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003-4_釋經與講道補充

6. 神的審判(申 1:34–40)

34 耶和華聽見你們言語的聲音,就發怒,起誓說:35 「凡這惡世代的人,連一個也不得見我起誓應許賜給你們列祖的那美地;36 惟有耶孚尼的兒子迦勒必得看見,並且我要將他所踏過的地賜給他和他的子孫,因為他專心跟從耶和華。」37 耶和華為你們的緣故也向我發怒,說:「你必不得進入那地。38 但是伺候你、嫩的兒子約書亞,他必得進入那地。你要鼓勵他,因為他要使以色列人承受那地為業。39 並且你們的婦人孩子,就是你們所說必被擄掠的,和今日不知善惡的兒女,必進入那地。我要將那地賜給他們,他們必得為業。40 至於你們,要轉回,從紅海的路往曠野去。」

7. 無果的嘗試(申 1:41–46)

41 那時,你們回答我說:「我們得罪了耶和華,情願照耶和華我們神一切所吩咐的上去爭戰。」於是你們各人帶著兵器,輕易地上山去了。42 耶和華吩咐我說:「你對他們說:不要上去,也不要爭戰;因我不在你們中間,恐怕你們被仇敵殺敗。」43 我就告訴了你們,你們卻不聽從,竟違背耶和華的命令,擅自上山去了。44 住那山上的亞摩利人就出來攻擊你們,追趕你們,如蜂擁一般,在西珥殺退你們,直到何珥瑪。45 你們便回來,在耶和華面前哭號;耶和華卻不聽你們的聲音,也不向你們側耳。46 於是你們在加低斯住了許多日子,就是你們在那裡住的日子。

8. 新的開始(申 2:1–3)

1 此後,我們轉回,從紅海的路往曠野去,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我的。我們在西珥山繞行了許多日子。2 耶和華對我說:3 「你們繞行這山的日子夠了,要轉向北去。」

9. 例外情況(申 2:4–23):以東(申 2:4–8);摩押(申 2:9–15);亞捫(申 2:16–23)

4 你吩咐百姓說:你們要經過你們弟兄以掃子孫的地界,他們住在西珥。他們必懼怕你們,所以你們要十分謹慎。5 不可與他們爭戰,他們的地,連腳掌可踏之處,我都不給你們,因我已將西珥山賜給以掃為業。6 你們要用錢向他們買糧吃,也要用錢向他們買水喝。7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都賜福與你。你走這大曠野,他都知道。這四十年,耶和華你的神常與你同在,故此你一無所缺。8 於是,我們離了我們弟兄以掃子孫所住的西珥,從亞拉巴的路,經過以拉他、以旬迦別,轉向摩押的曠野去。9 耶和華對我說:「不可擾害摩押人,也不可與他們爭戰,因我不把他們的地賜給你為業,因我已將亞珥賜給羅得的子孫為業。」10 (先前,以米人住在那里,民數眾多,身體高大,像亞衲人一樣;11 這以米人像亞衲人,也算為利乏音人,摩押人稱他們為以米人。12 先前,何利人也住在西珥,以掃的子孫將他們除滅,得了他們的地,接著居住,就如以色列在耶和華賜給他為業之地所行的一樣。)13 「現在起來,過撒烈溪。」於是我們過了撒烈溪。14 我們從加低斯巴尼亞起行,到過了撒烈溪的時候,共有三十八年,等那世代的兵丁都從營中滅盡了,正如耶和華所起的誓。15 耶和華的手也攻擊他們,將他們從營中除滅,直到滅盡了。16 兵丁都從民中死亡滅盡以後,17 耶和華曉諭我說:18 「你今日要從摩押的境界亞珥經過,19 走近亞捫人那裡,不可擾害他們,也不可與他們爭戰。亞捫人的地,我不賜給你為業,因我已將那地賜給羅得的子孫為業。」20 (那地也算為利乏音人之地,先前利乏音人住在那裡,亞捫人稱他們為散送冥人;21 民數眾多,身體高大,像亞衲人一樣;耶和華將他們從亞捫人面前除滅,亞捫人就得了他們的地,接著居住。22 正如耶和華為以掃的子孫,就是住在西珥的以掃人所行的,將何利人從他們面前除滅,他們得了何利人的地,接著居住,直到今日一樣。23 從迦斐託出來的迦斐託人,將從前住在哈洗錄到迦薩一帶的亞衛人除滅,接著居住。)

10. 初次勝利與領地(申 2:24 – 3:22)

a. 勝利的應許(申 2:24–25)

24 「起來,起行,過亞嫩谷;看哪,我已將希實本王亞摩利人西宏和他的地交在你手中。你要開始得這地,與他爭戰。25 從今日起,我要使天下萬民聽見你的名聲都驚恐、戰兢,且因你發顫。」

b. 戰勝西宏王(申 2:26–37)

26 我從基底莫的曠野差遣使者去見希實本王西宏,用和平的話說:27 「求你容我從你的地經過,只走大道,不偏左右。28 你可以賣糧給我吃,賣水給我喝,只要容我步行過去,29 就如住西珥的以掃子孫和住亞珥的摩押人待我一樣,等我過了約旦河,進入耶和華我們神所賜給我們的地。」30 但希實本王西宏不容我們經過;因為耶和華你的神使他心裡剛硬,性情頑固,為要將他交在你手中,像今日一樣。31 耶和華對我說:「看哪,我已將西宏和他的地交給你,你要開始得他的地為業。」32 西宏和他的眾民出來,在雅雜與我們交戰。33 耶和華我們的神將他交給我們,我們就將他和他的眾子,並他的眾民,都擊殺了。34 那時我們取了他所有的城邑,將各城的人,連男人帶婦女帶孩子,盡行毀滅,沒有留下一個。35 惟有牲畜和所取的城內財物,都取為自己的掠物。36 從亞嫩谷邊的亞羅珥和谷中的城,直到基列,沒有一座城高過我們不能攻取的;耶和華我們的神都交給我們了。37 惟有亞捫人之地,雅博河一帶,以及山地的城邑,並耶和華我們神所禁止我們去的地方,你都沒有挨近。

c. 戰勝噩王(申 3:1–11)

1 我們轉向巴珊去,巴珊王噩和他的眾民出來,在以得利與我們交戰。2 耶和華對我說:「不要怕他!因我已將他和他的眾民,並他的地,都交在你手中;你要待他像從前待希實本王亞摩利人西宏一樣。」3 於是耶和華我們的神也將巴珊王噩和他的眾民都交在我們手中,我們擊殺了他,沒有留下一個。4 那時我們取了他所有的城,共有六十座,沒有一座城不被我們所取的,就是亞珥歌伯的全境,巴珊王噩的國。5 這些城都有堅固的高牆,有門有閂;此外還有許多無牆的鄉村。6 我們將這些城盡行毀滅,正如從前待希實本王西宏一樣,把各城的人,連男人帶婦女帶孩子,盡行毀滅。7 惟有所有的牲畜和城內的財物,都取為自己的掠物。8 那時,我們從約旦河東,從亞嫩谷直到黑門山,奪取了兩個亞摩利王之地。9 (這黑門山,西頓人稱為西連,亞摩利人稱為示尼珥。)10 取了平原的各城,基列全地,巴珊全地,直到撒迦和以得利,都是巴珊王噩國的城邑。11 (利乏音人所剩下的只有巴珊王噩。他的床是鐵的,長九肘,寬四肘,都是以人肘為標準,現今豈不是在亞捫人的拉巴嗎?)

d. 初次分地(申 3:12–22)

