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14:1-29
Deu 14:1-29
1你們是耶和華你們上帝的兒女 [兒子]:不可為死人割傷自己,也不可在兩眼之間剃頭。 2因為你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產業之民]。 3凡可憎的物,你都不可吃。 4這些是你們可以吃的:牛、綿羊、山羊、 5鹿、羚羊 [瞪羚]、狍子、野山羊、羱羊 [水牛?羚羊?]、野牛、和山羊。 6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7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兔子、沙番 [一種旱獺];因為牠們倒嚼卻不分蹄,對你們是不潔淨的。 8豬,因為分蹄卻不倒嚼,對你們是不潔淨的。不可吃牠們的肉,也不可摸牠們的死屍 [倒斃之物]。 9水中可吃的,凡有鰭有鱗的,都可以吃。 10凡無鰭無鱗的,都不可吃;對你們是不潔淨的。 11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12但這些不可吃:鷹、狗頭雕 [碎骨鷹、海鷹]、紅頭雕、 13鷂鷹 [隼]、小鷹、各種鸇類。 14各種烏鴉類。 15鴞 [哀鳴之女,或沙漠之鳥,或貪婪之鳥]、夜鷹、魚鷹 [隼]、各種鷹類。 16鴞鳥、貓頭鷹、天鵝 [鳴鴞]、 17鵜鶘、鸕鶿、兀鷹 [食腐鳶?蒼鷺?天鵝?]、 18鸛、各種鷺鷥 [鴴?]、戴鵀、蝙蝠。 19凡有翅膀爬行的物 [一切轉動之物] 對你們是不潔淨的,都不可吃。 20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21凡自死 [倒斃] 的,都不可吃;可以給城裡寄居的吃,或賣給外邦人:因為你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潔的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22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 [再取十分之一]。 23你要在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要立為祂名的居所,在祂面前吃你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上帝。 24當耶和華你上帝賜福與你的時候,路若太遠,使你不能把這十分之一帶到那裡去,就是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要立為祂名的居所, 25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的地方去。 26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 [渴望] 買牛羊,或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 [要求的];你就在耶和華你上帝的面前,和你家屬一同吃喝快樂。 27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 28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裡。 29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裡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上帝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釋經與評論
- 申 14:1-2。從上述的死刑,摩西現在轉而談論為死人哀悼的事,就其中對主的信仰而言,這也被視為對人的一種宣告,即關於人的身體,申 14:1-2。其理由在於以色列的兒女關係,並在「特作的子民」這一點上得到了更緊密、更客觀的陳述。參閱出 4:22(民 11:12;申 1:31;8:5;32:6;32:18)。對於這種客觀關係,必須有相應的主觀行為,因為那些分別歸給耶和華的人,若在哀悼中採取外邦人的過度行為,就會被褻瀆。參閱利 19:28(申 21:5)。——「在兩眼之間」,即在前額上,眉毛上方。這種割傷與毀容是最外在或明顯的,但更真實地包含了對外邦習俗的順從,以及相對於上帝(祂是且將是永活的,申 5:23)而言,對死者過度悲傷的狂亂行為。關於申 14:2,參閱申 7:6。[思想的順序是這樣的:偶像崇拜必須不惜一切代價加以遏制和鎮壓,第 13 章。百姓的整個生活也應由他們與上帝的關係來塑造和規範;關於他們的哀悼,申 14:1-2;關於他們的食物,3-21 節;以及在他們的聖餐中,22-29 節。—A. G.]
- 申 14:3-21。關於食物的動機與推理,與關於生命的一樣,申 14:3-21;摩西回到第 12 章中提到的歡樂宴席,以結束他在解釋第三條誡命時所要說的話。在此意義上,凡對耶和華為可憎的(申 7:25-26;12:31),即為祂所禁止的;正如它抵觸祂的聖潔,也抵觸祂名的宣告(徒 10:14)。雖然在利 11:3 中我們有關於陸地動物可吃與否的一般規則,但這裡我們列舉了 1)家畜,申 14:4,以及與迦南相關的野生動物,申 14:5,然後在申 14:6 中給出了完全清晰的一般規則。在適合食用的動物的兩個標準中,第一個——分蹄,因為裂縫完全貫穿,形成兩瓣蹄——在外部顯而易見,僅作為輔助(因此沒有連詞 ו),這是最重要的。反芻動物的安排,由於允許在安靜的消化中更快速地吸收食物,賦予了牠們馴養動物的樂園和平,因為牠們的食物僅是植物(創 1:30)。分蹄,就家畜而言,作為適合食用的明確標誌,僅被用作一個記號。——「倒嚼」。גֵרָה,源自 גָרַר、גָרַח,意為用牙齒切開、壓碎,即反芻(利 11:7:吃那被咀嚼過的,再次咀嚼),因為反芻動物可以通過四個胃將吞下的食物帶回,以便咀嚼。申 14:7。駱駝沒有完全分開的蹄,但在後面踩在一個未分開的柔軟肉墊上。如果指的是兔子,那是因為它嘴唇的反芻動作,沙番或旱獺也是如此。參閱利 11:4 及隨後經文,那裡對這三種動物的說法是分別敘述的。林奈(Linnæus)將兔子歸類為反芻動物。[關於摩西在此犯了錯誤的異議,因為兔子並不反芻,只需說,那些觀察過兔子移動和咀嚼的人,會將其描述為倒嚼。考珀(Cowper)曾提到他的一隻兔子「整天都在倒嚼」。雖然嚴格來說在科學上它不是反芻動物,但在大眾眼中卻是。摩西並不是在寫一部關於這些動物自然歷史的科學著作,而只是給百姓提供一個現成的索引,讓他們知道什麼可以吃,什麼不可以。他並沒有基於兔子表面上的反芻來建立任何教義,而是告誡百姓不要基於此來指導他們的行為。他們不可吃它,儘管它(表面上、大眾認為)倒嚼。這種異議與反對聖經中提到太陽升起和落下的說法一樣,沒有任何堅實的基礎。—A. G.]
