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_申命記15章01-23節
申命記 15:1-23
第四條誡命
申 15:1 至 16:17
釋經與評論
- 正如第三條誡命以數字三結束(申 14:28),第四條誡命由神聖數字七所定義,並在數字上以該數開始。從神學上講,本章與前文相連,即正如在什一奉獻中,世上財物的全部豐盛都被視為耶和華的,是祂的祝福,屬於祂,並為此祂當受讚美;同樣,七日象徵著整個生命週期都被視為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因為祂將在祂神聖且蒙福的安息中成全這一切。在倫理與實踐上,過渡是從第 14 章末尾對窮人的什一奉獻,轉向:1)貧窮的債務人(申 15:1-11);2)希伯來男女奴僕(12-18節)。
- 申 15:1-11。申 15:1。每逢七年末,即七年期的終結;因此通常指安息年。在出 23:10 等;利 25:2 等的制度前提下(參閱這些經文,以及赫爾佐格百科全書第 13 卷 205 頁;布雷姆《以色列的漂流》第 381 頁;[以及史密斯聖經辭典中關於安息年的條目——A. G.]),這裡不僅是對安息日律法的補充,更是根據可 2:27 所作的真實闡釋與應用。正如 שְׁמִטָּה(shĕmiṭṭāh,豁免/釋放,申 15:1)是指 שָׁמַט(shāmaṭ,出 23:11,放下、任其荒廢),即土地,且確實是針對窮人;這裡同樣是指窮人,即那些曾借貸的人——借貸。申 15:2 中 שָׁמוֹט(shāmōṭ)與 יָדוֹ(yādō,他的手)的聯繫,即每個債權人都應讓他的手在借貸之事上停下來,表達了同樣的意思;只是對於播種和收割的解釋(出 23:10),必須同時考慮利 25:4-5。在此處引用後者更為恰當;因為債務關係在很大程度上是利未記第 25 章的基礎。耶和華在那裡將土地賜給以色列,正如這裡的 בַּעַל מַשֶּׁה(ba‘al mashsheh,債權人)要麼是:借貸的主人,在關係子句中擁有該對象:他將要借出的;要麼是:主人的概念由上下文定義,而 מַשֶּׁה(mashsheh,借貸)是賓語——將借貸借給鄰舍。迦南是一項借來的產業。耶和華是土地上唯一的業主和債權人;這特別是安息年的前提(利 25:2)。但如果所有人都是耶和華的債務人,人與人之間的債務關係就只能是相對的,並且必須根據太 6:12 來執行。因此,從什一奉獻過渡到安息日概念,安息年(שַׁבַּת שַׁבָּתוֹן,安息中的安息),即神所借出之物(土地)的安息,成為耶和華的安息(利 25:4,2),在申命記中也成為對每一項人類借貸的豁免。此外,所有以色列人都是弟兄,這一點在申 15:2-3 等處得到強調。以色列在安息年期間不向耶和華支付借貸的什一奉獻。耶和華親自透過祂在第七年加倍的祝福(利 25:6 等)來照顧那些 personæ miserabiles(可憐的人),透過這種祝福,主人與他的僕人處於同等地位,因此——儘管沒有明確提到寡婦、孤兒、窮人,但參閱申 24:14——他們像通常藉由神對他們勞作的祝福一樣,以神的施捨為食。將申 15:1 的 שְׁמִטָּה(shĕmiṭṭāh)理解為在第七年讓債務人安息,正如「不可索取(催逼)」這一子句所更充分描述的那樣,且此人也是 אָחִיו(āḥīw,他的弟兄),這與詳細解釋非常吻合。通常的猶太教解釋是,債務應得到完全的豁免(路 6:34-35)。[對土地安息或豁免的明確引用(這是針對該年的),以及希伯來語動詞(譯為「索取」,更準確地說是「催逼」或「壓迫」)的力量,加上摩西律法的整體精神(其目的不在於廢除這類義務,而在於保護窮人和不幸者免受過度的嚴厲或壓迫),都支持將豁免視為針對該年的解釋。這種解釋現在幾乎被普遍接受。《聖經注釋》還補充道:「進一步明確的是,豁免僅涉及借貸,且是因貧窮而借貸的,並不涉及購買商品所產生的債務。」——A. G.]——「宣告」,即官方公告,儘管不完全等同於利 25:9-10(申 23:2,4)。可能是在第七個月(提斯利月 10 日)贖罪日開始時。לַיהוָה(la-YHWH,歸於耶和華),如利 25:2(出 20:10)。這種對安息年的引用為債務人的豁免提供了理由。申 15:3。參申 14:21(申 23:21)。外國人不在那一年沒有收穫的境況中,因此他們可以償還。——「你所有的」,即你在弟兄手中作為借貸的財物。手,因為它必須安息、守節,在田地等方面,在對待債務人時也可能忙碌。但我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申 15:4。唯有(我仍要對你們說)……,相當於「但是」、「然而」(在神所應許的豐富且確定的祝福中),以色列中將沒有 אֶבְיוֹן(ebyōn,字面意思:受困的、悲慘的),以至於需要向人借貸。這並非要求以色列負責確保沒有窮人(舒爾茨、凱爾),而是要將神所意願的蒙福國家狀態擺在他們面前(申 15:6)。在以色列任何可能的憐憫或仁慈中,耶和華都已走在前面。參閱申 4:21,38。從這個理想的立場出發,懇切的勸誡(申 15:5)引入了對關係的過渡,不是指它們應該有的樣子,而是指它們現在和將來的樣子。申 15:6。בֵּרַכְךָ(bērakĕkā,祂必賜福給你)。祝福是一件完整、已說出、已確立的事。正如這裡所解釋的,它也必須在申 15:4 中這樣理解(反對凱爾和舒爾茨)。עָבַט(‘ābaṭ,希非爾語):向某人索取抵押品以作擔保,強迫某人,即以抵押品借貸;在卡爾語中:使自己受抵押品約束;因此,向人借貸。這種獨立性無疑是世界上的統治權。申 15:7。實際的關係最初是假設性地陳述的。參申 2:30。אָמֵץ(’āmēṣ,皮爾語):收緊,因此使堅硬,這是針對這種不自然的狀態,這種狀態確實會自然地導致手緊閉,就像在貧窮的弟兄面前關上一扇門。申 15:8。要求他們做的遠不止於離開那顆剛硬、封閉的心。——「他的需要」。דֵּי(dē)是 דַי(day)的結構態,意為豐足、足夠,足以彌補他所缺乏的。申 15:9。對安息年的應用。參申 8:5;申 13:14。如果一個人想到第七年的義務,並對他貧窮的弟兄懷有惡眼,這將是可恥的。由於這一年被宣告為 לַיהוָה(la-YHWH,歸於耶和華,申 15:2),窮人的大聲或無聲的呼求就變得可以理解了(雅 2:15 等;約壹 3:17;雅 4:17)。申 15:10。根據上下文,這特別涉及他所請求的借貸(林後 9:5 等)。參申 12:7。最後,申 15:11 呈現了整個悲慘的現實狀況(太 26:11),這是罪的結果、罪咎與懲罰,然而,這種狀況必須以弟兄般的仁慈與憐憫來應對(彼前 4:8)。第七年的整個安排建立在這種主觀內在(עָנִי,貧窮)與客觀外在困苦永不停止的假設之上。[關於「窮人永不從地上斷絕」這一陳述是否應被視為罪的懲罰,這是值得懷疑的。經文中沒有任何內容會引導我們這樣認為;為了使這些話與申 15:4「你們中間沒有窮人」相協調,也沒有必要做出這種假設。當時和現在一樣,人類狀況的這些多樣性是必要的。每個階層都需要對方以獲得共同的益處。申 15:4 中的應許並非絕對的,也不是僅僅取決於以色列的順服或不順服。應許是說,以色列中將沒有赤貧者,沒有被壓碎、悲慘的人。窮人是會有的,那些需要幫助的人是會有的;但他們應當得到救濟。安息年的整個規定,以及在繼承權方面精神和趨勢相似的律法,都是為了防止不幸者和貧窮者徹底毀滅;防止窮人陷入絕望的貧困。——A. G.]
