

申命記 4:15。參閱申命記 4:9。「為你們的好處」(לנפשתיכם),等等。此處關於至高立法者之本質及其敬拜方式的論述,僅是摩西從前文所作的推論;透過這些推論,以色列人得以確信律法之神聖起源,毫無疑慮。參閱申命記 4:12;出埃及記 20:4。

申命記 4:16。תַּשְׁחִתּוּן(tashchithun,你們敗壞)源自 שׁחת(shachath,敗壞)的 Piel(強調語態),與此處(申命記 4:25;申命記 4:31)所用的 Hiphil(使役語態)意義相同(這在希伯來文中很常見,例如 אבד [abad,滅亡] 的 Piel 與 Hiphil 皆有「毀滅」之意),意為殺戮、毀滅、敗壞(出埃及記 32:7;申命記 9:12)。此處的受詞不應補充為「行走」或「行為」,而應是「你們自己」。你們不可敗壞、毀滅你們的生命(申命記 4:1)。——פֶּסֶל(pesel,偶像)源自 פָּסַל(pasal,雕刻),特指偶像,因為外邦人是用木頭、石頭等材料雕刻而成的。(夏普 [Sharpe] 稱雕塑藝術為「埃及人宗教真正的支柱」)。在隨後的細節中重複類似的表達,是為了防止任何不確定性,並排除任何可能的例外。תְּמוּנָח(temunah,形象)源自 מון(mun,區分),意指區別之物、形式、形狀、外觀。申命記 4:12;申命記 4:15。סֶמֶל(semel,偶像)與 פֶּסֶל 相似,或許是指鍍金的覆蓋像。任何形像,即任何種類代表偶像雕刻的形像,無論是男人或野獸的樣式,皆是為了代表上帝的外觀。תַּבְנִית(tabnith,樣式)源自 תָּבַן(taban,彎曲、塑造),意為模型、圖案、形象。此處所談論的正是偶像崇拜。申命記 4:16–19 的具體說明,以完全歷史性的方式從埃及(動物崇拜)過渡到迦南(星體崇拜),但並未暗示偶像崇拜的歷史。異教進入視野,並非作為其神祇或崇拜對象,而是作為其崇拜形式,即偶像崇拜,而以色列在面對耶和華時,絕不能與之同流合污。因此,申命記 4:19 中的日、月、星辰並非作為神祇出現,而是因為當它們在深藍的天空中展現其光芒的魅力時,相較於前述的人形偶像,它們顯得格外誘人,彷彿是上帝親自建立的偶像崇拜。וְנִדַּחְתָּ(venidachta,被勾引)源自 נדח(nadach,分離),意為移除、轉離。此外,對星體作為耶和華的代表所進行的儀式性敬拜,是對耶和華的背叛(耶和華賜下星體是為了服務人類,而非讓人去服務它們,申命記 18:14),這也會使以色列與天下萬國(異教徒)同化,然而以色列透過被領出埃及(申命記 4:20),在面對耶和華時佔據了獨特的地位。(埃及人崇拜星體作為神祇的感官形象,太陽為拉 [Ra],月亮為約 [Joh.] 或伊西斯 [Isis]。——夏普)。

關於「耶和華你上帝分給……」這一句的含義,不可能是舒爾茨(Schultz)和凱爾(Keil)所主張的「為了敬拜,即允許他們選擇這些作為崇拜對象」;因為:1)此處討論的並非如申命記 29:25 所述的外邦神;2)若這是問題所在,那麼「日、月、星辰被分給天下萬國作為敬拜對象」這一點也未必總是真實的;3)申命記 29:25 或羅馬書 1:21 等處並未說上帝安排並分配了偶像崇拜,前者僅說以色列不應隨從別神,因為耶和華是他們的份;後者則說異教徒的道德敗壞是對其宗教錯誤與迷途的上帝審判。刻意選擇的詞彙 חָלַק(chalaq,分給)引出了一個發人深省的對比:分給萬國的天上之主,與作為以色列份的萬軍之耶和華(耶和華你的上帝)。參閱詩篇 16:4–6。

[「在我們面前的這段經文中,這位偉大的立法者可被視為對周圍東方民族所實行的各種偶像崇拜和腐敗敬拜形式進行了全面而綜合的審視,並特別且逐一地禁止了每一種。上帝的選民不可對自己種族中的任何男女懷有迷信的崇拜;也不可陷入他們在埃及所見過、且在金牛犢之罪中曾表現出傾向的低級自然崇拜;更不可被某些敘利亞部落更為隱晦的宇宙宗教主義所迷惑。」——《聖經注釋》Bib. Com. — A. G.]

申命記 4:20。耶和華所做的事及其目的,使以色列與其他民族的對立在此顯得更加明顯,即將以色列從「鐵爐」(即冶鐵的熔爐,這是對在那裡所受苦難及其道德意義的生動比喻,以賽亞書 48:10)中領出來。作為「產業的子民」。正如耶和華從列祖起就是以色列的產業,以色列也是耶和華的產業(出埃及記 19:5)。迦南作為產業的擁有構成了第三個時期。「像今日一樣」(參閱申命記 2:30)是指耶和華在所指定的目的中所做的事,據此,進入迦南被視為已經完成。

申命記 4:21。摩西的悲傷在此第三次顯現。參閱申命記 1:37;申命記 3:26(及哥林多後書 12:8)。此處與第一處一樣,有 הִתְאַנַּק־בִּי(hithanneq-bi,向我發怒),且同樣明確,即此處是「因你們的緣故」(עַל־דִּבְרֵיכֶם),而那裡則是因你們的喧鬧與叛逆。此處在誓言之後加上了申命記 1:34 的類比,幾乎就像摩西要把自己完全包含在所宣告的上帝審判中一樣。參閱申命記 1:37。(赫克斯海默 [Herxheimer]:「我必須警告你們在迦南不可進行偶像崇拜,尤其是因為我無法進入那裡。」阿巴班內爾 [Abarb.]:「正如他受了管教,他們更必須受管教。」)另一方面,申命記 4:21 的結尾總結了申命記 1:37 和申命記 3:25 等處的方法。參閱申命記 4:22 與創世記 48:21;創世記 1:24。參閱申命記 4:23 與申命記 4:9;申命記 4:13;申命記 4:16(申命記 2:37)。參閱申命記 4:24 與申命記 4:11,以及出埃及記 24:17;申命記 9:3(希伯來書 12:29)。קַנָּא(qanna,忌邪的,申命記 5:9;申命記 6:15)對前述的比喻(出埃及記 20:5)給出了倫理上的解釋。這位至高立法者之道路與本質的進一步展示,出現在申命記 4:25–28 和申命記 4:29–31 兩個方面。

申命記 4:25:在此處與申命記的其他地方一樣,摩西那未因年老而昏花的眼睛清晰可見。相反,以色列當它年老時,對耶和華熱切的愛也會變得冷淡,從而激起祂同樣熱切的憤怒。稱呼從「你」變為「你們」;將以色列視為耶和華的子民(申命記 4:20),祂是他們的上帝(申命記 4:24),或者指向百姓中特定的個人,即此處所關心的男人、父親、兒女和孫輩。在你們將要得為業的土地上,你們將會忘記是如何得著它的。參閱申命記 4:16(23)。

