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申命記 27:1-26

關於石碑的指示,作為第二篇講道的間歇

申 27:1-8

1摩西和以色列的長老吩咐百姓說:「你們要守我今日所吩咐的一切誡命 [整條誡命]。2你們過約旦河,進入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的那日,要立起幾塊大石頭,用石灰墁好。3你們過河之後 [在你們過河時],要把這律法的一切話寫在石頭上,好叫你進入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流奶與蜜之地,正如耶和華你列祖的上帝所應許你的。4你們過約旦河之後,就要在以巴路山上將我今日所吩咐你們的這些石頭立起來,用石灰墁好。5在那裡要為耶和華你的上帝築一座壇,就是用石頭築的壇;不可在石頭上動 [揮舞] 鐵器。6要用整 [完整] 石頭築耶和華你上帝的壇,要在其上把燔祭 [全燔祭] 獻給耶和華你的上帝。7又要獻平安祭 [救恩祭],且在那裡吃,在耶和華你的上帝面前歡樂。8你要將這律法的一切話,明明地寫在石頭上。」

釋經與考證

申 27:1。長老們——因為他們有責任執行(申 1:1)。「整條誡命」是指隨後關於立石、墁石、刻字等命令,及其全部範圍。遵守它象徵著對所有誡命的普遍遵守。(克諾貝爾、舒爾茨、凱爾,指整部律法。)參閱導論 §2。申 27:2 中的時間限制,直接指向進入迦南的那一刻,此處一切皆指涉於此,作為履行命令的日子,正如它對應於頒布命令的日子(כַּיּוֹם,הַיּוֹם)。更嚴格的限制見於 申 27:4。石灰——通常指石膏或石灰漿——是為了讓石頭適合刻字,申 27:3;至於用灰泥黏合石頭——這顯然包含在立石的命令中,或者由於石頭巨大而顯得不必要。刻字是在墁石之後進行的,因此是寫在墁好的石頭上,而不是刻入石頭後再塗白或覆蓋。關於埃及的習俗,參閱亨斯登堡(Hengstenberg),《權威性》第一卷,第 464 頁及下文。他們在平滑的表面上雕刻或繪畫。刻字不是為了後代,而是作為對同時代人的見證。這律法的一切話——導論 §2。對如此宣告並證實的律法的順服,證明了他們對迦南的征服在同時代人眼中的正當性。申 27:4。重申 申 27:2,目的是界定地點,將該處的命令限制在土地中央。以巴路山,撒馬利亞五經因 申 27:12-13(申 11:29)的緣故,特意將其替換為基利心山。撒馬利亞人的聖殿位於基利心山上。參閱亨斯登堡,《權威性》第一卷,第 37 頁。以巴路山至少比基利心山高出一百英尺(羅賓遜,《研究》第三卷,及《後期研究》,第 131、132 頁),且更適合立石與築壇,申 27:5。參閱出 20:22;書 8:30 及下文(導論 §4)。壇不應使用上述石頭築造,這一點更為明確,因為壇的石頭在 申 27:6 中是整石頭(申 25:15)——即未經人手觸碰的石頭(帖前 5:23)。作為祭壇,它為象徵性的行動(申 27:2-4)賦予了更莊嚴的印記與完成。燔祭(利 1:3 及下文)作為完全升向高處上帝的祭物,指定並表達了獻祭者將自己完全交託給主。平安祭(Shelamim)更明確地表達了對救恩的享受,因為這裡也特別提到了獻祭者在祭物中應得的份,用於歡樂的宴席。參閱第一次頒布律法時的類似行動(出埃及記 24 章),以及此處的重複(申命記 5 章及下文)。正如 申 27:4 重申 申 27:2 以確定地點,現在 申 27:8 再次重申 申 27:3,以更詳細地描述話語應如何書寫。參閱申 1:5,亨斯登堡,《權威性》第一卷,第 482 頁及下文(申 9:21)。用清晰、良好的字體,使每個人都能看見並理解。