- 申 15:12-18。這裡沒有提到安息年;但安息日的原則和數字仍然保留。與前一章中為窮人所設的什一奉獻的聯繫仍然有效,但並非「因為貧窮使得希伯來人必須賣身為奴,從而構成了向以下規定的過渡」(凱爾),因為在奴役方面有不同的方式(出 21:2)。申命記中命令對獲釋者所表現的慷慨,提供了與上述戒律更緊密的結合點。此外,這是第四條誡命的基本思想,即安息日思想,正如它之前在豁免年中所發揮的作用一樣,現在,甚至更本質地,在七年的奴役中也是如此。以色列是 לַיהוָה(la-YHWH,耶和華的僕人);因此,任何參與聖約關係(數字七)的事物,包括以色列奴僕,其時間也必須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這一點在七年的服事中被帶入明確的意識中,並確實透過「不可讓他空手而去」的禁令,與神放在安息日上的祝福相一致(出 20:11)。在這個意義上,安息年構成了從前文到後文的過渡。申 15:12。賣身給你,或賣自己給你。——「你的弟兄」指出他——那個被賣的人——是一個以色列人。עִבְרִי(‘ibrī,希伯來人)指定了:要麼是相對於土地而言來自另一邊的人,即幼發拉底河的另一邊;要麼是:עֵבֶר(‘ēber,希伯),即族長(創 10:21),意為聚集、聯合、民族,事實上就是指該民族本身,因此這裡的形容詞等同於偉大民族的一員,即同胞,以區別於外國奴隸。——「或希伯來女子」,這是對出埃及記 21 章的補充。在那裡顯而易見的情況在這裡被明確表達出來,參申 15:17,這是因為特殊情況(出 21:7 等),因為接下來所談論的是一般的僕人關係。參閱這些經文。——「在第七年」,通常如此,正如在第五十年或禧年中的特殊方式(利 25:39)。既然以色列是從為奴之家被救贖出來的(出 20:2),並且永遠是主的僕人(利 25:42,55),這裡就不存在長期的人類奴役。申 15:13。參創 31:42(路 1:53)。申 15:14。應防止因貧窮或匱乏而導致的重複奴役。絕不能讓他們空手獲得自由!他能帶走、攜帶多少,或許也應強加給他。參申 15:6;申 12:7。不可讓他空手而去,而要給予;這達到了這一點,特別是在他們已經領受了如此多祝福可以給予的情況下。這是一個真正的申命記式的補充。申 15:15。參申 5:15;申 7:8;申 13:6。申 15:16。參出 21:5 等。僕人的公開宣告和聲明預設了法律程序。在申命記中,根據這裡的上下文,只有私人的家庭行為才被納入考慮。——「你的家」包括僕人的妻子和兒女,根據出 21:4,他們會留在主人家中。——「在你那裡過得好」。希伯來僕人通常不是奴隸(利 25:43)。參閱奧勒(Oehler)在赫爾佐格百科全書第 14 卷 464 頁等處的優秀文章。申 15:17。那種附著在身體上(可能是右耳)的象徵,即恆久順服的象徵(詩 40:6 不屬於此處)以及對主人家永遠持續的奴役。——[「穿耳孔成為奴隸的標記,因此變得可恥」,《聖經注釋》;這表明希伯來僕人在許多方面被視為奴隸,儘管他的狀況因這裡規定的仁慈條例而得到了極大的改善。——A. G.]。因此,持續的奴役無論其起源於何種道德動機,都有其恥辱;這不僅僅是一個決定的問題。עוֹלָם(‘ōlām,永遠),根據猶太傳統,僅持續到禧年,或直到主人去世。——「對你的婢女也當這樣行」,幾乎不像申 15:14 那樣,根據猶太傳統,而是如上述對僕人所說的那樣。這涉及年長的婦女,出 21:7 中的指示對她們不適用。申 15:18 解釋了為什麼這條重要的戒律再次出現。正如假定的公開程序排除了任何粗暴的暴力一樣,申 15:18 也面對並反對那些更微妙的勸誘;僕人可以且應該真正獲得自由。摩西面對那種表面的強硬(耶 34:8 等),實際上是針對那些精打細算的自私,他考慮到,如果有人在僕人的位置上勞作,該僕人的服事價值是僱工的兩倍;對他而言,幾乎沒有維持生計的費用,甚至沒有工資或帳目;僕人節省了兩倍的成本,而且隨時準備服事。賽 16:14 與此處無關,賽 21:16 亦然;至多僅在於對於僱工,必須有精確的結算。其餘部分參申 15:6;這等於說:你永遠不會吃虧,因為神的祝福與你同在。
- 申 15:19-23。參導論 § 4, i. 19。儘管頭生子已經在申 12:6,17;申 14:23 中與什一奉獻一起被提及,部分是在總結性陳述中,部分是因為對所有人來說都是共同的,但現在它才首次成為討論的重點。原因是頭生子屬於第四條誡命的闡釋。什一奉獻是對耶和華作為土地特殊業主的承認,而關於頭生子,由於出生引向生命,且相對於埃及死去的頭生子(出 13:15),以色列的頭生子得以存活(民 3:13;民 8:17),它自然且歷史性地象徵著整個生命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凱爾,考古學 I. 340)。但這正是安息日的概念。關於以色列中關於頭生子的特殊制度,參閱出埃及記 13 章;民數記 18 章。關於安息日,申 15:19 說:你要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申 5:12,因此也像第四條誡命中的 עָבַד(‘ābad,服事)。他們既不能從他們的勞作中獲利,也不能透過通常的自然收益獲利,即他們被視為祭物。申 15:20。參申 14:23。——「吃」,即與祭司一起吃,頭生子歸給祭司(民 18:18)。(亨斯登堡:頭生子的食用被授予獻祭者本人(出 13:15),因為頭生子屬於 שְׁלָמִים(shĕlāmīm,平安祭)。——《真實性》II. 406 等。其他人:討論的是雌性頭生子。其他人:關於第二次頭生子(!)。其他人:關於幼畜,最好的,最年輕的。)——[本經文不僅允許而且指示獻祭者應分享祭物,與民 18:18 將頭生子分配給祭司的規定之間存在明顯的不一致,這在導論中已有討論。如果頭生子只是部分給予祭司,那麼當然就不存在不一致,因為獻祭者將擁有剩餘的部分。但如果正如民 18:18 中的話語所暗示的那樣,全部都分配給了祭司,那麼這裡賦予獻祭者的權利就基於一種習俗的力量,這種習俗最初在祭祀的儀式中(特別是逾越節祭祀)已有規定,並逐漸發展成為一條律法,現在得到了立法者的認可。這裡所賦予的權利在民數記中可能未被提及,僅僅是因為它已被充分理解,但在這裡卻根據申命記的本質被明確表達出來,在申命記中,民眾的權利被固定並為未來所保護。如果我們考慮到立法者和民眾的不同環境,在這些指示給出時,顯然前者是後者的自然和歷史補充,在早期律法中不必要且因此未明確說明的內容,在後來的立法中找到了適當的位置。——A. G.]