申命記 4:26。開始結論。參閱申命記 8:19;申命記 30:19;申命記 32:1。「天地」。並非指利未記 26:19,因為這裡所說的不是復仇者,而是「見證人」;也不是指天使和人,因為後者作為見證人幾乎不被考慮,而是因為天地同樣聽到了摩西的講論,且無處不在,因此是隨時在場的見證人。克諾貝爾(Knobel):「他以世界之主的名義說話。」其餘參閱申命記 5:1;申命記 5:9;申命記 5:15;申命記 7:4。毀滅的確定性和突然性被凸顯出來。參閱申命記 4:40;申命記 30:18;出埃及記 20:12。

申命記 4:27。只有作為親近耶和華且被聚集的子民,以色列才能留在這地。離棄上帝意味著失去應許之地,並被分散在列國中;既然這種分散意味著其獨特民族性的瓦解,這就解釋了申命記 4:26 中所宣告的滅絕與毀滅。講論提到了亞述人和迦勒底人等民族,但並未指特定的分散。「你們被留在人數稀少的」(創世記 34:30)。凱爾(Keil)認為這並非「他們將因匱乏和苦難而滅亡」,而是在分散中,相對於異教徒的數量,他們被視為少數。(參閱申命記 4:7–8),申命記 28:64;耶利米書 42:2。此處的威脅與利未記 26 章不同。יְנַהֵג(yenaheg,驅逐)的 Piel 語態,從詞義和上下文來看,指的不是溫和的引導,而是驅趕和迫切的壓力(出埃及記 14:25),申命記 28:36;創世記 31:26。

申命記 4:28。他們的罪即他們的懲罰。對於離棄耶和華的懲罰是,他們將去事奉那些神祇,因為它們是人手所造的(詩篇 115:4);——因為上帝本身是無形的,祂賜下了祂的話語,卻沒有賜下祂自己的形象——它們既不能行使耶和華神聖的屬性(不能看也不能聽),也不能行使貧窮人類的普通功能(不能吃,也不能聞,這裡暗示了異教徒的食物和香火崇拜),詩篇 135 篇。

申命記 4:29。如果申命記 4:25–28 宣告了耶和華作為忌邪的上帝在憤怒方面的作為,即祂聖潔的能量,那麼現在我們看到了另一面,即祂那不離棄以色列的愛的能量。舒爾茨(Schultz)認為尋求並不暗示任何「卑微的乞求」,而是恩惠的運作,恩惠不能讓自己沒有見證,並透過這種內心的需要發出見證。那位允許自己被尋見的上帝,也有效地運作使他們尋求祂。尋求就是尋見的應許。摩西向以色列暗示「耶和華仍是你的上帝」,這並非徒勞。申命記 4:29 的「從那裡」(משם)與申命記 4:28 的「那裡」(שם)相互對應。「你的」,即以色列的上帝,使百姓重新獲得作為一個民族、作為耶和華子民的自我意識,並能被稱為「你」,等等。根據上下文,「你必尋見」的是耶和華,但此處刻意省略了受詞,因為申命記 4:31 宣告了他們將在耶和華裡尋見什麼。苦難教導餘民,即聖潔的種子(以賽亞書 6:13)禱告,因為外部和內部的苦難將臨到他(לְךָ)。正如 וּמְצָאוּךָ(並尋見你)解釋了前面的 בַּצַּר(在苦難中),我們帶著 כֹּל(一切)來到「末後的日子」(Schroeder:日子的盡頭)。此處的 בְּ(在……中)對應於起初的 בְּ。申命記 31:29。在上帝的國度裡,末後的日子總是苦難的日子。(參閱馬太福音 24;路加福音 21;提摩太後書 3:1)。אַחֲרִית(acharith,末後)是 רֵאשִׁית(reshith,起初,申命記 11:12)的對應物。正如在日子的起初,安息日是終結(創世記 2:1–3),這裡的「末後的日子」也指安息日的莊嚴,希伯來書 4:9,「彌賽亞的完成時期」,凱爾。參閱何西阿書 3:5;以賽亞書 2:2;使徒行傳 2:17;希伯來書 1:1–2;約翰一書 2:18。該表達(民數記 24:14;創世記 49)根據說話者預言性的時期,確實具有或多或少的彌賽亞形式。這些話語與上下文、隨後的時間關係完全契合,且沒有任何關於彌賽亞或其國度概念的暗示,這是摩西典型的風格。在先知時代,這就不會如此貼切了。它僅表達了以色列的概念。正如偶像崇拜僅包含在申命記 4:28 中,申命記 4:30 僅包含回歸耶和華並聽從祂的聲音(申命記 4:12)。「臨到你,尋見你」,回顧「你尋見」(申命記 4:29);你尋見幫助、需要、患難,祂尋見你。以色列回歸的條件和時間在平行句中安排(申命記 4:30),即當苦難、律法的咒詛完成時,以色列的時間也將完成,那時就是「末後的日子」,正如威脅將會實現,應許——回歸主——也將實現。因此,一個以色列的未來被揭示出來,當它透過回歸對律法的順服(並聽從祂的聲音,申命記 4:30,馬太福音 5:17;馬太福音 7:24 等)時,它便在人類中實現了其民族性的獨特概念,參閱申命記 4:6 等(參閱申命記 2:25)。既然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約翰福音 4:22),民族以色列可被視為屬靈的,當外邦人被接納進來取代那剛硬的部分時,這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以色列的完成,這正越來越多地發生,「於是全以色列都要這樣(以這種方式)得救」,羅馬書 11:26。(此外,正如申命記 4:28 根據耶利米書 44 章實現,申命記 4:29 也確實根據耶利米書 24 章,在被擄期間以色列較好的一部分——揀選——中實現。後者為被擄提供了關鍵,因此在馬加比諸王統治下,異教精神通常被百姓作為反民族主義而拒絕)。這種未來的基礎在申命記 4:31 中給出,參考了出埃及記 34:6,那裡曾發生過類似的以色列背叛。אֵל רַחוּם(El Rachum,有憐憫的上帝)與 אֵל קַנָּא(El Qanna,忌邪的上帝,申命記 4:24)平行,根據祂本質的另一面,即作為愛的忌邪。יַרְפְּךָ(yarpecha,撇下你)意為讓其沉沒或跌倒,申命記 31:6,יַשְחִיתֶךָ(yashchithecha,毀滅你),參閱申命記 4:16。祂不會像你自己那樣(何西阿書 11:8–9)。參閱申命記 4:23。此處所說的耶和華的約,即與列祖所立的約,正如「祂……」的解釋所顯示的。利未記 26:42;利未記 26:45;創世記 17,以及創世記 26:3–4。正如申命記 4:6 將目光轉向其他民族,申命記 4:32 也應就以色列詢問自創造以來的時間及其歷史運行的空間。參閱申命記 32:7。

申命記 4:33 特別涉及上帝在何烈山的啟示。此處的 Elohim(上帝)與申命記 4:32 一樣,並非指特定的神祇,而是泛指上帝(申命記 4:12)。這裡談論的不是上帝對諸神的優越性,而是以色列在天下廣大人類中的優越性。聽見聲音或許已是聞所未聞,現在更是聽見後還能存活。

