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申命記 30:1-20

釋經與考證

  1. 申命記 30:1–10。這是申命記最後一篇講論的結尾。因此,在第 1 節提到了「祝福與咒詛」;因為儘管咒詛仍是最後的話語,但以色列人並非僅僅在列祖時代於祝福之下開始,且能將咒詛換為祝福,而是最終對子孫的悔改存有盼望(參見路 1:16 等處)。關於第 4:29–30(利 26:40 等處)的內容,請參閱。其餘部分請參閱第 11:26。這種悔改——唯有它能除去律法的咒詛——我們知道是在基督裡的悔改(加 3:13, 10)。——「你必回心轉意」。Schroeder 譯為「你將它轉回」,即將所說的一切以及所經歷的一切轉回心頭。——「心」(源自 לָבָב [lābāb],即收縮之處)不僅指內在的部分,更是生命的主要器官,因此也是自覺意志的所在(路 15:17;申 4:39;王上 8:46)。參見申 29:3, 28。因此,以色列人對其歷史的反思,先於悔改,先於在誠實與完全的順服中歸向耶和華。第 2 節(申 4:29)。עַד(‘ad),非 אֶל(‘el),不僅指方向,更包含了作為已達成的目標。「耶和華轉回眷顧被擄的,而祂此前一直向祂百姓的苦難隱藏祂的面」(Hengstenberg),這是在以色列人歸向耶和華之後,於第 3 節發生的事。[七十士譯本(LXX)有獨特的譯法:耶和華將醫治你的罪——A. G.]。שׁוּב(shūb)正如其他表示運動的動詞一樣,其歸回的目標以賓格形式出現,如出 4:19–20;民 10:36。在所有其他出現此詞的地方,作為諺語式的表達,皆源自這段原始經文。無論如何,這種觀點比其他解釋更適合上下文,特別是與歸向耶和華的平行對應。Meier、Keil 認為:結束被擄狀態,扭轉監禁。Gesenius、Hupfeld 以及早期的 J. H. Michaelis、Knobel 等人,同樣將其視為及物動詞(因為這賦予了 Kal 以 Hiphil 的力量);意為轉回被擄的狀態或被擄者。שְׁבוּת(shĕbūt,或 שְׁבִית,馬所拉標點符號交替標註)源自 שָׁבָה(shābāh),意為掃蕩、擄掠,是一個指代狀態的抽象名詞。在此上下文中,不可能將抽象名詞視為具體名詞,因為帶回被擄者、從列國聚集以色列人,顯然是 את־שבותך ושב 的結果。參見耶 29:14;30:3, 18。正如那裡所經歷的反思(即將其帶回心頭)先於以色列人歸向耶和華,現在,耶和華歸向祂的百姓,隨之而來的是以色列人的被帶回,即祂的百姓從列國中被聚集。關於「憐憫你」的表達,眾所周知,這出現在早期的先知書中,因此與巴比倫被擄沒有必然聯繫,但正如那裡所使用的,它更多是指彌賽亞的時代,且得到了令人滿意的解釋。(Johlson:「或者,祂將再次憐憫你的被擄?」)其他人則認為:祂將與你的被擄者一同歸回,等等(?)。重複的 וְשָׁב(wĕshāb)恢復了第一個思想,確實是作為耶和華歸向祂的百姓,從而證實了上述解釋。聚集是憐憫的恢復,但現在是在其實際經歷中。Knobel(如申 23:14)及其他人認為:——並且再次聚集你。這種聚集,即使是從最遙遠的地方(第 4 節),也是作為一個民族的復興,隨之而來的是對迦南的恢復(第 5 節),即對應許之地的提及;因為摩西從創世記開始,就從這兩個關係中看待以色列。摩西的這個立場,與先知們(特別是使徒們)所採取的立場,其關係正如 πνεῦμα(靈)對 γράμμα(字句)——摩西只知道以色列作為一個民族的完全悔改——現在對應於此處所宣佈的擴張的祝福。它通過來自世界各地、在靈裡的以色列(Israel κατὰ πνεῦμα)得以實現,這或許在先知們的 πνεν̄μα χριστοῡ(基督的靈)中已有所暗示,在聖靈澆灌後變得清晰,並由保羅作了特別清晰的闡述。[參見約 11:51–52,這似乎部分引用了此處的七十士譯本(LXX)——A. G.]。但摩西在第 6 節也談到了神在以色列身上的這項工作,參見申 10:16;(申 29:3;羅 2:29;西 2:11 等;耶 32:39;31:33;結 11:19 等;36:26),只是它以舊約聖約記號的形式呈現。另一方面,參見徒 2:38 等!進一步參見羅 5:5。——「使你活著」;Schroeder:「為了你的生命」;申 4:1。各方面的生命,尤其是真正的生命(約 10:10)。——[這些經文中的應許在猶太歷史中一次又一次地得到了部分應驗。但猶太人普遍的悔改是否會伴隨或隨之而來的是他們回到地上的迦南,這可以被認為是不確定的。這段經文與其他經文似乎指向一種民族性和地方性的回歸。Keil 和 Wordsworth 對此提出的反對意見,即這種地方性的回歸將與使他們的人數超過列祖的應許不符(因為土地無法承載比所羅門時代更多的人口),其力量微乎其微。如果耶和華願意,這片土地很容易就能夠承載更多的人口。