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猶大王亞瑪謝與以色列王耶羅波安二世的統治
王下 14:1–29。(歷代志下 25 章)
1以色列王約哈斯的兒子約阿施在位第二年,猶大王約阿施的兒子亞瑪謝登基。2他登基的時候年二十五歲,在耶路撒冷作王二十九年。他母親名叫耶何亞但,是耶路撒冷人。3亞瑪謝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但不如他祖大衛,他照著他父親約阿施所行的一切而行。4只是邱壇還沒有廢去,百姓仍在那裡獻祭燒香。
5國一堅定,就把殺他父王的臣僕殺了。6但沒有殺害兇手的兒子,是照著摩西律法書上所寫的,耶和華吩咐說:「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各人要為自己的罪而死。」7亞瑪謝在鹽谷殺了以東人一萬,又攻取了西拉,就稱那地方為約帖,直到今日。
8 亞瑪謝差遣使者去見以色列王耶戶的孫子、約哈斯的兒子約阿施,說:「來,我們彼此見面吧。」 9 以色列王約阿施差遣人去見猶大王亞瑪謝,說:「黎巴嫩的蒺藜差遣人去見黎巴嫩的香柏樹,說:『將你的女兒給我兒子為妻。』黎巴嫩的野獸經過,將蒺藜踐踏了。 10 你打敗了以東,心就狂傲;你以此為榮,安居在家吧!為何要惹禍,使你自己和猶大一同敗亡呢?」 11 亞瑪謝卻不肯聽。於是以色列王約阿施上來,在屬於猶大的伯示麥,與猶大王亞瑪謝彼此見面。 12 猶大人敗在以色列人面前,各自逃回帳棚去了。 13 以色列王約阿施在伯示麥擒住猶大王亞瑪謝,就是約哈斯的孫子、約阿施的兒子,並來到耶路撒冷,拆毀了耶路撒冷的城牆,從以法蓮門直到角門,共四百肘。 14 又拿了耶和華殿裡與王宮府庫裡所有的金銀和器皿,並帶走人質,回撒馬利亞去了。
15 約阿施其餘的事和他所行的勇力,以及他與猶大王亞瑪謝爭戰的事,不都寫在以色列諸王記上嗎? 16 約阿施與他列祖同睡,葬在撒馬利亞,與以色列諸王同墓。他兒子耶羅波安接續他作王。
17 猶大王約阿施的兒子亞瑪謝,在以色列王約哈斯的兒子約阿施死後,又存活了十五年。 18 亞瑪謝其餘的事,不都寫在猶大諸王記上嗎? 19 耶路撒冷有人背叛亞瑪謝,他就逃到拉吉;叛黨卻打發人到拉吉,將他殺了。 20 人就用馬將他的屍體馱回,葬在耶路撒冷,在大衛城他列祖的墳地裡。
21 猶大眾民立亞撒利雅接續他父親亞瑪謝作王,那時他十六歲。 22 亞瑪謝與他列祖同睡之後,亞撒利雅建造以拉他,仍歸猶大。
23 猶大王約阿施的兒子亞瑪謝十五年,以色列王約阿施的兒子耶羅波安在撒馬利亞登基,作王四十一年。 24 他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不離開尼八的兒子耶羅波安使以色列人陷在罪裡的那一切罪。 25 他收回以色列邊界,從哈馬口直到亞拉巴海,正如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藉他僕人迦特希弗人亞米太的兒子先知約拿所說的。 26 因為耶和華看見以色列人甚是艱苦,無論困住的、自由的都沒有了,也無人幫助以色列人。 27 耶和華並沒有說要將以色列的名從天下塗抹,乃藉約阿施的兒子耶羅波安拯救他們。 28 耶羅波安其餘的事,凡他所行的和他的勇力,他如何爭戰,又如何收回大馬士革和哈馬歸以色列,不都寫在以色列諸王記上嗎? 29 耶羅波安與他列祖以色列諸王同睡。他兒子撒迦利亞接續他作王。
2Ki 14:1。約阿施第二年……亞瑪謝……作王。關於年代數據,參見 2Ki 13:1。2Ki 14:3。與其說「不像他父親大衛」,歷代志的平行記載(2Ch 25:2)寫道:「卻不是一心。」補充說明「他行他父親約阿施所行的一切」表明,亞瑪謝在統治初期像約阿施一樣敬拜耶和華(2Ki 12:3),但後來,特別是在戰勝以東之後,他引入或至少容忍了以東的假神崇拜,正如他父親曾容忍亞舍拉崇拜一樣(2Ch 24:2; 2Ch 24:18)。[若強行將這些話解釋為兩位君王生平精確的平行,尤其是透過借用歷代志來構建這種平行,未免過於牽強。這僅僅是指他的總體政策,以及他在多大程度上順應耶和華宗教的要求,是以他父親的行為為藍本的。——W. G. S.] 