教義與倫理

  1. 「首先,這表達了百姓必須將律法據為己有的必要性。它的書寫與上帝的書寫相對立,申 27:2;耶和華的書寫因此滲透了以色列人的心靈。但另一方面,這種僵硬的石頭書寫、這些冰冷的文字,顯示出律法即使在經過先前的領受後,仍然是一條外在的律法,與百姓相對立。然而,祭物將書寫的行為帶入內在的意識中——使之成為真正的領受。」鮑姆加滕。
  1. 赫西俄德的故鄉透過將他偉大的詩作完整刻在鉛板上來紀念他(保薩尼亞斯 9, 31)。參閱大流士在赫勒斯滂的描述性石柱(希羅多德,iv. 87)。Στήλη(石柱)是由國家豎立的柱子,刻有法律、條例、議會或人民的法令。也有刻著法律的金屬柱。因此,在波利比烏斯中,παραβῆναι τὰς στήλας(違背石柱)是一種關於違背法律的諺語。
  1. 「律法應立在以巴路山上,從那裡宣告咒詛,其基本理由與摩西只給出咒詛公式(申 27:15 及下文)、西奈山上的火、以及律法中威脅的顯著地位相同。律法在與咒詛的聯繫中,對罪人說話更具震撼力。恐懼必須首先被喚醒。咒詛在人類生活中隨處可見——最無疑地體現在死亡中。看見祝福往往需要自然人以外的眼睛。此外,摩西並不隱瞞咒詛在很大程度上會透過律法而來(申 31:16 及下文)。正如咒詛與律法聯繫得更為清晰,祝福則首先與上帝所差遣的那位聯繫在一起(徒 3:26)。」舒爾茨。根據鮑姆加滕,「咒詛似乎透過祭物被抹去了;因為在祭物中,以色列審判了自己,使自己不被上帝定罪(哥林多前書 9 章)。因此,在耶和華面前歡樂地吃平安祭,即完成的祭物。凱爾(如柏林聖經):為了展示舊約的律法與經綸如何譴責整個人類因罪而受的咒詛,以喚醒對彌賽亞的渴望,祂將除去咒詛並帶來真正的祝福。」

講道與實踐

申 27:1。加爾文:「此命令的目的與關於門框和衣邊的命令相同。石頭應成為地上的紀念碑,百姓應從中學習到他們居住在那裡純粹是為了榮耀上帝。正如個人的居所,整個土地也應對上帝聖潔,作為天國真理的聖所。」申 27:3。皮斯卡托(Piscator):「上帝將祂的律法視為智慧與公義不可改變的準則,並要求人們也如此看待。」如果以色列人沉默,石頭就會說話。圖賓根聖經:「舊約在石頭上,新約在心版上,耶利米書 31 章;林後 3:3。」[如此刻字的石頭是百姓方面的見證:1) 他們憑藉律法佔有這地;2) 他們唯有順服律法才能保有它;3) 這些石頭將見證他們的背信。——A. G.] 申 27:5。蘭格(Lange):「以這種簡單、非藝術的形式,上帝感到喜悅,這是為了彌賽亞的緣故,祂以僕人、祭壇、祭司與祭物的形式呈現自己。」皮斯卡托:「在事奉上帝時,我們不應出於純粹的人類善意做任何事,而應持守上帝所規定的簡樸。」申 27:7。J. 格哈德(J. Gerhard,臨終前):「這樣的喜樂是我們將透過基督的死在來世分享的那永恆喜樂的預嘗。」

通往最後第三篇講道的過渡

申 27:9-26

9摩西和利未祭司對全以色列人說:「以色列啊,要靜默 [靜默] 聽從,今日你成為耶和華你上帝的百姓了。10所以要聽從 [聽從] 耶和華你上帝的話,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誡命和律例。」11當日,摩西囑咐 [吩咐] 百姓說:12「你們過了約旦河,這些人就要站在基利心山上為百姓祝福:西緬、利未、猶大、以薩迦、約瑟、便雅憫。13這些人要站在以巴路山上咒詛 [施羅德,如邊註:為了咒詛]:流便、迦得、亞設、西布倫、但、拿弗他利。14利未人要向以色列眾人高聲 [大聲] 說:15『有人製造耶和華所憎惡的雕刻偶像或鑄像,就是工匠手所做的,在暗中設立,那人必受咒詛!』百姓都要答應說:『阿們!』16『輕慢 [藐視] 父母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17『挪移鄰舍地界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18『使瞎子走錯路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19『向寄居的和孤兒寡婦屈枉正直 [權利] 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20『與繼母行淫的,因為揭開了他父親的衣襟,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21『與獸淫合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22『與異母同父,或異父同母的姐妹行淫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23『與岳母行淫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24『暗中殺人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25『受賄賂殺害無辜之人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26『不堅守 [不立起] 這律法言語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