申 15:21 是根據頭生子的祭祀性質來解釋的(參利 22:19-20);因此也說:不可獻祭(宰殺)給耶和華,這是為了聖餐的緣故,以免它們被褻瀆。申 15:22。參申 12:15;申 12:21-22。關於申 15:23,參申 12:16;申 12:23-24。
- 第 16 章,申命記 16:1-17。關於單一聖所的提及,通常是申命記的特徵;隨後內容的特殊根據似乎更多源於第四誡,因此這段經文單純論述「大部分屬於安息日性質的節期」。——舒爾茨(Schultz)。
1)逾越節,1-8 節。正如先前關於頭生子的條例(參見申 5:15)一樣,安息日的觀念在此更明確地深化,即在真正開始的救贖(出埃及)中,指向未來且更為廣闊的預表。申 16:1。參見申 5:12。——חֹדֶש(chodesh,字面意為破曉,即月亮再次可見的第一天,因此指「月」,始於新月)。但絕非希齊格(Hitzig)所言與出 12:6;利 23:5;民 9:2 等處相對立的「亞筆月新月」,這些經文在此都被視為眾所周知。אָבִיב(abib,穗,青穗)並非專有名詞,正如摩西五經中所有月份皆以數字標示(參見赫爾佐格《百科全書》),而是普通名詞(出 9:31;利 2:14)。「穗月」這一稱呼總是與出埃及聯繫在一起,正如這裡所要求的節期守則亦以此為根據(亨斯登堡 Hengst.,Authen. II. 361)。後來的名稱是尼散月,即我們的四月。פֶסַח(pesach,源自逾越、饒恕,參見出 12:13, 23, 27)。這是否與春天的「破土而出」、新芽萌發有關,作為自然界中的救贖,正如我們在同一時期慶祝的復活節?這裡所命令的逾越節守則,透過歷史性的 לָיְלָה(laylah,夜間)得到強調,即食用眾所周知的逾越節羔羊,參見出 12:8;利 23:5;由於逾越節筵席預設了羔羊的宰殺已完成,申 16:2 的指示,要麼是指應攜帶其餘祭物(包括逾越節祭物,利 23:8;民 28:19-26)前往的地點(亨斯登堡),要麼是為了突出更廣泛筵席的終結,將所有祭物(宰殺祭與感恩祭,出 23:15;利 23:38)標記為一個逾越節筵席的性質(赫爾佐格 XI., p. 145; 舒爾茨, 基爾 Keil)。上下文支持後者。這是公認的觀點。猶太人不僅將整個儀式稱為逾越節,新約聖經(約 18:28)也以這種廣義使用該詞。七天的時間清楚表明這裡使用的是廣義。「逾越節羔羊應在第一天晚上吃掉,而與無酵餅一同食用的則是廣義上的逾越節。因此,此處的指示並非對出 12:5 普通名稱的變更。逾越節羔羊的儀式始終是預設的,本段的命令涉及的是逾越節的祭物。」——《聖經注釋》(Bib. Com.)——A. G.
因此,繼(藉由祭祀筵席)賦予其歡樂節慶的基調之後,申 16:3 接著出現了逾越節另一同樣突出且本質上極其嚴肅、莊重的特徵。關於「食用」,עָלָיו(alav,在其上),如果第一種情況是指逾越節羔羊,那麼在第二種情況下肯定不能如此——因為它持續了七天,因此必須是指逾越節筵席本身或在其期間。有些人將其指代為羊群和牛群的祭物(申 16:2)。對有酵餅的謹慎且令人印象深刻的否定,必須如緊隨其後的 מַצּוֹת(matstsoh,基本意為延伸,即扁平、乾燥、延伸,未經預先烹飪)所暗示的那樣,從歷史而非象徵的動機來理解;因為在匆忙、焦慮的匆忙中——(חָפַז,chapaz,集中,在焦慮中,為了逃跑,出 12:11 等),正如上帝所預見和規定的安排(出 12:8, 15 等),在當時環境的壓力下完全完成(出 12:33-34, 39;亨斯登堡,Auth. II. 367)。除了這種歷史關係的意義(「好叫你紀念」)之外,酵所象徵的意義(參見庫爾茨 Kurtz, Hist. II. 127)在此並不重要。מַצּוֹת 被解釋為 לֶחֶם עֹנִי(lechem oni,困苦餅),這無疑會讓人想起壓迫、苦難和貧窮(庫爾茨)。
但必須注意數字「七」的突出地位,這與本節中占主導地位的安息日觀念有關:七天你要……等等,而終身的紀念顯然是對整個生命的聖化。由於與逾越節相關的嚴肅、莊重的回憶(另一方面的節慶顯然是為了緩解這種嚴肅),摩西在申 16:2 中明確提到了其他筵席,以便將該節期提升為安息日筵席的性質,作為一個應當進入安息的救贖節期,正如在迦南地耶和華的名一樣。(申 16:2。參見申 12:11。)申 16:4 再次否認了在七天內存在 שְׂאר(seor,即酵,שָׂאַר,使其沸騰),而且是以最全面的方式。參見出 12:15, 19;出 13:7。לְךָ(lecha,屬於你的)。逾越節羔羊的肉不可留到早晨,若有剩餘則應用火焚燒,這是基於出 12:10。匆忙的歷史特徵也附著在節期上,因此逾越節是一頓夜間筵席,其食物與隨後的早晨無關。בָּעֶרֶב(baerev,不是過渡意義,不是黃昏,而是源自 עָבַר,摺疊;在白天轉向黑夜的轉折點),在尼散月十四日。根據出 12:6:在 הָעַרְבָּיִם(ha-arbayim,雙數,即日落前後的雙重轉折之間;參見下文,申 16:6)。因此,逾越節的宰殺應在第五至第七小時之間。——「第一天」,等同於前一天,即在尼散月十五日開始的七天無酵節之前。申 16:5-6。這是對出 12:7, 46 的修改,考慮到迦南地以及逾越節的祭祀性質。參見民 9:7, 13;出 12:17;出 34:18, 24。因此是在聖所。然而,參見庫爾茨 II., p. 342。無論如何,關於烹飪和食用的「地方」這一表達上的區別,與申 12:7, 18 中的不同,是值得注意的;這可能發生在聖所所在地每個人居住的夜宿處。[關於從出 12:7, 46 到單一地點的修改,這無疑是原始制度中預期並規定的修改,在出 34:24 中有所暗示,並在此自然地、完全符合申命記精神地得到了明確表達。——A. G.]——「回到你的帳棚」,即在整個節期結束後,回到各自的家中(約 7:53, 37)。——「烤、煮」,指逾越節羔羊,不是在水中,而是在火上,代下 35:13。——[我們的版本在此與其說是翻譯,不如說是解釋。但每個猶太人都會立刻明白它是如何烹飪的。——A. G.]
