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申命記 12:32

申 12:32 至 13:18

申 12:32 凡我所吩咐的 [全部話語],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

申 13:1 你們中間若有先知或是做夢的起來,向你顯個神蹟奇事, 2對你說:我們去隨從 [跟隨] 你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侍奉他們。那神蹟奇事 [和奇事] 果然應驗了, 3你也不可聽那先知或是那做夢之人的話;因為這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試驗你們,要知道你們是盡心盡性愛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4你們要順從 [去] 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敬畏他,謹守他的誡命,聽從他的話,侍奉他,專靠他。 5那先知或是那做夢的,既用言語叛逆 [說話,反叛] 了那領你們出埃及地、救贖你們脫離為奴之家 [僕人] 的耶和華你們的上帝,要引誘你離開耶和華你上帝所吩咐你行的道,你便要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你也要 [並且你當] 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6你的同胞弟兄,或是你的兒女,或是懷中的妻,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若暗中引誘你,說:我們不如去侍奉你和你列祖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 7是四圍列國的神。無論是離你近,離你遠,從地這邊到地那邊的, 8你不可依從 [屈服] 他,也不可聽從他,眼不可顧惜他,你不可憐恤他,也不可遮庇他, 9總要 [務必,徹底] 殺他;你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 10你要用石頭打死他,因為他想要引誘你離開那領你出埃及地為奴之家 [奴隸] 的耶和華——你的上帝。 11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這樣的惡言]。 12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居住的各城中,你若聽人說, 13有幾個匪類 [彼列之子] 從你們中間出來,勾引本城的居民,說:我們不如去侍奉你們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 14你就要探聽,查究,細細地問 [好];果然是真,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你們中間, 15你就要用刀殺那城裡的居民,把城裡所有的,連牲畜,都用刀殺盡,行毀滅 [將其置於禁令下]。 16你從那城裡所奪的財物都要堆積在街上 [廣場],用火將城和其內所奪的財物都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燒盡,這城就永為荒堆 [廢墟],不可再建造。 17那當滅的物 [被禁之物] 你手裡不可沾一點,好叫耶和華轉意,不發烈怒,且施恩與你,憐恤你,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使你人數增多; 18只要你聽從耶和華你上帝的話,謹守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一切誡命 [誡命],行耶和華你上帝眼中看為正的事。

釋經與批判

1. 申 13:1–5。上一章的結尾經文作為下文的引言。參閱 4:1, 2。在迄今為止對第三條誡命的解釋中,對耶和華的認信是相對於以色列在迦南的廣泛分散而確定的。現在,同樣的認信必須針對每一種誘惑性的影響進行確認,1) 無論它如何出現,2) 無論來自何處,以及 3) 它已經贏得了何種程度或進展。[「即使他們的教導被神蹟所證實(申 13:1–5);或者(申 13:6–12)他們是親屬或朋友;或者(申 13:13–18)他們的背道得到全城的支持,誘惑人進行虛假敬拜的人也不可被饒恕。」Bib. Com.——A. G.]。

