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聖殿的奉獻
1Ki 8:1-66
1 1 那時,所羅門將以色列的長老、各支派的首領,並以色列人宗族的首領,招聚到耶路撒冷,要將耶和華的聖約之櫃從大衛城,就是錫安,運上來。 2 以色列眾人都聚集在以他念月,就是七月,節期的時候,來到所羅門王那裡。 3 以色列眾長老來到,祭司便抬起約櫃。 4 祭司和利未人將耶和華的約櫃,並會幕和會幕裡的一切聖器具,都運上來了。 5 所羅門王和聚集到他那裡的以色列全會眾,都在約櫃前獻牛羊為祭,多得不可勝數。 6 祭司將耶和華的約櫃抬進內殿,就是至聖所,放在基路伯的翅膀底下。 7 基路伯張著翅膀在約櫃之上,遮掩約櫃和抬櫃的槓。 8 槓頭在內殿前的聖所可以看見,在殿外不得看見,直到今日還在那裡。 9 約櫃裡惟有兩塊石版,就是以色列人出埃及地後,耶和華與他們立約的時候,摩西在何烈山所放的。 10 祭司從聖所出來的時候,有雲充滿耶和華的殿, 11 甚至祭司不能站立供職,因為耶和華的榮光充滿了耶和華的殿。 12 那時所羅門說:「耶和華曾說,他必住在幽暗之中。 13 我已經建造了殿宇作你的居所,為你永遠的住處。」
14 王轉臉為以色列全會眾祝福,以色列全會眾都站著。 15 所羅門說:「耶和華以色列的神是應當稱頌的,因他親口向我父大衛所應許的,親手成就了。他說: 16 『自從我領我民以色列出埃及以來,我未曾在以色列各支派中選擇一城建造殿宇,為我名的居所,但揀選大衛治理我民以色列。』 17 我父大衛曾立意要為耶和華以色列神的名建殿。 18 耶和華對我父大衛說:『你立意要為我的名建殿,這意思甚好。 19 只是你不可建殿,惟你親生的兒子必為我名建殿。』 20 現在耶和華成就了他所應許的話,使我接續我父大衛坐以色列的位,正如耶和華所說的,又為耶和華以色列神的名建造了殿。 21 我也在其中為約櫃預備了地方,約櫃內有耶和華的約,就是他領我們列祖出埃及地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
22 所羅門當著以色列全會眾,站在耶和華的壇前,向天舉手, 23 說:「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啊,天上地下沒有神可比你的!你向那盡心行在你面前的僕人守約施慈愛; 24 向你僕人我父大衛所應許的話,你現今應驗了。你親口應許,親手成就,正如今日一樣。 25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啊,你所應許你僕人我父大衛的話說:『你的子孫若謹慎自己的行為,在我面前行事像你一樣,就不斷人坐以色列的位。』現在求你應驗這話。 26 以色列的神啊,求你成就向你僕人我父大衛所應許的話。 27 神果真住在地上嗎?看哪,天和天上的天,尚且不足你居住的,何況我所建的這殿呢? 28 惟求耶和華我的神垂顧僕人的禱告祈求,俯聽僕人今日在你面前的祈禱呼籲。 29 願你晝夜看顧這殿,就是你應許立為你名的居所;求你垂聽僕人向此處禱告的話。 30 你僕人和你民以色列向此處禱告的時候,求你在天上你的居所垂聽,垂聽而赦免。 31 人若得罪鄰舍,有人叫他起誓,他來到這殿,在你的壇前起誓, 32 求你在天上垂聽,判斷你的僕人,定有罪的,照他所行的報應在他頭上;定義人的,照他的義賞賜他。 33 你的民以色列若得罪你,敗在仇敵面前,又歸向你,承認你的名,在這殿裡祈禱懇求, 34 求你在天上垂聽,赦免你民以色列的罪,使他們歸回你賜給他們列祖之地。 35 你的民因得罪你,懲罰天閉塞不下雨;他們若向此處禱告,承認你的名,離開他們的罪, 36 求你在天上垂聽,赦免你僕人和你民以色列的罪,將當行的善道指教他們,且降雨在你賜給你的民為業的地上。 37 國中若有饑荒、瘟疫、旱風、霉爛、蝗蟲、螞蚱,或有仇敵犯境,無論遭遇什麼災禍疾病, 38 你的民以色列,或是眾人,或是個人,自覺心裡有災,向這殿舉手,無論祈禱祈求, 39 求你在天上你的居所垂聽赦免。要照各人所行的待他們,惟有你知道各人的心(你獨自知道世人的心), 40 使他們在你賜給我們列祖之地上一生一世敬畏你。 41 論到不屬你民以色列的外邦人,為你的名從遠方而來, 42 (他們聽見你大名和大能的手,並伸出來的膀臂,)向這殿禱告, 43 求你在天上你的居所垂聽,照著外邦人所祈求的而行,使天下萬民都認識你的名,敬畏你,像你的民以色列一樣,又使他們知道我所建的這殿是稱為你名下的。 44 你的民若奉你的差遣,無論往何處去與仇敵爭戰,向耶和華所選擇的城與我為你名所建的殿禱告, 45 求你在天上垂聽他們的禱告祈求,使他們得勝。 46 你的民若得罪你(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你向他們發怒,將他們交給仇敵,擄到仇敵之地,或遠或近, 47 他們若在擄到之地心裡回想,悔改,懇求你說:『我們有罪了,我們悖逆了,我們作惡了』; 48 他們若在擄到之地盡心盡性歸服你,又向自己的地,就是你賜給他們列祖之地,和你所選擇的城,並我為你名所建的殿禱告, 49 求你在天上你的居所垂聽他們的禱告祈求,為他們伸冤, 50 赦免你民的過犯,使他們在擄他們的人面前蒙憐恤, 51 因為他們是你從埃及鐵爐中領出來的子民、產業。 52 願你的眼目看顧僕人的祈求,垂聽你民以色列的祈求,應允他們所祈求的。 53 主耶和華啊,你將他們從地上的萬民中分別出來,作你的產業,是照你藉你僕人摩西領我們列祖出埃及的時候,所應許的話。」