但雖然如果應許了復興,這在情況上沒有困難,但即使在這段經文中,也有理由認為這些應許——正如對亞伯拉罕的原始應許(創 17:6)確實如此——是要應驗在以色列身上,但不是應驗在「肉身的以色列」身上,而是應驗在「靈裡的以色列」身上。無論如何,幾乎不可能限制第 6 節中的應許。正如使徒所教導的(來 8:16,引用了耶利米重複摩西的話),它在基督的福音中得到了應驗。這種推測強烈反對任何此類地方性的復興;但這裡普遍存在的觀點多樣性,以及將神的話語的應許和預言與祂在對待這個奇妙民族時的護理進行比較,仍有空間,這最終將給出清晰的解決方案。——A. G.]。第 7 節。這些恩惠行為的反面,以創 12:3 的方式。不僅僅被視為神手中的杖,而且在他們迫害祂的百姓時,作為恨他們的人,從而也是恨神的人,那種始終從神的家開始的審判,也臨到了他們。第 8 節。並且你,等等;或者:並且你將再次聽從,等等。Schultz:這是第 6 節的延續,是神那項工作的人類結果。但在第 7 節之後,並沒有這樣的延續,因為該節的思想在所陳述的對立中已經結束。它更像是再次恢復了第 2 節,部分是為了通過「行」來補充「聽」,部分是為了在第 9 節中說明相對於第 7 節中仍需執行的內容,即第 5 節中所應許的福分。參見申 28:11;4:23。Schroeder:因為歸回,等等,或者如我們的譯本,耶和華將再次喜悅,等等。與第 30:2–3 相同的平行結構。第 10 節的 כִּי(kī)在上下文中表達了條件,這條件因重複而顯得更加強調。條件是:在所有情況下對律法的順服和忠誠,若有不順服或背道,則需真誠、衷心的悔改。如果百姓方面沒有滿足條件(太 23:37;路 13:34),當以色列的民族意識恰恰相反時(約 19:15),作為一個民族的應許的實現也就失敗了。這是針對作為一個民族的以色列,而不是針對以色列中的餘種(賽 6:13),即現在對世界而言的餘種;不是針對 ἐκλογή(揀選)。
  1. 申命記 30:11–14。這個條件被更加懇切地堅持,因為摩西(因此他來到了申命記的結尾)自己可以說,在他宣講律法之後,以色列沒有真正的藉口;他自己必須定它的罪(約 5:45)。第 11 節(申 6:1;17:8)。作為命令以色列作為公義準則的律法,不能被稱為對以色列而言是超凡的、困難的,無論是在其知識方面,還是在其履行方面(約壹 5:3)。但主要思想,即它並不遙遠(既不是普遍不可及,也不是僅能以極大困難達到),在接下來的內容中得到了更充分的說明。第 12 節沒有提到天,是因為「它們不可及的高度」(Schultz, Keil),這太過於外在;也不是因為律法「太高、不可理解、不可思議,且要求超人的力量」(Knobel),這太過於關注其內在、真實的本質,且已經說過了;而是從歷史上講,既然律法是通過神從天上啟示出來的(第 4 章),那裡就沒有什麼隱藏的東西了。第 13 節。海首先構成了與天的對比,即最深處(申 5:8)與最高處的對比;但這裡不是要下到深處,而是要渡過海的另一邊。對比是在神的隱藏與人類遙遠、疏遠的事物之間,即屬於另一邊、另一個世界,作為死人的領域(羅 10:7)。律法既有其神聖的一面,也有其人的一面;至於後者,它是由摩西引入、解釋,並對以色列闡述得如此清晰,以至於正如它現在不需要首先被啟示一樣,它也不需要以色列付出任何進一步的努力來佔有它。律法是以色列的民族性。通過它,它在西奈山成為一個民族,它立足於其中,並通過它延續其民族生命,這在申命記中得到了清晰的展示。因此第 14 節:並不遙遠,而是「極其相近」,因為以色列不僅聽到了它,因此能夠且應該談論它(申 6:7),而且已經用口明確地承認了它(第 27 章;羅 10:9)。摩西確實不能假設別的,只能認為他宣講申命記的講論已經將律法帶入了百姓的心中(參見申 4:9;11:18 等)。——[關於羅馬書 10 章中這些話的闡述,參見教義與倫理第 7 點。——A. G.]
  1. 申命記 30:15–20。第 15 節如申 11:26 等,參見申 4:3 等。不僅僅是將它們擺在面前包含了所有的繁榮與救贖以及生命,以及所有的逆境與毀滅以及死亡;而且(作為註釋)以色列的道德就是它的生命,它的不道德就是它的死亡。這個思想將本節與第 19 節區分開來,並與第 16 節相吻合,那裡宣佈了導致生命的善(參見申 6:5;8:6, 1),正如第 17 節宣佈了惡(申 29:17;4:19),而第 18 節帶來了死亡(申 4:26;8:19)。在第 19 節中,生命與死亡現在表現為祝福與咒詛。最後,第 20 節(參見申 30:15–16),什麼或誰(耶和華)決定了民族的生命與永恆。進一步參見申 4:4;10:20;11:22。結論,整個內容的頭與點——[「祂是你的生命,那就是基督,參見約 14:6;約壹 5:12, 20;申 28:66;羅 10:4–9,這是對這段經文最好的闡述。」Wordsworth——A. G.]

