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013_撒母耳記上12章

撒母耳記上 12:1。撒母耳對以色列眾人說。以下的話語確實出自撒母耳之口,這一點毫無疑問,因為本章的敘述給人一種歷史真實性的直接印象,且這些歷史細節與前文所呈現的歷史圖景具有同質性。埃瓦爾德(Ewald, Gesch. [以色列史] I., 229, 註2)稱此段敘述為「為了將勸誡之詞放入撒母耳口中而插入的,其偶爾出現的歷史陳述聽起來非常不一致」,對此我們反駁道:1)本段的歷史陳述,正如解經所顯示的,與前文的歷史記載絲毫沒有矛盾;2)如果這裡僅僅是為了插入勸誡,那麼採用獨白的形式,即撒母耳對百姓的連續演講,會更簡單。事實上,這裡並非通常所說的撒母耳的連續演講,而是一場對話,一種以宏大風格與百姓進行的交談或交易。撒母耳對以色列眾人說話,他們則通過長老之口回應他(參 1Sa 12:3–6, 19–20),先知較長的連貫宣告(1Sa 12:7–17, 20–25)被這些對話所包圍並與之相連。將此段稱為「臨別贈言」也是不正確的,這種稱呼掩蓋或隱藏了它相對於前文(掃羅作為以色列王被莊嚴地公開介紹給全體百姓)的重要性。撒母耳並非為了退出公共生活和行動、進入私人退休生活而向百姓告別;相反,他承諾不僅繼續為他們代求,而且在整個民族的事務上繼續他的先知職分;他明確指出他將承擔的崇高地位,即作為「良善正直之道的教導者」,無論是對王還是對百姓,皆是如此。此外,當整個過程被普遍視為撒母耳的辭職時,我們必須注意 1Sa 7:15 中提到的事實,即他「平生治理以色列」,以及他在掃羅統治期間多次發現有必要進行強有力的干預。誠然,隨著百姓為了讓王治理他們並率領他們爭戰,而要求取代現有士師職位的王國制度建立(1Sa 8:5, 20),撒母耳此前作為以色列士師所佔據的官方職位必然已經結束;而他作為以色列唯一且最高統治者的司法職位的終結,正是他現在對百姓所說之話的起點。事實上,他依然是他所是的——根據神的旨意,以色列的最高士師,王國也在他的監督和指導之下;在官方層面上,王國建立所針對的對外和對內政治事務的領導權,已不再掌握在他手中。文中並未提及辭職,而是(僅僅基於政府現在已交到王的手中,他作為士師的官方統治因此告終的事實)他回顧了自己作為百姓士師的過往生涯,以便在他們對王的要求得到滿足(這在事實上是對他官方士師職位的拒絕,且在外部是由他兒子的惡行所引發的,1Sa 8:1–7)之際,莊嚴地見證並使他們見證,他已無可指責且公義地履行了他的職責。隨後(1Sa 12:7–12)是針對耶和華偉大作為的責備性回顧,在這些作為中,神在引導百姓的歷史中彰顯了自己,並指出了他們因渴望世俗之王而對神和王所表現出的忘恩負義與不忠,這實際上是對神權柄的拒絕。在 1Sa 12:13–18 中,在莊嚴確認耶和華神已按照他們的願望賜給他們一位王之後,他用強有力的話語(伴隨著令人震驚的神蹟)勸誡王和百姓共同建立正確的關係,即在忠誠的順服中,將自己置於耶和華的旨意和話語之下。王和百姓都應當是那位隱形之王的順服臣民。最後(1Sa 12:19–25)是撒母耳對百姓的安慰之言,因為百姓在這次警告和勸誡的演講後,悔改承認了他們求立王之罪,撒母耳溫和且友善地勸勉他們對耶和華保持順服與忠誠(1Sa 12:20–21),應許他們耶和華的恩惠與信實(1Sa 12:22),並向他們保證他將繼續通過代求和教導真理之道與他們保持積極的團契(1Sa 12:23),最後以反覆的勸誡和警告,在提到若不順服將面臨懲罰的威脅下,將耶和華的祝福與喜悅擺在他們面前(1Sa 12:24–25)。通過這四重劃分,撒母耳與百姓的整個對話過程直接與前文相連,作為吉甲百姓大會的總結。關於這種聯繫,請參閱特尼烏斯(Thenius)的評論。《柏林聖經》(Berlenberger Bible):「因此,這場百姓大會以莊嚴的方式結束。」[菲利普森(Philippson, Israel. Bib.):「這一章是書中最精彩的章節之一,是古希伯來雄辯術的典範。文字和語氣都證明了這段文字的古老性。」——譯者註]

「看哪,我聽從了你們的話,凡你們對我所說的,我都行了」這句話與 1Sa 8:7, 21 中的話完全對應。撒母耳同時間接證明了他是在順服神的命令:「聽從百姓的聲音」(1Sa 8:7, 9, 22)。他聽從百姓的聲音是基於反覆的 divine command(神聖命令),這是對耶和華旨意的一種捨己順服。「我立了王」指向前一章的 1Sa 12:1a。