54 所羅門向耶和華禱告完了這一切祈禱祈求的話,就從耶和華的壇前起來,跪著向天舉手, 55 站著,大聲為以色列全會眾祝福,說: 56 「耶和華是應當稱頌的!因為他照著一切所應許的,賜平安給他的民以色列人,凡藉他僕人摩西應許賜福的話,一句都沒有落空。 57 願耶和華我們的神與我們同在,像與我們列祖同在一樣,不撇下我們,不丟棄我們, 58 使我們的心歸向他,遵行他的道,謹守他吩咐我們列祖的誡命、律例、典章。 59 願我這祈求耶和華的話,晝夜蒙耶和華我們的神垂念,為他僕人與他民以色列,每日按著所需要的伸冤, 60 使地上的萬民都知道惟獨耶和華是神,並無別神。 61 所以你們當向耶和華我們的神存誠實的心,遵行他的律例,謹守他的誡命,至今日一樣。」
62 王和以色列眾人一同在耶和華面前獻祭。 63 所羅門向耶和華獻平安祭,用牛二萬二千,羊十二萬。這樣,王和以色列眾人為耶和華的殿行奉獻之禮。 64 當日,王因耶和華殿前的銅壇太小,容不下燔祭、素祭,和平安祭牲的脂油,便將耶和華殿前院子當中分別為聖,在那裡獻燔祭、素祭,和平安祭牲的脂油。 65 那時,所羅門和以色列眾人,就是從哈馬口直到埃及小河,聚集的大會,在耶和華我們的神面前守節七日又七日,共十四日。 66 第八日,王遣散百姓,他們都為王祝福,因見耶和華向他僕人大衛和他民以色列所施的一切恩惠,就都心中喜樂,各回自己的帳棚去了。
釋經與考證
1Ki 8:1-7 . 那時,所羅門將……招聚,等。代下 5:2 至 6:42 的章節與此處大部分相似,可與本章全文對照。小詞 אָז(那時)與 1Ki 8:12(參見書 10:12;出 15:1)一樣,表示緊接在上述事件之後的時間點,意即——正如上下文所推斷的——一旦所有器具完成(1Ki 7:51),所羅門便著手奉獻聖殿。鑑於聖殿建築對整個神權政治(theocracy)的重要性,他召集了長老,即各社區的負責官員,以及各支派和家族的首領,以便全體人民都能藉此得到代表。這場莊嚴的儀式是在以他念月,即七月,節期的時候舉行的。對 הָאֵתָנִים(以他念)通常的解釋為「河流奔流之月」(雨季),比特紐斯(Thenius)的「禮物(果實)之月」或貝特徹(Böttcher)的「春分暫停」之說更為可取。在我們作者的時代及以後,這個月被稱為提斯利月(Tisri);因此他明確指出以他念月是七月。住棚節發生在這個月的 15 日(利 23:34);它是每年三個節期中最隆重、最受重視的一個,被猶太人特別稱為「節期」(《摩西崇拜象徵》第 2 卷,第 656 頁)。因此,所羅門在該節期舉行聖殿奉獻禮是非常合適的。儘管文本在此處只給出了月和日,而沒有給出年份,但當然可以理解,這是聖殿在八月完工(1Ki 6:38)之後出現的第一個住棚節;因此它是在次年。認為奉獻禮是在聖殿完工(八月)的同一年七月舉行的觀點(埃瓦爾德 Ewald),無需反駁。特紐斯的斷言,現在凱爾也表示同意,似乎更為可能。他認為聖殿直到建築開始二十年後,即完工十三年後才奉獻;因為根據 1Ki 9:1-10,對奉獻禱告的神聖回應直到耶和華的殿和王的宮殿都完成時(1Ki 6:38;1Ki 7:1)才出現,且在七十士譯本第 9 章開頭寫道:「所羅門建造完耶和華的殿和王宮(二十年後),他便招聚……」;但 1Ki 9:1 的經文當然沒有說奉獻禮推遲了二十年,也沒有說耶和華是在那之後立即向所羅門顯現;它不僅談到了這兩座建築的完成,還談到了所羅門開始建造的所有其他建築(1Ki 9:19),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將奉獻禮的時間定在二十年之後(參見下文對 1Ki 9:1 的註釋)。至於七十士譯本的文字,它們無疑是從 1Ki 9:1;1Ki 9:10 插入此處的註釋,這種情況在任何手稿或其他古代譯本中都找不到,因此絕不能被視為原始文本。當我們考慮到大衛是多麼渴望為耶和華建造殿宇,當他不被允許這樣做時,他又是如何將這項任務作為一項莊嚴的義務強加給他的兒子,以及所羅門在鞏固王位後,是如何以極大的熱情開始並繼續建造的;認為他會將完工的建築閒置十三年,並將奉獻禮推遲到他統治的第二十四年,這簡直令人難以置信。只有最重大的理由才能促使他這樣做,但我們沒有聽到任何此類理由。即使我們假設器具不像建築那樣儘快完成,而是在建築完工後才開始製作,也不可能花費十三年時間;而且沒有理由將聖殿的奉獻禮推遲到宮殿完工,後者不需要莊嚴的奉獻,而如果要在律法所規定的敬拜合一中建立中心聖所,儘快奉獻是迫切的需要。
要將耶和華的聖約之櫃運上來。在曠野的行軍中,約櫃是用一些布遮蓋,由利未人抬著(民 4:5, 15),但在特殊場合,祭司會親自抬它,如本處及書 3:6;6:6 所述。不僅是約櫃,連先前一直停放在基遍(代下 1:3-4)的會幕及其所有器具,也都被從錫安運到了聖殿。當祭司抬著約櫃時,利未人(1Ki 8:4)抬著與帳幕有關的其他物品,這些物品無疑都保存在側屋的房間裡。當隊伍到達聖殿時(1Ki 8:5),約櫃被安放在聖所入口前的外院,並獻上了盛大而莊嚴的祭祀;隨後祭司將約櫃抬到了指定的位置。關於 1Ki 8:6-7,參見上文對 1Ki 6:23 及後續經文的註釋。