教義與倫理

  1. 迦南地和作為民族的以色列在這種展望中被保留下來,這是徹底的摩西風格。但猶太人的 restitutio in integrum(完全恢復)是否「被保羅在羅馬書 11 章中無可爭辯地視為民族性的」(Lange, Pos. Dog., p. 1266),這顯得更加可疑,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羅馬書 11:25 中沒有提到 μυστήριον(奧祕),因為這在本文中是清晰且顯而易見的。
  1. 使徒的奧祕更多的是以色列的奧祕,即正如基督是真正的以色列,真正的以色列是基督裡的人類(加 3:29;彼前 2:9–10)。
  1. 摩西無可否認地宣佈了以色列的離散,以至於羅馬的離散可能被包括在內,另一方面,巴比倫被擄的回歸確實不能被視為此處所預見的聚集的實現。因此只剩下兩種觀點:要麼我們可以按字面理解,那麼「各支派或支派殘餘的民族悔改」(Lange 關於羅 11:25 等的註釋)必須仍然是未來的;參見 Hofmann 的明確陳述( Schriftheweis , 2d Ed. II. 2, p. 88 sq.),要麼我們可以按靈意理解,那麼以色列的民族性就是神百姓的民族性,即由猶太人和外邦人組成的基督教新約教會,而迦南地就是新約之下的地球。像 V. Gerlach 在這段經文中所做的那樣,將前者按字面理解,將後者按靈意理解,是行不通的。
  1. 利 26:42 等處提供的正確理解的方向延伸到了聖約,特別參見申 30:45 與耶 31:32,本章的第 1–2 節;第 6 節也與此(特別是耶 31:33)相吻合,即在舊約經濟通過基督和基督徒以色列的實現而過去之後,進入新約經濟。對於 ἰσραὴλ κατὰ σάρκα(按肉身的以色列),無論是在民族性還是在迦南地方面,εἰς τέλος(直到終局)已經臨到,甚至達到了極致,正如保羅在羅馬人毀滅耶路撒冷之前所證實的那樣(帖前 2:16)。
  1. 因此,為了正確理解,我們也必須記住,那些以色列被分散在其中的人,表現為他的敵人,他的恨惡者(第 7 節),這在最初至少可以想像的意義上,並不適用於基督教化的國家,而毀滅性的咒詛已經實際應驗在亞述人、巴比倫人和羅馬人身上,這使我們能夠推斷出一種實現(即根據靈意),甚至是以色列的悔改,正如它在基督的顯現中以及通過祂使徒們的聖靈見證中實際發生的那樣。
  1. 「一個見證,證明恩惠與憐憫與神的憤怒並行,並且只要我們歸回並真正悔改,就能勝過憤怒。」Piscator。
  1. 當保羅在羅馬書 10 章中將因信稱義與因律法稱義進行對比時,這同時也是摩西與摩西之間的對比,或者說是早期律法頒布與申命記律法頒布之間的對比。但他可以更多地將摩西在此(第 12 節)視為談論因信稱義,因為摩西在整章中本質上且真實地使用了福音派的語言。他從信心出發,為了信心而說話;前者確實是在他普遍為以色列持有這種前景時,後者特別是在他考慮到以色列歸向自己、歸向耶和華、重生和悔改時,因為這只能在彌賽亞的背景下發生。——[羅馬書 10 章中的經文比這走得更遠。使徒不僅應用了摩西在這裡的話,而且闡述了它們。他給出了它們真實而完整的解釋。