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以色列王國的滅亡,在何細亞統治下
王下 17:1-41
1 以色列王何細亞,以拉的兒子,在猶大王亞哈斯十二年登基,在撒馬利亞作王九年。2 他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只是不像在他以前的以色列諸王。3 亞述王撒縵以色上來攻擊他,何細亞就服事他,給他進貢。4 亞述王發現何細亞背叛,因為他差遣使者去見埃及王梭,又不照往年所行的,將貢物送給亞述王。所以亞述王將他鎖禁,囚在監裡。5 亞述王上來攻擊以色列遍地,上到撒馬利亞,圍困三年。6 何細亞第九年,亞述王攻取了撒馬利亞,將以色列人擄到亞述,安置在哈臘與歌散河邊的哈博,並瑪代人的城邑。
7 這事發生,是因為以色列人得罪耶和華他們的上帝,就是領他們出埃及地、脫離埃及王法老手的那位,並且敬畏別神,8 隨從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外邦人的風俗,和以色列諸王所立的規條。9 以色列人暗中行不正的事,違背耶和華他們的上帝,在他們所有的城邑,從瞭望塔直到堅固城,建築邱壇。10 在各高岡上、各青翠樹下,立柱像和木偶。11 在那裡,在一切邱壇上燒香,效法耶和華在他們面前趕出的外邦人所行的,又行惡事惹動耶和華的怒氣。12 且事奉偶像,就是耶和華警戒他們不可行的。13 但耶和華藉眾先知、先見勸戒以色列人和猶大人說:「當回頭離開你們的惡行,謹守我的誡命、律例,遵行我吩咐你們列祖,並藉我僕人眾先知所傳給你們的律法。」14 他們卻不聽從,竟硬著頸項,效法他們列祖,不信服耶和華他們的上帝。15 他們厭棄祂的律例,和祂與他們列祖所立的聖約,並祂勸戒他們的話,隨從虛無的神,自己成為虛妄,效法周圍的外邦人,就是耶和華警戒他們不可效法的人。16 他們離棄耶和華他們上帝的一切誡命,為自己鑄了兩個牛犢的像,立了亞舍拉像,敬拜天上的萬象,事奉巴力。17 又使他們的兒女經火,行占卜,施法術,賣了自己,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惹動祂的怒氣。18 所以耶和華向以色列人大發烈怒,從祂面前趕出他們,只剩下猶大一個支派。19 猶大人也不遵守耶和華他們上帝的誡命,隨從以色列人所立的規條。20 耶和華就厭棄以色列全族,使他們受苦,把他們交在搶奪他們的人手中,直到將他們從自己面前趕出。21 因祂將以色列從大衛家奪回,他們就立尼八的兒子耶羅波安作王。耶羅波安引誘以色列人不隨從耶和華,陷在大罪裡。22 以色列人隨從耶羅波安所行的一切罪,總不離開,23 直到耶和華將以色列人從自己面前趕出,正如祂藉祂僕人眾先知所說的。這樣,以色列人從本地被擄到亞述,直到今日。
24 亞述王從巴比倫、古他、亞瓦、哈馬,和西法瓦音遷移人來,安置在撒馬利亞的城邑,代替以色列人;他們就得了撒馬利亞,住在其中。25 他們才住那裡的時候,不敬畏耶和華,所以耶和華叫獅子進入他們中間,咬死了幾個人。26 有人告訴亞述王說:「你所遷移安置在撒馬利亞城邑的那些民,不知道那地之神的規矩,所以那神叫獅子進入他們中間,咬死他們,因為他們不知道那地之神的規矩。」27 亞述王就吩咐說:「叫所擄來的祭司中帶一個回去,使他住在那裡,將那地之神的規矩指教那些民。」28 於是,有一個從撒馬利亞擄去的祭司回來,住在伯特利,將怎樣敬畏耶和華指教他們。29 然而,各國的人在所住的城邑各造自己的神像,安置在撒馬利亞人所造的邱壇殿中。30 巴比倫人造疏割比嫩的像;古他人造匿甲的像;哈馬人造亞示瑪的像;31 亞瓦人造匿哈和他珥他;西法瓦音人焚燒兒女,獻給西法瓦音的神亞得米勒和亞拿米勒。32 他們懼怕耶和華,也從民間選立祭司,在邱壇的殿中為他們獻祭。33 他們又懼怕耶和華,又事奉自己的神,從何處被擄來,就隨何處的風俗。