因此,2Ch 25:14 並不與本節矛盾,正如特尼烏斯(Thenius)和伯特奧(Bertheau)所斷言的那樣;相反,歷代志 2Ki 14:2 包含了與此處 2Ki 14:3 相同的斷言。[在此處仔細比較《列王紀》和《歷代志》的記錄,會發現兩者各自最有趣的特徵,而任何試圖「調和」與「協調」以抹殺這些區別特徵的錯誤努力,都是極具破壞性的。比較 2Ki 12:2 與 2Ch 24:2 可見對約阿施生平的評價存在差異。(參見譯者對 2Ki 12:2 的註釋。)《列王紀》與其自身的一般評價完全一致,對約阿施的偶像崇拜隻字未提,而《歷代志》則記錄了這樣的錯誤(2Ch 24:18)。同樣,《列王紀》總體上認可亞瑪謝的生平,儘管他未達到大衛的標準(2Ki 14:3;參見 2Ki 15:3)。2Ki 14:4 講述了根據本書作者的觀點他失敗之處。2Ch 25:2 可被視為與此等同,但 2Ki 14:14 指出了歷代志作者對他的指責,而《列王紀》對此類罪行保持沉默。兩份記載各自前後一致,但在對這兩位君王生平的總體評價上存在差異。特尼烏斯和伯特奧認為,歷代志作者從這些君王的厄運中推斷出他們必然對耶和華不忠,但沒有必要對這種分歧採取如此激烈的解釋。歷代志作者要麼掌握了更多信息,要麼擁有更嚴格的標準。——W. G. S.] 關於 2Ki 14:4,參見 1Ki 3:2 的註釋。關於 2Ki 14:5,參見 2Ki 12:21 及後續。由於東方有不僅處死陰謀者本人,還要處死其子女的習俗(Curtius VI. 11, 20; Rosenmüller, Altes und Neues Morgenland, II. s. 59),2Ki 14:6 明確強調亞瑪謝順服申命記 24:16 的規定,沒有這樣做,從而證明自己是符合以色列標準的忠實君王。「正如所寫的」等語句,並非如特尼烏斯所斷言的是「編纂者」的解釋性補充;它們不僅僅表達了他的觀點,而是陳述了亞瑪謝如此行事的真實歷史原因。因此,從這段經文可以清楚地看出,本書作者假定當時《申命記》已經存在,根本不認為它是在 150 年後瑪拿西統治時期才首次編寫的,正如現代批判學派(Riehm)所主張的那樣。我們不知道亞瑪謝是出於自己的動機,還是受到先知或祭司的勸誡才遵守這一誡命。
2Ki 14:7。他殺了以東人。根據 2Ki 8:20,以東人在約蘭統治期間背叛了猶大。亞瑪謝著手重新征服他們,並為此準備了巨大的軍事資源,正如 2Ch 25:5 及後續所敘述的那樣。鹽谷(2Sa 8:13; 1Ch 18:12)是死海以南一片約兩英里寬的平原,那裡沒有任何植被跡象。現在稱為 El-Ghor(Robinson, Palestine, II. 488 and 450)。歷代志作者沒有提到塞拉(Sela)的陷落,但指出除了陣亡的 10,000 人外,另有 10,000 人被俘,並從岩石上扔下。塞拉位於鹽谷以南,在一個被岩石環繞但水源充足、土地肥沃的山谷中;這就是著名的佩特拉(Petra),無論在軍事還是商業角度都極為重要。參見 Winer, R.-W.-B. II. s. 446 sq.。勝利者給這座城起的新名字意義重大。יָקְתְאֵל(Joktheel,意為「被神制服,淪為奴隸」;Gesenius, s. v.)。從「直到今日」這句話中,我們可以看出,作者獲取亞瑪謝統治歷史的原始文獻屬於那位君王的時代,或者至少是在他死後不久的時代。一旦這座城市再次易手,即在亞哈斯統治下(2Ki 16:6),它肯定失去了那個羞辱性的名字。當然,猶大人可能繼續用這個名字稱呼它,因此這一論點並非決定性的;但如果我們不採納這一假設,我們必須推斷,編纂者所保留的、包含「直到今日」這些字的原始文獻,至少是在亞哈斯時代之前寫成的。當然,這個地方與約書亞記 15:38 中提到的約帖無關。
