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6:4-25
對前兩條誡命的勸勉性闡釋
申命記 6:4 至 11:32
第一條誡命。(申命記 6:4 至 8:20)
申命記 6:4-25
4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神是獨一的耶和華。5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6我今日所吩咐(正在吩咐)你的這些話,都要記在心上:7也要殷勤教導(磨礪)你的兒女,無論你坐在家裡,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8你要將它們繫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眉帶)為經文。9也要寫在你房屋的門框上,並你的城門上。10耶和華你的神領你進他向你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起誓應許給你的地,那裡有城邑,又大又美,非你所建造的,11有房屋,裝滿各樣(各類)美物,非你所裝滿的,有鑿成的水井,非你所鑿成的,有葡萄園、橄欖園,非你所栽種的;當你吃得飽足(當你吃且飽足)的時候,12你要謹慎,免得你忘記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奴隸)領出來的耶和華。13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神,事奉他,指著他的名起誓。14不可隨從(跟隨)別神,就是你們四圍國民的神;15(因為在你們中間耶和華你神是忌邪的神,)恐怕耶和華你神的怒氣向你發作,就把你從地上(土地)除滅。16你們不可試探耶和華你們的神,像你們在瑪撒那樣試探他。17你要殷勤(真實地、謹慎地)遵守耶和華你神所吩咐你的誡命、法度、律例。18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看為好的,你都要遵行,使你(生活)順利,並得以進入得著那美地(那地,那好的),就是耶和華向你列祖起誓應許的,19並從你面前趕出(因為他趕出)你的一切仇敵,正如耶和華所說的。20日後,你的兒子問你說:耶和華我們神吩咐你們的這些法度、律例、典章是什麼意思(意圖、目的)呢?21你就告訴你的兒子說:我們在埃及作過法老的奴僕;耶和華用大能的手將我們從埃及領出來:22耶和華在我們眼前,施行了神蹟奇事,大而重(邪惡的),在埃及地,在法老和他全家身上:23他將我們從那裡領出來,為要領我們進入(這裡),將他向我們列祖起誓應許的地賜給我們。24耶和華又吩咐我們遵行這一切律例,要敬畏耶和華我們的神,使我們常得好處,蒙他保全我們的生命,像今日一樣。25我們若照著耶和華我們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這整條誡命),謹守遵行(思想、遵守),這就是我們的義了。
釋經與評論
- 申命記 6:1-9。對第一條誡命(參見申命記 5:6-7)的闡釋,既與教義、信仰內容(申命記 6:4)相連,也與生活、道德要求(申命記 6:5)相連。(這對猶太人而言是其宗教的神聖精髓,在西班牙迫害期間,許多人因不自覺地表達出這一點而遭焚燒。)אֶחָד(一)並非與 לְבַדִּי(獨自)同義。但若耶和華是「一」(申命記 6:4),那麼祂同時也是獨一的耶和華。本節的含義是:耶和華我們的神,作為這樣的耶和華,是獨一的(馬可福音 12:29, 32)。[Wordsworth:「我們的主親自引用申命記的這些話,足以駁斥那些宣稱申命記是偽作的理論。我們的主將這些話作為一切真宗教的根基。」Bib. Com.:「這段強有力的經文所包含的,遠不止於宣告神是獨一的。它斷言以色列的耶和華神是絕對的神,此外別無他神。第一節與最後一節的首尾字母被寫得很大,猶太注釋家認為這具有高度的象徵意義。」—A. G.] 句子的謂語始於重複的「耶和華」;但重複「耶和華」是為了更深刻地彰顯以色列神絕對的存在,由此產生了祂在性質上的普遍性與永恆性,在相對意義上的絕對性,以及在數量上的合一性(申命記 4:35, 39)。