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猶大王亞撒利雅(烏西雅)與約坦,以及以色列王撒迦利亞等直至何細亞時期的君主制
(列王紀下 15-17 章)
A.— 猶大王亞撒利雅與約坦,以及以色列王撒迦利亞、沙龍、米拿現、比加轄與比加的統治
列王紀下 15:1-38。(歷代志下 26, 27 章)
1以色列王耶羅波安二十七年,猶大王亞瑪謝的兒子亞撒利雅登基。2他登基的時候年十六歲,在耶路撒冷作王五十二年。他母親名叫耶可利雅,是耶路撒冷人。3亞撒利雅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效法他父親亞瑪謝一切所行的;4只是邱壇還沒有廢去,百姓仍在那裡獻祭燒香。5耶和華降災與王,使他長大痲瘋,直到死日,就住在別的宮裡。王兒子約坦管理家事,治理國民。6亞撒利雅其餘的事,凡他所行的,都寫在猶大列王記上。7亞撒利雅與他列祖同睡,葬在大衛城他列祖的墳地裡。他兒子約坦接續他作王。
王下 15:1。猶大王亞撒利雅二十七年。儘管此一年代記載見於所有譯本及馬所拉文本,但它與王下 14:2、17、23 的記載不符。亞撒利雅的父親亞瑪謝總共統治 29 年(王下 14:2),其中 14 年與以色列王約阿施同時期,15 年與其繼承者耶羅波安二世同時期(王下 14:17、23)。因此,亞瑪謝去世、其子烏西雅繼位時,應是在耶羅波安二世統治的第 15 年,而非第 27 年。為了保留「27」這個數字,有人假設存在一段 11 或 12 年的空位期,然而歷史中並無此類記載。根據王下 14:20–21,烏西雅是在其父死後立即繼位;此外,若採納此假設,我們將不得不修改第 14 章和第 15 章中所有其他的年代記載。參見下文第 17 章後的《年代學專論》。顯然,此處的數字符號發生了互換,即 כז(27)被誤寫為 טו(15),正如卡佩魯斯(Capellus)與格勞秀斯(Grotius)所推測,這也是包括基爾(Keil)與馮·格拉赫(Von Gerlach)在內的所有注釋家目前所採納的觀點。[特尼烏斯(Thenius)在採納此解決方案時,特別指出這證明了以 טו 代替 יה 來表示 15 的古老用法。眾所周知,後者是 יהוה(耶和華)的縮寫,在數字列表中表示 15 時會刻意避開。如果此處原本確實是 טו,那麼推論是成立的,即即便在很早的時期,對 יהוה 之名的迷信敬畏已達到足以改變數字書寫方式的地步。然而事實上,此處將 27 改為 15 純屬武斷,必須由上下文的考量來辯護。任何試圖從 כז 與 טו 的字形相似性來支持此論點的論證,價值都很有限。其他字母可能具有更大或同樣的相似性。我們必須明白,當我們放棄現存文本時,我們是在進行武斷的修改,必須有批判性的根據來證明其合理性。若我們幻想文本中的數字與我們想要放入的數字之間存在相似性,並以此說服自己找到了猜測的進一步支持,那只是自欺欺人。我們應將最符合批判性組合的數字置於 27 的位置。注釋家們幾乎一致同意將耶羅波安統治時長的 41 年改讀為 51(或 53)年,並將此處的 27 改讀為 15,因為撒迦利雅是在烏西雅 38 年繼位的。參見王下 14:22 的括號註釋及《年代學附錄》。——W. G. S.] 亞撒利雅(即烏西雅)與亞瑪謝統治初期一樣,致力於敬拜耶和華;然而像亞瑪謝一樣,他仍然容許在邱壇上敬拜。參見王下 14:3–4 的註釋。歷代志作者記載,只要先知撒迦利雅在世,他就尋求耶和華(代下 26:5)。[歷代志作者完全沒有指控他拜偶像。他將烏西雅患大痲瘋歸因於他僭越了祭司的職能。這是出於驕傲;儘管如此,這與其說是對耶和華的敬拜太少,不如說是過於熱心。——W. G. S.]