34 他們直到今日仍照先前的風俗行,不敬畏耶和華,不遵守祂的律例、典章,也不遵守耶和華所吩咐雅各後裔的律法、誡命(雅各,耶和華曾給他起名叫以色列)。35 耶和華曾與他們立約,囑咐他們說:「不可敬畏別神,不可跪拜事奉他,也不可向他獻祭。36 但那用大能和伸出來的膀臂,領你們出埃及地的耶和華,你們當敬畏,向祂下拜,向祂獻祭。37 祂為你們所寫的律例、典章、律法、誡命,你們當永遠謹守遵行,不可敬畏別神。38 我與你們所立的約,你們不可忘記,也不可敬畏別神。39 但要敬畏耶和華你們的上帝,祂必救你們脫離一切仇敵的手。」40 他們卻不聽從,仍照先前的風俗行。41 如此,這些民又懼怕耶和華,又事奉他們的偶像,他們的子子孫孫也都照樣行,效法他們的祖宗,直到今日。
[參見年代學附錄]
這一時期,以及從亞哈到耶戶的時期,都存在年代學上的困難。要成功解決這些問題,只能從最確鑿的數據出發,將所有個別的年代記載匯總並進行比較。作為起點,我們有公元前 884 年,這一年以色列的耶戶和猶大的亞他利雅登基;該時期的結束日期也已確定。根據絕大多數年代學家的觀點,以色列王國於公元前 721 年終結。儘管他們對各個統治時期的界限看法不一,但在這一點上大體一致。例如佩塔維烏斯(Petavius)、烏瑟(Usher)、斯卡利格(Scaliger)、塞法特(Seyffarth)、維納(Winer)、蒂勒(Tiele)、凱爾(Keil)。參見赫爾佐格(Herzog)的《百科全書》第 18 卷第 459 頁,勒施(Rösch)在那裡將十二位年代學家的研究結果匯總成表。[羅林森(Rawlinson)可被加入主張 721 年這一日期的人數中。另一方面,德維尼奧(Des Vignoles)主張 718 年;本格爾(Bengel)主張 722 年;埃瓦爾德(Ewald)主張 719 年;特尼烏斯(Thenius)主張 722 年;本生(Bunsen)主張 709 年;尼布爾(Niebuhr)主張 719 年;萊普修斯(Lepsius)則更晚,主張 693 年。僅僅借用某些學者的研究結果,不能被視為令人滿意的科學程序。並不存在一種共識,使我們能夠簡單地將這些日期作為不再受質疑的科學結果來使用。在缺乏這種共識的情況下,將其作為聲稱可靠的計算基礎,無異於沙上建塔。這是在沒有確定性的地方獲得確定性的假象。在年代學附錄中,將會對這些年代數據進行簡要的批判,並評估其價值。——W. G. S.] 本格爾和特尼烏斯採用 722 年,但差異並不重要。他們與其他人一致認為希西家於公元前 727 年登基,而撒馬利亞是在他第六年(王下 18:10)陷落的,即公元前 721 年。埃瓦爾德採用 719 年而非 721 年。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是他將某些統治年限視為完整年份,正如我們將看到的,這是不可接受的。本生與其他人的差異非常大。他將此日期定為 709 年,但他的整個計算建立在亞述年代學的數據之上,這些數據迄今為止仍極度不確定,且尚未被任何人視為正確。[參見年代學附錄,第 3 節和第 6 節。] 因此,它們無法動搖我們對 884 年和 721 年這兩個日期的信心。因此,這一時期涵蓋了 163 年,並且由於給出的各個統治年限並不總是適用於完整年份,有時是指年份的片段(參見第 II 部分,第 86 頁),因為一個人去世和另一個人繼位的年份可能被重複計算,這 163 年為我們估算各個統治時期的長度提供了唯一可靠的基礎。如果我們從 884 年開始計算,會得出以下結果:
a) 猶大諸王:亞他利雅從 884 年起統治了六年。第七年,即 877 年,約阿施成為國王(王下 11:3;12:2)。然而,由於他在耶戶第七年成為國王,他統治的四十年並非完整年份,因此他的繼任者登基於 838 年。——亞瑪謝統治了 29 年(王下 14:2),即到 809 年,或者如果這些年份並非全部完整,則到 810 年,或可能是 811 年。——烏西雅(亞撒利雅)統治了 52 年(王下 15:2),即到 759 年或 758 年,因為他統治的所有年份很難都是完整的十二個月。——約坦統治了 16 年(王下 15:33),即到 743 年。——亞哈斯統治了 16 年(王下 16:2),即到 727 年,這一年希西家登基。在後者第六年(王下 18:10),撒馬利亞陷落;即 721 年。如果我們將代表這些統治持續時間的數字相加,得到 165 年,而從 884 年到 721 年的時間僅為 163 年。這種差異只是表面的。它源於統治開始或結束時的年份片段被計為整年。