申 16:7 通篇具有非常普遍的性質,如同祭祀筵席,根據申 16:2,這些筵席在此仍有一席之地,舒爾茨和基爾將其理解為回到他們的棚屋或住所,這與關於前往聖所朝聖的結束指示(回到家中)非常吻合。申 16:8 沒有困難;相反,它解釋了回到家中發生在七天之後,因為正如在十五日一樣,在尼散月二十一日(出 12:16)也必須禁絕有酵餅和任何種類的工作(出 16:29);參見申 5:13。因此是一個安息日!עֲצֶרֶת(atsereth,源自 עָצַר,要麼是:約束,即停止日常勞動,因此是安息日集會;或緊握、堅固;由此引申為封閉的社會、節期集會;或結束;因此是節期的結束)。——2)七七節,申 16:9-12。申 16:9。「七個七週」,等等。——數字七使安息日觀念立刻凸顯出來。——「從鐮刀開始」(利 23:15 等)與逾越節的第二天相同,當時隨著初熟莊稼禾捆的獻上,穀物收割開始(尼散月十六日)。קָמָה(kamah,升起、上升之物,莖,更明確地說是小麥)。——「七個七」,在申 16:10 中稱為「七七節」。——對於收割節(出 23:16),這是以真實的自由意志和慷慨向耶和華奉獻的倫理層面,且沒有特別的規定。מִסַּת(missath,源自 מָסַם,分離、劃分、測量),僅在此處使用,與 מִדָּה(middah,測量)相關。七十士譯本:καθότι(kathoti,按照),καθώς(kathos,正如)。但上帝的祝福也應當使人喜樂,申 16:11;參見申 12:7, 12, 18;申 14:29。關於安息日,上帝親自說過,出 31:17(申 23:12)。申 16:12,如申 15:15。——3)住棚節,申 16:13-17。它在第七個月,持續七天。申 16:13。參見利 23:33 等。סַכָּה(sukkah,源自 סָכַךְ,製作遮蓋物、覆蓋、遮蔽;通常指:庇護所,基爾,Arch. I. 412 等)。這個節期中與引導經過曠野相關的一面已經得到了充分的暗示和預設,而另一面,即關於迦南地的主導方面,同時直接激發感恩的喜樂,即將打穀場和酒醡的收成收入糧倉和酒窖,這既是申命記式的,也適合上下文,是唯一可以呈現的。注意進程:生命的拯救(逾越節)——藉由麵包對生命的日常支持(七七節)——從打穀場和酒醡中獲得,對生命的充分、喜樂的享受(住棚節)。אסף(asaph,總結性地用於果實;油和酒的收成)。但在這一切中,是對主的聖化,即生命的安息日觀念。申 16:14,如申 16:11。「在你的節期中」,這句話使得安息日為人而設的目的比申 16:9 的 ־לךְ(lecha)或申 16:13 的 לךָ(lecha)更清晰地顯現出來。上帝在增長和勞作中的祝福(申 16:15)將提供喜樂的圓滿。אךְ(ach,不是「作為」,而是「完全」、「徹底」、「完美」,約 16:24)。在一年結束的節期中,申 16:16-17 適當地增加了三個年度節期,同時作為出 23:17, 15;出 34:23 的最後通知,結束了對安息日命令的闡述,明確提到了耶和華(אֶת־פני,et-panai,在祂面前),在祂面前,主觀和客觀上所成就的(申 16:17)比申 15:13 的 לֹא רֵיקָם(lo reiqam,不可空手)更有價值。——[那些認為這部分論述的線索是聖所的合一性而非安息日觀念(施羅德 Schroeder 巧妙地闡述了這一點)的人的觀點,在《聖經注釋》中表述如下:「這裡的關鍵點是人民宗教儀式圍繞一個共同聖所的集中。禁止在家中和私下遵守這些大節期的規定在申 16:2, 6-7, 11, 15-16 中反覆重申。因此,很容易看出為什麼這裡沒有提到其他聖日。毫無疑問,贖罪日(利 23:26 等)和吹角節(利 23:23 等)與這裡提到的三個節期一樣,都是摩西明確規定的;但這些儀式中並不包含所有男性都必須『出現在主面前』的要求。忠信者可以在不前往中央聖所的情況下遵守這些日子。」但看來,信仰和敬拜中民族性和可見的統一性這一主題在申命記中並不占據該觀點所假設的主導地位。這顯然是目標之一;但將其賦予這種主導和控制地位,對摩西在本書中的範圍和目的的看法過於狹隘。一旦確立了它,正如它在論述的自然進程中出現的那樣,它就被假定,而不是在他轉向其他主題時反覆灌輸。——A. G.]
- 申命記 15:1–11。申命記 15:1。「到末了」,即七年期滿之時;這通常指安息年。在出埃及記 23:10 及以下經文、利未記 25:2 及以下經文已建立此制度的前提下(參閱這些經文,以及赫爾佐格《百科全書》第 13 卷第 205 頁;布雷姆《以色列的漂流》第 381 頁;[以及史密斯《聖經辭典》中關於「安息年」的條目——A. G.]),這裡不僅是對安息年制度的完成,同時也是根據馬可福音 2:27 對安息日律法真正的闡釋與應用。正如 שְׁמִטָּה(shemittah,豁免)一詞(申 15:1)源自出埃及記 23:11 的 שָׁמַט(shamat,放下、擱置),指土地的休耕,且確實是為了窮人的緣故;這裡同樣是指向窮人,即那些曾借貸的人——指「借貸」。申命記 15:2 中 שָׁמוֹט(shamot,豁免)與 יָדוֹ(yado,他的手)的連結,意指每一位債權人都應讓他的手在所借出的事物上「休息」,這帶出了同樣的含義;只是對於播種與收割(出 23:10)的解釋,必須同時考慮利未記 25:4–5。在此處引用利未記的經文更為恰當,因為債務關係在利未記 25 章的論述中佔據了極高的地位。耶和華在那裡將土地賜給以色列,正如這裡的 בַּעַל מַשֵּׁה(ba'al mashsheh)一樣,其含義或是:借貸的主人,在關係子句中擁有借貸的對象;或是:主人這一概念由上下文定義,而 מַשֵּׁה(mashsheh,借貸)則是受詞——將借貸借給鄰舍。迦南地是一項借來的產業。耶和華是這地唯一的業主與債權人;這正是安息年的前提(利 25:2)。但如果所有人都是耶和華的債務人,那麼人與人之間的債務關係就只能是相對的,且必須按照馬太福音 6:12 的原則來執行。因此,從什一奉獻過渡到安息日的觀念,安息年(שַׁבַּת שַׁבָּׁתוֹן,shabbat shabbathon,安息中的安息),即神所借出之物(土地)的休息,成為了「耶和華的安息」(利 25:4, 2),在申命記中也演變為對一切人類借貸的豁免。此外,申命記 15:2–3 等處強調所有以色列人都是弟兄。在安息年期間,以色列人無需從其借貸中向耶和華繳納什一奉獻。耶和華親自透過第七年加倍的祝福(利 25:6 及以下),照顧那些 personæ miserabiles(可憐的人),藉此使主人與僕人處於同等地位——儘管文中未明確提及寡婦、孤兒與窮人,但可參閱申命記 24:14——他們如同平時依靠神對勞作的祝福一樣,依靠神的施捨而活。將申命記 15:1 的 שְׁמִּטָּה(shemittah)理解為在第七年讓債務人休息,與此詳細的解釋十分吻合,正如「不可索取(逼迫)」這一子句所更充分描述的那樣,且對方也是 אָחִיו(achiv,他的弟兄)。猶太人的通常解釋是,這應是對債務的完全豁免(路 6:34–35)。