王下 15:5。耶和華降災與王等。這發生在烏西雅完成代下 26:6–15 所述的成就之後。該處(代下 26:16)給出的患大痲瘋的理由是,他因勝利和強大的地位而自高自大,違反律法(民 18:3, 7)僭越了祭司職能,從而褻瀆了聖所。他不可能在漫長統治的早期就患上大痲瘋。他的兒子約坦在他患病期間代理朝政,在父親去世後正式繼位時年僅 25 歲(王下 15:33)。—בֵּית הַחָֽפְשִׂית(別宮)並不意指「病房」或「隔離所」,正如目前普遍翻譯的那樣,因為 חפשׁ 意為鬆開、自由,即分離(利 19:20)。它也不意指「自由之家」或「釋放之家」(亨斯登堡、基爾),而是「隔離之家」,即一棟位於鄉間、獨立於其他建築之外的房子。武加大譯本:in domo libera seorsum(在自由的房子裡獨處)。[參見該節的語法註釋。] 根據律法(利 13:46),大痲瘋患者必須獨居(בדד),住在城外或營外(王下 7:3)。患大痲瘋的國王所住的房子很可能是專門為他建造的。—約坦管理家事,即他擔任朝廷最高職位之一(參見王上 4:6; 18:3; 王下 18:18)——治理國民(參見撒上 8:6, 20; 王上 3:9),即 Vicarius erat regis, qui a populo segregatus fungi regiam potestatem non poterat(他是國王的代理人,因為國王與百姓隔離,無法行使王權,格勞秀斯語)。如前所述(第二部分,第 88-89 頁),此段經文強烈反對希伯來歷史中存在未明確提及的「共同攝政」之假設。烏西雅直到去世前仍是國王;在此之前,約坦並非共同攝政,僅是其父的代表。—在大衛城,王下 15:7。歷代志作者對此記載(代下 26:23):「葬在王陵的田間,因為他們說:他是長大痲瘋的。」伯特奧(Bertheau)對此評論道:「據此,他被葬在皇家墓地(與列祖)附近,因為他們不敢將死於大痲瘋的國王放入皇家陵墓,以免使其不潔。」
王下 15:8。三十八年等。關於此說法的正確性,參見王下 14:23 的註釋。此前發生的弒君事件多為秘密進行,但這次是在公眾面前,即大膽且無所畏懼地執行。百姓目睹了這一過程卻未加阻攔。七十士譯本的翻譯完全錯誤:καὶ ἐπάταξεν αὐτὸν ἐν Κεβλαὰμ(並在基布拉姆擊殺了他)。埃瓦爾德(Ewald)認為 קָבָל־עָם 是一個專有名詞,因為 עָם 沒有定冠詞 [且因為 קָבָל 在散文中未曾出現,且七十士譯本將其視為專有名詞]。他認為這是「該月第三位國王」的名字 [參見亞 11:8]。他翻譯為:「基布拉姆擊殺了他。」撇開其他反對意見不談,我們本應預期像王下 15:14、25、30 那樣被告知他是誰的兒子。[斯坦利(Stanley)是唯一追隨埃瓦爾德這一發明的學者。支持此說的事實並非毫無分量,但發明另一位國王作為解決方案顯得過於沉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源自 קבל 詞根的形式構成了某些亞述專有名詞的一部分。(參見勒諾爾芒《東方歷史手冊》第一卷末尾的亞述國王列表及其腳註。)然而,將 קָבָל־עָם 視為專有名詞會使該段經文顯得生硬且不自然。——W. G. S.] 特尼烏斯武斷地宣稱王下 15:12 是「編者」的增補。它非常有意義地回溯到王下 10:30。撒迦利亞是耶戶在以色列寶座上的第四位也是最後一位後裔。
