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命記 23:15–18。前文關於戰爭的指示,在此提供了連結點,因為在戰爭時期,僕人很容易從敵人那裡逃脫。然而,這發生在以色列人於戰場外時;但現在他是在家鄉(申 23:16);因此,這在某種程度上回到了申 23:1–8,因為(申 23:15)外邦僕人的居住可能會危及上帝子民的神聖性。但那逃脫者(將要拯救自己的人)來到以色列,所渴望的正是以色列人自己從上帝手中所經歷的(申 23:15,נצל [nāṣal],拯救);而不考慮到,即使根據埃及人的觀念,當整個民族的權利終止時,個人的所有權、佔有權也就「終止了」(Schultz)。如果耶和華將敵人交給以色列,以色列就不應將任何人,甚至是奴隸,交給敵對且專橫的權勢。סגר(sāgar,希伯來文 Hiphil 語態,意為「交付以致被關閉」),為了更安全地拘禁,或許最初是為了殘酷地懲罰。申 23:16。但即使在以色列內部,也不應讓這樣的逃亡者感到受壓迫、欺詐、誹謗等(出 22:21;利 19:33),而應允許他隨心所欲,作為耶和華美地中的同居者。參閱申 1:16;申 10:18 及下文;申 14:29(申 14:21)。「並未命令採取積極的行動去使外邦人歸信。」(Baumgarten)。然而,這種對從外邦人那裡逃脫者的接納,在申 23:17 立即遇到了限制。這「聖妓」(קְדֵשָׁה,qĕdēšāh,奉獻者)屬於腓尼基、敘利亞的愛神(阿斯塔特 Astarte,米利塔 Mylitta)。賣淫可能會在以色列喚起一種類似於迦南古已有之的宗教儀式(創 38:21),以至於這個稱號(Kedeshah)成為妓女的尊稱(利 19:29)。也有男妓(קָדֵשׁ,qādēš),利 18:22;伯 36:14(王上 14:24;王下 23:7)。更不應將其賞錢或僱價(申 23:18)奉獻給耶和華。זוֹנָה(zōnāh,源自 זָנָה [zānāh],偏離真實的性生活形式;即婚姻;離題、犯淫亂)。這樣的禮物是對宗教不義的報酬,是一種將以色列的上帝視為淫慾偶像的禮物。特別的禮物是一隻山羊羔(創 38:17 及下文),但也包括金錢,因此「狗的價錢」並非指出售狗所得的錢,而是指 Kadesh(κίναιδος,kinaidos,男妓)的報酬,即一個忍受「狗從另一隻狗身上所受之苦」的人(Knobel)。此處用於比喻,因為它已成為一個技術術語(啟 22:15;啟 21:8)。關於「耶和華的殿」。參閱導論 § 4, I. 23。關於「任何願」,因為腓尼基的淫亂,特別將這些身體的果子奉獻給偶像。甚至這兩者,即禮物和給予者。
2. 申命記 23:19–20。論述從上帝轉向鄰舍,正如在申 23:20 的結尾,又回到上帝那裡,這是一種純正的申命記風格,顯示了對律法、對兩塊法版之間聯繫的深刻理解。申 23:19。נֶשֶׁךְ(nešek,源自 נָשַׁךְ [nāšak],咬),字面意思是咬人的、壓迫性的;Hiphil 語態並非指給予利息,而是指收取,如出 22:25;利 25:36 及下文;因為如果禁止收取,那麼不給予的義務當然是不言而喻的,特別是因為在以色列簡單的關係中,只有兄弟的匱乏才會導致他去借貸,而無私的愛本應安排好這一切。我們在此不應考慮商業投機。申 23:20。參閱申 15:3;申 15:6;申 14:21;其餘參閱申 12:7。外邦人或許是指為了貿易目的經過以色列的人,而不是在以色列停留或居住一段時間的寄居者(גֵּר,gēr)。腓尼基人、阿拉伯人當然會向以色列人收取利息。[允許向外邦人收取利息(高利貸)當然也包含了本金。並且,為了幫助或方便兄弟而以公平且寬鬆的利率借出金錢,在此可能並未被禁止。即使在此被禁止,也僅針對特殊情況,以及上帝古代子民的特殊環境。——A. G.]
3. 申命記 23:21–23。נָדַר(nādar,與 נָזַר [nāzar],分別出來,同源),在 Niphal 語態中:禁戒某事,將自己奉獻給某事,因此 נֶדֶר(neder,許願之物)。必須履行。參閱申 15:9。如果是罪,那麼當然會有懲罰性的要求。另一方面,許願,即使在近在咫尺且習以為常的情況下,也可以中止。因為它是(申 23:23)自願的,或甘心祭;但在說出口之前的自由,使得之後的義務更加強烈。שָׁמַר(šāmar,保守),一如既往地指保存。נְדָבָה(nĕdābāh,自願),此處沒有 בְּ(bĕ,在……之中)(何 14:5),僅僅是自願,源自 נָדַב(nādab,移動,自由給予,不及物動詞:可移動的,樂意的,慷慨的),אֲשֶׁר(ăšer,通常指所許的願,特別是言詞或誓言)。此外參閱利未記 27 章;民數記 6 章。
4. 申命記 23:24–25。對上帝的自由(相對於屬於祂的事物)現在又引向了對鄰舍財產的相應自由:這更容易理解,因為耶和華是應許之地字面意義上且永久的所有者。這些經文涉及口渴和飢餓的人,前者在此排在首位,因為這是最深層且最痛苦的需要。因此,貧窮者不是勞工,而是旅客、路人。明確禁止任何人利用這種自由作為謀生手段。以色列的字面貧窮在此不在考慮之內。進一步參閱申 12:15;申 12:20 及下文;申 14:26。「滿足你的慾望」。שָׂבַע(śābēa‘,飽足,滿足)。受格用於更嚴格的限制。申 23:25。參閱申 16:9。מְלִילָה(mĕlīlāh,穗子,如站立著的)。[Ges.: 如割下的],(太 12:1;路 6:1)。通常是烤著吃,利 23:14。因此,不要隨身攜帶任何儲存。