釋經與考證

申 27:9。利未祭司等(導論 §4)——因為他們通常是律法的教師,且特別負責分別宣告祝福與咒詛(申 10:8;申 21:5;民 6:23 及下文;申 5:19 及下文)。正如 申 26:16 與 申 27:6 及下文暗示了聖約關係,我們在此處看到了通往聖約的實際過渡。律法的重複,即西奈山所發生的事,以色列藉此成為一個民族,且確實成為他們所是的這獨特的民族。參閱申 5:1 及下文;第 29 章。申 27:10。參閱 申 26:17。關於耶和華,必須聽從祂的律法(申 4:12;申 4:30;申 4:36),在實踐中順服它(申 4:1 及下文),並特別執行摩西所吩咐的以下命令,申 27:11,藉此,為律法立石、築壇,以及在迦南獻祭,不僅顯現其意義,更顯現其對以色列的直接應用,以色列藉此莊嚴地根據其品格,為自己判定了後果——祝福或咒詛。申 27:12。參閱申 11:26 及下文,29(申 27:4)。祝福先前已暗示過,應被視為與上述咒詛相對應的祝福。六個祝福的支派是利亞與拉結所生的(流便與西布倫除外)。創 29:30。約瑟似乎包含了以法蓮與瑪拿西,如創 49:22 及下文。參閱申 33:13 及下文。六個咒詛的支派,申 27:13,是利亞的使女所生的,然後是拉結的使女所生的(創世記 30 章),前者由流便(墮落的長子)領頭,後者由利亞最小的兒子西布倫結尾。由於關於兩者,咒詛與祝福都只說「他們要站立」,因此距離進入視野,我們當然可以想到支派的代表,或許是他們的長老,從兩座山上走下來。透過他們的位置,他們僅僅代表,而不發出祝福與咒詛。(塞普,Pilgerbuch II. p. 27,指出在任何時候,晝夜山、光影地都被區分開來。梅魯山的北半部是喜馬拉雅山(即冬季);南半部是凱拉薩山(即夏季);何烈山(霜凍)與西奈山(燃燒)相對;以巴路山也與基利心山相對。阿拉伯人稱土星為 Hobal,毀滅者,並在卡巴的黑石像下敬拜他。那麼以巴路山可能就是以巴力克羅諾斯(死神)命名的。)申 27:14。וְעָנוּ。參閱申 21:7;申 25:9。利未人——根據 申 27:9,也因為該支派在基利心山上有其位置,申 27:12——是利未祭司,他們的位置與職責完全相稱。參閱書 8:33(導論 §4)。他們回答(或許仍有疑問),因為在祝福時他們轉向基利心山,在咒詛時轉向以巴路山,並對以色列眾人說,確實是高聲,正如上帝自己(申 5:19),正如律法要明明地寫在石頭上(申 27:8)。克諾貝爾錯誤地將「高聲」歸於百姓。以下經文中的「全百姓」包括了更遠處聚集的以色列群眾。申 27:15。此處只有咒詛。參閱教義與倫理 3 與 4。數字十二與十二支派的民族相符。正如整個儀式與咒詛的特殊形式是實踐性的,所選例子的內在特殊本質也是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招致懲罰,但更隱秘與精細的行為也遭遇咒詛,「為了表明上帝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察看這樣的罪人,並在偽善者心中灌輸對其黑暗行為的恐懼」(馮·格拉赫)。אָרַר(與 חָרַם 同源)——切斷、拒絕、咒詛;被上帝與人拒絕的人;——分離,即死亡。第一個例子是秘密違背第二條誡命,其對十誡思想的意義在此例證中再次凸顯。參閱申 5:8;申 4:16 與申 9:12。不可雕刻也不可鑄造。參閱申 17:1;申 4:28;申 13:17。אָמֵן——堅固、忠實、確定;即,願如此,我們必衷心遵守(民 5:22;尼 5:13;尼 8:6;林前 14:16)。其他經文中未出現的複數 וְעָנוּ 與 וְאָמְרוּ,是否包含了六個與六個支派?或者它們僅對應於利未人?申 27:16。繼上帝的品格之後,便是父母的品格。關於 מקלה,參閱申 25:3。性情可能透過言語或行為,或一般舉止表現出來(v. 16;申 21:18 及下文;出 21:17;出 21:15;利 20:9)。關於 申 27:17,參閱申 19:14。申 27:18。不是:viatorem, qui similis cæco(像瞎子的旅行者),或 ignarum in itinere(路上的無知者),或屬靈地,提後 3:13,而是如利 19:14。眼疾在埃及仍然像我們當中的其他類型疾病一樣普遍。因此,正如人們容易理解眼藥——例如,啟 3:18——也容易理解無助鄰舍的概念,就像瞎子一樣。關於 申 27:19,參閱申 24:17。關於 申 27:20;申 23:1。關於 申 27:21-23,利 18:20;出 22:19。關於 申 27:24,參閱申 19:11;申 21:1 及下文;出 21:13-14;民 35:20 及下文。他現在在私人行為之外,增加了 申 27:25,即司法謀殺,涵蓋了法官與證人。參閱申 16:19;申 19:10;申 19:13。申 27:26。最全面:立起,既為他人也為自己,作為生活的準則。Non tantum, ut sciat et rata habeat, sed ut etiam faciat(不僅是為了知道並認可,更是為了去行)。J. H. 米凱利斯(羅 3:31)。參閱太 5:19;雅 2:10;加 3:10;約 8:31。

