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經與考證
1Sa 1:21。以利加拿和全家都上來。他每年都這樣做,為了獻上年度的祭物和所許的願。“年度的祭物”是每年獻上的祭,是每個以色列人義務且習慣每年獻上的。“年度的祭物與所許的願”是對律法中詳細規定的簡要陳述。以利加拿帶著全家上去,是照著申 12:17-18 的命令:“你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頭生的牛羊,或是你許願獻的,甘心獻的,或是手中的舉祭,都不可在自己城裡吃;但要在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吃,你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都要在那裡歡樂。”年度的祭物“可以說是與主進行的年度結算,是將一年中屬於祂的那部分財產呈獻給祂。”Hengstenberg,《五經導論貢獻》III., 89, 90。——單數的“他所許的願”是指以利加拿基於哈拿的禱告蒙應允而許的願。七十士譯本增加的“和他地裡所有的十分之一”,就像複數的“他的願”一樣,應歸因於譯者想到了上述引用的經文。Thenius(該處註釋)指出,相應的詞 וְכָל־מַעְשְׂרוֹת אַרְצוֹ [和他地裡所有的十分之一] 很可能是抄寫員故意省略的,因為他們根據代上 6:7 sq. 和 19 sq. 認為撒母耳的利未支派血統是確定的;但明確描述以利加拿為利未人並遵循亞歷山大譯本的約瑟夫,也包含了這一增加。這屬於七十士譯本中常見的解釋性增補與變更。
1Sa 1:22。孩子斷奶後,哈拿要帶他到聖所。希伯來文動詞 (גָּמַל) 在此意為“斷奶”,並不包含教育的意思(Seb. Schmid),如王上 11:20 那樣,這從 1Sa 1:23 的“乳養”(וַתֵּינֶק) 可以清楚看出。有人認為孩子若太小會給以利添麻煩,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撇開三歲的孩子(根據馬加比二書 7:27, 30,這是斷奶的期限)在東方並不會造成麻煩不談,他的撫養與教育可以委託給“會幕門前伺候的婦女”(1Sa 2:22)。——哈拿要帶兒子去示羅的“朝見耶和華”,假定了摩西所設立的國家聖所的存在,並回應了律法(出 23:17;34:23):“你一切男丁要一年三次朝見主耶和華。”“永遠住在那裡”(עַד־עוֹלָם)指從斷奶起終身在聖所事奉,而通常這種事奉僅限於 25 歲至 50 歲。藉著男孩在聖所接受的教育,他甚至在孩童時期就能成長於事奉中;此外,作為孩子,他可以執行一些外在的小事奉(Then.),因此認為他作為剛斷奶的孩子不適合聖殿事奉的反對意見便不攻自破。
1Sa 1:23。但願耶和華堅定祂的話,即維持、成就、完成它。“話”(דְּבָרוֹ) 不僅指以利的話(1Sa 1:17),也指神實際的作為,即垂聽哈拿的禱告,以及祂藉著孩子的出生所給予的真實應許,指明他將來要事奉主。Bunsen 說得極好:“話,即願祂成就祂在他身上所設計的,並藉著他的出生所應許的,參 1Sa 1:11;1:20。因此,這些話是指男孩事奉神的使命,永恆主實際上已藉著母親願望的部分實現而承認了這一點。”Calvin 早已持類似觀點:“以利加拿從神那裡尋求,並懇切祈禱,既然神賜給他男丁,願神將他分別為聖,使他適合祂的事奉,並藉著祂聖靈的大能引導他,使他的事奉蒙神悅納。”由於沒有神明確的話語可供“話”所指,七十士譯本透過翻譯(毫無根據地)“從你口中出來的”來規避困難。因此,希伯來文本不應(如 Thenius 所為)為了符合七十士譯本而改為“但願你堅定你的話”(אַךְ תָּקִימִי אֶת־דְּבָרֵךְ)。Clericus:“神並非藉著言語,而是藉著實際行動表明祂認可哈拿的願望,並應許賜她一個活著的兒子;以利加拿祈求神成就祂的應許。因此,無需像拉比那樣虛構一個關於即將出生之孩子的神諭。”
