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12:32 至 13:18
申 12:32 凡我所吩咐的 [全部話語],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
申 13:1 你們中間若有先知或是做夢的起來,向你顯個神蹟奇事, 2對你說:我們去隨從 [跟隨] 你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侍奉他們。那神蹟奇事 [和奇事] 果然應驗了, 3你也不可聽那先知或是那做夢之人的話;因為這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試驗你們,要知道你們是盡心盡性愛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4你們要順從 [去] 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敬畏他,謹守他的誡命,聽從他的話,侍奉他,專靠他。 5那先知或是那做夢的,既用言語叛逆 [說話,反叛] 了那領你們出埃及地、救贖你們脫離為奴之家 [僕人] 的耶和華你們的上帝,要引誘你離開耶和華你上帝所吩咐你行的道,你便要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你也要 [並且你當] 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6你的同胞弟兄,或是你的兒女,或是懷中的妻,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若暗中引誘你,說:我們不如去侍奉你和你列祖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 7是四圍列國的神。無論是離你近,離你遠,從地這邊到地那邊的, 8你不可依從 [屈服] 他,也不可聽從他,眼不可顧惜他,你不可憐恤他,也不可遮庇他, 9總要 [務必,徹底] 殺他;你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 10你要用石頭打死他,因為他想要引誘你離開那領你出埃及地為奴之家 [奴隸] 的耶和華——你的上帝。 11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這樣的惡言]。 12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居住的各城中,你若聽人說, 13有幾個匪類 [彼列之子] 從你們中間出來,勾引本城的居民,說:我們不如去侍奉你們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 14你就要探聽,查究,細細地問 [好];果然是真,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你們中間, 15你就要用刀殺那城裡的居民,把城裡所有的,連牲畜,都用刀殺盡,行毀滅 [將其置於禁令下]。 16你從那城裡所奪的財物都要堆積在街上 [廣場],用火將城和其內所奪的財物都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燒盡,這城就永為荒堆 [廢墟],不可再建造。 17那當滅的物 [被禁之物] 你手裡不可沾一點,好叫耶和華轉意,不發烈怒,且施恩與你,憐恤你,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使你人數增多; 18只要你聽從耶和華你上帝的話,謹守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一切誡命 [誡命],行耶和華你上帝眼中看為正的事。
1. 申 13:1–5。上一章的結尾經文作為下文的引言。參閱 4:1, 2。在迄今為止對第三條誡命的解釋中,對耶和華的認信是相對於以色列在迦南的廣泛分散而確定的。現在,同樣的認信必須針對每一種誘惑性的影響進行確認,1) 無論它如何出現,2) 無論來自何處,以及 3) 它已經贏得了何種程度或進展。[「即使他們的教導被神蹟所證實(申 13:1–5);或者(申 13:6–12)他們是親屬或朋友;或者(申 13:13–18)他們的背道得到全城的支持,誘惑人進行虛假敬拜的人也不可被饒恕。」Bib. Com.——A. G.]。