教義與倫理

  1. 參閱前一節 3。
  1. 以色列必須藉由自己的話語承擔律法的結果或後果(路 19:22;太 12:37)。
  1. 雖然在以巴路山上展示咒詛,同時透過祭壇代表了咒詛被克服或除去,但它仍然必須不斷提醒以色列其軟弱與墮落的可能性。因此,「流便,因其墮落而喪失了長子權,站在咒詛支派的首位」(鮑姆加滕)。
  1. 「律法的職分主要是宣告定罪」(馮·格拉赫)。
  1. 「每一次自覺的違背律法都會使罪人處於上帝的咒詛之下,唯有那為我們受了咒詛的,才能將我們救贖出來」(馮·格拉赫)。
  1. 「第一個與最後一個咒詛具有最全面的意義——前者涉及原罪的爆發,後者涵蓋了律法的一切違背」(鮑姆加滕)。

講道與實踐

申 27:9。「靜默與聽從,是通往上帝話語、理解上帝話語並經歷上帝話語的關鍵。」申 27:12 及下文。皮斯卡托:「自由人的孩子是為了祝福,正如信徒一樣,他們是應許的自由孩子,是祝福的繼承人。」斯塔克:「最後審判的預表。不是在祝福之下,就是在咒詛之下。連利未人也是如此。」申 27:14。皮斯卡托:「忠心的靈魂守望者站在虔誠人與惡人之間。」里希特:「有些人認為祝福在此處沒有進一步提及,因為基督應首先在馬太福音 5 章中宣告這些。」柏林聖經:「他們也可以觀察到我們的救主在另一個場合,在宣告祝福的同時也宣告了咒詛,正如祂對富足、飽足的人宣告禍患一樣。」[申 27:26。「華茲華斯:『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羅 2:13)。人類建立在順服律法基礎上的希望是徒勞的。阿們是對我們自己的定罪,並將我們關閉在基督裡,唯有祂立起、堅守了這律法的一切話去行,因此在祂裡面有祝福代替了咒詛。——A. G.]

第 28 章
信仰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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