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034_士師記11章12-28節

士師記 11:12-28

耶弗他與亞捫王的外交談判

士師記 11:12-28。

12 耶弗他差遣使者去見亞捫人的王,說:「你與我有什麼相干 [我與你之間有什麼],竟來到我這裡,在我的地爭戰呢?」13 亞捫人的王回答耶弗他的使者說:「因為 5 以色列人從埃及上來的時候,奪了我的地,從亞嫩河到雅博河,直到約旦河。現在你們要將這些地和平地歸還。」14 耶弗他再次差遣使者去見亞捫人的王:15 對他說:「耶弗他如此說:以色列沒有奪取 16 摩押地,也沒有奪取亞捫人的地:16 因為 [當] 以色列 [他們] 從埃及上來,[然後以色列] 在曠野行走 17 直到紅海,來到加低斯;[。] 17 那時 [並且] 以色列 6 差遣使者去見以東王,說:『求你容我從你的地經過』:7 但以東王不肯聽 [不聽]。同樣,他們也差遣使者去見摩押王;但他也不肯同意。以色列就住在加低斯。18 他們又在曠野行走,繞過 8 以東地與摩押地,來到摩押地東邊 [側],安營在亞嫩河邊,並沒有進入摩押的境界:因為亞嫩河是 [是] 摩押的邊界。10 19 以色列差遣使者去見亞摩利王,11 希實本王西宏,以色列對他說:『求你容我們從你的地經過,往我們的地方去。』12 20 但西宏不信以色列人會經過他的境界 [領土]:西宏聚集他所有的百姓,13 [他們] 安營在雅雜,[他] 與以色列爭戰。14 21 耶和華 [Jehovah] 以色列的上帝將西宏和他的全體百姓交在以色列手中,他們就擊殺了他們;15 於是 [並且] 以色列得了 [佔領,即征服] 亞摩利人的全地,那地的居民。22 他們得了 [征服] 亞摩利人的全境 [整個領土],從亞嫩河直到雅博河,從曠野直到約旦河。23 所以現在耶和華 [Jehovah] 以色列的上帝將亞摩利人從祂的百姓以色列面前趕出,難道你還要佔領 [驅逐] 它 [即以色列百姓] 嗎?24 難道不是你佔領你神基抹所賜給你佔領的嗎?所以凡是耶和華 [Jehovah] 我們的上帝從我們面前趕出的 [賜給我們佔領的],我們就佔領 [那] 誰 [什麼]。25 現在你比摩押王西撥的兒子巴勒還強嗎?他曾與以色列爭戰 [訴訟] 17 或與他們爭戰嗎?[?] 26 當 [既然] 以色列住在希實本與其城鎮 [女兒城],在亞羅珥與其城鎮 [女兒城],以及沿亞嫩河的所有城邑 [已經過了] 三百年的時候;[;] 為什麼你們在那段時間內沒有收回它們呢?27 所以我沒有得罪你,是你作惡攻擊我:願耶和華 [Jehovah] 審判者今日在以色列子孫與亞捫子孫之間作審判。28 但亞捫人的王不聽耶弗他差遣他去的話。」

文本與語法

[1 士師記 11:13——卡塞爾博士省略了「因為」。此處的 כִּי 可以是直接引語的標誌,如果是這樣,在「耶弗他」之後加上冒號就足以表示;或者是一個因果連詞(英譯本,De Wette)。如果是後者,句子是省略的:「我們之間有許多事要處理」,或者,「我來是為了與你爭戰」,因為,等等。——譯者註]

[2 士師記 11:23.—תִּירָשֶׁנּוּ(tīrāšennū,直譯為「奪取他」)。凱爾(Keil)說:「יָרַשׁ(yārash,承受/奪取)與指代人民的賓語連用,是因為要奪取一塊土地,必須先制伏居住在那裡的人民。」然而,他和伯特奧(Bertheau)都將後綴指代為「亞摩利人」,因此被迫將亞摩利人視為「亞摩利人之地」的代稱。——譯者註]