1Ki 8:8-9 . 槓頭在內殿前的聖所可以看見,等。1Ki 8:8,對此有過各種各樣的解釋,它只是一個括號,緊跟在前一節的結尾詞之後,解釋了為什麼巨大的基路伯雕像,其翅膀橫跨聖所的整個寬度(1Ki 6:27),不僅遮蔽了約櫃本身,甚至遮蔽了它的槓。正如出 25:15 所說,槓永遠不能拆除,而必須與約櫃不可分離。如果基路伯雕像要遮蔽約櫃,它們也應該遮蔽與之不可分離的槓。既然約櫃在至聖所內南北向放置,而基路伯雕像的翅膀從至聖所的南牆延伸到北牆,那麼它們翅膀所遮蔽的槓必然是南北向放置的,即在約櫃較長的一側,正如約瑟夫(《猶太古史》iii. 6, 5)明確指出的那樣。因此,它們的頭或末端只能從聖所(大空間)在緊靠至聖所(Debir)之前的地方看見。槓之所以這麼長(וַאֲרִכוּ 應理解為不及物動詞,正如凱爾所指出的;如出 20:12;申 5:16;25:15,而不應翻譯為:他們把槓做得長,像金希(Kimchi)和特紐斯所做的那樣,因為這樣的話 אֵתּ 就應該放在 הַבַּדִּים 之前)是因為約櫃的重量,這必然相當可觀,因為律法石版在約櫃裡面;它由超過四個,也許是八個祭司抬著,他們沒有觸摸它,正如民 4:15 所命令的那樣。由於至聖所僅供約櫃使用(1Ki 6:19),而後者只有兩肘半長,加上與之不可分離的長槓,它幾乎佔據了整個空間。我們這節經文最古老的解釋是借用自拉比;它說槓被向前拉得如此之遠,以至於它們的末端觸碰到了至聖所的幔子,並在外面造成了可見的凸起;但這被一個事實所反駁,即槓是放在約櫃最長的一側,指向南和北,而不是東和西,因此不可能觸碰到簾子。特紐斯,與默茲(Merz)和貝爾托(Bertheau)一致,用「光學定律」來解釋 1Ki 8:8 中簡單的句子:「當一個人站在聖所入口處(他使 מִן־הַקֹּדֶשׁ 意指那裡)時,本可以透過敞開的門看見位於至聖所中間的約櫃的槓頭,根據透視定律,這些槓必須有七肘長。」正如凱爾公正地指出的,這種極具獨創性的解釋建立在毫無根據的假設之上,參見貝特徹《Aehrenl.》ii. s. 69。詞組 עַל־פְּנֵי הַדְּבִיר 不能翻譯為:「在至聖所前的大空間」,而是指從聖所,「當一個人站在黑暗的至聖所前時」(埃瓦爾德),或「靠近至聖所時」(默茲)。可以肯定的是,這些書的作者根本沒有考慮過光學和透視定律。補充「直到今日還在那裡」意指:儘管約櫃現在有了固定的安息之所,但槓仍被保留下來,根據出 25:15 的命令,以表明它就是同一個約櫃,其歷史可以追溯到以色列被選為聖約子民的時候。「直到今日」這一表達,也出現在 1Ki 9:21;12:19;王下 8:22 中,表明作者參考了一份在聖殿被毀前寫成的手稿,並且認為沒有必要偏離其文字。
1Ki 8:9 . 約櫃裡惟有兩塊石版,等。1Ki 8:9 回到約櫃本身,並強調它被抬進至聖所(1Ki 8:6)是因為它保存了神與以色列立約的原始文件,即「耶和華對他們所說的十誡」(申 10:4)。憑藉這份文件,約櫃成為了聖約關係的保證;同時也是以色列宗教和政治生活的根本條件;它自然構成了耶和華在祂選民中間的聖所或居所的心臟和中心點(比較《摩西崇拜象徵》i. s. 383 sq.);「如果沒有約櫃,就不會有聖殿,單單這一點就使它成為聖所」(亨斯登堡 Hengstenberg)。根據來 9:4,約櫃除了律法石版外,還包含盛嗎哪的金罐(出 16:33)和亞倫的杖(民 17:25)。人們曾試圖透過假設這兩個額外的物品在所羅門時代已不在約櫃中,而只在摩西時代存在,即希伯來書作者心目中的時期,來調和這段經文與本處經文(埃布拉德 Ebrard、莫爾 Moll 等人)。但所引用的經文只說它們被放在「耶和華面前」或「見證櫃前」;而不是在約櫃裡。只有猶太傳統將其解釋為「在……裡面」(Schöttgen, hor. Hebr. p. 973),而這封書信的讀者可能熟悉的這一傳統,很可能就在作者的心中,因為他並不渴望提供精確的考古學描述(比較托魯克 Tholuck 和布萊克 Bleek 對來 9:4 的註釋)。V. 邁耶(V. Meyer)的觀點,利斯科(Lisco)也採納了,即嗎哪和杖不再在約櫃中,因為「直接的神權政治,連同其屬靈的權杖及其祝福,已經離去,人民有了一位現在要引導和看顧他們的世俗君王」,這是極其錯誤的。何烈山不是西奈山脈的最高峰,而是山脈的總稱,西奈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比較特紐斯對此處的註釋。
列王紀上 8:10–13
「祭司從聖所出來的時候……」出埃及記 40:34–35 與列王紀上 8:10–11 幾乎完全相同:「當時,雲彩遮蓋會幕,耶和華的榮光就充滿了帳幕。摩西不能進會幕,因為雲彩停在其上(שָׁכַן,shākan,居住),耶和華的榮光充滿了帳幕。」顯然,作者的意思是:曾經在會幕奉獻時所發生的事,如今在聖殿奉獻時再次發生。這雲彩並非路德(Luther)所說的「一朵雲」,而是那曾經在會幕中、且伴隨著耶和華榮光降臨的雲彩,儘管在自然屬性上,它並非當時的那一朵。列王紀上 8:10 關於雲彩的描述,在 8:11 則轉為對耶和華榮光的描述;它充滿了聖殿,不僅是至聖所,而是整個殿宇,以至於祭司暫時無法在聖所中執行職務。我們絕不能將此雲彩理解為「從祭壇上燃燒的祭物升起,遮蔽了耶和華榮光」的煙雲(參見 Bertheau 對歷代志下 5:14 的注釋);因為若是那樣,祭司本身就會被阻礙而無法供職。同樣,我們也不能像 Thenius 那樣,因著 כְבּוֹד־יְהוָֹה(耶和華的榮光),就聯想到拉比們所稱的 שְׁכִינָה(Shekinah,舍金納,即「榮耀的同在」),因為所羅門在看見它時,不可能說:「耶和華住在 בָעֲרָפֶל(幽暗中)」;正如 Thenius 自己正確指出的,這個詞「確切地指黑色的幽暗」。而他像迦勒底譯本那樣將其讀作 בִירוּשָׁלַםִ(在耶路撒冷),則是毫無根據的擅自改動。