王下 15:13。沙龍作王等。由於沙龍統治的一個月落在烏西雅 39 年,撒迦利亞作王的六個月(王下 15:8)必須置於烏西雅 38 年的末期;其中幾個月可能甚至落在 39 年的開端。根據約瑟夫斯的記載,沙龍是撒迦利亞的朋友(φίλος),並利用這種關係將其殺害。當當時在得撒的米拿現(ὁ στρατηγός,即總司令)聽到此事時,他率領全軍出發,進軍撒馬利亞,καὶ σνμβαλὼν εἰς μάχην(並交戰);在他自立為王後,ἐκεῖνεν εἰς θαψὰν παραγίνεται πόλιν(從那裡前往提斐薩城)。得撒位於撒馬利亞附近。參見王上 14:17 的註釋。—米拿現,王下 15:16,即在他奪取王位之後。該節是王下 15:14 的進一步延續,更明確地講述了米拿現殺死沙龍後,為鞏固統治所採取的行動。此事件不屬於米拿現的統治時期(因為那部分的敘述始於第 17 節),而是屬於他奪取王位相關的事件。由此可見,提斐薩並非幼發拉底河畔著名的塔普薩庫斯(如王上 5:4 所述;參見該處註釋),正如許多人所假設,且基爾 [及羅林森] 仍堅持的那樣。米拿現絕不可能對這座遙遠的城市發動遠征,該城曾是所羅門王國的極限;更不可能在他剛登基後就這麼做。他當時忙於鞏固其篡奪的權力。因此,大多數注釋家正確地判斷提斐薩是得撒附近的一座城市,關於它,正如許多僅被提及一次的地名一樣,我們一無所知。תִּפְסַח(提斐薩)意為「渡口」,「鑑於其普通名詞的含義,可能被用於許多靠近渡口的城鎮」(維納語)。沒有足夠的理由相信「תפסח 是 תַּפּוּחַ(他普亞)的錯誤」,後者是位於以法蓮和瑪拿西邊界的一座城鎮(書 17:7–8,特尼烏斯語)。—מִתִּרְצָה(從得撒)只能按王下 15:14 的方式翻譯。因此,它並不意指「從得撒開始」,即前往提斐薩,而是「從得撒出發」,且應與 יַכֶּה(擊殺)連用,而非與 גְּבוּלֶיהָ(其四境)連用。因此,該段的含義是:當米拿現聽到撒馬利亞發生的事時,他率軍(或部分軍隊)從得撒進軍撒馬利亞,並在那裡殺死了沙龍。隨後他回到得撒,率領全軍出發以使全國服從於他。在提斐薩,他遇到了頑強抵抗,但強攻奪取了該城(約瑟夫斯語:κατὰ κράτος),並以極其殘忍的方式懲罰了該城及其周邊地區(約瑟夫斯語:ὠμότητος ὑπερβολὴν οὐκαταλιπῶν οὐδὲ)。他以此恐嚇任何可能打算反抗的人,從而穩固了王位。我們在王下 8:12;何 14:1 [英譯本 13:16];摩 1:13 中也提到了對孕婦的類似殘暴行為。如果報紙報導可信,墨西哥米卻肯州的一名游擊隊長在 1861 年也做了同樣的事。
王下 15:17。三十九年等。關於米拿現統治時長,參見王下 15:23 的註釋。王下 15:18 的結尾語:כָּל־יָמָיו(他一生的日子)在該節重複出現的固定公式中是絕無僅有的,儘管這對以色列的其他國王也同樣適用。七十士譯本將這些詞與下一節連接起來,翻譯為:ἐν ταῖς ἡμέραις αὐτοῦ(在他日子裡)。因此他們讀作 בימיו,特尼烏斯和基爾也參考王下 15:29,一致認為這是文本的原始讀法。通過這一修改,王下 15:19 開頭的 בָּא(來)在語義上得到了很好的連接,不再顯得突兀;同時也不需要希齊格(Hitzig)對 וּבָא 的修訂。—普勒(王下 15:19)是舊約中提到的第一位亞述國王。事實上,這是以色列歷史中首次提及亞述人。由於他們必須穿過敘利亞才能到達巴勒斯坦,這意味著他們必然已經使該國臣服,並將勢力擴展到幼發拉底河這一側;即亞述必然已經開始確立其世界大帝國的地位。[亞述已開始確立世界大帝國的地位,但必須理解,這些遠征更多是劫掠而非徹底征服。他們強加貢賦,然後讓被擊敗的國家保持原狀。一旦該國敢於拒絕貢賦,就會再次對其進行遠征。只有在這種附庸關係持續很長一段時間後,被征服的國家才會被併入帝國成為行省。因此,很少有國家受到這種對待。銘文中用於併入的表達是「像對待亞述人一樣對待他們」。——W. G. S.] 何西阿(何 8:10)稱亞述王為「君王之王」。[「萬王之王」是亞述君主在紀念碑上的固定稱號。] 人們常從何 5:13;7:11;8:9 推斷米拿現邀請亞述人支持他對抗其他王位競爭者(特尼烏斯語),且普勒來是「為了幫助國王恢復秩序」(埃瓦爾德語)。這種觀點被 בָּא עַל־הָאַרֶץ(來攻擊這地)這一表達所反駁,該詞用於敵對的來臨和攻擊,如創 34:25;士 18:21;賽 10:28;伯 2:11。