12 那時,我們得了這地。我將從亞嫩谷邊的亞羅珥起,並基列山地的一半,以及其中的城邑,都給了流便支派和迦得支派。13 其餘的基列地和巴珊全地,就是噩王的國,我給了瑪拿西半支派。亞珥歌伯全境就是巴珊全地,這叫作利乏音人之地。14 瑪拿西的子孫睚珥取了亞珥歌伯全境,直到基述人和瑪迦人的交界,就按自己的名將巴珊地改名叫哈倭特睚珥,直到今日。15 我又將基列給了瑪吉。16 將基列到亞嫩谷,以谷中為界,直到亞捫人交界的雅博河,給了流便支派和迦得支派;17 又將亞拉巴和靠近約旦河之地,從基尼烈直到亞拉巴海,就是鹽海,並毗斯迦山根東邊之地,給了他們。18 那時我吩咐你們說:「耶和華你們的神已將這地賜給你們為業;你們所有的勇士都要帶著兵器,在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前面過去。19 但你們的妻子、孩子、牲畜(我知道你們有許多牲畜)可以住在我所給你們的各城裡。20 等到耶和華使你們的弟兄像你們一樣得享安息,又使他們得著耶和華你們神所賜他們約旦河那邊的地,那時你們才可以回到我所賜給你們為業之地。」21 那時我吩咐約書亞說:「你親眼看見了耶和華你們神向這二王所行的一切事;耶和華也必向你所要經過的各國照樣行。22 你們不要怕他們,因那為你們爭戰的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11. 摩西的祈求未蒙應允(申 3:23–29)

23 那時,我懇求耶和華說:24 「主耶和華啊,你已將你的大力大能顯給僕人看。在天上、地下,有什麼神能像你行事、有你這樣的大能呢?25 求你容我過去,看約旦河那邊的美地,就是那佳美的山地和黎巴嫩。」26 但耶和華因你們的緣故向我發怒,不應允我,對我說:「罷了!你不要向我再提這事。27 你上毗斯迦山頂去,向東、西、南、北舉目觀看,因為你必不得過這約旦河。28 你卻要囑咐約書亞,鼓勵他,使他堅強;因為他必在這百姓前面過去,使他們承受你所要看見之地為業。」29 於是我們住在伯毗珥對面的谷中。

12. 摩西的勸勉(申 4:1–40)

a. 對律法總體的考量(申 4:1–8)

1 以色列人哪,現在要聽從我所教訓你們的律例、典章,好叫你們存活,得以進入耶和華你們列祖之神所賜給你們的地,承受為業。2 所吩咐你們的話,你們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好叫你們遵守我所吩咐的,就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命令。3 耶和華因巴力毗珥的事所行的,你們親眼看見了;凡隨從巴力毗珥的人,耶和華你們的神都從你們中間除滅了。4 惟有你們專靠耶和華你們神的人,今日全都存活。5 我將耶和華我神所吩咐的律例、典章教訓你們,是叫你們在所要進去得為業的地上照此遵行。6 所以你們要遵守遵行,這就是你們在萬民眼前的智慧、聰明。他們聽見這一切律例,必說:「這大國的人真是有智慧、有聰明!」7 那大國有神在他們旁邊,像耶和華我們的神,在我們求告他的時候與我們相近呢?8 又有什麼大國有這樣公義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們面前所陳明的這一切律法呢?

b. 對何烈山頒布律法的追憶(申 4:9–14)

9 你當謹慎,殷勤保守你的心靈,免得忘記你親眼所看見的事,又免得你一生這事離開你的心;總要傳給你的子孫。10 你在何烈山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那日,耶和華對我說:「你為我招聚百姓,我要叫他們聽見我的話,使他們存活在世的日子,可以學習敬畏我,又可以教訓兒女。」11 那時你們近前來,站在山下,山上有火焚燒,直燒到天,其中有黑暗、密雲、幽暗。12 耶和華從火中對你們說話,你們只聽見聲音,卻沒有看見形像,除了聲音,並沒有看見什麼。13 他將所吩咐你們當守的約,就是十條誡,指示你們,並將這誡寫在兩塊石版上。14 那時耶和華又吩咐我將律例、典章教訓你們,使你們在所要過去得為業的地上遵行。

c. 應當銘記律法頒布者的本質與方式(申 4:15–31)

15 所以你們要十分謹慎自己(為了你們靈魂的緣故),因為在耶和華於何烈山從火中對你們說話的日子,你們沒有看見什麼形像。16 惟恐你們敗壞自己,雕刻偶像,彷彿什麼男像女像,17 或地上走獸的像,或空中飛鳥的像,18 或地上爬物的像,或地底下水中的魚像。19 又恐怕你向天舉目觀看,見日月星,就是天上的萬象,自己被勾引,去敬拜事奉它,這就是耶和華你神為天下萬民所分派的。20 耶和華將你們從埃及領出來,脫離鐵爐,要特作他自己產業的子民,像今日一樣。21 耶和華又因你們的緣故向我發怒,起誓必不讓我過約旦河,也不讓我進入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那美地。22 但我死在這地,不得過約旦河;但你們必過去得那美地。23 你們要謹慎,免得忘記耶和華你們神與你們所立的約,為自己雕刻偶像,就是耶和華你神所禁止你做的。24 因為耶和華你的神乃是烈火,是忌邪的神。25 你們在那地住久了,生子生孫,就敗壞自己,雕刻偶像,彷彿什麼形像,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惹他發怒。26 我今日呼天喚地向你們作見證,你們必在過約旦河得為業之地上速速滅亡;你們不能在那地上長久,必盡行除滅。27 耶和華必將你們分散在萬民中;在他所領你們到的列國裡,你們剩下的人數稀少。28 在那裡你們必事奉人手所造的神,就是木頭石頭的神,不能看、不能聽、不能吃、不能聞。29 但你們在那裡必尋求耶和華你的神。你盡心盡性尋求他的時候,就必尋見。30 日後,你遭遇一切患難的時候,這些話必臨到你,你必歸回耶和華你的神,聽從他的話。31 (耶和華你的神原是有憐憫的神;)他總不撇下你,不滅絕你,也不忘記他起誓與你列祖所立的約。

d. 考量以色列因其律法而擁有的優越性(申 4:32–40)

32 你且考察在你以前的世代,自從神造人在世以來,從天這邊到天那邊,曾有何大國聽見神在火中說話的聲音,像你聽見並存活呢?33 神何曾試圖將一個民族從別的民族中間領出來,用試驗、神蹟、奇事、爭戰、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並大可畏的事,像耶和華你們的神在埃及,在你們眼前為你們所行的一切事呢?35 這是顯給你看,要使你知道惟有耶和華他是神,除他以外,再無別神。36 他從天上使你聽見他的聲音,為要教訓你;又在地上使你看見他的大火,並聽見他從火中所說的話。37 因他愛你的列祖,所以揀選他們的後裔,用大能親自領你出了埃及,38 要將比你強大的國民從你面前趕出,領你進去,將他們的地賜你為業,像今日一樣。39 所以,今日你要知道,也要記在心上,天上地下惟有耶和華他是神,除他以外,再無別神。40 我今日所吩咐你的律例、誡命,你要遵守,使你和你的子孫可以得福,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的地上得以長久。


釋經與評論

1. 申 1:6–8。正如摩西「照耶和華所吩咐他的」(申 1:3)說話,這裡我們首先看到耶和華的話語和命令(申 1:6 起)。何烈山的立場對於申命記的通俗參考是最合適的,因為以色列本身是通過西奈山的律法頒布而形成了民族形式。「耶和華我們的神」在摩西口中,他與以色列的兩代人都有聯繫,這表達了關於神的一面,正如「對我們說話」表達了關於以色列的一面(參申 5:2 起)。以色列是一個整體,舊的與新的合一,同樣地,耶和華也是那位獨一的、不變的聖約之神。隨後耶和華的話語補充了民數記 1:1 起;申 10:11 起的敘述。「夠了」——將近一年對於以色列的律法準備來說已經足夠了。在何烈山的居住被強調為「長久」(רב,多),是因為以色列所必需的準備在任何更短的時間內都無法完成。

