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23:15-25
以色列人在家中
申 23:15 至 25:19
15若有奴僕逃避主人,投奔你,你不可將他交付他的主人。16他必在你那裡與你同住,在你的城中,在他所喜歡的地方,你不可欺負他。17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18妓女所得的錢,或孌童所得的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神的殿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19你借給弟兄的,無論是錢財、糧食,或任何可放債之物,都不可取利。20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的弟兄不可取利,這樣,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在你所進去得為業的地上。21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是罪。22你若不許願,倒無罪。23凡你口中所出的,你要照著向耶和華你神所許的甘心守約,謹守遵行。24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可以隨意吃飽了葡萄,只是不可裝在器皿裡。25你進了鄰舍站著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鐮刀割取鄰舍的禾稼。
申 24:1-22
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潔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2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3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4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蒙了罪。5新娶妻的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託他辦理什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6不可拿人的全磨石,或是上磨石作質,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質。7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僕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8在大痲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著祭司利未人所指教你們的,切實謹慎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9當記念耶和華你的神在你們出埃及後,在路上向米利暗所行的事。10你借給鄰舍什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11要站在外面,等那借給你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12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13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14受雇的窮乏困苦人,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裡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15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乏,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這事求告耶和華,罪便歸於你了。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17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18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神從那裡將你救贖,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19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20你打橄欖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21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22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申 25:1-19
1人與人有爭訟,他們來到審判處,審判官就要判斷,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2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下,按著他的罪過,照數責打。3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4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要進去娶她為妻,向她盡弟兄的本分。6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人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7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裡,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不肯向我盡弟兄的本分。」8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9他哥哥的妻就要在長老面前進前來,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10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11人若爭鬥的時候,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打她丈夫之人的手,伸手抓住那人的下體,12就要砍斷她的手,眼不可顧惜她。13你囊中不可有兩樣的法碼,一大一小。14你家中不可有兩樣的升斗,一大一小。15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這樣,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16因為行非義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17你要記念你們出埃及後,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18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盡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神。19所以耶和華你神使你不被四圍一切的仇敵擾亂,在耶和華你神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平安,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釋經與評論
- 申 23:15-18。先前關於戰爭的指示,在此提供了結合點,因為在戰爭時期,奴僕很容易從敵人那裡逃脫。然而,這發生在以色列人在戰場上時;但現在他在家中,申 23:16;因此,這在某種程度上回到了申 23:1-8,因為(申 23:15)外邦奴僕的居住可能會危及神子民的神聖性質。但逃到以色列的人(他將拯救自己)所渴望的,正是以色列人自己從神手中所經歷的(申 23:15,נָצַל [natsal]);而不考慮到,個人的所有權,即佔有權,即使根據埃及的觀念,「當整個民族的所有權終結時,個人的所有權也就終結了。」(Schultz)。如果耶和華將敵人交給以色列,以色列就不應將任何人,即使是奴隸,交付給敵對且同時是專橫的權力。סָגַר(sagar,Hiphil)交付以被關押,為了更安全地控制,或許最初甚至會受到殘酷的懲罰。申 23:16。但即使在以色列內部,也不應讓這樣的逃亡者感到壓迫、欺詐、誹謗等(出 22:21;利 19:33),而應允許他隨意行事,作為耶和華美地中的同居者。參見申 1:16;申 10:18 及以下;申 14:29(申 14:21)。「沒有下令採取積極的努力來使外邦人歸信。」Baumgarten。然而,這種對從外邦人那裡逃脫者的接納,申 23:17,立即遇到了限制。這種被分別出來的(妓女)屬於腓尼基、敘利亞的愛神(亞斯他錄、米利塔)。賣淫可能會在以色列喚起一種與迦南古已有之的宗教服務相似的宗教服務(創 38:21),以至於這個稱號(קְדֵשָׁה [kedeshah])成為了妓女的尊稱(利 19:29)。也有孌童,利 18:22;伯 36:14(王上 14:24;王下 23:7)。他們更不應將禮物或工價獻給耶和華(申 23:18)。זֹנָה(zonah,妓女)源自 זָנָה(zanah),背離真正的性生活形式,即婚姻;偏離,犯淫亂。這樣的禮物是對宗教不義的報酬,是一種將以色列的神視為淫慾偶像的禮物。特殊的禮物是一隻山羊羔,創 38:17 及以下,但也有錢,因此是狗的價錢,不是賣狗所得的錢,而是 קָדֵשׁ(kadesh,κίναιδος [kinaidos])的報酬,即一個孌童,一個忍受「狗從另一隻狗那裡所受之苦」的人。Knobel。此處用於比喻,因為它已成為一個技術術語(啟 22:15;啟 21:8)。關於主的殿,參見導論,§ 4, I. 23。對於任何還願,因為腓尼基的淫亂,特別將這些身體的果子奉獻給偶像。這兩樣,禮物和給予者,都是如此。
- 申 23:19-20。論述從神轉向我們的鄰舍,正如在申 23:20,在結尾處,又回到神那裡,以一種真正的申命記方式,顯示了對律法、對兩塊法版之間聯繫的深刻理解。申 23:19。נֶשֶׁךְ(neshek,源自 נָשַׁךְ [nashak],咬)字面上指咬人的、壓迫性的,Hiphil 不是給予利息,而是收取,如出 22:25;利 25:36 及以下;因為如果禁止收取,那麼不給予的義務當然是不言而喻的,特別是因為只有弟兄的需要才會使他去借貸,在以色列簡單的關係中,無私的愛本應安排好這一點。我們這裡不應考慮貿易的投機。申 23:20。參見申 15:3;申 15:6;申 14:21;其餘參見申 12:7。外邦人或許是指為了貿易目的經過以色列的人,而不是在以色列中停留或居住一段時間的寄居者(גֵּר [ger])。腓尼基人、阿拉伯人當然從以色列人那裡收取利息。[允許從外邦人那裡收取利息(利息)當然包含了本金。而且,以公平和寬鬆的利率借出錢財,以幫助或方便弟兄,在這裡可能並未被禁止。即使在這裡被禁止,也只是針對特殊情況,以及神古代子民的特殊環境。— A. G.]