申 14:8。豬構成了另一個例外,利 11:7-8。נְבֵלָה,下沉、倒下(屍體)。申 14:9-10。繼大型陸地動物之後,現在是 2)水生動物。與利 11:9 及隨後經文相似,但更簡潔。蛇似乎在創世記 3 章中確定了規則。
申 14:11。צִפּוֹר,利 11:13;הַעוֹף。
申 14:12 至 18:3)三組七種不潔淨的鳥。參閱利 11:13 及隨後經文。申 14:13。הָרָאָה,而利 11:14 為 הַדָּאָה。後者要麼是抄寫員的錯誤,要麼是同義詞,或者前者是一個插入語,因為當時未窮盡的目錄允許補充。דָאָה,字面意思是猛禽,也等同於 דַיָּה,賽 34:15。
申 14:19。最後:4)小型動物(שֶרֶץ,爬行動物),但由於它與鳥類相連,利 11:20 及隨後經文中有更詳盡的敘述,那裡允許四種蝗蟲,但這在迦南的背景下在此處不予考慮。因此,申 14:20 比申 14:11 更具包容性,默認包含了允許食用的蝗蟲。[關於潔淨與不潔淨動物的區別、其歷史基礎與發展、其依據、其旨在服務的目的,以及自基督——偉大的祭物——死後,它在多大程度上已被廢除,請參閱史密斯《聖經辭典》;《聖經註釋》,利未記 11 章,以及本註釋對同一段經文的解釋。至於此處與利未記中列舉的差異,可以歸因於百姓環境的變化——他們現在不需要像當時那樣對整類爬行動物進行詳盡的指導;歸因於摩西在申命記中考慮的特殊目的;以及這些差異僅是表象,被省略的動物在兩處敘述中都被包含在一般類別中。—A. G.] 申 14:21 自然適用於適合食用的動物。參閱申 14:8。נבלה 確實與 מרפה(出 22:30)不同;但根據利 17:15(11:39 及隨後經文),吃這兩者中的任何一種,都會因血而受玷污,即使對寄居者也是如此。這裡是對迦南擴大關係的一種讓步,同時對以色列的禁令也變得更加明顯。因為你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潔的民。在利未記中,寄居者被認為與以色列有更緊密的關係,正如曠野行軍所適應的那樣,因此對兩者都提到了僅僅直到晚上的玷污。相反,這裡兩者之間有了區別,對以色列是簡單的禁令,對寄居者則是普遍的許可。通過將禁止以色列食用的東西給予(出 22:30;啟 22:15)或賣給寄居者,以色列獲得了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對相關寄居者有一種宣告與判斷,從中後來發展出了「義的寄居者」(גר צדק)與「居住的寄居者」(גר תושב)之間的區別。因此,這裡的 גר 也與 נָכְדִי(被拋棄的、拒絕的、絕對的外人)相連。——גדי 通常指幼崽(被驅逐的),特別是小山羊。參閱出 23:19;34:26。此處的指示與關於動物性食物的命令和禁令相連,通過這些禁令,母乳作為幼崽的天然食物,「在某種程度上與動物的血處於同一等級」,從而表明對生命的溫柔關懷,儘管宰殺和食用小山羊是令人愉悅的。耶和華是永活的上帝!以色列絕不能忘記這一點。煮,等等,會野蠻地為了貪婪的口味而犧牲對生命的尊重。一般的牛奶烹飪並未被禁止。參閱申 22:6 及隨後經文。
- 申 14:22-29。這裡回到了申 12:6,特別是關於什一奉獻。關於此事的更詳細說明,見導論,§ 4, I. 19。此外,參閱利 27:30 及隨後經文;民數記 18 章。什一奉獻通常是對耶和華作為所有者的承認,但在申 14:23 中尤為突出。參閱申 12:11;4:10,以及其他經文。另參閱申 15:19 及隨後經文。申 14:24。對迦南環境變化的參考,如申 12:21。申 14:25。換成銀子,以代替這些實物形式的蔬菜什一奉獻。但為了使這盡可能清楚地表現為什一奉獻,更明確地補充說,當他們來到聖所所在地時,應將銀子包在手中。