2Ki 14:8。於是亞瑪謝差遣使者。這發生在對以東人取得輝煌勝利之後。「耶戶的孫子、約哈斯的兒子」等詳細說明,提供了 2Ki 14:8 及後續的原始權威與 2Ki 14:1-7 不同的依據。[「讓我們彼此見面吧」。參見該節的語法註釋。這是字面翻譯。儘管這個公式有各種解釋,但其含義是明確的。這是一個戰鬥的挑戰。——W. G. S.] 約瑟夫(Josephus)說,亞瑪謝給約阿施王寫了一封信,要求他像曾經臣服於大衛和所羅門那樣,使自己和百姓臣服,並補充說,如果他不這樣做,就應通過一場決戰來決定誰擁有更高的權威(Antiq. ix. 9, 2)。拉比們所說的 2Ch 25:13 中提到的行為導致了這一要求,這也是可能的。——2Ki 14:9 中的比喻不應在細節上過分強求。重點在於最大、最強壯、最雄偉的樹——香柏樹,與卑微、軟弱、無用但帶刺的荊棘(不是特尼烏斯所主張的薊。參見 Pro 26:9; 1Sa 13:6; Job 31:40。[將樹與荊棘叢進行比較,比將樹與薊進行比較更正確、更恰當])之間的對比。這兩者並排立在黎巴嫩山上。沒有野獸能折斷和壓碎香柏樹,但荊棘卻極有可能發生這種情況。這更像是一句諺語,而非比喻,類似於士師記 9:8-15 中的故事。「將你的女兒給我兒子為妻」這句話,不應解釋為亞瑪謝要求約阿施的女兒嫁給他的一個兒子(Dereser);將以色列國比作女兒,猶大國比作兒子(Thenius),也不是對以色列王傲慢比喻的恰當解釋。只有與父親地位平等的人,才能要求後者將女兒嫁給自己的兒子,而不是像荊棘之於香柏樹那樣遠遠低於父親的人。如果後者提出這樣的建議,他就是犯了傲慢和僭越之罪,他必須預料到自己會被置於應有的位置。——特尼烏斯對 2Ki 14:10 的翻譯:「在家裡展示你的力量」,是不正確的,正如我們從 2Ch 25:19 中所見:「你心狂傲,以致矜誇(לְהַכְבִּיד);現在安居在家吧。」כבד(Kabad)在希法爾語中意為贏得榮譽或名聲(Gesen.)。武加大譯本(Vulg.)根據意義是正確的:contentus esto gloria et sede tua in domo tua(滿足於你的榮耀,安居在你家中)。——這裡提到的災難被視為一種敵對力量,人們與之爭鬥是徒勞的 [或者更確切地說,嚴格按照 תִּתְגָּרֶה בְּ 的字面意義,即對其進行魯莽且無緣無故的攻擊,從而激怒它,將其招致自己身上。]
2Ki 14:11。亞瑪謝卻不肯聽。伯示麥(參見 1Ki 4:9 的註釋),即兩軍相遇之地,位於猶大境內,在但支派的南部邊界,因此離耶路撒冷比離撒馬利亞近得多。由此可見,約阿施並沒有等待亞瑪謝的進攻,而是預判了他的行動,從而將戰爭帶入了敵國。約瑟夫說,約阿施威脅被俘的亞瑪謝,如果他不強迫耶路撒冷的居民打開城門,允許他的軍隊自由進入城內,就處死他;亞瑪謝因恐懼自己的生命,促成了敵人的進入。這一說法雖然孤立,沒有其他權威支持,但至少與聖經文本並不矛盾。在 2Ki 14:13 中,除了 ויבאו(Ketib)之外,ויבא(Keri)也提供了另一種讀法。在 2Ch 25:23 中,代替兩者的是 וַיְבִיאֵהוּ,即「他帶他進去」。七十士譯本(Sept.)在我們面前的這節經文中也有這種讀法(ἤγαγεν αὐτόν),武加大譯本也隨之:adduxit eum。因此,特尼烏斯將此作為原始讀法,但這是不必要的,因為如果約阿施俘虜了亞瑪謝而沒有處死他,那麼當他繼續前進時,帶上他自然是理所當然的。歷代志作者只是表達得更明確一些。儘管約阿施不需要圍攻耶路撒冷,但他還是拆毀了其城牆的一大段,從以法蓮門到角門。前者位於城北,朝向以法蓮,也稱為便雅憫門,因為通往以法蓮的道路穿過便雅憫的領土。現在稱為大馬士革門。後者位於其西側,即城牆轉向南方的點:即城的西北角。根據特尼烏斯,עַד 在此處並不表示終點,而僅表示方向,因為它們之間的距離超過 400 肘,即 2,000 英尺。然而問題在於,特尼烏斯是否在他的城市規劃圖上正確確定了角門的位置,以及距離是否像他所假設的那樣遠,因為這座城市是在被擄前規劃的。在地理描述中,עַד 總是表示到達的界限,而不僅僅是方向。約瑟夫斷言約阿施在城牆上造成了一個 30 肘寬的缺口(διακοπή),並駕著戰車帶著被俘的國王從這裡穿過,這在聖經文本中沒有根據。約阿施下令拆毀城牆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得凱旋進入的宏偉門戶(特尼烏斯),而是為了標記這座城市已被攻陷,並在以法蓮一側敞開。——約阿施要求的「人質」(2Ki 14:14),正如約瑟夫明確指出的,是因為他釋放了國王,但仍希望對他進行控制。毫無疑問,他們是從最重要的家族中挑選出來的,但很難說是國王自己的兒子,因為如果是的話,很可能會這樣說明。勝利者帶走的財寶可能並不多(參見 2Ki 13:18),而 הַנִּמְצְאִים(被發現的)一詞似乎暗示了這一點。