- 申 23:21-23。נָדַר(nadar,許願),與 נָזַר(nazar,分別)同源,在 Niphal 中:從某事中禁絕,將自己奉獻給某事,因此 נֶדֶר(neder,許願之物)是奉獻之物。必須履行。參見申 15:9。如果是罪,那麼當然要連帶懲罰進行追討。另一方面,許願,即使在近處且習以為常,也可以中止。因為它是,申 23:23,自願的,或甘心祭;但在說出口之前的自由,使得之後的義務更加強烈。שָׁמַר(shamar,守)一如既往地指保存。נְדָבָה(nedabah,甘心),自願,此處沒有 בְּ(be,在...中)(何 14:5),純粹自願,源自 נָדַב(nadab,移動),慷慨給予,不及物,可移動,願意,慷慨,אֲשֶׁר(asher,所)通常指所許的,特別是口中的話或誓言。此外參見利未記 27;民數記 6:30。
- 申 23:24-25。對神(關於屬於祂的事物)的自由,現在又引向了對鄰舍財產的相應自由:這在耶和華是應許之地字面且永久的所有者這一點上,是更可以理解的。這些經文涉及口渴和飢餓的人,前者在這裡排在首位,作為最深層和最痛苦的需要。因此,貧窮者不是勞工,而是旅行者、過路人。明確禁止任何人利用這種自由作為謀生手段。以色列的字面貧窮在這裡不在考慮之內。此外參見申 12:15;申 12:20 及以下;申 14:26。滿足你的慾望。שָׂבַע(saba,飽),滿足,被滿足,滿足。更嚴格限制的賓語。申 23:25。參見申 16:9。מְלִילָה(melilah,穗子),突出的穗子。[Ges.:如割下的],(太 12:1;路 6:1)。通常是烤著吃,利 23:14。因此,不要隨身攜帶儲存。
- 申 24:1-5。這一章將我們帶入以色列人的家中,帶入他的家庭生活。申 24:1-4。關於離婚。申 24:1。參見申 22:13;申 21:13。根據這一點,娶妻就是將財產納入佔有,因此成為她的主人。因此,離婚事實上是被假定的,而且確實是在摩西必須保持原樣的情況下——當在更親密和日常的生活交往中,她不能取悅丈夫時——因此完全處於對他有權力的人的服從之下。她不能取悅他,必須確實基於他對她之前的發現,並通過這一點有其根據和動機。雖然這後一種發現總是單獨掌握在丈夫手中,但它必須是某種裸露(不潔),而不是可能成為裸露(申 23:14)。因此,離婚的身體或道德原因。基督時代的希列學派將其解釋為 κατὰ πᾶσαν αἰτίαν(kata pasan aitian,無論什麼原因,太 19:3),即任何可能不取悅丈夫的事情——純粹是主觀的。沙邁的嚴格學派將其限制為某種不檢點、無恥、淫亂、通姦。但後者是死罪。Knobel 無疑正確地堅持認為是指某種身體缺陷。關於文書,參見 Hengstenb. Auth. I. 460。結合以色列中書寫藝術的假定普及,這種離婚似乎並沒有因為休書(סֵפֶר [sepher])而直接變得更加困難,儘管當「必須請來博學的祭司或利未人,他們會試圖調解丈夫」時,情況可能如此。Herxheimer。這種離婚形式,只是給了被離婚的妻子一個證明,表明她是合法被解僱的,因此是自由的,無論是總體上,還是在其他男人面前,以及相對於她迄今為止的丈夫(申 24:4)。申 24:2。是對她自由的描述。申 24:3。在直接延續前文申 24:1-2 的基礎上,這節經文現在更充分地表達了這裡字面上所考慮的情況。參見申 21:15;申 22:13。一種決定的仇恨與申 24:1 中所說的交替出現,除了關於因死亡而再次獲得自由的妻子的情況在這裡被進一步假定外,其餘部分是重複的。結論現在跟隨著離婚的條件或限制。[參見文本註釋。句子應作為一個整體閱讀,申 24:1-4。原文中的標點符號清楚地表明,摩西並沒有制定或命令離婚。我們版本中的標點符號暗示他這樣做了。他只是在為一種普遍的習俗規定限制或條例,這種習俗不符合婚姻的制度,並且只是在這種有限的意義上,以及在這些限制下,被允許在那裡,「因為他們的心硬。」同時,所有這些指示顯然傾向於防止任何草率或激情的婚姻關係破裂,並保護作為最需要保護的一方的妻子的利益。因為雖然妻子似乎有可能發起離婚,但這很少發生。— A. G.]。值得注意的是,最初的丈夫被稱為 בַּעַל(baal,主人),而第二個丈夫總是僅被稱為 אִישׁ(ish,男人)。