1Sa 12:2。「行」不僅應理解為率領爭戰,而且應理解為對百姓的官方指導和統治。「我」字引入了「過去」與「現在」的對比。「我已年老髮白」指向長老們的話(1Sa 8:5)。正如百姓通過長老之口藉他的年老為由要求立王,撒母耳在此回溯這一點,不僅是為了指出他們的要求已得到滿足(因為他確實因年老無法再掌握百姓的內外控制權),同時也是在職位終結和王權開始之際,為他漫長生涯的公義品格作見證。提到他的兒子們擔任官方職位,不應被視為(特尼烏斯、凱爾等人)對他年老的證實,而應結合 1Sa 8:1(其中明確指出撒母耳因年老使他的兒子們作以色列的士師,即他司法職位的助手)來看,這更像是對以下宣告的證實:政府的這種變更必然是因為他的年老,而他的年老已經使他不得不讓兒子們代行職務。[認為「提到他的兒子們,是因為對自己和家人被拒絕感到受挫,並夾雜著希望將兒子們推薦給國家恩寵的願望」(《聖經注釋》Bib. Com.)顯然是錯誤的。這裡沒有絲毫受挫或尋求恩寵的痕跡。撒母耳始終站在百姓之上,並承諾繼續他的友誼和看顧,同時衷心接受政府的變更。——譯者註]。撒母耳在此對其官方生涯的肯定,與 1Sa 8:3 中對這些兒子們應受責備的官方行為的描述形成了直接對比,因為他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不考慮當時百姓對貪婪、曲解判斷以及由此產生的不滿,而這正是他們渴望王權的因素之一。以下自我辯護的方式、事實和內容自然地暗示了 1Sa 8:3 中的陳述,並得出結論:這正是進行這種(否則令人驚訝的)官方生涯辯護的契機,因為他兒子們的相反行為,使他在百姓眼中蒙上了陰影。為了在他生命和民族歷史的這個重要轉折點上,關於他的司法生涯和對百姓無私的官方行為能有完美的清晰與真實,並消除哪怕是最輕微的懷疑和誤解,他首先提到了他從年輕時直到現在年老髮白,在百姓眼前清晰公開的官方生活;因為「我在你們面前行」這句話,就像前面的「行」一樣,指代他公開的官方交往和行事。

1Sa 12:3。「指證我」,即作見證反對我。這裡引入了一場正式的證人聽證會作為司法行為。司法權威有兩位:一位是天上的、隱形的,即神耶和華,全知者,他在其面前行事;另一位是地上的、屬人的,但被賦予了神聖權威,即耶和華的受膏者,他以神的名義和地位執行王權,其中包括司法權。這是王國建立後,神權統治的王首次被稱為「耶和華的受膏者」。這是他即位後首次考慮到掃羅的王權和地位。在掃羅面前,正如在耶和華面前,百姓必須回應撒母耳以強有力的碑銘體和宏大修辭提出的問題,並作見證:1)他沒有貪婪地佔有他人的財產——「牛和驢」代表了基於農業和貿易的社會生活中的財產,並在律法中明確列為禁止貪戀之物(出 20:17);相反,撒母耳的兒子們「貪圖財利」,即貪婪(1Sa 8:5);2)他沒有通過壓迫和暴力侵犯任何人的權利和自由——רָצַץ(ratsats,欺壓)比 עָשַׁק(ashaq,壓制)更強烈;兩者常同時出現,如申 28:33,以表達暴力;他的兒子們「屈枉正直」(1Sa 8:3);3)他沒有在司法行政中因收受賄賂而受賄——כֹּפֶר(kopher,賄賂)在此不應(如凱爾所言)僅被視為免除死刑的賠償金(出 21:30;民 35:31),而是泛指旨在買通法官恩寵從而逃避應得懲罰的金錢禮物。這份禮物是為了掩蓋懲罰 [希伯來語詞彙主要意為「遮蓋」——譯者註],從而作為贖罪:「好叫我用它遮掩我的眼」。撒母耳的兒子們收受禮物(1Sa 8:3)。這是對律法的違背(出 23:6;申 27:5)。百姓的回應:撒母耳沒有做錯任何事。

1Sa 12:5。通過百姓參與撒母耳對耶和華及其受膏者的見證呼求,加強了這一宣告。加爾文:「在這些話中,他們在耶和華和王面前承認了自己的忘恩負義和背信棄義,因為他們拒絕了撒母耳如此值得稱讚的統治。」

1Sa 12:6。通過撒母耳重複呼求神的見證,進一步加強了見證。對於「耶和華」,我們必須補上「見證」;沒有必要假設它是因抄寫錯誤而遺漏的。毛雷爾(Maurer):「沒有遺漏任何東西。撒母耳重複耶和華的名字,是為了過渡到接下來的內容。」「設立」[עשה,意為「製造」,英王欽定本譯為「advanced」] 指的是他們在神所指定的呼召中是什麼;他們正是耶和華為了百姓的領袖和他們在神面前的代表而造就的。加爾文:「『設立』一詞應理解為神賜給摩西和他哥哥亞倫的那些卓越恩賜,以便神能使用他們的職事帶領百姓出埃及。」撒母耳也是由耶和華造就,成為他所是的,並成為百姓的領袖。現在,百姓參與他對神的呼求,作為他公正和公義的見證,確認了他是在神的呼召下,在耶和華面前行使了他的司法權,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他們對王的要求是沒有必要的。

在(1Sa 12:1–6)莊嚴見證並在神和王面前使他們見證了他漫長官方生涯的純潔與無瑕之後,他將(1Sa 12:7–12)耶和華的名字(他已呼求其作為見證)與對他們不忠的謙卑提醒聯繫起來,他們因要求一位世俗的王,而在對待這位神、主及其恩惠上犯了不忠之罪。他在此審視了百姓與神的關係。提到摩西和亞倫作為耶和華為其百姓行大能作為的最初工具,以及他的第一個作為——出埃及,構成了過渡,引向接下來對神為拯救百姓脫離大難而彰顯大能的列舉。

1Sa 12:7。正式且莊嚴的第一句話「現在你們站住,我好在耶和華面前與你們辯論」引入了一場司法程序(克萊里庫斯 [Cleric.]:「我將在法官面前進行我的訴訟」),其中撒母耳作為隱形之王法庭前的士師,代表神的事業對抗百姓,並在後者面前指出他們在立王這件事上的罪。17 結 17:20。צְדָקָה(tsedaqah,公義作為)從不單指「祝福、恩惠、仁慈」,而總是包含公義的概念。它確實經常意味著所有這些(如詩 22:32; 24:5; 士 5:11; 箴 10:2; 11:4),但總是從神在聖約和應許中的信實立場出發;救贖行為是神聖公義的證明,因為它們是神對人對祂正確行為的回應,或者,即使沒有這種回應,也是神信實的流露,藉此神將應許之物作為人應得的份賜給人。複數形式「公義作為」,如彌 6:5,是神基於祂在亞伯拉罕和摩西時期所建立的聖約關係,為其百姓所行的各項大能與恩典的作為。[《聖經注釋》:撒母耳在此為神辯護,參見司提反的演講,使徒行傳 7 章]。