第一種情況,申 13:1–5。在你們中間,出自以色列本身,而此前攻擊來自外部。關於 נָבִיא(先知),參閱教義與倫理 1。「做夢的」這一短語並未精確描述假先知的特徵,因為民 12:6 中夢的形式明確地分配給了耶和華的先知;此處的先知可以由那裡的異象來解釋。摩西在第 18 章也稱自己為先知。論述以五經特有的方式,是不確定的,涵蓋了整個先知職能或存在。「給予」,即宣告或使你知道,דִּבֶּר אֵלֶיךָ(對你說話,申 13:3,王上 13:3),「神蹟或奇事」(4:34)應區分為 σημεῖον(神蹟)和 τέρας(奇事),signum(標記)和 prodigium(異兆),前者更客觀,後者是主觀影響 [驚奇或震驚的主觀影響被轉移到產生它的事物上。——A. G.],無論 מופת(奇事)是來自 יָפַּה(יָפַע,發光,某種引人注目、輝煌的事物),還是來自 אָפַת(轉向,相關的阿拉伯語詞意為轉離,即奇怪地轉向的事物),或是更自然地指引起厭惡、驚訝的事物(詩 71:7),除非我們想到 פֶתַע(來自 פָתַה、פָתַח、פתַע,突然,即突然、意外的事物)。(「特別用於引起驚訝注意的人或物,作為未來的預表。」Hengstenberg Christol., 2 Ed., Vol. III., I., p. 281)。申 13:2。而且(ו)兩者皆是,因此是最非凡的顯現,可以使論述合法化,לֵאמֹר(說)並不取決於主要動詞(申 13:1),而是取決於 אשר־דבר(他所說的),一旦他給出了神蹟,他就說話了。參閱 6:14;11:28;5:9。申 13:3。因為「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正在試驗你們」。此處的分詞,如 8:5,指定了耶和華對待祂子民的持續方法。參閱 4:34;8:2。「你們是愛」。既然愛必須是持久的,試驗也必須是持久或恆常的,6:5。申 13:4。參閱 4:3;8:6;10:20;4:4。申 13:5。起初,正如在第一次律法頒布中一樣,僅僅是死刑判決,然後以申命記的方式給出理由,以及實際的勸誡應用。死刑判決(יומת)暗示了法庭的常規程序(17:4–7;21:20)。關於理由,參閱 7:4, 8;4:19;9:12, 16。應用部分將執行死刑的行為(可能是用石頭打死,申 13:11)指向以色列作為耶和華聖潔子民的特徵(7:6),他們必須在任何情況下都承認這一點,但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特別從對耶和華名的反對中聖化出來。
[這裡的重點不在於真正神蹟的性質和力量,而在於這些神蹟奇事是否應被視為真正的神蹟。聖經在非常廣泛的意義上使用這些術語,這種用法在案件的本質上是有根據的。這很難不如此。如果我們像某些人一樣認為,這裡的先知是真先知,而奇事是真正的神蹟;神為了考驗和試驗祂的子民,允許這種祂能力的運用,我們就會陷入無法解決的困境。很難將這種觀點與神作為真實和良善的品格相協調,或為祂子民這種誤導性的試驗辯護。我們將被迫貶低神蹟作為神聖使命的適當證據,或將其完全從證據領域中撤出。我們可以在這裡透過假設摩西提出了一個假設但不可能的情況來解決這個問題,就像保羅在加 1:6 中所做的那樣。但關於罪以及應如何處理的整個陳述,暗示這不僅是一個可假設的情況,而且是一個實際上會發生的情況。這樣的先知會出現,這樣的奇事會被行出來。
唯一的滿意解決方案是,那些奇事並非真正的神蹟。它們是超自然事件,即無法追溯到任何人類代理人,或任何自然力量或過程的事件,但並非歸因於神的直接代理,或祂能力的任何其他允許的運用,除了祂允許任何發生的事情之外。它們不是戲法或欺詐。就物理事件而言,它們是真正的奇事。它們是外部世界中真實發生的事件,對人類來說是奇事,處於他們的能力之上和之外,但歸因於撒旦或魔鬼的代理。這種代理在聖經中隨處可見。它很可能會為了這些先知或做夢者所追求的目標而顯現出來。它們具有真正神蹟的外表,這正是試驗所在。這僅僅是外表,他們本應區分真實與表象。然而,無論物理上的奇事多麼引人注目、令人敬畏或出乎意料,它都不是神蹟。物質上的奇事與某種明確的宣告、行奇事者所提出的某種明確要求相吻合。奇事本身的性質、與之相關的真理或宣告,以及代理人的品格,這一切共同構成了神蹟。我們的主親自訴諸祂行神蹟的目的。因此,任何奇事或神蹟都不能證明他們有理由去聽從一個會使他們轉離對耶和華的愛與事奉的人。神絕不會合作去疏遠祂自己的子民。參見 Smith’s Bib. Dict., Am. Ed. 中關於神蹟的優秀文章;Trench on Miracles, Introduction;Mozley, Lecture on Miracles, London, 1865,以及 Smith’s Bib. Dict. 中提到的作者。——A. G.]。