隨著絕對者的合一,祂的單純性也必須被承認;儘管在聖經中並未以形而上學的抽象方式出現,但我們在 attributis derivatis(衍生屬性)中仍能遇見,即祂的非物質性、靈性與不可見性,這在第二條誡命中有體現(參見申命記 5:8)。對於這第一條誡命,就教義或信仰而言,它限制於絕對耶和華的獨一性,即絕對耶和華的一神論,以對抗普遍的多神論,以及對耶和華的任何多神論、異教化、民族化或地方化的傾向(撒迦利亞書 14:9)。這就是「我是耶和華你的神」以及「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的解釋。這種獨一性,因而也是排他性,有力地支持了申命記 6:5 中對生活完美秩序的道德要求。「以色列啊,你要聽」(通常指「看哪」),以簡潔的表達引起對主題重要性的關注,也延伸至此。多神論者並不絕對依賴於他的任何一位神,因此他的宗教永遠無法達到其理念的真理。但正因為耶和華是獨一的,祂對以色列的普遍要求,即整個律法及其多樣的命令,必須具有合一性(約翰福音 17:21 等),正如律法與應許也是合一的(加拉太書 3:21)。然而,既然耶和華的合一開啟或啟動了律法,那麼將耶和華要求中的合一性作為第一條誡命(作為 πρώτη ἐντολή,馬太福音 22:38),作為後續一切的開端,並在這種精神下理解它們,是再合適不過的了。——「你要愛」,καὶ ἀγαπήσεις,馬可福音 12:30。這是申命記 6:4 的簡單延續,顯然由此流露出來。這幾乎不是一條嚴格的命令,更像是一種指引或許可:愛在這種程度上的義務屬於你,等等:最多是一項要求;所以要愛,等等(申命記 5:10)。既然祂是以色列的神(申命記 5:6),祂從埃及的救贖(申命記 6:12, 21 等)便與絕對者的合一相契合,表明祂確實是這樣的神,透過這一切,這位耶和華顯得值得愛,而且確實是全人——在心與生命中,以及在所有關係中——去愛。心(申命記 5:26)是內在的,然後是「性」(靈魂),與「生命」同義,因此比心更外在(申命記 4:29),然後是「力」,指生命更外在的有效證明(馬太福音 22:37;路加福音 10:27;馬可福音 12:33)。[Bib. Com.:「此處的具體說明旨在包含所有可能涉及的官能。」Alexander 論馬可福音 12:29-31:「無需試圖在心、性、意之間做任何細微區分,其明顯的設計是窮盡全人這一概念。」從我們的主對這條誡命的引用中也可以清楚看出,律法與福音的區別並不在於外在肉體的侍奉與內在屬靈侍奉的區別。愛在兩者中都佔據同樣顯著的地位,但福音賦予了強制這種愛的新穎且獨特的動機。」—A. G.] 正如對耶和華的愛與遵守祂的命令是相連的(申命記 5:10),現在申命記 6:6 等緊隨申命記 6:5 之後,因為愛必須在這種關係或方式中表現出來。「我今日所吩咐你的這些話」,即所有被命令的事(申命記 6:1)。「都要記在心上」(申命記 11:18),作為你肩負的義務,同時也是內心的事,因此必須是一個「甜蜜的負擔」(Schultz,約翰一書 5:3)。「如同寫在心上,耶利米書 31:33。」Knobel。心裡充滿什麼,口裡就說出什麼(申命記 6:7),凡從心裡出來的,必能觸動心靈;但為了觸動兒女的心,必須在他們心上「磨礪」(殷勤教導),嚴格命令,因為僅僅言語只能確保記憶(希伯來書 4:12)。「談論它們」。בְּ 如同在申命記 3:26,使談論停留在它們之上,以它們為實質與內容,而且確實是在任何時間與地點(詩篇 1:2)。申命記 6:8-9 說明了誡命應如何以比喻性、但因此更生動且諺語化的語言,來統治私人、家庭與公共生活(參見申命記 11:18;出埃及記 13:9, 16;箴言 3:3, 21-22;6:21-22;7:3;以賽亞書 49:16),這完全符合東方習俗。我們在行為中使用手,因此將它們繫在手上,就是將它們作為行為的記號,時刻被關注,並必須決定我的行動方式。額頭,「在眼之間」,代表思想的殿堂,是通往人類智力本質的門(因此很容易過渡到門框,申命記 6:9)。因此,誡命作為經文匣或眉帶,成為一種標誌或告白,藉此人可以被識別,並涵蓋了私人生活,既包括轉向並向人自身開放的一面,也包括向他人開放的一面(啟示錄 13:16;14:1)。טֹטָפֹת 代替 טַפְטָפוֹת 只出現在摩西五經中,在後期已廢棄。它被轉化為象徵,並被法利賽人歪曲為肉體的目的(馬太福音 23:5)。