1Sa 12:8。神聖聖約公義的第一個也是最偉大的大能作為,是出埃及並進入應許之地。18 在 1Sa 12:9 中:「他們卻忘記耶和華他們的神」被置於耶和華「公義作為」的對立面;他們以不忠和背叛回應了神的聖約信實。因此,百姓受外敵壓迫被描述為公義之神對他們背叛的懲罰。他「把他們賣在……手中」等,表明了他們忘記祂後,神公義的報應。當祂的百姓離棄祂時,祂憑藉那同樣在他們忠心時祝福他們的公義,將他們交給敵人,使他們被奴役和壓迫。「賣」是指父親將子女作為奴隸出賣的權利,這裡被神作為極致的父權行使(士 2:14; 3:8; 4:2, 9; 申 32:10; 賽 50:1; 52:3; 結 30:12)。[這也是王處置臣民的權利,以及神處置祂所造之物的權利。——譯者註]。——為了證明神的這種懲罰性公義,撒母耳列舉了士師時代以來的個別事實,但僅僅是「他想到的突出事件……忽略了事件和時間的順序,這在這裡並不重要」(克萊里庫斯)。[普爾的《摘要》:注意撒母耳責備時的審慎:1)通過責備他們的祖先,他為他們接受責備做好了心理準備;2)他表明他們的忘恩負義由來已久,因此更為嚴重,他們應當小心不要讓它變得更強;3)他選擇了一個非常溫和的詞「忘記」來表達他們的冒犯。——譯者註]。——夏瑣是迦南人的京城,約書亞曾擊敗那裡的耶賓王(書 11:1, 10–13; 12:19)。在士師時代,夏瑣再次作為迦南王耶賓的駐地出現(士 4:2 起),然而,這裡提到的卻是軍長西西拉,因為他指揮了當時壓迫以色列的軍隊。七十士譯本在「軍長」後插入「耶賓王」,顯然僅僅是解釋性的。——「非利士人的手中」,參見士 3:31,那裡首次提到這個民族的攻擊。[另參見士 13:1。——譯者註]。——「摩押王的手中」,即伊磯倫(士 3:12)。——這三個國家作為最突出的代表,象徵了神將其百姓交在手中的所有外邦國家。撒母耳提到他們,著眼於士師時代苦難和戰爭的開端,關於這一點,在《士師記》(第 3 章)中,「他把他們賣在四圍仇敵的手中」(士 3:14)和「他們忘記耶和華」也被(如撒母耳在此處所做的那樣)作為相關聯的事實引入。

1Sa 12:10。百姓的悔改歸正。「他們就哀求耶和華」(參士 2:18; 3:9, 15; 4:3),即對苦難的哀嘆指向耶和華。接下來的「我們犯罪了」是他們因背離神而進行的自我控訴;罪是雙重的:離棄耶和華和事奉偶像。同樣的控訴在士師記 10:10 中也有逐字的記載,只是這裡像士師記 2:13; 10:6 一樣,在巴力之外增加了亞斯他錄。巴力是腓尼基人和迦太基人神祇的總稱;帶有定冠詞時,它是腓尼基人的男性主神;複數形式指該神祇的眾多個體化。P. 卡塞爾(P. Cassel,在蘭格的《聖經工作》中)關於士師記 2:13:「各個城市和部落都有他們特殊的巴力,這些巴力並不總是根據城市命名,而是根據在其中崇拜的各種自然屬性命名。這就像宙斯在希臘因各種屬性而獲得不同的名字和崇拜一樣。」關於以色列人中的巴力崇拜,參見維納(Winer, B. R.-W. s. v. I., 118)。亞斯他錄是腓尼基和迦太基女性主神(與巴力並列)的稱號,非利士人也崇拜她(1Sa 31:10);複數形式指眾星,她作為天后代表了眾星(耶 7:18; 44:17 起);因為單數形式「亞斯他錄」=「阿斯塔蒂」(希臘語)與「星」(德語 stern,希臘語 astēr,拉丁語 stella,波斯語 Astara)有相同的詞根(關於此詞的亞洲上古起源,參見赫爾佐格《宗教百科全書》中 J. G. Müller 的條目);她不僅僅是與作為太陽神的巴力並列的月亮女神(正如她頭戴新月標誌的畫像所證明的),而且作為賜光的夜之女神,也是星辰女神,代表了閃耀的天軍(耶 7:18),就像後來的阿耳忒彌斯。19 參見 P. 卡塞爾關於士師記 2:13;維納條目。關於所羅門重新引入她的崇拜(其中呈現了申 4:19 的應驗),參見王上 11:5, 33。——在控訴之後是祈禱:「拯救我們」,與離棄和忘記形成對比;以及誓言「我們必事奉你」,與「我們事奉了」巴力等形成對比。耶和華恩慈地回應了這種悔改(1Sa 12:11):1)通過派遣拯救者。這裡同樣只提到了幾位:耶路巴力——基甸;這個名字意為「讓巴力爭辯」,即與他爭辯,表達了對巴力無能的蔑視和嘲諷,基甸曾毫髮無損地摧毀了巴力的祭壇(士 6:28–32)。基甸因此被稱為耶路比設(撒下 11:21)。——比單這個名字在其他地方僅見於代上 7:17,作為瑪拿西的一個後裔,但他沒有歷史重要性。在《士師記》中(本段撒母耳演講的內容,特別是 1Sa 12:10,無疑指向該書),沒有這個名字的士師;但上下文表明這裡指的是一位士師。這個名字曾被讀作「便但」=「但人」,因為參孫出生在但(士 13:2,金希),同時也有人推測這是在玩弄他肥胖的文字遊戲(伯特奇 [Böttch.])。但對於後者,特尼烏斯正確地指出,基於文字遊戲的名字絕不適合這種嚴肅的演講;反對前者(撇開形式不談)的事實是,參孫從未被這樣稱呼,如果百姓要理解這個名字,就必須這樣稱呼。格塞紐斯(Gesenius, Halle Lit. Z. 1841, No. 41)認為這個名字是「押頓」的縮寫,埃瓦爾德也持此觀點,他理解為那個名字的士師(士 12:13)。但這位士師在歷史上並不佔據上下文所要求的顯著地位。同樣,我們必須拒絕認為這裡指的是士師記 10 章中基列的雅珥(假設他是瑪吉的後裔,代上 7:17 中的曾孫是比單),因為雅珥和瑪吉的聯繫並未得到證實;而認為這裡指的是因無足輕重而被《士師記》遺漏的士師的假設是站不住腳的。最好的權宜之計是讀作(參七十士譯本、敘利亞譯本、阿拉伯譯本)「巴拉」;因為這個名字的字母(ברק)很容易變成另一個(בדן),且錯誤被抄寫員延續了下來。但巴拉是與這裡提到的那些人並列的最傑出的士師之一。歷史編年順序在 1Sa 12:9 中也沒有嚴格遵守。巴拉與底波拉一起代表了那支英勇的以色列軍隊(士師記 4 章),他們粉碎了西西拉的勢力,將以色列從迦南人手中拯救出來。——在耶弗他之後,撒母耳將自己列為神聖拯救的第四位代表,這並不令人驚訝,儘管敘利亞譯本、阿拉伯譯本和一份希臘手稿(肯尼科特 [Kennicott] 在其論文附錄中)將其改為參孫,特尼烏斯也接受了前者的讀法,因為撒母耳直到下一節才談到他自己的時代。撒母耳提到自己並不會引起驚訝,因為他意識到自己作為士師和拯救者的崇高使命,且他的職分對以色列歷史的深遠意義已得到普遍認可。通過提到自己,他榮耀的不是自己,而是造就他(像之前的摩西和亞倫一樣)的耶和華,參見 1Sa 12:6–9。此外,正是在他治下,非利士人四十年的統治枷鎖才被打破,而參孫的拯救工作僅僅是開始。撒母耳將自己包括在神聖拯救的工具中,因為在他面前,對王的要求涉及對耶和華的拒絕(1Sa 8:5),因此在這種要求中對耶和華的罪顯得最為清晰;在指出以色列通過這些神的使者多次奇妙地從敵人手中得救,以及他們在土地上得以獲得平靜與安全之後,他在 1Sa 12:12 中將這一點擺在他們面前。這些話明確宣告,亞捫人對以色列領土的攻擊是要求立王作為戰時領袖的最初原因,參見 1Sa 8:20。克萊里庫斯很好地指出:「因此看來,拿轄在以色列人要求立王之前,以及在他被選後返回並開始圍攻雅比之前,曾對希伯來領土進行過入侵,這並非不可能。在這些書卷中,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在適當地方遺漏的情況,會在不太適當的地方被提到。」然而,耶和華你們的神是你們的王。——通過這樣的拯救者,祂再次顯明自己是他們的王;祂藉著聖約是他們的王,並藉著祂的聖約信實保持著這一地位。基甸(士 8:23)以同樣的宣告展示了祂被立為王的不可接受性,撒母耳也以此展示了他們求立王之罪惡和無理。

