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約書亞記 9:1-27

b. 對抗迦南諸王的爭戰 約書亞記 9-11 章

約書亞記 9:1-2

  1. 迦南諸王對以色列的第一次結盟

1 約旦河西,住山地、高原,並對著黎巴嫩、沿大海一帶的諸王,就是赫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的諸王,聽見這事,2 就都聚集,同心合意地要與約書亞和以色列人爭戰。

釋經與考證

當約書亞先前與各個城市(即耶利哥與艾城)爭戰時,隨後便記載了與迦南諸王聯軍的鬥爭。關於他們的第一次結盟,我們在 9:1-2 節中得知;關於第二次結盟,則在 11:1-3 節。他們在兩場大戰中被擊敗:基遍之戰(10:1 及以下)與米倫水邊之戰(11:4-9)。繼第一次勝利後,約旦河西的巴勒斯坦南部被征服(10:28-43);繼第二次勝利後,北部地區亦被征服(11:10-23)。唯有基遍人足智多謀,如 9:3-27 所述,藉由詭計從刀下救了自己。

9:1。在約旦河西(原文作:在約旦河那邊),如 5:1 節所述,指約旦河以西的土地。「這地,即迦南本土,因其顯著多樣的地貌,分為山地(הָהָר,ha-har)、高原或低地(הַשְּׁפֵלָה,ha-shephelah),以及沿大海一帶(חוֹף הַיָּם,choph ha-yam),即朝向黎巴嫩的海岸」(基爾 Keil)。山地即以法蓮山地與猶大山地;低地是從亞柯到迦薩、位於山地以西的區域;沿大海一帶則是北加利利與腓尼基的海岸。—חוֹף(choph,海岸)在其他詩歌體裁的經文中亦有出現,如創 49:13;士 5:17;耶 47:7;結 25:16。—פֶּה אֶחָד(peh echad,一口),意即同心合意,參見出 24:3;王上 22:13。


9:3-27

  1. 基遍人的詭計

a. 基遍人來到約書亞面前並與其立約 9:3-15

3 基遍的居民聽見約書亞向耶利哥和艾城所行的事,4 就施詭計,假裝使者,帶著破舊的口袋和破裂縫補的酒瓶,裝在驢上;5 又穿上破舊補丁的鞋,和破舊的衣服;他們所帶的餅都是乾硬發霉的。6 他們到吉甲營中見約書亞,對他和以色列人說:「我們是從遠方來的,現在求你們與我們立約。」7 以色列人對這些希未人說:「恐怕你們是住在我們中間的;若是這樣,怎能與你們立約呢?」8 他們對約書亞說:「我們是你的僕人。」約書亞問他們說:「你們是什麼人?是從哪裡來的?」9 他們回答說:「僕人從極遠之地而來,是因聽見耶和華——你神的名聲,和他在埃及所行的一切事,10 並他向約旦河東的兩個亞摩利王,就是希實本王西宏和在亞斯他錄的巴珊王噩所行的一切事。11 我們的長老和我們國中的一切居民對我們說:『你們手裡要帶著路上的乾糧去迎接以色列人,對他們說:我們是你們的僕人;現在求你們與我們立約。』12 我們出來要往你們這裡來的日子,從家裡帶出來的這餅還是熱的;看哪,現在都乾硬發霉了。13 這酒瓶,我們盛酒的時候還是新的;看哪,現在都破裂了。我們這衣服和鞋,因為路途甚遠,也都穿舊了。」14 以色列人受了他們些乾糧,並沒有求問耶和華。15 於是約書亞與他們講和,與他們立約,容他們活著;會眾的首領也向他們起誓。

b. 詭計的揭露與懲罰 9:16-27

16 以色列人與他們立約之後,過了三天,才聽見他們是近鄰,住在他們中間。17 以色列人起行,第三天到了他們的城邑,就是基遍、基非拉、比錄、基列耶琳。18 以色列人因為會眾的首領指著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向他們起誓,就沒有擊殺他們;全會眾就向首領發怨言。19 眾首領對全會眾說:「我們已經指著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向他們起誓了,所以我們不能害他們。20 我們要如此待他們,容他們活著,免得因我們所起的誓,有忿怒臨到我們身上。」21 首領又對會眾說:「要容他們活著。」於是他們為全會眾作了劈柴挑水的人,正如首領對他們所說的話。