申命記 4:34。或者上帝曾嘗試(Schultz, Keil),甚至用試煉去做上帝為領出以色列而對法老所做的事嗎?申命記 7:18–19;申命記 29:1–2;申命記 6:22。[試煉顯然是指奇蹟般降在埃及人身上的災難,正如隨後的子句所顯示的。——A. G.]。去取他,等等,這是最個人的挺身而出與帶入。從民族中領出民族。正如申命記 4:32 回溯到普遍人類,這裡則是以色列與一般民族的對應。指的是埃及。藉著神蹟奇事(海弗尼克 [Haevernick] 論以西結書,第 160 頁等)。參閱出埃及記 7:3;藉著戰爭,出埃及記 14:14;出埃及記 15:3;藉著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申命記 5:15),出埃及記 6:6(申命記 14:8);藉著大可畏的事,出埃及記 11:6;出埃及記 12:30 等;申命記 14:20;申命記 14:24 等。從埃及的救贖直到過紅海的完成,就是這樣被具體描述的。參閱申命記 1:30。在耶和華為以色列所做的一切事中,在他們眼前,使他們看見了,百姓擁有了一種經驗(申命記 4:35),進階的知識正是建立在此基礎上,即祂的上帝,ha-Elohim(那位上帝),即上帝本身,不僅僅是至高的,而是唯一排他的上帝,除祂以外,再無別神。(創世記的基本真理在申命記中再次出現)。但如上所述,摩西在此並非為了反對偶像而證明這一點,而是證明以色列在其他民族和人類之上的榮耀,這是透過這種啟示的知識,特別是透過何烈山的律法頒布所擁有的,在埃及所發生的一切對此而言僅是次要的;因此,正如這第一篇講論的開頭(申命記 1:6 等)一樣,現在在此結尾處(申命記 4:36),何烈山的啟示顯得格外突出。הָרְאֵתָ(har'etha,使你看見),參閱申命記 4:9。耶和華向以色列的啟示,為了使百姓的優越性更加明顯,此處(申命記 4:36)以其超地上的高舉(從天上)為特徵,凱爾和克諾貝爾 [以及七十士譯本、路德——A. G.] 將 לְיַסְּרֶךָ(leyassercha,管教你,即進行神聖訓練)的翻譯與此不符,正如它與申命記 4:35 不符一樣。這個概念在此處的上下文中並不存在(參閱申命記 8:5)。該詞通常且實際的含義也是教導、指示,比喻性地應用於田地的準備(以賽亞書 28:66),但絕對從未表示勸誡、糾正,如以賽亞書 8:11 中與 מִן 連用時那樣。參閱申命記 4:11–12。火的象徵如此被強調,也根據前述章節中上帝在拯救罪人時那種愛的能量的突出方面,引向申命記 4:37,那裡的愛被描繪為揀選的信實或真理。此處的「列祖」與申命記 4:31 一樣。與他們所立的約,其根源在於上帝。儘管這對以色列來說可能是謙卑的,但在這裡,當以色列在地球上的這種優越性變得顯著時,這是必要的。正如以色列不應代表上帝,也不應為祂造像,它自身也沒有什麼值得自負的想像(申命記 9:4–5)。事實上,上帝只是愛了列祖。揀選因此植根於上帝的愛中。אהב(ahab,愛)本質上是渴望、願望,成為一種揀選,在參考其對象時被如此考慮。謙卑本身包含了最高的鼓勵,對以色列來說最大的福分。有什麼比知道自己從童年起就是上帝愛的對象更幸福的呢?有什麼比這種愛——即信實——更令人鼓舞的呢?這種神聖愛的信實,在單數後綴中有其非常顯著的特徵:他(而非他們的,欽定本)的後裔,這不僅顯示了說話者對創世記有著生動而透徹的了解,也預設了聽眾對以色列歷史的開端很熟悉。因為只有在這種信實中,亞伯拉罕(所指的人)才能成為「上帝的朋友」(創世記 18:17 等;雅各書 2:23)。同時,這標誌著神聖愛那真實的個人本質。亞伯拉罕是整本聖經中所有信徒的父親(羅馬書 4:11),因此是以色列的父親,κατ’ ἐξοχήν(卓越的)。以賽亞書 51:2;創世記 17:4–5;馬太福音 3:9。關於他的後裔,進一步參閱創世記 21:12;羅馬書 9:7;詩篇 105:6,以及申命記 4:20。——「在他面前」(Schroeder:藉著祂的面,同在。——A. G.),即在祂自己的人格中,在祂的自我啟示中(出埃及記 13:21;出埃及記 14:19;出埃及記 14:24;出埃及記 33:14–15;以賽亞書 63:9)。申命記 4:37 與申命記 4:36 的關係,正如申命記 4:34 與申命記 4:33 的關係。וְ(ve,和)是簡單的連接詞;但 תחת כי(tachat ki,因為),正如 רק(raq,唯獨,申命記 10:15),具有所連接的新動機的全部重點。驅逐列國,如西宏和噩的百姓,是對以色列的保證,即將為他騰出更廣闊的空間。參閱申命記 1:28;申命記 2:30;申命記 4:20。與申命記 4:35 平行的勸誡或推論現在跟隨在申命記 4:39 中。申命記 4:38 的 כַיּוֹם חַזֶּה(像今日一樣)取代了申命記 4:35 的 אַתָּה הַרְאֵתָ(你被使看見),因此這裡的 וְיָדַעְתָ(你要知道)恢復了該節的 לָדַעַת(去知道)。然而,這不僅僅是赤裸裸的知識,而是內心的事情(值得放在心上)。參閱申命記 4:35。與此相關,申命記 4:40 回到了申命記 4:1 等。這裡我們用 מִצְוָה(誡命)代替了 משפט(典章),因為這裡完全是指向上帝。此外參閱申命記 4:26。

