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士師記 19:22-30

基比亞人的邪惡行徑,以及利未人為召喚國民對罪犯施行審判所採取的措施。

(經文略)

文本與語法

[1 士師記 19:30。「士師記 19:30 中的完成式 וְהָיָה(wəhāyāh,意為「必有」)和 וְאָמַר(wə’āmar,意為「必說」),並非如希齊格(Hitzig)、貝特奧(Bertheau)等人所認為的那樣,代表帶有連續 vav 的未完成式 וַיְהִי(wayəhī)和 וַיּאֹמֶר(wayyō’mer),而是表示結果的完成式(perfecta consequentiœ),表達了利未人期望從其行動中產生的結果。只需在 וְהָיָה 之前補上一個 לֵאמֹר(lē’mōr,意為「說」),這在生動的敘事或激動的談話中經常被省略(參見例如出埃及記 8:5 與士師記 7:2)。敘事者使用完成式,而非在表達意圖的從句中常用的帶有簡單 vav 的未完成式,是因為『他預見到將要發生的事,在心中將其視為已經發生的事實』(Rosenmüller)。因此,利未人期望所有支派對這種邪惡行為的道德義憤將被激起,並引導他們決心進行懲罰,這並非被表現為一種可疑的猜測,而是對必然發生的事實的確信預期」(凱爾)。在英語中無法精確模仿這一點,但該段落更好的譯法應為:「將她送到以色列全境,說(或者用我們的話說,心想):『必有所有看見的人說:從以色列人出埃及地直到今日,沒有行過、也沒有見過這樣的事』等」。正如凱爾所指出的,第 20 章表明利未人的預期是正確的。卡塞爾博士的譯法與英王欽定本(E. V.)相同。——譯者注]

釋經與神學

士師記 19:22 及以下。敘事者意識到他必須講述一個與羅得時代發生在所多瑪的歷史相似的故事;因為在適當的地方,他的語言採取了相同的表達方式(參見創世記 19:5;19:7-8)。羅得只是所多瑪的居民,正如這裡年邁的以法蓮人寄居在基比亞一樣。他像後者一樣,邀請了客人到他家。所多瑪人包圍了房子,要求交出陌生人,正如這裡的基比亞人所做的那樣。羅得提議交出他的女兒,而我們故事中的年邁主人也提出了同樣的建議。誠然,兩者之間的差異同樣顯著。羅得的客人是天使,他們挫敗了一切罪惡的企圖:而這裡,主人接待的只是一個不完美的利未人。儘管這位年邁的主人不能與亞伯拉罕那位好客的侄子相比,但必須承認他表現得像一個好的以色列人。基比亞人個人的罪惡甚至超過了所多瑪人,因為他們擁有一位不容忍這種可憎之事的上帝。但他們的罪是個人墮落的爆發;而在所多瑪,這是國民生活墮落的果實。因此,兩者都根據他們的罪孽受到了懲罰。便雅憫支派幾乎滅絕;所多瑪則被徹底摧毀。在所多瑪,從少年到老年,眾人都犯了罪(創世記 19:4):在基比亞,罪犯是「匪徒」(sons of wickedness),然而,通過被稱為 אַנְשֵׁי הָעיר(’anšē hā‘īr,意為「城裡的人」),顯示他們屬於較高階層,這一情況也解釋了他們為何能毫無阻礙地在邪惡中達到如此高深的造詣。這種放蕩青年的夜間遊蕩在古代是眾所周知的,甚至在羅馬時代,羅馬皇帝也參與其中。然而,在這裡,不聖潔的偶像崇拜習俗似乎也發揮了作用,根據這種習俗,陌生人被用於感官享樂的目的,正如相反地,在敘利亞女神的崇拜中,本地人被交給陌生人一樣。這是一場夜間騷亂,從日落開始,到清晨結束。因此,利未人可能在夜幕完全降臨前未受干擾,並能在天亮時毫無阻礙地離開。