2Ki 14:15。約阿施其餘的事,等等。關於約阿施的標準公式在 2Ki 13:12-13 使用過後,在此處再次重複,其解釋可能在於作者在獲取 2Ki 14:8-17 的文獻中發現了它,正如他在獲取第 13 章的文獻中發現它一樣。採用這種解釋的一個特殊原因是,此處的公式與前文並不完全相同。「以色列王的名字在那裡寫了三次 יוֹאָשׁ,而我們這裡有兩次 יְהוֹאָשׁ。後一種形式在 2Ki 14:8-17 這一節中一直保留,而在 2Ki 14:1 中出現了較短的形式。這裡觀察到了細節的自然順序(死亡、埋葬、繼承者);那裡則有倒置(死亡、繼承者、埋葬)」(特尼烏斯)。儘管如此,作者可能因為 2Ki 14:17「包含了一個與約阿施之死相關的重要陳述」,即亞瑪謝在約阿施死後又存活並統治了十五年,才被引導重複該公式。作者覺得有必要重複關於約阿施死亡的通知,作為這一陳述的引言(Superflua non nocent,多餘無害)。
2Ki 14:17。亞瑪謝,等等。這一年代數據與 2Ki 14:1-2 和 2Ki 13:10 中給出的數據完全一致。亞瑪謝總共統治了 29 年;在約阿施死後 15 年;因此,與他共同統治了 14 年。由於約阿施統治了 16 年,亞瑪謝的繼位發生在他第二年,正如 2Ki 14:1 所述。[參見譯者對 2Ki 14:22 的註釋。]——如果我們記住亞瑪謝與以東的戰爭發生在與約阿施的戰爭之前,我們就會推斷後者發生在約阿施死前不久。古代註釋家採納了一種假設,即亞瑪謝在約阿施死後的 15 年裡,作為一名被廢黜的國王,在隱退和蔑視中度過,而陰謀是他可恥失敗的結果(2Ki 14:19)。然而,這種假設沒有根據,因為如果陰謀是在那次失敗後形成的,那麼在它完成之前就不會經過 15 年。歷代志作者說(2Ch 25:27):「自從亞瑪謝離棄耶和華之後(即從他戰勝以東人,將他們的神帶回耶路撒冷之後,2Ch 25:14),耶路撒冷有人背叛他。」這個時間是在與約阿施的戰爭和慘敗之前;這只是為了斷言亞瑪謝的不幸結局是對他背道的懲罰。陰謀必然有其他未說明的特殊原因。根據特尼烏斯,他將「猶大眾民」(2Ki 14:21)解釋為全體軍隊,這是一場軍隊的陰謀。然而,可能是由於其他原因在民眾中產生了普遍的不滿,最終導致了陰謀。——拉吉最初是迦南人在巴勒斯坦南部低地的一座王城。約書亞征服了它,後來將其分給了猶大支派(Jos 10:31; Jos 15:39)。羅波安為防禦非利士人而加固了它(2Ch 11:9)。亞瑪謝逃到這個地方,可能是因為如果需要,他可以很容易地從那裡逃過邊境。陰謀者似乎緊隨其後。根據 2Ki 14:20,他們很可能用他自己的皇家戰車將被殺的國王帶回了耶路撒冷。
2Ki 14:21。猶大眾民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陰謀者也沒有從他們自己人中選出一人作王,而是像在列王紀下 12:22 中一樣,堅持了大衛家族的繼承。亞撒利雅是否是亞瑪謝的長子值得懷疑,因為亞瑪謝在 54 歲去世時,很可能留下了比這個 16 歲男孩年長的兒子。יִקְחוּ(他們立)一詞似乎暗示他們選擇這個男孩是因為某些特殊的品質。——新國王在此處以及 2Ki 15:1; 2Ki 15:6-8; 2Ki 15:17; 2Ki 15:23; 2Ki 15:27 被稱為 עֲזַרְיָה(亞撒利雅);相反,在 2Ki 15:13; 2Ki 15:31-32; 2Ki 15:34 中,正如在《歷代志》中(除了 1Ch 3:12),[以及在 Isa 1:1; Isa 6:1; Hos 1:1; Amo 1:1; Zec 14:5 中],他被稱為 עֻזִּיָּה(烏西雅)。反對「亞撒利雅是抄寫員因 ר 和 י 的相似性而產生的錯誤」這一解釋的理由是,如果這是一個錯誤,那麼這個錯誤被重複了太多次。「我們必須認為這位國王確實有這兩個名字,它們聯繫非常緊密」(Keil)。[在 1865 年版中,他說它們是「混用」的。] 瓦塔布勒(Vatablus):duo nomina habuit affinia: Fortitudo Domini, et Auxilium Domini(他有兩個相關的名字:神的力量,與神的幫助)。[這兩個名字在詞源學意義上至少是非常接近的:עזריה(他的幫助是耶和華);עזיה(他的力量是耶和華)。伯特奧提請注意一個類似的案例,在 1Ch 25:4 中,希幔的兒子中有一位被稱為烏薛(Uzziel)。對隨後重複的名字進行比較表明,他就是 2Ki 14:18 中被稱為亞薩列(Azareel)的人。——W. G. S.] 考慮到東方名字更改的頻率,這是完全可能的。烏西雅這個名字似乎在他登基後被普遍使用(參見上面引用的後期先知書中出現的地方)。
