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歷代志上|第 20 章

釋經註釋

初步說明——本章的戰爭報告與《撒母耳記下》的四個段落平行,這些段落之間被其他記載所隔開。現今關於大衛與周圍所有敵人進行勝利戰爭的總結性敘述(《歷代志上》18 章),對應《撒母耳記下》8 章;關於與亞捫人進行極其艱難戰爭的詳盡描述(《歷代志上》19 章),對應《撒母耳記下》10 章;這場戰爭的結束,即透過攻取拉巴來描述(《歷代志上》20:1-3),其平行經文為《撒母耳記下》12:26-31;關於大衛的勇士與非利士地巨人作戰的幾項英雄事蹟的簡短報告(《歷代志上》20:4-8),則對應《撒母耳記下》21:18-22。《撒母耳記》在這些段落之間插入的內容(即《撒母耳記下》9 章及 11:1-12:25,以及 13-17 章),多為大衛私生活與家庭史的細節,歷代志作者基於其寫作計畫,既不能也不願收錄這些內容。

歷代志上 20:1-3。拉巴的圍攻與攻取,此處比《撒母耳記下》11:1;12:26-31 的敘述更為簡略,因此沒有提及烏利亞之死。——「過了一年,到了列王出戰的時候」,即春天,最適合重新開展戰役。因此,前述與敘利亞人的戰役似乎發生在前一年的秋天。——「約押率領軍隊」,《撒母耳記下》11:1 記載得更詳細:「大衛差遣約押,並他的僕人和以色列眾人」。關於 חֵיל הַצָּבָא(軍隊的精銳),參見類似的 חֵיל צָבָא(軍隊),歷代志下 26:13。——「約押攻打拉巴,將城毀壞」,原意為「拆毀」;參見以西結書 16:39;26:4;26:12;耶利米哀歌 2:2;2:17。與《撒母耳記下》12:26 之後的記載相比,那裡報導約押最初只攻取了所謂的「水城」,但召大衛王來攻取真正的堡壘(衛城、衛城),以便將完成征服和毀滅城市的榮譽歸於他,目前的報導顯得簡略且概括。

歷代志上 20:3。「用鋸,用鐵打的打穀車和鋸將他們鋸開」。וַיָּשַׂר(way-yā-śar),ἅπ. λεγ.(僅出現一次的詞),源自詞根 שׂוּר(切割);參見 מַשּׂוֹר(鋸),源自同源詞根 נשׂר。在《撒母耳記下》12:31 中,וַיָּשֶׂם(way-yā-śem)或許只是 וַיָּשַׂר 或 וַֽיְשׂרֵם 的筆誤(Böttcher)。——至於 וּבַמְּגֵרוֹת,應讀作與《撒母耳記》一致的 וּבְמַגְזְרוֹת,「用鐮刀」(或類似的鐵製切割工具,很難說是「楔子」,如路德所譯,或「斧頭」,如 Kamph. 所想)。若鋸子先以單數出現,後以複數出現,將是無法容忍的同義反覆。此外,這種用鐵鋸、打穀橇之類的東西切割和碾磨被征服的亞捫人,本身就已經足夠恐怖和野蠻了(參見箴言 20:26;阿摩司書 1:3);我們不必假設編史者是有意出於辯護傾向,而略過了當時對被征服的亞捫人施加的更恐怖的懲罰——在磚窯中焚燒(《撒母耳記下》12:31);參見 18:2 的註釋。

4. 附錄:大衛的一些勇士在與非利士巨人衝突中的英雄事蹟:歷代志上 20:4-8。——這份報告在《撒母耳記》中也被視為附錄,位於大衛歷史的最後(21:15-22),且增加了一個英雄事蹟(21:15-17),即大衛與巨人伊施比比諾的危險衝突,最終由亞比篩殺死了他。編史者似乎是有意省略了這個故事,因為它可能會減損大衛的軍事聲譽。參見 Lightfoot, Chronol. V. T. p. 68:「那場大衛陷入危險,且無法體面、毫髮無傷地脫身的戰鬥被省略了」;正如 Starke 所言:「大衛與伊施比的危險戰鬥在此未被提及,因為正如一些人所指出的,歷代志隱藏或略過了聖徒的羞恥;因此這裡也沒有出現大衛的通姦與謀殺,或所羅門的偶像崇拜。」