在代上 5:26 中,普勒的到來被明確稱為敵對攻擊。米拿現通過一大筆錢誘使強大的敵人撤離該國,隨後確保了與其結盟以對抗內外敵人。這最後一點正是何西阿所稱的以色列前往亞述。一千他連得銀子約合兩百萬到兩百五十萬塔勒 [$1,440,000 或 $1,800,000。他連得的價值尚不確定。]。米拿現將此款項作為稅收(יֹצֵא,他使錢財流出)強加於以色列的「大能者」身上。גִבּוֹרֵי הַחַיִל(大能者)在此並非指軍隊中的勇士,而是指財力雄厚的人(伯 20:15;得 2:1)。當時以色列要麼沒有國庫,要麼國庫空虛。米拿現沒有將窮人包括在此稅收中,以免激起不滿,並避免使用武力徵收。每人五十舍客勒銀子。由於一他連得包含 3,000 舍客勒,因此必然有 60,000 名「財力雄厚的大能者」。認為米拿現為軍隊中每名士兵向普勒支付 50 舍客勒的解釋(里希特語)是不正確的。人們常錯誤地從代上 5:26 推斷,普勒在離開時帶走了流便、迦得和瑪拿西半支派。該行為在那裡與此處一樣,被歸因於提革拉毗列色(參見伯特奧對該節的註釋)。卡爾夫聖經(Calw. Bibel)斷言「整個事件在摩 7:1–3 中已有預言」,這幾乎沒有根據。
王下 15:23。亞撒利雅五十一年等。由於米拿現根據王下 15:17 在烏西雅 39 年登基,統治 10 年,我們預期此處應為 49 年。基爾假設「米拿現去世與比加轄繼位之間經過了幾個月;可能是因為當時盛行的混亂,使得繼位變得困難。」我們傾向於認為米拿現是在烏西雅 39 年的最後幾個月登基,並統治了進入 50 年的一兩個月,即統治了十年多一點。[這改變了困難的形式,但並未消除它。如果事實如這裡所假設,猶太人的計算方式會使米拿現的統治長達 11 或 12 年。存在一個我們無法解釋的差異。我們必須要麼修改文本,要麼忽略它,將 10 年作為統治長度,而忽略另一種說法。嘗試性的解釋都是徒勞的。——W. G. S.] 關於 שָׁלִישׁ(軍長),王下 15:25,參見王上 9:22 的釋經註釋。它不是與利瑪利同位(如路德所認為),而是與比加同位。王宮的堡壘並非後宮(埃瓦爾德語)。它是王宮中防禦堅固的部分,比加轄在陰謀者逼近時逃入其中(參見王上 16:18)。[據我們所知,東方宮殿中沒有任何部分在嚴格意義上是防禦性的。已發掘的亞述宮殿由三座獨立但相連的建築組成:接見廳或辦公廳、僕人房和後宮。後者是封閉最嚴密、守衛最森嚴的,也是防禦最強的。它通過一條封閉的迴廊與第一座建築相連。如果我們能以此判斷撒馬利亞宮殿的佈局,那麼 אַרְמוֹן(宮殿)就是後宮或包括了後宮。——W. G. S.] 約瑟夫斯給出了他僅統治兩年的原因:τῇ τοῦ πατρός κατακολουθήσας ὠμότητι(追隨其父的殘暴)。亞歌和亞利無疑是高級官員,也是國王有影響力的朋友,他們的反對令人擔憂,因此比加將他們與國王一起(אֶת)處死。隨後的 עִמּוֹ(與他一起)表明他們並非比加的同謀(如許多人所假設),而是與他一起謀殺了國王。五十名基列人可能屬於比加指揮下的衛隊。基列人是強悍的士兵(代上 12:8;26:31;書 17:7),被僱用於該部門的服務。
王下 15:27。亞撒利雅五十二年等。關於王下 15:27、30 中的年代數據,參見下文第 17 章後。此處僅需說明:據稱(王下 15:27)比加僅統治了 20 年。但根據王下 15:32,他在約坦之前統治了兩年。後者統治了 16 年。根據王下 17:1,比加的繼承者何細亞是在約坦的繼承者亞哈斯 12 年登基的。但 2 + 16 + 12 = 30。因此我們被迫得出結論,從比加登基到何細亞登基的時間是 30 年。所有注釋家對此均無異議。那麼,要麼比加統治了 30 年而非 20 年,要麼他統治了 20 年,而在其繼承者何細亞登基前有 10 年的間隔,期間以色列沒有國王,且正如採納此觀點的人所同意的那樣,期間存在無政府狀態。然而,王下 15:30 反駁了後一種假設,因為經文說何細亞殺死比加並繼位,並非在 10 年間隔之後,而是在殺死他之後立即繼位。歷史並未暗示任何衝突或無政府時期,儘管這樣的時期必然會出現值得記錄的事件。因此,我們毫不猶豫地假設,正如在王下 15:1 中一樣,此處發生了抄寫錯誤。此處將 ב(20)寫成 ל(30)的錯誤,比我們在那裡發現的錯誤更容易發生(特尼烏斯語)。所有其他年代數據都與此處的 30 相符,正如我們將在下文第 17 章中看到的。[參見譯者在該釋經部分末尾的補充。]