第一種情況,申 13:1–5。在你們中間,出自以色列本身,而此前攻擊來自外部。關於 נָבִיא(先知),參閱教義與倫理 1。「做夢的」這一短語並未精確描述假先知的特徵,因為民 12:6 中夢的形式明確地分配給了耶和華的先知;此處的先知可以由那裡的異象來解釋。摩西在第 18 章也稱自己為先知。論述以五經特有的方式,是不確定的,涵蓋了整個先知職能或存在。「給予」,即宣告或使你知道,דִּבֶּר אֵלֶיךָ(對你說話,申 13:3,王上 13:3),「神蹟或奇事」(4:34)應區分為 σημεῖον(神蹟)和 τέρας(奇事),signum(標記)和 prodigium(異兆),前者更客觀,後者是主觀影響 [驚奇或震驚的主觀影響被轉移到產生它的事物上。——A. G.],無論 מופת(奇事)是來自 יָפַּה(יָפַע,發光,某種引人注目、輝煌的事物),還是來自 אָפַת(轉向,相關的阿拉伯語詞意為轉離,即奇怪地轉向的事物),或是更自然地指引起厭惡、驚訝的事物(詩 71:7),除非我們想到 פֶתַע(來自 פָתַה、פָתַח、פתַע,突然,即突然、意外的事物)。(「特別用於引起驚訝注意的人或物,作為未來的預表。」Hengstenberg Christol., 2 Ed., Vol. III., I., p. 281)。申 13:2。而且(ו)兩者皆是,因此是最非凡的顯現,可以使論述合法化,לֵאמֹר(說)並不取決於主要動詞(申 13:1),而是取決於 אשר־דבר(他所說的),一旦他給出了神蹟,他就說話了。參閱 6:14;11:28;5:9。申 13:3。因為「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正在試驗你們」。此處的分詞,如 8:5,指定了耶和華對待祂子民的持續方法。參閱 4:34;8:2。「你們是愛」。既然愛必須是持久的,試驗也必須是持久或恆常的,6:5。申 13:4。參閱 4:3;8:6;10:20;4:4。申 13:5。起初,正如在第一次律法頒布中一樣,僅僅是死刑判決,然後以申命記的方式給出理由,以及實際的勸誡應用。死刑判決(יומת)暗示了法庭的常規程序(17:4–7;21:20)。關於理由,參閱 7:4, 8;4:19;9:12, 16。應用部分將執行死刑的行為(可能是用石頭打死,申 13:11)指向以色列作為耶和華聖潔子民的特徵(7:6),他們必須在任何情況下都承認這一點,但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特別從對耶和華名的反對中聖化出來。

  1. 申命記 13:6–11。第二種情況源於一種極具誘惑力的層面,即加上了兄弟、妻子、朋友(申 13:6)這些關係,使問題變得明朗。在第一種情況中,那是超乎自然的事;現在則是真正的自然,即血肉之軀,他們不應與之妥協;不僅是對同母所生者,也不對你自己的骨肉,更不對那些在愛中結盟的人,最後也不對那些因更高尚的友誼紐帶而結合的人(撒下 1:26;撒上 18:1;撒上 18:3)。其餘部分與申 13:2 相似。申 13:7。唯獨以色列的神,不可有別神。申 13:8。你不可聽從他。關於其他要點,參閱 7:16。既然誘惑是在暗中進行的,那麼驗證也延伸到隱瞞的行為上(太 10:37)。申 13:9。參閱 17:7,(2:15)。申 13:10。參閱申 13:6;申 4:19。這種對耶和華強而有力、真實的對抗性認信,是針對自己的骨肉(鄰舍、知己應成為控告者、見證人,甚至是第一位復仇者),以色列人應當徹底履行,並且要在獨一真神的聖潔威嚴面前懷著神聖的敬畏(參閱申 13:5),以致這種情況永不再發生。所規定的死刑,其目的本身並非為了恐嚇。但所規定的用石頭打死,使得除了最初相關的人之外,甚至其餘的百姓也能參與到對耶和華聖名的認信中,或許還能預備那「永恆的堆」(申 13:16;參閱書 7:25–26)。
  1. 申命記 13:12–18。在第三種情況中,罪的程度是思考的特殊對象。申 13:12。בְּ(bĕ,在……之中)並非指「在……中間」或「屬於」,而是指「在某一個……中,有……出來」。申 13:13。案件在開頭就清楚地陳述了,但透過與賜予者耶和華相對應的義務,使其變得更加突出。לאמר(lē’mōr,說)引出了報告,即所發生的事情。[「你神耶和華所賜給你的」這一子句,旨在加重罪行,同時提醒那無辜的城市,要對那捲入背道的事負起監管的義務。這座城市是屬於主的。他們只是作為管家持有它。它是託付給他們的。因此,他們必須以最大的嫉邪之心看守它,因此那犯錯的城市是在濫用和扭曲主的產業。——A. G.]。申 13:13。בְּנֵי־בְלִיַּעַל(bĕnē-bĕlīya‘al,彼列之子),他們是被構想出來的,源於 יעל(ya‘al,動詞完成式,源自上方的 על,或源自 עלה [‘ālāh,上升] 的未完成式),因此加上 בלי(bĕlī,無),意指毫無價值——無論是宗教上還是道德上,就好像我們說「虛浮、無益的人」,正如他們的神是虛無的一樣(林後 6:15)。「從你們中間出來」。以色列被視為一個整體,因此對犯罪的部分負有義務。參閱申 13:1;13:5;13:11。但與罪的程度相稱的全面懲罰,應當僅在申 13:14 經過最徹底的調查後才執行。參閱 9:21。申 13:15。לְפִי־(lĕpī-,用……的口),使他們倒在刀下。毀滅等,「他們是被咒詛的(banned)」,參閱第 7 章。申 13:16。街道指的是城門口寬闊的空地;是聚集、審判的地方。כָּלִיל(kālīl,全體),即完全獻上的,與 עלה(‘ōlāh,燔祭)和 יעל(ya‘al)接壤,作為獻給耶和華的燔祭。申 13:17。參閱 7:25 等。聖潔,因其透過公義提出要求,必須得到滿足,隨之慈愛才能跟隨。擴張應當抵消因懲罰而造成的損失。

