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講道的序言標題
申 4:44-49
44, 45 摩西在以色列人面前所陳明的律法就是這條:這些是法度、律例、典章,是摩西在以色列人出埃及後,46 在約旦河東,對著伯毗珥的谷中,在希實本居住的亞摩利王西宏之地,摩西和以色列人擊敗了他,在他們出埃及後所說的。47 他們得了他的地,和巴珊王噩的地,這兩個亞摩利王,是在約旦河東,向著日出之地;48 從亞嫩河邊的亞羅珥,直到西雲山,就是黑門山;49 以及約旦河東的全平原,直到平原的海,在毗斯迦山根之下。
由於第二篇講道構成了《申命記》的核心,因此它理應有一個總括性的序言標題,其形式與申 1:1-5 的標題類似。就其形式而言,從申 1:5 的宣告進展到「在以色列人面前陳明」,是值得注意的。《申命記》因此是一次更新的,且在某種程度上是第二次的頒布律法。隨後,為了充分帶出與標題相符的內容,他在申 4:44 那個包羅萬象的「律法」一詞之後,現在(申 4:45)又加上了「法度」,實際上是在「律例」和「典章」之前,因為神律法的這兩個面向——在祂的啟示中、在祂的要求、刑罰與應許中——旨在向以色列人見證祂那恩惠、聖潔、公義與良善的旨意(申 6:17;申 6:20;申 31:26-27)。[《聖經注釋》(Bib. Com.):「法度、律例和典章,即:首先被視為神旨意之彰顯或證明的誡命,其次是道德義務的責任,第三是保障人類相互權利的準則。」——A. G.]。在時間宣告(申 1:3)中預設的內容,在此處及申 4:46 中,透過 בְּצֵאתָס(當他們出來時)明確地宣告出來;這是在 terminus a quo(起始點)之後的聽眾,同時也是根據義務性的基礎或理由,正如出 20:2;出 19:1 所述。另參見申 1:1;申 3:29;申 1:4。關於申 4:47,參見申 2:33 及後續;申 3:1 及後續。關於申 4:48,參見申 2:36;申 3:12;申 3:8-9。關於申 4:49,參見申 3:17。「構成敘事基礎的地理與歷史要素再次出現在這個標題中,這並不奇怪,因為這些要素與講道的內容有著最緊密的聯繫,而講道現在才正式進入正軌。」——鮑姆加滕(Baumgarten)。
申 4:44-45。加爾文:「摩西用許多話語表明,他只是向他們解釋了律法的完整性。」申 4:46 及後續。加爾文:「所領受的恩惠滋味應當引導我們更熱切地向前邁進。」申 4:49。里希特(Richter):「對摩西而言,每一次望向毗斯迦山都是對他即將離世的提醒(申 3:27),因此他急於與以色列人一同並為他們安排好一切。」律法是訓誨,1)作為見證,因此它是教義;2)作為支撐,因此它是教會、國家、家庭的條例;3)作為公義,因此它是印記,也是鏡子與約束。如果神對人提出要求,祂必先賜予人,並且將要賜予,好讓人能擁有豐盛。
腳註: [1] [申 4:46。直譯:在他們出來時。——A.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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