雖然婚姻根據其制度(創 2:23 及以下)的觀念可能沒有在這個聯繫中被帶出來,但禁止,這種在法律上不可能再娶她的規定,無疑會起到遏制草率離婚、貶低女性,特別是使男女的性關係獸性化的作用。和解是可能的,確實可以在字裡行間默默讀出(參見撒下 3:14),但不是在她被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הִתְפַּעֵל(Hithpael):讓自己被玷污。Polluta est alius concubitu(被他人的同寢所玷污)。J. H. Michaelis。[因此,即使在這些經文中也很清楚。正如 Bib. Com. 所指出的,「離婚雖然在當時被容忍,但違反了自然和神的秩序。再婚的離婚婦女被玷污了。」這當然取決於我們主的解釋,祂自己使離婚有效,並使無辜的一方自由,理由是通姦。我們主關於這個主題的教導可以在太 5:31-32;太 19:3-9;路 16:18;和可 10:2-12 中找到。顯然,我們在這裡被教導,雖然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不可分割的契約,不能由任何一方,甚至雙方的任意意志而解除,但它可能因任何一方的淫亂罪而解除。如果一個人因任何其他原因休妻,他就是犯了通姦罪;如果基於這個理由,他沒有犯任何罪。當離婚基於這個理由發生時,即使男人再婚,也沒有罪。他是自由的;因為契約已被另一方的罪所廢除,反之亦然。— A. G.]。參見利 18:20;民 5:13 及以下,關於通姦。男人和女人是一體,創 2:24。與第三方成為一體,不僅僅是利未式的(利 15:18),而且是對婚姻結合的道德褻瀆。因此,從根本上和本質上,太 5:32;太 19:9。正如離婚者的第二次婚姻是玷污一樣,這裡與第一任丈夫的再婚在耶和華面前是可憎的;在每一種情況下都明確說明,如申 7:25;申 12:31;申 22:5。此外參見利 18:25;耶 3:1 及以下。
申 24:5。新組建的婚姻。一個新妻子,區別於舊的,剛被禁止給他的,他與之離婚的;第一任或第二任妻子,或許甚至是離婚者或寡婦。צָבָא(tsaba,軍隊),軍事或好戰男子氣概的集中,申 20:7。雖然訂婚者必須出席,然後被解僱,但新婚者自然不會首先被調出進行類似的釋放。對於先前限制和使婚姻分離變得更加困難的禁令,現在我們有了一個為了婚姻結合利益的積極放寬,同時顯示了對新鮮婚姻紐帶的自由寬容。עָבַר עַל(abar al,越過),闖入,越過任何人。伯 13:13。這裡通常沒有公共負擔。לְכֹל(lekol,對於一切),如申 23:18。在家中,為了他剛建立的家庭生活的利益。並使他的妻子快活,而不是通過他生命的暴露使她悲傷,或用任何形式的擔憂來加重她的負擔。
- 申 24:6-7。家庭的建立自然導致其保存。申 24:6。חָבַל(chabal,捆綁),通過拿當頭,作質。רֵחַיִם(rechayim,磨石),雙數,以表示磨石,字面上是研磨者,源自 רָחָה(rachah,摩擦,壓碎)。整體既不能這樣被拿走,רֶכֶב(recheb,上磨石)也不能在固定的意義上——下磨石是固定的——或者在移動的意義上[或作為騎手]上磨石是可移動的。日常麵包的日常準備依賴於此,因此依賴於只有最必要用具的窮人的生命(靈魂)。F. Bovet 在對 Bireh 村一所房子的描述中說:「家具包括一個手磨和一個裝有穀物的大陶罐。磨是一個石臼,他們通過把手轉動磨石,就像在我們的玉米磨坊裡一樣。」[參見 Thomson, The Land and the Book, 第 294–296 頁,關於磨的結構和使用方式。— A. G.]。申 24:7。房子不僅應該為以色列人保存,而且以色列人應該在家中。נֶפֶשׁ(nephesh,靈魂)引入了過渡。此外參見申 21:14。嚴厲、暴力的對待,作為一個真正的申命記和真實的解釋,被插入在 גָּנַב(ganab,偷竊)和 מָכַר(makar,賣)之間,出 21:16;(提前 1:10;啟 18:13)。此外參見申 13:6。[Wordsworth:「聖保羅在林前 5:13 轉錄了這裡七十士譯本的話,從而教導我們將這些利未律法應用於屬靈事物。」— A. G.]