所謂的 Tephillim(經文匣),用於左手與頭部,是裝有經文(出埃及記 13:1-11;11-17;申命記 6:4-10;11:13-26)的小盒子,用皮帶繫住,至今仍被猶太人作為適當的祈禱裝飾佩戴。但書寫是在申命記 6:9 才提到的。既然誡命是一種保證或告白,他也說明了它們如何表達家庭與公共生活的規則與支持。這種作為告白的,同時也作為持續的自我勸勉,無論是對家庭,還是在公民生活中,Litera scripta manet(書面文字長存)。申命記 6:8 的類比、術語的普遍性以及「寫它們」的命令,以及對於寫什麼的不確定性,都證明申命記 6:9 僅僅使用了比喻性語言,並不要求在門和門框上進行任何實際的銘刻。對埃及習俗的參考(Hengstenberg 與 Schultz)、對當今東方民族習俗的參考(Knobel),這些都可以從德國的例子中進一步擴展,顯示出這種要求在當時是多麼不必要。[參見 Wilkinson, A. E. III., 364;Lane, Modern Egypt;Kitto 與 Smith 關於這些東方與猶太習俗的更詳盡說明。—A. G.] 如果書寫已經成為幫助記憶的流行手段,那麼顯然人們會說:「免得你忘記,把它寫在你的牆上,寫在你的門上。」如果這不是它的意思,它仍應被視為一種諺語式的比喻表達,意為「不要忘記!」正如申命記 6:12 所表達的勸勉。正如 Tephillim 與申命記 6:8 相連,塔木德將申命記 6:9 與 מְזוּזָה(門框,出埃及記 12:7;21:6),即 mezuzah(門框經文匣)相連,這是一個金屬盒,內含羊皮卷,刻有申命記 6:4-9;11:13-22,並奉獻給 Shaddai(全能者),每個猶太人都將其固定在房屋的右門框上,作為抵禦死亡、魔鬼、鬼魂與巫術的保護。
- 申命記 6:10-19。申命記 6:10。參見申命記 1:8;4:37-38;創世記 50:24。「城邑」等。為了警告的目的而進行的詳細描述,勸勉現在轉向了這一點。申命記 6:11。「當你吃」等。豐富的享受與快樂不應摧毀對耶和華的記憶(申命記 5:6)。宗教的世俗化(對神)是偶像崇拜,這裡他們被警告要防範道德的世俗化(對人)。但參見申命記 31:20;32:15。申命記 6:13。他們必須首先防範忘記那位將以色列從埃及救贖出來的救贖主所命名的名。因此,「免得你忘記」的積極形式是關於耶和華的名,這並非為了解釋第三條誡命,而是為了給個人留下對耶和華發自內心的敬畏(申命記 6:2;5:26),並為家庭留下在敬拜與生活中的事奉(申命記 5:9,約書亞記 24:15)。「指著他的名起誓」,即當你起誓時——這是口中莊嚴、至關重要、本質性的告白,無論是在法庭前,還是在公民生活與行動中(以賽亞書 19:18;45:23;65:16;耶利米書 12:16;4:2;詩篇 63:11),[關於作為敬拜行為的誓言。參見馬太福音 5:34;希伯來書 6:16;雅各書 5:12。—A. G.]。אֶה־יְהוָֹה 的強調位置為申命記 6:14 鋪平了道路(參見馬太福音 4:10;路加福音 4:8;七十士譯本增加了 μόνῳ,即「唯獨」),對此參見申命記 4:3。申命記 6:15。參見申命記 5:9;4:24;出埃及記 32:11;申命記 4:26;5:16。申命記 6:16 與申命記 6:14 平行。那裡是迷信,這裡是懷疑,質疑耶和華的同在,或普遍質疑祂的存在。出埃及記 17:7;馬太福音 4:7;路加福音 4:12;(哥林多前書 10:9)。[申命記 6:16。這是基督在受試探時引用的經文之一。由於祂引用申命記作為神聖經文的一部分,且當時人們認為它是摩西的作品,因此我們在這裡再次看到了祂對本書摩西作者身份的認可。—A. G.] 申命記 6:17。遺忘導致背道與罪惡的懷疑,愛導致遵守誡命等。參見申命記 4:40;4:45。申命記 6:18。יָשָׁר(平坦、正直)。טוֹב(由 טהב = צהב 收縮而來),明亮、輝煌、美麗,即在神眼中看為好的,令祂喜悅的(約翰一書 3:22;約翰福音 8:29)。這裡有一個雙關語,對好的,好的就來,一切順利——這裡是指「美地」(申命記 6:10)。申命記 6:19;4:38;出埃及記 23:27;利未記 26:7。為第 7 章做準備。