5. 申命記 24:1–5。本章將我們帶入以色列人的家,帶入他的家庭生活。申 24:1–4。關於離婚。申 24:1。參閱申 22:13;申 21:13。根據這一點,娶妻就是將財產納入佔有,因此成為她的主人。離婚因此被視為事實,而且確實是在摩西必須維持現狀的情況下——當在更親密和日常的生活交往中,她不能取悅丈夫時——因此完全處於對他有權力者的服從之下。她不能在他眼中蒙恩,必須確實建立在他對她之前的發現之上,並通過這一點有其根據和動機。雖然這後者的發現總是單獨掌握在丈夫手中,但它仍然必須是某種「赤裸的事」(עֶרְוַת דָּבָר,‘erwat dābār,不潔),而不是可能成為赤裸的事(申 23:14)。因此,這是離婚的生理或道德原因。基督時代的希列學派將其解釋為 κατὰ πᾶσαν αἰτίαν(太 19:3),即任何可能不取悅丈夫的事——純粹是主觀的。沙邁學派則將其限制在某種不端莊、無恥、淫亂、通姦。但後者是死罪。Knobel 無疑正確地堅持認為是指某種生理缺陷。關於文書,參閱 Hengstenb. Auth. I. 460。結合當時書寫藝術在以色列的普及,這種離婚似乎並沒有因為離婚證書(סֵפֶר,sēper)而直接變得更加困難,儘管當「必須請來博學的祭司或利未人,他們會試圖調解丈夫」時,情況可能如此(Herxheimer)。這種離婚形式,僅僅給予被離婚的妻子一份證明,表明她是合法被遣散的,因此是自由的,無論是在一般情況下,還是在其他男人面前,以及相對於她之前的丈夫(申 24:4)。申 24:2。是對她自由的描述。申 24:3。在直接延續前文申 24:1–2 的基礎上,本節現在更充分地表達了此處字面上所考慮的情況。參閱申 21:15;申 22:13。一種決定的仇恨與申 24:1 所說的交替出現,其餘部分重複,只是此處進一步假設了妻子因死亡事件再次獲得自由的情況。結論現在隨著離婚的條件或限制而出現。[參閱文本註釋。句子應作為一個整體閱讀,申 24:1–4。原文的標點符號清楚地表明,摩西並沒有制定或命令離婚。我們版本中的標點符號暗示他這樣做了。他只是在為一種普遍的習俗規定限制或條例,這種習俗並不符合婚姻制度,並且僅在這種有限的意義上,以及在這些限制下被允許,「因為他們的心硬」。同時,所有這些指示顯然旨在防止婚姻紐帶的任何草率或激情的破裂,並保護作為最需要保護的一方——妻子的利益。因為雖然妻子似乎有可能發起離婚,但這極少發生。——A. G.]。值得注意的是,原來的丈夫被稱為 בַּעַל(ba‘al,主人),而第二個丈夫總是僅被稱為 אִישׁ(’īš,男人)。但儘管婚姻根據其制度(創 2:23 及下文)的觀念可能沒有在此背景下被提出,但禁止再次娶她,這種法律上的不可能,無疑有助於遏制草率的離婚、對婦女的貶低,特別是人與妻之間性關係的獸性化。和解是可能的,確實可以在字裡行間默默讀出(參閱撒下 3:14),但不能在「她被玷污」之後(אַחֲרֵי,’aḥărē,指代 אִישׁ אַחֵר [’īš ’aḥēr],申 24:2),再娶她為妻。Hothpaal 語態:容許自己被玷污。Polluta est alius concubitu(被他人的交合所玷污)。J. H. Michaelis。[因此,即使在這些經文中也很清楚。正如《聖經註釋》所言,「離婚雖然在當時被容忍,卻違背了自然和上帝的秩序。離婚後再婚的婦女是被玷污的。」這當然要服從我們主的解釋,祂自己使離婚有效,並使無辜的一方自由,理由是通姦。我們主關於這個主題的教導見於太 5:31–32;太 19:3–9;路 16:18;以及可 10:2–12。顯然,我們在此被教導,雖然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不可分割的契約,不能僅憑任何一方,甚至雙方的任意意志而解除,但它可能因任何一方的淫亂罪而解除。如果一個人因任何其他原因休妻,他就是犯了通姦罪;如果基於這個理由,他沒有犯任何罪。當離婚基於這個理由發生時,即使該男子再婚,也沒有罪。他是自由的;因為紐帶已被另一方的罪所廢除,反之亦然。——A. G.]。參閱利 18:20;民 5:13 及下文,關於通姦。男人和妻子是一體,創 2:24。與第三方成為一體,不僅僅是利未記意義上的(利 15:18),而且是對婚姻結合的道德褻瀆。因此,從根本上和本質上,太 5:32;太 19:9。正如離婚者的再婚是玷污,所以這裡與前夫再婚在耶和華面前是可憎的;在每一種情況下都明確說明,如申 7:25;申 12:31;申 22:5。進一步參閱利 18:25;耶 3:1 及下文。
申 24:5。新組建的婚姻。一個新妻子,區別於剛被他禁止的舊妻子,即他與之離婚的妻子;第一任或第二任妻子,或許甚至是離婚者或寡婦。צָבָא(ṣābā’,軍事或戰爭男子氣概的集中),申 20:7。雖然訂婚者必須出席,然後被遣散,但新婚者自然不會首先被徵召去執行類似的釋放。對於之前限制並使婚姻分離更加困難的禁令,現在我們有了一項為了婚姻結合利益的積極放寬,同時顯示了對新鮮婚姻紐帶的自由寬容。עָבַר עַל(‘ābar ‘al,侵犯,越過某人)。伯 13:13。此處一般指沒有公共負擔。לְכֹל(lĕkōl,對於任何),如申 23:18。在家裡,為了他剛建立的家庭生活的利益。並使他的妻子歡喜,而不是通過他生命的暴露而使她悲傷,或以任何方式給她增加負擔。
6. 申命記 24:6–7。家庭的建立自然引向其保存。申 24:6。חָבַל(ḥābal,捆綁,通過收取抵押品,抵押)。רֵחַיִם(rēḥayim,手磨),雙數,以指示磨石,字面意思是研磨者,源自 רָחָה(rāḥāh,摩擦,粉碎)。既不能將整個磨取走,也不能將 רֶכֶב(rekeb,騎乘者)取走,無論是指固定的下磨石,還是指移動的上磨石。日常麵包的日常準備依賴於此,因此依賴於只有最必要器具的窮人的生命(靈魂)。F. Bovet 在描述 Bireh 村的一所房子時說:「家具包括一個手磨和一個裝有穀物的大陶罐。磨是一個石臼,他們通過把手轉動磨石,就像在我們的玉米磨坊裡一樣。」[參閱 Thomson, The Land and the Book, pp. 294–296,關於磨的結構和使用方式。——A. G.]。申 24:7。房子不僅應該為以色列人保存,而且以色列人應該在家裡。נֶפֶשׁ(nep̄eš,靈魂/人)引入了過渡。進一步參閱申 21:14。這種嚴厲、暴力的對待,作為一種真正的申命記式的真實解釋,被插入在 גָּנַב(gānab,偷竊)和 מָכַר(mākar,出賣)之間,出 21:16;(提前 1:10;啟 18:13)。仍然參閱申 13:6。[Wordsworth:「聖保羅在林前 5:13 轉錄了此處七十士譯本的文字,因此教導我們將這些利未記律法應用於屬靈事物。——A. G.]。