- 申命記 24:8–9。以色列人必須離開家園的情況是:在 נֶגַע(nega,擊打所致的皮膚病變)即 צָרַעַת(tsara'ath,源自 צָרַע tsara,意為「爆發」)的時期,亦即疹子初現之時;關於此點,利未記 13 章及其後經文有更精確的解釋。舒爾茨(Schultz)與凱爾(Keil)不必要地將 בְ(be)理解為「因為(痲瘋病的代價)而謹慎」(作為一種懲罰,即不做任何招致該病的事)。路德(Luther)則如武加大譯本(Vulg.)一樣,將 בְ 視為 מִן(min,從……之前)。他們應當嚴格且精確地遵守(שׁמר shamar,持守),摩西所吩咐祭司與利未人的事(導論,§ 4, I. 22)。因此,當他們在痲瘋病的情況下將某人從家中移出並使其與百姓隔離時(利未記 13:45–46),他們僅是按照律法進行指導(申命記 17:10)。這項訓誡的嚴厲性之後緊接著一條同樣嚴格的順服命令,而申命記 24:9 透過提及米利暗的事蹟(民數記 12:10 及其後經文)來強化此點。在米利暗的案例中,痲瘋病是對她背叛摩西的懲罰;但此處所關注的並非痲瘋病本身,而是耶和華對她所做的事(民數記 12:14),即她被隔離在營外。當時百姓的行進因她的遭遇而受阻(民數記 12:15)。無論地位或個人身分,皆不可被顧及。
- 10–13。此外,必須尊重以色列同胞的家園。申命記 24:10。參閱申命記 15:2;15:6。約爾森(Johlson):「為了拿取他的抵押品。」赫克斯海默(Herxheimer):「從他那裡扣押抵押品或擔保。」貸方不應侵入或擾亂債務人的家,他不應表現得像個地主。這預設了比申命記 24:6 更良好的關係。根據申命記 24:11,借方定義了抵押品應為何物;根據申命記 24:6,也預設了他可以在沒有該物的情況下生活。因為如果那是他可以捨棄,但僅能捨棄一日之物,那麼它只能被拿走一日。申命記 24:12 及其後經文;參閱出埃及記 22:25–26。申命記 24:13。參閱申命記 6:25 之註釋。[此處給出的指示旨在保護貧窮與不幸者免受壓迫。他們的家園不可被侵犯。債權人必須站在外面,等待抵押品被送出來。但對抵押品的權利是被承認的。它必須被送出。毫無疑問,律法或習俗會規範何種抵押品是足夠的。在這些限制內,債權人有權進行判斷。——A. G.]
- 申命記 24:14–22。提及債務人引出了申命記 24:14–15 中處境相似的勞工,並由此引申出以色列人在家中必須如何行事的更廣泛且多樣的方法。申命記 24:16–22。關於 עני(ani,貧窮人),申命記 24:14 如同申命記 24:12(參閱申命記 15:11),以及所補充的 אֶבְיוֹן(ebyon,窮乏人,參閱申命記 15:4)。עָשַׁק(ashaq),意為剝削、欺詐,參閱利未記 19:13。גֵר(ger,寄居者)為集合名詞。申命記 24:15。他通常是日薪勞工(馬太福音 20:8)。——「在上面」,即指尚未支付的工資(以弗所書 4:26)。同樣地,「在上面」,即他將自己的渴望寄託於那每日應得的適當報酬。進一步參閱申命記 15:9(雅各書 5:4)。以色列人在家中應考慮窮人的處境與期望,因此,申命記 24:16 並未將神的公義(申命記 5:9)與人的公義混為一談,也不會將死刑加諸於罪犯的至親,正如波斯人與其他外邦民族因血緣關係而連帶懲罰那樣。על(al,申命記 22:6),意為「因為」。在這種悲慘的情況下,以色列必須尊重並顧惜家庭紐帶,這可能會促使人採取類似外邦人的做法(列王紀下 14:6;歷代志下 25:4;耶利米書 31:30;以西結書 18:20)。申命記 24:17 關注窮人在更廣泛關係中的處境;參閱申命記 16:19;10:18–19;27:19。關於整段經文,參閱出埃及記 22:21 及其後經文;申命記 23:9;利未記 19:33 及其後經文。申命記 24:13 的「公義」首先在申命記 24:14–15 引向私下裡正確且合理的事,隨後在申命記 24:16 引向公共正義;因此,我們在申命記 24:17 從一般的私人關係權利,過渡到與安全或抵押品相關的權利(申命記 24:6)。在以色列,權利應在公共與私人層面皆得到維護,且確實應根據那即是愛的公義,或者更好說是恩惠與憐憫來維護,正如人在神裡面所認識到的那樣(申命記 24:13,לפני יהוה lipne YHWH,在耶和華面前),正如以色列特別是在他的神裡面已經認識到的那樣。寡婦,即女性,受到特別溫柔的關注;她的衣服可被視為一部貧窮的歷史(申命記 24:12)。關於申命記 24:18,參閱申命記 15:15;5:15;7:8。申命記 24:19–22。這些經文尊重窮人的狀態,甚至尊重他們作為耶和華(迦南地的地主)治下子民所理應懷有的期望。參閱利未記 19:9 及其後經文;申命記 23:22;14:29。橄欖在未完全成熟時,會用棍子打下,這樣能產出更精純的油(以賽亞書 17:6)。申命記 24:22 同申命記 24:18。[這三節經文(19、20、21)對這些受供養群體的重複提及,無疑是為了強調神對窮人的關懷與溫柔,以及摩西律法的人道精神。——A. G.]