無論如何,這在以色列是一場可怕的罪行。摩西律法對此處以死刑(利未記 20:13;參見士師記 18:22 等)。即使是侵犯好客的權利,在赫西俄德(Hesiod)的觀點中——後來希臘人也遵循這一觀點——也是與通姦或玷污父親床榻同等嚴重的罪行(Nägelsbach, Nachhom. Theol. 252 f.)。因此,年邁的主人將此事稱為 נְבָלָה(nəbālāh,意為「可憎的罪行」)是正確的。但野蠻的便雅憫人並不比所多瑪人更願意聽從道理。他們對門的猛烈撞擊(מִתְדַּפְּקִים,mitdappəqīm),以及他們的語言(參見創世記 19:9),為主人提供了足夠的理由去擔心他們很快就會破門而入。他最關心的是保護利未人,因為主要的罪行指向此處。因此,他沒有要求僕人交出自己來代替主人——因為那不會改變罪行的性質——但主人像羅得一樣,向他們提供了婦女,其中一人是他自己的女兒。但他並沒有被要求做出這種犧牲:便雅憫人不要他的女兒;因為她不是陌生人,而是屬於他們的鄰居。士師記 19:25 的開頭語「他們不聽從他」正是針對這一提議。隨後,利未人做出了決定,將他的妾領了出去。她的美貌平息了暴力狂徒的慾望;但她自己卻成了他們可怕淫慾的犧牲品。她所遭受的獸行奪去了她的生命。多麼可怕的教訓!同一個女人,其感官慾望此前未得到滿足,現在卻因過度的非法性交而死亡。儘管她有放蕩的傾向,但利未人仍追隨她,現在卻不得不將她交給別人。那個不願為他而活的女人,現在必須為他而死。在基督教世界中,也發生過類似的恐怖事件。誰能忍心寫下淫亂的歷史!在十四世紀末,一位圖林根騎士綁架了一名少女。他將她放在馬背上,打算在當天傍晚城門關閉前到達埃爾福特(Erfurt)。他失敗了,被迫與少女一起在城外的醫院尋求庇護。當裡面的住戶看到這位美麗的女人時,他們謀殺了騎士,並虐待她直到她死去。罪行被發現後,房子連同罪犯一起被燒毀(Falkenstein, Hist. von Erfurt, p. 277)。

士師記 19:29 及以下。他回到家裡。對於利未人來說,這一定是一個可怕的夜晚,因為他知道他的妾正處於放蕩暴徒的控制之下,而當他在門檻上發現她已死時,那是一個可怕的早晨。他起得很早,比離開岳父家時更匆忙地離開了主人的家,以避免與居民相遇。他的旅程是悲傷的;因為他的第二頭驢馱著這位蒙羞女人的屍體。充滿了這些在以色列對他犯下的恐怖罪行,他向以色列全體人民發出呼籲。他將屍體切成十二塊,並向四面八方發送。注釋家們一個接一個地提到了盧西安(Lucian,在《Toxaris》中)關於斯基泰人坐在獸皮上的習俗:「如果一個人被另一個人傷害,且無法報復,他就獻祭一頭牛,切下肉,並處理好;然後將皮鋪在地上,坐在上面,等等。任何願意的人隨後會來,取走一部分肉,並將右腳放在皮上,做出莊嚴的承諾,盡其所能幫助他。」必須說,這種習俗與利未人的行為之間完全沒有類比。斯基泰人的習俗是一種誓言的象徵性公式,所有參與其中的人都承諾將自己與懇求者結為一體。但這並非我們這段經文中的觀點,也不是撒母耳記上 11:7 中的觀點。掃羅發送了被分割的牛塊,並附帶威脅信息,說凡不跟隨他出征的人,他的牛也必如此被對待。利未人沒有權利做任何這類事情。他沒有發出他自己能執行的威脅。他也沒有讓以色列人發誓來報復他的冤屈。但他向國民展示了在他們邊界內可能發生的事情,以及任何人在以色列都可能像他一樣遭遇不幸。因此,他發送的不是一頭被分割的牛,而是被分割的女人。掃羅威脅說,不跟隨他的人的牛將被切成碎片。利未人暗示,除非在以色列廢除這種做法,否則任何女人都可能遭遇同樣的命運。他指出了當好客的權利不再受到尊重,家主的權利不再安全,並且像所多瑪那樣的異教可憎之事在土地上被實行時,以色列所爆發的無政府狀態。被切成碎片的女人比任何其他語言都能更響亮地說話。當然,屍塊附帶了一條信息,其內容在第 30 節中給出。每一個看見的人都必須說,自從以色列人住在迦南以來,在以色列還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它以這些話結束:「你們當思想,當商議,並說出你們的意見。」

毫無疑問,被分割的屍體對以色列所有支派說話的聲音很大。但它說的不是悔改,而只是說明採取審慎措施以防止類似暴行再次發生的必要性,因為任何人自己都可能成為受害者。然而,所需要的不僅僅是消除顯而易見的可憎之事,而是心靈的歸正,因為心靈隱藏的邪惡產生了這種可憎之事。利未人指出了所犯下的罪行;但他是否也承認了他在其中所佔的份額,以及附著在其中的罪孽?正如士師記 20 章所顯示的那樣,整個民族也表現出了同樣的自以為是。

(腳注略)

第 20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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