7. 申命記 24:8–9。以色列人必須離開家園的情況是:在 נֶגַע(nega‘,災病,如從打擊中產生的皮膚上)時期,即 צָרַעַת(ṣāra‘at,源自 צָרַע [ṣāra‘],爆發),即噴發,因此在最初出現時;正如利未記 13 章及下文更精確解釋的那樣。Schultz 和 Keil 不必要地將 בְּ(bĕ,在……中)理解為:要謹慎,因為(麻風病災病的代價)(作為懲罰,即不要做任何招致它的事)。Luther 和武加大譯本一樣,將 בְּ 視為 מִן(min,從……之前)。他們應該準確且嚴格地遵守(שָׁמַר,šāmar,持守),摩西所命令祭司和利未人的(導論 § 4, I. 22)。因此,他們僅根據律法進行指導(申 17:10),當他們在麻風病的情況下將任何人從家中移走並將他與人民隔離時(利 13:45–46)。嚴厲的告誡之後是同樣嚴格的服從命令,並且這在申 24:9 中通過提及米利暗得到了加強,民 12:10 及下文。在米利暗的情況下,麻風病是對她反叛摩西的懲罰;但此處所考慮的不是麻風病,而是耶和華對她所做的事(民 12:14),即她被隔離在營外。當時人民的前進因她的過程而受到限制,民 12:15。地位和個人都不能被考慮。
8. 10–13。其餘的,必須尊重同胞以色列人的家。申 24:10。參閱申 15:2;申 15:6。Johlson:為了拿他的抵押品。Herxheimer:從他那裡奪取抵押品或擔保。放債人不得侵入或擾亂債務人的家,他不得充當房東。這預設了比申 24:6 更好的關係。根據申 24:11,借款人定義抵押品是什麼;根據申 24:6,他也預設了可以沒有它。因為如果它是他可以節省的東西,確實如此,但只能在白天,所以只能在白天從他那裡拿走。申 24:12 及下文;參閱出 22:25–26。申 24:13。參閱申 6:25。[此處給出的指示是為了保護窮人和不幸者免受壓迫。他們的家不能被侵犯。債權人必須站在外面,等待抵押品被拿出來。但對抵押品的權利得到了承認。它必須被拿出來。毫無疑問,律法或習俗會規定什麼樣的抵押品是足夠的。在這些限制內,債權人將有權進行判斷。——A. G.]。
9. 申命記 24:14–22。債務人的提及,在申 24:14–15 引向了處境相似的勞工,但隨之而來的是以色列人在家時必須表現出的更廣泛和多樣化的方法。申 24:16–22。對於 עָנִי(‘ānī,貧窮),申 24:14,如申 24:12(參閱申 15:11),以及所添加的 אֶבְיוֹן(’ebyōn,窮乏,參閱申 15:4)。עָשַׁק(‘āšaq,切割,欺詐),參閱利 19:13。גֵּר(gēr,寄居者)集體。申 24:15。他通常是日薪勞工(太 20:8)。——關於它,即仍然被拖欠的工資(弗 4:26)。同樣關於它,即他提升,將他的慾望提升到那每天應得的適當報酬上。進一步參閱申 15:9(雅 5:4)。以色列在家時應考慮窮人的狀況和期望,因此,申 24:16 並沒有將上帝的公義(申 5:9)與人的公義混為一談,也沒有將死刑施加於罪犯最親近的親屬,正如波斯和其他外邦民族的血緣關係所帶來的懲罰那樣。עַל(‘al,申 22:6),關於,即因為。在這種悲慘的情況下,以色列必須尊重並寬恕家庭紐帶,這可能會促使類似的外邦習俗(王下 14:6;代下 25:4;耶 31:30;結 18:20)。申 24:17 考慮了窮人在更廣泛關係中的狀況;參閱申 16:19;申 10:18–19;申 27:19。關於整段經文,參閱出 22:21 及下文;申 23:9;利 19:33 及下文。申 24:13 的「公義」,首先在申 24:14–15 引向了私下正確和合理的事,但隨後在申 24:16 引向了公共正義;因此我們在申 24:17 從一般的私下關係中的權利,轉向了與安全或抵押品相關的權利(申 24:6)。在以色列,權利應該在公共和私下得到維護,而且確實要根據公義,因為它是愛,或者更好的是,恩惠和憐憫,正如人在上帝那裡所認識到的那樣(申 24:13,לִפְנֵי יְהוָה [lip̄nē YHWH],在耶和華面前),正如以色列特別已經在他的上帝那裡認識到它一樣。寡婦,女性,受到特別的溫柔對待;她的衣服可以被視為貧窮的完整歷史(申 24:12)。關於申 24:18,參閱申 15:15;申 5:15;申 7:8。申 24:19–22。這些經文尊重窮人的狀態,甚至他們有理由從他們在耶和華(迦南的房東)之下的地位所懷有的期望。參閱利 19:9 及下文;申 23:22;申 14:29。橄欖在未完全成熟時,用杆子打下,然後產生更精細的油(賽 17:6)。申 24:22 如申 24:18。[這三個階層(19, 20, 21 節)的重複,他們因此得到了部分供應,肯定旨在給人留下上帝對窮人的關懷和溫柔,以及摩西律法的人道主義的深刻印象。——A. G.]
申命記 25:11–12,限制了婦女在上述習俗中被允許的干預(參照 קָרַב [qarab] 與 נָגַשׁ [nagash],申命記 25:9);另一方面,道德要求這種限制。自由,但不是無恥,特別是關於嫂子確切要求的事情(參照出埃及記 21:22)。此外,這種攻擊對生命是危險的。因此,拉比們將其改為與手部價值相對應的懲罰,這是一種嚴厲而嚴格的懲罰。參照申命記 19:21;7:16。——[“當然可以理解,這種行為是故意的,懲罰是由法官的判決執行的。這是摩西律法規定的唯一殘肢懲罰,除非我們接受作為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懲罰而規定的同態復仇,利未記 24:19 以下。”——《聖經注釋》——A. G.]