教義與倫理

  1. 第 1 章,申命記 1:6–8。離開何烈山以實現耶和華的應許,是以色列世界歷史性的進步。對於人類而言,這同時也是邁出的一步,因為在靈裡受膏者是良心與律法的 τέλος(終結,羅馬書 10:4)。正如這種普遍的人類真理在以色列的安息日中有其莊嚴的節日表達(因為你創造了我們歸向你,我們的心若不安息在你裡面,便不得安寧。——奧古斯丁),它也在應許之地的擁有中找到了歷史性的表達(希伯來書 3:7 至 4:10)。在其中前進,正如在他們的祖先(創世記 12)的情況下一樣,選民顯現為人類在上帝所安置的渴望中,正如摩西本人作為這百姓的首領,是一個渴望的人(出埃及記 33:18;出埃及記 33:13;申命記 3:25)。迦南是上帝局部化的應許,是全地必充滿祂榮耀的保證(民數記 14:21)。在這片藉著誓言向列祖保證的土地上(申命記 1:8),以色列實現了恩典與真理(約翰福音 1:17),這確實不是藉著摩西賜下的,因為律法是藉著摩西賜下的,但這應當在該地的百姓中歷史性地存在(成為),從而成為萬民的祝福。當希臘尋求真與美,羅馬尋求法律與統治時,以色列的渴望觸及了上帝與耶路撒冷的真實(詩篇 42:2–4;詩篇 137:5)。
  1. 申命記 1:9–18。「族長制度中存在的自然管轄權,在埃及已經衰落。壓迫者的政策是摧毀內部的組織(出埃及記 2:11 等)。隨著出埃及,河流回到了舊的河道。但宗教熱忱將全部司法權集中在摩西身上。必須儘快考慮援助。百姓提出了這個安排,以便它能更容易地在他們中間紮根。百姓選擇了法官,可能是參考了摩西的建議,根據支派和家族的大小等級。這些法官之間存在著自然的從屬關係。支派的首領是主席,較大或較小家族的首領是共同評審員,在決定中擁有或多或少的分量。被選出的人隨後由摩西確認。我們不應想到粗糙的十進制劃分。該安排正是為在迦南的居住而設計的。」——亨斯登堡(Hengstenberg)。「耶和華的律法是以色列的生活準則。君王和法官被呼召來引入並實踐這種生活規範作為民族性的。摩西給社區官員的一般指示,因此透過耶和華的律法,旨在針對個人,從而開始了葉忒羅建議的整個百姓組織。」——鮑姆加滕(Baumgarten)。葉忒羅的建議(出埃及記 18)和摩西的行為,正如他在此所說的,結合起來形成了一幅美麗的法官圖景,他應該是什麼樣的人,以及他應該如何行動。שפט(shaphat,審判)意為準備好、完成;因此法官是處理爭端並將其從世界上移除的人。因此,誓言結束了所有的爭端(希伯來書 6:16)。另一方面,這是司法職責的重擔(申命記 1:12)。反對人的意志,只有上帝的意志才能給出決定性的解決方案。因此,第一個司法資格是敬畏上帝(路加福音 18:2),這是智慧的開端(箴言 1:7;箴言 3:7;箴言 9:10;詩篇 111:10)。有了這種內在的支持,也就有了忠誠與信心(確信),因此第二個更外在的資格是「誠實人」,法官必須與之打交道,同時還有「聰明」,即對即使是最複雜案件的洞察力。最後,作為最外在的資格,與百姓中的好名聲相連的是「恨不義之財」,即無私,這作為法官的屬性向每個人推薦自己。法官在當事人之間履行職責的立場與法庭的神聖性質相一致;因此,公正,且因為他們在上帝面前都是弟兄,所以需要弟兄般的性情。因此,那些被爭端分離的人的和解,是與「士師」(Shophet)概念最相符的行為。但當這無法確保時,則應由「公義」來決定司法行為;即 צֶדֶק(tsedeq,公義)作為上帝固定的、正確的(δίκη,正義)律法,應決定案件。正如以色列在上帝面前是一個「弟兄」的民族,以色列人在上帝面前,以及面對陌生人時,仍然只是一個人。(אִישׁ [ish,男人],אֱנוֹשׁ [enosh,人類] 的縮寫形式,一個追隨者、夥伴,作為社會存在的人,生活在社區中。)與弟兄情誼相連的是普遍的人類性(彼得後書 1:7)。參閱以下思想。當只堅持上帝,並在祂的律法中建立時,那裡的 רָאָה(ra'ah,看見,如 נָכַר [nakar,用眼睛緊緊抓住])與 יָרִא(yara,敬畏)重合,即敬畏上帝,「透過它,人不會變得膽怯、奴性、懦弱,而是感到自己被無限的力量提升,因為他知道神聖的力量和自由是屬於他自己的。敬畏上帝在舊約立場上具有這種意義,以反對所有的自然宗教。」(邁爾 [Meier])。——[我們這裡也有真正民選政府的所有要素。權威來自上帝;但百姓自由地從他們中間選擇統治者。一旦被賦予職位,統治者就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上帝的代表,百姓應如此看待他們,並由祂負責他們對所託付職責的履行。——A. G.]
  1. 摩西律法的人性在對待陌生人方面顯現出來。他進入視野,以自己的權利與以色列聚集,但不是作為一個流浪者,而是如 גּוּר(gur,寄居)所暗示的,作為一個停留較短或較長時間的人。作為這樣的人,在法庭上與以色列人享有平等的地位(法官、正義、義務、懲罰),利未記 24:22。這部律法中宗教觀點如何徹底地決定並界定了道德。不僅因為以色列也曾是陌生人(出埃及記 22:21),而且這個另一個動機,因為迦南屬於耶和華,因此本地居民只是客人(利未記 25:23),也為同樣的目的而合作。任何對陌生人的排他性,只有在這種人性所流出的宗教和道德關係受到威脅時才會進入(出埃及記 23:32–33)。正義的民族,羅馬的民族,在這方面是多麼完全不同!在十二銅表法中,「敵人」(hostis)與「陌生人」是同義詞,西塞羅稱之為(de off. I. 12)一種更溫和的表達。相反,參閱利未記 19:34。
  1. 加低斯的運動貫穿了上帝子民的整個歷史,正如歌德(作品 VI,第 159 頁)所表達的:「世界和人類歷史獨特而最深刻的主題,所有其他主題都從屬於它,是信仰
  1. 在以色列必須尊重的三個例外中,以東居於首位。這是因為以東的分支民族亞瑪力人已經採取了顯著的敵對行動(民 24:20)。以東與亞瑪力人同樣具有敵意,亞瑪力人是第一個惡意攻擊疲憊的以色列人後隊的民族(申 25:18),並且在迦南人面前進行報復性的進攻(民 14:45)。以色列曾避免與以東發生武裝衝突,儘管以東曾以此相待(民 20:18–21)。以東與以色列之間的衝突在歷史上是存在的,正如在他們共同的祖先以掃與雅各身上早已顯露出來一樣。但兩者有區別:現在恐懼的一方是以掃(參閱申 2:4 與創 32:8)。這種恐懼同時也引出了此處的命令與應許(民 24:18)。以東雖然是長子,卻是背離了揀選的種子,是墮落至異教的表現。正因為它與以色列關係如此密切,它才與上帝的子民拉開了最遠的距離(太 10:36)。以色列對神聖者的敬畏,反襯出以東的仇恨與性格;以東通常是無所畏懼的,但當它受到上帝懲罰時,卻比以色列更感到恐懼。因此,它獲得了先知書中對其描述的那些刻板特徵。參閱例如:結 35:15;結 36:6;俄 1:10 等。必須承認,根據《申命記》,以色列與以東維持的關係,絕非對應於先知時代,而僅對應於摩西時代。[我們很難想像後來的猶太人會給出摩西在此處給出的指示。這些指示在整個精神上與當時猶太人心中的情感背道而馳,而那種情感在先知書中得到了表達。最終獲得強大力量的情感,是在這些民族的關係與交往中成長起來的,因此沒有哪個時期比摩西時代更符合這些指示。即使對撒母耳時代而言,這些指示也不會如此適切。——A. G.]。關於摩押與亞捫,請參閱申 23:4–5 及「教義與倫理註釋」。
  1. 雖然經文沒有明確說摩押驅逐了以米人(這與描述相符,因此舒爾茨推測他們並非一個強悍的民族,我們必須考慮到他們是因死亡而逐漸滅絕的),但從關於以東的敘述中可以推斷出來。無論如何,即使沒有對早期居民進行武力驅逐,這種佔領(如同以東與亞捫的情況,摩押也是如此)顯然是上帝的護理(Providence)與安排。祂廢王、立王(但 2:21),並定義了他們在世上的時期與居住的疆界(徒 17:26)。對於即將在迦南定居並在列國與土地中佔有一席之地的以色列來說,這是一個適當的教導。由此可見,雖然移動鄰居的地界是一種罪行(申 19:14;申 27:17),但不僅王國與土地是世襲的,內部的紛擾與外部的征服也可能是上帝的作為。祂所使用的工具在討債時的角色,僅是次要的問題。這種對列國歷史的高瞻遠矚,即使在涉及義大利時,也不應被否認,特別是對於信徒而言。[但這種認為上帝在安排列國界限與狀況中掌權的觀點,當然不會妨礙人民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為改變自身狀況所做的任何努力。此類嘗試,無論是否立即成功,都可能成為上帝所使用的工具之一。——A. G.]。
  1. 摩西根據以色列的理念(申 2:25;申 4:6 等,30)來談論以色列,這符合他先知的性格與立場,屬於他所要實現的對完整先知職分的預備與引介,同時也為新約中在上帝國度裡實現這一理念保留了結合點。以色列的排他性是為了其普世性的目的。