1Sa 1:24 sq. 此處七十士譯本的歧異翻譯“帶著一隻三歲的公牛”[代替“三隻公牛”],是由於 1Sa 1:25 的單數“那公牛”引起的。“三隻公牛”與“一隻公牛”之間的矛盾,確實不能(如 Bunsen 所為)透過將單數視為集合名詞來消除(士 6:25 被引用作為支持);但可以正確地與 Keil 一起說,“那公牛”在 1Sa 1:25 中特別指男孩歸還給主時所獻的祭,“即男孩被獻給主以在聖所終身事奉的燔祭,另外兩隻公牛用於年度祭祀。”既然人們理解另外兩隻是用於年度節期祭祀,即燔祭與平安祭,因此沒有特別提到它們被獻祭。此外,以利加拿隨帶的細麵數量(一伊法)需要三隻公牛,因為根據民 15:8-10,一隻公牛的燔祭需要十分之三伊法的細麵。平安祭與燔祭一樣,都與素祭和奠祭相連。——亞歷山大譯者在處理文本困難時的任意方式,在 1Sa 1:24 末尾翻譯 μετ’ αὐτῶν “與他們”中得到了一個驚人的例子 [希伯來文作“孩子是個孩子”];彷彿文本不是寫著困難的 נַעַר [“孩子”,意義上需要加上謂語“小”],而是寫著 עִמָּם “與他們”。七十士譯本對 1Sa 1:24 的增補“他父親宰了每年向主獻的祭,並領孩子靠近”,以及 1Sa 1:25 的翻譯“他宰了公牛,孩子的母親哈拿帶他到以利面前”,應被解釋為釋經的嘗試,並不能給我們理由去修正希伯來文本,正如 Thenius 所假設的那樣。並非母親一人,而是父母雙方將男孩交給以利,從而將他作為祭物獻給主。
1Sa 1:26 sq. 哈拿提醒以利她祈求孩子時的情況,從而讓以利認出她來(1Sa 1:11 sq.)。——關於“站著”(הַנּצֶּבֶת),Clericus 指出:“他們站著向神禱告。”關於站著禱告的習俗,參創 18:22;19:27;但 9:20。在更深沉的敬虔與情感時刻,也會採用跪姿(王上 8:54;代下 6:13;拉 9:5)。
1Sa 1:27。三件事深深地觸動了哈拿的靈魂並使她喜樂:1) 回憶起她站在這裡為這孩子呼求神的那一刻;2) 默想禱告蒙應允,所求的得著了;3) 決心現在將主在應允禱告中賜給她的,歸還給主。
1Sa 1:28。“我也”(וְגַם אָנֹכִי) 回應了“耶和華已將我所求的賜給我”這句話,暗示了一種回報,et ego vicissim,“我反過來”(Cler.)。“無法證明 הִשְׁאִיל 意為‘借出’,正如通常所假設的那樣;它出現在 1Sa 1:28 中,意為‘賜予’、‘給予’。”Knobel 在出 12:36 的註釋。此外,此處“借出”的含義不恰當,因為“我也”明確地帶出了與 1Sa 1:27 “賜給”的對應。הִשְּׁאִיל 意為“使之請求或要求”、“滿足所要求的”、“給予”。意思是:主將他賜給了我,所以我也將他歸給主,作為一個被請求或要求的人。Calvin:“意義很清楚,即她將藉著禱告從神那裡得來的孩子,奉獻給神。”簡短的結尾句“他被請求歸於主”,表達了她將他獻給主以事奉祂的決心。——“他們禱告”,不是單數指以利加拿,而是複數,指以利加拿和哈拿(參 1Sa 1:19),不包括撒母耳。[複數“他們禱告”較容易理解,但希伯來文作“他禱告”(儘管有些人認為該形式是複數),迦勒底語亦同;敘利亞語、阿拉伯語、武加大譯本皆作複數;七十士譯本省略了該子句。若視為單數,無疑是指以利加拿,他作為一家之主,代表妻子並主持敬拜。(Abarbanel 持此觀點,他提到以利加拿承認妻子的願;他也提到了撒母耳和以利)。這是 Keil 和 Wordsworth 的觀點。《聖經註釋》(Bib. Comm.)將其視為陰性單數,並以哈拿為主語。——在英文翻譯中,無法傳達本節及前一節主要句子中希伯來文精妙的雙關語。字面上讀作:耶和華已將我向祂所求的賜給我;我也使耶和華請求他;只要他活著,他就是被請求歸於耶和華的。動詞“請求”(שאל) 的 Qal 和 Hiphil 形式之間的對比在出 12:35(請求,非借用,如英王欽定本)和 36(給予,非借出)中表現出來。Keil 和 Erdmann 將 Hiphil 視為源自 שָׁאוּל “被請求的”的派生詞,意為“使某人被請求”,但似乎沒有權威支持這一點;最好的翻譯是“給予”。——Erdmann 在“活著”之後加了分號;但最好與迦勒底語、敘利亞語和英王欽定本一樣,在第一個“耶和華”之後加分號。——古代譯本(武加大譯本除外)將此處的 היה “是”視為等同於 היה “活著”,或者讀作 היה,採用後者讀法更好。否則我們必須翻譯為“我也將他歸給耶和華,在他被請求歸於耶和華的所有日子裡”。——譯者註]。
歷史與神學
講道與實踐