在那裡,申 14:26,它應被用於此什一奉獻的目的,即歡樂的聖餐,肉和酒等都屬於其中。[很難將此什一奉獻與利未人的什一奉獻(利 27:31;民 18:27)混淆。應取出十分之二——一份給利未人,一份保留給奉獻者使用——正如這裡和第 12 章所指示的那樣。這第二個什一奉獻是完整的十分之一,還是僅在徵收利未人什一奉獻後剩餘部分的十分之一,這是一個問題。更明顯的結構暗示有兩個完整的十分之一。—A. G.] שֵׁכָר,濃酒,必須是棕櫚酒。另參閱申 12:15;12:20。[這裡的區別不在於兩種酒,一種含酒精而另一種不含,而在於葡萄酒與由葡萄以外的物質(如蜂蜜或大麥)製成的飲料。格塞紐斯:或者可能是棗子。在民 28:7 中,它似乎與葡萄酒同義,或者至少包含葡萄酒。—A. G.] 申 14:27。如申 12:12;12:19。赫克斯海默(Herxheimer):「當你分離這第二個什一奉獻時,不要扣留給利未人的第一個什一奉獻,這你只能給與你同住的利未人。」申 14:28。在末一年,等等,即在每三年過去時,確切地說是在第三年的收穫之後;每七年兩次。參閱申 15:1。你要從倉庫、糧倉中取出。全部,即本年的全部第二個什一奉獻(申 14:22)——被猶太權威稱為「第三個什一奉獻」(窮人的什一奉獻)——但無論是實物還是銀子,都不應帶到聖所所在地。參閱申 26:12 及隨後經文。
教義與倫理
- 正如本章開頭所禁止的哀悼具有象徵意義,符合東方及古代普遍的已知特徵一樣,關於食物的命令與禁令也屬於禮儀律,並具有相同的象徵特徵。首先是禁令,申 14:3。耶和華因此定義了什麼在肉食方面不符合祂名的宣告。因此,在拉比關於「君王權威命令」的觀念中,關於其理由我們無需精細推敲,這比許多對潔淨與不潔淨的嘗試性解釋包含更多的神學。衛生理論(格勞秀斯、米迦勒里斯 [斯賓塞,—A. G.]),儘管僅就身體生命而言,可以從上帝作為永活者的觀念中進行神學上的構思與構建;進一步強調動物性食物的一般意義,特別是不潔淨動物對人類靈魂生命的意義(參閱利 11:44)。「動物潔淨與不潔淨,生理心理傾向」(蘭格、德利奇)的觀念,太接近創造論的二元論,且在具體特徵上無法證明。但將這種區別建立在(基爾《考古學》,II. 20)「某種本能的感覺上,將許多動物視為罪惡與腐敗的類型,從而使我們充滿厭惡與恐懼」太過主觀。以色列上帝子民與偶像崇拜世界的分離,在以色列的食物法規中顯現出來,這從外邦人的嘲笑中可以看出,他們大多吃以色列所禁止的那些動物。同樣不可否認的是,有了上帝對什麼該吃、什麼不該吃的神聖限制,生活,甚至直到其物質基礎,都帶有對耶和華徹底且普遍的提醒。以色列食物法規中物理固定的觀念,是永活上帝、耶和華作為聖者的宗教與道德觀念,只有純潔或被潔淨的才與之相符。凡對耶和華為可憎的(תועבה,申 14:3),對以色列來說必須是不潔淨、被玷污的物(שקץ),它玷污了主的百姓(利未記 11 章);它對他們是不潔淨的(申 14:7-8;14:10)。因此,禮儀律一般,特別是食物法,促進了對罪的認識,以及通過罪進入上帝創造的死亡的認識。
- 在利未記 11 章以及申命記中的這次更新中,我們有熟悉的動物四分類法,且順序相同。但(參閱釋經與評論)儘管申命記的陳述基於利未記;在它們重合的地方,申命記更為簡潔,那裡詳盡的內容在此處被省略,同樣的自由支配著不潔淨鳥類的數量與排列,正如之前對大型潔淨陸地動物的具體列舉一樣。顯然,後者完全基於迦南的環境,申命記對此有持續的參考,而例如利 11:9 及隨後經文的詳細描述(申命記僅簡稱為 בַמָּיִם)則基於曠野。(類似的對比,申 8:7 及隨後經文)。在曠野中仍作為食物的蝗蟲(太 3:4)的省略,完全被申命記中對迦南豐饒的重複證明所證實。本章形式要素中神聖象徵數字的普遍性值得注意:例如十種潔淨陸地動物,三組七種不潔淨鳥類。