2Ki 14:22。關於以拉他,參見 1Ki 9:26 的註釋。要麼亞瑪謝在對抗以東人的遠征中沒有推進到這個重要的商業港口,要麼他在伯示麥被約阿施擊敗後無法保持對它的佔有;但以東對猶大而言,除非涉及對以拉他的佔有,否則並非有價值的領土。新國王奪取了這座城市並「建造」了它,也就是說,擴建或加固了它,這對王國,特別是對他自己的權威來說是一件極其重要的事情。這就是為什麼它在這裡被預先提及,作為他統治的開始,而他進一步的歷史直到後來在 2Ki 15:1-7 才給出。我們不能從「國王與他列祖同睡之後」這一條款推斷亞撒利雅「立即」進行了這次遠征(特尼烏斯),並勝利地推進到以拉他,因為他在登基時只是一個 16 歲的男孩。然而,這很可能發生在他統治的早期。[這一條款非常令人費解。從未有人對此給出令人滿意的解釋。據說某位國王去世,另一位繼位,當作者繼續提到後者統治的行為時,他說他在(前任)國王死後做了某事。這要麼是一個最空洞、毫無意義的陳述,要麼它具有尚未被察覺的意義。很難避免這樣的懷疑:它暗示了亞撒利雅是在他父親被約阿施俘虜後、在他被釋放之前被立為王的,而他是在他父親獲釋並去世後才做了這件事。這將解釋亞撒利雅在被立為王時的年輕。那麼 2Ki 14:22 將在敘事的聯繫中跟隨 2Ki 14:14。考慮到中間經文的形式和實質,這並非完全不可能。在 2Ki 14:14 之後,作者繼續講述(a)約阿施的結局,(b)亞瑪謝的結局,(c)猶大百姓在他們的國王被俘後做了什麼(2Ki 14:22)。約阿施立即釋放亞瑪謝僅基於約瑟夫的權威。與此相關,2Ki 14:17 中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數據是:亞瑪謝在約阿施死後又活了 15 年。(值得注意的是,它並沒有說他統治了。)埃瓦爾德(Ewald)將此理解為他作為俘虜生活,最終被耶羅波安釋放;但他並不認為亞撒利雅是在他父親被暗殺後才被立為王的。這將使猶大 15 年沒有國王,並迫使我們假設其國王一獲釋就被暗殺。然而,如果我們假設在亞瑪謝被俘後,他的兒子被立為王;當亞瑪謝獲釋並回到猶大時,他在那裡不受歡迎;並且陰謀是為了除掉他而形成的,那麼我們就有了一個前後一致的理論。關於年代學:2Ki 15:1 說亞撒利雅在耶羅波安二世第 27 年登基。這與所有其他年代數據不一致,並被普遍犧牲(參見該節註釋)。撒迦利亞在亞撒利雅第 38 年登基,如果我們堅持耶羅波安統治 41 年,這將把亞撒利雅的登基定在耶羅波安第 3 或第 4 年。如果約阿施在擊敗並俘虜亞瑪謝後不久去世,那麼猶大百姓等待了 3 或 4 年等待他們的國王獲釋,當這沒有發生時,他們立了亞撒利雅為王。亞瑪謝又活了 11 年,獲釋、返回並被暗殺,而亞撒利雅在奪取以拉他時是 27 歲。這種構建與所有文本一致。2Ki 14:2 中的「29 年」涵蓋了從亞瑪謝登基到他去世的時期,而 2Ki 14:17 中的「15 年」是成立的。亞撒利雅從加冕之日起統治了 52 年,或從他父親去世之日起統治了 41 年。在文本中,他的加冕被視為他統治的真正開始,而撒迦利亞、沙龍、米拿現、比加轄、比加和約坦登基的日期都與此一致。反對這種構建的強有力理由是,情況沒有得到更明確的敘述。我們根本沒有提到亞瑪謝的獲釋。年代學也存在困難,但無論如何我們都會面臨這些困難。它們只能通過任意更改來消除,而這些更改只能基於猜想。每當我重新審查這一時期的年代學時,我的腦海中就會產生一種懷疑,即它在此處無疑存在的錯誤,應該在歸因於亞瑪謝統治的持續時間中尋找,儘管幾乎所有的年代學都改變了關於耶羅波安或亞撒利雅的數據。解決困難的線索可能在於亞瑪謝的被俘。——W. G. S.]