- 申命記 6:20-25。申命記 6:20。申命記 6:7 的執行,正如申命記 6:8 等是申命記 6:6 的執行。מָה 關於它們的意義,或它們的根據與目標。兒子詢問是因為他看到父親在做,正如申命記 6:7 所吩咐的(出埃及記 13:14;12:26)。這預設了見證、榜樣與懇切的教導(詩篇 34:11;箴言 4:1;以弗所書 6:4)。如果年輕人問「為什麼?」,這涉及根據或理由;如果問題是同樣常見的「這對我有什麼意義?為了什麼目的?(多麼實際)」,則涉及對心與生活的應用。首先是以色列悲慘的狀況,「奴僕」等,然後是救贖(申命記 6:22,נָהַן 如同出埃及記 7:9。參見申命記 4:34)直到完成(申命記 6:23,「為要領我們」等),引用了他所起誓的應許,並強調了救恩的果子(申命記 6:24,參見申命記 4:1)。最後是申命記 6:25 中的感恩:所以我們對神負有義務。「義」(申命記 24:13,參見申命記 4:8)指的是律法的宣告無罪,與 κατάκριμα(定罪,羅馬書 5:16)相對,因此涉及對整個律法的履行(雅各書 2:10);正如這裡更精確地定義為「在耶和華面前」,這種義並不與羅馬書 8:4 中的義相對立,後者也包含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而行。因此,摩西將「律法的義」(羅馬書 10:5)描述為遠離文士與法利賽人虛偽的、甚至僅僅是外在的義(馬太福音 5:20),正如保羅一方面將因信稱義與對基督為我們所做之工的簡單、外在理解區分開來。[但保羅從未將因信稱義與對律法發自內心的實際順服分開。他教導說,人是藉著對基督為我們所做之工的簡單理解與接受,即藉著信心而稱義——但這種信心絕非沒有果效。這樣相信的人是在基督裡(羅馬書 8:1),因此必須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而行。Bib. Com. 中的註釋是明智的。翻譯為「義」的詞與創世記 15:6 中的相同,在新約中譯為 δικαιοσύνη。摩西從一開始就使整個「律法的義」完全取決於正確的心態,總而言之,取決於信心,因此,嚴格且正確地理解本節經文,與唯獨信心稱義的原則之間,不可能存在真正的矛盾。—A. G.] 同時顯而易見的是,儘管 לִפְנֵי יְהוָה(在耶和華面前)不能指代 וצדקה(義),但真正的義是人的稱義,不是在人面前,而是在神面前,因此基督是律法的總結,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馬書 10:4;8:3)。這裡也是,信心(申命記 6:4)先於愛(申命記 6:5)。
教義與倫理
- 「一切全面的順服都紮根於對耶和華的敬畏(申命記 6:2-3),因為這是以色列與耶和華關係中最初且最直接的真理(申命記 5:26)。但如果對耶和華的敬畏特別限制人去滿足與神對立的自私本性,它就不能僅僅停留在這種對自我意志的否定中,儘管這是第一步,正如十誡的消極形式所顯示的那樣,但它會導向神聖意志與人類意志的結合,這就是愛,正如在十誡中被解釋為順服的真正條件(申命記 5:10)。」Baumgarten。
- 既然愛——對神的愛是愛鄰舍的力量——被表現為誡命的總結,摩西律法深刻的內在特徵便在此顯現(參見申命記 10:12;11:1, 13),同時它也被呈現為一個神聖的屬靈整體,因此我們不能說在這方面有任何更高的「新約立場」。法利賽主義並非首先在基督裡受到譴責,它早在摩西時代就已受到譴責。但正如這種猶太(而非舊約)對律法的觀念與使用,將其拆解為多種外在的、字面理解的律例,另一方面,它也切斷了律法與神聖約的起源,以及作為律法成全的愛與信心之間的聯繫。舊約中「信心對律法的立場」(Auberlen)是:「信徒將律法視為神恩慈的賞賜,以其完美為樂,將自己的整個生命置於其神聖的管教與控制之下。但當他越努力去履行律法時,他就越認識到自己努力的不適,自己行善的軟弱,以及心中罪惡的力量。於是,他尋求罪的赦免,正如舊約中已經透過神的恩惠所提供的,並以透過彌賽亞的救贖來安慰自己。」
講道與實踐
