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歷代志下|第 13 章|unit_13_16_亞比雅與亞撒 章次循環版本 03
v5 章次循環候選;尚未正式選版。

歷代志下 13:7。「有無賴之徒,就是匪徒,聚集攻擊他」,原文直譯為「無價值之子,彼列之子」,此短語在《歷代志》中未見於他處,但在《列王紀上》21:10、13 中再次出現。關於 א׳ רֵקִים(anashim reqim,鬆散、輕浮之人),參見《士師記》9:4;11:3。——「攻擊羅波安」,即「在他面前顯得強硬」(הִתְאַמִּיץ עַל,hitammets al);參見後來羅波安對此反對勢力所展現的抵抗(הִתְחַזֵּק לִפְנֵי,hit-chazeq liphney)。——「羅波安當時年幼,心裡柔弱」,即膽怯、不穩定。稱羅波安為 נַעַר(na'ar,年幼者),儘管他當時已是君王,這似乎並不特別支持前文(代下 12:13)所稱他當時四十一歲的說法,也不足以要求將此年齡改為二十一歲。此外,亞比雅在演說中對十支派背叛羅波安之事的敘述極不精確(羅波安在那次事件中並未表現出「心裡柔弱」,反而表現得心硬且大膽等);因為他顯然希望「盡可能地為其父辯護,並將十支派背叛的所有罪責推給耶羅波安及其無賴追隨者」(凱爾,Keil)。

歷代志下 13:8。「耶和華的國在大衛子孫的手中」,即由大衛所建立、在其家族中世襲的神權國度(參見代上 29:23 及類似經文)。

歷代志下 13:9。「你們不是……立了祭司,像列邦的民一樣嗎」,這並非出於神的呼召,而是僅僅出於人意的選擇,如同外邦的祭司;參見《列王紀上》12:31。——「凡來填滿自己手的」,即設立並祝聖自己為新敬拜的祭司;參見《出埃及記》28:41;29:9;32:29;參見《列王紀上》13:33。隨後的經文:「用一隻公牛犢(原文為:用一隻牛群中的公牛犢)和七隻公綿羊」,與其說是屬於「填滿」,不如說是屬於「來」(בּוֹא בְ,bo be,參見詩 40:8)。根據《出埃及記》29 章,祭司就職時的獻祭包括一隻公牛犢作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燔祭,以及一隻承接聖職的公綿羊,且需連續七日進行(總共七隻公牛犢和十四隻公綿羊),此處的獻祭記載似乎不完整,這並非因為報告不準確,而是因為亞比雅可能知道,為了儘快獲得新的祭司體系,實際上已嚴重偏離了律法的嚴格要求。事實上,這所建立的正是非神或無神(參見申 32:21)的祭司體系。

歷代志下 13:10。「利未人辦理他們的工」(「辦理」,בִּמְלָאכֶת,bimle'khet),以合乎律法的方式執行職務;參見代上 23:28 及後文。

歷代志下 13:11。「向耶和華燒燔祭」,即「薰香、化為煙」,הִקְטִיר(hiqtir),此詞隨後以軛式搭配(zeugmatically)連接到擺設陳設餅和點燈,這些也都是祭司職務的一部分。關於這些被合併為「守耶和華的職責」(利 8:35)的各種祭司功能,參見出 29:38 及後文;出 25:30 及後文;出 27:20 及後文;利 24:7 及後文。

歷代志下 13:12。強調「吹響號角」,因為神在律法中明確指定它們為憑據,使祂在戰爭中記念並幫助祂的百姓,民 10:9。

歷代志下 13:13 及後文。猶大戰勝以色列的優勢兵力。——「繞到他們後面」;參見書 8:2;士 20:29 及後文。

歷代志下 13:15。「猶大人吶喊」。凱爾正確地指出:「在 וַיִָּריעוּ(vayyari'u)和 בְּהָרִיעַ(behari'a)中,戰士的吶喊聲與祭司吹響號角的聲音結合在一起,הָרִיעַ(hari'a)既不能單指攻擊敵人的戰士吶喊,也不能像伯特霍爾德(Berth.)和坎普豪森(Kamph.)所主張的那樣,僅指吹響號角」;參見士 7:19 及後文(基甸與米甸人的衝突)。

歷代志下 13:17。「殺了他們,大遭殺戮」;關於此短語,參見民 11:33;書 10:30。關於 50 萬這個數字,在洗瑪蓮一役中陣亡人數之多令人難以置信,參見《福音與倫理反思》第 3 條。

歷代志下 13:18。「以色列人被制伏」(參見代下 12:6 及後文的 נבנע,nibne),或因巨大的損失而「削弱」(參見士 3:30;8:28;撒上 7:13)。

歷代志下 13:19。「伯特利和屬伯特利的城邑」,即其女兒城;參見尼 11:25。除了這座南以色列的邊境城市(從創 12:8;28:19;35:15;書 7:12 等處廣為人知,即現今的 Beitin)之外,還提到了其他未知的耶沙拿(Jeshanah,或 Jesyna;參見批判註釋),以及以法蓮(Ephron),這些都是亞比雅從被征服者手中奪取的城市。後者除了與便雅憫南界以法蓮山(書 15:9)名稱相同外,幾乎沒有其他共同點,但很可能應與伯特利附近的俄弗拉(士 6:11)或位於該處的以法蓮城(書 11:54;參見約瑟夫,《猶太戰史》iv. 9. 9)相認同,特別是如果我們按照馬所拉經文讀作 עֶפְרַיִן(Ephrayin);參見批判註釋。

歷代志下 13:20。「耶羅波安不能再強盛」;עצַר כֹּחַ(atsar koach),如代下 20:37;代上 29:14。——「耶和華攻擊他,他就死了」,並非「猝死」(《列王紀》中對此一無所知),而是「攻擊他,使他遭遇不幸」(參見代下 13:15 和 21:18 中的 נגף,nagaph),直到他死亡,這可能指《列王紀上》14:1-18 所述之事。

歷代志下 13:21 及後文。亞比雅的家庭史;他的結局。——「亞比雅強盛起來」(התחזק,hit-chazeq,如代下 12:13),並娶了十四個妻子。參見前一節的《福音與倫理反思》第 3 條。亞比雅在登基前,或至少在與耶羅波安戰爭前,必定已經娶了這些妻子中的大多數。他在戰後才娶她們,僅僅是敘事順序上的表面現象,並無時間先後的含義。

歷代志下 13:22。「寫在易多先知的傳上」。關於作者的這一資料來源,參見《導論》§ 5, II. p. 17。

歷代志下 13:23。「亞撒……國中太平十年」,這是由於他父親對耶羅波安的重大勝利,以及由此導致北方王國的削弱;參見代下 14:4-5;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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