[此處的重點不在於真正神蹟的性質與力量,而在於這些記號與奇事是否應被視為真正的神蹟。聖經在非常廣泛的意義上使用這些術語,且這種用法在事理本身是有根據的。事實上也不可能不這樣。如果我們像某些人那樣認為,此處的先知是真先知,而奇事是真實的神蹟;認為上帝為了試驗祂的子民而允許這種力量的使用,我們就會陷入無法解脫的困境。我們將很難將這種觀點與上帝真實且良善的屬性協調一致,也難以證明這種對祂子民的誤導性試驗是正當的。我們將被迫貶低神蹟作為神聖使命之適當證據的地位,或者將其完全從證據領域中撤出。我們或許可以假設摩西在此提出的是一個假設性但不可能發生的情況,正如保羅在加 1:6 所做的那樣。但關於罪的全部陳述,以及處理罪的方式,暗示這不僅是一個可假設的情況,而且是一個會實際發生的情況。這樣的先知會出現,這樣的奇事會被行出來。
唯一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是,這些奇事並非真正的神蹟。它們是超自然事件,即無法追溯到任何人類代理或自然力量或過程的事件,但並非源於上帝的直接作為,也不是在祂允許萬事發生的意義之外的任何其他許可。它們不是戲法或騙局。就物理事件而言,它們是真實的奇事。它們是外在世界中真實發生的現象,對人而言是奇事,超越了人的能力,但卻是由撒但或魔鬼的代理所致。這種代理在聖經中隨處可見。它很可能會為了這些先知或做夢者所追求的特定目的而顯現出來。它們具有真正神蹟的外觀,而這正是試驗所在。那僅僅是外觀,他們本應區分真實與表象。然而,物理上的奇事,無論多麼引人注目、令人敬畏或出人意料,都不是神蹟。物質上的奇事與行奇事者所作的明確宣告、明確主張相吻合。奇事本身的性質、與之相關的真理或宣告,以及代理人的品格,共同構成了神蹟。我們的主親自訴諸祂行神蹟的目的。因此,任何奇事或記號都不能成為他們聽從一個試圖將他們從對耶和華的愛與事奉中轉離的人的理由。上帝絕不會與人合作去疏遠祂自己的子民。參見史密斯《聖經辭典》(Smith’s Bib. Dict.)中關於神蹟的精闢文章,美版;特倫奇(Trench)《論神蹟》(On Miracles),導論;莫茲利(Mozley),《論神蹟講座》(Lecture on Miracles),倫敦,1865 年,以及史密斯《聖經辭典》中所引用的作者。—A. G.]
申 12:32 及隨後經文。路德:我們應完全依賴聖經,並衷心地實行它所吩咐的一切;因為如果失去了聖經,就失去了上帝。但失去朋友、兄弟、聖徒、貴族和一切,總比失去上帝要好。加爾文:「天上的教義有一種確據,不容許我們的信心動搖或被推翻,弗 4:14。」克拉默(Cramer):「在你們中間必須有異端,好叫有經驗的人顯明出來,林前 11:19。」柏林聖經(Berl. Bib.):我們理性中的一個先知就是如此。申 13:2。圖賓根聖經(Tub. Bib.):真理勝過一切奇事,沒有任何奇事能對抗真理。申 13:3。路德:「你在此看見每個人都被賦予了評判教義的權利嗎?太 7:18。愛的無聲力量。」加爾文:「上帝鑒察人心,不是為了了解祂所不知道的事,而是為了顯明隱藏的事。因此,真正的聖徒與偽君子被分開了。」舒爾茨(Schultz):「祂從起初就知道;但必須有一些合適的經歷,通過這些經歷,祂的作為可以在人、天使甚至祂自己面前顯為正義,伯 1:8。」柏林聖經:「值得注意的是,舊約中沒有例子顯示以色列曾這樣對待眾多假先知中的任何一位,但卻有許多例子顯示他們濫用律法來對抗真先知,甚至對抗基督本人。太 21:33 及隨後經文;23:34 及隨後經文;徒 7:52;約 19:7。」申 13:7。里希特(Richter):「惡者隨時都在試探,但最容易通過我們所愛的人;亞當通過夏娃,基督通過彼得,太 16:23。」申 13:16。里希特:「由於以色列從未對不敬虔的地方執行過這項判決,上帝親自執行了,特別是通過迦勒底人。」舒爾茨:「如果教會忽視了剷除,主將通過審判的靈和毀滅的靈來完成它,賽 4:4。——在試探中的信心,無論試探多麼耀眼,它都跟隨主;無論多麼誘人,主對它而言就是一切,甚至更多;無論多麼猛烈,它都滿足於那在軟弱者身上顯出大能的恩惠。」
腳註:
[1] [申 13:10。此處與上文一樣,הַדִּיחֲךָ 並不精確對應我們所說的「推」(thrust),後者帶有外力推動的意思。當後面跟著 מִן 時,譯為「引誘離開」更佳。—A. G.]
[2] [申 13:13。邊註:卑劣的人:直譯為「無價值之子」。—A. G.]
[3] [申 13:16。街道,指城門口寬闊的露天市場;見格塞紐斯(Gesenius)。—A. G.]
[4] [申 13:16。施羅德(Schroeder)採用我們版本中的譯法,將 כָּלִיל 作為副詞。但請參閱釋經註釋。其他人,如基爾(Keil)、克諾貝爾(Knobel)、《聖經註釋》(Bib. Com.),將其譯為如 33:10 中的「全燔祭」。—A.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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