- 以色列的飲食習慣象徵了該民族的宗教歸宿,即與罪和死亡相對立;正如對聖潔且永活之耶和華的奉獻,在以色列的飲食中被制定為一種認信,它也應當統管由這些食物所維持的整個生命,這在本質上正如新約所呈現的那樣(西 3:17,林前 10:31;參約 17:19)。正如在釋經中所述——透過對細節更全面、更精確的考量,這種回顧可以看得更清楚——飲食律法所運作的對抗罪與死亡的原則,將我們帶回了最初的創造,那時既無罪也無死亡。這一點也特別與禁止食用小山羊的條例相吻合,更廣泛地說,這也與禁止食用倒斃之物(無論是潔淨的還是不潔淨的)的禁令一致,這些禁令甚至延伸到觸摸的層面,而對食用則保持沉默;因為對於 נְבֵלָה(nĕbēlāh,屍體/倒斃之物)而言,死亡已經完成了它的工作(利 11:29:וְכִי יָמוּת,若……死了),它並非按照創世記第 9 章中神所許可的方式被宰殺。關於不潔淨的鳥類,這裡也包含了一個顯著的觀點,特別是考慮到律法並未給出潔淨鳥類的特徵,即它們都是猛禽、食肉的,活生生地吞噬較小的動物。另一方面,較大的陸地動物,自從神賜下肉類作為食物以來,那些具有明確特徵的四足動物,儘管它們或許無法掩蓋或隱藏罪惡貫穿神美好創造所帶來的分裂與破裂(?),但無論如何,它們以植物為食(這與它們的起源相符),為「潔淨」提供了最自然、同時也最明顯的準則。[關於這些特徵——分蹄與倒嚼——的屬靈意義,請參閱華茲華斯(Wordsworth)在此處及利未記第 11 章的注釋,他博學且精通所有教父文獻。——A. G.]
講道與實踐
申 14:1。反對過度的哀悼:這是幼稚的,而非孩童般的;是異教的,而非聖潔的。我們為死者哀悼時應有正確的尺度,不可借鑑那些沒有指望、與神隔絕的異教徒(帖前 4:13)。(關於死者的週年紀念)。鮑姆加滕(Baumgarten):「以色列與耶和華之間內在的團契應當是這樣的:死亡對它毫無權勢,因此以色列在死亡的統治中,不應遭受那些醜陋的死亡標記,異教徒正是藉此表現出自己是死亡權勢的獵物(來 2:15),儘管他們身處生命之中。但個人的神之兒女身分,建立在整個以色列的神之兒女身分之上,正如基督的神之兒女身分是信徒獲得權柄成為神兒女的根基。」凡有神兒女身分之處,就有產業,就有永生的應許。
申 14:2。皮斯卡托(Piscator):「對基督教會的美好描述。」柏林聖經(Berl. Bib.):「凡願為神聖潔的人,必須像個孩子,必須成為神所喜悅的樣式。路 18:16 等。」申 14:3。斯塔克(Starke):「唯有保守自己不沾染罪惡污穢的人,才是真正的以色列人,太 15:17 等。」符騰堡聖經(Wurt. Bib.):「潔淨之物因神話語的禁止而對人變得不潔。」奧西安德(Osiander):「我們不應將舊約的影兒帶入基督自由的教會中。林前 10:25。」申 14:5。可食用的潔淨之物並不因此就適合獻祭;既然潔淨者獻上自己為祭,凡物對於食用都是潔淨的。羅 14:14;西 2:14,16 等;提前 4:4;創 9:3。
申 14:21。路德(Luther):即「任憑死人埋葬他們的死人。」皮斯卡托:「基督徒被要求不可被死行所玷污。」申 14:26。舒爾茨(Schultz):「雖然一個人有充分的理由為自己感到悲傷,但他更應在主裡喜樂,並透過他的喜樂切實讚美祂的恩慈。詩 23:5。」申 14:28。圖賓根聖經(Tub. Bib.):「我們應當根據自己的能力,樂意地從財產中撥出部分給窮人。」申 14:29。里希特(Richter):「基督提醒我們這些愛筵。路 14:13 等。祝福必不落空。林後 9:6 等。」斯塔克:「要確保神的祝福並變得富足,沒有比慷慨和仁慈對待教會僕人、寄居者、窮人、寡婦和孤兒更好的方法了,這一切都是為了宗教的緣故。箴 19:17。」
第 15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