無論律法被帶到人面前有多近,這話極其相近,只在你的心裡,在福音的宣講和因信稱義中。心與神如此疏遠,「以至於除非心被更新,否則沒有人能實現命令的客觀親近和容易。」正是通過信心的話語,即神恩惠的福音,它們對我們來說才變得可行。正如 Wordsworth 所說,問題不在於「摩西是否理解了聖保羅從他的話語中推導出的所有內容。但毫無疑問,通過聖保羅說話的聖靈,已經給出了當祂通過摩西說出這些話時,祂自己神聖思想中的正確觀點。」「摩西所說的在心裡的話,不僅是基督使徒所宣講的信心的話,而且是道成肉身的話,是從天上降下來,並像第二個約拿一樣從海的深處,甚至從死亡的最低深淵中升起的話。參見羅 10:6–9,使徒採用了摩西這裡的話說:『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A. G.]
  1. 保羅是真正的「申命記學者」,即根據他對摩西話語深刻而內在的理解。
  1. 「對善的無能不是生理上的,而是道德上的,是意志的無能。」V. Gerlach。
  1. 律法的屬靈本質及其恩惠特徵,當我們回顧印在神聖形象中的律法,或向內看寫在良心上的律法,並展望其在基督裡的完全實現時,就會顯現出來。來自神,它必須引向神。
  1. 選擇生命的命令,雖然它涉及或關係到知識的可能性,但仍然不僅僅是一個推理過程,更不是關於力量和能力的空話;但正如通過神的啟示和摩西的宣講,以色列必然會判斷生命是唯一值得選擇的東西,所以對於正直的人來說,選擇必須是成功的。這個命令同時也是一個應許。

講道與實踐

第 30:1 等。Starke:「消除懲罰或減輕懲罰的最好方法是真正的內心悔改。對真正悔改的美好描述。」三個偉大的步驟:經歷、反思、信心。——Cramer:「得救的悔改不僅涉及對罪的認識和對罪的衷心憂傷,而且涉及對神憐憫的領悟以及真正的信心,並努力改革生活和順服神的聲音。」

第 30:3。如果你歸向我,我也必歸向你;你如何對我,我也如何對你。Berl. Bib.:神是純粹的愛與憐憫。第 30:4 等。神愛的雙手在所有地方向歸回的悔改者伸出。愛在真正的意義上是祂的無所不在。Cramer:「沒有人跌倒得太遠,或被移得太遠。」

第 30:6。Schultz:「第一次悔改只是對處於死亡危險中的人的拯救。但神給予更多。」Calvin:「神在聖禮中所提供的,取決於祂聖靈的秘密功效。」第 30:9。Starke:可憐罪人的悔改在天上帶來真正的喜樂,路加福音 15 章。

第 30:14。Berl. Bib.:「生命的基本話語就是主。」Cramer:「當我們通過信心和悔改在基督裡獲得了福音的公義時,神的誡命就不再是沉重的,那時我們就遵守祂的誡命,並做祂所喜悅的事,約壹 5:3;3:22。」

第 30:20。關於我們與神關係的問題,關係到人類的生存本身。

腳註: [1] [申 30:11。字面意思,對你來說太奇妙了。——A. G.]。 [2] [申 30:18。希伯來成語表達了確定性和整體性。——A. G.]。

第 31 章
信仰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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