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22:22-30
第十誡
申命記 22:22-30
22 若發現人與有夫之婦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23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24 你們就要把這兩人帶到本城門口,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沒有在城裡呼叫,男人是因為玷污了鄰舍的妻: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25 若男人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暴她,與她行淫,就只要將那行淫的男人治死;26 但不可向女子做什麼;女子身上沒有該死的罪:這事正如人起來攻擊鄰舍,殺了他一樣;27 因為男人是在田野遇見女子,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呼叫,並沒有人救她。28 若男人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被驚動、被捉住],29 那行淫的男人就要給女子父親五十舍客勒銀子,女子仍作他的妻;因為他玷污了她,終身不可休她。30 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揭開他父親的衣襟。
釋經與評論
- 正如前述指示為代表第十誡所禁止的貪婪提供了機會,即肉體的私慾,此處的情況更是如此;慾望不可能表現得更明顯。然而,這段論述重申了第六、第八和第九誡,儘管它主要針對第七誡。申命記 22:22。בעלת־בעל(申命記 21:13)嫁給丈夫,受其主統治,並悄悄暗示私慾具有盜竊的性質,即對財產權的侵犯。他們既一同行淫,就應一同治死;因為姦淫對雙方而言都是一種呼喊,利未記 20:10。已許配的少女(申命記 22:14)在申命記 22:23 中被置於與已婚婦女平等的地位(創世記 29:21;馬太福音 1:20)。在申命記 22:22 和 22:23 中,鄰舍在後代中的生命、延續的生命受到了侵犯。因此,在申命記 22:24 中,懲罰與申命記 22:22 一樣,以命償命。她沒有呼叫,這是對「在城裡」這一條件的更細緻修正,因為在城裡本可獲得幫助。因此,這假設了私慾中的同謀。ענה(申命記 21:14)同時也是對她真正名譽的侵犯,因此違反了第九誡。在申命記 22:25 所述的案例中,僅男人被處死,因為申命記 22:26 將他的暴力行為呈現為對已許配女子的謀殺式攻擊。沒有該死的罪,即不應處以死刑的罪(申命記 21:22;約翰一書 5:16)。參閱申命記 19:11;19:6。原因在申命記 22:27 中表述得更明確,無論是事實還是假設,她呼叫了,卻沒有人救她。第 28 節是對出埃及記 22:16-17 的更精確補充。律法只能在構成性行為時才能認知私慾,否則它將為誹謗的私慾(第九誡)打開閘門。申命記 22:29。(參閱申命記 22:19)對父親財產的侵犯,父親拒絕女兒的權利在第五誡中已預設,在此處無需進一步保護。對私慾的禁止在申命記 22:30 以最嚴重的案例結束,即對受傷的母親(繼母)和父親的侵犯。參閱利未記 18:8(創世記 35:22)。源自血緣的亂倫私慾觸及血緣。因此,它只需要禁止,關於此方面所有被禁止事項的具體化在其他地方出現。亂倫是自殘。衣襟(翅膀、邊緣、角落,申命記 22:12)父親的上衣 [格塞紐斯(Ges.):床罩,因此揭開衣襟就是玷污床榻——A. G.],(路得記 3:9)覆蓋著屬於父親的一切,甚至他的遺孀、未婚妻,正如它覆蓋他自己的赤身露體,而這赤身露體與他妻子的赤身露體一同被揭開。利未記 18:6;以西結書 16:8。參閱申命記 27:20。
教義與倫理