1Sa 12:13–18。本交易的第三部分:鑑於神確實按照他們的願望建立了一位王,儘管這是一個罪惡且應受責備的願望,撒母耳宣告了一個包含嚴肅警告的真理,即:如果百姓與他們的王能在忠誠和順服神旨意的前提下,與神保持正確的關係,耶和華的手必與他們同在;反之,祂的手必攻擊他們雙方。

撒母耳記上 12:13。「現在。」此處的論述從過去以及對百姓行為的審判,轉向了現今已建立王國的事實。藉著「看哪,這就是王」這句話,將其作為後續宣告以及隨之而來的嚴肅警告與真理的起點。在這項宣告中,掃羅王權的起源得到了闡明:1)就其人為層面而言,藉著「你們所揀選的,你們所求的」這些話——此處的論述首先回溯到撒母耳所設立的揀選,繼而回溯到百姓違背撒母耳與上帝旨意所提出的要求,這裡的思想存在著一個遞進;2)就其神聖層面而言,藉著「看哪,耶和華已為你們立王」這句話。你們的要求源於邪惡的根源,然而耶和華仍應允了它;這位王——儘管是你們所揀選、所要求的——卻單單是上帝的作為;他的揀選與設立,奠基於上帝的旨意與命令。藉著這些話,證實了一個真理,即耶和華是且永遠是王(撒上 12:12)。那種(事實上藉由要求而確認的)背棄行為,非但沒有推翻耶和華的國度,反而因著所求之王的就任,以及他與百姓必須順服耶和華並無條件聽從祂旨意的義務,使得後者(耶和華的國度)的普遍權柄,如今才第一次得到正確的宣告。這種絕對神權政治的觀點,在此處顯得格外清晰,不僅是因為前文提到了王國起源的人為層面,也因為撒母耳在撒上 12:1 的宣告:「我已為你們立了王」,與此處的宣告:「看哪,耶和華已為你們立王」形成了對照。從「所立的王是耶和華的恩賜,是應允百姓的要求而賜下的」(參撒上 10:19)這一事實出發,鑑於百姓與王因此應當與耶和華建立的關係,隨之而來的是真理與警告:兩者的福祉皆取決於對耶和華旨意與話語的忠誠順服。「若」字引出了一個條件句(protasis),包含了撒上 12:14 的全部內容,卻沒有結果句(apodosis)。認為結果句因結尾相似而遺失,應讀作「祂必救你們脫離仇敵的手」(特尼烏斯,Thenius)的觀點,並未得到令人滿意的支持,且為了解釋這種「斷句法」(aposiopesis)也並非必要,因為結果句的缺失可以輕易地由條件句的長度來解釋,其內容從上下文中顯而易見,即「好」或「你們必得福」。在出埃及記 32:32 中,也能發現類似從上下文中無法補足結果句的情況。假設有一個帶有 וִהְיִתֶם(你們必……)的結果句,意為「那麼你們就會跟隨耶和華」,這是站不住腳的,部分是因為它在條件句與結果句中造成了同義反覆,部分是因為根據撒上 12:15 後續句子的平行結構,人們期待看到一個與威脅相對應的應許。אַם(im,若)的祈願語氣,即 modo,「但願」(基爾,Keil)[=「但願你們能」],在此處不能採用,因為那樣的話它就必須使用未完成式(Ewald §329 b)。我們也不能(與 S. Schmid 一起)將撒上 12:14 與撒上 12:13 的最後幾個字連接起來:「耶和華已為你們立王,只要你們願意,等等;但若不然……」,因為前句的條件性質將要求其中使用未完成式。如果(與金希 Kimchi、毛雷爾 Maurer 一起)我們讀作 וִחְיִתֶם(你們必活著),我們就不能(與毛雷爾一起)翻譯為:「他在耶和華之後統治你們」(即「在耶和華旁邊」),因為這在舊約中是一個陌生的表達;也不能(與特雷梅利烏斯 Tremellius 一起)補上 sequentes [即「你們必跟隨耶和華而活」]。如果一定要在此處堅持補上結果句(將文本改為 וִחְיִתֶם),我們或許可以讀作:「那麼你們必活著……跟隨耶和華」,這與前文所表達的觀點相呼應,即在順服祂的命令中跟隨上帝。然而,保留文本並假設結果句被省略,撒母耳在此處,為了配合當下的重要性以及他內心的激動,以極具雄辯的方式堆疊了對宗教道德生活的要求,鑑於百姓與他們的王在新的秩序下獲得真正福祉的條件:敬畏耶和華,事奉祂,聽從祂的話,不可違背祂的命令(參申 1:26,「違背耶和華的口[命令]」),並跟隨祂,或者說,留在祂的隨從中對祂忠誠。關於最後幾個字,基爾正確地指出(反對特尼烏斯),היה אחר(hayah achar,「在……之後」)是純正的希伯來文,且經常被用於「依附於王,支持他」的意思,參撒下 2:10;王上 12:20;王上 16:21。這一表達完全對應了此勸誡背後的思想,即耶和華儘管被以色列人藉由要求世俗的人王而拒絕,祂依然是祂百姓的王(撒上 12:12-13)。