人們承認,「幽暗」必須指代那雲彩,正如出埃及記 19:9 中被稱為 עָנָן(雲)的,在出埃及記 20:21 中被稱為 עֲרָפֶל(幽暗);在申命記 4:11、5:9 以及詩篇 97:2 中,這兩個詞作為同義詞並列使用。Keil 也認為 עָנָן(雲)就是舍金納,他說:「耶和華的榮光,如同烈火,顯現在雲中。」但這也與所羅門的話相矛盾,因為所羅門說耶和華住在(濃厚的)幽暗中;經文對火的顯現隻字未提;且在此處討論耶和華恩惠的同在時,絕不能聯想到「吞滅的火」。Abar-banel 確實認為,在所羅門禱告後,雲中的火爆發出來,燒盡了燔祭(歷代志下 7:1),但該經文明確指出,火是「從天上」降下的(因此並非出自雲中)。Keil 進一步指出:「這種神聖榮光的奇妙顯現僅發生在奉獻禮時;此後,雲彩僅在大贖罪日大祭司進入至聖所時才可見」(利未記 16:2)。然而,這完全違背了拉比的信仰,他們認為舍金納常駐在約櫃之上;這也預設了這種奇妙顯現會在贖罪日定期重複,儘管經文和猶太傳統均未提及此事;且這與上帝的神蹟不符,上帝的神蹟從未在特定日子定期重現。我們的經文僅提到一朵幽暗的雲,它充滿了整個殿宇,必然只是一種暫時的現象;它旨在表明,耶和華正如曾經在會幕中一樣,從今以後將住在為祂建造的殿中。כְבוֹד־יְהוָֹה(耶和華的榮光)正如所羅門在列王紀上 8:12 中的措辭所示,代表耶和華自己,是舊約中對上帝本體(威嚴)的固定稱呼 [如同新約中的 δόξα(榮耀)——E. H.],祂絕對超越一切受造物,卻又降卑(שָׁכַן,出埃及記 40:35),即祂集中自己,以便顯現並彰顯祂自己,或是如本處般賜福與拯救,或是如詩篇 18 篇般懲罰與毀滅。耶和華說。由於沒有經文顯示耶和華說過這些話,Thenius 將 אָמַר(說)翻譯為:「耶和華提議住在幽暗中;或者,祂已宣告祂將住在幽暗中」;但正因為耶和華曾如此說過,所羅門才在雲中看見了一個標記,表明祂已降臨住在聖殿中(שָׁכַן);他記起了出埃及記 19:9 和利未記 16:2 的明確宣告。「被那崇高的時刻所震撼,並因自己被視為配得蒙恩為耶和華建造聖殿而充滿喜樂,他吐露了歡欣的話語」(Bertheau):בָּנֹח בָנִיתִי(我確實建造了);歷代志則作 אֲנִי בָנִיתִי(我,是的,我建造了)。關於列王紀上 8:13 的話語,「為你建造居所,作為你永遠的住處」,參見列王紀上 6:2 的「歷史與倫理」部分。עוֹלָמִים(永遠)的用法類似於約書亞記 4:7;約伯記 19:24;列王紀上 1:31(參見 Hengstenberg, Christol. ii. s. 432 sq.)。根據歷代志下 5:12 及以下經文,當祭司從聖所出來時,伴隨著琴瑟的讚美詩歌爆發出來。
列王紀上 8:14–21
「王轉過臉來……」所羅門在列王紀上 8:12–13 的話語是面向聖殿說的;但現在他轉向站在外院的百姓,他們正站著,即以適當的敬畏之心聆聽接下來的講論。這是一份莊嚴的宣告(列王紀上 8:15–21),表明聖殿的興建與完成是完全按照耶和華的話語和旨意進行的。與歷代志下 6:4–11 相比,其思想脈絡如下:「自從以色列離開埃及,在曠野漂流,尚未進入應許之地時,耶和華未曾選擇任何固定的居所,祂的居所是可移動的——即帳幕。但在祂揀選大衛為王,並藉著他帶領百姓完全且平靜地佔領應許之地後,祂與百姓一樣,理應擁有一個固定的居所。耶路撒冷既是大衛的城,也是應許給他『直到永遠』之國度的中心點,耶和華便選擇了這座城作為祂『永遠』的居所。然而,我的父親大衛被禁止執行祂的旨意,即為耶和華的名建造一座殿宇來取代帳幕;根據神的指示,他將這項工作委託給我,而耶和華已確認我為他的繼承人。因此,我受特別委託並被賦予權力,建造了這座殿宇,並將約櫃——神恩惠同在的憑據——迎入其中;剛才充滿殿宇的雲彩,正如曾經充滿帳幕一樣,就是耶和華將在此居住的標記。」所羅門在此講論中所指的應許,是撒母耳記下 7:4–16 的應許,參見歷代志上 22:6–11;28:2–7。關於「立我的名在那裡」這一表達,我們可以從其不斷的重複(列王紀上 8:16–19,參見 29, 43, 44)中領會其深層含義,參見上文第 6 章「歷史與倫理」第 2, 6 點。值得注意的是,在講論的開頭與結尾(列王紀上 8:16;8:21),聖殿的建造被置於與出埃及的救贖相關聯的背景下。參見上文對列王紀上 6:1 的注釋。
列王紀上 8:22–26
「所羅門站在耶和華的壇前。」歷代志下 6:13 提到所羅門造了一個銅臺(כִיוֹר,kiyōr),他登上銅臺,然後跪下禱告(參見第 54 節);由於經文未說明其形狀,我們不予斷定它是否如 Thenius 所想,具有方形底座和圓形邊緣。可以肯定的是,這是一種講壇,位於燔祭壇之前,而非之後。從 נֶגֶד(在……面前)不能推斷出所羅門再次轉臉面向聖殿(Thenius):它意指「在……之前」、「對面」;因此百姓不可能站在他身後,若他背對著他們,那樣的情況才可能發生。張開雙手是禱告的標記,正如我們摺疊雙手一樣(出埃及記 9:29, 31;詩篇 44:21;143:6;以賽亞書 1:15;65:2 等)。現代批判學派宣稱,列王紀上 8:23–61 中所給出的奉獻禱告文並非真實。De Wette 和 Stähelin 將其成書時間定在被擄時期。Ewald 承認這「儘管篇幅冗長,卻是一篇非常優美的講論;但在思想風格上,屬於第七世紀而非第十一或第十世紀」,並認為它極有可能是由所謂申命記的編纂者之一所作。根據 Thenius 的說法,禱告文中存在一個可被視為歷史性的草稿,儘管簡短;但它包含了大量的插句,如 8:44–51;且與申命記和約書亞記中的段落頻繁重合,以及「其風格往往顯得散漫、冗長且乏味(!),顯示出較晚期的加工」。