- 如果最後一條誡命是針對貪婪的慾望,作為律法第二版中每一種罪的根源;那麼在申命記 5:18 中,關於婦女的部分已經斷言了這一點。它不僅在實踐上延續,將私慾帶入同一參考框架,而且由於自然將人類分為兩性,它將她呈現為最親近的鄰舍,同時也是人類意識中最自然的慾望形式,創世記 2:20。律法必須更致力於這種私慾形式,因為隨著它的蔓延,罪惡也隨之蔓延,生命的奧秘變成了死亡的奧秘,律法不僅必須限制罪惡傾向的過度行為,而且作為其最終目標,必須成為通往基督的指路牌、訓蒙的師傅,以弗所書 5:32。
- 兩性展現了無非是一方面的需求,以及另一方面的滿足前景。婚姻是自然對比的合法且適當的消除,以至於對此的任何暴行,都可以被視為私慾對律法第二版所有誡命的違背。在婚姻中,鄰舍被視為與他的妻子有關,與他的生命、財產、名譽有關,實際上通常被視為與物種有關的個體。
- 只有作為丈夫的妻子,她才被理解為一個補充、完成另一個人的個體。對此的尊重,即貞潔,使她免於被視為物體並受到對待。因此,隨著這種私慾作為性慾的應用,伴隨著對人格的理解,即在最親近的人身上最屬靈的東西。
- 對少女(申命記 22:27-28)的反覆且突出的提及,以及她作為已許配者的身份,可以將貞潔擬人化,因為傾向和慾望被昇華並納入情感與愛之中。作為 נַעַר(Keri 為 נַעֲרָה),她是青年,是處於青春狀態的人類。作為 כְתוּלָה,她表現為性別上的另一方。作為已許配者,她在新娘身上代表了初戀的詩意。在這種情況下的暴力,當新娘般的順從被扭曲和腐蝕時,相對於這種關係的理想性,必須作為最嚴重的過度行為和罪行來懲罰(申命記 22:24-25)。同樣,律法在對待陷入不幸、無力克服暴力者的悲劇命運時,也給予了保護和憐憫(申命記 22:26 以下)。
- 性傾向應當(28, 29)通過那持久的結合(引起注意的)找到淨化,昇華為愛,失去其野蠻和獸性的特徵,提升到其道德形式和理念。
- 當對私慾的處理以亂倫這一特殊的呼喊罪行(申命記 22:30)結束時,男人在這種情況下已完全落入傾向、動物性的人的權力之下;實際上,性慾的激情似乎正是所關注的對象,等等。哥林多前書 5:1 以下。亂倫在此處被視為與普遍道德意識的關係,因為動物,例如,不表現出血緣的界限。因此,在申命記中,所選擇的例子並非來自姐妹的關係;姐妹的婚姻是婚姻最原始的形式。
- 由於接下來的論述轉向整個以色列,對私慾(作為性慾)的處理與上下文非常吻合。正如生命本能關乎個體、他的生命和供養,性本能則關乎整體的生命和存在。
講道與實踐
正如愛是所有誡命的成全,私慾就是它們的違背。以弗所書 5:3;歌羅西書 3:5。申命記 22:22。蘭格(Lange):「婚姻契約遠非僅僅是民事契約。」舒爾茨:「在舊約中,已婚婦女因淫亂在任何情況下都被視為淫婦,而已婚男人只有在涉及他人妻子時,才被視為他人婚姻的破壞者。律法的鬆懈必然導致實踐的鬆懈。基督教會若對姦淫者除了現行法律外沒有其他禁令,就成了他罪惡的參與者。」
柏林聖經:「應許,而非首先是實際的同居,構成了神面前的婚姻。」申命記 22:25。路德:「城市和田野代表了條件;前者,可能會有幫助在附近,後者,當呼喊因無人聽見而無效時。」申命記 22:26。里希特(Richter):「這節經文的結尾對所有不貞行為是多麼強烈的閃電!」申命記 22:27。世上有多少無助!有多少徒勞的求救呼喊!從這個角度看,人類法規在對待許多不幸者時,應溫和地執行。——皮斯卡托(Piscator):「污穢是一種可怕的罪,特別是在基督徒中間,他們的身體應當是聖靈的殿。」申命記 22:29。里希特:「他們不必離開對方,正如現在反覆發生的那樣。」皮斯卡托:「那使她蒙羞的人,現在應當樂意使她重獲榮譽。」申命記 22:30。加爾文(Calvin):「或許他關注的是含(Ham)的行為,他公開父親的恥辱,暴露了自己的不敬虔。」[申命記 22:23-27。亨利(Henry):「據推測,如果這是在城裡發生的,她同意了,因為如果她呼喊,幫助就會到來——沉默意味著同意;如果是在田野發生的,據推測她呼喊了;慈善和公平要求我們這樣做。可以推測,那些不使用避免誘惑手段的人,是自願屈服於誘惑的,等等。」——A. G.]
腳註:
[2] [申命記 22:15。הנער。Keri 為 הנערה,申命記 22:16;22:21 亦然。七十士譯本為 παιδὸς。Keri 解釋了該讀法:儘管該文本無疑是真實的,因為該案例中的用法很常見,且類似的慣用語也出現在其他閃米特語言中。——A. G.]
第 23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