[3 士師記 11:25.—רִיב(rīb,在言語上爭辯,在法官面前申訴)。卡塞爾博士(Dr. Cassel)將其譯為 rechten(訴訟),在此處當然必須從衍生意義上來理解。——譯者註]

釋經與教義

士師記 11:12。耶弗他在開戰前與亞捫人進行的和平談判,展現了這位新領袖真正敬畏上帝的品格——這種努力通常越是不成功,就越顯出其獨特性。亞捫人是一個強大而英勇的民族(參見民數記 21 章;申命記 2:20–21);但耶弗他並非因此才尋求與他們再次談判。亞捫人是亞伯拉罕的侄子羅得的後裔;而以色列人在前往迦南的途中,並未被允許攻擊他們(申命記 2:19)。耶弗他在拔劍之前,希望使自己免於任何被指控違反古老神聖律例的責任。他渴望在亞捫人不停止敵對意圖的情況下,擁有明確的、來自上帝的戰爭權利。他所盼望的勝利,並非依靠武力,而是依靠他事業的正義性。他要確保這一點,以便將裁決權交給上帝。

「我與你有何相干」,וָלָךְ מַה־לִּי(mah-lī wālāk)。這是一句諺語式的表達,可以用於極其不同的心境,以表達和引入任何排斥或防禦的努力。雖然在這裡可以翻譯為「你想要什麼?我對你做了什麼?」,但在先知以利沙斥責不敬虔的君王時(列王紀下 3:13),它的意思是「你到我這裡來做什麼?我不認識你!」;而在那位因失去孩子而悲傷的婦人見到以利亞時(列王紀上 17:18),它的意思是「哎,讓我獨處吧,離我遠點!」。福音書將其翻譯為 τί ἐμοὶ καὶ σοί(tí emoi kai soi),這一形式出現在著名的約翰福音 2:4 中,即耶穌對馬利亞說話時。但在那裡,它並沒有「我與你有何相干!」這種嚴厲的語氣(耶弗他的信息中也沒有這種語氣),而只是表達了一種急切的請求,要求保持沉默,因為他的「時候還沒有到」。

士師記 11:13。以色列奪去了我的地。對於權利問題,亞捫人像其他強盜和征服者一樣,根本沒有準備;但既然問題已經提出,敵對的君王就無法迴避。然而,為暴力行為辯護的理由從來不缺。儘管不熟悉現代國家治理的藝術,古代民族和後世民族一樣,都懂得如何將他們的慾望需求建立在歷史錯誤之上。只是,當亞捫人這樣的民族提出這種要求時,通常連真相的表象都沒有。亞捫王試圖通過斷言以色列人從埃及上來時奪取了他介於亞嫩河、雅博河和約旦河之間的領土(大約與流便和迦得的產業相當)來為他目前對以色列的戰爭辯護。這完全是不實之詞。因為當以色列人從埃及出來時,這片領土掌握在希實本的亞摩利王西宏手中(民數記 21 章)。這位君王確實是通過征服獲得了這片土地;但與其說是從亞捫人手中奪取的,不如說是從摩押人手中奪取的,儘管從約書亞記 13:25 可以推斷出亞捫人與被征服土地之間存在某種聯繫。以色列人自己既沒有與摩押人也沒有與亞捫人交戰,沒有從他們那裡奪取任何東西,甚至沒有越過他們的邊界。

耶弗他沒有錯過將這種虛假的藉口化為烏有;因為在他看來,證明亞捫人的戰爭是完全不正義的,這一點至關重要。他發給亞捫王的回憶錄既清晰又有啟發性。它顯示了當時以色列人歷史意識的存在,這種意識在人民歸向上帝時就顯現出來了。因為只有信靠上帝的民族,才會被歷史所教導和堅固。耶弗他展開了以色列在曠野歷史的一頁。有人問,這裡的陳述與五經中的陳述有何關係。答案是,耶弗他的信息自由地運用了五經中的陳述。