撒上 12:15。對比:「但你們若不聽從」——(從前文僅概括了順服耶和華的話與不違背祂的命令這兩點)——「耶和華的手必攻擊你們,像從前攻擊你們列祖一樣。」——這一比較性的補充指向了撒上 12:7 至 12:12 的話語,其中指出了列祖如何因罪惡與背叛招致了仇敵的壓迫,在這些壓迫中,耶和華的手沉重地加在他們身上,而百姓現在希望藉由君王從中得救。歸根結底,列祖的背叛與要求一位能從上帝因他們罪惡而降下的壓迫中拯救他們的君王,是對耶和華所犯的同一個錯誤。因此,撒母耳希望藉由他懇切的警告,引導他們悔改。

撒上 12:16 提供了向神蹟性證實上帝聖潔與公義之真實性的過渡,撒母耳將目光投向未來,以宣告判決的形式對百姓進行了勸誡。「現在」將下文與前文連接起來,使得 1)撒上 12:7 中引入的司法場景在下文的敘述中得以延續,並且 2)下文所敘述事實的意義與前文所說的話緊密相連。「現在也」或「現在」回溯到撒上 12:7,那裡以同樣的話語引入了司法場景:「現在你們站住,我好在耶和華面前與你們辯論。」辯論從那裡開始,貫穿了百姓此刻所聽到的所有論述階段,並在撒母耳所宣告的事實中完成 [即雷雨——譯者註],在其中他們將看見耶和華對他們在立王之事上犯罪的審判。

撒上 12:17。「今天不是割麥子的時候嗎?」這個問題意味著在那個季節(五月或六月),下雨是不尋常的。傑羅姆在阿摩司書 4:7 的註釋中對此作了見證 [以及羅賓遜 I., 429–431——譯者註]。在割大麥之後(撒下 21:9;得 1:22;得 2:23),接著是割麥子,撒上 6:13;創 30:14;士 15:1。「發出聲音」,指耶和華,=「打雷」,詩 46:7;詩 68:34;詩 18:14;出 9:23。雷聲被稱為耶和華的聲音,詩 29:3 等。撒母耳宣告了一場伴隨著雷聲與雨水的風暴作為上帝所賜的記號,藉此以色列人應當意識到他們在求王的事上嚴重得罪了上帝。「聲音」=雷聲,呼應了撒上 12:15 中的「聲音」與「口」。

撒上 12:18。應撒母耳的請求,這個作為祂君王榮耀彰顯的憤怒與懲罰性公義的記號發生了。——結果是百姓對耶和華與撒母耳產生了極大的敬畏;加上「對撒母耳」是因為他,正如之前藉由他的話語一樣,藉由他引入這場奇妙且違背自然常規的上帝憤怒的彰顯,顯示自己是上帝君王司法權能與榮耀的工具。

撒上 12:19-25。撒母耳對待悔改百姓的第四部分。認罪、安慰與對謙卑百姓的勸誡。

撒上 12:19。他們壓倒性的恐懼與靈魂的戰慄,首先導致了向撒母耳祈求,請他呼求耶和華,好讓祂慈悲地饒恕他們。「免得我們死亡」,聖潔與公義上帝的同在已向百姓顯明。在祂面前,罪人無法站立,祂的審判必臨到他。這個「因為」為前文所包含的思想提供了基礎,即他們應得憤怒上帝的懲罰。他們悔改的認罪不僅僅是承認他們求了一位王,而是承認他們在所有的罪上又犯了這項惡。撒上 12:20。安慰的話:不要懼怕,與「眾百姓大大懼怕」(撒上 12:18)形成對比。撒母耳在他的安慰話語中加上 1)對他們罪惡的提及,為了使他們保持在有益的憂傷悔改中,他重新將其全部程度擺在他們面前(「你們行了這一切惡」),以及 2)勸誡,消極方面:不可偏離跟隨耶和華(「從……之後」回溯到撒上 12:15 中的「之後」);積極方面:盡心事奉耶和華,心靈毫無保留、完全的奉獻,內心最深處對耶和華的生命與不偏離祂是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一起的。