22 約書亞召了他們來,對他們說:「為什麼欺哄我們說『我們離你們甚遠』呢?其實你們是住在我們中間。23 現在你們是被咒詛的!你們中間的人必斷不了作奴僕,為我神的殿作劈柴挑水的人。」24 他們回答約書亞說:「因為有人確實告訴僕人,耶和華——你的神曾吩咐他的僕人摩西,把全地賜給你們,並在你們面前滅絕這地的一切居民,所以我們為你們的緣故甚怕喪命,就行了這事。25 現在看哪,我們在你的手裡,你以什麼為善為正,就待我們吧!」26 於是約書亞這樣待他們,救他們脫離以色列人的手,以色列人就沒有殺他們。27 當日約書亞使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為會眾和耶和華的壇作了劈柴挑水的人,直到今日。

釋經與考證

基遍似乎是一個某種程度上的獨立共和國,因為我們聽說那裡有長老(9:11),卻沒有提到國王;且關於他們的城,經文說(10:2)那是一座大城,如同王城一般。居民聽見約書亞的作為後,想出了一種與前述諸王不同的抵抗計畫——談判計畫,但卻伴隨著詭計。他們假裝從極遠之地而來,要與約書亞結盟;為了證實他們的說法,他們指著發霉的餅、破裂的酒瓶和穿舊的衣服(9:12, 13)。約書亞讓自己受了欺騙,與他們立了約,並以誓言確認(9:15)。

然而,詭計被揭穿了。僅僅三天後,以色列人聽說基遍人就住在他們附近(9:16)。他們起行前往,但因為首領們曾向他們起誓,便饒了他們(9:18)。當營中因此出現不滿時,約書亞與首領商議,首領們堅持誓言,決定讓他們活著。他們堅持這一決議,但基遍人因其謊言受到懲罰,被派為會眾與耶和華壇的劈柴挑水人(9:21-27)。

a. 基遍人的到來與約書亞的立約,9:3-15。基遍,參見 18:25。就施詭計。他們聽見了約書亞在耶利哥和艾城所行的事,他們也(גַּם)做了些事,而且是帶著詭計。9:3 的 עָשָׂה(asah,行)與 9:4 的 וַיַּעְשׂוּ(wayya'asu,他們行)是相互關聯的,因此「也」並非指迦南諸王所做的事,而是指約書亞的作為。他們想要效法這些作為,只是不是透過戰爭,而是透過精心設計的詭計。七十士譯本亦同:καὶ ἐποίησαν καί γε。約書亞對艾城的戰略(第 8 章)值得記住。毛雷爾(Maurer)認為也包括耶利哥,但那不太貼切。

預備了乾糧。希伯來文 וַיִּצְטַיָּרוּ(wayyits-tayaru)「在其他地方未曾見過,我們應當與所有古代譯本及許多抄本一樣,讀作 וַיִּצְטַיָּדוּ(wayyits-tayadu),這在 9:12 也出現過」(克諾貝爾 Knobel)。基爾(Keil)則無條件堅持原文(textus receptus),並將 וַיִּצְטַיָּרוּ 與 צִיר(tsir,使者)連結,翻譯為:「他們去並以使者身分旅行」或「以使者身分出發」[從而帶出英文譯本的意義]。但有必要特別說明這一點嗎?如果基遍人去了,他們以使者身分前往難道不是不言自明的嗎?因為 9:3 讓我們推測先前已有過商議。

9:6。吉甲。位於約旦河谷,正如埃瓦爾德(Ewald)所假設的,而非基爾所認為的靠近伯特利的吉甲(在士師記與撒母耳記上中常被提及)。如果約書亞將營地從約旦河谷的吉甲移至靠近伯特利的吉甲,一定會有所說明;既然沒有,我們就沒有理由認為這裡是另一個吉甲。約書亞是從對艾城的成功遠征返回他位於約旦河谷位置優越的總部,以便從那裡進行新的行動。參見 8:30-35 的初步說明。

9:7,וַיֹּאמְרוּ(wayyomeru)。這個「讀音」(Kethib)應保留,類比於士 8:22;士 20:36;撒上 14:22。以色列人在這件事上並不清楚。這件事讓他們懷疑,因此問道:「恐怕你們是住在我們中間,若是這樣,怎能與你們立約呢?」