[文中對土地休息或豁免的明確指涉(這是針對該年的),以及希伯來文「索取」一詞的力度(更準確地說是催逼或壓迫),加上摩西律法的整體精神——其目的並非廢除此類義務,而是保護窮人和不幸者免受過度的嚴苛或壓迫——都支持將此豁免視為僅限於該年的解釋。這種解釋目前幾乎已成定論。《聖經注釋》補充道:「進一步看來,顯然這種豁免僅涉及借貸,且是因貧窮而產生的借貸,而非購買商品所產生的債務。」——A. G.]——「宣告」(申 15:2),即官方公告,儘管不完全等同於利未記 25:9–10(申 23:2, 4)。可能是在第七個月(提斯利月 10 日)贖罪日之初。לַיהוֹה(la-YHWH,歸耶和華),如利未記 25:2(出 20:10)。這種對安息年的指涉,為豁免債務人提供了理由。申命記 15:3。參閱申命記 14:21(申 23:21)。外邦人並非處於那些當年沒有收成、因而無法償還的人的境況中。——「你所有的」(申 15:3),即你在弟兄手中作為借貸之物。手,因為它必須休息、守節,在田地等方面,或許會因債務人而忙碌。但我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申命記 15:4。「只是(我還要對你們說)……」(申 15:4),相當於「但是」、「然而」(在神所應許的豐富且確定的祝福中),以色列中將沒有 אֶבְיוֹן(ebyon,字面意為受困的、悲慘的),以至於需要向人借貸。這並非指以色列應被要求確保沒有窮人(舒爾茨、凱爾),而是要將神所願意的蒙福國家狀態擺在他面前(申 15:6)。在以色列任何可能的憐憫或仁慈中,耶和華都已先行一步。進一步參閱申命記 4:21, 38。從這個理想的立場出發,懇切的勸誡(申 15:5)引入了對關係的過渡,不是指它們「應該」如何,而是指它們「現在」以及「將來」的樣子。申命記 15:6。בֵּרַכְךָ(berakhkha,祂必賜福給你)。這祝福是一件完整、已說出、已確立的事。正如這裡所解釋的,它在申命記 15:4 中也必須如此理解(反對凱爾與舒爾茨的觀點)。עַבַט('abat)在希伯來文 Hiphil 語態中意為:向某人索取抵押品以作擔保,強迫某人,即有抵押的借貸;在 Kal 語態中:以抵押品約束自己;因此,向人借貸。這種獨立性無疑是世界中的一種統治權。申命記 15:7。最初假設的實際關係。參閱申命記 2:30。אָמֵץ(amets),Piel 語態:收緊,即變得堅硬,這是針對這種不自然的狀態而言的,這種狀態自然會導致手緊閉,就像在貧窮的弟兄面前關上的門。申命記 15:8。這要求他們做的遠不止於離開那顆剛硬、封閉的心。——「他的缺乏」——דֵּי(dey)是 דַי(day)的結構狀態,意為豐足、充足,足以彌補他所缺乏的。申命記 15:9。對安息年的應用。參閱申命記 8:5;13:14。若有人在心中盤算第七年的義務,並以惡眼看待他那貧窮的弟兄,那是可恥的。既然這一年被宣告為「歸耶和華」(申 15:2),窮人的哀求(無論是大聲還是無聲)就變得可以理解了(雅 2:15 及以下;約一 3:17;雅 4:17)。申命記 15:10。根據上下文,這特別涉及他所請求的借貸(林後 9:5 及以下)。進一步參閱申命記 12:7。最後,申命記 15:11 呈現了整體悲慘的現實狀況(太 26:11),這是罪的後果、罪咎與懲罰,然而,這種狀況必須以弟兄般的仁慈與憐憫來應對(彼前 4:8)。第七年的整個安排,建立在這種主觀內在(עני,'ani,貧窮)與客觀外在困苦永不停止的關係假設之上。[關於「窮人永不停止」這一陳述是否應被視為罪的懲罰,尚有疑問。文中沒有任何內容會導致我們這樣認為;且為了使這些話與申命記 15:4「你們中間沒有窮人」相協調,也沒有必要做此假設。當時與現在一樣,人類境況的差異是必然的。每個階層都需要彼此,以求共同的益處。申命記 15:4 中的應許並非絕對的,也不是僅僅取決於以色列的順服或不順服。應許是說,不會有極度貧窮、被壓碎、悲慘的人。窮人是會有的,那些需要幫助的人是會有的;但他們應當得到救濟。這整個豁免年的規定,以及在精神和趨向上關於繼承權的類似律法,都是為了防止不幸和貧窮者徹底毀滅;防止窮人陷入絕望的貧困中。——A. G.]
- 申命記 15:12–18。這裡並未提及安息年;但安息日的原則與數字仍然保留。與前一章中關於窮人的什一奉獻的聯繫仍然有效,但並非「因為使希伯來人不得不賣身為奴的貧窮,構成了通往以下規定的過渡」(凱爾),因為關於奴役有不同的方式,出埃及記 21:2。申命記中所命令的對獲釋者的慷慨,提供了與上述戒律更強的連結點。此外,這是第四條誡命的基本觀念,即安息日觀念,正如它之前在豁免年中所發揮的作用一樣,現在在七年的奴役中,甚至更為本質地發揮作用。以色列是「耶和華的僕人」;因此,任何參與聖約關係的事物(數字七)——隨之而來的以色列奴隸——他的時間也必須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這一點在七年的服事中被帶入明確的意識中,並確實透過「不可讓他空手而去」的禁令,與神在安息日所賜的祝福相一致(出 20:11)。在這個意義上,安息年構成了從前文到後文的過渡。申命記 15:12。「賣給你」,或「賣身給你」。——「你的弟兄」指出他——那個被賣的人——是一個以色列人。עִבְרִי('ivri,希伯來人)的含義或是:相對於土地而言來自另一邊的人,即幼發拉底河的另一邊;或是:עֵבֶר('ever,希伯來),始祖(創 10:21),即連結、聯合、民族,且確實就是指這個民族本身,因此這裡的形容詞相當於「偉大民族的一員」,就像法國人喜歡稱呼自己一樣,是一個同胞,以區別於外邦奴隸。——「或希伯來女子」,這是對出埃及記 21 章的補充。在那裡顯而易見的情況,在這裡被明確表達出來,參閱申命記 15:17,這是因為特殊情況(出 21:7 及以下),且因為接下來所談論的是一般性的僕人關係。參閱這些經文。——「第七年」,通常如此,正如在第五十年或禧年中的特殊情況一樣(利 25:39)。既然以色列是從奴隸之家被救贖出來的(出 20:2),並且永遠是主的僕人(利 25:42, 55),這裡就不存在長期的人類奴役。申命記 15:13。參閱創世記 31:42(路 1:53)。申命記 15:14。應防止因貧窮或匱乏而導致的重複奴役。絕不能僅僅是空洞的自由!他能拿走、帶走多少,或許也應加給他。進一步參閱申命記 15:6;12:7。不要讓他空手而去,而要給他;這達到了這一點,特別是在他們已經領受了如此多祝福的情況下。這是一個真正的申命記式補充。申命記 15:15。參閱申命記 5:15;7:8;13:6。申命記 15:16。參閱出埃及記 21:5 及以下。僕人的公開宣告與聲明預設了法律程序。在申命記中,根據此處的上下文,這僅涉及私人的家庭行為。——「你的家」包括僕人的妻子和兒女,根據出埃及記 21:4,他們會留在主人家中。——「與你同在得好處」。希伯來僕人通常不是奴隸(利 25:43)。參閱奧勒(Oehler)在赫爾佐格《百科全書》第 14 卷第 464 頁及以下的出色文章。申命記 15:17。那種附著於身體(可能是右耳)的象徵,即持續的順服(詩 40:6 不屬於此處)以及對家庭永遠的奴役。