2Ki 14:23。猶大王亞瑪謝十五年,等等。這一陳述與 2Ki 14:1 和第 17 節中的陳述一致。亞瑪謝統治了 29 年;與以色列的約阿施共同統治 14 年,與他的兒子耶羅波安二世共同統治 15 年。然而,關於耶羅波安統治 41 年的進一步陳述,與 2Ki 15:8 相矛盾,後者說耶羅波安的兒子和繼承者撒迦利亞在亞撒利雅(烏西雅)第 38 年登基。現在,如果耶羅波安與亞瑪謝共同統治了 15 年,然後又與亞撒利雅共同統治了 38 年,那麼他的總統治時間不是 41 年,而是 53 年;或者如果,正如可能的那樣,15 年和 38 年並非全部完整(參見第二部分,第 86 頁),那麼是 51 年。由於所有年代學家都同意撒迦利亞的登基不能早於亞撒利雅的第 38 年,因此為了說明 41 年和 51 年之間的差異,通常假設在耶羅波安死後發生了 10 年的空位期或無政府狀態(基爾等人)。但是,根據 2Ki 14:29,撒迦利亞是在他父親耶羅波安死後立即繼位的,而不是在 10 或 11 年的間隔之後。此外,歷史中沒有絲毫無政府狀態的跡象,儘管這樣的時期肯定會留下一些重要的事件,我們不能為了說明一個不一致的年代數據而編造歷史。根據 Hos 1:1,那位先知在耶羅波安二世時期,以及在希西家時期工作,而希西家直到公元前 727 年才登基。現在,如果耶羅波安只統治了 41 年,即從公元前 823 年到 782 年,何西阿必須在公元前 782 年之前和 727 年之後公開作為先知工作,也就是說,超過 60 年;但這似乎不太可能。但如果耶羅波安統治了 51 年,即公元前 823-772 年,那麼何西阿的公開工作涵蓋了 50 年這一漫長但並非不可能的時間。由於所有這些原因,我們不得不與特尼烏斯一起得出結論,即在複製代表數字的字母時存在錯誤(מא = 41,應為 נא = 51),後者將是正確的數字。沃爾夫(參見第二部分,第 89 頁),我們不同意他的其他組合,認為數字 41 不正確,並將耶羅波安二世的統治年數計算為 52。[參見 2Ki 14:22 的括號註釋。]
列王紀下 14:25。「他收復以色列邊界……」正如列王紀上 8:65、阿摩司書 6:2、14 所述,「哈馬」在此處不僅指一座城市,更指敘利亞的一個地區(列王紀下 23:33;25:21),用以標示巴勒斯坦的北界。「平原的海」即死海(申命記 3:17;約書亞記 3:16),這是巴勒斯坦東部邊界通常的稱呼,其南界在摩押邊境由流入死海的亞嫩河更明確地標示出來(以賽亞書 16:2)。[參見阿摩司書 6:14。] 約拿是那位著名的先知(約拿書 1:1),來自西布倫境內的迦特希弗城(約書亞記 19:13)。這段神諭並不會因為我們現有的《約拿書》中沒有記載,就失去其歷史價值。門策爾(Menzel)竟認為《約拿書》「以隱喻形式,而非直接地包含了這段預言」,這實在令人費解。其他人,如希齊格(Hitzig)和克諾貝爾(Knobel),認為以賽亞書 15、16 章包含了此處所指的約拿神諭,這種假設的基礎非常薄弱。——在列王紀下 14:26-27 中,解釋了為何一位仍維持耶羅波安金牛犢崇拜的君王,竟能收復邊界。其根源在於耶和華對祂選民的憐憫。祂尚未宣告要因其背道而將其塗抹。祂將他們從敘利亞人帶來的深重苦難中拯救出來(列王紀下 13:3、7),並使他們興盛到一個不再被期待或盼望的程度;因為儘管約阿施收復了約旦河西所有失去的城市,但河外所有的領土仍掌握在敘利亞人手中。耶羅波安是收復這些領土的人。關於 עָצוּר(被關鎖的)和 עָזוּב(被撇下的),參見列王紀上 14:10 的註釋;參見申命記 32:36。——在列王紀下 14:28 中,הֵשִׁיב(他收復)的翻譯不能與列王紀下 14:25 不同:即「他收復了」。埃瓦爾德(Ewald)希望刪除 לִיהוּדָה(為猶大),然後將 בְּיִשְׂרָאֵל(在以色列中)改讀為 לִישְרָאֵל(為以色列):「他為以色列收復了大馬士革和哈馬」。這些改動既粗暴又無必要。לִיהוּדָה 是屬格的迂迴說法,因為專有名詞不允許有狀態結構(stat. const.)的形式(凱爾 Keil,特尼烏斯 Thenius),而 בְּ 在 יִשְׂרָאֵל 前意為「向」或「為」。然而,由於這些城市或哈馬與大馬士革的地區從未屬於猶大或以色列,因此在嚴格意義上,不能說他將它們「收復」(帶回)。大衛確實曾征服過敘利亞的一部分(大馬士革,撒母耳記下 8:5-6),所羅門也曾征服過哈馬的一部分(歷代志下 8:3-4)。正是這些早已脫離以色列任何權威而獨立的地區,被耶羅波安收復了。因此其含義是:耶羅波安恢復了王國的邊界,正如大衛和所羅門時代那樣,即王國最繁榮的時期。