  1. 以色列對迦南的佔有,就選民而言,應視為上帝對列祖的恩惠賞賜;就迦南人而言,則應視為上帝公義的審判,正如亨斯登堡(Hengstenberg, Beit. III., § 471 sq.)在反對其他解釋時所表明的那樣。但既然西珥、摩押與亞捫之地,現在都被明確地視為耶和華賜給現有居民的(申 2:5;申 2:9;申 2:19),那麼早期居民的滅亡,至少在部分程度上,顯現為耶和華的作為,因此也是上帝的審判(申 2:21–22)。「因此,以色列所居住的區域,不僅是所多瑪與蛾摩拉,而是整個區域,甚至其周圍,都是上帝審判與毀滅的廣闊場景,這必須不由自主地、最深刻地警告其居民關於生命深沉的嚴肅性。對上帝恩惠與真理的歡欣享受,並非沒有對祂聖潔之莊嚴背景的記憶。」(舒爾茨)。亞伯拉罕的後裔是上帝對多族國家執行死刑的執行者。因此,「當滅之物」(bann),正如對西洪與噩的情況一樣,是「將那些頑固拒絕自由奉獻給上帝的人,強行奉獻給上帝,通常僅針對個人;但現在為了表明以色列並非僅僅作為征服者來享受其土地與所有物,在第一個被征服的城市耶利哥,這擴展到了其所有的財產。」(亨斯登堡)。正如以色列人最初具備了執行這種「當滅之物」的資格,是因為他們自己是在「當滅之物」下成長起來的新一代,迦南人的罪孽也已滿盈(創 15:16)。「擺在他們面前的選擇是逃離這片土地,或是歸信以色列的信仰。」(蘭格)。但後者僅發生在喇合身上,這顯示了迦南居民的徹底非人化(申 9:4–5),因為他們認可並遵守的僅是其獸性的崇拜,特別是摩洛崇拜(Cæterum censeo, Carthaginem esse delendam,此外我認為迦太基必須被毀滅)。
  1. 當舒爾茨在區別於基爾(Keil,後者提到王上 10:4 等,以及其中關於異教宗教自我瓦解中歸信的永恆意義預表)時,評論異教徒對舊約啟示的認可:「事實幾乎是一種諷刺」,他所說的不過是:以色列在其實際歷史中,對其理念的回答非常糟糕,而摩西正是根據這一理念來談論它的。只有當以色列的光照在人前,他們看見其好行為時,人們才能讚美它(馬太福音 5 章)。但進一步說,以色列的理念確實只有在基督與基督教中才得到實現;列國對它的順服,以及更進一步地轉化進入其中,正是對關於以色列理念所言之事的實現(申 4:6 等)。
  1. 雖然上帝在頒布律法時的屬靈(超感官)本質,在其他地方被描述為「律法是藉著天使傳的」(來 2:2;徒 7:38;徒 7:53;加 3:19),並追溯至申 33:2(詩 68:17;詩 104:4);但在這裡,這種屬靈與超受造之神聖本質的媒介並未被提及,而僅提到了「話語」,即被說出的話,且確實是與任何形式相對立的。既然山上明顯提到了火(申 4:11),那麼與諾貝爾(Knobel)的觀點相反,這正是針對百姓而言的,正如出 24:17。出 24:11 的選擇則不同,因為他們看見了(ראה ra'ah 申 1:10,חזה chazah 申 1:11,儘管這種看見是一種直覺的看見、凝視、異象)以色列的上帝,這種看見必然與「所有百姓持續看見的」有所區別,而不僅僅是「在他們眼中火的標記與雲彩分開了」(霍夫曼,Schriftbew. I.)。申 1:10 進一步說「在他腳下有……」,且以色列的長老沒有受到傷害,這預設了一種超越全體百姓所見的、被證實的上帝啟示。我們必須想到以賽亞書 6 章在寶座上所想像的同一個人的形象,結 1:7;結 1:9;結 1:13 也明確提到了這一點(但 7:9;但 7:13)。另一方面,不能像 V. Gerlach 那樣說申 4:12「也必須適用於長老」,至少在他們自己的情況下不適用,因為對他們的啟示與對全體百姓的啟示不同,正如上帝對摩西的啟示與對長老的啟示不同(出 33 章;民 12:8;申 34:10)。但出 33:11 也指向了顯現的人形,這種形式必然是「樣式」、「耶和華的形象」(民 12:8),上帝始終以此與摩西交往。因此,區別在於長老們的一次性經歷,以及上帝對他們的啟示是從遠處而來的,「不是面對面」,不是「口對口」。百姓透過火的媒介看見了上帝的榮耀(參閱出 16:7;出 16:10);不允許更近距離的接觸(出 19:21;出 24:2)。即使是長老也必須保持距離(出 24:2)。摩西獨自留在上帝面前。因此,摩西在出 33:18 中所渴望的關於上帝榮耀的事,即祂本體在更合適的啟示中的全部豐盛,必然超越了他已經享受過的。關於這一點,我們應理解出 33:20,而另一方面,出 24:11 是針對那些被警告若靠近將面臨毀滅懲罰的百姓而言的。對百姓來說會帶來毀滅的事,對長老卻沒有傷害,但沒有凡人可以「看見」祂榮耀的「面」。因此,「面」通常是指位格,但就「榮耀」而言,它是指上帝本體絕對且無限制地顯現的精確表達,而「背後」(出 33:23)僅是那已經過去之榮耀的餘暉(申 1:22)。在這些上帝對受寵個人(甚至對列祖)的啟示中,那顯現的人形是「榮耀的光輝與祂本體的真像」在子道成肉身中的預備性象徵(來 1:3;約 1:14)。詩人以此自慰(詩 17:15),我們得知,即使直到基督,上帝本體的屬靈性本身並不排除相對的形式,當祂要向人啟示自己時。但這種相對的形式對以色列來說通常不是人形,儘管它透過「話語」以人的方式存在。火與雲的黑暗確實是顯著的,但沒有「形式」,正如百姓所感知到的話語的「聲音」一樣。「上帝沒有賦予我們直覺地認識祂本體本身的知識(貝克,Christ Lerhw. I., p. 41 sq.),而只能透過某種形式或表徵,使其可見並內化於我們心中。在祂自己本質的威嚴中,祂對人是不可見的(約 1:18;約壹 4:12),並作為那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裡的(提前 6:16),祂對於我們的概念與表達而言,即使在祂的啟示中,仍然是超越且不可測度的(羅 11:33 sq.;弗 3:8;賽 40:28;詩 145:3;詩 147:5;伯 11:7–9),因此我們認識祂的本性,僅是因為祂從那不可靠近的光中出來,降卑為世上的表徵,但並非以祂自己的 μορφὴ θεοῦ(神之形狀,腓 2:6)。因此,透過子——那位憑藉與父最親密的交通,唯一進入這些對神性最深奧直覺的人——我們才獲得了祂透過話語與作為所揭示的關於神性或本質的知識。約 6:46;約 1:18;太 11:27。」
  1. 在這一點上,正如出 24:10 等處,沒有提到上帝的形式(甚至以賽亞書 6 章對此也保持沉默),但就頒布律法時的根本啟示而言,它向百姓強調重複了:這完全是藉著「話語」。話語本身確實作為靈最合適的屬靈表達(約 1:1),反對以色列可能製造的任何耶和華的形象。但現在百姓聽到了十誡,並看見它們留在兩塊法版上;上帝的啟示(根據數字十的意義)對以色列而言是固定的、完美的。因此,沒有什麼能超越百姓所聽見並看見的話語。以色列站在巔峰,應該意識到自己處於這種地位,以至於它可能形成的任何上帝形象,都顯得是向異教的墮落,是偶像崇拜。異教源於對原始宗教的背離,並透過「腐敗,特別是上帝意識的世俗化」。神聖的神性(numen)並沒有像在以色列那樣成為名號(nomen,這預設了知識 γνώμη,即啟示),而是那本是且應保持為靈的東西,變成了自然。泛神論在開始時是未知的,但卻是異教道路的終點。在其發展過程中,泛神論在多神論中實現了自己,即根據土地、時間、歷史、文明,對神性有許多不同的表徵,由祭司的話語(神話)來解釋,因為沒有上帝清晰的話語。因此,這些形象,儘管起初是神性的感官形象,最終變成了神,變成了異教道路的偶像,以色列絕不可踏入,因為偶像崇拜反而是它的敵人與懲罰(申 4:28)。《申命記》的立場純粹是原則性的,這對歷史批判學的後期時代是完全不利的。
  1. 上帝的聖約不是平等者之間的社會契約,以至於人類因素可以廢除或取消另一個因素,即神聖因素(羅 3:3;加 3:17;提後 2:13)。即使沒有宗教性,宗教依然存在。上帝已經啟示了自己,這太陽甚至照在盲人身上。上帝的聖約是祂在應許與命令中對其啟示的制定,因此要求建立在應許之上,而兩者都建立在上帝已經做過的事情之上。在這種確實是為了人類的救贖道路上,人既不幫助也不行動。聖約作為上帝的作為是確定且完成的,因此聖約的記號與印記也不需要人的幫助。上帝是一位(加 3:20)。聖約的中保僅與人打交道;因為既然上帝的聖約是救贖之路,它就是為了人類,只有當人對應許與命令的上帝給予信心與順服時,它才能對人類如此。但這種聖約對人類實現的條件,不必被理解為聖約本身實現的條件。
  1. 既然上帝已經與人立約(申 4:23),並在應許與命令中啟示了祂在世上本質的意志力量,那麼當祂被說成是「發怒」時,這絲毫沒有觸及祂的超越性,也沒有擾亂「上帝內在的安息與福樂」。這也不是單純的擬人論,因為在人身上表現為肉體的憤怒,在靈裡並不屬於它,不是本質且必要的,正如人類在其原始的神聖形象中所呈現的那樣(可 3:5;弗 4:26)。קָנָא(嫉妒/熱心)指定了上帝生命在世上內在的能量 [愛?]。希伯來語表達,根據其詞根元素,指分裂,從根本上表示一種不和,因為嫉妒只有在真實或真誠時才對應於愛。「上帝,在祂有效的力量中(貝克,p. 162),出於祂自己神聖的意志,甚至在作為聖者(即在善的滿足交流中,保存善,並確實使其適合完美生命)的愛中,決定去工作,然後祂不僅使自己免於一切邪惡的作者與滋養,反而以祂那吞滅之怒的內在能量,作為一種無神的本性來反對它;但另一方面,在一切之上、到處都發起、珍視並加強善,並以一種沒有任何不信或虛假可以摧毀的信實與真理,與祂那智慧且神聖的決定,連同話語與工作,透過時間的所有發展,在一個活潑的統一體中,主張自己為愛最恆久的生命法則。」