b) 以色列諸王:耶戶從 884 年起統治了 28 年(王下 10:3;10:6),即到 856 年。——約哈斯統治了 17 年(王下 13:1),即到 840 年或 839 年。——約阿施統治了 16 年(王下 13:10),即到 823 年。——耶羅波安二世根據王下 14:23 僅統治了 41 年。但是,由於同一節經文說他在猶大王亞瑪謝第十五年登基,且這一說法與王下 14:1;14:17 一致,他必然作王了 51 或 52 年(如上文第 14 章關於王下 17:23 的釋經所示),除非我們願意假設有 10 或 11 年的無政府狀態。無論如何,他的兒子撒迦利亞在 773 年之前沒有登基。他僅統治了六個月,而他的繼任者沙龍在次年(772 年)僅統治了一個月(王下 15:8;15:13)。米拿現從 772 年起統治了 10 年(王下 15:17),即到 762 年。——比加轄統治了兩年(王下 15:23),即到 760 年。——比加根據王下 15:27 僅統治了 20 年;但根據王下 17:32,他在猶大王約坦之前兩年登基,在約坦之後(他活了 16 年,王下 17:33)仍然在位,並與其繼任者亞哈斯交戰。直到最後提到的那位國王第十二年,何細亞才成為國王。現在 2+16+12=30;因此,要麼比加統治了 30 年而非 20 年,要麼以色列有 10 年沒有國王(參見王下 15:27 的註釋)。[參見第 15 章釋經後的補充註釋。] 可以肯定的是,何細亞是在比加登基 30 年後,即 760 年後的 730 年成為國王的。他統治了 9 年,即到 721 年。——所提到的所有統治年限總和為 164 年而非 163 年,這種微小的差異與猶大諸王的情況一樣,可以得到解釋。
c) 兩國統治時期的同步數據:猶大的亞他利雅和以色列的耶戶在同一年(884 年)開始統治。亞他利雅的繼任者約阿施在耶戶第七年成為國王(王下 12:2),或者因為後者在 884 年成為國王,即 877 年。——亞瑪謝在約阿施第二年成為國王(王下 14:1),或者因為約阿施在 840 年或 839 年登基,即 838 年。——烏西雅根據王下 15:1 在耶羅波安二世第二十七年成為國王,但正如該段註釋所顯示的,且普遍承認的那樣,這一說法基於抄寫員的錯誤。根據王下 14:17,我們必須讀作「第十五年」,但這不是完整的一年,所以約瑟夫說:「在耶羅波安第十四年」。既然後者在 823 年成為國王,烏西雅於 809 年登基。——約坦在比加第二年成為國王(王下 15:32),或者因為後者在 760 年成為國王,即 759 年。——亞哈斯在比加第十七年成為國王(王下 16:1),或者因為後者在 760 年開始統治,即 743 年。——希西家最終在何細亞第三年成為國王(王下 18:1),或者因為他(何細亞)在 730 年登基,即 727 年。——在以色列,耶戶的繼任者約哈斯根據王下 13:1 的正確讀法(參見該處釋經註釋),在猶大王約阿施第二十一年開始統治,或者因為他(約阿施)在 877 年成為國王,即 856 年。——約阿施在猶大王約阿施第三十七年成為國王(王下 13:10),或者因為後者從 877 年開始統治,即 840 年或 839 年。——耶羅波安二世在亞瑪謝第十五年成為國王(王下 14:23),或者因為後者在 838 年開始統治,即 823 年。——隨後五位國王:撒迦利亞、沙龍、米拿現、比加轄和比加的登基(王下 15:8;15:13;15:17;15:23;15:27)是根據烏西雅統治的年份來定義的。