[關於亞瑪謝應歸功於多少人性的問題並不重要。可以肯定的是,他的行為與以色列歷次王朝更迭時,以及猶大的亞他利雅所觀察到的行為大不相同。這些事件的特徵是東方其他類似情況下常見的大規模流血事件。《列王紀》作者將國王的這一行動歸功於他對摩西律法,即《申命記》的忠誠。經文對《申命記》成書時間問題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如果作者對亞瑪謝行為的解釋是正確的,那麼《申命記》在當時就已經存在了。這裡不是討論該書成書時間的一般證據的地方,但這節經文的證據只能透過假設作者將一本在他死後 150 年,但在《列王紀》成書之前寫成的書的思想追溯到亞瑪謝,或者這節經文是由編纂者加入的來規避。那些堅持《申命記》晚期起源的人在這些解釋之間存在分歧。——上帝因父親的罪懲罰子女的觀念確實存在於摩西律法中(出埃及記 20:5;申命記 5:9),這是歷史和私人生活中觀察和經驗的一個簡單事實。這既是人類團結一致的證明,也是其結果。沒有人能做出不對其同時代人和後代產生或大或小影響的行為。那些受到懲罰的人抱怨這種秩序的不公正,就像那些不得不承受被擄之苦的猶太人一樣,而他們的父親,那些招致懲罰的人,卻在家中過著奢侈和罪惡的生活,並在平安中死去。先知們反對他們,維護上帝在處理個人事務中的公義,以及每個人只對自己的罪負責。這無疑是對申命記 5:9 的修正或解釋。耶利米(耶利米書 31:29 sq.)將其描述為將取代舊約的新約。申命記 24:16 完全不同。它明確且非常公正地禁止人們模仿自然過程,即透過對子女施加身體懲罰來懲罰父親的罪,從而將父親罪惡的後果強加給子女。只有後者才進入對亞瑪謝行為的討論。——W. G. S.]
列王紀下 14:1-20。亞瑪謝的統治。(a)良好的開端,14:1-7;(b)進展中的惡化,14:8-14;(c)悲慘的結局,14:17-20。
列王紀下 14:3。在像亞瑪謝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信心不是完全且真誠地發自內心(歷代志下 25:2),它就沒有堅實的基礎,很快就會被不信或迷信所淹沒。在善事上採取折衷的態度,是通往邪惡的橋樑。——在神聖和屬靈的事務上,我們不應問:我們的祖先是如何做的?而應問:上帝希望我們如何做?因為亞瑪謝只是行了他父親所行的,他最終的遭遇也和他父親一樣。
列王紀下 14:5-6。民事權力佩帶刀劍並非徒然,它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馬書 13:4)。不懲罰有罪的人與懲罰無辜的人同樣是罪。這兩種做法都扭曲了公義和正義。凡因憐憫或軟弱而允許弒君者逍遙法外的地方,所有的正義就停止了。寶座 [和民事權力] 不是靠軟弱的讓步,而是靠公義建立的(箴言 16:12)。——雖然如今父親的過錯不再追究到子女身上,但兒子因父親招致的仇恨而受苦的情況並不罕見。
列王紀下 14:7-14。驕傲在敗壞以先。(a)亞瑪謝的傲慢;(b)他的失敗。
列王紀下 14:7。勝利來自耶和華(箴言 21:31)。如果亞瑪謝看見並相信這一點,他就會將榮耀歸給上帝,並會謙卑自己;但他將勝利歸功於自己和自己的力量,因此變得傲慢自大(耶利米書 17:5, 7)。——我們事業中的非凡成功是對傲慢的巨大誘惑(Würt. Summ.: 必須有強壯的腿才能支撐巨大的好運和繁榮)。上帝祝福我們的事業,是為了讓我們變得謙卑,而不是傲慢(創世記 32:10-11)。任何過度的自我高舉都會再次奪走我們的祝福。保羅的工作比任何其他使徒都成功,但他遠沒有因此而驕傲地高舉自己的心,反而稱自己是使徒中最小的,並說:「然而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上帝的恩才成的」(哥林多前書 15:9-10)。
列王紀下 14:8。僅僅出於對戰爭和勝利的渴望而發動戰爭,在上帝眼中是可憎的。普通人之間的爭吵與國王對戰爭的熱愛是一樣的。上帝的話說:「追求與眾人和睦」(希伯來書 12:14),以及:「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羅馬書 12:18)。
列王紀下 14:9-10。你怎麼喊,回聲就會怎樣。一個高估自己力量,並將自己推向他無法處理的事務的人,如果受到輕蔑的糾正,不必感到驚訝。「享受你的勝利(你已經贏得的)並待在家裡!」的警告,理所當然地屬於虛榮和自我高舉。——想要糾正別人的傲慢的人,必須小心自己不要陷入同樣的錯誤。對他人的驕傲和傲慢的指責和抱怨,往往來自那些過度高舉自己的心。——如果你真的擁有智慧和力量,不要炫耀它們。主甚至折斷黎巴嫩的香柏樹(詩篇 29:5;參見以賽亞書 2:12-13)。小大衛,當他奉主的名而來時,足以對抗巨人歌利亞。