士師記 11:15–28。耶弗他這樣說。士師記 11:15 的這一引言已經表明了耶弗他對源自古代記錄的陳述進行了自由的組合。這份文獻中特別令人感興趣且強烈證明其原創性的一點是,雖然語言的轉折和各種詞彙的重複(已在正文中指出)表明了其借鑑的來源,但它對該來源的偏離證明了為了達到目的而自由使用材料的靈活性。所說的一切都沒有超出五經的範圍;只是提出並自由強調了幾個與當前相關的事實。伯特奧認為士師記 11:17 中關於以色列派人到摩押請求過境而遭拒絕的陳述是全新的,這是不準確的。首先,以東和摩押在摩西對待他們的政策上是完全平等的,這一點在申命記 2:9 中已經暗示了;其次,同一章的士師記 11:29 提到摩西請求西宏允許以色列過境,並說他不會「像以掃的子孫和摩押人那樣」拒絕。將士師記 11:29 與士師記 11:28(申命記 2 章)聯繫起來的,並不是以掃和摩押已經准許了摩西現在向西宏請求的事,而是他們沒有准許他的請求,因此他被迫向西宏提出要求。在這裡,顯然暗示了摩押也拒絕了過境。耶弗他用自己的語言表達了這一事實,並將其編織進他精確的敘述中,其設計與摩西在上述段落中提到的意圖相同,即證明以色列是出於必要才被迫取道亞摩利人的土地。同樣將事件追溯到其原因的邏輯,引導耶弗他在士師記 11:20 中談到西宏時說:「他不信以色列」,而民數記 21:23 僅說:「他不容」。耶弗他試圖進一步強調,如果西宏失去了他的土地,過錯不在以色列。西宏不可能看不出以色列沒有其他路可走;但他拒絕相信摩西和平的話語。他的不信任導致了他的滅亡。此外,耶弗他沒有使用「直到我過約旦河,進入耶和華我們上帝所賜給我們的地」(申命記 2:29),而是寫道:「讓我們經過你的地到我的地方去」。他的意思是,當時約旦河這邊的迦南地是以色列的目的地;因為在那之後——這就是他改變措辭的原因——上帝才將約旦河那邊的迦南地也賜給了我們。出於同樣的原因,他在「摩西打發使者」(民數記 20:14)的表達中,將「摩西」替換為「以色列」。在面對亞捫人時,他將以色列作為一個民族人格呈現出來。

基於這一歷史回顧,耶弗他在幾句話中將亞捫王要求的非正義性擺在他面前。因此,耶和華我們上帝允許我們征服的——你竟要佔有?你,一個從未對此有過任何要求的人,因為嚴格來說,它從來就不是你的?如果說有哪一方能維持主張,那就是摩押;但摩押王巴勒從未提出過,也沒有因此發動戰爭。以色列持有這片土地的征服權,並非不正當暴力的結果,而是敵人自己魯莽引發的戰爭的結果。上帝賜下了勝利和土地。沒有比這更穩固的權利能確保以色列擁有亞嫩河和雅博河之間的土地了。或者亞捫人對他們自己的領土有更好的權利嗎?他們難道不是用武力從散送米人(申命記 2:21)手中奪取的嗎?或者,正如耶弗他所表達的,「難道不是基抹你的神賜給你的嗎?」他使用了亞捫人自己的思維和表達方式。基抹(毀滅者,源自 כָּבַשׁ = כָּמַשׁ)是戰爭之神。作為戰爭之神,他可以在這裡代表亞捫的神,儘管通常被視為摩押的神;因為重點在於亞捫獲得土地的武力方式。基抹是戰爭的人格化,因此受到摩押人的特別尊崇,他們的亞珥摩押(Ar Moab),即後來的阿雷波利斯(Areopolis),顯然與希臘的阿瑞斯(Ares)有關。因此,在現存的古代阿雷波利斯硬幣樣本上,他右手持劍,左手持矛和盾,兩側有火炬(Eckhel, Doctr. Nummor, iii. 394; Movers, Phönizier, i. 334)。