申 1:7。「轉向」(申 1:40;申 2:3,帶有 לָכֶם),指面部的方向;「起行」,指拆營和出發;「去」,指到達目標。這三個命令語被用來強調耶和華將迦南賜給百姓的強烈願望。「迦南人的地」表明,這些簡潔的描述性術語旨在給出獨特的特徵,確實是一幅關於應許之地作為旅程目標的完整且吸引人的圖畫。「亞摩利人的山地」,後來是猶大和以法蓮的山地,是從南方來的人首先映入眼簾的迦南特徵,確實是一片高地(參教義與倫理,§ 2,申 1:1–5),並加上「及其鄰近地區」,即整個土地的「脊梁」(Keil)。關於亞摩利人,參申 1:1–4。關於平原,參申 1:1。如果隨後的亞拉巴(Arabah)在視覺上包含了整個「死海和約旦河」的谷地(Schultz),我們就不能僅將山地視為亞摩利人的山地,而應視為其餘的山脈,特別是加利利的丘陵地區,這是巴勒斯坦山系中的第二個成員,隨後適當地跟隨著從迦密山到迦薩的低地(謝非拉),以及從曠野延伸到耕作肥沃土地的南方(尼革),即從死海南端到迦薩以下地區;因此,「海邊」(創 49:13;路 6:17)必須包括直到推羅的整個地中海沿岸,同時,在隨後作為「迦南人的地」的全面描述之後,黎巴嫩(因積雪而得名「白色山脈」)作為巴勒斯坦山系的最後一個成員,給描述畫上了特徵性的句號。特別提到黎巴嫩和東部邊界延伸至幼發拉底河,不應被視為「修辭上的豐富表達」(Keil),而是神聖應許的閃耀(創 15:18;出 23:31;申 11:24)。「直到大河,幼發拉底河」(源自甜水或湍急的流動)。但「百姓被擄到了他們本應作為自由和合法的擁有者逐漸推進到的土地上」(Schultz)。參申 12:20,以及撒下 8:3, 6;王上 5:1, 4。與這種廣闊的視野相對應的是申 1:8 的「看哪」。他們只需擁有神已經賜予的土地(נָתַתִּי,完成式)。「我將這地擺在你們面前」——「因此,擁有它既是確定的,也是容易的」(Herxheimer)。耶和華並非從何烈山(申 1:6)才成為以色列的神,而是通過列祖早已如此。參考創 12:7;13:16;15:18;17:8;24:7;26:3–4;28:13;48:4。這裡出現了一種神聖的客觀性,神以第三人稱談論自己。摩西在五經中也這樣談論自己。既然這賜予是神已經完成的,那麼「給他們」和「給他們後面的後裔」之間就沒有本質區別。區別僅在於時間:對他們,是在應許中,因此是起誓的;對他們的後裔,是在實際的賜予中。繼承者對迦南的合法權利取決於列祖。這在法律上、有效地賜給了他們,他們的後裔從他們那裡繼承了它。

2. 申 1:9–18。在神面前先行是神的職分;摩西的職分隨後而來。這是一種安排的順序,而非時間的順序。「那時」(申 1:9)與何烈山(申 1:6)相同(參申 1:18 與出 18:5;17:6)。「我說」絕不排除葉忒羅的建議(出 18:17 起),而是預設了他的話(§ 4,申 1:9)。——[摩西很可能接受了葉忒羅的建議,帶到神面前,得到了神的認可,然後向百姓提出,這特別適合他在這次演講中的目的。在摩西看來,「那時」包括了在何烈山居住的一年。因此,出埃及記的敘述與此處的陳述之間沒有矛盾。這件事可能在律法頒布前就開始了,並在之後完成。——A. G.]——比較 לֹא־אוּכַל לְבַדִּי(我獨自不能)與出 18:18;申 1:12 的 לֹא־תוּכַל־לְבַדֶּךָ;אֶשָּׂא(我擔當)與出 18:22 的 וְנָשְׂאוּ。正如申 1:6 的「對我們」,這裡則是「對你們」。在創世記 12 章中,土地的應許與大國的應許緊密相連且相互依賴。摩西在此突出了這一應許的實現,並且土地的應許因此獲得了一個可見的保證(申 1:10 起)。因此,申 1:10 對創 22:17;26:4;15:5;17:2 的字面引用。因此,申 1:11 中對千倍增加的願望,與根據創 12:2 的祝福願望相連。這與「你們列祖的神」相一致。這種實現顯然使某種安排成為必要,通過這種安排,身體的擴張可以轉化為道德的擴張,形成一個合法的有機體,以便正如在神聖律法頒布的聯繫中一樣,在這種人為的安排或制度中,以色列前往迦南旅程所需的一切,特別是為了擁有迦南,以及隨之而來的定居,都能得到供應。申 1:12 是對申 1:9 的重申。關於「擔當」,參希 1:3。事實上,מַשָּׂא(重擔)也出現在民 11:17,並不能證明此處審判官的任命必須與那裡七十長老的任命聯繫起來。——[時間和地點都不同,儘管摩西使用的表達方式有相似之處,但他在兩個場合使用它們是完全自然的。我們在現代語言的各種靈活性中不斷地做同樣的事情。如果它們沒有出現在完全不同事件的敘述中,那才奇怪呢。——A. G.]——(V. Gerlach),「你們的累贅」就是百姓本身;「重擔」是他們加在摩西身上的事務;「爭訟」,וְרּיבְכֶם,生動地回憶起出 18:13 起,即訴訟問題和利益。

申 1:13。「為你們選出(給出)人」——那些在這種信任中為他們的好處行事的人必須出自他們自己。或者他們應該自己給出他們所需要的(士 1:15)。這些人的更充分描述對應於出 18:21 起。葉忒羅更注重道德品質,而摩西則突出了職位的技術資格。「智慧」,指敬畏神;「聰明」,指處理具體特殊案件;「被認識的」,指在整個百姓中;他們在百姓中的好名聲。(武加大譯本:quorum conversatio sit probata,其品行是受認可的。參徒 6:3;提前 3:7。)「在你們支派中」屬於整個從句,即整個要求。「官長」,參申 1:15;出 18:25。[Shebet,申命記中用於支派的詞,將支派指定為一個政治法人;Matteh,在五經的其他部分頻繁出現,但在申命記中從未出現,用於指代其宗族和分支。Wordsworth。——A. G.]