1. 申命記 23:15–18。前文關於戰爭的指示,在此處提供了一個結合點,因為在戰爭時期,僕人很容易從敵人那裡逃脫。然而,這發生在以色列人身處戰場之外時;但現在他已回到家中(申 23:16);因此,這在某種程度上回到了申 23:1–8,因為(申 23:15)外邦僕人的居住可能會危及上帝子民的神聖性。然而,逃脫者(想要拯救自己的人)來到以色列,所渴望的正是以色列人自己從上帝手中所經歷的(申 23:15,נצל [nāṣal],拯救);卻沒有考慮到,個人的所有權、佔有權,即使按照埃及人的觀念,「當整個民族的所有權終止時,個人的所有權也就終止了。」(Schultz)。如果耶和華將敵人交在以色列人面前,以色列人就不應將任何人,即使是奴隸,交給敵對且專橫的權勢。סגר(sāgar,希腓語態)意為交付並關閉,以便更牢固地控制,甚至最初可能是為了殘酷地懲罰。申 23:16。但即使在以色列內部,也不應讓這樣的逃亡者因壓迫、欺詐、誹謗等(出 22:21;利 19:33)而感受到自己的處境,而應允許他隨意居住,作為耶和華美地中的同居者。參閱申 1:16;10:18 及後文;14:29(14:21)。「並未下令採取積極的行動來使外邦人歸信。」(Baumgarten)。然而,這種對從外邦人那裡逃脫者的接納,在申 23:17 立即遇到了限制。這種「聖妓」(קְדֵשָׁה,qĕdēšāh)屬於腓尼基、敘利亞的愛神(阿斯塔特,米利塔)。賣淫可能會在以色列喚起一種與迦南古已有之的宗教儀式相同的宗教服務(創 38:21),以至於這個稱號(Kedeshah)成為了妓女的尊稱(利 19:29)。也有男妓(Sodomites),利 18:22;伯 36:14(王上 14:24;王下 23:7)。他們更不應將禮物或酬金獻給耶和華(申 23:18)。זונה(zōnāh)源自 זנה(zānāh),意為偏離性生活的正道,即婚姻;偏離、放縱。這樣的禮物是對宗教罪惡的報酬,是一種將以色列的上帝視為淫慾偶像的獻禮。特殊的禮物是一隻山羊羔,創 38:17 及後文,但也包括金錢,因此稱為「狗的價錢」,並非指賣狗所得的錢,而是指 Kadesh(κίναιδος,kínaidos,男妓)的報酬,即一個忍受「狗對狗所做之事」的人(Knobel)。此處用於比喻,因為它已演變為一個技術術語(啟 22:15;21:8)。關於「耶和華的殿」。參閱導論,§ 4, I. 23。對於任何許願,正如腓尼基人的淫亂,特別將這些身體的果子獻給偶像。這兩者,即禮物和給予者,皆是如此。
2. 申命記 23:19–20。論述從上帝轉向鄰舍,正如在申 23:20 的結尾,又回到了上帝,這是一種純正的申命記風格,顯示了對律法、對兩塊法版之間聯繫的深刻理解。申 23:19。נֶשֶׁךְ(nešek,源自 נשׁך,意為咬),字面意思是咬人的東西,即壓迫;希腓語態並非指給予利息,而是指收取,如出 22:25;利 25:36 及後文;因為如果禁止收取,那麼不給予的義務當然是不言而喻的,特別是在以色列簡單的關係中,只有兄弟的匱乏才會迫使他借貸,而無私的愛本應處理這種情況。我們在此不應考慮貿易投機。申 23:20。參閱申 15:3;15:6;14:21;其餘參閱申 12:7。外邦人(נָכְרִי,nokrī)或許是指為了貿易目的經過以色列的人,而不是暫時居住在以色列的寄居者(גֵּר,gēr)。腓尼基人、阿拉伯人當然會向以色列人收取利息。[允許向外邦人收取高利貸(利息)當然也包含了本金。而且,為了幫助或方便兄弟而以公平合理的利率借出金錢,在此可能並未被禁止。即使在此處被禁止,也僅針對特殊情況,以及上帝古老子民的特殊環境。——A. G.]
3. 申命記 23:21–23。נֶדֶר(neder,許願),與 נזר(nāzar,分別出來)同源,在尼法爾語態中:禁戒某事,將自己奉獻給某事,因此 נֶדֶר 指奉獻之物。履行必須隨之而來。參閱申 15:9。如果是罪,那麼當然要要求賠償。另一方面,許願,即使在近處且習以為常,也可以中止。因為它是(申 23:23)自願的,或甘心祭;但在說出之前,自由使得之後的義務更加強烈。שָׁמַר(šāmar)一如既往地意為遵守。נְדָבָה(nĕdābāh,甘心),此處沒有 בְּ(bĕ,在……之中)(何 14:5),僅僅是自願,源自 נָדַב(nādab,移動,自由給予),不及物動詞,意為可移動的、樂意的、慷慨的;אֲשֶׁר(ăšer)通常指所許的願,特別是言辭或誓言。此外參閱利未記 27 章;民數記 6:30。
4. 申命記 23:24–25。對上帝的自由(關於屬於祂的事物)現在又引向了對鄰舍財產的相應自由:這更容易理解,因為耶和華是應許之地字面意義上且永久的業主。這些經文涉及口渴和飢餓的人,前者在此排在首位,因為這是最深層、最痛苦的匱乏。因此,貧窮者不是勞工,而是旅客、路人。明確禁止任何人將這種自由作為謀生的手段。此處並未考慮以色列內部的字面貧困。進一步參閱申 12:15;12:20 及後文;14:26。滿足你的慾望。שָׂבַע(śābēa‘,飽足),充滿,得到滿足,滿足。作為更嚴格限制的賓語。申 25:25。參閱申 16:9。מְלִילָה(mĕlīlāh,穗子),指突出的穗子。[Ges.: 如被割下],(太 12:1;路 6:1)。通常是烤著吃,利 23:14。因此,不要隨身攜帶儲備。