教義與倫理

  1. 德里茨(Delitzsch)在創 20:7 中解釋 נָבִיא(nābī’,先知)為「被神所呼喚,或為祂說話的人,即神聖啟示的接受者或解釋者,因此等同於 προφήτης(先知)。」這兩個概念都存在於所有方言共有的原始詞彙中。該概念的原始意義並非指話語本身,或確實是「清晰話語的陳述」(C. Meier);נביא 並非指一個準備好、口才流利的工作者,特別是發言者(Ewald),也不是解釋者(Gesenius);但正如 נבא(nābā’),與 נבע(nāba‘,湧出、冒泡)相關,如同 ῥέω(rhéō,流動),轉移到人類語言中,指出了流動的宣告,因此預設了一種非凡的恩賜和靈感——一種在人性中爆發的隱藏泉源——因此 נביא 的形式斷言了其通常的被動意義(Hengst.),正如在許多結合了受苦、接受和活動的詞彙中一樣(μαίνομαι [狂亂],μάντις [占卜者]),並不完全等同於 inspiratus(受靈感者),但非常接近(Hupfeld),即「接受秘密通訊或暗示的人」。因此,與其說是神的知己,不如說是先知不僅保存這些通訊,還必須傳達它們,這確實是族長們的情況(詩 105:10–11),更不用說以撒和雅各的預言性話語,否則我們將對他們的異象和夢境一無所知。המה(hāmāh),נהם(nāham)= נאם(nĕ’um,低語、喃喃),指秘密的信任通訊,如:耳語,儘管 Hupfeld 一再斷言,但在詞源上與 נבא 沒有聯繫。即使出 7:1 也只有在將那裡刻意分開的兩面:暗示的神和發言的先知結合在一起時,才能被視為先知概念的決定性段落(參閱 18:18)。因此,先知是傳達、宣告那些隱藏的、從秘密源頭流出的事物的人,無論是更高的(神聖的)還是更低的(魔鬼的)。內容區分了真先知和假先知,至於形式,即使是神蹟奇事,後者也不會缺乏。
  1. 關於神蹟或奇事的聖經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新約的聯繫中,神蹟(σημεῖα)也先於奇事(τέρατα),後者從未單獨出現。在神蹟中,它取決於事物的客觀意義;在奇事中,它取決於主觀感知。正如哈弗尼克(Havernick)所言:「從啟示的角度來看,這裡出現的並非神蹟本身,而是其中具有意義的部分,即它所指向的更高層次,這才是真正神蹟的特殊本質核心和特徵。最重要的是,在聖經的神蹟中,存在著一種崇高神聖的順服,或與神偉大的教育目的之聯繫。」本章所宣告的事實,即神蹟奇事可能被用於虛假的事奉,對於聖經的神蹟概念同樣重要(太 24:24;帖後 2:9;啟 13:13),因為因此我們必須將神蹟奇事與教義結合起來,並結合這神蹟行者的生活和行為。參閱太 7:15 等;22 等。「顯然,無論神蹟奇事被賦予多大的重要性,它們從未被視為至高無上的時刻,從未在本身具有決定性,但在以色列中存在一種確定性,它比任何神蹟的證明都更確鑿、更堅定,以至於它可以被置於與之最堅決的對立面。這種確定性就是對神的認識;因為當他們被警告不要事奉偶像時,耶和華與諸神之間的對立大多是這樣陳述的:以色列認識耶和華是他的神,卻不認識外邦人的神,因此不能信任他們,等等。」(Baumgarten)。