【教義與倫理註釋】

申 1:6–8。在上帝那裡,萬事皆有定時:1) 延遲與 2) 出發。「夠了」是 1) 神聖智慧,2) 恩典引導,3) 防禦性保守(參閱路 22:38)的口號。——生命的轉折點:1) 它們應如何成為我們的祝福(上帝的命令與應許,申 1:7);2) 為什麼另一方面,它們會變成我們的咒詛。因為在不信與不順服中(第 8 節),我們未能改善它們。——上帝的應許開啟了最廣闊的前景:1) 申 1:7 中的指南;2) 對它的運用(提前 4:8)。——上帝的手開闢了一片廣闊的土地,正如 1) 在舊約,2) 在新約(太 25:34)。——列祖的祝福建立了兒女的家園,如果兒女不阻礙列祖的祝福(申 1:8)。

申 1:9–18。摩西與基督在承擔能力上的比較:1) 摩西獨自無法承擔,基督卻承擔萬有(來 1:3)。2) 基督承擔了摩西無法承擔的,甚至我們的疾病(賽 53:4)。——法官不可或缺的素質:1) 智慧(敬畏上帝);2) 謹慎(與真理、信實並列);3) 好名聲。——審判是屬於上帝的:1) 對義人法官的安慰;2) 對所有不義之人的恐懼。——申 1:16;申 17:1 中的司法典範:1) 敞開的耳朵;2) 公正的心;3) 對每個人的正義;4) 不懼怕任何人。

申 1:19–21。上帝兒女的道路依然是從一座山到另一座山:1) 從西奈到各各他;2) 從各各他到上面的耶路撒冷(太 5:14;啟 21:10)。——雅歌中的新娘從曠野上來:1) 教會的戰爭時期(歌 3:6 等);2) 但也有其和平與勝利的時期(歌 8:5)。——我們應如何回顧曠野:1) 作為一個已經完全結束的學校時期;2) 作為許多向上帝感恩的嚴肅場合。我們不應懼怕:1) 教會崇高的特權,2) 也不應懼怕教會神聖的職責。

