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016-1_約書亞記20章_逃城

約書亞記 20:1-9

  1. 設立逃城

約書亞記 20

a. 神對約書亞的命令

約書亞記 20:1-6

1耶和華也曉諭約書亞說:2「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要照著我藉摩西所曉諭你們的,為自己設立逃城,3使那無心而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這些城可以作你們逃避報血仇之人的地方。4那逃到這些城中的一人,要站在城門口,在城內的長老面前,將自己的事情說出來。他們就要把他收進城裡,給他地方,使他住在他們中間。5若是報血仇的追了他來,長老不可將他交在報血仇的手裡,因為他是無心殺了鄰舍,並非素無仇恨。6他要住在那城裡,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直到那時的大祭司死了,那時殺人的才可以回到本城本家,就是他所逃出來的那城。」

b. 此命令的執行

約書亞記 20:7-9

7於是,以色列人將拿弗他利山地的加利利基低斯,以法蓮山地的示劍,猶大山地的基列亞巴(基列亞巴就是希伯倫)分別為聖。8在耶利哥東邊,約旦河那邊,從流便支派中,在曠野平原設立了比悉;從迦得支派中,設立了基列的拉末;從瑪拿西支派中,設立了巴珊的哥蘭。9這都是為以色列眾人和在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所指定的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免得死在報血仇之人的手中,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釋經與評論

第 20 章包含了為殺人者指定的逃城,正如摩西先前(民 35:9-34;申 19:1-13)所規定的那樣。這些城共有六座(民 35:6, 13;申 19:3-9),是從利未人的城市中選出的(民 35:6)。通往這些城的道路必須修整好(申 19:3),以便逃亡者能儘快到達他的避難所。

a. 書 20:1-6。神對約書亞的命令,書 20:1-2。回顧神藉摩西所建立的條例(民 35:9 及以下;申 19:5 及以下,對此可進一步參照創 9:5 及以下,以及出 21:12-14)。這些城被稱為 ע׳ הַמִּקְלָט(逃城)。詞根 קָלַט 意為 (1.) 收縮、縮小,(2.) 收入,因此意為接收(逃亡者),如在迦勒底語中(格塞尼烏斯)。[名詞的含義接近避難所]。

書 20:3。在這些城中,殺人者(רוֹצֵחַ,源自 רָצָח,原意為「打碎或粉碎」)可以逃亡,但僅限於那些無心(בִּשְׁגָגָח,源自 שַׁגַג,「走入歧途、犯錯」,在民 35:22 中對應 בְּפֶתַע [瞬間])擊殺(מַכֵּה)靈魂的人。克諾貝爾在論及 בִּשְׁגָגָה 時,對利 4:2 評論道:“這個表達,以及 שׁגג 和 שׁגה,出現在指代那些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神律法,且事後才被認識為罪的過犯時(書 20:13, 22, 27;5:18;22:14),例如會眾在不知情下的罪(民 15:24 及以下),或因軟弱、疏忽(書 5:15)而導致的不法行為,或由某種不幸事故引起的行為(民 35:11, 15, 22 及以下;書 20:3, 9)。因此,它通常代表非預謀的罪,與 בְּיָד רָמָה(即傲慢地、蓄意地犯罪)相對,後者必須處以死刑(民 15:27-31),且不能用祭物贖罪。”因此,這裡也加上了「不知情地」(בִּבֶלִי־דַעַת,在他不知道的情況下)。現在,對於那些無意中殺死任何人的人,這些城應作為逃避報血仇之人的避難所。他是 גּאֵֹל הַדָּם(血的贖回者),七十士譯本為 ὁ ἀγχιστεύς(ἀγχιστεύς,由此衍生 ἀγχιστεύω,根據阿摩尼烏斯,是指有繼承權的人,不同於沒有此權利的 συγγενεῖς,也不同於姻親 οἰκεῖοι,希羅多德,10:80。ἀγχιστεύω 一詞在七十士譯本中頻繁出現,在伊索克拉底的演說詞 ii. 11 和歐里庇得斯的《特拉基斯婦女》243 中也有出現)。武加大譯本:ultor sanguinis(血的復仇者)。גָּאַל 原意為要求收回、索回屬於自己的東西,因此,與 דָּם(血)連用時,意為索取、報復被謀殺者所竊取的血。由於這種對不動產的索回權屬於家族(利 25:35;得 4:4-6),因此只有他們有權贖回;同樣,為家族成員的血進行索回也是家族的義務,且只有他們對此擁有權利。娶兄弟遺孀的義務(申 25:5;太 22:23 及以下;可 12:19;路 20:28)也是如此,在得 3:13 中用 גָּאַל 表達。關於血仇(vendetta)的習俗本身,參見神學與倫理部分。

書 20:4。更具體的指示,在《摩西五經》的經文中未給出,關於殺人者到達逃城後應如何行事。他必須站在城門口,即 ante portam(武加大譯本),並在城內長老面前陳述他的案件。然後他們要將他收進(יאָסְפוּ)城裡,給他地方,使他住在他們中間,即分配給他一個住所。