[這裡的重點不在於真正神蹟的性質和力量,而在於這些神蹟奇事是否應被視為真正的神蹟。聖經在非常廣泛的意義上使用這些術語,這種用法在案件的本質上是有根據的。這很難不如此。如果我們像某些人一樣認為,這裡的先知是真先知,而奇事是真正的神蹟;神為了考驗和試驗祂的子民,允許這種祂能力的運用,我們就會陷入無法解決的困境。很難將這種觀點與神作為真實和良善的品格相協調,或為祂子民這種誤導性的試驗辯護。我們將被迫貶低神蹟作為神聖使命的適當證據,或將其完全從證據領域中撤出。我們可以在這裡透過假設摩西提出了一個假設但不可能的情況來解決這個問題,就像保羅在加 1:6 中所做的那樣。但關於罪以及應如何處理的整個陳述,暗示這不僅是一個可假設的情況,而且是一個實際上會發生的情況。這樣的先知會出現,這樣的奇事會被行出來。

唯一的滿意解決方案是,那些奇事並非真正的神蹟。它們是超自然事件,即無法追溯到任何人類代理人,或任何自然力量或過程的事件,但並非歸因於神的直接代理,或祂能力的任何其他允許的運用,除了祂允許任何發生的事情之外。它們不是戲法或欺詐。就物理事件而言,它們是真正的奇事。它們是外部世界中真實發生的事件,對人類來說是奇事,處於他們的能力之上和之外,但歸因於撒旦或魔鬼的代理。這種代理在聖經中隨處可見。它很可能會為了這些先知或做夢者所追求的目標而顯現出來。它們具有真正神蹟的外表,這正是試驗所在。這僅僅是外表,他們本應區分真實與表象。然而,無論物理上的奇事多麼引人注目、令人敬畏或出乎意料,它都不是神蹟。物質上的奇事與某種明確的宣告、行奇事者所提出的某種明確要求相吻合。奇事本身的性質、與之相關的真理或宣告,以及代理人的品格,這一切共同構成了神蹟。我們的主親自訴諸祂行神蹟的目的。因此,任何奇事或神蹟都不能證明他們有理由去聽從一個會使他們轉離對耶和華的愛與事奉的人。神絕不會合作去疏遠祂自己的子民。參見 Smith’s Bib. Dict., Am. Ed. 中關於神蹟的優秀文章;Trench on Miracles, Introduction;Mozley, Lecture on Miracles, London, 1865,以及 Smith’s Bib. Dict. 中提到的作者。——A. G.]。

  1. 關於聖經中「奇事」或「神蹟」的觀念,必須留意的是,即使在新約的語境中,神蹟(σημεῖα,記號)總是先於奇事(τέρατα,奇事):即 σημεῖα καὶ τέρατα(記號與奇事),後者從未單獨出現。在「記號」中,它所依賴的是事物的客觀意義;在「奇事」中,它所依賴的是主觀的感知。正如哈弗尼克(Havernick)所言:「從啟示的立場來看,它並非奇事本身,而是其中所蘊含的意義,即它所指向的更高層次,這才是真正神蹟的獨特本質與核心。最重要的是,聖經中的神蹟具有一種崇高的神聖一致性,或與上帝偉大的教育目的相連。」本章所宣告的事實——記號與奇事可能被用於虛假之事——對於聖經的神蹟觀同樣重要(太 24:24;帖後 2:9;啟 13:13),因為我們必須將記號與奇事結合教義,並結合行神蹟者的生命與行為來審視。參閱太 7:15 及隨後經文;22 及隨後經文。「顯然,無論人們賦予記號與奇事多大的重要性,它們從未被視為至高無上的時刻,也從未在自身中具有決定性;在以色列中,有一種確據比任何神蹟的展示都更為穩固,以至於可以將其置於與神蹟最堅決的對立面。這種確據就是對上帝的認識;因為當他們被警告不可事奉偶像時,耶和華與諸神之間的對立大多是這樣陳述的:以色列認識耶和華是他的上帝,卻不認識外邦的神,因此不能將自己託付給牠們,等等。」(鮑姆加滕,Baumgarten)。