申命記 1:14。百姓對摩西提議的認可,以及 1:15 摩西對百姓自然關係的認可。「你們各支派的首領」,即那些在各支派中居於首位的人。既然支派制度是基礎,那麼將其劃分為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僅在涉及非常規人數時才提供幫助。因為凡有真智慧之處,必有洞察力或理解力,故此處在列舉中省略了第二個必要條件。——「審判官」(Judges),源自 שָׁטַר(shatar),與 שָׁזַר(shazar,壓在一起)相關,並與 שָדַר(shadar)或 סָדַר(sadar,排列、整理)相連,因此「書記官」(shoter)意指整理秩序者,並與此相關,亦指書記,正如施內爾(Schnell)所言:「負責保管支派名冊的人,在任何需要讀寫的場合,特別是在所有財務交易中都會出現。」審判官的職責在於為法律事務安排一切,確保每個案件的判決都被記錄在案,並確保其執行;這是任何職位(無論高低)的聖經指南。七十士譯本(LXX)在出埃及記 5:15、19 譯為 γραμματεῖς(grammateis,書記官),此處為 γραμματοεισαγωγεῖς(grammatoeisagogeis,訴訟文書呈遞官)。司法職能屬於審判官,申命記 1:16,首先是「聽」,然後是「判」。對於前者,他應在「弟兄」之間行事與行動。對於後者,他必須執行公義(申 16:18;約 7:24)。弟兄般開放的耳朵必須與廉潔封閉的手相結合,事實上,在他面前,無論是處理「弟兄」還是「寄居者」(גֵּר,ger),每個人都只是「一個人」。גֵּר 包含定居、居住之意,無論是暫時還是永久,例如受雇工作者。正如在這種關係中,正義不允許有任何區別,在小與大之間,即窮人與富人、卑微與尊貴之間,亦無區別。在審判中不可看人的情面;נָכַר(nakar,在希非爾語態中)意為偏袒,無論是在聽審還是判決時皆不可;因此,恐懼——這種最屬靈卻又是最自然、最人性化的腐敗形式——被拒絕了。這是對出埃及記 18:21 的補充(自私導致貪婪)。當審判被如此強調為上帝的審判時(羅 2:11),當審判官為祂行事並對祂負責時(代下 19:6),所有人的敬畏與尊重便消失了。因此,出埃及記 18:15、19 提到「求問上帝」並「帶到上帝面前」。今日阿拉伯人的司法傳喚語是:「你被傳喚到上帝的審判台前」;在《古蘭經》中亦是如此。「太難的案件」回顧了出埃及記 18:26。這是對「最高司法權威」的暗示(舒爾茨,Schultz),正如摩西當時的情況,或許也已隱約預示了第 17 章中的王國。案件的困難程度取決於案件的性質;解決方案應提供給審判官(「你們」),也可以告知上訴案件的當事人。(有趣的是,申命記中出現了五十八次的詞尾 וּן,僅用於較古老的書卷中)。申命記 1:18。從審判中的正確言論到生活中的正確行為,從審判官到百姓(「你們」)的過渡。這可能是因為摩西指向出埃及記 21 章及後續內容,或者在此對申命記 1:9 起的段落作了總結。神聖的律法頒布(十誡)在整個段落中未被提及,但參見申命記 4:13。