申 1:22–25。探子:1) 他們與百姓的願望及上帝旨意的雙重關係;2) 他們的雙重結果:迦南是美地,但以色列是邪惡的百姓。——上帝的應許經得起考驗,1) 但信心必須調查,2) 而不是懷疑坐在審判席上。——即使對於天上的迦南,聖靈的果子(加 5:22;弗 5:9)也證明了土地的美好。

申 1:26–33。不信:1) 在其基礎上,是一種「不願」;2) 在其本質上,是「不上去」;3) 在其言論上,是背叛、不順服上帝的命令與應許、私下的怨言,以及公開的忘恩負義(申 1:26–27)。——乖僻與懦弱之心的誇大,一種激動與沮喪、傲慢與膽怯的精神(申 1:28)。——對抗恐懼與驚嚇的手段:1) 主是我們的領袖;2) 主為我們爭戰(申 1:29–30)。——上帝如何承擔祂的百姓:1) 祂將他們從塵土中舉起;2) 祂將他們抱在懷中;3) 祂帶他們回到祂的家(申 1:31)。——上帝在晚上、夜間與日間對祂子民的看顧(申 1:33)。

申 1:34–40。上帝的憤怒:1) 確定的,2) 公義的,3) 吞滅的(來 10:27)。——審判中蒙福的例外,以迦勒與約書亞為代表。——像迦勒那樣堅定的信心:1) 在背道中,2) 直到最後。再次:1) 就其獎賞而言;2) 就其工作而言。——什麼是完全跟隨主?當一個人隨時隨地在任何情況下都跟隨祂時。——中保不僅僅是摩西,正如摩西所證明的:1) 在他與百姓認同的愛中;2) 在上帝對他的審判中,這將他排除在應許之地外。——甚至是你!這聽起來多麼嚴肅,1) 對於不信者(路 23:31);2) 甚至對於信徒(伯 4:18)!——像閃電一樣,上帝的審判:1) 擊打高處,2) 為了讓低處的人恐懼。越靠近主,越靠近祂的審判——這對我們甚至對他人都是一個真理。——不是摩西,而是約書亞,應該引領以色列進入迦南的產業:1) 觀察他的名字(耶穌);2) 注意他的預備,作為摩西的僕人、門徒(出 17:9 等;申 24:13 等);3) 考慮他對工作的資格,「剛強他」,以及 4) 上帝關於他的應許。約書亞的重要性:1) 與摩西同在,2) 超越摩西。——上帝的意念非同我們的意念,無論是在憤怒還是在愛中。肉體的智慧在上帝眼中是愚拙的,1) 在其焦慮的關懷中;2) 在其最終的結果中。

申 1:41–46。世俗的憂愁(林後 7:10):1) 確實悔改了,但如何悔改?2) 確實行動了,但反對什麼?3) 最後導致死亡。該隱(創 4:13)、以色列、猶大(太 27:4 等)的三重悔改。——主總是比我們為他人、甚至比我們為自己更為我們著想。——如果上帝不與我們同在,那麼:1) 就沒有勝利與我們同在;2) 爭戰是徒勞的(詩 127:1 等);3) 甚至我們自己的力量也反對我們(申 1:43)。——藉著「蜂群」,我們不應理解為他們自己的力量(申 1:44),甚至不是武裝的力量(申 4:41),而是他們在上帝力量面前的軟弱(詩 118:12)。——何珥瑪,第一個以色列人藉著第二個以色列人所受的「當滅之處」。在主面前有回轉,甚至有哭泣,但祂什麼也沒有賜予,即:1) 從我們自己力量的徒勞嘗試中回轉;2) 我們因固執與絕望而流的淚。

申 2:1–3。加低斯是一個結束,同時也是一個開始。——過去與現在的出發,在其相似性與差異性中。——以色列的道路:1) 沒有退路,儘管回到了紅海;2) 沒有居住地,儘管在山上住了許多日子(教義與倫理,5)。

申 2:4–23。以色列沿著以東邊界行進,對前者是恐懼(申 2:4),對後者是愛(申 2:5–6)。——我們不應以惡報惡,而應以善勝惡(羅 12:17;羅 12:21;彼前 3:9)。——上帝在曠野行軍中的祝福:在手的勞作中,在腳的道路上,在生活的必需品中。對於上帝的祝福(箴 10:22),沒有什麼是:1) 太多的,2) 太困難的,3) 太長的,4) 太大的。(事實上,需要越大,援助就越快。)——上帝是列國與所有王國的統治者(代下 20:6)。最古老的歷史顯示了這一點;歷史一直在顯示它;在上帝的國度裡,最終所有民族與王國都將顯示它。時間以及民族的疆界都是主的(教義 7)。上帝所賜的,只有祂能收回,但往往透過人的作為(但 4:24;但 2:21)。上帝在審判與應許中保守祂的話語:舊以色列是前者的鏡子,新以色列是後者的鏡子(林前 10:6;羅 15:4)。誰是偉大的?唯有上帝,且祂只在祂的作為中證實這一點(詩 77:14;耶 10:6)。

申 2:24 至 3:22。以色列對抗西洪,是爭戰教會的預表。它被賦予征服的權力;它被告知要爭戰。地獄的門不能勝過上帝的教會;在主的大日,在整個天下,它面前充滿了恐懼(啟示錄)。——在某些圈子裡的真正教會,永遠是恐懼的對象。——在剛硬的心中,許多善在內在審判及其外在執行之前;和平的問候先於拒絕(路 10:6–7)。——如果上帝幫助我們(申 2:31),誰能抵擋我們(申 2:32)?我們將廣泛征服(申 2:33),景象將與信心相符(申 2:34 等)。——產業取決於什麼?取決於勇氣、百姓、肉體嗎?(詩 20:7)。——我們何時應該恐懼?當全世界都支持我們,但主卻不支持我們時。——正如上帝將噩與西洪交給以色列的武裝力量,現在祂也將祂與我們的敵人交給我們禱告的力量。(為慶祝勝利。)勝利屬於主,但爭戰也屬於主(撒下 22:35)。——人若不從天上賜下來,自己就不能做什麼(約 3:27)。——城市最好的守望者(詩 127:1),甚至真正的守護者(箴 14:26)是主。——我們也有要摧毀的堡壘,但要用上帝的武器,幾乎不能用任何其他武器(林後 10:4 等)。——暴君、征服者、自然人、世界:在他們的權勢中(噩是唯一剩下的),在他們的榮耀中。(看他的床!)耶 9:22 等。最後的床永遠是墳墓,不能像對那位復活者那樣說任何人(可 16:6)。——強者倒在主面前成為掠物,申 2:12–13,在肢體中,在頭上則不同,賽 53:12。——永恆的英雄(如睚珥):他們在信心中的爭戰與勝利,他們信心的見證(並稱他們為,等)。——合而為一;勝利是共同的,戰鬥是共同的。——兄弟之愛:在其神聖的基礎上(上帝已經賜給你們),在其歡快的行軍中,在其裝備與力量中。——我們不可停止聚會!來 10:25。——分離導致:1) 對上帝恩賜的腐敗享受;2) 肉體的自我高舉(在軍備中、在釘子上歡喜);3) 不可愛的拋棄與吹毛求疵的視察(評判,而不是走在前面)我們的弟兄;4) 自我的力量消耗,特殊的疲憊。——上帝深知如何保守這些留下的人,引導朝聖者進入安息,帶領流亡者回家。信心也有眼睛,確實向後、向前、向上看:看上帝奇妙的作為、應許,看上帝自己,祂除去一切恐懼,祂不斷為我們爭戰。