[此處的重點不在於真正神蹟的性質與力量,而在於這些記號與奇事是否應被視為真正的神蹟。聖經在非常廣泛的意義上使用這些術語,且這種用法在事理本身是有根據的。事實上也不可能不這樣。如果我們像某些人那樣認為,此處的先知是真先知,而奇事是真實的神蹟;認為上帝為了試驗祂的子民而允許這種力量的使用,我們就會陷入無法解脫的困境。我們將很難將這種觀點與上帝真實且良善的屬性協調一致,也難以證明這種對祂子民的誤導性試驗是正當的。我們將被迫貶低神蹟作為神聖使命之適當證據的地位,或者將其完全從證據領域中撤出。我們或許可以假設摩西在此提出的是一個假設性但不可能發生的情況,正如保羅在加 1:6 所做的那樣。但關於罪的全部陳述,以及處理罪的方式,暗示這不僅是一個可假設的情況,而且是一個會實際發生的情況。這樣的先知會出現,這樣的奇事會被行出來。

唯一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是,這些奇事並非真正的神蹟。它們是超自然事件,即無法追溯到任何人類代理或自然力量或過程的事件,但並非源於上帝的直接作為,也不是在祂允許萬事發生的意義之外的任何其他許可。它們不是戲法或騙局。就物理事件而言,它們是真實的奇事。它們是外在世界中真實發生的現象,對人而言是奇事,超越了人的能力,但卻是由撒但或魔鬼的代理所致。這種代理在聖經中隨處可見。它很可能會為了這些先知或做夢者所追求的特定目的而顯現出來。它們具有真正神蹟的外觀,而這正是試驗所在。那僅僅是外觀,他們本應區分真實與表象。然而,物理上的奇事,無論多麼引人注目、令人敬畏或出人意料,都不是神蹟。物質上的奇事與行奇事者所作的明確宣告、明確主張相吻合。奇事本身的性質、與之相關的真理或宣告,以及代理人的品格,共同構成了神蹟。我們的主親自訴諸祂行神蹟的目的。因此,任何奇事或記號都不能成為他們聽從一個試圖將他們從對耶和華的愛與事奉中轉離的人的理由。上帝絕不會與人合作去疏遠祂自己的子民。參見史密斯《聖經辭典》(Smith’s Bib. Dict.)中關於神蹟的精闢文章,美版;特倫奇(Trench)《論神蹟》(On Miracles),導論;莫茲利(Mozley),《論神蹟講座》(Lecture on Miracles),倫敦,1865 年,以及史密斯《聖經辭典》中所引用的作者。—A. G.]

  1. 當羅馬教會(其體系不僅糾纏了加爾文,甚至也糾纏了梅蘭希通)將異端、分裂者和教派的懲罰建立在我們這一章的基礎上時,這是由於觀念的混淆;即將神權政治與拜占庭或中世紀的國教混為一談,並涉及對國家與教會本質的誤解。在以色列的神權政治中,背離耶和華、建立外邦的信仰與事奉,顯然是叛國、叛亂,是一種必須受到民事懲罰的民事罪行。國家,即使是基督教國家,其管轄範圍在於法律與正義,管理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因此,只有當信仰或與上帝的關係威脅到其法律關係,導致危險或損害時,才能訴諸國家。而教會通常必須拒絕使用暴力手段,因為這與宗教的本質相悖,特別是考慮到宗教的發展,它不能用舊約來對抗新約的傷害,即那些更精細、更文明的邪惡形式。對於奧古斯丁的「強迫他們進來」(路 14:23),路加本人在 9:54 及隨後經文中的教導應被聽取。但教會所持的聖靈之劍,即上帝的道,其使用不僅僅是通過哲學論證,聖靈是見證、力量與管教的靈(林前 5:13)。參閱蘭格(Lange),《基督教教義學》(Christian Dogmatics),第三卷,§ 52,以及歷史部分,赫爾佐格(Herzog)《實用百科全書》(Realencycl.),第五卷,第 459 頁及隨後經文。
  1. 懲罰的目的,正如在三處經文中更明確宣告的那樣(申 13:5;13:11;13:17),是通過對被破壞之律法的實際彰顯,將罪從以色列中除掉;因此,與進入以色列的罪惡信仰相對立,要對耶和華作出積極的反向宣告,儘管有記號與奇事、血的羈絆、選擇,甚至考慮到邪惡的巨大而產生的審慎。這就是同態復仇法(jus talionis)。申 13:5 宣告了懲罰的消極要素,藉此罪行在過程中受到抑制,並限制在行事者身上。其積極的目的,即罪過得到代贖,違法者的罪孽得到贖清,出現在申 13:11,因為上帝的公義以其可怕的威嚴,威脅性地臨到全體百姓。消極與積極的要素在申 13:17-18 中都被包含或預設,以便上帝與以色列、以色列與上帝的和好現在有了空間。「懲罰的從屬或衍生目的,」尼奇(Nitzsch)說,「只有在通過對永恆公義的意識而得到證實時,才能被尋求並實現。」
  1. [猶太人將申 13:2-5 應用於基督,彷彿祂會引誘他們背離對上帝與律法的忠誠,這完全且盲目地歪曲了祂的全部教導;而我們的救主費盡心思地展示,祂的教導在性質與趨向上是成全而非廢除律法。華茲華斯(Wordsworth)在此處冗長而詳盡的註釋結尾處評論道:「猶太人在這裡的行為顯示了正確詮釋聖經的重要性。他們擁有聖經,卻未能理解它,並通過譴責他們所見證的那一位,招致了聖經中可怕的咒詛。」A. G.]