王下 15:29。比加年間……提革拉毗列色來了。這位亞述國王是普勒的繼承者。他屬於哪個亞述王朝,以及他是否是德爾塞塔代(Dercetadæ)王朝的最後一位,這些問題在此處對我們並不重要 [?](基爾語)。提革拉毗列色(或如歷代志作者所寫的提革拉毗尼色)的名字含義尚不確定。根據格塞紐斯(Gesenius),提革拉(Tiglath)等同於底格里斯河(Diglath),而毗列色(pileser)意為「主」:「底格里斯河之主」。根據弗斯特(Fürst),提革拉意為「敏銳的、強壯的」。—[這是底格里斯河(Diglath)的詞源含義,因其湍急而得名。參見 חִדֶּקֶל 的詞典。]—פִּל(arcere,防禦),אֶסֶר(王子);合起來:「作為強大防禦者的首領」。根據其他人,底格里斯是女神德爾塞托(Derceto)或阿塔加提斯(Atargatis)的名字。[該名字由勒諾爾芒從楔形文字轉錄為:Tuklat-pal-ashir;史密斯轉錄為:Tukulti-pal-zara;羅林森轉錄為:Tiglat-pal-zira。羅林森(《五大君主國》,II. 539)給出的詞源如下:Tiglat 是崇拜或敬拜(迦勒底語 תְּכַל,信靠);pal 是兒子(這一點毫無疑問;它出現在數十個名字中);zira 是晦澀的;羅林森爵士認為它意為「主」,「正如 Zirat 肯定意為『女士』」。無論最後一點如何,Pal-zira 作為複合詞,是神寧(Nin,即赫拉克勒斯)的稱號,國王的名字意為:「對赫拉克勒斯的崇拜」。這是目前為止唯一提供的解釋,而不僅僅是猜測。——W. G. S.] 關於以雲和亞伯伯瑪迦,參見王上 15:20 的註釋。雅挪亞不可能是書 16:6 等處提到的以法蓮和瑪拿西邊界的城鎮,因為此處提到的所有城市都在巴勒斯坦北部;它可能位於上述城市附近。基低斯是拿弗他利支派中一座自由的利未城(書 19:37;20:7;21:32);位於米倫湖西岸(羅賓遜,《巴勒斯坦》,III. 355)。關於夏瑣,參見王上 9:15 的註釋。帶定冠詞的基列並非城市,而是耶羅波安二世為以色列收復的約旦河東領土(王下 14:25)。關於加利利(Galilah),參見王上 9:11 的註釋。拿弗他利全地是對加利利的解釋性同位語。這些地方按被征服的順序排列。此處敘述的事件與王下 16:9 中的事件一致(參見毛雷爾對該節的註釋),屬於比加統治的最後幾年。也許這引發了何細亞對他的陰謀。王下 15:30 中的年代記載:約坦二十年,不可能是正確的,因為約坦僅統治了 16 年。參見第 17 章的進一步註釋。
王下 15:32。比加二年等。關於王下 15:32–38 的部分,參見代下 27:1–9 的平行敘述,該處提供了關於約坦的進一步信息。對於「他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效法他父親烏西雅一切所行的」,歷代志作者補充道:「只是未曾進入耶和華的殿」,即未進入內聖所,意指他沒有像烏西雅那樣僭越祭司職能(代下 26:16)。他沒有廢除邱壇上的敬拜(王下 15:4 及 14:4)。他建造了上門,即他修復了它,將其重建得更加宏偉,因為這不太可能意指他在此時建造了它,且此前並無此門。הַעֶלְיוֹן(上門)並非最高的門,也不是主門,而是「上面的門」,可能是因為它朝北,朝向聖殿山的那一部分,與南側相比,那裡地勢較高(伯特奧,代下 17:3)。[「所羅門王的宮殿顯然比聖殿地勢低,因此(代下 27:3)約坦王可能仍在牆上建造了許多建築。」