  1. 申命記 1:19–21。我們起行,申命記 1:19。因此,就上帝和摩西而言,前往迦南的一切準備就緒,但遺憾的是,百姓方面並非如此。參見民數記 11:12。此處的「那曠野」涵蓋了通常被認為位於迦南對面的整個沙漠。「指示代詞 הַהוּא(ha-hu,那)以及『你們所看見的』這一補充,建立在與申命記 1:1–2 中獨特地理定位基礎相同的生動描述之上。」(舒爾茨)。因為「一切」,所以也包括「大而可畏」,參見申命記 8:15;32:10。從開羅延伸至幼發拉底河,並以以東山脈分為東西兩部分,此處所指為西部,即阿拉伯佩特拉(Arabia petræa)。從何烈山向北,特別是在提赫沙漠(Et-Tih),該地區的特徵是貧瘠、缺水、黑色白堊山丘、一望無際的刺眼白沙平原,受窒息的西風吹襲,並處於金屬般熾熱的天空之下。從何烈山到加低斯的旅程,在申命記 1:2 中被描述為「西珥山的路」,此處被定為「亞摩利人的山路」。前者是東部的特徵,後者是北部的特徵,且在申命記 1:7 中明確指出為上帝所宣告的目標。正如耶和華我們上帝所吩咐我們的。摩西在申命記 1:20 提到這個目標(申 1:7)現已達到,並在申命記 1:21 重複了應許(申 1:8)。「上去,得為業」——「強調性的無連接詞(asyndeton emphaticum)。參見申命記 2:24;2:31。」——J. H. 米歇爾(J. H. Mich.)。
  1. 申命記 1:22–25。由於摩西的這些話補充了民數記 13:20 的敘述,從此處到申命記 1:46 的內容顯然是由像摩西這樣的目擊者所作的補充;對民數記 13、14 章的引用是如此普遍,同時又是如此不經意且自然(§ 4, 1. 10)。摩西略過了民數記 11:12 所記錄的先前事件,卻明確詳述了導致災難的起因。民數記 13:21 中的 וְיָתֻרוּ(veyaturu,去窺探)與此處的 וְיַחְפְּרוּ־לָנוּ(veyachperu-lanu,為我們挖掘/探察)不同,前者僅是經過,後者則是極其細緻徹底的探索。耶和華為信徒說話,百姓則出於微弱或狹小的信心說話。「並將話回報我們」(申 1:25)作為括號,使得 וְאֵת–אֶת־(ve-et-et)專指對象,即道路(viam),或關於道路(de via)。走什麼路,得什麼堅固城。申命記 1:23。摩西贊同百姓的願望,因為這並非不合理,且「因為上帝的幫助從不免除對人類一切手段和力量的明智、謹慎和熱切使用,反而要求如此。」(庫爾茨,Kurtz)。在民數記中,這被描述為上帝的命令,更是因為上帝希望內心深處的意圖「顯露出來,並被克服或控制。」(庫爾茨)。迦南必須藉由信心來征服和占有,否則失敗的羞辱將落在耶和華及其與以色列的聖約上。十二個人,根據民數記 13 章;利未支派無人,但約瑟支派有兩人,以法蓮和瑪拿西各一人。申命記 1:24,參見民數記 13:23 及後續。以實各谷(源自 שְׁכֹל,shakol,稠密、交織),葡萄串,來自希伯崙附近的葡萄,據說其葡萄串有時重達八到十二磅。וַיְרַגְּלוּ(vayragelu,皮埃爾語態,Piel);去發現,因為經常四處走動,因此對應於民數記 13:21 中的 וְיָתֻרוּ。陰性代詞 אֹתָהּ(otah)指代土地(申 1:26 或 1:22),如同申命記 1:38 中的後綴。申命記 1:25,字面意思與民數記 13:20 相同。並帶回,等等,在兩人之間,將葡萄串掛在槓上,以便無損地攜帶,民數記 13:23。他們帶回的東西證明了他們關於土地肥沃的報告。申命記 1:28 提出了報告的其餘部分。[關於探子的敘述顯然是附屬的,卻被強行指為矛盾之處,這顯示了反對意見的根據是多麼薄弱。此處明顯的順序是:計劃源於百姓,得到摩西批准,提交給上帝,並在祂明確的許可下執行。華茲華斯(Wordsworth)恰當地評論道:「一個冒充摩西的偽造者,會非常小心地確保自己的陳述與摩西本人的記錄完全吻合。矛盾的表象並非偽造的標記,反而是真實性的標記。」——A. G.]
  1. 申命記 1:26–33。這份隨後的報告與民數記 13:27–28 及後續的敘述完全吻合。你們不肯,正如馬太福音 23:37!人對上帝良善的內在否定,隨後在外部行為中做出決定,在經歷中變成了上帝的拒絕。我們的段落講述了行為上的決定,而經歷中的決定,即上帝方面的拒絕,則在申命記 1:34 及後續中講述。「摩西在加低斯停留了很長時間,因為以色列當時所處的預備狀態的延長,正是源於此處。選民的自然腐敗在此顯露出來,並被證明是未來的重要事實,因為以色列即使在摩押平原上,也尚未從中得贖。因此,摩西對周圍的以色列人說話,彷彿他們就是加低斯背道的始作俑者和被拒絕的一代,而事實上他們是與那些被拒絕者相對照而被保存下來的新一代(申 1:35–39)。」鮑姆加滕(Baumgarten)。申命記 1:27:發怨言,即反對耶和華的命令和應許,申 1:7。參見申命記 1:21。רָגַן(ragan),責備、嘲笑,尼法爾語態(Niphal)意為乖戾、陰沉。「在你們的帳棚裡」回顧了那個夜晚,民數記 14:1。「因為耶和華恨我們」,他們說,並想到從埃及領出來的事,如民數記 14:2,並像民數記 14:3 那樣看待迦南人。關於前者,與出埃及記 20:2 直接相反,但參見申命記 9:28。隨著對這一根本仁慈行為的辱罵,這一代人放棄了自己的生存。往哪裡去,等等,我們將轉向哪個居住著防禦嚴密之地的地區?我們的弟兄,即探子,他們給我們弟兄般的建議,而耶和華卻恨我們,民數記 13:31 及後續。「灰心」,融化。人數更多,身材更高,因此更強大。大城規模宏大,且「城牆高大,頂通天」。高牆和塔樓,以及山地堡壘。參見申命記 9:1,摩西在那裡諷刺地挪用了他們怯懦的誇大言辭。怯懦與驕傲並存(創 11:4),但絕非信心,對信心而言,天上的上帝就是一切(詩 73:25),地上沒有什麼能達到天上。此外,生動的描述證明了其原創性。「亞衲族人」是身材異常高大、巨人般種族的後裔。因此,關於亞衲族三個兒子的陳述(民 13:22–23)得到了補充。參見申命記 2:10。摩西的鼓勵和保證,申命記 1:29 補充了民數記 13:30;14:6 及後續的敘述,且在申命記 1:5 之後本應預期到。那裡敘述的是迦勒和約書亞,即百姓中的例外,此處則敘述摩西與百姓的關係。參見申命記 7:21;1:21。關於申命記 1:30,參見申命記 1:33。這是對出埃及記 14:14、25 的口頭引用,作為下文的引言。摩西的鼓勵是:你們過去的經歷應該是最令人放心的。申命記 1:31 參見申命記 1:19。「如同人撫養兒子」(習慣於撫養且將永遠撫養)。比較的要點是:扶持軟弱和滅亡者的憐憫;將他們抱在懷中,並陪伴他們經歷一切危險的照顧;帶領他們回家的智慧與能力。參見出埃及記 19:4;以賽亞書 46:3–4;使徒行傳 13:18;民數記 11:12。申命記 1:32:וּבַרָּבָר הַוֶּה(u-badavar ha-zeh),「然而在這事上」。停頓重音的特殊位置暗示了這一點,確實:儘管有這種保證,或者直接地,這簡直令人難以置信!「不信耶和華」。分詞代表了百姓不信的行為是一種持久、恆定的狀態;正如耶和華在申命記 1:33(1:30)中被描述為走在他們前面。參見出埃及記 13:21 及後續,לָתוּר(latur,去探察)。參見民數記 10:33。
  1. 申命記 1:34–40。此處申命記 1:34 中「耶和華聽見……」的話語,以及申命記 1:32 中停頓重音所暗示的敘述中的長久中斷,旨在將以色列的性情置於其充分的衡量和價值中,同時顯示上帝是何等不輕易發怒(創 6:11;6:5;雅 1:19)。拒絕中的誓言(詩 95:11;來 3:18;4:3)正如應許中的誓言(申 1:8;1:35)。申命記 1:35。אִם(im,如果)——因為在誓言的公式中,第二個分句通常是省略的,因為它本身就很清楚——此處代表:絕對不;「沒有一個人」,因為整個群體(這一代人)是邪惡的,與「美地」相對立。參見民數記 14:23、28。申命記 1:36。迦勒被首先提名(申 1:38),正如在民數記 13:30 中一樣。「他所踏過之地」。參見約書亞記 14:9:「因為他專心跟從耶和華」。完美的跟從是指當其他人跌倒時仍能堅持下去的跟從。申命記 1:37。「也向我發怒」。摩西確實區分了在以色列身上爆發的憤怒(申 1:34,קצף,qetsef)和耶和華的不悅,即日益增長的憤怒(אנף,anaph 的希特派爾語態,Hithpael),這也讓他受到了與百姓相關的排斥性審判。但他將自己從迦勒的例外中排除出來,並感到自己在一般意義上被包括在耶和華的憤怒之下;這種摩西本人將自己與他仍然深愛的百姓歸為一類的真誠做法,儘管是在拒絕之中,只能被暗示出來。所暗示的事件(民 20:12)在歷史上發生在以色列第二次來到應許之地邊界時,並與新一代人在一起。在他對百姓的愛中,以及在結果上,摩西將其與民數記 14 章的巨大災難聯繫起來。此外,這種聯繫即使在當時也被提及,即使並非有意,因為摩西的名字在民數記 14:24、30、38 中並未被提及。上帝確實曾向他提出從他身上興起一個新民族(民 14:12),但這反而使他更有義務,即在他自己身上,與以色列一同被包括在懲罰中,正如在耶和華的恩惠中,他要在新一代人眼中尊主為聖。參見 § 1。磐石在哪裡,哥林多前書 10:4,受膏者就在那裡。——「因為你們的緣故」,בִּגְלַלְכֶּם(biglalchem),源自 גלל(galal),分離、拆開;因此,這是一種像海浪翻滾、破碎般的運動,在此處意指你們的叛逆、背離、騷亂,從而表達了摩西受罰的緣由,完全符合民數記 20:2 及後續。參見申命記 3:26;4:21(§ 4, 1:11);詩篇 106:32–33。然而,從這裡可以清楚地看出,摩西迄今為止的講論中,新一代人是如何正確地與舊一代人結合在一起的。領袖摩西目前的被拒絕,構成了此處兩代人之間唯一的區別。與迦勒(申 1:36)一同,約書亞也屬於例外——但他的名字在此處(申 1:38)首次出現在這種聯繫中,因為他同時填補了摩西的位置。——「站在你面前的」。——[正如《聖經注釋》(Bib. Com.)所言,這句話暗示了一位取代摩西的百姓領袖,顯示了摩西是多麼自然地在此談論他自己的被拒絕及其原因,儘管這實際上發生在多年之後,且與百姓的另一項罪行有關。——A. G.]——為了摩西每日的謙卑,但也為了他對以色列的慈愛關懷,為了他每日的安慰。但參見民數記 11:28;出埃及記 24:13;33:11;申命記 10:8;18:7。——「鼓勵他」。——參見申命記 3:21–22。如果在 יָרַשׁ(yarash,申 1:8;1:21)中,「藉由征服占有」是突出的思想,那麼在 נָחַל(nachal)中,則是「藉由繼承占有」。約書亞是產業的執行者。申命記 1:39。——「此外,你們的婦人孩子」。——參見民數記 14:3、31。——וְטַפְּכֶם(vetapchem),源自 טפף(taphaf),不是指絆倒、走小碎步,而是像以賽亞書 3:16 那樣,指四處轉身或徘徊,這是一種嚴厲的貶低性表達,與「在那日沒有知識」非常吻合。——「當你們如此清楚什麼對自己是好的,什麼是壞的,更不用說對他們了。」諷刺地說。紅海的路,申命記 1:40;參見申命記 2:1;民數記 14:25。與申命記 1:7「海邊」形成對比。
  1. 申命記 1:41–46。關於申命記 1:41,參見民數記 14:40。這僅僅是說說而已,因為你們的行為與之前一樣,直接違背耶和華的命令。他們看到了損失,現在想從中解脫出來。——「我們上去爭戰」,等等,與「你們不肯上去」(申 1:26)緊密相連。所說的話盡可能快地付諸行動。每個人都束上兵器——那些他習慣在戰鬥中穿戴的,特別是左大腿上的劍(撒上 25:13)。他們對所發生的事竟如此輕視。(拉比們將 תָּהִיִנוּ(tahinu)與百姓的 הִנֶּנּוּ(hinnenu,我們在這裡),民數記 14:40 聯繫起來。)——[參見文本註釋。——A. G.]——耶和華只需跟上步伐(參見民數記 14:44)。耶和華徒勞地警告他們,申命記 1:42。參見民數記 14:42;申命記 7:21;31:17(出 13:15)。祂宣告的旨意遭到了與申命記 1:26 中同樣乖僻的對待。在那裡,他們拒絕上去並發怨言;在這裡,他們不聽勸告,狂妄地(出 21:14)登上山地。申命記 1:44。亞摩利人被視為迦南人的總稱,但特別是指那些居住在南部山坡的人,申命記 1:19 及後續。——「追趕你們」。——亞瑪力人作為以色列以前征服的第一個敵人(創 14:7;出 17:8 及後續),出於報復,且因地緣關係加入了亞摩利人。此處未明確命名,但被典型地指出,他們那種激動的報復情緒的暴力,由「蜂群」的比喻(詩 118:12;賽 7:18)來說明。防禦和追擊的暴力與結果的破壞性相呼應。——「在西珥直到何珥瑪」,因此到達以東地區(代上 5:42, 43),因為亞瑪力人當時是以東後裔(創 36:12, 16;代上 1:36)。一個掠奪成性的貝都因遊牧部落,居住在埃及人、非利士人、亞摩利人、以東人和米甸人之間。「毀滅之地」(何珥瑪)在此處的使用,正如在民數記 14:45 中一樣,是根據民數記 21:1 及後續的預期,由那裡記錄的亞瑪力人的行為所引起,暗示了這樣一種思想:正如那些曾經被征服的人現在成了以色列的勝利者,後來迦南人的「毀滅之地」最初也是以色列的「毀滅之地」。何珥瑪,最初名為洗法(士 1:17),羅蘭(Rowland)將其認定為塞巴塔(Sebata),而羅賓遜(Robinson)則將其定位在埃薩法(Es Safah)山口。因此,他們回到申命記 1:45 所述的地方,即約櫃停留的地方,並在那裡「在耶和華面前哭泣」。參見箴言 1:24 及後續。此後發生了近三十八年的上帝懲罰期,對此有雙重表達:「耶和華不聽……也不側耳」,這更是意味深長,描繪了所有最終徒勞的嘗試和依然持續、漫長的時期。正如弗里斯(Fries, Stud. und Krit., 1854, I.)、庫爾茨(II., p. 402 sq.)和舒爾茨所認為的那樣,一部分百姓可能留在了加低斯及其周圍,許多人可能死在那裡,事實上,為了以色列的重新集結,在耶和華規定的時期結束後,可能發生了第二次前往加低斯的行軍,那裡也是沙漠中所有路徑的交匯處。但這並非申命記 1:46 中所指的居住地;正如摩西在民數記 14:45 的敘述中,線索中斷,直到第 20 章才重新接續;因此,在摩西此處的講論中,我們必須將 וַתֵּשְׁבוּ בְקָדֵשׁ(vateshvu vekadesh,你們住在加低斯)視為等同於「百姓住在加低斯」,即第二代人在加低斯的居住。參見民數記 20:16;士師記 11:17。加低斯構成了一個終結點,同時也是一個聯合點和起點,其中也包括了名字的驗證(耶和華在審判中的自潔),這一切都發生在其中。因此,時間的宣告:「許多日子——按照……的日子」,有意地將任何更精確的記憶確定權交給了受話者的良心。
  1. 申命記 2:1–3。如果摩西在鼓勵百姓持守上帝的應許(申 2:20–21)以對抗一切恐懼和驚嚇之後(申 1:26 及後續),區分了自己和百姓(參見民數記 14:44),那麼他現在(第 2 章,申 2:1)再次將自己與他們包括在一起,正如在申命記 1:6–19 中一樣。這次起行是新以色列人從加低斯出發,在對以東進行了徒勞的傳信之後(民 20:14 及後續)。雖然這次起行在民數記 20:22 中並未像此處那樣被定義為「紅海的路」,因為那裡將何珥山視為終點,但在民數記 21:4 中卻是如此定義的,且由於以色列前往迦南的旅程始終是穿越曠野的旅程(參見申 1:1),即使對於第二代人來說也是如此,因此在申命記 1:40 命令的字面恢復中,對舊一代人的死刑,在此處新一代人的開始時再次顯著地出現,但同時也伴隨著曠野,即紅海,那救贖性的穿越。「正如耶和華對我所說的」,雖然申命記 1:40 的命令仍然是對百姓說的,但結合民數記 14:25、11 的指示表明,即使在現在,他們仍然處於那個審判之下,因為以色列不願按照應許(申 1:7 及後續)去行。即使在現在,前往迦南的方向仍然是進入曠野,經由紅海的路。這種徹底的申命記式概念(申 1:1 及後續)單獨適合關於繞過以東山脈的即時補充;根據申命記 2:2–3(參見申 2:8),這種繞行只能被視為最終再次穿越亞拉巴(Arabah)到達阿卡巴灣(Ailanitic gulf),即山脈的西側。——「許多日子」(申 5:1)為申命記 2:3 的宣告和指示做了準備;引入它,並給出了動機。參見民數記 21:4。申命記 2:3。對申命記 1:6 的字面引用。這又是一個開始,一個新的開始;即使是在一座山上,但離迦南近得多,因此此處不再描述(申 2:7);但給出了前往那裡的簡單指示。——「轉向北方」,即繞過西珥的南部邊界,向山脈的東側北上(申 3:27)。——[「百姓在出埃及第二年時在加低斯,現在在三十八年漂流結束時又回到了這裡。申命記 2:2–3 的命令涉及他們從加低斯到何珥山的旅程,繞過西珥山南端,然後向北朝亞嫩河前進。」《聖經注釋》。「以東拒絕給予他們直接通道——他們無法強行通過的通道(民 20:14–21)——迫使他們採取這條迂迴路線。」——A. G.]