講道與實踐

申 12:32 及隨後經文。路德:我們應完全依賴聖經,並衷心地實行它所吩咐的一切;因為如果失去了聖經,就失去了上帝。但失去朋友、兄弟、聖徒、貴族和一切,總比失去上帝要好。加爾文:「天上的教義有一種確據,不容許我們的信心動搖或被推翻,弗 4:14。」克拉默(Cramer):「在你們中間必須有異端,好叫有經驗的人顯明出來,林前 11:19。」柏林聖經(Berl. Bib.):我們理性中的一個先知就是如此。申 13:2。圖賓根聖經(Tub. Bib.):真理勝過一切奇事,沒有任何奇事能對抗真理。申 13:3。路德:「你在此看見每個人都被賦予了評判教義的權利嗎?太 7:18。愛的無聲力量。」加爾文:「上帝鑒察人心,不是為了了解祂所不知道的事,而是為了顯明隱藏的事。因此,真正的聖徒與偽君子被分開了。」舒爾茨(Schultz):「祂從起初就知道;但必須有一些合適的經歷,通過這些經歷,祂的作為可以在人、天使甚至祂自己面前顯為正義,伯 1:8。」柏林聖經:「值得注意的是,舊約中沒有例子顯示以色列曾這樣對待眾多假先知中的任何一位,但卻有許多例子顯示他們濫用律法來對抗真先知,甚至對抗基督本人。太 21:33 及隨後經文;23:34 及隨後經文;徒 7:52;約 19:7。」申 13:7。里希特(Richter):「惡者隨時都在試探,但最容易通過我們所愛的人;亞當通過夏娃,基督通過彼得,太 16:23。」申 13:16。里希特:「由於以色列從未對不敬虔的地方執行過這項判決,上帝親自執行了,特別是通過迦勒底人。」舒爾茨:「如果教會忽視了剷除,主將通過審判的靈和毀滅的靈來完成它,賽 4:4。——在試探中的信心,無論試探多麼耀眼,它都跟隨主;無論多麼誘人,主對它而言就是一切,甚至更多;無論多麼猛烈,它都滿足於那在軟弱者身上顯出大能的恩惠。」

腳註:

[1] [申 13:10。此處與上文一樣,הַדִּיחֲךָ 並不精確對應我們所說的「推」(thrust),後者帶有外力推動的意思。當後面跟著 מִן 時,譯為「引誘離開」更佳。—A. G.]

[2] [申 13:13。邊註:卑劣的人:直譯為「無價值之子」。—A. G.]

[3] [申 13:16。街道,指城門口寬闊的露天市場;見格塞紐斯(Gesenius)。—A. G.]

[4] [申 13:16。施羅德(Schroeder)採用我們版本中的譯法,將 כָּלִיל 作為副詞。但請參閱釋經註釋。其他人,如基爾(Keil)、克諾貝爾(Knobel)、《聖經註釋》(Bib. Com.),將其譯為如 33:10 中的「全燔祭」。—A. G.]

第 14 章
信仰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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