——[「穿耳孔被視為奴隸的標記,因此變得可恥,」《聖經注釋》;這表明希伯來僕人在許多方面被視為奴隸,儘管他的處境因這裡規定的仁慈條例而得到了極大的改善。——A. G.]。因此,持久的奴役無論其道德動機為何,都有其恥辱;這不僅僅是一個決心問題。עוֹלָם('olam,永遠),根據猶太傳統,僅持續到禧年,或直到主人去世。——「對你的婢女也當這樣行」,根據猶太傳統,這幾乎不像申命記 15:14 那樣,而是如上述僕人的情況。這涉及年長的婦女,出埃及記 21:7 中的指示對她們不適用。申命記 15:18 解釋了為什麼這條顯著的戒律再次出現。正如所假設的公開程序排除了任何粗暴的暴力,申命記 15:18 也應對並反對更微妙的說服手段;僕人可以且確實應該是自由的。摩西針對計算性的自私,以實際行動應對這種表面的強硬(耶 34:8 及以下),考慮到如果有人代替僕人工作,該僕人的工作價值是僱工的兩倍;對他而言,僅僅是維持生存,甚至沒有工資或帳目;僕人節省了兩倍的成本,且隨時準備服務。以賽亞書 16:14 與此無關,以賽亞書 21:16 亦然;至多僅在於與僱工一樣,必須有精確的結算。其餘部分參閱申命記 15:6;這等於說:你永遠不會吃虧,因為神的祝福與你同在。
- 申命記 15:19–23。參閱導論 § 4, i. 19。儘管頭生子已經在申命記 12:6, 17;14:23 中與什一奉獻一起被提及,部分是在總結性陳述中,部分是因為對所有人而言都是共同的,但現在它才首次成為主要的討論主題。原因是頭生子屬於對第四條誡命的闡釋。什一奉獻是對耶和華作為土地特殊業主的承認,而關於頭生子,由於出生引向生命,且相對於埃及被殺的頭生子(出 13:15),以色列的頭生子得以存活(民 3:13;8:17),這自然且歷史性地象徵了將整個生命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凱爾,《考古學》I. 340)。但這正是安息日的觀念。關於以色列中關於頭生子的特殊制度,參閱出埃及記 13 章;民數器 18 章。關於安息日,申命記 15:19 說:「你要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申命記 5:12。因此也包括 עבד('abad,服事),正如第四條誡命一樣。他們既不能從其勞作中獲利,也不能透過通常的自然收益獲利,即他們被視為祭物。申命記 15:20。參閱申命記 14:23。——「吃」,即與祭司一起吃,頭生子歸給祭司(民 18:18)。(亨斯登堡:頭生子的食用權被授予獻祭者本人(出 13:15),因為頭生子屬於 שְׁלָמִים(shelamim,平安祭)。——《真實性》II. 406 及以下。其他人:討論的是雌性頭生子。其他人:關於第二個頭生子(!)。其他人:關於幼畜,最好的,最年輕的。)——[這段經文與民數器 18:18 之間明顯的不一致——前者不僅允許而且指示獻祭者應分享祭物,後者則將頭生子分配給祭司——在導論中進行了討論。如果頭生子僅部分給予祭司,那麼當然就沒有不一致,因為獻祭者會得到剩餘的部分。但如果如民數器 18:18 中的話語所暗示,全部都分配給祭司,那麼這裡給予獻祭者的權利,則是基於一種最初在祭祀儀式中(特別是逾越節祭祀)就已規定的習俗,這種習俗逐漸發展成為律法,現在得到了立法者的認可。這裡賦予的權利在民數器中可能未被提及,僅僅是因為它已廣為人知,但在這裡根據申命記的本質被明確表達出來,其中民眾的權利被固定並為未來所保障。如果我們考慮到立法者和民眾在給出這些指示時的不同環境,顯然前者是後者的自然與歷史補充,在早期律法中不必要且因此未明確說明的內容,在後來的立法中找到了適當的位置。——A. G.]
申命記 15:21 是根據頭生子的祭祀性質來解釋的(參閱利 22:19–20);因此也說:不可獻祭(殺)給耶和華,這是為了神聖的筵席,以免被褻瀆。申命記 15:22。參閱申命記 12:15, 21–22。關於申命記 15:23,參閱申命記 12:16, 23–24。
- 第 16 章,申命記 16:1–17。對單一聖所的指涉通常是申命記式的;以下內容的特殊基礎似乎更多地在於第四條誡命,因此這段經文僅討論「大部分是安息日性質的節期」。舒爾茨。1)逾越節,1–8 節,正如之前透過頭生子制度(參閱申 5:15)一樣,安息日的觀念現在更明確地獲得了其更大的深度,即救贖真正開始(出埃及),但典型地且更廣泛地指向未來。申命記 16:1。參閱申命記 5:12。——חֹדֶש(chodesh),字面意思是破曉,第一天,月亮再次可見的日子,因此指月份,從新月開始。但絕不是亞筆月的新月(希齊格),這與出埃及記 12:6;利未記 23:5;民數器 9:2 及以下經文相矛盾,這些經文在這裡都被視為眾所周知。אָבִיב(abib,穗,青穗)不是專有名詞,因為五經中所有的月份都是用數字標記的(赫爾佐格《百科全書》),而是普通名詞(出 9:31;利 2:14)。「穗月」這一稱呼總是與出埃及的事件聯繫在一起,正如這裡所要求的節期守則也以此為基礎(亨斯登堡,《真實性》II. 361)。後來的名稱是尼散月,即我們的四月。פֶּסַח(pesach),源自越過、饒恕,參閱出埃及記 12:13, 23, 27。這是否與春天「破土而出」、新芽萌發有關,作為自然界的救贖,正如我們在復活節觀察到的那樣?這裡強調的逾越節守則,透過驗證性的 לָיְלָה(laylah,夜間)在歷史上被強調,即食用眾所周知的逾越節羔羊,參閱出埃及記 12:8;利未記 23:5;由於逾越節筵席預設了羔羊的宰殺已完成,申命記 16:2 的指示或是指應攜帶剩餘祭物的地點,包括逾越節祭物(利 23:8;民 28:19–26),亨斯登堡觀點,或是為了突出更廣泛筵席的終結,將它們都標記為逾越節的特徵,將各種祭物、宰殺祭與感恩祭(出 23:15;利 23:38)作為一個逾越節筵席(赫爾佐格 XI., p. 145;舒爾茨、凱爾)。上下文支持後者。這是公認的觀點。猶太人不僅將整個儀式稱為逾越節,而且這個詞在新約聖經中(約 18:28)也以這種廣義使用。七天的時間清楚地表明它在這裡是這樣使用的。「逾越節羔羊應在第一天晚上吃完,而他們吃無酵餅的對象就是廣義上的逾越節。因此,這裡的指示並非對普通名稱的變更(出 12:5)。逾越節羔羊的儀式始終被預設,本段的命令涉及逾越節的祭物。」《聖經注釋》——A. G.]——因此,在充滿喜樂節慶的基調(透過祭祀筵席)之後,申命記 16:3 接著出現了逾越節同樣突出且本質上極其莊嚴的另一特徵。因此,「吃」,עָלָיו('alav,在其上),如果第一種情況可以指逾越節羔羊,那麼在第二種情況下肯定不能——因為它持續了七天,因此必須是指逾越節筵席或在其上。有些人將其指為羊群和牛群的祭物(申 16:2)。對無酵餅的謹慎且令人印象深刻的否定必須被理解,正如緊隨其後的 מַצּוֹת(matstsoh,基本上意為延伸,因此是扁平的、乾燥的、延伸的,非預先烹飪的)的位置所暗示的那樣,這是指歷史動機而非象徵動機;因為在匆忙中,焦慮的匆忙——(חָפַז,chapaz,集中,焦慮,為了逃跑,出 12:11 及以下)正如神所預見和規定的安排(出 12:8, 15 及以下),在當時環境的壓力下完全完成(出 12:33–34, 39)(亨斯登堡,《真實性》II. 367)。除了這種歷史關係的意義(「好叫你……紀念」)之外,酵所象徵的意義(參閱庫爾茨,《歷史》II. 127)在這裡並不重要。מַצּוֹת(matstsoh)被解釋為 לֶחֶם עֹנִי(lechem 'oni,困苦餅),這無疑會讓人想起壓迫、苦難和貧窮(庫爾茨)。