9:8。對於這個糾纏不清的問題,基遍人根本沒有回答,而是以真正的東方人圓滑態度,表現得謙卑順服:「我們是你的僕人。」這並非真誠的順服宣告(塞拉里烏斯 Serar.、拉皮德 C. A. Lap.、羅森穆勒 Rosenm.、克諾貝爾 Knobel),而僅是一種禮貌用語,如創 50:18;創 32:4,但設計得非常巧妙。儘管如此,約書亞對此並不滿意,再次明確地問道:你們是什麼人?是從哪裡來的?未完成式 מֵאיִן תָּבֹאוּ(me'ayin tabou)值得注意,表示動作尚未完成,參見士 17:9;士 19:17;撒下 1:3;拿 1:8;埃瓦爾德,《希伯來語法》§ 136, 1, a。

9:9。在這種壓力下,基遍人被迫回答約書亞,首先重複他們之前說過的話(9:6),但補充說他們是因耶和華的名而來,他們聽過他的名聲(שֹׁמַע)。在隨後對所聽聞之事的詳細說明中,他們隻字未提耶利哥與艾城 [聽說過這些事可能暗示他們住得不遠],而是狡猾地將自己限制在上帝對約旦河東亞摩利王所做的事,即遠處的事,甚至是在埃及的事(9:10)。

然後他們回憶起長老給他們的委託(9:11),最後指著發霉的餅等作為他們故事真實性的證據。基遍人一定把他們的角色演得極好;因為之前表達的所有疑慮現在都沉默了。

9:14。以色列人受了他們些乾糧。「這些人」,正如我們從 9:18, 9:21 得知的,是首領,即支派的首領。接受他們的食物是友誼的象徵,是傾向於與基遍人立約的表示,創 31:46;利 2:13;代下 13:5。基爾不認同這一點,而是採用了馬修斯(Masius)的解釋,並得到 J. H. 米迦勒(J. H. Michaelis)與羅森穆勒的贊同。他說:「Est enim veluti oppositio quœdam inter illa; sumere panem Gibeonitarum in manus, suisque oculis satis fidere et os s. oraculum Domini interrogare.」(這兩者之間存在某種對立;將基遍人的餅拿在手中,只相信自己的眼睛,而不去詢問上帝的口,即神諭)。這種對立不可否認,但如果它不僅僅是測試餅是否陳舊,而是涉及一種象徵性的食用,暗示與基遍人立約的意願,豈不是更有力嗎?

並沒有求問耶和華的口。這違反了明確的命令,民 27:21,即祭司以利亞撒應為約書亞求問,且是 בְּמִשְׁפַּט הָאוּרִים(bemishpat ha-urim),即透過烏陵(與土明)的判斷或權利。祭司因此成為耶和華的口,因為他在上帝的名中宣告上帝的回答,正如先知(賽 30:2;耶 15:19;出 4:16)被稱為上帝的口一樣。

9:15。約書亞與他們講和。他向他們保證和平,從而使他們免於刀下。

b. 詭計的揭露與懲罰。9:16-27。9:16。過了三天,如 3:2。

9:17。第三天到了他們的城邑。他們花了這麼長時間,即從位於約旦河谷的吉甲來到基遍。他們本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完成旅程,如 10:9 所示,但這裡並沒有像那段經文那樣命令強行軍。因此他們可以從容不迫。但如果像基爾所假設的那樣,約書亞的總部當時在靠近伯特利的吉甲,而他花了兩天多的時間走七八個小時的路程,那將是一次極其緩慢的行軍。基非拉,18:26。比錄,18:25。基列耶琳,15:60。