1Sa 1:21-28。撒母耳在聖所的恆久事奉。1) 根據哈拿的願望與以利加拿的同意,事奉前的情況(1Sa 1:21-22)。2) 事奉是如何執行的,即將撒母耳帶到示羅,交給以利,並向主禱告(1Sa 1:24-28)。
1Sa 1:21。Osiander:領受神的恩惠後,我們不應在事奉神上變得懶惰,而應更加勤奮與努力。——虔誠的母親在忠實地、敬畏神地撫養兒女時,是在執行蒙悅納的事奉。——男人若採納妻子更好的意見,並非羞恥。[1Sa 1:23。Matt. Henry:他不僅沒有以違背她為樂,反而完全尊重她的意願。看哪,當同負一軛的人在軛下如此齊心協力,彼此遷就,各自認為對方所做的(特別是在敬虔與慈善的工作上)是好的,這是何等美好、何等令人愉悅的事。——譯者註]。
1Sa 1:24。Cramer:撫養兒女確實給父母帶來巨大的辛勞與麻煩,但當這是在信心下完成時,它比修士與修女執行所有的禁食、禱告、鞭笞與放縱儀式更為美善;因為前者,而非後者,是神在祂話語中所吩咐的。因此,它們是真正的事奉神,並從神那裡得到賞賜。
1Sa 1:25。Von Gerlach:三歲的男孩就被交給聖殿,是為了讓他從更高屬靈能力覺醒之初,就能生活在這些神聖的環境中。——Seb. Schmidt:孩子有時必須被帶到敬拜中。——Starke(1Sa 1:26-27):我們應當公開讚美神良善的奇事,不可對此保持沉默。1Sa 1:28。父母在為兒女施洗、在禱告中將他們呈獻給神,並以基督徒的方式撫養他們時,就是將兒女歸還給神。[有許多人認為,這件事在沒有嬰兒洗禮的情況下,也能且常能做得同樣好。——譯者註]。——Cramer:我們應當將最好的才幹與最親愛的兒女奉獻給事奉。
[1Sa 1:28。歸還給主:1) 我們所有的一切都是主所賜的。2) 我們所有的一切都應真正奉獻給祂,並視為祂的,按祂的方式對待。3) 主隨後會使一切促進我們的益處與祂的榮耀。
1Sa 1:10;1:26。痛苦的懇求與喜樂的感恩。觀察這兩幅圖畫並學習功課。——第 1 章。哈拿,她的憂傷與喜樂:I. 她的憂傷。1) 她沒有孩子。2) 她受到嘲笑與戲弄。3) 她受到一個好人的不公正指控。II. 她的喜樂。1) 在丈夫溫柔的愛中。2) 在痛苦禱告蒙應允中。3) 在成為先知的母親中。——譯者註] [金口約翰對哈拿有五篇講道,一如既往地散漫,但包含了一些他最精彩的段落。作品集,Migne 編,第 IV 卷,p. 631。——譯者註]。
腳註:
[29] [1Sa 1:28。Erdmann 譯為:我已使他成為一個被請求(erbeten)歸於主的人,只要他活著;他被請求歸於主(為了主)。參見該處釋經註釋。——譯者註]。
[30] [Rashi 說是 22 個月;Kimchi 等人說是 24 個月。其他觀點參見該處的《Synopsis Criticorum》。——譯者註]。
[31] [Rashi:“‘天上的聲音’(Bath-qol)傳出,說:將興起一個義人,名叫撒母耳。於是每個生了兒子的母親都叫他撒母耳;但當她們看到他的行為時,便說,這不是撒母耳。但當這孩子出生,她們看到他的生活方式時,便說,這就是那個撒母耳;這就是經文所說的,‘願耶和華堅定祂的話’,即撒母耳可能是那個義人。”——譯者註]。
[32] בִּי 與 אֲדנִי 連用是一個感嘆詞,“聽啊”、“拜託”、“真的,我主”(創 43:20;44:18;出 4:10, 13;民 12:11;書 7:8;王上 3:17, 26)。許多人將其解釋為“per me obsecro”(我懇求),引用相應的阿拉伯語誓言“per me”。另一種解釋(Ges.)假設是 בְּעִי “請求”的縮寫,因為“在亞蘭語譯本中,בְּבָעוּ 代表希伯來文 בִּי,撒馬利亞人至少寫作 בעוּ ‘obsecro’ 而沒有 בְ,創 42:30。”Ewald 說:“最可能的是 בִּי 是 אָבִי(伯 34:36;1Sa 14:12)的縮寫,一個簡單的感嘆詞。”
[33] [德文為:mit der Entwöhnung schon hat die Gewöhnung … zu beginnen,即“習慣的養成應從斷奶開始”。——譯者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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