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016_申命記22章13-21節

申命記 22:13-21

第九誡

申命記 22:13-21

13 人若娶妻,與她同房,後來恨惡她,14 竟給她起惡名,誣告她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沒有童貞在其中];15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口長老那裡。16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17 竟給她起惡名 [編造言語的行為],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城門口長老面前。18 城中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19 並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惡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他終身不可休她。20 但這事若是真的 [這話是真實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21 他們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親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醜事,在以色列中行了淫亂: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釋經與評論

關於作見證,特別是作假見證,已在申命記 19:15 以下從第六誡的角度進行了論述;因此,摩西現在簡要地談論第九誡。這更像是一種補充,完全對應於婦女作為補充性存在的地位,並與前文相連,因為妻子被視為丈夫的財產與所有物。但第九誡在此處深入了一層——這就是進展——從司法作見證(申命記 19:15 以下)轉向社會宣告,即誹謗,且涉及一個既可恥又危險的案例。申命記 22:13。與她同房,如申命記 21:13。在情感(至少是表現出來的)之後,厭惡(撒母耳記下 13:15)通過「言語的行為」(עלילה,源自 עלל,完成、終結)爆發出來,即伴隨言語的行動,意即他所說的話,或者:僅存在於言語中的事情,以及他的話語——或者:引發這些言語、傳聞、醜聞的事實。申命記 22:14。(馬太福音 1:19)。בתולים(源自 בתל,與男人親密關係分離)抽象名詞:童貞,被認為是可以辨別的(七十士譯本 παρθἑνεια τὰ παρθἑνια)。父母(申命記 22:15)為了他們的孩子,以及為了他們教養和家庭的名譽;在他們之後,長子作為家長出現。נער,字面意思是「被推出去的」,指人體的果實,因此:年輕人,隨著少女轉變為年輕婦女。根據申命記 22:17,他們從家中(申命記 14:28)拿出來作為女兒童貞證明之物,是那塊帶有獨特血跡的衣物,即他們一直保存的布。參閱申命記 21:19。申命記 22:16。這種指控在該案例中確實且刻意地僅限於傳聞,目的是讓父母悄悄帶回女兒,他們帶著誹謗的動機將其帶到公共法庭。申命記 22:17。(參閱申命記 22:14)。言語誹謗的展示,以及事實對其的駁斥。申命記 22:18。參閱申命記 21:18。猶太人理解為三十九鞭的肉體懲罰,這在經文中並未明確表達,且在該案例中幾乎不可想像。他並非作為法律證人(申命記 19:18 以下)受罰,而是作為誹謗者,且是針對他妻子名譽的誹謗者。因此,懲治(教導)首先是適當的。懲罰(申命記 22:19)包括支付給被誹謗父親的銀子 [在其他案例中(參閱申命記 22:29;出埃及記 22:15-16)罰款僅為五十舍客勒;拉比們認為如果女子是孤兒,罰款歸她本人——A. G.],以及他終身喪失休妻權。[此處對妻子誹謗者的懲罰與對假見證的懲罰(申命記 19:10 以下)之間的區別,不能解釋為「基於律法下婦女地位低下和評價不高」(《聖經註釋》),而是基於上述事實,即此處的案例嚴格來說並非假見證。懲罰顯然旨在應對誹謗產生的動機,「要麼是為了另娶的放蕩慾望,要麼是為了貪圖少女嫁妝的貪婪慾望」——A. G.]。申命記 22:20-21。與前文相連,但性質完全相反,就懲罰而言,這實際上屬於第七誡的案例,男人將他的案件帶到城中長老面前,並通過新娘整體的不貞行為來證實,而不僅僅是因為找不到憑據(申命記 22:17)。(參閱申命記 13:15;申命記 17:4)。繼誹謗之後,現在是欺騙。申命記 22:21。他們,即長老(申命記 22:18 以下),或者某人,從被欺騙的丈夫家中,或從其他地方,將女子帶出,但僅帶到她父親家門口,作為對其家庭的見證,因為該家庭通過管教不當、疏忽,甚至可能參與了欺騙,而在某種程度上分擔了罪責;無論如何,懲罰要與罪行相稱:罪惡跨越了這道門檻,等等。נְבָלָה(放肆、無恥、不敬虔),特別是指不貞(創世記 34:7),這與以色列的尊嚴不相容,並因此涉及整個民族在屬靈特質上的身體(哥林多前書 6:13;6:15 以下;馬太福音 5:32)。進一步參閱申命記 13:6。

教義與倫理

  1. 誹謗是針對鄰舍的行為,由謊言引入;此處觸及鄰舍最親近的生命,即他自己的妻子,在這種關係中,連自然本性都要求誠實。因此,自然本性為自己辯護,反對說謊、誹謗的丈夫:少女的本性,以及父母的自然保護,成為她合法的代表與防禦。
  1. 此案的證明方法本質上基於一個原則:自然不會欺騙,更不會說謊。它呈現出真實的樣子;它不隱瞞任何東西;當它呈現出來時,甚至不會掩飾任何東西。
  1. 欺騙的人可能會說謊,但不應如此。人對自己的誠實在於思想,即他對真理的內在認可;對他人而言,則在於言語和行為,即他對真理的外部告白。因此,申命記 22:14 出現了「言語的行為」。
  1. 人只有在保持誠實時才是自由的;謊言摧毀了他真正的自由。以色列人應當就神賜予他休妻的自由(馬太福音 19:8)學習這一點,若對妻子說謊、誹謗,便喪失了這項權利。
  1. 在預設愛的地方,如這裡的夫妻關係,首先要求全然的誠實。只有私慾才會導致仇恨,從而產生誹謗。
  1. 以色列必須從他們中間除掉惡,正如這裡對待欺騙和虛假的未婚妻一樣。聖經在其他地方將謊言與惡等同起來。在這裡,她自己的良心一定是在她向他人表現出自己並非真實身份之前,就已經被蒙蔽和剛硬了。

講道與實踐

申命記 22:13。克拉默:「我們絕不應使任何人蒙羞,也不應以毫無根據的懷疑來掩蓋或強加於人。」申命記 22:15。同上:「父母不僅應關心子女的供養,還應關心他們的好名聲,並應樂於捍衛它。」申命記 22:18。斯塔克:「神是欺騙者和說謊者的敵人,必懲罰他們。」申命記 22:19。舒爾茨(Schultz):「摩西對待極度厭惡的婚姻,其觀點一定與我們當前流行的觀點不同。」赫克斯海默(Herxheimer):「無論如何,巨大的恥辱和嚴厲的懲罰一定喚起了父母在維護謙遜與純潔方面的極大關注。」

信仰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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