9:18-19。首領在發現立約的條件不成立後,是否仍有義務遵守向基遍人所起的誓,這在釋經家中爭論已久,大多數人正確地給出了否定的結論。奧西安德(Osiander)、伊辛(Ising,第 208 頁)、拉皮德(Corn. a Lapide)與克萊里庫斯(Clericus)則持相反意見。後者最明確地表達了這一觀點:「Non videntur Hebrœorum proceres in tabulis fœderis hoc adscripsisse, se ea lege fœdus cum iis facere, si modo remotam oram habitarent, quod nisi esset, fœdus hoc foret irritum. Simpliciter jurarunt, se Gabahonitis vitam non erepturos idque invocato nomine Dei Israelis. Quam ob rem suum hoc jusjurandum revocare amplius non potuerunt.」(希伯來首領似乎並未在盟約中寫入:他們僅在對方居住於遙遠地區的前提下才與其立約,否則此約無效。他們只是單純地起誓,指著以色列神的名,保證不奪去基遍人的性命。因此,他們無法撤銷這個誓言)。對此,基爾(我引用此段的來源)公正地評論道:「雖然以色列首領沒有在口頭上將基遍人宣告的真實性作為誓言有效性的條件,也沒有在盟約中明確寫入(expressis verbis),但這確實是他們誓言的基礎,基遍人非常清楚這一點;因此他們才如此小心地將自己描述為從極遠之地而來。因此,以色列人並非像克萊里庫斯所假設的那樣,完全單純地(simpliciter)起誓保全他們的性命,在詭計被揭穿後,他們也沒有義務饒過他們。」首領們儘管如此仍感到良心上的束縛,這在心理學上可以透過他們對誓言本身的敬畏得到充分解釋,利 19:12。雖然會眾發怨言,但首領們堅持他們的信念,即基遍人必須因誓言而獲饒恕。這種對摩西的怨言也曾發生過,出 15:24;出 16:2;出 17:3;民 14:2。對上帝的怨言在士 8:21 中被提及。哀 3:39 是一段經典經文。在新約中,γογγύζειν(發怨言)、γογγυσμός(怨言)見於可 14:5;路 5:30;約 6:41;約 6:51。

9:20。因此他們要容基遍人活著。關於 וְהַחֲיָה(we-hachayah),參見埃瓦爾德,《希伯來語法》§ 280, a。[格塞紐斯 § 131, 2]。透過不定詞絕對式(inf. abs.),與拉丁語的動名詞(gerund)或我們的現在分詞(part. pres. act.)大致相同,更明確地表達了他們要做的事;利 3:5;撒上 3:12。

9:21。「首領們強調他們必須活著。因此基遍人就成了劈柴挑水的人,正如首領對他們所說的話。也就是說,首領們連同他們的『容他們活著』[9:20] 一起提出了這個建議。作者在那裡省略了它,因為從本節第二部分的歷史陳述中可以明顯看出。參見 3:8」(克諾貝爾)。

9:22-23。約書亞將決定傳達給基遍人。你們中間的人必斷不了作奴僕,劈柴挑水的人,即這樣的奴隸 [ו 作解釋用],他們是劈柴挑水的人,因此被列為人民中最底層的階級(申 29:10-11)。連同戰爭中俘虜並奉獻給聖所作類似用途的人,他們在後期被稱為 נְתִינִים(Nethinim,尼提寧人)[參見《聖經辭典》,尼提寧人條目],即 Deo dati, donati(獻給上帝的),代上 9:2;出 8:20;尼 7:43;尼 7:46。掃羅曾試圖滅絕他們,如撒下 21:1-2 所暗示的,大衛則透過滿足他們嗜血的要求來試圖再次平息他們(撒下 21:6)。

9:24-25。基遍人以他們對以色列人的恐懼作為辯解,並將他們的命運完全交在約書亞手中。

9:26-27。約書亞照他所說的待他們,正如 23 節所述。救他們脫離以色列人的手。從他們的怨言可以推斷,以色列人憑著戰爭的熱情,肯定很樂意消滅基遍人。領袖在此高於民眾,他以人道精神行事,並與首領完全一致,不理會民眾的怨言。

9:27。為會眾和為耶和華的壇。指的是敬拜的會眾,即 קהל יי(耶和華的會),這從 עדה(edah,會眾,民 27:17)一詞以及附加的限定詞「和為耶和華的壇」可以清楚看出。基遍人不能被用於世俗的服務。他們是聖殿奴隸。

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基爾從這些話推斷,我們這卷書的作者是在所羅門聖殿建造之前寫成的,因為在他那個時代,上帝還沒有為他的聖所選擇一個固定且永久的地方。克諾貝爾則認為這是「粗心的申命記作者的增補」,因為在整個五經中,只有他使用了這個表達方式(申 12:5)。但在出 20:24 中,即使根據克諾貝爾的說法,這段經文肯定不屬於申命記作者,我們也遇到了相關的表達方式,因此我們不必認為這是「粗心的申命記作者的增補」。同樣沒有必要假設基遍人被迫為會眾作劈柴挑水人的整個安排,是後來才由所羅門作出的。理由:(1)基遍人沒有在王上 9:20 中被明確提及;(2)王上 9:21 指的是服苦役(מִס עֹבֵד),正如上下文所示,是為了建築目的,而非為了敬拜目的的僕人。所羅門將亞摩利人、赫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與耶布斯人的其餘人口(עַם הַנּוֹתָר)指派(יַעַלֵם)去從事這種服役;但他使以色列人成為戰士(9:22)。因此,我們的觀點是,約書亞確實立即指派基遍人從事聖所最底層的服務,「為會眾和壇」,正如經文所說,特別是因為這項服務在會幕一旦有了指定地點後,便可以立即執行。