5. 申命記 24:1–5。本章將我們帶入以色列人的家中,帶入他的家庭生活。申 24:1–4。關於離婚。申 24:1。參閱申 22:13;21:13。根據這一點,娶妻就是將財產納入佔有,因此成為她的主人。離婚因此被視為既成事實,事實上,在摩西看來,考慮到妻子的這種地位,他必須維持現狀——當在更親密和日常的生活交往中,她不能取悅丈夫時——因此完全處於對他有權柄之人的順服之下。她不能在他眼中蒙恩,必須確實基於他之前對她的看法,並由此產生其根據和動機。雖然這後一種看法總是單獨掌握在丈夫手中,但它必須是某種「羞恥」(עֶרְוָה,‘erwāh,不潔),而不是「可能是羞恥」(申 23:14)。因此,這是離婚的生理或道德原因。基督時代的希列學派將其解釋為 κατὰ πᾶσαν αἰτίαν(太 19:3),即任何可能不取悅丈夫的事——純粹是主觀的。較嚴格的沙麥學派將其限制為某種不端、無恥、淫亂。但後者是死罪。Knobel 無疑正確地堅持認為是指某種生理缺陷。關於文書,參閱 Hengstenb. Auth. I. 460。隨著書寫藝術在以色列的普及,這種離婚似乎並沒有因為離婚證書(סֵפֶר,sēper)而直接變得更加困難,儘管當「必須請來博學的祭司或利未人,試圖調解丈夫時」可能就是這種情況。(Herxheimer)。這種離婚形式,只是給了被離婚的妻子一份證明,表明她是被合法遣散的,因此是自由的,無論是在一般情況下,還是在其他男人面前,以及相對於她之前的丈夫(申 24:4)。申 24:2。是對她自由的描述。申 24:3。直接延續前文,申 24:1–2,本節現在更充分地表達了此處字面意義上的情況。參閱申 21:15;22:13。一種決定的仇恨與申 24:1 所述交替出現,其餘部分重複,只是此處進一步假設了妻子因死亡事件再次獲得自由的情況。結論現在隨著離婚的條件或限制而出現。[參閱文本註釋。句子應作為一個整體來閱讀,申 24:1–4。原文的標點符號清楚地表明,摩西並沒有創立或命令離婚。我們版本中的標點符號暗示他這樣做了。他只是在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習俗規定限制或條例,這種習俗並不符合婚姻的制度,並且僅在這種有限的意義上,以及在這些限制下,才被允許,「因為他們的心硬」。同時,所有這些指示顯然旨在防止婚姻關係的任何草率或激情的破裂,並保護作為最需要保護的一方的妻子的利益。因為雖然妻子似乎有可能發起離婚,但這很少發生。——A. G.]。值得注意的是,原來的丈夫被稱為 בַּעַל(ba‘al,主人),而第二個丈夫總是僅被稱為 אִישׁ(īš,男人)。但儘管婚姻制度(創 2:23 及後文)的觀念可能沒有在此聯繫中體現出來,但禁止再次娶她,這種法律上的不可能,無疑有助於遏制草率的離婚、對婦女的貶低,特別是將男女的性關係獸性化。和解是可能的,事實上可以在字裡行間默讀(參閱撒下 3:14),但不能在(אַחֲרֵי,’aḥărē,在……之後,指代 אִישׁ־אַחֵר,另一個男人,申 24:2)她被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הִתְפַּעֵל(Hitpa‘el,反身語態):讓自己被玷污。Polluta est alius concubitu(被他人的性交所玷污)。J. H. Michaelis。[因此,即使在這些經文中也很清楚。正如《聖經註釋》所言,「離婚雖然暫時被容忍,卻違背了自然和上帝的秩序。再婚的離婚婦女是被玷污的。」這當然要服從我們主的解釋,祂自己使離婚有效,並使無辜的一方自由,理由是淫亂。我們主關於這個主題的教導見於太 5:31–32;19:3–9;路 16:18;以及可 10:2–12。顯然,我們在此被教導,雖然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不可分割的契約,不能由任何一方或雙方的任意意志而解除,但它可能因任何一方的淫亂罪而解除。如果一個人因任何其他原因休妻,他就是犯了姦淫;如果基於這個理由,他沒有犯任何罪。當離婚基於此理由發生時,即使該男子再婚,也沒有罪。他是自由的;因為契約已被另一方的罪所廢除,反之亦然。——A. G.]。參閱利 18:20;民 5:13 及後文,關於姦淫。男女是一體,創 2:24。與第三方成為一體,不僅僅是利未式的(利 15:18),而且是對婚姻結合的道德褻瀆。因此,從根本上和本質上,太 5:32;19:9。正如離婚者的再婚是玷污一樣,這裡與前夫再婚在耶和華面前(在……臉前)是可憎的;在每一種情況下都明確說明,如申 7:25;12:31;22:5。進一步參閱利 18:25;耶 3:1 及後文。
申 24:5。新組建的婚姻。一個新妻子,區別於舊妻子,即剛被禁止的、與之離婚的妻子;一個第一任或第二任妻子,甚至可能是一個離婚者或寡婦。צָבָא(ṣābā’,軍隊),軍事或戰爭男子氣概的集中,申 20:7。雖然訂婚者必須出席,然後被遣散,但新婚者自然不會首先被徵召去執行類似的釋放。對於之前限制並使婚姻分離更加困難的禁令,現在我們有了為了婚姻結合利益的積極放寬,同時顯示了對新鮮婚姻紐帶的自由寬容。עָבַר עַל(‘ābar ‘al),侵犯,越過某人。伯 13:13。此處通常指沒有公共負擔。לְכֹל(lĕkōl),如申 23:18。在家中,為了他剛建立的家庭生活的利益。並使他的妻子快樂,而不是通過他生命的暴露而使她悲傷,或用任何形式的憂慮來加重她的負擔。
6. 申命記 24:6–7。家庭的建立自然引向其保存。申 24:6。חָבַל(ḥābal),捆綁,通過收取抵押品,抵押。רֵחַיִם(rēḥayim,手磨),雙數,用以指磨石,字面意思是研磨者,源自 רָחָה(rāḥāh,摩擦,壓碎)。既不能將整個磨取走,也不能在固定的意義上取走 רֶכֶב(rēkeb,下磨石——固定的),或在移動的意義上取走 [或作為騎手] 上磨石(可移動的石頭)。日常麵包的日常準備依賴於此,因此也依賴於只有最必要器具的窮人的生命(靈魂)。F. Bovet 在描述 Bireh 村的一所房子時說:「家具包括一個手磨和一個裝有穀物的大陶罐。磨是一個石臼,他們通過把手轉動磨石,就像在我們的玉米磨坊裡一樣。」[參閱 Thomson, The Land and the Book, pp. 294–296,關於磨的結構和使用方式。——A. G.]。申 24:7。房子不僅應該為以色列人保存,而且以色列人也應在家中。נֶפֶשׁ(nēpeš,生命)引入了過渡。進一步參閱申 21:14。這種嚴厲、暴力的對待,作為一種真正的申命記式的、現實的解釋,被插入在 גָּנַב(gānab,偷竊)和 מָכַר(mākar,販賣)之間,出 21:16;(提前 1:10;啟 18:13)。仍然參閱申 13:6。[Wordsworth:「聖保羅在林前 5:13 轉錄了此處七十士譯本的文字,因此教導我們將這些利未律法應用於屬靈事物。」——A. G.]