撒上 12:21。對轉向偶像崇拜的警告。不可偏離 [去隨從那無益的虛無]。——(文本批判。——在 וְלֹא תָסוּרוּ 之後的 כִּי「因為」所帶來的困難,並不能像許多古代與現代註釋家所做的那樣,藉由補上 תָּסוּרוּ 或 תֵּלְכוּ 來消除 [如英王欽定本——譯者註]。根據這種觀點,恢復警告的理由在此處給出:「因為你們去(如果你們那樣做,即偏離耶和華)隨從虛無」。但隨後被引用的作為警告理由的東西,隱含地正是其對象;此外,撇開插入的生硬不談,用 וְ「和」來恢復「不可偏離」是一個困難。觀察隨後的 כִּי,這個字很可能是被錯誤地插入到前一行。它在任何古代譯本中都沒有被翻譯(特尼烏斯)。它在路德譯本中也缺失了。省略 כִּי 給出了一個良好、清晰的意義,並且適合整個論述生動的特徵。「不可偏離耶和華」[撒上 12:20] 在「不可偏離去隨從虛無」中得到延續,因為對偶像崇拜的背叛是偏離耶和華的結果。前者以 אַֹךְ אַל(「只管不要」)以迫切請求、衷心願望的形式引入,後者則以 לֹא(「不」)作為絕對確定的否定形式引入。偶像被描述為 תֹּהוּ(tohu,「無用的、虛空的」= הֶבֶל),正如以賽亞書 46:9 中描述造偶像者一樣。它們不能幫助也不能拯救,因為它們僅僅是 tohu,虛無,虛空。——[參林前 8:4——譯者註])

撒上 12:22 事實上是他們不應懼怕的原因(撒上 12:20);但在形式上,這一節是前文勸誡的基礎;他們不應離棄耶和華、偏離祂並事奉偶像,因為耶和華不會離棄祂的百姓,這與不能幫助與拯救的虛無偶像形成對比,因為它們是「虛無」,而耶和華的「大名」應成為祂不會離棄他們的保證。「為了祂的名」這句話由「因為耶和華喜悅」(כִּי הוֹאִיל)這一宣告所解釋並奠基,不是「耶和華已經開始」,而是「祂藉由自由的決定採取了第一步,祂喜悅這樣做」(參士 17:11;書 7:7;出 2:21)。——「立你們作祂的子民」。——這包含了上帝所有的作為,藉此祂在歷史上將以色列確立為祂的子民,揀選的作為、從埃及得救、立約、進入應許的產業、從仇敵手中得保全——藉由這些作為,祂榮耀了祂的名,這是上帝對祂子民所有救恩與權能啟示的表達。其基礎僅僅在於上帝自由、慈愛旨意的決定——הוֹאִיל,參申 7:6-12,這為此處的思想脈絡提供了完整的平行。關於虛無的偶像,在撒上 12:21 中說 לֹא יוֹעִילוּ [lo yoilu,「它們無益」],而此處關於耶和華則說 הוֹאִיל [hoil,「祂施恩,祂喜悅」],這是一個充滿意義的雙關語。因此,耶和華的名,即祂在與子民的關係中為自己所立的名,以及由此產生的結果,即子民作為耶和華子民的尊嚴以及他們作為祂產業對祂的歸屬,是祂不會離棄祂子民的保證。「祂的子民」與「立你們作祂的子民」是相應的表達,他們是祂的子民,因為祂已立他們為祂的子民。參詩 100:3;詩 95:7;申 7:6;申 7:9;申 7:18。

撒上 12:23。撒母耳應許百姓他個人的中保與幫助,部分是藉由為他們代求的祭司職分,部分是藉由他行使先知職分,向他們指明正確的道路。「至於我」是指前一節中的「耶和華」,以及百姓(撒上 12:19)將他的名與耶和華的名緊密聯繫在一起的關係。他代求的保證源於撒上 12:19 的請求:「為你的僕人禱告」。這兩處經文都將撒母耳的禱告生活置於清晰的光照之下(參 7, 8 章)。藉由莊嚴的誓言「斷不」,他指出了他自己對為百姓代求所賦予的重要性。「罪」一詞表明了他在耶和華面前代求的義務;忽視這一點將是對耶和華的罪;因為,作為上帝與百姓之間的中保,他必須在任何關乎他們的事上進入耶和華的面前,無論是福是禍。參他在 7、8 章中的禱告工作。「不止息」表明了他代求的恆切。——伴隨著這種祭司的中保,撒母耳也應許了他持續的先知守望,這包括「指教你們善與正的路」,即上帝的道路。「善與正」這些謂語表明所指的是道德行為,且是根據耶和華的旨意與律法(如詩 25:4)。這教導將給予君王與百姓。

撒上 12:24。撒母耳在談論了他個人與他個人的職分後,現在將百姓的目光從他個人與工作轉向耶和華,並在君王與百姓面前重新提出偉大的「二選一」:要麼你們敬畏耶和華並事奉祂,你們就必經歷你們上帝的救恩;要麼,你們行惡,你們兩者都必被滅絕。論述在撒上 12:14-15 所述內容的濃縮陳述中達到頂峰。「誠實,盡心」展現了事奉上帝的雙重特徵,即真實與內在,與外在表現與死行為的事奉形成對比。由於這敬畏與事奉上帝的勸誡涉及百姓普遍的宗教道德生活,我們不能將證實性的宣告:「因為你們看耶和華為你們所做的是何等大」歸因於撒上 12:18 中敘述的非凡自然現象。此處所指的耶和華的大能作為,是撒上 12:6-7 等處所提到的那些,在所有這些與君王有關的事務中一再被提及(撒上 8:8;撒上 10:18),從中經常引出對上帝真正敬畏與順服祂旨意的動機,因為藉由這些作為,上帝確立並證實了祂與以色列作為祂子民的聖約關係,因此百姓作為祂的子民,欠祂聖約的忠誠與順服。