教義與倫理

  1. 應許的誓言對起誓者有多大的約束力,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們對一個人可以在什麼條件下起誓的認定。關於這一點,耶 4:2 被正確地視為經典(locus classicus)。根據這段經文,誓言可以給出:(1)בֶּאֶמֶת(真理),(2)בְּמִשׁפָט(公義),(3)בּצדָקָה(公正)。這三個條件——真理、公義與公正——是起誓的前提。正如耶柔米很久以前所稱,且教會法所承認的那樣,它們是起誓的同伴(comites juramenti),即:心存真理(veritas in mente),起誓者有判斷力(judicium in jurante),對象有公正性(justitia in objecto)。因此,如果像基遍人的情況那樣,對象的公正性(justitia in objecto)缺失,則無需遵守誓言;在所有情況下,當起誓者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缺乏對「主題的透徹了解」時,亦是如此。當應許誓言的主題是直接不被允許的,與上帝的律法明顯對立,而一個人卻在沒有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倉促起誓要去做時,情況完全如此,正如耶弗他(士 10:30-31)與希律(太 14:9)的情況。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根據利 5:4-6 所規定的原則進行贖罪;如果一個人例如發了職務誓言,而他無法履行該職務,贖罪可能包括辭去職務,若是國王,則包括退位。基督教倫理,特別是福音派教會的倫理,對於誓言的義務性不能太過認真,因為心裡的保留(mental reservations)很容易被允許,這威脅到真理、公義與公正。尼奇(Nitzsch)對此點有非常優美的論述(《基督教教義體系》§ 207):「如果基督教國家廢除了誓言(ὅρχος)一詞及其類似詞彙,連同與之相關的整套異教宗教前提,確實會更好。我們本可以也應該談論上帝的見證、訴諸上帝、法庭上的敬拜、對上帝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誓言將會減少許多困難。更多的是取決於以真正宗教的方式,根據地點與時間履行整個服務,並根據基督教道德與政策的建議,限制要求與許可,並給予應有的關注。」

關於正確的,即基督教虔誠的誓言提供與履行的條件,哈勒斯(Harless)觀察到(《基督教倫理》§ 39, b):「第一個條件是,誓言應僅憑藉正當的要求而作出……第二個條件是,起誓者必須是真誠的信徒,即他的誓言必須是他內心真正居住的信仰希望的表達。第三個條件是,他以誓言所承擔的義務,必須是起誓者所承認的上帝本人也能承認的。為了誓言而履行令上帝不悅的義務,是邪惡地完成了邪惡開始的事,是在第一個罪上又加了第二個罪。在這種情況下,不履行所起的誓,不是對上帝不悅的誓言的違反,而是對冒犯上帝的誓言的悔改性撤回。」進一步值得考慮的是赫爾佐格(Herzog)的《百科全書》(iii. 713 ff.)中關於魯奇(Ruetschi)的「希伯來人的誓言」以及戈舍爾(C. F. Göschel)的「誓言」等極具啟發性的文章。

  1. 誓言的神聖性在古代以色列人心中地位極高,以至於正如這段敘述所顯示的,他們寧願在懷疑中(in dubio)堅持他們的誓言,即使他們本可以正當地解除它。正如上帝的名對他們來說是至聖的(賽 6:3;詩 111:9),對這個名的莊嚴呼籲,無論是在應許還是斷言中,也是如此。與此相關的事實是,法庭前的誓言被限制在少數情況下(出 22:6 ff;利 5:23, 25;民 5:19 ff)。現代立法也應為那種狀態而努力,基督教倫理也應堅持這一點。然而在北美,儘管在其他方面傾向於清教徒,誓言卻被當作兒戲,而在瑞士的慈運理教會地區,法庭前幾乎不再出現誓言。
  1. 祭司與先知被稱為耶和華的口,這是正確的,因為當他們被他啟發時,他透過他們說話。然而,這種啟發不應被認為是任何機械過程,而應始終被視為與神聖啟示的個別承載者的整個個人生活與職位地位有著最密切的聯繫。即使在使用烏陵與土明時,也必須考慮到這一點。