另一方面,我們指出:歷代志中包含的禱告文,除了少數細節外,與列王紀中的完全吻合;但這證明它並非抄自後者,而是兩者皆源自共同的原始文獻。那麼可以確定的是,我們的作者並未虛構這篇禱告,而是在他所引用的原始文獻中發現了它,並將其原封不動地呈現出來——正如歷代志的相似文本所顯示的那樣。唯一的問題是,共同的原始文獻成書於何時?列王紀上 11:41 將其稱為「所羅門記」,而歷代志作者則稱為「拿單先知的書」(歷代志下 9:29)。後者肯定不屬於第七世紀,更不屬於被擄時期;正如 Bleek 正確指出的,它顯然是「在聖殿、耶路撒冷城和大衛國度依然存在的情況下」寫成的。至於「思想」,Thenius 承認第 27, 28, 41–43, 58, 60 節「完全配得上所羅門」,且他無法證明其餘部分不配;相反,它們與這些經文銜接得當且完全和諧(關於所謂 8:44–51 的插句,見下文對該處的注釋)。我們不能僅因為禱告文與申命記和利未記的某些段落和諧,就斷定它是較晚期的作品,除非能證明這些書卷也屬於較晚期;而這一點尚未得到證實。反之,我們同樣有理由從禱告文中推斷,這些書卷在所羅門時代就已存在,並作為先知的學生為他所知。最後,如果禱告文的風格和結構因其冗長乏味而證明是後期加工,那麼這種反對意見純粹基於主觀品味;我們完全有權像 Ewald 那樣認為,它「儘管篇幅冗長,卻是一篇非常優美的講論」。此外,一篇在舊約歷史中佔據如此重要地位的講論,若是在後期才被虛構並假託於這位偉大君王之口,是令人難以置信的;相反,我們必須相信,如果有一篇講論被記錄下來並被小心保存,那一定就是這一篇。
列王紀上 8:23–26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啊……」列王紀上 8:23–26 構成了與 8:15–21 的講論相結合的禱告序言,並為上帝已經履行對大衛的應許(8:23–24)而讚美感謝神,就聖殿而言(撒母耳記下 7:5–16),並結合了請求,即耶和華將繼續履行關於大衛家,即他們坐在以色列寶座上的應許(8:25–26)。「除你以外,沒有神……」的意思並非:在天上地下所有的神中沒有像你的;而是:沒有什麼能與你相比,你是在天上的,也是在地下的。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在此並非與其他神明比較,相反,祂被描述為唯一的真神(參見申命記 4:39;約書亞記 2:11;撒母耳記下 7:22;22:32)。祂特別藉著守約、慈愛(申命記 7:9;但以理書 9:4)以及履行祂恩惠的應許,顯明了自己是這樣的神。בַּיּוֹם הַוֶּה(今日),如列王紀上 3:6。聖殿正如現在所見,是祂守約信實的見證。Thenius 在 8:26 評論道:懇求的迫切性體現於其簡潔的重複中。
列王紀上 8:27–30
「神果真住在地上嗎?」禱告在 8:27 轉向其主要對象——聖殿,其餘部分皆圍繞此展開。開頭的 בִּי(請看/懇求)在此處的用法與撒母耳記上 29:8;列王紀上 11:22;列王紀下 8:13;耶利米書 23:18 相同,「僅作為引導至真實禱告之疑問句的有力開場白」(Thenius),因此並非像 Keil 所主張的那樣,僅是一個確認語氣的助詞;Keil 將本節與 8:26 連接,而非與 8:28–30 連接,這是反覆斷言的。8:26 的請求:神果真會保守大衛的家(王朝)在寶座上,並非基於天上的天不能容納祂,更不用說這座聖殿了。相反,接下來禱告的全部內容是,神將垂聽在此處所獻上的一切禱告;因此所羅門很自然地以這個思想開頭:無限、不受限制的神真的能住在這兒嗎?「天和天上的天」這一表達,與猶太神學所教導的不同層次的天無關(Schöttgen, hor. hebr. p. 719),而是對天之包羅萬象的描述,如申命記 10:14;詩篇 115:16。這就是 8:27–28 的邏輯聯繫:你是無限的神,人手所造的殿無法容納你,但我懇求你在此顯現,作為一位垂聽禱告的神。在 8:28 中,所羅門祈求神垂聽他現在的禱告,而在 8:29–30 中,他祈求神在未來也能隨時垂聽君王和百姓在此處的禱告。第 28–30 節中關於禱告的不同表達,其含義並無太大差異,在此並列是為了描述各種形式的禱告。「使你的眼目睜開」(8:29)並非指祈求神看顧這座建築,並將其置於祂全能的保護之下,而是指當有人在此禱告時,神總能看見並垂聽他的禱告,將祂的眼目和耳朵轉向這殿(參見詩篇 34:16)。關於將聖殿與天(8:30)置於對立面,這確實貫穿了整個禱告,參見上文第 6 章「歷史與倫理」2 c。關於赦免的祈求與垂聽的祈求在結尾處結合在一起,正如在 8:34, 36, 39, 50 中一樣,因為充滿罪孽與虧欠的人,只有在罪得赦免時,才能盼望禱告蒙應允;每一次禱告的應允都建立在神赦罪的恩惠之上。
列王紀上 8:31–32