列王紀下 14:11。當羞辱性的真理被輕蔑和嘲笑地說出來時,儘管它本身是有益的,但它只會激怒和苦毒,而不是引向自我認識。正如蜜蜂甚至從有毒的花朵中吸取蜂蜜一樣,真誠和熱愛真理的靈魂甚至會從敵人的嘲笑和戲弄中贏得對自己有益的東西。——傲慢和對榮譽的熱愛使人對一切警告充耳不聞,無法考慮什麼對他們真正最好。但那不聽的人必須感受。
列王紀下 14:11-14。亞瑪謝的失敗和跌倒大聲宣告:(a)「驕傲在敗壞以先,狂心在跌倒之前」(箴言 16:18)。「石頭掉下來,必砸在拋石頭的人頭上」(便西拉智訓 27:28)。(b)想要太多的人,連他已經擁有的也會失去;因此,「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提摩太前書 6:6)。
列王紀下 14:13-16。「人若賺得全世界……」(馬太福音 16:26)。約阿施贏得了一場偉大的戰役,俘虜了國王,征服了耶路撒冷,並帶著榮耀和金銀回到撒馬利亞;但他沒有帶回最好的東西,即猶大仍受敬拜和尊崇的上帝。他直到最後仍停留在耶羅波安的罪中。
列王紀下 14:17-20。當一個犯了嚴重罪行的人被給予很長的時間,以便他能彌補其罪行造成的傷害時,這是上帝的巨大恩典,但當有限的時間到期時,責任就更重了。在亞瑪謝的墓碑上,上帝的手指寫下了這條偉大而永恆的真理:「上帝阻擋驕傲的人!」
列王紀下 14:23-29。見歷史與倫理。
列王紀下 14:25-27。以色列的深重苦難(耶利米書 2:19),以及上帝的巨大憐憫(詩篇 103:10;何西阿書 11:8)。——Würt. Summ.: 我們信實的上帝根據祂的巨大憐憫,將我們從苦難中拯救出來,即使我們沒有贏得祂的幫助,但往往直到我們的苦難達到頂點,且從其他任何方面都無法期待幫助時。——當上帝不僅將我們從我們沒有贏得的苦難中拯救出來,而且還給了我們除此之外我們永遠無法希望或期待的東西時,祂藉此對我們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等等(以西結書 33:11;羅馬書 2:4)。
列王紀下 14:25。在需要和災難的時代,上帝提供了忠心的僕人,他們為祂的憐憫作見證,並呼籲人們關注唯一需要的事。那些傾聽這些聲音而不硬著心的人是有福的。
列王紀下 14:28-29。耶羅波安為他人民的外在繁榮而奮鬥,當他去世時,他留下的王國比以色列任何前任國王都更繁榮。然而,對於它的屬靈福利,他什麼也沒做。金牛犢崇拜和假神崇拜繼續存在,道德腐敗已經進入,這使王國接近毀滅。因此,許多人在死時留給孩子們他們透過長期勞動和關懷贏得的財富,但這些孩子並沒有在對上帝的敬畏和愛中被撫養長大,也沒有被教導說:「這世界和其上的情慾都要過去,惟獨遵行上帝旨意的,是永遠常存」(約翰一書 2:17;彼得前書 1:24 sq.)。
腳註:
[1] 2Ki 14:4。—[此處的分詞標記了一個與另一個事件同時發生的事件。例子很多。參見列王紀上 1:5;3:26;4:24;列王紀下 8:5。
[2] 2Ki 14:6。—Keri 是為了逐字重現《申命記》文本的願望的結果,但這是不必要的。讀 Chetib,יָמוּת。
[3] 2Ki 14:8。—[פָּנִים,נִתְרָאֶה פָנִים 是受影響部分的賓格。「讓我們面對面看」=「讓我們看彼此的臉」,即「讓我們彼此衡量實力」。埃瓦爾德(Lehrbuch, § 281, c)解釋為:「讓我們就個人而言看彼此」,即親自。
[4] 2Ki 14:13。—[Keri 是不必要的。標點 Chetib וַיָּבאוֹ。
[5] 2Ki 14:14。—[字面意思:「抵押之子」。
[6] 2Ki 14:25。—[מִלְּבוֹא 字面意思是從……遠處;即它表達了他深入到哈馬,靠近那個地方,然後將其作為北部的出發點,從那裡他將征服範圍向南擴展到死海。
[7] 2Ki 14:26。—[מרֶֹה 來自 מרה。格塞紐斯(Thes. s. v.)理解它意為根深蒂固,長期存在,但最新和最好的註釋家同意將 מרה 理解為 מרר 的含義,即苦澀。——W. G.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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