歷史與神學

  1. 回顧撒母耳在掃羅治下引入以色列君主制的歷史(第 8-12 章)。以下是其主要階段,在這些階段的一般與特殊發展中,各部分之間調整良好的聯繫變得顯而易見。在第 8 章中,撒母耳與百姓商議他們對君王的要求,並在禱告中領受了耶和華的啟示,即他應當聽從百姓的要求並給他們一位王。在撒上 9:1-17 中,闡明了耶和華的護理,藉此在掃羅身上,上帝所揀選與任命的以色列王被引導至撒母耳面前,並藉由耶和華的特別啟示被指定為王。撒上 9:17 至 10:16,撒母耳作為臨到掃羅之神聖呼召的工具;掃羅首先從撒母耳那裡領受了耶和華對他崇高呼召的宣告(撒上 12:17-25),然後藉由膏抹領受了王職的聖職,並藉由參考為此指定的記號領受了呼召的保證(撒上 10:1-8),最後藉由耶和華的靈領受了神聖呼召的確認與堅固,以及為此職分所做的裝備(撒上 12:9-16)。——撒上 10:18-27。撒母耳與百姓在米斯巴的集會,進行上帝所揀選之王的公開呈現,隨後百姓僅有部分的認可。——第 11 章,掃羅的宣告以及因他從亞捫人手中拯救的英雄事蹟而獲得以色列的普遍認可,以及他在吉甲的莊嚴就職。——第 12 章,撒母耳在吉甲舉行了一場莊嚴、感人的最後會議,在對他官方生涯進行了辯護性的回顧後,將百姓與君主制置於耶和華作為他們君王的統治之下,並要求兩者順服祂的旨意。
  1. 「撒母耳順應了百姓的願望,因為他知道現在上帝的時候到了;但同時,他盡一切努力使百姓意識到他們的罪。如果撒母耳認為君主制本身與神權政治不相容,那將是真實的,他必須採取多麼不同的行動!在這種情況下,當全體百姓,被他的論述與證實性的神聖記號深深感動時,說:『為你的僕人禱告耶和華你的上帝,因為我們在所有的罪上又犯了求王的惡』(撒上 12:19),他必須堅持立即恢復舊的形式。但他遠未這樣做。他反而勸誡百姓從今以後忠於耶和華,祂將在他們與他們的王身上榮耀自己。」——亨斯登堡(Hengstenberg),《貢獻》(Beitr.)3, 258 等。
  1. 在吉甲 [第 12 章],撒母耳站在他作為上帝引導與統治祂子民的工具,以及作為百姓與上帝作為他們君王與主之間的中保的工作的最高點。作為先知,他帶領君王與百姓一同來到耶和華面前,藉由感人的論述在百姓心中喚起對罪的深切感受與悔改的認罪,將君王與百姓置於上帝的皇家威嚴與法律權威之下,並要求他們對耶和華的旨意絕對順服。作為士師,他奉上帝之命,安裝了所求的君王,使百姓莊嚴地確認他藉由呼求上帝與君王所做的自我辯護宣告,藉由與他們辯論並指控他們,代表耶和華對抗不忠的百姓,在雷雨中展示了被藐視的隱形君王的威嚴與憤怒,根據他們今後對他作為先知所給予的勸誡與教導的尊重,對君王與百姓頒布福禍、救恩與毀滅。在這個意義上,儘管他作為士師的官方職能現在終止了,他依然是君王與百姓之上的士師。此外,還有他的祭司地位,在其中他再次站在耶和華與祂的子民之間,帶著他將永遠為他們代求的保證與應許,並認為不代求就是犯罪。只要他活著,百姓就如此需要他。
  1. 耶和華對祂子民的大能作為,他們對不忠與偶像崇拜的背叛,因罪惡在壓迫與苦難中受到的懲罰,在危難時刻向耶和華呼求幫助,悔改與認罪,耶和華恩惠的新彰顯,這些是上帝在以色列國度歷史中不斷循環的主要特徵,在此處簡要勾勒(撒上 12:7-12),並在《士師記》中詳細敘述。
  1. 此處從撒母耳口中聽到的對耶和華恩惠彰顯與權能啟示的提及,並在整個預言中作為先知講道的固定要素,其目的是:1)榮耀上帝的名,清晰地帶出祂的聖約忠誠,並展示百姓作為選民與上帝產業的崇高呼召;2)更驚人地展示百姓在不忠、忘恩負義與悖逆中的罪,從而引導他們承認自己的罪;3)引發真誠的悔改與悔罪歸向耶和華;4)向悔改的百姓展示安慰與幫助的源頭,並在他們心中確立未來救恩的希望基礎;5)使關於維護與證實他們聖約忠誠的勸誡與警告更有效。
  1. 真理與事實:「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是你們的王」(撒上 12:12),儘管在百姓的意識中存在主觀的模糊,由此產生了(在動機與道德前提上是罪惡的)對世俗人王的要求,但在客觀上卻絲毫沒有失去其有效性與重要性,以至於現在,在根據這一願望由上帝所賜的王國歷史開端,它反而顯得更加清晰,因為君主制與百姓被置於上帝直接的皇家權威之下(撒上 12:13-14),且百姓與君王(兩者在此觀點下被視為一個整體,撒上 12:14),被勸誡要同樣順服祂的皇家旨意,並受到來自至高君王作為他們士師的同樣懲罰的威脅(撒上 12:14-15;12:25)。藉由要求人王而拒絕上帝君王,導致了神權政治發展到一個更高的階段,在此階段上,相對於世俗王國並藉由世俗王國,必然有上帝皇家榮耀更為榮耀的彰顯。
  1. 上帝對以色列的恩惠與救恩彰顯,在舊約中經常被視為「公義」的觀點,並以此為名,如撒上 12:7。但這種「公義」在此處(如經常所做的那樣)不能被理解為 =「良善」、「恩惠」之類,因為這些是不同的概念;也不能理解為 =「忠誠」、「可信」,就上帝作為聖約上帝履行祂給予子民的應許而言。這種對上帝恩慈稱呼的基礎,在於上帝作為聖約上帝與祂子民所處的關係中;藉由祂自己的自由恩典與絕對慈愛的旨意所建立(撒上 12:22),它是規範,根據此規範,百姓在祂面前行走在對祂聖潔旨意應有的順服中(倫理公義),另一方面,耶和華在祂子民面前向他們啟示祂的愛與良善,這些愛與良善作為祂的產業,藉由祂所建立的恩典權利屬於他們,部分作為應許的祝福,部分作為忠誠順服履行聖約義務的獎賞,將恩典的禮物與益處賜給他們(詩 24:5;22:32;彌 6:5)。據此,上帝在祂的拯救中,作為祂子民的王,在祂自己藉由自由恩典所建立的聖約關係的基礎上,並根據其規範,行使祂的公義(給予每個人他所應得的)(撒上 12:14-15;12:24-25)。參約壹 1:9:「上帝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在基督裡的救恩經濟完成後,上帝的公義與祂的信實一同顯明,在將赦罪的恩典禮物賜給悔改的罪人時,作為藉由自由恩典賦予他的權利所屬於他的東西,因為上帝已經命定,凡悔改認罪的人必得赦免。