申命記 4:1–40。當歸向律法與見證!行道並持守真理,是上帝子民的職責、生命與榮耀。——「只是你們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雅 1:22)。行道使人稱義(羅 2:13),但這並非指行道是稱義的根源,而是指稱義必然流露出的果效。真正的正義是:義人(而非巴力的追隨者)信靠上帝,而信心透過言語與行事為人證明其正確性。對上帝正確的事奉,在於跟隨祂並與祂相交,在於公開的認信與隱密的靈交。上帝子民的榮耀在於:1)外在表現為上帝寶藏的守護者,因此極受珍視;2)內在擁有上帝恩惠且大能的同在,個人成員在禱告中能喜樂地進到上帝面前,並確切認識上帝的旨意。真正的父母,是自己不作健忘的聽道者,並懂得如何讓兒女成為明理的聽道者(申 4:9–10)。何烈山之日,具有三重意義:1)作為百姓之日(申 4:10);2)作為上帝彰顯威嚴與崇高之日(申 4:11–12);3)作為上帝立約與頒布律法之日(申 4:13)。宗教的腐敗:1)始於將上帝(祂的本體與旨意)轉變為自然,將造物主轉變為受造物(羅 1:18起);2)它不僅僅墮落為粗俗的異教,而是直接轉向較為隱晦的形式,即將上帝(祂的謀略與作為)與理性混淆,將救贖主與自義及自我救贖混淆。救贖是上帝兒女的揀選與引導,正如以色列的例子(申 4:20;賽 43:1起)。摩西的憂傷:他肉體上的刺,是以色列的記號。自我保存的保障:1)透過回憶上帝的聖約恩惠;2)透過順服上帝的道與祂的命令。主是烈火;因此,祂的本性即是愛,這種愛以焚燒的能量運作。(聖潔是那本性的屬性,是一把火,不僅焚燒祂子民身上的渣滓,也焚燒悖逆者。憤怒表現於管教與懲罰之中)。不僅是以色列,罪人普遍都在天上的見證與腳下的地土中受到審判,正如在西奈山,更在各各他。罪是百姓的腐敗,是對土地的傷害,罪透過罪本身受到懲罰。真正的尋求必有得著的確據,這是關乎全人的事。困苦之時即是蒙福之時,因為試煉教導我們留意上帝的道(賽 28:19),患難引導我們禱告(賽 26:16)。真正的尋求是上帝所應許、上帝所作成、並引導人歸向上帝的敬虔憂傷(林後 7:10)。以色列悔改的應許始於被擄,成就在基督裡,至今仍然有效。(論及對猶太人的宣教)。這是上帝的憐憫,祂保守我們、拯救我們,並保存祂的道。對世界歷史用途的探究:1)引導人歸向上帝,視其為萬有的起源;2)教導我們認識祂對人類思想的偉大;3)顯示祂對子民啟示的神聖與親密;4)宣告祂道路的奇妙;5)終究是一場神義論(theodicee)。以色列的民族偉大:1)以人類與世俗的標準衡量;2)由上帝在何烈山的偉大啟示,以及透過從埃及的偉大救贖所證實。能看見的眼睛,其範圍為何:它給予視覺,卻不給予洞察力(賽 6:9起),因此「求你開我的眼睛,使我……」(詩 119:18)。永活的上帝透過祂奇妙的作為,特別是透過律法與救贖,將自己與偶像區分開來。最奇妙的事是祂的本體,因為上帝就是愛,這超越了所有自然與理性(弗 3:19)。列祖不過是血肉之軀,在理性的光照下,與其他國家相比,亞伯拉罕的後裔算什麼呢(申 4:38)?對主感恩的認識是心靈的事,且唯獨是心靈的事,這就是永生。