(《耶路撒冷重建》,第 222 頁)。] 根據結 40:38 等,祭物是在此門被宰殺的(參見結 9:2;8:5)。這很可能是約坦將其修飾得特別美麗的原因。在耶 20:2 中,它被稱為便雅憫門。它絕不能與王下 11:6 的蘇珥門混淆,因為後者與宮殿相鄰(參見該節的釋經註釋)。—在那些日子(王下 15:37),即在約坦統治末期,耶和華開始差遣敘利亞王利汛和利瑪利的兒子比加來攻擊猶大,即他將此懲罰降在猶大身上(利 26:22;摩 8:11)。利汛;「王朝創始人的名字(王上 11:23)[更準確地說是君主制創始人。此前曾有多個王朝。] 在結束它的那個人身上再次出現,略有變體」(特尼烏斯語)。攻擊始於約坦時期;在其繼承者亞哈斯(第 16 章)統治下,它們才首次對王國構成威脅。由於亞述人此前已經進入過巴勒斯坦(王下 15:19),且亞哈斯曾再次請求他們援助以對抗利汛和比加(王下 16:7),我們必須假設敘利亞人在此期間再次擺脫了亞述的枷鎖(參見王下 15:19 的註釋)。這對他們來說之所以可能,可能是因為亞述人由於米底人和巴比倫人的反叛,暫時無法維持其權威。提革拉毗列色重新征服了大馬士革(王下 16:9)。
[關於第 15 章所含亞述歷史參考的補充註釋。——文本中出現的當代歷史參考對於解決年代學困難和闡明歷史具有極高的價值。因此,每一處此類參考都需要我們最仔細的關注。自本書德文版出版以來的三年裡,我們對亞述歷史的知識有了最重要的貢獻。很難理解德國作者為何能將已取得的成果置之不理,並拒絕關注它們。現在無疑是聖經學者必須關注這些成果的時候了,我們所擁有的信息摘要已在接下來幾章的釋經部分末尾的一系列註釋中給出。7]
普勒(Pul,王下 15:19)是《列王紀》中提到的第一位亞述君王,儘管我們從古蹟和銘文中得知,亞哈和耶戶都曾與亞述的世界帝國有過接觸。(參見《年代學表》註 5 和 12,以及第二部分第 114 頁。)在迄今發現的任何銘文中,都沒有提到這樣一位君王,在《正典》(Canon)中也沒有此人的名字(參見《年代學附錄》,§ 4)。羅林森(Rawlinson,《五大君主國》,第二卷,第 385 頁及後續)認為,學界嘗試將其與某些已知的亞述君王進行比對,結果並不令人滿意,但他並未明確解決這個問題。《手冊》中,普勒並未被列在亞述諸王之中,儘管他在關於「猶大」的章節中被提及。奧佩特(Oppert)為這一難題提供了解決方案。他採信了關於迦勒底人和米底亞人「第一次摧毀尼尼微」的傳說。根據他對《正典》中提到的日食的鑑定(參見《年代學附錄》,§ 4),這一事件的日期應為公元前 789 年。提革拉毗列色二世(Tiglath Pileser II.)於公元前 747–745 年登基是無可爭議的。公元前 789 年至 747 年之間的空缺,由普勒填補,他是一位迦勒底人(該名字在形式上並非亞述語),據推測他在尼尼微被毀後留在了亞述,擔任該國的統治者。這雖然只是一種推測,卻是解釋王下 15:19 中所提君王最合理的說法。
提革拉毗列色二世(王下 15:29)據羅林森所言是一位篡位者,據勒諾爾芒(Lenormant)所言則是古亞述王朝的後裔。他的統治始於公元前 745–744 年,但他可能在此前兩三年就已致力於奪取王位。他統治直到公元前 727 年。經文中提到他在比加(Pekah)統治期間進入敘利亞和撒馬利亞。這是我們發現亞述人和巴比倫人後來廣泛實行的那種「驅逐政策」的第一個例子。通常來說,或者至少在此之前,亞述人的政策並非摧毀他們所征服民族的國族性。(參見王下 15:19 的括號註釋。)他們對某些國家進行遠征,掠奪並使其納貢,但只要貢金按時繳納,他們就不會干擾這些國家。只有在長期的附庸關係、反覆的叛亂和再征服之後,這些國家才會被併入亞述帝國成為行省。
