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歷代志下|第 17 章|unit_17_20_約沙法 版本 03
v3 嚴格章首版本候選;尚未正式選版。

2Ch 17:1 約沙法接續他作王,堅固自己,防備以色列人。2 安置軍兵在猶大一切堅固城裡,又安置防兵在猶大地和他父亞撒所取以法蓮的城邑中。3 耶和華與約沙法同在,因為他行他祖大衛初行的道,不尋求巴力,4 只尋求他父的神,遵行祂的誡命,不效法以色列人的行為。5 所以耶和華堅定他的國,猶大眾人給他進貢,約沙法大有尊榮資財。6 他奮勇行耶和華的道,並且從猶大除掉一切邱壇和木偶。7 登基第三年,他差遣臣子便亥、俄巴底、撒迦利亞、拿坦業、米該雅往猶大各城去教訓百姓。8 同著他們有利未人示瑪雅、尼探雅、西巴第雅、亞撒黑、示米拉末、約拿單、亞多尼雅、多比雅、多巴多尼雅,這些利未人同著他們;又有祭司以利沙瑪、約蘭同著他們。9 他們在猶大教訓百姓,手裡拿著耶和華的律法書,巡行猶大各城,教訓百姓。

β. 這些措施的影響:約沙法日益增長的權力:2Ch 17:10-19

10 耶和華使猶大四圍的列國都甚恐懼,不敢與約沙法爭戰。11 有些非利士人給約沙法納貢,送銀子;阿拉伯人也送他公綿羊七千七百隻,公山羊七千七百隻。12 約沙法日漸強大,在猶大建造營寨和積貨城。13 他在猶大城邑中有許多工程,在耶路撒冷有勇士,就是大能的勇士。14 他們按著宗族,在猶大的人數如下:屬猶大,千夫長押拿為首,與他同在的,有大能的勇士三十萬。15 其次是千夫長約哈難,與他同在的,有二十八萬。16 其次是細基利的兒子亞瑪斯雅,他甘心獻給耶和華,與他同在的,有大能的勇士二十萬。17 屬便雅憫,是大能的勇士以利雅大,與他同在的,拿弓和盾牌的,有二十萬。18 其次是約薩拔,與他同在的,有十八萬預備打仗的人。19 這些都是伺候王的,此外還有王在猶大遍地堅固城所安置的。

γ. 約沙法與亞哈結親,以及對抗拉末基列的戰爭:歷代志下 18 章

  1. 約沙法為國防所採取的內部與外部措施:代下 17:1-9。——他堅固自己以防備以色列,致力於防禦並確保自己免受以色列方面的攻擊(參代下 1:1)。這顯然發生在他統治的初期,在與亞哈結親(代下 18:1)之前,且當時巴沙對其前任亞撒的攻擊記憶猶新。

代下 17:2。在國內安置防營;נְצִיבִים(nĕtsîbîm,軍事駐地,參代上 9:16)。關於 b,參代下 15:8。

代下 17:3。因為他行他父大衛初期的道,而不行大衛後期的道,後者以他在烏利亞和拔示巴事件中的罪行、數點百姓的愚蠢舉動等為特徵。——沒有尋求諸巴力。此處及下文的 לְ(lĕ)是後期的賓格標記。諸巴力(參士 2:11)包含各種偶像崇拜,甚至包括那種更精細的崇拜,即在某些動物形象下敬拜耶和華,這在下文中被稱為約沙法所避免的「以色列人的行為」。

代下 17:5。耶和華堅定他的國;參王下 14:5。關於隨後的 מִנְחָה(minchâh,「禮物」= נְדָבוֹת,詩 110:3),參代下 17:11,該詞在此處指屬國的進貢。關於「資財尊榮甚多」,見代下 18:1,亦參代上 29:28;代下 1:12。

代下 17:6 及以下。藉由剷除偶像與教導百姓律法來進行國防。——他的心高起來。在耶和華的道上,表現出在敬虔道路上邁進的更高勇氣;此處的 גָּבַהּ לֵב(gâbah lēb)與代下 26:16、32:25 等處不同,並非指不敬虔的驕傲,而是 sensu bono(善意)。隨後的「而且」(וְעוֹד)回指代下 17:3。關於「邱壇」與「亞舍拉」,參代下 14:2。

代下 17:7。在他作王第三年;根據希齊格(Hitzig, Geschichte, pp. 9 ff., 198 f.)不無道理的推測,這是一個禧年,即公元前 912 年。下文提到的五位首領、九位利未人與兩位祭司在其他地方均無記載。