「人若得罪鄰舍……」對神垂聽禱告的普遍祈求,從 8:31 開始,隨後是針對七種具體情況的祈求;這並不比馬太福音 6:9 及以下經文中主禱文包含神聖數字「七」(聖約的數字)更令人驚奇(Symb. des Mos. Kult. i. s. 193)。七個祈求中的第一個(8:31–32)涉及將誓言視為神聖,即在類似出埃及記 22:7–10 和利未記 5:21–24 的情況下。對於 אֵת אֲשֶׁר(那……的情況),在歷代志下 6:22 中是 אִם(若);意為:發生了……的情況,即當……時(Keil)。וּבָא אָלָה(誓言來到)無法直譯;因為 אָלָה(誓言)缺少冠詞;所有古譯本皆譯為:來並起誓。在壇前,即神聖見證與同在之處(出埃及記 20:24)。「報應在他的頭上」,即你因他的假誓而懲罰他(以西結書 9:10)。對於為什麼關於誓言的祈求被置於七個請求之首,我們沒有從注釋家那裡得到答案。原因或許如下:本章中不斷且有力地尊崇的聖殿,是為耶和華的名而建,這名應被視為神聖的;而誓言不過是呼求這神聖的名;即呼求那位顯明為聖潔之神的名,祂不容許濫用祂的名而不受懲罰(根據《便西拉智訓》23:9,ὅρκος 等同於 ὀνομασία τοῦ ἁγίου,參見 8:11:起誓並稱呼的人);「指著神的名起誓」是利未記 19:12;申命記 6:13, 10:20;以賽亞書 48:1;耶利米書 12:16, 44:26 中的誓言形式。假誓是對建造聖殿之名的輕蔑使用;但對於站在聖所中的人來說,首要要求就是不可起假誓(詩篇 24:3–4)。保持神的名為聖的命令,也位列基本律法誡命之首(出埃及記 20:7),並且是主禱文中七個祈求的第一個: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馬太福音 6:9)。
列王紀上 8:33–34
「你的民以色列若得罪你……」第二個祈求涉及被擄者的情況,他們因自己的罪孽理應遭受傾覆,並被征服者擄走;祈求耶和華使百姓歸回故土。被從應許之地帶走,與耶和華居住其中的聖約百姓團體分離,並生活在異教徒中間,是以色列人最大的不幸,為此禱告是極其自然的。「承認你的名」必須與 שָׁבוּ(歸回)相連;如果他們感受到自己的罪孽,承認你是神,在此居住並顯現;這與「讚美耶和華」並不相同(Gesenius, Winer)。沒有必要在第二個和第一個祈求之間尋找直接的思想聯繫。Thenius 說:「國家的內部福利是通過敬畏神而產生的忠誠與信心來保障的,但這種福利可能受到外來的威脅。」這裡也沒有像 Keil 所斷言的那樣,直接參考利未記 26:17 和申命記 28:25。
列王紀上 8:35–40
「天閉塞不下雨……」第三個祈求(8:35–36)和第四個祈求(8:37–40)涉及藉由長期乾旱和土地瘟疫所帶來的神聖審判。正如在東方,土地的肥沃以及一切外在繁榮所依賴的雨水,是神聖祝福的標記(以西結書 34:26 及以下),乾旱則是咒詛和懲罰的標記(利未記 26:3, 19;申命記 28:15, 23;11:17;阿摩司書 4:7;哈該書 1:11)。8:36 的意思是:當百姓藉著應得的管教回到正道時,他懇求神垂聽他們的祈求,赦免他們的罪,並再次降雨。在 8:37 中,與利未記 26:25;申命記 28:22 有重合之處;但飢荒、瘟疫、旱風和霉爛在其他地方也被提及為神聖的管教(阿摩司書 4:9–10;耶利米書 14:12, 24:10;以西結書 6:12, 14:21)。חָסִּיל(蝗蟲)是同位語(根據 Keil),用以描述蝗災(申命記 28:38);Thenius 認為歷代志和古譯本中其前的連詞缺失,且意指一種更嚴重的蝗蟲(約珥書 1:4;詩篇 78:46)。בְּאֶרֶץ שְׁעָרָיו 字面意思是:在他城門的土地上,這顯然講不通;顯然必須讀作 בָּאָרֶץ(在土地上),並將 שְׁעָרָיו(他的城門)與 ב(在……中)連用,這從申命記 28:52 可以清楚看出:「你必在你的城門內,在你的全地被圍困。」Thenius 根據七十士譯本(ἐν μιᾷ τῶν πόλεων αὐτῶν)不必要地將 בְּאַחַת(在一座城中)讀作 בארץ。這些話的意思是——當敵人在他的土地上,甚至圍困他防禦嚴密的城鎮時。蝗蟲對土地的毀壞類似於敵軍對土地的毀壞,敵軍像蝗蟲一樣入侵土地(士師記 6:5)。「各人知道……」(8:38),即當每個人都看見「他的罪與神加在他身上的瘟疫之間的聯繫,並讓它產生管教的果效」(Bertheau)。「照他所行的」(8:39),即藉著悔改的心,體現在他所有的行為中。這種悔改是否真實,唯有那「鑒察人心」的才能知道(耶利米書 17:10)。垂聽禱告的原因在 8:40 給出:持守敬畏神的心(參見申命記 4:10)。
列王紀上 8:41–43
「論到不屬你民以色列的外邦人……」第五個祈求(8:41–43)與前幾個並列:不僅是那些屬於你民以色列的人,若他們在此呼求你,也要垂聽,還要垂聽每一個這樣做的外邦人;使地上的萬民……。在律法中(申命記 15:14–16)規定,寄居在以色列人中間的外邦人可以與他們一同獻祭;所羅門走得更遠,宣告神在以色列所行的偉大作為,其印記與冠冕就是作為耶和華固定居所的聖殿,不僅要成就以色列的救恩,還要成就萬民的歸信。為了達到這個目的,願神垂聽每一個來到這殿並因祂的名呼求祂的外邦人(即因為他聽說了在以色列身上所彰顯的大能與偉大,8:42)。8:42 中的表達本質上是指奇妙的出埃及(申命記 4:34, 5:15;出埃及記 6:6),這在聖殿的建造中達到了頂峰(見上文對 8:1 的注釋)。8:43 中的話:「使他們知道這殿……是稱為你名下的」(נקרא על),是一個公式,如本處及耶利米書 7:10–11, 14, 25:29 中關於聖殿的描述,以及申命記 28:10;以賽亞書 4:1, 63:19;耶利米書 14:9, 15:16;歷代志下 7:14 中關於以色列民的描述,它與「將耶和華的名放在(על)某物或某人身上」的表達密切相關(民數記 6:27;申命記 12:5, 16:6;列王紀上 11:36 等)。後者因此被標記為神向其啟示(命名)自己的人,即神顯現並與其交通,使他與神處於聯合與團契之中(阿摩司書 9:12,參見 Hengstenberg, Christologie, iii. s. 231 sq.)。藉著垂聽外邦人在這裡向以色列的神所獻的禱告,他們和以色列一樣,將經歷到祂的「名」在那裡(8:16),即祂在那裡顯現並證明自己是神。因此,對該表達的通常翻譯「這殿是稱為你的名」或「帶有你的名」是完全錯誤的。外邦人知道所羅門建造的殿被稱為耶和華的名有什麼好處呢?但以下觀點同樣錯誤:「你的名已被呼求在這聖殿上(在奉獻時),即這聖殿是在你持續幫助的有效呼求下奉獻的」(Thenius);並非外邦人要了解聖殿已被莊嚴祝聖,而是住在其中的神會垂聽他們以及以色列的禱告,因此祂是唯一的真神(列王紀上 18:37;詩篇 65:3)。