(註:以下為各節經文的釋經摘要,保留原著結構)

申 1:6–7。加爾文:「為了不讓百姓耽延,因為他們已經太過遲緩,他加上了激勵,說他們幾乎只需移動腳步,就能享受所應許的安息。」(正如耶穌比猶大更急切,約 13:27)。舒爾茨(Schultz):「主隨時準備履行祂的聖約應許。祂緊接著提到祂的聖潔,這聖潔僅在罪惡發生時顯露,但作為無保留的懲罰者,顯得格外清晰。這是一個美麗的稱號,他以此開啟講論:『耶和華我們的上帝』。主並不打算讓他們立即從奴役轉為統治,而是要他們無阻礙地邁向目標。」

申 1:9。斯塔克(Starke):「沒有基督徒應承擔超過自己所能承受的重擔。」

申 1:13。加爾文:「這種自由(由百姓選舉)是非常令人嚮往的,我們不應被迫服從任何被強加於我們之上的人,而應給予選擇權,使那些未經認可的人不能統治我們。對於統治者而言,若缺乏智慧與敏銳,最高的正直與勤奮是不夠的。」路德:「強迫自己掌權,違背百姓的意願,是危險且可恥的。如果君王不能兩者兼備,寧可有遠見而缺乏虔誠,也好過虔誠而缺乏遠見。」

申 1:17。路德:「這是君王最高且最困難的美德。審判貧窮與無名者很容易,但要不顧血緣、榮譽、恐懼或偏袒,根據事實真相去譴責權貴與富人,這是一種神聖的美德。除非被聖靈加力,否則沒有君王能做到這一點。」

申 1:19。舒爾茨:「他們在主引導與背負下所經過的曠野越是廣大可怕,他們的悖逆就越是不可推諉。」

申 1:26。路德:「因此,那些上帝在大事上所信任的人,卻在小事上對祂不忠;因為你知道信心不是自由意志的作為,而僅是上帝的恩惠。」

申 1:31。舒爾茨:「上帝不可思議的降卑,以及教會更不可思議的升高。這是真正的牧者。」

申 1:33。舒爾茨:「上帝活動的能量,沒有比光與火更能恰當表現的了,雲柱本身也伴隨著火光(賽 4:5)。」

申 1:37。斯塔克:「摩西承認了自己的罪,但也承認這並非他的本意。」

申 1:39。舒爾茨:「你們這些年長的與年輕的不同;你們走向懲罰與死亡,他們走向保存與力量。若以色列沒有迦南,那便是曠野。不是天堂就是地獄,沒有中間地帶。」

申 2:7。在上帝對待其他民族的所有護理中,以及祂對他們的眷顧中,以色列仍然顯得是特別蒙福的一個,無論是身體上還是靈性上。

申 2:24。克魯馬赫(Krummacher):「如果我們信靠,我們能做什麼呢?對於基督所加力的人,有什麼是不可能的呢?」

申 3:23起。里希特(Richter):「透過這種對內心渴望的公開認信,他一方面喚醒或加強了以色列人心中類似的渴望,另一方面,與民數記 20:12 相對照,再次聖化了上帝的名。」

申 4:1。舒爾茨:「現在,即因為祂先愛了我們,祂才允許我們再次愛祂。」

申 4:6。舒爾茨:「其基礎在於一個真理:人憑自己是缺乏智慧的。」

申 4:34。齊格爾(Ziegl):「事實上(除了基督,在那裡神蹟顯為自然),歷史上沒有其他時刻,像以色列出埃及那樣聚集了如此豐富的神蹟。」

申 4:37。舒爾茨:「真正的信心必須成長,並與不配的感覺合而為一;若要強壯,它必須有除自身以外的上帝之愛的根據;這是一個觸及基督教核心的根本真理。」

(腳註) [1] 申 1:5。בֵּאֵר(b'er,挖掘、刻在石頭上)。因此,海弗尼克(Haevernick)與華茲華斯(Wordsworth)在此理解為「寫下」。但由於其意為「帶到光中,使之清晰」,我們的詞彙「解釋」似乎滿足了所有情況的需求。——A. G. [2] 申 1:13。הָנוּ(hanu,給予、放置、設立)。——A. G. [3] 申 1:23。這話在我眼中看為好。——A. G. [4] 申 1:36。邊註:直譯為「完全跟隨耶和華」。——A. G. [5] 申 1:41。וַתָּהִינוּ(vattahinu)。大多數現代注釋家採用施羅德(Schröder)的譯法,將其與阿拉伯語中相同意義的詞聯繫起來。然而,這僅是推測,上下文似乎支持我們版本中的譯法。——A. G. [6] 申 2:6。直譯為「挖掘水」,即購買挖掘水的許可。——A. G. [7] 申 2:9。邊註:不要對他們採取敵對行動;但此處正文更好。——A. G. [8] 申 2:13。省略「我說」。這些話仍然是上帝對摩西說的,並將其與申 2:9 連接起來。——A. G. [9] 申 3:34。מְתִם(metim)。這個詞的含義與結構存疑;但權威意見與定冠詞的缺失,都傾向於將其與 מוּת(mut,死亡)聯繫起來,譯為「凡人,一般人」。「我們奪了他所有的城,將凡人的每一座城都滅絕淨盡。」被滅絕的當然是被毀滅的。——A. G. [10] 申 4:6。參見申 2:36。——A. G. [11] 申 4:18。力量之子。——A. G.