書 20:5-6。他不可被交給報血仇的人,但根據書 20:6,他必須站在會眾面前,即從民 35:24 及以下可知,是站在他本城的會眾面前,他們應對他進行審判,如果發現他有罪,就將他交給報血仇的人;如果認為他無罪,就將他送回逃城,他必須留在那裡,直到受膏的大祭司死亡(民 35:25),即當時在位的大祭司。後者死後,就像受膏的君王死後一樣,會實行大赦,殺人者可以自由回到家中。然而,如果他傲慢地提前離開避難所,他就會暴露在報血仇之人的憤怒之下(民 35:26, 28)。

b. 書 20:7-9。此命令的執行,書 20:7。他們將六座城分別為聖供此用途。הִקְדִּישׁ,正如基爾正確指出的,不僅是分別出來,而是將某物從剩餘的事物中分別出來,用於神聖的目的。“逃城”,正如蘭克(Ranke)所說(《五經研究》,ii. 316,引自基爾,第 363 頁),“旨在保持耶和華的子民和土地免受血債的玷污。它們作為耶和華對其選民之愛的紀念碑而存在。”因此,選擇的不是隨意的城市,而是利未人的城市(民 35:6)。

加利利的基低斯。書 12:22;書 19:37。גָּלִיל,源自 גָּלַל,意為圓環,斯 1:6;歌 5:14,然後是圓圈、土地的區域,像 כִּכָּר。特別是指拿弗他利支派中的二十座城(王上 9:11),הַגָּלִיל,在其邊界內仍居住著許多外邦人,因此在賽 8:13 被稱為 גּ׳ הַגּו̇ים(參見太 4:15,Γαλιλαία τῶν ἐθνῶν)。由此形成了這裡和書 21:32 翻譯中出現的「加利利」一名。示劍,書 17:7。基列亞巴,書 15:13。因此,約旦河西的三座逃城分佈在:一座(基低斯)在北部,一座(示劍)在中部,一座(基列亞巴=希伯倫)在土地的南部。

書 20:8。約旦河東也有三座,摩西先前(申 4:41-43)已經設立。

比悉,或許與波斯拉(耶 48:24)相同,但不能更具體地確認,儘管我們可以像克諾貝爾在民 32:33 的注釋中所說的那樣,將其與希實本東面平原上的一些遺蹟 Burazin(羅賓遜,附錄第 170 頁)或 Berza(羅賓遜,同上)進行比較。

基列的拉末,即書 13:26 中所稱的拉末米斯巴,現在正如在該處所指出的(參見克諾貝爾在民 32:42 的注釋,第 183 頁),是 es-Salt,因此不應像門克地圖 iii. 那樣放置在那麼靠北的地方;參見創 31:49。

巴珊的哥蘭,位於高蘭地(Gaulanitis,Jaulan),現代旅行者尚未發現,但在優西比烏和耶柔米時代被稱為 κώμη μεγίστη(大村莊)和 villa prœgrandis(大莊園)。由於基列的拉末位於土地中部,比悉可能在南部,哥蘭在

c. 亞倫子孫的城邑(祭司的城邑)

約書亞記 21:9–19

9 他們從猶大支派的子孫,和西緬支派的子孫中,把這些城邑,就是指名呼叫的城邑,給了他們。10 這城邑是給了亞倫子孫中,屬哥轄族,利未子孫的人,因為掣籤先掣出他們來。11 他們把亞衲的父親亞巴的城(就是希伯崙),在猶大的山地,連同四圍的郊野,給了他們。12 惟獨這城的田地和村莊,給了耶孚尼的兒子迦勒為業。13 這樣,他們把希伯崙,就是那為殺人者設立的逃城,連同郊野,給了祭司亞倫的子孫;又給了立拿連同郊野,14 雅提珥連同郊野,以實提摩連同郊野,15 荷崙連同郊野,底璧連同郊野,16 亞因連同郊野,淤他連同郊野,伯示麥連同郊野;從這兩個支派中,共分出九座城。17 從便雅憫支派中,給了基遍連同郊野,迦巴連同郊野,18 亞拿突連同郊野,亞勒們連同郊野;共四座城。19 亞倫子孫,作祭司的,共有十三座城,連同郊野。

d. 其餘哥轄子孫的城邑

約書亞記 21:20–26

20 利未支派中,其餘哥轄子孫的各家族,掣籤所得的城邑,是從以法蓮支派中得來的。21 他們把示劍,就是那為殺人者設立的逃城,連同郊野,在以法蓮山地給了他們;又給了基色連同郊野,22 基伯賽音連同郊野,伯和崙連同郊野;共四座城。23 從但支派中,給了伊提基連同郊野,基比頓連同郊野,24 亞雅崙連同郊野,迦特臨門連同郊野;共四座城。25 從瑪拿西半支派中,給了他納連同郊野,迦特臨門連同郊野;共兩座城。26 其餘哥轄子孫的各家族,共得十座城,連同郊野。

e. 革順子孫的城邑(參閱約書亞記 21:6)