列王紀上 8:44–50
「你的民若奉你的差遣……」第六個祈求(8:44–45)和第七個祈求(8:46–50)涉及百姓因遠離耶和華的殿而無法在那裡禱告的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當百姓奉耶和華的差遣,即在戰爭中,按照耶和華的任命與認可,去往任何地方時;他們應當向著聖殿所在的城市禱告。另一種情況是,如果他們嚴重得罪了耶和華,結果被擊敗並被擄到異地,他們應當悔改,並將禱告轉向耶和華居住的國家、城市和聖殿。向外轉向是向以色列的神內心轉向的標記,祂作為神,在聖殿中有祂的居所,這是對這位神的真實認信,只要百姓不離棄祂,祂就永不離棄他們。「為他們辯屈」(8:45,參見詩篇 9:5;申命記 10:18)。這預設了戰爭是正義的。關於犯罪的三種表達,幾乎無法像 Keil 所想的那樣精確區分,它們只是為了涵蓋所有可想像的罪行。Thenius 斷言 8:44–51 是一個「後來添加的章節,或許是由編纂者所加」,因為這種祈求本應屬於 8:33–34,不能跟在 8:43 之後;向耶路撒冷轉向的習俗首次出現在被擄後的著作中(但以理書 6:11;以斯拉記 4:58),而最後的祈求(8:46–51)是由巴比倫之囚引起的,正如 8:47 的認罪公式屬於較晚期一樣(但以理書 9:5;詩篇 106:6)。另一方面,這兩個祈求的位置完全正確;前五個祈求涉及在聖殿本身禱告的情況;最後兩個涉及禱告的百姓無法來到聖殿的情況。因此它們的順序非常自然;此外,8:44 的情況顯然與 8:33 及以下經文完全不同,因為後者是敵人的武裝入侵,其中一些人被俘;而前者(8:44)是百姓奉神的命令出戰。向聖殿轉向是一個非常自然的習俗,不僅在 8:44, 48 中提到,在 8:38 中也提到,在詩篇 5:8;28:2 中亦然。由於聖殿作為耶和華的居所,是祂真實居所——天上的樣式,因此正如人們向天舉手一樣,他們在禱告中也向聖殿舉手;無論如何,無法證明這種習俗是在被擄後才出現的。擄走被征服的民族是「古代東方盛行的專制君主的基本準則」(Winer, R.-W.-B., i. s. 357,以及其中引用的著作);因此,當所羅門在列舉以色列可能陷入的不幸與困境時,最後想到這種最悲慘的情況,這並不令人驚訝,特別是因為律法中多次威脅過這種情況(利未記 26:33;申命記 28:25, 36, 64;4:27)。該祈求是非常普遍的,沒有絲毫暗示任何特定的被擄。8:47 中的認罪絕非僅能在被擄時期做出(參見民數記 14:40;撒母耳記上 7:6;詩篇 51:6;32:5),我們反而更有理由認為,被擄的猶太人是從這位君王的禱告中借用了這個表達最深重罪孽的詞彙(Keil)。這裡正好有七個祈求,從而賦予了禱告這個重要數字的印記;最後兩個不可能是在後期添加的,因為它們不包含任何與其他祈求相異的內容,相反,它們與之前的祈求非常契合,並與緊接其前的祈求完全和諧(參見 Bertheau 對歷代志下 6:39 的注釋)。
列王紀上 8:51–54
「因為他們是你的子民……」8:51–52 構成了禱告的結尾,正如 8:23–26 是開頭,此結尾指向該開頭。他自信地給出了希望整個禱告蒙應允的理由;這個理由就是以色列從萬民中被揀選,成為特殊的聖約子民。關於 8:51,參見申命記 4:20。「鐵爐」並非等於鐵做的爐子,而是熔化鐵的爐子,需要極高的溫度,因此等於「熾熱的爐子」。出埃及的救贖在此也被視為未來一切苦難(無論多大)得以救贖的憑據。禱告的開頭(8:28–29)在 8:52 中再次被提及;它與 8:51 藉由 לִהְיוֹת(成為)的緊密聯繫具有這樣的含義:從他們被揀選成為特殊子民這一事實中,得出耶和華在未來也會垂聽他們禱告的結論。8:53(參見利未記 20:24, 26)並非僅僅是 8:51 的重複(Thenius),而是建立在更廣闊的基礎上,源自民族本身的命運。特殊的子民是從萬民中分別出來歸耶和華事奉的(民數記 8:14, 16:9),是聖潔的國民,是君尊的祭司(出埃及記 19:5–6)。禱告在歷代志下 6:41–42 中有完全不同的結尾;Thenius 認為那是原始結尾,未被我們的作者發現。然而,那個結尾不應被置於我們書卷的結尾之上並取代後者;因為它與詩篇 132:8–10 的文字完全一致,指的是被擄後的時期,顯然是取自該詩篇,而非後者取自歷代志,或取自兩者共同的來源。語言的特殊性也指向相對較晚的成書時期(參見 Bertheau 對該處的注釋)。歷代志中的這個結尾似乎是為了與隨後敘述的內容(歷代志下 7:1–3)形成連接,而這在我們的文本中並不存在。
列王紀上 8:54–61