歷代志上 20:4。「此後」。這個公式在這裡的出現並不像在 19:1 那樣不連貫;但它所指的事件(《撒母耳記下》21:18)正是我們作者有意省略的關於與伊施比戰鬥的歷史,因此這個公式現在顯得不太合適。——「在基色發生了戰爭」。וַתַּֽעֲמֹד(或許源自 וַתְּהִי עוֹד,《撒母耳記下》21:18),此處根據後來的用法等於 וַתָּקָם(興起)。關於基色(在以法蓮支派,西南方,靠近非利士人的北界),參見 7:28。此外,對於 בְּגֶזֶר,我們顯然應該讀作(《撒母耳記下》21:18)בְּגֹב(歌伯),或者可能是 בְּנֹב(挪伯);那段經文不應反過來根據我們這裡的經文進行修改(反對 Berth.)。——「胡沙人西比該(大衛的勇士之一;參見 11:29 和 27:11)殺了利乏音人西派,利乏音人是那些在非利士人入侵前居住在迦南西南部的巨人部落,其中幾個巨人家族仍生活在非利士人中間;參見約書亞記 11:22;申命記 2:6;2:23」。——「他們就被制伏了」,即通過征服這個巨人;參見士師記 11:33;撒母耳記上 7:13。《撒母耳記》中缺失這一註記並不使其原創性受到懷疑。

歷代志上 20:5。「又與非利士人爭戰」,即《撒母耳記下》21:19 在歌伯(或挪伯),與前一次在同一地點。——「雅珥的兒子伊勒哈難殺了迦特人歌利亞的兄弟拉赫米」。根據這個無疑是原始的讀法,應修正《撒母耳記下》21:19 的殘缺文本:「伯利恆人雅雷俄珥金的兒子伊勒哈難殺了迦特人歌利亞」。(參見 Piscat., Cleric, Mich., Mov., Then., Keil, Wellh.)。「雅雷(יערי)的形式,取代了歷代志的雅珥(יָעִרי),是由於隨後的俄珥金(ארגים)造成的,後者是從下一行意外插入的,這很容易理解」(Wellh.)。此外,這裡對大衛著名將領伯利恆人伊勒哈難(11:26)的完全無法解釋的提及,導致了將 אֶת־לַחְמִי(拉赫米)改為 בית הלמי(伯利恆人)。因此,Berth. 作為《撒母耳記》文本原創性的捍衛者所提出的問題:「是否有兩個歌利亞?」便不攻自破了。

歷代志上 20:6 等。四個英雄事蹟中的最後一個。——「那裡有一個身材(高大)的人」:אִישׁ מִדָּה = 《撒母耳記》中的 אִישׁ מִדִּין(度量之人)。——「他的指頭,六六(即手和腳上,總共)二十四個」。參見 Plin. H. N. xi. 43 中提到的六指者;以及 Trusen, Sitten, Gebräuche, und Krankheiten der alten Hebräer, p. 198 f.;Carlisle, “An account of a family having hands and feet with supernumerary fingers and toes” (in Philos. Transac. 1814, part 1, p. 94);Rosbach, Diss, de numero digitorum adaucto, Bonn 1838;Blasius, Fall von Ueberzahl der Zehen, in Siebold’s Journ. für Geburtshülfe, vol. xiii. Art. 1;以及 Lond. Medic. Gaz. vol. xiv. Apr. 1834, 和 Friedrich, Zur Bibel, i. p. 298 f.。最近,著名的阿拉伯旅行家 F. v. Maltzan 在柏林人類學學會報告如下:「在希木葉爾人(南阿拉伯)中,在 Forli 王朝,六指是遺傳的,也是統治者和人民的驕傲。事實上,這種六指的特性,在阿拉伯人看來是身體力量(如果不是身體,也是精神力量)的標誌,至今仍被人工維持,因為統治家族的六指王子只被允許與家族中六指的成員結婚,以盡可能避免出現五指的情況。簡而言之,統治者二十四個手指和腳趾是國家的驕傲;任何國內的人都可以通過手指數量的多寡來證明他與統治家族的遠近關係」(德國人類學、民族學等學會通訊,1872 年,第 8 期,第 60 頁)。

歷代志上 20:7。「大衛的哥哥示米亞的兒子約拿單殺了他」。關於這位示米亞,參見 2:13。

歷代志上 20:8。「這些人是……生的」。אֵל(這些)代替 אֵלֶּה 是一種古語,在摩西五經中出現過八次,但總是帶有冠詞(הָאֵל),只有這裡沒有,因此顯得可疑;隨後的 נוּלְּדוּ(出生)也可能包含錯誤;參見《撒母耳記下》21:22 中規範的 אֵלֶה יֻלְּדוּ,那裡前面有數字「四」(編史者自然省略了)。——「他們都死在大衛和他僕人的手下」,即通過大衛的手間接死亡,因為他是勝利的以色列人的最高統帥和軍事首領,但直接死於他所謂的僕人或英雄之手。整個註記構成了一個結尾的署名,在我們這段經文中顯得與《撒母耳記下》21:22 一樣合適(反對 Berth.)。


腳註:

[6] 或許更準確地說是「鐮刀」,因為對於 וּבַמְּגֵרוֹת,無疑應讀作(參見《撒母耳記下》12:31)וּבְמַגְזְרוֹ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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