代下 17:9。他們在猶大教訓人,基礎是下文提到的「耶和華的律法書」,其宗教與民事條例在約沙法這次莊嚴的教會巡視中(斯塔克及其他古人觀點),被重新喚起並銘刻在猶大人的注意中。這份關於約沙法時期律法書的記載,比約西亞重新灌輸並維護其權威早了近 300 年,具有不可忽視的護教重要性。它表明,即使不是現今形式的整部摩西五經,至少是一部已接近現今規模的作品,在公元前十世紀就已經存在(參代下 15:13)。事實上,這份記載具體、詳盡且明確的性質,毫無疑問地證明,不僅是流亡後的歷代志作者,連他那更古老、與所記事實同時代的證明人(可能是哈拿尼的兒子耶戶),都為律法書在如此早期的存在作了見證。

  1. 這些措施的影響:約沙法日益增長的權勢:代下 17:10-19。——耶和華使列國都甚恐懼(幾乎與代下 20:29 字面相同;參代下 14:13;12:8 等)。蘭巴赫(Rambach)正確地觀察到:Erat hoc prœmium pietatis Josaphati, quod vicini satisque potentes hostes non auderent adversus ipsum hiscere(這是約沙法敬虔的獎賞,鄰近且強大的敵人不敢對他發出絲毫威脅)。相反地,貝爾特(Berth.)歪曲了作者清晰闡述的神權因果關係,他在評論此處時說:「約沙法有時間去教導他的百姓,是因為鄰國當時不敢對猶大發動戰爭。」

代下 17:11。非利士人中有帶禮物的。מִן־פְּלִשְׁתִּים(min-pĕlishtîm)是主語(帶有部分意義的 מִן)。——銀子甚多,字面意思是「銀子一擔」;參代下 20:25。武加大譯本錯誤地將 מַשָּׂא(maśśâ,「擔」)解釋為「貢物」(vectigal)。——阿拉伯人(עַרְבִים = עַרְבִיאִים;見代下 21:16,22:1),即阿拉伯西北部的貝都因部落,或許就是亞撒在戰勝謝拉後所征服的那些人(參代下 14:14)。

代下 17:12。約沙法日漸強大。構造根據埃瓦爾德(Ew. § 280, b);עַד־לְמַעְלָה(‘ad-lĕma‘lâh),如代下 16:12。——他在猶大建造城堡。בִּירָנִיּוֹת(bîrâniyyôt),בִּירָנִית(= בִּירָה)的複數,這是一種僅在此處及代下 27:4 出現的敘利亞形式。「積貨城」,如代下 8:4。

代下 17:13。他有許多積貨。路德、斯塔克、凱爾、坎普等人的解釋正確。מְלָאכָה(mĕlâ’âh)具有同樣的含義,出 22:7-10。其他解釋(武加大譯本 opera magna,克萊里庫斯、貝爾特、內特勒等)認為是「許多勞作、巨大的準備」,但這與 b 不符;參代下 11:11。

代下 17:14。這是他們的數點,數點的結果,或他們的「編制」;參代上 24:49。——猶大,千夫長,領袖,元帥。下文關於亞拿、約哈難、亞瑪細亞率領的三個猶大軍隊編制,以及以利亞大、耶何薩巴率領的兩個便雅憫軍隊編制(代下 17:15-18)的陳述,無疑是歷史性的,只要我們注意到其具體形式,帶有直接歷史真實性的印記,特別是關於亞瑪細亞的記載:「他甘心獻給耶和華」,以及便雅憫人所穿的盔甲與早期記載相符的事實(參代上 8:40;代下 14:7)。然而,極高的數字——僅猶大就有 78 萬,便雅憫有 38 萬,兩支派總計 116 萬戰士——構成了不小的困難;參福音與倫理反思。

代下 17:19。這些是伺候王的。אֵלֶּה(’ēlleh,「這些」)指五位將軍或指揮官,而非數千戰士。同樣,隨後的條款:「王將他們安置在猶大遍地的堅固城內」,是指除了那五人之外的其他官員,而非除了已列舉的軍隊之外的其他部隊。

  1. 約沙法與亞哈的結親:攻打拉末基列的戰役:歷代志下 18 章,參列王紀上 22:2-35 及貝爾(Bähr)對此處的評論。此處僅闡述歷代志作者獨有的陳述。——約沙法……與亞哈結親,方式是他將兒子約蘭娶了亞哈與耶洗別的女兒亞他利雅;見代下 21:6。12 這段結親導致了後來約沙法對亞哈的訪問,以及參與那場不幸的戰役,此處明確提到這是一件有害的事,伴隨著毀滅性的後果,是災難鏈條的第一環(參代下 19:2);因此,יִתְחַתֵּן(yithchattēn)之前的 וְ(wĕ)具有轉折意義,該節表達了這一思想:「雖然約沙法有資財尊榮甚多,但他竟愚蠢到與亞哈結親。」參 S. Schmidt, Josaphatus, cetera dives et gloriosus, infelicem adfinitatem cum Achabo, rege Israeli-tarum, contrahit, etc.(約沙法,其餘方面富有且榮耀,卻與以色列王亞哈結下了不幸的親緣關係等)。其餘部分,參福音與倫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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