講道與實踐

  1. 撒上 12:1-6。上帝的僕人應當如何效法撒母耳,正確地履行維護個人榮譽與清白以對抗不公正指控的職責:1)藉由對自己生活與行為清晰真實的陳述(撒上 12:1-2);2)藉由大膽呼籲他人的知識與良心(撒上 12:3-4);3)藉由莊嚴地呼求全知的上帝作為最好的見證人。[撒上 12:2-3。撒母耳是一位政治家、民事與軍事統治者,生活在殘酷戰爭、政治變遷、社會腐敗與道德普遍鬆懈的時代;他可以莊嚴地呼籲上帝與人,為他多年來官方行為的絕對正直作見證(特別指出——a)他沒有奪取他們的財產,b)欺詐他們,或 c)施加個人暴力,以及 d)沒有受賄);而全體百姓(撒上 12:5-6)與上帝自己(撒上 12:18)完全證實了這一主張。一個顯著的例子,經常被需要。——霍爾(Hall):毫無疑問,撒母耳發現自己在上帝面前有許多私下的軟弱;但對於他的公開行為,他呼籲人們。一個人的心最能判斷自己;他人最能判斷他的行為。那個人是有福的,他能在私下被自己赦免,在公開場合被他人赦免,在兩者中被上帝赦免。——斯科特(Scott):對那些正在結束他們旅程的人所給予的榮譽,與許多人在第一次踏入公眾視野時所獲得的掌聲與祝賀大不相同。這確實經常以恥辱與蔑視告終。——譯者註]
  1. 撒上 12:7-12。思想往昔:1)以便我們能羞愧地記住耶和華許多的恩惠與益處;2)以便我們能悔改地意識到對耶和華所犯的罪;3)以便我們能謙卑地承認所有邪惡與苦難的根源在於我們自己的罪咎;4)以便我們能誠實地轉向對耶和華信心的順服。[撒上 12:7-12。霍爾:撒母耳之前曾勸阻他們——直到現在他才責備他們……我們必須永遠厭惡罪——我們可能不總是表現出來。在選擇責備的時機上,謹慎並不比責備中的熱心與忠誠更不值得稱讚與必要。——譯者註]
  1. 撒上 12:14-15。耶和華的手是與誰同在,或是攻擊誰?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以下考慮:1)一個人是否已將自己全心全意地獻給耶和華——a)在對上帝真正的敬畏中,b)在對上帝真正的事奉中;2)一個人在他的意志上是否徹底順服耶和華的旨意,a)無條件地聽從祂的話,b)不抗拒祂的命令;3)一個人在他整個行事為人中是否準備好跟隨耶和華的引導——a)保持在祂所指明的道路上,b)保持在祂所設立的目標上。
  1. 撒上 12:13-15。君王與百姓、當局與臣民之間的真正合一:1)作為神聖的,它藉由萬王之王的權柄在兩者之間建立聖約而緊密結合(撒上 12:13);2)作為深厚奠基的,它植根於兩者同樣敬畏上帝、事奉上帝、順服上帝的共同義務(沒有正確的敬畏上帝、謙卑事奉上帝、忠誠順服上帝,就沒有真正的合一)(撒上 12:14);3)作為不可動搖與持久的,它在遭受沉重攻擊的時期得以維持,那時兩者都受到背叛、不信與悖逆的誘惑(撒上 12:15 a);4)鑑於耶和華對兩者的威脅與應許,它顯得愈發堅固。
  1. 撒上 12:14-19。上帝對罪人的嚴厲話語:1)為什麼它是必要的——因為人心地剛硬、聽力遲鈍、性情乖戾;2)它是如何被聽到的——在祂聖潔慈愛的懇切勸誡中(撒上 12:14),在祂公義憤怒的威脅中(撒上 12:15),在令人驚恐的自然事件中(撒上 12:16-18);3)其目的是什麼——承認罪(撒上 12:17),敬畏上帝(撒上 12:18),尋求上帝的恩惠(撒上 12:19)。
  1. 撒上 12:19-21。上帝的安慰話語「不要懼怕」適用於誰:適用於那些——1)在上帝面前悔改認罪的人,2)謙卑地承認上帝的懲罰是罪有應得的人,3)熱切尋求上帝恩惠與憐憫的人;4)願意在忠誠順服中事奉耶和華的人。
  1. 撒上 12:20-21。對忠誠的勸誡,不可偏離耶和華。不可偏離——1)當經歷祂的懲罰性公義時,而要對祂赦免的愛有孩童般的信心;2)當受到抗拒祂旨意的自然傾向騷擾時,而要藉由祂靈的大能,在忠誠的順服中事奉祂;3)當受到沉浸在虛無事奉中的世界誘惑而墮落時,而要勇敢地抵擋不敬虔世界的偶像崇拜。
  1. 撒上 12:20-21。對悔改罪人的三重勸誡:1)提醒過去罪惡的話(「你們行了這一切惡」);2)安慰地指向上帝恩惠的話(「不要懼怕」);3)勸誡忠誠的話(「不可偏離耶和華」),這與對虛無世界偶像崇拜的警告一起,包含了全心全意單單事奉耶和華的要求。
  1. 撒上 12:22。耶和華不離棄祂的子民——因為 1)祂已立祂的子民為祂的產業——a)藉由自由恩典的揀選,b)藉由在忠誠的愛中與他們立約;2)祂已在祂的子民中為自己立了大名,a)藉由祂過去奇妙的作為,b)藉由祂未來話語的應許。
信仰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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