然而,由於這位國王的登基年份比幾乎任何其他國王都更不確定(本格爾和特尼烏斯定為 811 年,烏瑟和凱爾定為 810 年,佩塔維烏斯和維納定為 809 年,埃瓦爾德和尼布爾定為 808 年),他的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五十和第五十二年具體是哪一年是不確定的。但這並沒有使年代學變得根本不確定。這些國王的登基年份可以從其他數據中得到非常令人滿意的確定(參見上文 b 項)。此外,根據烏西雅統治年份的說法並不完全準確,正如我們從王下 15:13;15:23 所見。因為,如果米拿現是在烏西雅第三十九年成為國王並統治了 10 年,比加轄必然是在第四十九年繼位,而不是像王下 17:23 所述的烏西雅第五十年。另一方面,可以肯定的是,米拿現和比加轄總共統治了 12 年,即從 772 年到 760 年。因此,撒迦利亞開始統治的年份(根據王下 17:8 是烏西雅第三十八年)可能是 773 年;但也有可能,由於他和沙龍加起來統治不到一年,所有這些國王——撒迦利亞、沙龍和米拿現——都在同一年(772 年)登基,因此,由於同步數據和年代數據不吻合,烏西雅的第三十八年和第三十九年都落在 772 年。——何細亞最終在亞哈斯第十二年成為國王(王下 17:1),或者因為他(亞哈斯)在 743 年成為國王,而這正是他第十二年的開始,即 730 年。
d) 從這一回顧中可以看出,年代學數據在不少於十五處,儘管它們彼此交錯穿插,但仍然一致,因為這裡那裡出現的一年之差完全可以由猶太人計時方式的特殊性來解釋,在這一時期,它不能像在前一時期那樣被視為矛盾。[在對年代學發表這一評論時,貝爾(Bähr)必須假設讀者對那些被認為必要的文本變更,以及為了構建年代學而做出的假設記憶猶新。經過這一修正,上述內容可以作為對前文的公正評論。否則,它會對該年代學的可靠性傳達出非常不正確的印象。——W. G. S.]
現在,另一方面,還有一個數據與這些被考慮過的數據完全不可調和。根據王下 15:30,何細亞在烏西雅之子約坦的第二十年成為國王。這與其他三個彼此一致的說法相矛盾。根據王下 15:33,約坦統治的不是 20 年,而僅僅是 16 年,代下 27:1 也如此記載。根據王下 17:1,何細亞直到約坦的繼任者亞哈斯第十二年才成為國王。根據王下 16:1,亞哈斯在比加第十七年開始統治,且由於亞哈斯與比加交戰(王下 16:5),比加的繼任者何細亞不可能在亞哈斯的前任約坦統治期間開始統治。人們嘗試了各種方法來解決這一直接矛盾(參見維納,《聖經百科全書》第 1 卷,第 614 頁)。我們這裡只注意最常見的兩種。第一種是這樣的:約坦在他父親烏西雅生病期間(王下 15:5)與他共同攝政了四年。如果將這四年加到他統治的十六年中,他就是統治了 20 年,而何細亞是在他第二十年成為國王的。這種解決嘗試,撇開其他反對意見不談,被王下 17:1 中的陳述所否定,即何細亞直到約坦的繼任者亞哈斯第十二年才成為國王。第二種解決嘗試,即烏瑟所採用的,最近被凱爾稱為唯一成功的嘗試,假設在王下 15:30 中,亞哈斯統治的 4 年被計入約坦的統治中,「因為約坦統治的歷史直到王下 17:32 等處才敘述」。但是,國王的統治年份絕不可能在他死後繼續計算,尤其是像這裡這樣,他的繼任者緊隨其後;此外,如上所述,何細亞並非在亞哈斯第四年(或如果這樣計算,即約坦第二十年)成為國王,而是在亞哈斯第十二年。這裡所有的調和嘗試都是徒勞的。希齊格(Hitzig)和特尼烏斯試圖通過文本推測來逃避這一困難,但這些推測非常複雜,以至於在不可信程度上,絲毫不遜於那些人為的調和嘗試。當我們檢查王下 15:30 的最後幾個字:「在烏西雅之子約坦的第二十年」時,它們給我們的感覺是奇怪且不尋常的。在其他情況下,我們找不到國王登基的日期以姊妹國相應統治年份來表示,直到我們到達新統治歷史開始的地方(參見上文引用的證明段落,第 II 部分,第 89 頁)。關於何細亞的情況也是如此(王下 17:1)。