約書亞記 21:27–33

27 利未支派中,革順子孫的各家族,從瑪拿西半支派中,得了巴珊的哥蘭,就是那為殺人者設立的逃城,連同郊野;又得了比施提拉連同郊野;共兩座城。28 從以薩迦支派中,給了基善連同郊野,大比拉連同郊野,29 耶末連同郊野,隱干寧連同郊野;共四座城。30 從亞設支派中,給了米沙連同郊野,押頓連同郊野,31 黑甲連同郊野,利合連同郊野;共四座城。32 從拿弗他利支派中,給了加利利的基低斯,就是那為殺人者設立的逃城,連同郊野;又給了哈末多珥連同郊野,加坦連同郊野;共三座城。33 革順子孫的各家族,共得十三座城,連同郊野。

f. 米拉利子孫的城邑(參閱約書亞記 21:7)

約書亞記 21:34–42

34 利未支派中,其餘的米拉利子孫的各家族,從西布倫支派中,得了約念連同郊野,加大連同郊野,35 丁拿連同郊野,拿哈拉連同郊野;共四座城。36 從流便支派中,給了比悉連同郊野,雅雜連同郊野,37 基底莫連同郊野,米法押連同郊野;共四座城。38 從迦得支派中,給了基列的拉末,就是那為殺人者設立的逃城,連同郊野;又給了瑪哈念連同郊野,39 希實本連同郊野,雅謝連同郊野;共四座城。40 米拉利子孫的各家族,就是利未支派中其餘的家族,掣籤所得的,共十二座城。41 利未人在以色列人地業中,所得的城邑,共四十八座,連同郊野。42 這些城邑,每一座都有四圍的郊野。這些城邑都是如此。

g. 結語

約書亞記 21:43–45

43 這樣,耶和華將從前向他們列祖起誓應許賜給的全地,賜給了以色列人;他們就得了為業,住在其中。44 耶和華照著向他們列祖起誓應許的一切話,使他們四境平安;他們一切仇敵中,沒有一人能在他們面前站立得住;耶和華把一切仇敵都交在他們手中。45 耶和華應許賜給以色列家的福氣,一句也沒有落空,都應驗了。


釋經與考證

本章包含了利未人城邑的目錄,這些城邑是按照摩西先前給出的條例(民數記 35:1 及以下)所指定的。總數共有四十八座,其中六座同時也是逃城(約書亞記 20 章)。在基佩特(Kiepert)的牆壁地圖上,這些城邑以底下的彩色線條作為區分。

利未人城邑的列表也見於歷代志上 6:39–66,其中有一些部分容易修正的偏差,正如凱爾(Keil)所推測的(ii. 1, p. 156, 註),這可能是由於另一份文獻來源所致。歷代志作者僅列出了四十二座城邑,儘管他在歷代志上 6:54 及以下也提到亞倫子孫領受了十三座,其餘哥轄子孫領受了十座,革順子孫領受了十三座,米拉利子孫領受了十二座,總數因此為四十八座。遺漏的包括:(1)猶大的淤他,(2)便雅憫的基遍,(3)但的伊提基,(4)但的基比頓,(5)西布倫的約念,(6)西布倫的拿哈拉。克諾貝爾(Knobel)認為原因僅在於歷代志作者本人或抄寫員的疏忽。若以較寬容的態度判斷,我們可以將其解釋為在眾多名稱中出現的遺漏,這是可以原諒的。此外,如果歷代志作者在某種程度上給出了不同的名稱,其中許多顯示出錯誤的讀法;例如約書亞記 21:25 的 תַּעֲנַךְ(Taanach,他納)被寫作 עָנֵר(Aner,亞尼),約書亞記 21:29 的 קִשְׁיֹן(Kishion,基善)被寫作 קֶדֶשׁ(Kedesh,基低斯)等;相反地,其他名稱則顯示了正確的讀法,如約書亞記 21:16 的 עַיִן(Ain,亞因)被寫作 עַשָׁן(Ashan,亞珊),約書亞記 21:25 的 גּת־רִמּוֹו(Gath-rimmon,迦特臨門)被寫作 בִּלְעָם(Bileam,比拉),以及約書亞記 21:35 的 דִּמְנָה(Dimnah,丁拿)被寫作 רִמּוֹנוֹ(Rimmono,臨門)。在其他地方,他僅展示了同一名稱的不同形式,正如凱爾所引用的例子,如 מָשָׁל(Mashal,米沙)與 עַלֶּמֶת(Allemeth,亞勒們),עַלמוֹן(Almon,亞勒們)與 חַמּוֹן(Hammon,哈們),מִשְׁאָל(Mishal,米沙)與 חמֹּת דּאֹר(Hammoth-dor,哈末多珥)等等(凱爾,同上)。最後,有些名稱可能是同一城邑的不同稱呼,如 קִבְצַים(Kibzaim,基伯賽音)與 יָקְמְעָם(Jokmeam,約念),以及 עֵין־גַּנִּים(En-gannim,隱干寧)與 עָנֵס(Anes,亞尼)(歷代志上 6:53, 58 [英譯 68, 73],與約書亞記 21:22, 29 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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