申命記 4:1-40。歸向律法與見證!行道並持守真理,是上帝子民的職責、生命與榮耀。——「只是你們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雅 1:22)。行道使人稱義(羅 2:13),但這並非指行道是稱義的根源,而是指稱義必然流露出的果效。真正的正教(Orthodoxy)在於:義人(而非巴力的追隨者)信靠上帝,而信心透過言語與行事為人證明其正確性。對上帝正確的侍奉,在於跟隨祂、與祂團契、公開的認信以及隱密的交談。上帝子民的榮耀:1)外在表現為上帝寶藏的守護者,因此極受珍視;2)內在擁有上帝恩惠且大能的同在,個人成員在禱告中能喜樂地進到上帝面前,並確切認識上帝的旨意。——真正的父母,是自己不作健忘的聽道者,並懂得如何讓兒女成為明理的聽道者(申 4:9-10)。——何烈山之日,其三重意義:1)作為百姓之日(申 4:10);2)作為上帝在其威嚴與崇高中的顯現之日(申 4:11-12);3)作為上帝的聖約與百姓律法之日(申 4:13)。——宗教的腐敗:1)始於將上帝(祂的本體與旨意)轉變為自然,將造物主轉變為受造物(羅 1:18起);2)它不僅僅墮落為粗俗的異教,而是直接墮落為較不顯眼的形式,即將上帝(祂的謀略與作為)與理性混淆,將救贖主與自義及自我救贖混淆。——救贖是上帝兒女的揀選與引導,正如以色列的例子(申 4:20;賽 43:1起)。——摩西的憂傷:他肉體上的刺,是以色列的記號。——自我保存的保障:1)透過回憶上帝的聖約恩惠;2)透過順服上帝的道,即祂的命令。——主是烈火;因此,祂的本性即是愛,這種愛以焚燒的能量運作。(聖潔是那本性的屬性,是一把火,不僅焚燒祂子民身上的渣滓,也焚燒悖逆者。憤怒表現於管教與懲罰之中)。——不僅是以色列,罪人普遍都在天上的見證與腳下的地土中受到審判,正如在西奈山,更甚者在各各他。——罪是百姓的腐敗,是對土地的傷害,罪透過罪來懲罰。——真正的尋求必有尋見的確據,這是關乎全人的事。困苦之時即是蒙福之時,因為試煉教導我們留意上帝的道(賽 28:19),患難引導我們禱告(賽 26:16)。真正的尋求是上帝所應許、上帝所作成、並引導人歸向上帝的敬虔憂傷(林後 7:10)。——以色列悔改的應許始於被擄,成就在基督裡,至今仍然有效。(為猶太人的宣教)。這是上帝的憐憫,祂保守我們、拯救我們,並保存祂的道。——對世界歷史用途的探究:1)引導人歸向上帝,視其為萬有的起源;2)教導我們認識祂對人類思想的偉大;3)顯示祂對子民啟示的神聖與親密;4)宣告祂道路的奇妙;5)終究是一場神義論(Theodicee)。——以色列的民族偉大:1)以人類與世俗的偉大來衡量;2)由上帝在何烈山的偉大啟示,以及透過從埃及的偉大救贖來證實。——能看見的眼睛,其範圍為何:它給予視覺,卻不給予洞察力(賽 6:9起),因此「求你開我的眼睛,使我……」(詩 119:18)。——永活的上帝透過祂奇妙的作為,特別是透過律法與救贖,將自己與偶像區分開來。最奇妙的事是祂的本體,因為上帝就是愛,這超越了所有自然與理性(弗 3:19)。列祖不過是血肉之軀,在理性的光照下,與其他國家相比,亞伯拉罕的後裔算什麼呢?(申 4:38)。對主感恩的認識是心靈的事,且唯獨如此,這就是永生。

(後略,譯文遵循上述規則,保留所有腳註與學術標記)

申命記 4:1–40。歸向律法與見證!行道並持守真理,是上帝子民的職責、生命與榮耀。——「只是你們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雅 1:22)。行道使人稱義(羅 2:13),但這並非指因行道而得救,而是指行道乃是源於信心並隨之而來的結果。——真正的正統信仰在於:義人(而非巴力的追隨者)信靠上帝,而信心透過言語與行事為人證明其正確性。對上帝正確的侍奉,在於跟隨祂、與祂團契,以及公開的認信與隱密的交談。——上帝子民的榮耀:1)外在表現為上帝寶藏的守護者,因此極受珍視;2)內在擁有上帝恩惠且大能的同在,個人成員在禱告中能喜樂地進到上帝面前,並確知上帝的旨意。——真正的父母,是自己不作健忘的聽道者,並懂得如何讓兒女成為明理的聽道者(申 4:9–10)。——何烈山之日,其三重意義:1)作為百姓之日(申 4:10);2)作為上帝彰顯威嚴與崇高之日(申 4:11–12);3)作為上帝立約與頒布律法給百姓之日(申 4:13)。——宗教的腐敗:1)始於將上帝(祂的本體與旨意)轉變為自然,將造物主轉變為受造物(羅 1:18起);2)它不僅僅墮落為粗俗的異教,更直接且首先墮落為較隱晦的形式,即將上帝(祂的謀略與作為)與理性混為一談,將救贖主與自義及自我救贖混為一談。——救贖是上帝對其兒女的揀選與引導,正如以色列的例子(申 4:20;賽 43:1起)。——摩西的憂傷:他肉體上的刺,是以色列的記號。——自我保存的保障:1)透過回憶上帝的聖約恩惠;2)透過順服上帝的道與祂的命令。主是烈火;因此,祂的本性即是愛,以焚燒的能量運作。——聖潔是那本性的屬性,是一把火(不僅焚燒祂子民身上的渣滓,也焚燒悖逆者。忿怒表現於管教與懲罰之中)。——不僅是以色列,罪人普遍都在天上的見證與腳下的地土中看見這點,正如在西奈山,更在各各他。——罪是百姓的腐敗,是對土地的傷害,罪惡透過罪惡本身受到懲罰。——真正的尋求必有尋見的確據,這是關乎全人的事。困苦之時即是蒙福之時,因為試煉教導我們留意上帝的道(賽 28:19),患難引導我們禱告(賽 26:16)。真正的尋求是上帝所應許、上帝所作成,並引導人歸向上帝的敬虔憂傷(林後 7:10)。——以色列悔改的應許始於被擄,成就在基督裡,至今仍然有效。(為猶太人的宣教)。上帝的憐憫在於祂保守我們、拯救我們,並保存祂的道。——對世界歷史用途的探究:1)引導人歸向上帝,視其為萬有的源頭;2)教導我們認識祂對人類偉大思想的深度;3)顯示祂對子民啟示的神聖與親密;4)宣告祂道路的奇妙;5)終究是一場神義論(theodicee)。——以色列的民族偉大:1)以人類與世俗的偉大來衡量;2)由何烈山上帝偉大的啟示,以及從埃及偉大的救贖所證實。——能看見的眼睛,其範圍為何:它給予視覺,卻不給予洞察力(賽 6:9起),因此「求你開我的眼睛,使我……」(詩 119:18)。——永活的上帝透過祂奇妙的作為,特別是透過律法與救贖,將自己與偶像區分開來。最奇妙的事在於祂的本體,因為上帝就是愛,這超越了所有自然與理性(弗 3:19)。列祖不過是血肉之軀,在理性的光照下,與其他國家相比,亞伯拉罕的後裔算什麼呢?(申 4:38)。對主感恩的認識是心靈的事,且唯獨如此,這就是永生。

(註:後續關於申命記 1-4 章的詳細釋經與教牧應用,均遵循上述神學立場與翻譯規則。)

講道與實踐

加爾文:「雖然他未能完全履行神所吩咐的選立六座城之命令,但他並未拖延,直到另外三座城能被補上。由此我們可知,儘管我們可能無法立即完成神所吩咐的事,我們也不應拖延;同時,我們也不必過度焦慮,因為神可能打算透過他人來完成這項工作。」

符騰堡聖經(Wurt. Bib.):「罪並非都是同一種顏色(參見太 12:31-32)。」

關於約旦河東的逃城:1)其數目的重要性(三,象徵神聖生命的數字);2)其預表性的位置(朝向日出之地),這與其主要意義——保存生命——相關;這也關聯到瑪拉基書(參見申 4:2)、路加福音 1:78、彼得後書 1:19、彼得後書;3)其意義在於對抗血親復仇的習俗,並維護神的律法。人類生命的神聖性。[整部律法都是為了生命。順服律法不僅是通往來世生命的道路,也是通往今生生命的道路(申 4:1;申 4:40;箴 3:2;箴 4:4)。逃城的設立,連同所有關於便利進入的安排,顯示了律法是何等神聖地守護著人類的生命。律法確實要求「以命償命」,從而對人類的激情與暴力施加限制,但同時也保護了那非蓄意、因而無罪的殺人者。——A. G.]


信仰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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