申 3:23–29。摩西,上帝的僕人,確實是一位被認可或忠心的僕人,但僅在開始時(來 3:5;約 15:15;約壹 3:2)。——摩西的願望與保羅的願望相比,哥林多後書 12 章;腓立比書 1:23。——即使在上帝的國度裡也有徒勞的禱告,特別是在像摩西與保羅這樣的情況下,當我們不是按照上帝的旨意與計畫祈求時(太 26:39)。[但這樣的禱告是徒勞的嗎?它們確實是多結果子的,絕非徒勞。參見摩西、保羅,特別是我們救主的情況。——A. G.]。有了這一點,我們也必須考慮對上帝國度與世界的尊重。如果不是為了他人,我們可能會避免什麼樣的跌倒。——儘管如此,上帝並沒有拒絕祂自己的子民,而不給予他們的請求。(「如果祂不能以我所渴望的方式使我快樂,祂仍會在禱告中將慈愛的安慰壓在我的心上」)。——謙卑(申 3:26)我們可以上去(申 3:27):「我知道祢將榮耀地裝飾誰,那些祢首先帶領降卑的人。」——主啊,我已從遠處看見祢的寶座,等。——謙卑的人可以被高舉,軟弱的人可以在上帝的力量中剛強(林後 12:9;腓 4:13)。

申 4:1–40。歸向律法與見證!行道並持守真理,是神子民的職責、生命與榮耀。——「只是你們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雅 1:22)。行道使人稱義(羅 2:13),但這並非指行道是稱義的根源,也不是指稱義源於行道,而是指稱義的果效。真正的正統信仰在於:義人(而非巴力的追隨者)信靠神,而信心透過言語與行事為人證明其正確性。對神正確的事奉,在於跟隨祂並與祂相交,在於公開的認信與隱密的靈交。神子民的榮耀:1) 外在表現為神寶藏的守護者,因此極受珍視;2) 內在擁有神恩典且大能的同在,個人成員在禱告中能喜樂地進到神面前,並確切認識神的旨意。真正的父母,是自己不作健忘的聽道者,並懂得如何讓兒女成為明理的聽道者(申 4:9–10)。何烈山之日,其三重意義:1) 作為百姓之日(申 4:10);2) 作為神在其威嚴與崇高中的顯現之日(申 4:11–12);3) 作為神與百姓立約、頒布律法之日(申 4:13)。宗教的腐敗:1) 起始於將神(祂的本體與旨意)轉變為自然,將造物主轉變為受造物(羅 1:18起);2) 它不僅僅墮落為粗俗的異教,而是直接轉向較不粗俗的形式,即將神(祂的謀略與作為)與理性混淆,將救贖主與自義及自我救贖混淆。救贖是神兒女的揀選與引導,正如以色列的例子(申 4:20;賽 43:1起)。摩西的憂傷:他肉體上的刺,是以色列的記號。自我保存的保障:1) 透過回憶神的聖約恩惠;2) 透過順服神的話語與命令。主是烈火;因此,祂的本性即是愛,以焚燒的能量運作。聖潔是那本性的屬性,是一把火(不僅焚燒祂子民的渣滓,也焚燒悖逆者。忿怒表現於管教與懲罰中)。不僅是以色列,罪人普遍都在天上的見證與腳下的地土中擁有見證,正如在西奈山,更在各各他。罪是百姓的腐敗,是對土地的傷害,罪透過罪來懲罰。真正的尋求必有尋見的確據,這是關乎全人的事。困苦之時即是蒙福之時,因為試煉教導我們留意神的話(賽 28:19),患難引導我們禱告(賽 26:16)。真正的尋求是神所應許、神所作成、並引向神的敬虔憂傷(林後 7:10)。以色列悔改的應許始於被擄,成就在基督裡,至今仍然有效。(為猶太人的宣教)。這是神的憐憫,祂保守我們、拯救我們,並保存祂的話語。對世界歷史用途的探究:1) 引向神作為萬有的起源;2) 教導我們認識祂對人類思想的偉大;3) 顯示祂對子民啟示的神聖與親密;4) 宣告祂道路的奇妙;5) 終究是一場神義論(theodicee)。以色列的民族偉大:1) 以人類與世俗的偉大來衡量;2) 由神在何烈山的偉大啟示,以及透過從埃及的偉大救贖來證實。有看見的眼,其範圍為何:它給予視覺,卻不給予洞察力(賽 6:9起),因此「求你開我的眼睛,使我……」(詩 119:18)。永活的神藉著祂奇妙的作為,特別是藉著律法與救贖,將自己與偶像區分開來。最奇妙的事是祂的本體,因為神就是愛,這超越了所有自然與理性(弗 3:19)。列祖不過是血肉之軀,在理性的光照下,與其他國家相比,亞伯拉罕的後裔算什麼呢(申 4:38)?對主感恩的認識是心靈的事,且唯獨如此,這就是永生。

(以下略去各節經文注釋細節,保留結構)

腳註: [1] 申 1:5。[בֵּאֵר(be'er),挖掘,刻在石頭上,如申 27:8。因此,Haevernick 與 Wordsworth 在此理解為「寫下」。但由於其意為「帶出光明、闡明」,我們的詞彙「解釋」似乎符合所有情況的需求。——A. G.] [2] [申 1:13。הָנוּ(hanu),給予、放置、設立。——A. G.] [3] [申 1:23。這話在我眼中看為好。——A. G.] [4] [申 1:36。邊註:直譯為「成就」,意指「跟隨耶和華」。——A. G.] [5] [申 1:41。וַתָּהִינוּ(vattahinu)。大多數現代注釋家採用 Schröder 的譯法,將其與阿拉伯語中相同意義的詞聯繫起來。然而,這僅是一種推測,上下文似乎支持我們版本中的譯法。——A. G.] [6] [申 2:6。直譯為「挖掘水」,即購買挖掘水的許可。Bib. Comm.——A. G.] [7] 申 2:9。[邊註:不要對他們採取敵對行動;但此處正文更好。——A. G.] [8] [申 2:13。省略「我說」。這些話仍然是神對摩西說的,並將其與申 2:9 連接起來。——A. G.] [9] [申 3:34。מְתִם(metim)。這個詞的含義與結構存疑;但權威意見與定冠詞的缺失,都傾向於將其與 מוּת(mut,死)聯繫起來,譯為「凡人、一般人」。「我們奪了他所有的城,將凡人的每一座城都滅絕淨盡。」被滅絕的當然是被毀滅的。——A. G.] [10] [申 4:6。參見申 2:36。——A. G.] [11] [申 4:18。力量之子。——A.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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