7. 申命記 24:8–9。當以色列人必須離開家時的情況是:在 נֶגַע(nēga‘,災病)時期(在皮膚上,如受打擊),即 צָרַעַת(ṣāra‘at,痲瘋,源自 צָרַע,爆發),即在最初出現時;正如利未記 13 章及後文更精確解釋的那樣。Schultz 和 Keil 不必要地將 בְּ(bĕ)理解為:要謹慎,因為(痲瘋的代價)痲瘋的災病(作為懲罰,即不要做任何招致它的事)。Luther 和武加大譯本一樣,將 בְּ 取為 מִן(min,從……之前)。他們應該準確且嚴格地遵守(שָׁמַר,šāmar),持守摩西所吩咐祭司和利未人的事(導論,§ 4, I. 22)。因此,當他們在痲瘋病的情況下將任何人從家中移走並將他與百姓隔離時(利 13:45–46),他們僅僅根據律法進行指導(申 17:10)。嚴厲的告誡之後是同樣嚴格的服從命令,並且,申 24:9,通過提及米利暗來強制執行,民 12:10 及後文。在米利暗的情況下,痲瘋是她反叛摩西的懲罰;但此處所關注的不是痲瘋,而是耶和華對她所做的事(民 12:14),即她被隔離在營外。當時百姓的前進因她的過程而受到限制,民 12:15。地位和個人都不能被考慮。
8. 10–13。其餘的,必須尊重同胞以色列人的家。申 24:10。參閱申 15:2;15:6。Johlson:為了拿他的抵押品。Herxheimer:從他那裡扣押抵押品或擔保。放債人不得侵入或擾亂債務人的家,他不得充當房東。這預設了比申 24:6 更好的關係。根據申 24:11,借款人定義抵押品是什麼;根據申 24:6,也預設了他可以沒有它。因為如果它是他可以節省的東西,確實如此,但只能是一天,所以只能在一天內從他那裡拿走。申 24:12 及後文;參閱出 22:25–26。申 24:13。參閱申 6:25。[此處給出的指示是為了保護窮人和不幸者免受壓迫。他們的家不能被侵犯。債權人必須站在外面,等待抵押品被拿出來。但對抵押品的權利得到了承認。它必須被拿出來。毫無疑問,律法或習俗會規定什麼樣的抵押品是足夠的。在這些限制內,債權人將有權進行判斷。——A. G.]
9. 申命記 24:14–22。債務人的提及,申 24:14–15,引向了處境相似的勞工,但隨之也引向了以色列人在家中必須表現自己的更廣泛和多樣的方法。申 24:16–22。對於 עָנִי(‘ānī,貧窮),申 24:14,如申 24:12(參閱申 15:11),以及所添加的 אֶבְיוֹן(’ebyōn,匱乏者)(參閱申 15:4)。עָשַׁק(‘āšaq),剝削,欺詐,參閱利 19:13。גֵּר(gēr,寄居者)集體。申 24:15。他通常是日薪勞工(太 20:8)。——關於它,即仍然被拖欠的工資(弗 4:26)。因此也關於它,即他舉起,將他的慾望舉向那每天應得的適當報酬。進一步參閱申 15:9(雅 5:4)。以色列在家中應考慮窮人的處境和期望,因此,申 24:16 並不將上帝的公義(申 5:9)與人的公義混為一談,也不將死刑施加於罪犯最近的親屬,因為波斯人和其他外邦民族的生理聯繫帶來了懲罰。עַל(‘al,申 22:6),關於,即因為。在這種悲慘的情況下,以色列必須尊重並寬恕家庭紐帶,這可能會促使類似的外邦習俗(王下 14:6;代下 25:4;耶 31:30;結 18:20)。申 24:17 考慮了窮人在更廣泛關係中的處境;參閱申 16:19;10:18–19;27:19。關於整段經文,參閱出 22:21 及後文;申 23:9;利 19:33 及後文。公義,申 24:13,首先在申 24:14–15 引向私下正確和合理的事,但隨後,申 24:16,引向公共正義;因此我們在申 24:17 從私下關係中的一般權利,轉向與安全或抵押品相關的權利(申 24:6)。在以色列,權利應在公共和私下得到維護,事實上根據公義,正如它是愛,或者更好的是,恩惠和憐憫,正如人在上帝那裡認識到它(申 24:13,לִפְנֵי יְהוָה,līpnē Yhwh,在耶和華面前),正如以色列特別已經在他的上帝那裡認識到它一樣。寡婦,女性,受到特別的溫柔關注;她的衣服可以被視為貧窮的完整歷史(申 24:12)。關於申 24:18,參閱申 15:15;5:15;7:8。申 24:19–22。這些經文尊重窮人的狀態,甚至他們有理由從他們在耶和華(迦南的業主)之下的地位所懷有的期望。參閱利 19:9 及後文;申 23:22;14:29。橄欖,當它們沒有完全成熟時,用杆子打下來,然後產生更精細的油(賽 17:6)。申 24:22 如申 24:18。[這三個階層(19, 20, 21)的重複,他們因此部分地得到了供養,肯定旨在給人留下上帝對窮人的關懷和溫柔,以及摩西律法的人道主義的深刻印象。——A. G.]
10. 第 25 章,申 25:1–3。對於悲慘的人,不是習慣性的,而是暫時的,在本段與前文的理想聯繫中,也包括了面臨懲罰的人的情況。但申 25:1 首先提出了以色列普遍的公義。即使在這方面,窮人或悲慘的人也只能被公正地對待。參閱出 23:7。צָדַק(ṣādaq),堅定,正直。與 רָשַׁע(rāša‘,分開,轉向)相對。無論在任何給定情況下誰是義人,對手就是不義的,即有罪的,但不是在道德意義上,而是在法庭意義上(sensu forensi)。申 25:2。לְפָנָיו(lĕpānāw),即在法官面前,法官應觀察鞭打的數量和種類,並可能通過這種程序形式限制這種情況下的恥辱。Bovet 將會幕描述為「站在百姓中心的司法帳幕」,在它面前「以色列的上帝傳喚祂的百姓」,描述了今天在埃及宣判和執行正義的方式;整個場景現在恰當地說明了我們可能認為此處發生的事情。כְּדֵי(kĕdē,參閱申 15:8),根據尺度,關於數量,即根據同態復仇法(jus talionis)犯罪所要求的數量,申 25:3。四十,即 4 × 10。因此根據全世界,在各方面,一個完美的尺度。(「從創 7:12 看,這是審判發展的充分尺度。」Keil。)——不超過,即不超過四十。為了不越過這個極限,後來的猶太人將鞭打次數定為三十九(林後 11:24)。——[然而,他們毫不猶豫地使用鞭子或皮鞭,而不是棍子或杖。——A. G.]——超過這些的任何過度都將是太多的鞭打——與其說是關於一個人能忍受什麼,不如說是關於其屬靈的、人道的方面或層面。在這種情況下,任意意志將沒有限制;受苦者,關於為什麼他仍然受到懲罰,將不在律法之下,而僅僅在杖之下;他甚至不會受到律法的保護。此外,如果這既不是報應也不是恥辱,而僅僅是鞭打,那麼他在兄弟眼中將會蒙受損失。וְנִקְלָה(wĕniqlāh),源自 קָלָה(qālāh),摩擦開,掃走 [Ges.: 烤],例如通過火,因此輕,使之變小,卑鄙,所以沒有必要將尼法爾語態翻譯為 Meier 的「被毀滅」。——[《聖經註釋》:「以色列之子不應像奴隸一樣在另一個人的憐憫下被鞭打。法官應確保律法沒有被超越。」——A. G.]