耶弗他在提到亞捫持有土地的權利時是真誠的。他並不否認基於古代征服的權利。因為在申命記 2:21 中,也從純粹的以色列觀點指出,「耶和華將這地賜給亞捫子孫為業」。這也是完全正確的;因為耶和華是萬國的上帝。但由於耶弗他希望對不了解耶和華統治世界的亞捫人說話,使其易於理解且有力,他將同樣的情感與基抹的名字聯繫起來,亞捫人將他們的戰爭事蹟和權利追溯到基抹身上。他以此最有力且決定性地指出,如果亞捫人拒絕承認以色列對其領土的權利,他同時也在原則上破壞了自己居住土地的權利。除此之外,自以色列人首次居住在希實本、亞羅珥和亞嫩河畔以來,已經過去了 300 年。這一陳述展示了一種精細的地理排列:希實本作為古王國的首都,被放在首位;然後是其北部的亞羅珥(或亞羅珥,可能為了與南部的亞羅珥區分開來),位於迦得,與亞捫的首都相對;最後是南部的亞嫩河諸城。如此長期未受爭議的佔有,現在不能再被質疑。因此,耶弗他斷定,在他這一邊沒有犯下任何錯誤;但亞捫人尋求爭端——願上帝在他們之間裁決!但亞捫人不聽——這證明了當人們缺乏善意時,最好、最正義的國書也毫無用處。另一方面,讓耶弗他的這番闡述成為所有訴訟民族的典範,教導他們不僅要主張權利,而且要真正擁有正義和公理。因為上帝,那位審判者,是所有人的見證者和傾聽者。

講道與實踐

[P. H. S.:耶弗他作為外交官——現代模仿的高尚典範。他的文獻:1. 因其真實性而直率且令人信服;2. 在維護正義要求方面堅定;然而,3. 其語氣具有吸引力和調解性。——最正直的外交可能無法阻止戰爭;但它對正義仍然具有強大的力量。以色列在看到其事業的正義性被如此高尚地闡述時,無疑戰鬥得更好,且懷有更高的情感;而敵人必然會因相反的信念而相應地消沉。——耶弗他的外交與摩押王的外交形成對比。可悲的是,基督教國家的代表竟如此頻繁地模仿異教君王而非希伯來士師,而基督教國家竟還支持他們這樣做!

亨利(Henry):耶弗他雖然是一位大能的勇士,卻不以戰爭為樂,而是願意通過和平的調解來防止戰爭。戰爭應是最後的手段,除非所有其他解決爭端的方法都已嘗試無效,否則不應使用。在訴訟中也應遵守這一規則。在爭端雙方首先嘗試通過更溫和的方式相互理解並解決分歧之前,不應訴諸正義之劍,正如不應訴諸戰爭之劍一樣(哥林多前書 6:1)。——同上(關於士師記 11:17–18):那些行為無可指責的人,可以從中得到安慰,並以此反駁那些指控他們不義和錯誤的人。我們的公義將在未來為我們辯護,並「堵住愚頑無知人的口」。——同上:我們作為上帝的子民,對上帝應有的尊榮和尊重的一個實例,就是正確地擁有祂賜給我們擁有的東西,從祂那裡領受,為祂使用,為祂保守,並在祂呼召時交出。——同上(關於士師記 11:27–28):戰爭是對上天的呼籲,是對萬有的審判者上帝的呼籲,戰爭的結果屬於祂。如果存在可疑的權利爭議,這就是請求祂來裁決;如果明顯的權利受到侵犯或否認,這就是請求祂來維護正義,懲罰錯誤。正如正義之劍是為不法和悖逆之人所造(提摩太前書 1:9),戰爭之劍也是為不法和悖逆的君王與國家所造。因此,在戰爭中,目光必須始終仰望上帝;並且必須始終認為,渴望或期待上帝支持不義之事是一件危險的事。——譯者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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