- 第 25 章,申命記 25:1–3。對於不幸者,並非習慣性地,而是暫時地,在本文與前文的理想聯繫中,也包括了受懲罰者的情況。但申命記 25:1 首先帶出了以色列普遍的公義。即使在此方面,貧窮或不幸者也只能被公正地對待。參閱出埃及記 23:7。צדק(tsadaq),意為堅定、正直。與 רָשַׁע(rasha,分離、偏離)相對。無論在任何特定案件中誰是義人,對方就是不義的,即有罪的,但這並非在道德意義上,而是在法律意義上(sensu forensi)。申命記 25:2。לְפָנָיו(lephanav),即在法官面前,法官應觀察鞭打的次數與種類,並可能透過這種程序形式限制案件中的羞辱。博韋(Bovet)將會幕視為「矗立在百姓中心的公義之帳」,在它面前「以色列的主傳喚祂的百姓」,他描述了今日埃及宣判與執行公義的方式;整個場景恰當地說明了我們可能認為此處所發生的事。כדי(kede,參閱申命記 15:8),意為「按照程度」,指數量,即根據同態復仇法(jus talionis)犯罪所要求的數量,申命記 25:3。四十,即 4 × 10。因此,按照全世界的標準,在各方面都是一個完美的尺度。(「根據創世記 7:12,這是審判發展的完整尺度。」凱爾。)——「不可超過」,即不超過四十。為了不逾越此極限,後來的猶太人將鞭數定為三十九(哥林多後書 11:24)。——[然而,他們並不猶豫使用鞭子或皮鞭,而不是棍子或杖。——A. G.]——超過此數的任何鞭打都太多了——與其說是關於人能承受多少,不如說是關於其屬靈、人道的一面。在這種情況下,專斷意志將無限制;受罰者之所以仍受懲罰,將不再是在律法之下,而僅僅是在杖下;他甚至不會受到律法的保護。此外,如果這不是報應甚至不是羞辱,而僅僅是鞭打,那麼他在弟兄眼中將蒙受損失。וְנִקְלָה(veniqleh),源自 קָלָה(qalah,磨開、掃去 [Ges.: 烘烤]),例如藉由火,因此意為輕微、使之微小、卑賤,因此無需如邁爾(Meier)那樣將此尼法爾(Niphal)動詞譯為「毀滅」。——[聖經註釋:「以色列之子不應像奴隸一樣在別人的憐憫下被鞭打。法官必須確保律法沒有被逾越。」——A. G.]
- 申命記 25:4。如果我們能想到在無限制的鞭打中將人視為畜生,這就為根據公義提及畜生提供了機會,申命記 25:4。如果雇工的工資應每日給予,那麼勞作的動物也應被允許吃牠所踹出的穀物,或牠所拉動的打穀車上的穀物(維納,詞典 I,第 276 頁)。參閱東方目前的用法;亨斯登堡(Hengst.),《摩西與埃及》(哥林多前書 9:9;提摩太前書 5:18)。對動物的這種提及,使得在隨後段落中提及死去的弟兄顯得更為恰當。——[華茲華斯(Wordsworth)詳述了使徒對這段經文的使用,「不僅顯示利未律法具有屬靈意義,在其中它對所有人仍然具有約束力,而且給了我們一把鑰匙,使我們能解開寶盒並取出其中的珍寶。」但這為一種非常鬆散且充滿想像的釋經打開了大門。需要極大的清醒與判斷力,才能在上述原則內保持界限。我們不能安全地根據使徒所做的來進行論證,並為我們自己採取類似的途徑辯護。而且使徒似乎更多地是將這些話作為他所教導真理的例證,而非賦予它們比喻性與屬靈的意義。——A. G.]
- 申命記 25:5–10。叔娶嫂制(Levirate marriages)。在此處,不僅死去的弟兄,連寡婦也要求特別的關注。在隨後的原始制度中,並沒有提到「佔有土地財產」,諾貝爾(Knobel),因此,申命記 25:5 中的「同住」不能如諾貝爾與凱爾 [聖經註釋] 所言,被視為義務的條件,而只是從一開始就帶來了實際的地位,即內弟(或小叔)在地理上的鄰近性,這才引發了此義務。習慣上,即使不住在同一所房子裡,也會住在同一份祖產上。וּבֵן אֵין־לֹו(uven ein-lo),根據猶太傳統,意為沒有兒子或孫子,馬太福音 22:24;馬可福音 12:19;路加福音 20:28。此處提及兒子,且在申命記 25:6 明確提及,是自然的。但如果死者留下了女兒,根據民數記 27:4;36:8,這也足夠了。寡婦不得自由嫁給支派或親屬之外的任何人(民數記 36:3)。參閱創世記 19:31。יָבָם(yabam),字面意思是「結盟者」、「姻親」,即內弟(δαήρ),在猶太解釋中:若未婚,則是父系親兄弟?יָבַם(yabam),皮爾(Piel)語態,履行內弟的職責。申命記 25:6。應「繼承」[施羅德(Schroeder):站立],不是繼承他自己父親的名字,而是繼承死去的叔伯的名字,從而登記在族譜中,即不言而喻地,被登記為他的繼承人。其他人認為他不僅應以此延續死者的名字,而且應字面上以死者的名字命名。