11. 申命記 25:4。如果我們能想到在無限鞭打中的這種情況,將人視為畜生,這就為提及畜生提供了機會,根據公義,申 25:4。如果他的工資要每天給予僱傭勞工,那麼勞動的動物也應該被允許吃它所踩踏的穀物,或者它所拉的打穀車(Winer, Lex. I., p. 276)。關於這一點,參閱東方目前的用法;Hengst., Moses and Egypt(林前 9:9;提前 5:18)。這種對動物的提及使得在下一段中對死去的兄弟的提及顯得更加恰當。——[Wordsworth 詳述了使徒對這段經文的使用,「不僅表明利未律法有一種屬靈的意義,在其中它對所有人仍然具有約束力,而且給了我們一把鑰匙,我們可以藉此打開棺材並取出其中的寶藏。」但這為一種非常鬆散和異想天開的解釋打開了大門。需要極大的清醒和判斷力才能在所陳述的原則範圍內保持界限。我們不能安全地根據使徒所做的事情進行論證,並證明我們在類似過程中的合理性。而且使徒似乎更多地使用這些話來闡明他正在教導的真理,而不是賦予它們一種比喻和屬靈的意義。——A. G.]
12. 申命記 25:5–10。叔娶嫂制(Levirate marriages)。在此處,不僅死去的兄弟,而且與他一起的寡婦也要求特別注意。在以下原始制度中,沒有提到「佔有土地財產」,Knobel,因此,申 25:5,居住在一起不能作為義務的條件,與 Knobel, Keil [《聖經註釋》] 不同,而只是從一開始就帶來了實際的地位,即內兄的地理接近性,這引起了它。習慣上是住在一起,即使不在同一所房子裡,也在同一份祖傳產業上。וּבֵן אֵין־לוֹ(ūbēn ’ēn-lō,沒有兒子),根據猶太傳統,沒有兒子或孫子,太 22:24;可 12:19;路 20:28。此處暗示了一個兒子,並且在申 25:6 中明確提到,這是很自然的。但如果死者留下了女兒,根據民 27:4;36:8,這就足夠了。寡婦不能自由嫁給部落或親屬之外的家庭中的任何人(民 36:3)。參閱創 19:31。יָבָם(yābām),字面意思是結盟的,通過婚姻相關的,內兄(δαήρ,daēr),在猶太解釋中:父親方面的親兄弟,如果未婚?יָבַם(yābam),皮爾語態,扮演內兄的角色。申 25:6。應繼承 [Schroeder:站起來],不是繼承他自己父親的名字,而是繼承他死去的叔叔的名字,從而登記在族譜中,即不言而喻地,被登記為他的繼承人。其他人認為,他不僅應該這樣延續死者的名字,而且他應該字面上以他的名字命名。但參閱得 4:10;4:17,以反駁這種觀點。——וְלֹא־יִמָּחֶה(wĕlō-yimmāḥeh),源自 מָחָה(māḥāh),擦掉,即從族譜中。例如 Ohad(創 46:10;出 6:15;與民 26:12;代上 4:24 比較)。因此,與其說是寡婦的婚姻問題,不如說是通過這種方式保存名字,並隨之保存死者的問題。但雖然律法使這種從族長時代(創 38:8)流傳下來的習俗有效,但它仍然只是其普遍形式的一種習俗,因此沒有強制性。它使傾向自由,允許拒絕。申 25:7 將其從純粹的任意性中解救出來,規範了其表達方式(參閱申 21:19;民 16:12–14),通過通知、指控、公開聽證和官員處理的方式,申 25:8,在這種情況下,內兄的婚姻,以及他自己繼承權的損失(得 4:6),甚至他自己名字的延續(創 38:9),可能會公開表達,並規定,如果反感持續存在,沒有嚴格的法律懲罰,但允許通過嫂子的行為進行暫時的恥辱,申 25:9,以及在社區中的永久恥辱,申 25:10,這兩者都可以隨著習俗本身而維持,或者如果它們不隨之消失,就會變得微弱。——在長老面前,即公開地,因為他必須服從接下來的事情。嫂子從他腳上脫下鞋子——與得 4:7–8 不同,在這種情況下,這不是親生的兄弟,而且在這種情況下,贖回產業特別受到關注,因此親屬本人可以脫下他自己的鞋子——剝奪了不情願的內兄關於寡婦的權利。Hupfeld:詩 60:8 正確地說,這是放棄的象徵。加在她身上的責備通過吐唾沫在他臉上得到補償(利 15:8;民 12:14;伯 30:10);她現在從她那邊蔑視他。塔木德將其減弱為:在他面前吐在地上。關於 עָנָה(‘ānāh),參閱申 21:7;19:16,以及創 16:2;30:3;得 4:11。家庭的建立和確立!因此,責備性的稱號甚至延伸到他的家,因此這件事成為了一種持久的紀念和責備。但仍然不像 Knobel, Keil 所說的「赤腳的卑賤者」,因為他不是作為赤腳的,作為沒有財產的,而是作為一個被嫂子脫下鞋子的人,才變得臭名昭著。
申命記 25:11–12 限制了前述習俗中婦女的干預行為(參見 קרב [qārab,靠近] 與 נגשׁ [nāgash,接近],申 25:9);另一方面,道德要求必須有此限制。自由並非無恥,特別是針對那位嫂嫂所主張的權利而言(參見出 21:22)。此外,這種攻擊行為對生命具有危險性。因此,律法規定了嚴厲且嚴格的懲罰,拉比們將其改為與手部價值相當的賠償。參見申 19:21;申 7:16。——「當然,這應被理解為該行為是蓄意的,且懲罰是由法官判決執行的。這是摩西律法中規定的唯一一種肢體殘傷,除非我們接受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時所規定的同態復仇,利 24:19 及以下經文。」《聖經注釋》(Bib. Com.)——A. G.