但必須注意數字七在安息日觀念中的突出地位,這支配了本節:「七天你要……」(申 16:3),而終身的紀念顯然是對整個生命的聖化。由於與逾越節相關的嚴肅、懇切的回憶,另一方面的特徵顯然起到了緩解作用,摩西在申命記 16:2 中明確提到了其他筵席,以便將節期提升為安息日筵席的性質,作為一個應當進入安息的救贖節期,正如主在迦南地的名一樣。(申 16:2。參閱申 12:11。)申命記 16:4 再次否認了在七天內存在 שְׂאר(se'or,酵,即 שָׂאַר,引起沸騰),且確實是以最全面的方式。參閱出埃及記 12:15, 19;13:7。לְךָ(lekha,屬於你)。逾越節羔羊的肉不可留到早晨,若有剩餘則應用火焚燒,這是基於出埃及記 12:10。匆忙的歷史特徵也附著於節期,因此逾越節是一頓夜間筵席,其食物與隨後的早晨無關。בָּעֶרֶב(ba'erev,在晚上,非過渡意義,非黃昏,而是源自 עָבַר,摺疊;在白天轉向黑夜的轉折點),在尼散月 14 日。根據出埃及記 12:6:בֵּין הָעַרְבָּיִם(bein ha'arbayim,兩黃昏之間),雙數,即日落前後的雙重轉折;參閱下文,申命記 16:6。因此,逾越節的宰殺將在第五小時到第七小時之間。——「第一天」,相當於前一天,即在尼散月 15 日開始的七天無酵節之前。申命記 16:5–6。這是對出埃及記 12:7, 46 的修改,涉及迦南地以及逾越節的祭祀性質。參閱民數器 9:7, 13;出埃及記 12:17;34:18, 24。因此是在聖所。參閱庫爾茨 II., p. 342。無論如何,表達上的區別值得注意:關於烹飪和食用的「地點」,與申命記 12:7, 18 中的表達不同;這可能發生在聖所所在地每個人的住所、夜宿處。[關於從出埃及記 12:7, 46 修改為「一處」的規定,這無疑是原始制度中預期並規定的修改,在出埃及記 34:24 中有所暗示,並在這裡自然且完全符合申命記精神地得到了明確表達。——A. G.]——「回到你的帳棚」,即在整個節期結束後,回到各自的家中(約 7:53, 37)。——「烤」、「煮」,指逾越節羔羊,不是在水中,而是在火上,代下 35:13。——[我們的版本在這裡與其說是翻譯,不如說是解釋。但每個猶太人都會立刻明白它是如何烹飪的。——A. G.]
申命記 16:7 通篇具有非常普遍的性質,如同祭祀筵席,根據申命記 16:2,這些筵席在這裡仍有一席之地,關於回到家中的結束指示,針對前往聖所的朝聖之旅,舒爾茨和凱爾將其理解為回到他們的棚屋或住所,這與此非常吻合。申命記 16:8 沒有困難;相反,它解釋了回到家中的時間是在七天之後,因為正如在 15 日一樣,在尼散月 21 日(出 12:16)也必須禁絕酵餅和任何種類的工作(出 16:29);參閱申命記 5:13。因此是一個安息日!עֲצֶרֶת('atseret,嚴肅會),源自 עָצַר('atsar),或是:限制,即停止日常勞作,因此是安息日聚會,或是緊握、堅定;由此引申為封閉的社會、節期聚會,或結束;因此是節期的結束。——2)七七節,申命記 16:9–12。申命記 16:9。「七個星期」……——數字七使安息日的觀念立刻凸顯出來。——「從鐮刀開始」(利 23:15 及以下)與逾越節的第二天相同,當時隨著初熟果子禾捆的獻上,穀物收割開始(尼散月 16 日)。קָמָה(qamah),升起、上升之物,莖,更明確地說是小麥。——「七個七」,在申命記 16:10 中稱為「七七節」。——對於收割節(出 23:16),這是歸給耶和華的倫理層面,具有真正的自由意志與慷慨,且沒有特殊的戒律。מִסַּת(missat),源自 מָסַם(masam,分離、劃分、測量),僅用於此處,與 מִדָּה(middah,測量)相關。七十士譯本:καθότι(按照),καθώς(正如)。但神的祝福也應帶來喜樂,申命記 16:11;參閱申命記 12:7, 12, 18;14:29。關於安息日,神親自這樣說,出埃及記 31:17(申 23:12)。申命記 16:12,如(申 15:15)。——3)住棚節,申命記 16:13–17。它在第七個月,持續七天。申命記 16:13。參閱利未記 23:33 及以下。סַכָּה(sukkah),源自 סָכַךְ(sakhakh,遮蓋、遮蔽);通常指:庇護所(凱爾,《考古學》I. 412 及以下)。這個節期中關於引導經過曠野的層面已得到充分暗示和預設,而另一層面,即相對於迦南地的主導層面,同時直接激發感恩的喜樂,即將打穀場和酒榨的收成收入糧倉和酒窖,這既是申命記式的,也適合上下文,只能這樣呈現。觀察其進程:生命的拯救(逾越節)——透過麵包維持生命的習俗(七七節)——從打穀場和酒榨中獲得生命的豐盛、喜樂的享受(住棚節)。אסף(asaph),總結性地用於果實;油和酒的收成。但在這一切中,都是分別為聖歸給主,即生命的安息日觀念。申命記 16:14,如申命記 16:11。——「在你的節期中」,這句話使安息日為人而設的目的比申命記 16:9 的 ־לךְ(lekha,為你)或申命記 16:13 的 לךָ(lekha,為你)更清晰地顯現出來。神在增加和勞作方面的各種祝福(申命記 16:15)將確保喜樂的圓滿。אךְ(akh),不是「作為」,因此,而是完全地、徹底地、完美地(約 16:24)。在年度結束的節期中,申命記 16:16–17 適當地增加了三個年度節期,同時結束了對安息日誡命的闡釋,作為出埃及記 23:17, 15;34:23 的最後通知,明確指涉耶和華(אֶת־פני,et-panai,朝見祂的面),在祂面前,無論是主觀還是客觀完成的事(申 16:17),都比「不可空手」(申 15:13)更有價值。[那些認為這部分論述的線索是聖所的合一性而非安息日觀念的人(施羅德巧妙地執行了這一觀點)在《聖經注釋》中這樣陳述:「這裡的核心點是民眾宗教服務集中在一個共同的聖所周圍。禁止在家中和私下守這些大節期的禁令在申命記 16:2, 6–7, 11, 15–16 中反覆重申。因此很容易看出為什麼這裡沒有提到其他聖日。毫無疑問,贖罪日(利 23:26 及以下)和吹角節(利 23:23 及以下)與這裡提到的三個節期一樣,都是摩西明確規定的;但這些儀式中並沒有要求所有男性都必須『朝見主』。忠信者可以在不前往中央聖所的情況下守這些日子。」但似乎在申命記中,信仰與敬拜的國家性和可見性統一這一主題,並不具備該觀點所假設的領先地位。這顯然是其目標之一;但將其賦予這種領先和控制地位,對摩西在本書中的範圍和目的的看法過於狹隘。一旦確立了它,正如它在論述的自然進程中出現的那樣,它就被視為理所當然,而不是在他轉向其他主題時反覆灌輸。——A. G.]