但參閱路得記 4:10;4:17,以反駁此觀點。——וְלֹא־יִמָּחֶה(velo-yimmaheh),源自 מחה(machah,擦去),即從族譜中擦去。例如奧哈得(Ohad,創世記 46:10;出埃及記 6:15;參閱民數記 26:12;歷代志上 4:24)。因此,與其說是寡婦的婚姻問題,不如說是透過這種方式保存死者的名字,進而保存死者的人格。但雖然律法使這種源自族長時代(創世記 38:8)的習俗有效,它在普遍形式下仍僅是一種習俗,因此沒有強制性。它使意願保持自由,允許拒絕。申命記 25:7 將其從純粹的專斷中解脫出來,規範了其表達方式(參閱申命記 21:19;民數記 16:12–14),透過通知、指控、公開聽證以及官員的處理,申命記 25:8,在該處,內弟的婚姻,以及對他自己繼承權的損失(路得記 4:6),甚至他自己名字的延續(創世記 38:9),都可能得到公開表達,並規定在不情願持續的情況下,不進行嚴格的法律懲罰,但允許透過嫂嫂的行為進行暫時的羞辱,申命記 25:9,以及在社區中的永久羞辱,申命記 25:10,然而這兩者都可能隨著習俗本身而維持,或隨著習俗的消失而減弱,甚至消失。——「在長老面前」,即公開地,因為他必須服從隨後發生的事。嫂嫂從他腳上脫下鞋子——與路得記 4:7–8 不同,在該案例中,那不是親生兄弟,且特別關注繼承權的贖回,因此親屬本人可以脫下自己的鞋子——剝奪了不情願的內弟對寡婦的權利。胡普費爾德(Hupfeld):詩篇 60:8 正確地說,這是放棄的象徵。她所受的責備由吐唾沫在他臉上來補償(利未記 15:8;民數記 12:14;約伯記 30:10);她現在反過來輕視他。塔木德將其弱化為:在他面前向地上吐唾沫。關於 ענה(anah),參閱申命記 21:7;19:16,以及創世記 16:2;30:3;路得記 4:11。家庭的建立與確立!因此,責備性的稱號甚至延伸到他的家,於是這件事成為了一種持久的紀念與責備。但仍不像諾貝爾、凱爾所說的「赤腳的卑賤者」,因為他並非因赤腳、無財產而聲名狼藉,而是因為嫂嫂脫下了他的鞋子。
申命記 25:11–12,限制了女性在上述習俗中被允許的干預(參閱 קרב qarab 與 נגשׁ nagash,申命記 25:9);另一方面,道德要求這種限制。自由,但非無恥,特別是關於嫂嫂明確要求的事(參閱出埃及記 21:22)。此外,這種攻擊對生命是危險的。因此,拉比們將其改為與手部價值相對應的懲罰,這是一種嚴厲且嚴格的懲罰。參閱申命記 19:21;7:16。——[「當然可以理解,該行為是蓄意的,且懲罰是根據法官的判決執行的。這是摩西律法規定的唯一殘肢懲罰,除非我們接受作為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懲罰而規定的同態復仇,利未記 24:19 及其後經文。」聖經註釋——A. G.]
- 申命記 25:13–19。以色列應如何在貿易中(申命記 25:13–16)以及在與他人的交往中(申命記 25:17–19)按照公義行事。申命記 25:13。בְּכִיסְךָ(bekischa)。因為他們通常在腰帶上有一個錢袋用於此目的,彌迦書 6:11。重複:石頭與石頭 [不同的砝碼],(申命記 25:14:伊法與伊法 [不同的量器]),正如隨即解釋的那樣,指定了多樣的、兩種砝碼,大的用於購買,小的用於出售(詩篇 12:2;阿摩司書 8:5)。砝碼如此,穀物量器也應如此(源自 אָפָה aphah,收集、聚集、容納,由此得名:容器)。錢袋如此,家中也應如此,即既不使用,甚至也不擁有。申命記 25:15。שָׁלֵם(shalem)意為無損、完整、完全,無論是全部加在一起,還是每一個單獨來看,都必須是公正的。因為這關乎公義。參閱利未記 19:36。應許與第一塊法版末尾的申命記 5:16 相同。更莊嚴的結論在申命記 25:16;參閱申命記 28:12;22:5。禁令從特定的貿易轉向了此類一般性的每一項交易。עָוֶל(avel),意為收縮、扭曲,阿拉伯語:逾越正確的尺度。隨之,申命記 25:17 加入了例外情況,但這仍然僅是根據神的公義,因此也構成了整個部分的結論。這件事發生在以色列人路上的時候。參閱出埃及記 17:8 及其後經文。申命記 25:18 給出了亞瑪力人邪惡行為的更詳細描述,來自一位經歷過此事的目擊者的回憶。זָנַב(zanab),意為延伸、偏離,在皮爾語態中:彎曲、傷害、摧毀尾巴、後方。這種不人道已經表明亞瑪力人沒有對神的敬畏。另一方面,參閱出埃及記 15:14;18:1。申命記 25:19。參閱申命記 12:10;出埃及記 17:14;申命記 9:7。執行在撒母耳記上 15 章。