作者在通常的地方,即約坦統治歷史開始的地方(王下 15:33),將該統治持續時間定為 16 年,這與代下 27:1 一致,他絕不可能在幾行之前(王下 15:30)談到約坦的第二十年。如果他這樣做了,他一定比最粗心的抄寫員還要健忘。事實上,這些話在這裡不僅是多餘的,因為何細亞成為國王的年份在後面適當的地方(王下 17:1)已經給出,而且它們甚至是混亂的根源。如果將它們視為正確,就必須更改整個數據系列以與之對應。所有這些使得這些話極有可能是錯誤且後加的,其情況與王下 1:17 一樣(參見第 II 部分,第 87–8 頁)。另一個證明這一點的情況是,約坦的父親在王下 17:1、6-8、13、17、23、27 中被稱為亞撒利雅;而這裡卻突然被稱為烏西雅。凱爾不公正地將刪除該條款稱為「暴力」,因為我們被迫這樣做,因為其他十五個彼此一致的段落與這一條存在不可調和的衝突,以至於它將矛盾和混亂引入了該時期的整個年代學。問題僅在於我們是修正所有其他數據以使其與這一條一致,還是犧牲這一條。如果像凱爾那樣將王下 15:1 中的數字「27」改為 15 不是「暴力」,那麼將王下 15:30 中的數字 20 視為不正確也不是暴力。
e) 在這一時期,正如在前一時期一樣,有些人認為有必要假設共同攝政和空位期,即沒有國王的無政府狀態時期。因此,有人推測以色列國王約哈斯和約阿施共同統治了 2 或 3 年,而猶大國王約坦和亞哈斯共同統治了 4 年。我們已經在上文(第 II 部分,第 88 頁)談到了共同攝政理論,但除此之外,當我們發現王下 13:1、13:10 中的正確讀法時(參見該處釋經註釋),第一種情況就解決了;而當我們刪除了錯誤的附加內容王下 15:30(它僅基於此)時,第二種情況也解決了。所假設的空位期在幾乎所有學者看來更有可能。過去人們常假設猶大在亞瑪謝和烏西雅之間有 11 年的空位期,但現在這幾乎完全被放棄了,這是正確的。另一方面,幾乎所有學者仍然假設以色列歷史上有另外兩個空位期,第一個是耶羅波安二世和撒迦利亞之間 11 年的空位期;第二個是比加和何細亞之間 9 或 10 年的空位期,上文 b 項中提到了這一點。但聖經文本並沒有暗示任何這樣的空位期,儘管它們對王國的歷史一定非常重要。相反,它總是假設每個國王在去世後立即由繼任者繼位。作者特別提到了關於以東的事實,即「以東沒有王」(王上 22:48),他提到了一位僅統治了 7 天的國王(王上 16:15),以及另一位僅統治了一個月的國王(王下 15:13)。當然,他不會對以色列在兩個不同時期,分別有 9 年或 11 年沒有國王這一事實保持沉默。誠然,正如凱爾所說,「在極度混亂和分崩離析的時期出現無政府狀態並不令人驚訝」,但文本對如此重要的歷史事件保持沉默確實令人驚訝。文本中沒有任何歷史陳述導致了空位期的假設。這一假設完全是為了調和某些年代數據的願望而產生的。然而,我們不能被誘使去製造歷史來解釋數字上的某些差異,這些差異很容易由抄寫員或其他人的簡單錯誤引起。約瑟夫對聖經中沒有國王的時期也同樣保持沉默。埃瓦爾德稱存在這些時期的假設為「在各方面都是錯誤的。它直接與文本的內容相矛盾,並產生了對歷史完全不正確的觀念。」本生也斷然拒絕了這一假設。沃爾夫(Wolff)在上述著作(第 II 部分,第 89 頁)中說:「因此,我們必須完全放棄這種作為逃避困難的空位期概念。它武斷地發明了空白和空洞的時期,並將它們插入歷史中。」然而,當沃爾夫更改了文本中的大多數年代數據——當他給約哈斯 14 年而非 17 年,給約阿施 19 年而非 16 年,當他使亞瑪謝在約阿施第四年而非第二年繼位,撒迦利亞在烏西雅第二十六年而非第三十八年繼位,比加轄在烏西雅第三十八年而非第五十年繼位,比加在烏西雅第四十一年而非第五十二年繼位,並斷言兩位以色列國王約阿施和耶羅波安二世統治了猶大,前者 4 年,後者 27 年——這一切都像他所拒絕的「空位期假設」一樣,毫無根據且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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