申命記 6:4-5。Luther:「神是獨一的,對我們沒有益處;但祂被視為獨一的神與我們的神,那才是蒙福、生命與成全一切律法。第一條誡命的第一個解釋與信心有關。因為沒有人能擁有獨一的神,除非他單單依賴祂,為祂撇下一切,否則他會被帶向多樣的行為,並虛構出多樣的神祇。第二個解釋源於第一個,與愛有關。因為當我們明白萬物皆源於祂時,甜蜜的愛便必然隨之而來。在申命記 6:4 中,祂要求所有人的信靠,然後在申命記 6:5 中喚醒對神喜樂且自由的事奉。因此,在信心裡,我們透過神的合一,自由地從神領受萬物;透過愛,我們為我們的神歡喜地做一切事。(獨一的神與祂的獨一命令。真愛需要全人)。」申命記 6:6。Berl. Bib.:「唯有心能領受這教訓。愛的語言是由愛所教導的,而愛教導人去愛。」Luther:「不僅在書本中,也不僅在思想中,而是在你內心最深處的感情中。」Tueb. Bib.:「如果我們要遵守神的律法,它必須用福音的筆刻在我們的心上。」Starke:「凡要真正教導並向他人灌輸神命令的人,必須首先將它們銘記在心,以便他能以此塑造自己的基督徒品格、信心與行事。注意了,你們這些父母與教師。」申命記 6:7。Randgl.:「一個人越順服神的話,它就會變得越清晰、越新鮮。越久,就越充滿愛。」Starke:「父母不僅應該送孩子上學,帶他們去教會,還應該與他們進行頻繁的教導性對話。他們應該在教會、學校與家中勤奮地接受教義問答的訓練。」(信心與愛如何統治一切,心、家與地)。Richter:「根據申命記 6:9,每個以色列人都必須能讀寫。」(?)申命記 6:10-12。Luther:「他責備財富與奢侈,特別是瑪門與貪婪(提摩太前書 6:10;歌羅西書 3:5)。因為人心屈服於眼前的利益,卻對不在眼前的沒有信心。但對財富的信靠、信心與愛,不能同時統治同一顆心。看摩西如何在談論別神之前,先防範心中的偶像崇拜。」Schultz:「『飽足』在聖經中成為一個特殊的、充滿含義的表達。」申命記 6:12。Cramer:「必須有巨大的力量來支撐這樣的好日子。」申命記 6:13。Luther:「這是信心的力量,也是第一條誡命的結果,即在繁榮時我們敬畏,在逆境中我們安穩自由,兩者都倚靠神。在巨大的財富中不要信靠它,如果你沒有,也不要因此沮喪。摩西從未夢想過經院哲學家的 doulia(敬禮)、latria(崇拜)、hyperdoulia(超敬禮)。因此,你也應該這樣起誓,因為你仍處於神的事奉中。」(真正的誓言是一種敬拜行為)。申命記 6:14。壞的鄰居往往敗壞好的品德。申命記 6:16。Luther:「之前是說我們在繁榮時期應行正道,現在是說在相反的情況下我們應忍受正道,並確信神在我們需要時就在我們身邊。神被試探,1)當我們不使用我們所擁有的,因此凡抱怨並認為神應該在沒有我們自己努力的情況下餵養他的人;2)當我們為祂指定地點、時間、方法,並可以說去感受祂是否在那裡;因此透過匱乏的壓力與軟弱信心的建議。」什麼是試探神?懷疑祂的存在,考驗祂的全能,為祂的幫助指引方向,質疑祂的信實,加速或預期祂的護理,將祂的恩典限制在我們自己的意志中,嘲笑祂的恆久忍耐,以及祂的公義等等。Berl. Bib.:「神在祂的智慧中被試探(詩篇 73:11),在祂的真理中(列王紀下 7:2),在祂對我們的良善與護理中(馬太福音 4:6-7),在祂的大能中(民數記 11:4-5;詩篇 78:19-20;民數記 14:22),在祂的無所不在中(出埃及記 17:7)。」神從不試探我們去作惡,我們也不應出於邪惡的意志去試探祂(馬太福音 22:18)。正確與錯誤的懷疑。基甸(士師記 6:36 等)、亞哈斯(以賽亞書 7:12)與耶穌(馬太福音 4:7)。好的同時也是美麗的。什麼是好的,1)將與神同行的;2)藉著它與透過它,好處臨到我們的;3)透過它,我們可以進入好的、永恆的好處。申命記 6:20。Schultz:「正如啟示宗教是透過教導與管教被引入世界的,它也必須透過同樣的方法被保存。」Lange:「幸福的父母,他們的孩子尋求神的誡命。」Berl. Bib.:「一個人可以節省享樂,而在家中擁有一本聖經,這比所有的祈禱書都好,這樣他可以與家人一起閱讀,並時刻將其銘記在心。」申命記 6:24。Schultz:「我們生命的支撐包含了使我們生命真正美麗、輕鬆與蒙福的一切。正如沒有生命就沒有一切,沒有許多事物,如健康、成功、喜樂與平安,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生命。」Berl. Bib.:「事奉神,我們真正是在事奉自己,因為那時我們擁有萬物供我們使用。」
腳註:
[1] [申命記 6:10。直譯:將使你進入。—A. G.]
[2] [申命記 6:17。直譯:遵守你們要遵守。—A. G.]
[3] [申命記 6:25。整條誡命。代詞是單數;誡命是一條。]
第 7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