教義與倫理
- 以色列自身「從奴役中被拯救」,在申命記 23:15–16 中實現了「對人道的命令」(諾貝爾),但這種人道似乎被烙上了人類本性最高尚的觀念。正如其最初的命定,它是「要成為地上萬族的祝福」,因此它在基督裡成為了被奴役人類的避難所。
- 從舊約的立場來看,「外邦人的歸信寄託在希望與渴望的深處。」鮑姆加滕(Baumgarten)。
- 外邦宗教中仍然存在的慾望元素,在伊斯蘭教中亦然。宗教狂熱在此方面的危險特徵。以色列宗教的清醒。
- 利息必須與高利貸區分開來;但也要區分對象,是窮人因需要而借貸,還是其他人為了獲利而借貸。
- 參閱 L. 維澤(Liese),關於福音派意義上的誓願,柏林,1861 年。莫斯海姆(Mosheim,倫理學 VI,第 177 頁)區分:要麼省略原本可以無辜做的事,要麼執行律法未要求的事(或約束於某種方式的遵守)。目的:感恩、渴望將自己奉獻給神、成聖的熱忱。誓願應事先成熟考慮。本·皮克特(Ben. Pictet),《基督教道德》第一卷,第三書,第 16 章:誓願是對神的一種莊嚴承諾,要在祂的事奉中並為祂的榮耀做某件特別的事。因此,不像洗禮與禱告那樣涉及一般生活。
- 當摩西談到離婚時,離婚證書是 ספר כריתת(sepher kerithuth),字面意思是關於切斷、割離的記錄,即那些原本是一體的人彼此分開。因此,這始終是根據婚姻的觀念,即其倫理精神與目的。離婚證書同樣不僅僅是丈夫的言論或宣告;你被解僱了、被拋棄了,這發生在其他東方民族中。此處特別是為了婚姻理想性的利益而處理,參閱釋經註釋。「立法者,」諾貝爾評論道,「似乎對離婚持負面態度(申命記 23:4),並在此點上與先知們一致,瑪拉基書 2:16。」以色列在此被視為處於完美狀態,儘管摩西的條例必然暗示了他們內心的剛硬,事實確實如此(參閱蘭格,馬太福音 5 章與 19 章)。神聖律法的消極特徵,正如其前提一樣,具有我們在邪惡本性中總是傾向於的東西。以色列根據其本性分離其妻子的種類,但他這樣做是與真正婚姻的本性相對立的,這一點多方面地顯現出來;隨之,「神聖真理與啟示的全部光芒穿透了黑暗的面紗,在該面紗下,以色列的實際生活被允許了暫時的空間與餘地。」鮑姆加滕。
- 作為一個戰鬥的教會,以色列絕不能干涉或阻止內心的平安與喜樂,申命記 24:5。
- 「通常在摩西最後的講論中,愛被清晰地呈現為律法的內在精神」(鮑姆加滕)。一個平行點:約翰福音中耶穌最後的講論。
- 摩西的律法頒布如何從一開始就避免了在希臘與羅馬,時不時被發現需要用來糾正貧窮債務人艱難且無法忍受的關係的暴力手段!
- 「當摩西,這位如此強烈且首先敦促心靈純潔與聖潔的人,在最重要的律法中毫不猶豫地考慮對動物的某種嚴厲對待(申命記 25:4)時,他站在了世界的神聖中心點,從那裡有直線通向所有受造物。」(鮑姆加滕)。
- 叔娶嫂制確實與一般人類「對不朽的需要與渴望」(凱爾)沒有聯繫,儘管在蒙古人、切爾克斯人、德魯茲人、阿比西尼亞人和其他民族中也發現了類似的習俗。這種需要確實沒有被以色列明確感受到(因此有撒都該人的藉口,馬太福音 22:24 及其後經文),但它確實從亞伯拉罕開始就完全包含在應許中,正如基督所斷言的,馬太福音 22 章,而且確實是今生的應許,因為道必須成為肉身。因此,作為法律規定的基礎的習俗,在選民家庭中是一個古老且受尊崇的習俗。事實上,猶大支派的主線,即應許的特殊線路,馬太福音 1:3 及其後經文,源於他瑪那種被迫或隱秘的婚姻(創世記 38 章)。萊雷爾(Leyrer),《赫爾佐格百科全書》,VIII. 358。除了路得的叔娶嫂制外,請參閱。在以色列,一切都指向名字與家庭,而不是一般地「指向後代中持續的生命」(舒爾茨)。因此,在律法之外,甚至那些比兄弟更遠的人也被允許採取行動。救贖者(Goel)表現為丈夫的兄弟,路得記 4 章。因此,即使違反律法(利未記 18:16),亂倫 [Blutschande] 也是血緣榮譽;愛是律法的成全。[應該是,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存名字、家庭的目標,關於通婚的普通規則被擱置了。這樣的婚姻不是亂倫。——A. G.]。
- 關於亞瑪力人,參閱第 1 章 6 節及其後經文的教義與倫理。關於以色列在家中的情況,以對以東亞瑪力人的回憶作為顯著的結尾;因為這樣說,一個人的仇敵將是自己家裡的人,而以色列作為耶和華的百姓必須留在營中。以色列的完美不僅透過未來的應許得到保障,而且在責任的道路上,取決於其在順服中的發展。
講道與實踐