我們現在有望從亞述銘文中解決經文年代記載中最令人困惑的矛盾之一,如果正確的話,這同時也填補了歷史敘述中的一項遺漏。據說比加統治了 20 年(王下 15:27),但也提到他在亞撒利雅(Azariah)的第 52 年登基,而亞撒利雅統治了 52 年。在王下 17:1 中,提到何細亞(何細亞,比加的繼任者)在亞哈斯(Ahaz)的第 12 年登基。在此期間,約坦(Jotham)統治了 16 年。但 1 + 16 + 12 = 29 或 28 年,這與比加的統治期有間隔。這一難題從未得到解決;它只是通過假設比加死後存在一段空位期而被擱置。
奧佩特聲稱在銘文的某些陳述中發現了解釋。勒諾爾芒採納了他的結果,但羅林森沒有。「人們發現比加的統治曾中斷了 7 年以上;大約在公元前 742 年,他被第二個米拿現(Menahem)廢黜,此人可能是比加轄(Pekahiah)的兒子,由亞述王提革拉毗列色二世扶持上台,並作為附庸向其納貢。公元前 733 年,一場新的革命廢黜了他並恢復了比加的王位。後者公開敵視亞述人,因為他廢黜了亞述人的附庸,並與大馬士革王利汛(Rezin)結盟。這兩位君王,甚至在比加第一次統治期間,就已制定了推翻大衛家寶座的計劃,並打算在耶路撒冷擁立某個他備珥(Tabeel)的兒子(他的名字在銘文中給出——亞撒利雅,Ashariah)為王,作為他們自己的傀儡(參見王下 15:37,在那裡他們似乎在約坦死前就已制定了計劃,以及賽 7:1–6),其目的可能是為了集結更緊密的武力來對抗亞述人。」(勒諾爾芒,I. 172;參見 389。)參見《年代學表》註 15。在該表的最後一欄中,這一時期的事件年代學是根據此方案給出的。在公元前 733 年利汛和比加的第二次結盟與叛亂中,他們恢復了攻擊猶大的計劃。亞哈斯請求提革拉毗列色的援助(參見第 16 章釋經後的註釋),那位君王進軍大馬士革。他處死了利汛,將大馬士革變為一個行省,強迫許多敘利亞、以色列北部和約旦河東地區的居民移民到亞美尼亞,儘管他讓比加留在王位上,卻將以色列王國縮減為撒馬利亞地區。公元前 730 年,比加作為附庸出席了提革拉毗列色在大馬士革的朝廷。
「公元前 730 年末,推羅王穆松(Muthon)與以色列王比加結盟,兩人均拒絕向亞述人納貢。提革拉毗列色認為這次叛亂不足以要求他親自出馬。他滿足於派遣一支軍隊進入巴勒斯坦。在這支軍隊逼近時,撒馬利亞發生了陰謀,由何細亞領導,他在殺死比加後奪取了王位。亞述王確認了他的地位,穆松發現自己失去了盟友,沒有嘗試抵抗,很快就屈服並繳納了貢金。」(勒諾爾芒,I. 391。)——續文參見第 16 章釋經部分後的補充註釋——W. G. S.]
[埃瓦爾德(Ewald,《歷史》III. s. 634)這樣描述烏西雅統治下的猶大狀況:當時人們將注意力轉向賺錢,「不像以前那樣,僅限於特定的省份和地區,而是遍及全國,甚至在猶大,這並非因為像所羅門那樣的單一君王偏愛商業活動,而是因為對貿易和獲利的熱愛,以及對享受盡可能多財富的渴望,已經佔據了所有階層。先知們對這種急於致富的行為所傾注的所有蔑視,以及對作為其果實之一的欺詐傾向的所有譴責,已無法恢復古老的簡樸與知足(何 12:8;賽 2:7)。烏西雅在猶大漫長而幸運的統治,非常有利於這種獲利和享樂之愛的增長。下層階級中貨幣的快速流通,以及逐漸吸收了整個民族的激烈獲利鬥爭,刺激了上層階級進行類似的嘗試。猶大對法官不公和壓迫無助者的抱怨不絕於耳(摩 3:1;摩 6:1;何 5:10;參見詩篇 12)。當時普遍存在一種乖僻和嘲諷的傾向,導致人們對一切事物產生懷疑並提出異議(摩 6:3;摩 9:10;何 4:4)。這使他們以嚴厲的蔑視對待最優秀先知的責備和勸誡,我們從阿摩司、何西阿和以賽亞著作的整體語氣中可以清楚地感受到這一點。這導致他們渴望了解異教宗教,並引入外國神祇,即使君王本人對任何此類運動保持距離(摩 2:4;何 4:15;何 6:11;何 12:1;賽 2:8)。遏制這些傾向變得越來越困難。」]
王下 15:1–7。(參見代下 26 章)烏西雅王。(a)他 50 年的繁榮統治。(b)他不幸的結局。——當一位敬畏上帝的君王長久統治一個國家時,這是該國最大的福分。因此,我們為掌權者祈禱。
王下 15:4。廢除和消除代代相傳的惡習是多麼困難!