講道與實踐

正如迦南人曾經對抗以色列人一樣,上帝的仇敵至今仍不斷聚集起來,對抗他和他的教會。——基遍人的詭計(1)精明地構思,(2)狡猾地執行,但(3)被揭穿並懲罰。——沒有絲毫線索能編織得如此精細,以至於最終不會暴露在陽光下。——謊言與欺騙不會帶來祝福。——僅有謙卑的話語是不夠的,它們還必須是真實的。——上帝在異教徒中的榮耀。——沒有求問上帝,就什麼都不要做。——如果我們求問主,他也會給我們回答;如果我們忽略它,我們就必須自己承擔傷害。——在我們以誓言約束自己之前,準確查明情況是多麼必要,以免我們事後良心不安——這在以色列首領的案例中得到了體現。——首領們對會眾怨言的堅定。——對基遍人的審判:(1)聽證;(2)判決。——人最害怕失去的就是生命,然而這生命只是一種暫時的財富。——約書亞美麗的人道精神。——作耶和華壇的劈柴挑水人,總比在其中毫無份額要好,正如基遍人因其背信棄義的計畫所應得的那樣。

Starke:世上的權勢者聯合起來抵擋神和祂的福音,這並非新鮮事,詩篇 2:2。但你們列國啊,儘管狂怒吧,終必蒙羞;遠方的人哪,側耳聽吧;武裝起來吧,終必蒙羞;你們儘管同謀,終必歸於無有;儘管發言,終必立不住,因為神與我們同在,以賽亞書 7:9-10。——人不可說謊;正直的真理提供最好的保障,以弗所書 4:25。——神的奇事與作為,連外邦人也無法隱藏;在那日,他們又怎能推諉呢?羅馬書 1:19-20。——為了保全必死的生命,人可以費盡心機,但靈魂福祉的掛慮又在哪裡呢?馬太福音 16:25-26。——凡事藉著禱告尋求神指引的人,不容易受騙。——若因謊言與詭詐而必須臉紅、面色蒼白,那是極其糟糕的境地;因此,每個人都當追求正直與誠實。

Cramer:在神的會眾中,也必須有劈柴的和挑水的人,祂按著各人的分賜給各人恩賜,哥林多前書 12:27。

Hedinger:人若不聽警戒,反而看見別人走上滅亡之路,自己卻仍衝進那審判之中,這是極其愚昧的。——輕信會使我們陷入困境。

Gerlach:這段歷史在任何時代都警戒神的會眾,要提防世界的狡詐與偽裝;世界往往在對自己有利時,尋求在神國度中的認可與接納。

腳註:

[1] [ 約書亞記 9:4。—動詞 רַיִּצְטַיּרוּ(vayyitsṭayyarū,他們裝作)源自 צִיר(tsīr,使者),在希伯來文中未見他處使用。根據其衍生詞的含義及阿拉伯語的類比,應指「行走、啟程」。Ges. 指出:「由於在希伯來文或亞蘭文中不存在此形式或含義的其他痕跡,最好讀作六份手抄本中的 יִצטַיָּדוּ(yitsṭayyādū,他們為旅途預備食物),如約書亞記 9:12 所述;這也為古代譯本所表達。」Knobel 與 Fay 皆同意此說。但 De Wette 與 Keil 堅持詞根含義為「啟程」,且有合理的可能性認為,少數手抄本與古代譯本所建議的修改,僅僅是因為此處原本的詞彙過於生僻。至於「充當使者」的含義,似乎是源自 צִיר(使者)的類比,Zunz 保留了此譯法:Stellten sich als Boten(裝作使者)。—譯者註]

[2] [ 約書亞記 9:7。—希伯來文使用單數:「在我中間,我怎能……」。—譯者註]

[3] [ 約書亞記 9:20。—De Wette、Fay 等人對此節及下一節的翻譯精確如下:我們對他們要這樣做(即:我們所起的誓),讓他們活著,免得因我們向他們所起的誓,忿怒臨到我們。眾首領對他們說:讓他們活著。於是他們成了劈柴挑水的人等。—譯者註]

[4] [ 約書亞記 9:24。—כִּי(kī)最好視為僅僅引出所引述的話:有人告訴……我們就懼怕,等等。—譯者註]

[5] 參見《聖經辭典》中關於「烏陵與土明」的條目。—譯者註]

第 10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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