申命記 23:15–16。保羅致腓利門書。申命記 23:18。路德:「因此,所有因罪而得的收益在神面前都是不可接受的;祂要受敬畏的尊榮。柏林聖經:「即使是為了彼此間的爭吵與苦毒,而以某種方式奉獻給主的一切,在主面前也是可憎的。」申命記 23:19–20。奧西安德(Osiander):「如果我們為了取悅神而拒絕收益,祂將在另一個地方以另一種方式將其歸還給我們。」申命記 23:21–23。神喜愛甘心樂意的服事。應許產生義務,我們的行為應與言語相符。申命記 23:24–25。符騰堡聖經:「神賜福我們的田地,不僅是為了我們自己,也是為了我們的鄰舍。」柏林聖經:看那財物公用!這一切都是你們的。但如果你不合理地為自己拿取,帶著虛假的自由,這就不適用於你。
申命記 24:1。柏林聖經:「將參孫的狐狸綁在一起,使一切陷入火海。」符騰堡聖經:「神常容許祂不喜悅的事發生,以避免更大的邪惡與苦難,馬太福音 13:30。」柏林聖經:「基督希望在信徒中,其性情不那麼剛硬,應順服最初的制度,所有的對立都應透過愛與合理的忍耐來消除,所有的十字架與疾病都應耐心承受,婚姻狀態應在忠誠中保持到生命終結。」舒爾茨:「根據普魯塔克,萊庫古、梭倫與努馬允許更換妻子。」參閱以賽亞書 1:1。神重新接納,耶利米書 3:1。[華茲華斯:「這是神愛的彰顯。祂邀請靈性淫亂的百姓回到祂身邊。」——A. G.]。申命記 24:5。奧西安德:「那些禁止嫁娶的人有禍了,提摩太前書 4:3。」柏林聖經:「神使年輕的基督徒免受沉重的考驗,並給予他們一些知識與安慰的甜美預嘗。」申命記 24:7。斯塔克(Starke):「猶大結束了自己的生命,使徒行傳 1:18。」柏林聖經:「奴隸貿易。」奧西安德:「我們應該從別人的損失中學習謹慎,而不是透過自己的不幸。」柏林聖經:「免得全團發酵。哥林多前書 5:2;5:6;5:13。」[華茲華斯:申命記 24:13。傷害窮人的人就是對神施暴。——A. G.]。申命記 24:15。鮑姆加滕:「主人因此被置於勞工的位置。但這種感覺只有透過愛才可能,唯有愛知道如何為他人感受,感受他們所感受的。」參閱雅各書 5:4。奧西安德:「他在神眼中是個賊。」申命記 24:16。鮑姆加滕:「如果只有嚴格的公義統治,那麼亞當的後裔沒有人能希望得救或生命;因此,這種自然聯繫的鐵鏈必須被打破,這只有透過神的恩典才能發生。(耶利米書 31:29–30;以西結書 18:20)。」申命記 24:17 及其後經文。寄居者、孤兒、寡婦;這三類人在這裡被四次推薦。申命記 24:19。被遺忘的禾捆是主的禾捆。在這一點上,他們不應有好的回憶,而應有好的良心。奧西安德:「虔誠的慷慨不會帶來損失。」申命記 24:22。蘭格:「神揭示祂旨意的根據,以更充分地說服我們其合理性;因此,人不需要盲目的順服。」
申命記 25:1。里希特(Richter):「神公義的形象,列王紀上 8:32。」柏林聖經:「司法職位,神的特徵,常被做成魔鬼的特徵。」斯塔克:「因此,在需要時,人可以帶著良心來到審判面前。」申命記 25:2,赫克斯海默:「在以色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舒爾茨:「這種懲罰在現代尊嚴觀念中失敗了,但對於認識那種價值或尊嚴,即使是在身體上,基於與耶和華的內在關係,卻沒有失敗。神聖律法要求,當一個人拋棄了自己的價值時,其虛假的表象也應被剝奪。肉體懲罰,是因為道德的嚴肅性與真理感。」申命記 25:3。違法者仍然是人。舒爾茨:「個人的罪應讓人想起所有人的罪。四十這個數字標誌著神聖力量所規定的羞辱、試探與漂流。參閱創世記 7:12;曠野四十年;申命記 9:9;9:18;利未記 12:1 及其後經文;約拿書 3:4;以西結書 4:6;列王紀上 19:8;馬太福音 4:2。參閱 Bahr II. 490。」申命記 25:5 及其後經文。鮑姆加滕:「在相互愛與幫助的義務中,外部的團契才第一次達到其真實的真理與意義。」叔娶嫂制在猶太人中已經停止。符騰堡聖經:「血親應真正接納留下的寡婦與孤兒,並在言語與行為上幫助他們。」申命記 25:9–10。柏林聖經:「每個家庭都應透過這條律法得到保存,以便我們能更好地認識彌賽亞,祂應從大衛完全謙卑或沒落的家庭中誕生。」申命記 25:11 及其後經文。斯塔克:「每一個不雅的觸摸都是罪。」申命記 25:13 及其後經文。舒爾茨:「最習慣性與日常的交易是最重要的;哪裡罪最多,哪裡的嘆息就最多。瑪門永遠是不義的瑪門。」[「值得注意的是,施洗約翰將類似的義務放在他講道的首位,路加福音 3:12 及其後經文;先知們,以西結書 45:10–12;阿摩司書 8:8;彌迦
第 24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