申 23:15–16。保羅致腓利門書。申 23:18。路德:「因此,所有因罪而得的收益在神面前都是不可接受的;祂要人以敬畏來尊崇祂。柏林聖經:『即使是某種程度上奉獻給主的東西,若因彼此間狗咬狗的爭吵與苦毒,在主面前也是可憎的。』」申 23:19–20。Osiander:「如果我們為了取悅神而拒絕一項收益,祂會以另一種地方和方式回報我們。」申 23:21–23。神喜愛甘心樂意的服事。應許產生義務,我們的行為應當與言語相符。申 23:24–25。Wurth. Bib.:「神賜福我們的田地,不僅是為了我們自己,也是為了我們的鄰舍。」柏林聖經:看看財物公用!這一切都是你們的。但如果你不合理地為自己索取,帶著虛假的自由,這就不適用於你。
申 24:1。柏林聖經:「參孫狐狸的捆綁點燃了一切。」Wurth. Bib.:「神常容許祂不喜悅的事發生,以避免更大的邪惡與苦難,太 13:30。」柏林聖經:「基督希望在信徒中間,那些性情不那麼剛硬的人,應當順服最初的制度,所有的對抗都應當通過愛與合理的忍耐來消除,所有的十字架與疾病都應當忍耐承受,婚姻狀態應當在忠誠中保持到生命終結。」Schultz:「根據普魯塔克的記載,呂庫古、梭倫和努馬允許更換妻子。」參見賽 1:1。神接納回頭的人,耶 3:1。[Wordsworth:「這裡彰顯了神的愛。祂邀請靈性淫亂的百姓歸向祂。」——A. G.]。申 24:5。Osiander:「禁止嫁娶的人有禍了,提前 4:3。」柏林聖經:「神免去了年輕基督徒沉重的考驗,並賜給他們一些知識與安慰的甜美預嘗。」申 24:7。Starke:「猶大結束了自己的生命,徒 1:18。」柏林聖經:「奴隸貿易。」Osiander:「我們應當從他人的損失中學習審慎,而不是通過自己的不幸。」柏林聖經:「免得全團發起來。林前 5:2;5:6;5:13。」[Wordsworth:申 24:13。傷害窮人就是對神施暴。——A. G.]。申 24:15。Baumgarten:「主人因此被置於他勞工的位置上。但這種情感只有通過愛才可能實現,唯有愛懂得如何為他人感受,像他們一樣感受。」參見雅 5:4。Osiander:「他在神眼中是個賊。」申 24:16。Baumgarten:「如果只實行嚴格的公義,那麼亞當的後裔沒有人能指望救恩或生命;因此,這種自然聯繫的鐵鏈必須被打破,這只有通過神的恩典才能實現。(耶 31:29–30;結 18:20)。」申 24:17 及以下經文。寄居的、孤兒、寡婦;這三類人在這裡被四次推薦。申 24:19。遺忘的禾捆是主的禾捆。在這一點上,他們不應當有好的記憶,而應當有好的良心。Osiander:「虔誠的慷慨不會帶來損失。」申 24:22。Lange:「神啟示祂旨意的根據,是為了讓我們更充分地確信其合理性;因此,人不需要盲目的順服。」
申 25:1。Richter:「神公義的形象,王上 8:32。」柏林聖經:「司法職位,神的特徵,常被變為魔鬼的特徵。」Starke:「人在需要時,可以帶著良心來到審判面前。」申 25:2。Herxheimer:「在以色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Schultz:「這種懲罰在現代尊嚴觀念中失效,但在尊重那種基於與耶和華內在關係的身體價值或尊嚴方面則不然。神聖律法要求,當一個人拋棄了自己的價值時,那種虛假的表象也應當被剝奪。肉體懲罰,是因為道德的嚴肅性與真理感。」申 25:3。違法者仍然是人。Schultz:「個人的罪應當讓人想起所有人的罪。四十這個數字象徵著神聖權能所命定的謙卑、試探與漂流。參見創 7:12;曠野四十年;申 9:9;9:18;利 12:1 及以下經文;拿 3:4;結 4:6;王上 19:8;太 4:3。參見 Bahr II. 490。」申 25:5 及以下經文。Baumgarten:「在彼此相愛與幫助的義務中,外部的團契才達到了其真實的意義。」叔娶嫂婚在猶太人中已經停止。Wurtb. Bib.:「血親應當真正接納留下的寡婦與孤兒,並在言語與行為上幫助他們。」申 25:9–10。柏林聖經:「每個家族都應當通過這條律法被保存,以便我們能更好地認出那位應當從大衛完全謙卑或沒落的家族中出生的彌賽亞。」申 25:11 及以下經文。Starke:「任何不檢點的觸摸都是罪。」申 25:13 及以下經文。Schultz:「最習慣與日常的交易是最重要的;罪惡最多的地方,嘆息也最多。瑪門永遠是不義的瑪門。」[「值得注意的是,施洗約翰將類似的義務放在他講道的首位,路 3:12 及以下經文;先知們,結 45:10–12;摩 8:8;彌 6:10–11,以及詩篇,都堅持這些義務;」《聖經注釋》——A. G.]。Richter:「帖前 4:6。神的咒詛是對這種隱秘罪惡的公義懲罰。以色列必須有公正的法碼,正如神在祂的聖所中一樣。」柏林聖經:「口中不可有兩樣的話。」Baumgarten:「這些多方面的愛與寬容的指導,最終指向這一尖銳點:愛與寬容在以色列絕不可削弱對一切邪惡的對抗感。」Schultz:「正如世界的發展最終只能走向天堂與地獄的二元論,律法的發展若沒有這種愛與恨的二元論,也無法終結。」
腳註: [5] [申 23:15。字面意思:你不可關閉。——A. G.] [6] [申 23:17。邊註:孌童。字面意思:被分別出來的,或聖潔者。異教徒用表達奉獻的詞彙來指代那些沉溺於特殊罪惡中的人。——A. G.] [7] [申 23:19。希伯來語詞彙源自「咬」的詞根,彷彿任何利息都是咬人或壓迫人的。——A. G.] [8] [申 24:1。字面意思:他要給她一卷書,寫上切斷的記錄。原文中的重音符號並不證明此節中冒號的合理性;且結構要求刪除申 23:1–2 末尾的句號。——A. G.] [9] [申 24:5。邊註:更字面地說:不可有任何事臨到他。——A. G.] [10] [申 24:6。希伯來語:車輛或騎手。——A. G.] [11] [申 24:10。邊註:借貸任何東西。——A. G.] [12] [申 24:10。抵押他的抵押品。Schroeder:以便他能抵押他的抵押品。——A. G.] [13] [申 24:20。邊註:你不可在後面打掉它。——A. G.] [14] [申 25:5。邊註:近親不如正文那麼字面。這更像是一種解釋而非讀法。——A. G.] [15] [申 25:7。正文優於邊註。——A. G.] [16] [申 25:15。字面意思:你應當有完全的石(法碼)與公義,你應當有完全的伊法(量器)與公義。Schroeder 亦如此。——A.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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