王下 15:5。烏西雅的罪與懲罰。斯塔克:我們不應過於大膽地承擔不屬於我們的職責。貪圖自己無權擁有之物的人,連自己已有的也會失去。——讓每個人都留在自己被呼召的呼召中,不要侵犯另一個呼召的職能,即使他有力量和機會這樣做。我們不能在不招致懲罰的情況下越過上帝設定的界限。——《卡爾夫聖經註釋》:這對於那些表現得好像自己能成為一切的人來說是一個警告,而事實上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恩賜和呼召。君王的權力不能延伸到聖所。——在看到結局之前,不要稱任何人為有福。最幸運、富有和強大的君王也學到了「凡有血氣的盡都如草」,以及「這世界和其上的情慾都要過去」等,約一 2:17。——普法夫(Pfaff)《聖經註釋》:上帝經常以沉重的災難懲罰世上的偉人,以提醒他們自己的虛無,並使他們謙卑。——與世界和事務潮流的分離,以及在孤獨中的居住,對於那些在其中認識到上帝安排的人來說,可能成為巨大的祝福。——克拉默(Cramer):孩子們必須照顧他們生病、虛弱和年邁的父母;必須盡其所能取代他們的位置,並在言語和行為上尊敬他們(傳 3:9;傳 3:14)。[烏西雅王的歷史為繁榮時期提供了警告和指導性的教訓,當時貪婪、對奢侈和安逸的熱愛、對財富的尊重,以及所有伴隨繁榮而來的惡習,都是社會的特徵。參見歷史 § 1 的括號補充。——W. G. S.]
王下 15:8–31。參見歷史與倫理。北方王國的最後幾位君王,或處於衰落中的君主制。(a)作為最高民事權威的君主制是由上帝設立的(箴 8:16);它是上帝的條例。如果它不認為自己是這樣,它就無法持久。以色列的最後幾位君王不是由上帝選擇和設立的,甚至不是由人民選擇的;他們通過搶劫和謀殺以武力提升自己(何 8:4)。他們統治不是靠上帝的恩惠,而是靠祂的憤怒(何 13:11)。以色列的君主制已經失去了對上帝條例的立足點。他們所有的君王都堅持耶羅波安的罪,因此它沒有持久力。沒有一個王朝持續超過三四代,有些只持續到第二代,最後的幾位甚至沒有持續到第一代;而猶大的大衛家儘管經歷風暴卻沒有滅亡。當一個王朝推翻另一個王朝時,真正的、上帝設立的君主制就結束了,人民和王國也隨之滅亡。(b)君主制是「上帝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羅 13:4);它的呼召是為人民謀福利。以色列的最後幾位君王不關心這一點,他們只關心權力和統治。因此,人民和王國不斷沉淪。當君王只為自己而非為人民統治時,他們就不再是人民的牧人(耶 23:1–4),君主制便衰落了(箴 20:28;箴 25:5)。以武力和暴力奪取權力的統治者,從來不是人民的拯救者和保護者,而是將其引向毀滅的暴君。「在一個煽動者身上,」路德說,「隱藏著十個暴君。」——主人如何,僕人也如何;頭如何,肢體也如何。一系列通過陰謀、叛亂、偽證和謀殺登上王位的統治者,不僅是國家內部腐爛的確鑿標誌,也是整個民族從腳掌到頭頂沒有一處是完整的標誌(賽 1:6;何 4:1 及後續)。以色列的腐敗首先從頭部向下延伸。耶羅波安使以色列陷在罪裡。然而,隨後它從下向上蔓延。登上王位的叛亂者和謀殺者來自人民。這些君王彼此敵對,一個殺死另一個,但他們在離棄耶和華、堅持耶羅波安的罪這一點上卻是一致的。這就是他們毀滅的原因。當心中沒有對上帝的敬畏時,通往一切罪惡和惡習的大門就敞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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