教義與倫理
- 安息日思想的展開,依其上升的階段,是本選段的核心。凱爾(Keil)正確地指出,「一切事務的休息或暫停」僅是聖化安息日的「一種手段」,是「若不如此,就無法真正向主聖化安息日」的條件。由此,他在申命記 15:1–11 中遇見了所有其餘特徵所由出的第一個特徵。安息日的聖化,既是歸於耶和華,就代表了神與以色列所立的聖約(Covenant),藉此以色列應顯出從今生的勞苦或憂慮之奴役中得釋放,這是第二個特徵或階段(申 15:12–18)。第三個階段(申 15:19–23)是:隨著日子、月份、年份——即確定的時間週期——的奉獻,整個生命的奉獻在真理中得到了象徵與體現。正如安息日的休息是基於神創造世界後的休息,以色列為此休息而享有的自由,是奠基於從埃及為奴之地的救贖(Redemption),這一事實透過逾越節得到了永恆的慶祝;這是第四個階段(申 16:1–8),同時暗示了安息日的莊嚴將如何達到其完成(參見太 26:2, 18–19, 26 及下文;路 22:15 及下文;來 4:9)。但這種完成是創造的圓滿,這創造曾隨人類一同墮落,如今藉著神並在神裡面得以恢復;神對其工作的喜悅再次成為人的福分;因此,喜悅是第五個安息日的特徵(申 16:9–12)。最後,這種喜悅成為「唯一的喜悅」,即作為完全的圓滿,在一年最後的節期中展現在我們面前。舒爾茨(Schultz)評論道:「安息日莊嚴中『預言性』的成分,在此處尤為明顯。那在一年流轉中定意要成就此圓滿者,也必在更長的時間週期流轉中,甚至在一切時間的終結時,定意成就此事。亞 14:16 及下文。」安息日思想的第六個階段(申 16:13–17)顯示了救贖(安息日藉此達到其完成)作為一種在安息日中首次獲得最終圓滿的狀態。因此,時間在其最廣闊的發展中,受到安息日的限制與界定;總體而言,人類的世界時間終結於一個安息日。關於在迦南地仍舉行的三次節期朝聖,請參閱凱爾(Keil, Arch., I. 417)優美的解釋,以及詩篇 84 篇。
- 申命記的一個獨特之處,在於清晰地帶出神子民的理想性,同時不忘記其現實關係,例如申 2:25;4:30。鮑姆加滕(Baumgarten)說得好:「正如沒有疾病能附著在耶和華的子民身上(出 15:26;23:25;申 7:15),以色列也不會與任何匱乏掙扎,而是生活在豐盛與富足中(申 8:9)。耶和華從起初就為祂的子民預備了這地(申 11:10–12)。以色列人貧窮中的嚴酷之處在於,其中顯明了以色列的不順服與耶和華的忿怒。因此,在個體成員的需要中,以色列應當學會看見其自身赤裸的真實狀況與真相,根據這真相,他們被其對神律法天然的硬頸與不順服所玷污。」等等。
講道與實踐
申 15:1–2。里希特(Richter):「豁免年是福音的預表,其中宣告了主悅納人的禧年。」申 15:3。柏林聖經(Berl. Bib.):「加 6:10 亦然;但彼後 1:7 中,普世的愛顯為最高的層次,正如基督稱讚對敵人的愛,即對所有人的愛,為完全(太 5:43–48)。」申 15:4。里希特:「注意乞丐與一般窮人之間的區別。對後者的慷慨與謹慎的律法,應能防止乞討,因為乞討會可怕地腐蝕窮人。參見詩 37:21。」申 15:5–6。J. 格哈德(J. Gerhardt):「這些地上的財富是新約中屬靈財富的預表,因為虔誠人必不缺乏任何恩惠的賞賜(林前 1:7),因為他們確實應當分給他人,從而在屬靈上借貸,並應當對撒但、罪、死亡與地獄擁有權柄。」柏林聖經:「通常人們尋找最小的硬幣給窮人,甚至給得極不情願。」申 15:7–11。鮑姆加滕:「這裡瀰漫著何等敏銳的內在性格。」舒爾茨:「一個人應當強迫自己的心,這表明鐵石心腸是何等可責,而僅僅是天然的仁慈則沒有道德價值。」奧西安德(Osiander):「雖然窮人不應辱罵富人,但他們對富人無情的呼求,卻在神面前升起。」[申 15:11。華茲華斯(Wordsworth):我們的主補充了理由,即你們可以行善,從而操練神聖的愛之恩惠(Grace),並藉此促進你們自己與他人的救恩。神將根據你們對待他們的方式來審判你們(太 25:40)。你貧窮的弟兄是祂的弟兄。——A. G.]。申 15:15。鮑姆加滕:「這不僅是對過去的回憶,在每一位以色列僕人身上,都應認出以色列的奴役狀態依然存在,因為它指向那尚未完成的救贖。」申 15:16–17。我們對主永恆奴役的形象;其條件;其方式與方法。申命記 1:對主自由、清晰的承認,奠基於對祂及其家的愛,其最深處的根基在於神對我們之愛所流露出的蒙福狀態;2. 痛苦、羞恥、順服(絕對依賴),但也永恆地屬於祂。申 16:1–2。柏林聖經:「神的靈確實要求我們,在紀念基督(我們的逾越節羔羊)之死時,應獻上我們的屬靈祭物,並使我們自己成為這樣的祭物(羅 8:36);但我們所獻的一切事奉,都預設了羔羊的犧牲,並從基督的犧牲中獲得其能力與力量。」申 15:3。里希特:「我們作為蒙救贖者,也應在聖餐中紀念我們在得救前那悲慘的狀態。」林前 5:6 及下文。斯塔克(Starke): 「僅僅知道大節期何時發生是不夠的,我們必須以神所喜悅的方式慶祝它們。」申 15:4。弗里德利布(Friedlib):「基督在今日應比明日享用更為寶貴。」申 15:11。有一種在主面前的喜悅,是世界甘願拒絕的,即與祂相交的真正喜悅。——加爾文(Calvin):「神為我們所做的,將超過我們為祂所做的。世界在嘲笑,但最終將哀哭切齒。」申 15:13。路德(Luther):「如果我們學習並意識到我們在世上是客旅,直到我們的帳棚被拆卸,我們就每天都在守住棚節。因此,我們也在誠實與真理的無酵餅中喜樂,即在純淨福音的食物中,在聖靈的生命中,沒有玩具與裝飾等。」舒爾茨:「新約中的節期指向那已經完成的事,只需被領會;它們不是安息日節期,而是主日節期。你們最高的(最喜樂的)節期不在終點,而在起點;道成肉身(Incarnation)是最大的喜樂節期。」平行節期:逾越節與復活節、七七節與五旬節、住棚節與聖誕節。申 15:16。加爾文:「祂憐恤軟弱的婦女與二十歲以下的兒童。一家之主包括妻子與兒女。根據古老的習俗,沒有人能空手朝見君王。因此,神要求每個人都有一個順服的標記。」
腳註
[1] [申 15:2。施羅德(Schroeder),直譯:每一位債主借出他的手,他將借給他的鄰舍。參見釋經註釋。——A. G.]
[2] [申 15:4。邊註:為了使……等。聖經註釋(Bib. Com.)譯為:在你交易中沒有窮人。但這種譯法似乎容易受到反對,認為這種表達方式是強加於經文的。——A. G.]
[3] [申 15:8。敞開你必敞開——既寬廣又樂意。——A. G.]
[4] [申 15:10。樂意地,豐厚地。參見上文申 15:8。——A. G.]
[5] [申 15:8。克制,彷彿來自勞動,雖然在詞源上可能,但在這裡並不適用。施羅德將希伯來語詞彙轉入正文。但我們的版本在此處更可取。——A. G.]
[6] [申 15:10。斜體字是不必要的。——A. G.]
[7] [申 15:13。直譯:在你從禾場與酒醡收集時。——A.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