「所羅門祈禱耶和華這一切禱告祈求已畢……」正如獻殿禱告前有對百姓的致詞(王上 8:14–21),禱告後亦有總結性的講話與祝福。所羅門再次站著(וַיַּעֲמֹד,意為「他站起來」)進行宣告。隨後,他讚美神賜給祂的百姓以色列安息(王上 8:56);因為那充滿耶和華榮耀(王上 8:10–11)的聖殿,乃是一個堅固、不可動搖的居所,這正是百姓已完全進入所應許之安息的實質證據(申 12:9–10;參見前文對王上 6:1 的註釋);所羅門作為聖殿的建造者,因此被稱為「安息的人」(代上 22:9)。「美言」是指應許祝福的話語(耶 33:14),正如利未記 26:3 及申命記 28:1 等處所宣告的。經文中「一句都沒有落空」即「應驗」之意,此類表達在聖經中屢見不鮮(書 21:45;書 23:14;王下 10:10)。王上 8:56 對耶和華的讚美,構成了 8:57–61 的引言,後者同樣包含祝福與勸勉。在王上 8:58 中,所羅門祈願神能像過去一樣繼續與百姓同在;在王上 8:59 中,他祈求神能回應剛才的禱告,在他們面對仇敵時持續施予幫助。第一個願望的目標在王上 8:58 說明,第二個願望的目標則在王上 8:60 說明。「親近」意指神應當時刻記念這些話語並予以成就。「晝夜」即指隨時隨需(出 5:13;出 16:4)。關於王上 8:60,可參照王上 8:43。王上 8:61 中的 שָׁלֵם(shalem,完全的),並非指與神有友誼(Gesenius),亦非指順服(de Wette),更非指正直(Luther),而是指:全然地、不分心地(參王上 11:4;11:6)。正如我們所指出的,整段總結性的講話(王上 8:54–61)在歷代志中缺失了;由於這部分結語是獻殿典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僅僅以「這不過是前面冗長禱告的重述」(Keil)來解釋,顯然無法令人滿意。另一方面,歷代志記載在禱告結束後,有火從天上降下,燒盡燔祭和祭物,且耶和華的榮耀充滿了殿(代下 7:1 及後續)。如果我們的作者在原始資料中曾讀到這段奇妙的記載,卻將其完全略過,這在一位敘述如此詳盡的作者身上是難以理解的。歷代志本身存在矛盾,它將「榮耀充滿殿」置於禱告之後,而王上 8:10 及我們的記載(王上 8:10 及後續)則將其置於禱告之前,事實上整個禱告的內容都預設了榮耀已經充滿。沒有人會相信耶和華的榮耀在禱告期間離開了聖殿,隨後又再次充滿。因此,如果歷代志作者在某處借用了基於利未記 9:24 的後期傳統,那必然就是這裡。
王上 8:62–66
「王和以色列眾人……獻祭……」根據節期的設計,絕大多數的祭物是感恩祭或平安祭,其中僅焚燒脂油,其餘則作為食物(利 7:11 及後續;申 12:7)。歷代志與所有古譯本一致記載的牲畜數量極為龐大,以至於有人試圖證明其數據誇大。Thenius 計算認為:「若獻這些祭物需七天(假設祭祀日為十二個完整小時),則每分鐘必須宰殺並獻上約五頭牛和二十四隻羊。」這種計算看似合理,但當我們考慮到當時的確切情況時,便被駁倒了,Keil 在該處已對此做了詳盡論證。並非只有王一人獻祭,而是「以色列眾人與他一同獻祭」;在長達十四天的時間裡,為來自哈馬(巴勒斯坦北部邊界,民 13:21;34:8)到埃及小河(現今南界之阿里什河,書 15:4)的十萬民眾舉行了祭祀宴席。當然,祭司不可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親手宰殺如此多的牲畜,但根據律法,宰殺是獻祭者本人的職責;祭司僅需將血灑在壇上。這對他們來說很容易做到,因為當時祭司的人數至少有數千人,我們可以從利未人的數量推斷(代上 23:3)。關於祭物數量龐大,王上 8:64 也明確指出,由於銅壇無法容納所有祭物,所羅門(為此目的)分別了院子中間為聖,即通過建立輔助祭壇將其祝聖為獻祭之所。即便在後世,這類節期獻祭數量之巨大,我們也可從約瑟夫的記載中得知(《猶太戰記》vi. 9, 3):在尼祿時代耶路撒冷的一次逾越節期間,祭司統計宰殺並食用的祭物不少於 256,000 隻。此外,除了感恩祭,我們還應將王上 8:64 中的燔祭和素祭理解為律法規定的每日早晚祭(民 28:3)。王上 8:65–66 所述節期的時間與長度,在歷代志下 7:8–10 的平行經文中表達得更為清晰:「所羅門守節(אֶת־הֶחָג,即住棚節,參王上 8:2)與獻殿同時,共七天……第八日舉行 עֲצֶרֶת(嚴肅會,正如律法所命,利 23:36);因為他們守獻壇(其中包含了獻殿)七天,守節(住棚節)七天。七月二十三日,他遣散百姓。」這將按律法於七月十五日開始的住棚節置於獻殿之後;因此,當我們的經文說「七天又七天,共十四天」(王上 8:65)時,只能理解為獻殿與節期總共持續了十四天;因此,前者緊接在後者之前,並非佔據了第一天到第七天(Thenius),而是第八天到第十四天。獻殿持續「十四天」的說法更是不可能(v. Gerlach)。然而,兩段敘述並不完全吻合,因為王上 8:66 說所羅門在第八日(節期)遣散百姓,即該月二十二日,而代下 7:10 則說是二十三日。這並非真正的矛盾,而僅是對已知事實的模糊表述。所羅門在住棚節嚴肅會的第八日下午或晚上遣散百姓;因此他們在次日清晨,即該月二十三日啟程回家(Keil)。至於七月十日的贖罪日(利 23:27)是否守節以及如何守節,則不確定。古代註釋家認為獻殿使其顯得格外莊嚴;其他人則認為,由於那是禁食日,該次觀察被省略了。王上 8:66 中的「帳棚」與撒下 20:1;士 7:8 一樣,指代「家」,且此處提到大衛而非所羅門(歷代志作者所加),是因為大衛是聖殿建造的發起者,所羅門正是通過他才得以承擔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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