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歷代志下|第 19 章|unit_17_20_約沙法 版本 03
v3 嚴格章首版本候選;尚未正式選版。

δ. 先知耶戶對約沙法與亞哈結盟的審判:2Ch 19:1-3

2Ch 19:1 猶大王約沙法平平安安地回耶路撒冷,到宮裡去了。2 先見哈拿尼的兒子耶戶出來迎接約沙法王,對他說:「你豈當幫助惡人,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呢?因此耶和華的忿怒臨到你。3 然而你還有善行,因你從國中除掉木偶,立定心意尋求神。」

ε. 約沙法進一步的敬拜與律法改革:2Ch 19:4-11

4 約沙法住在耶路撒冷,以後又出巡民間,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引導民歸向耶和華他們列祖的神。5 又在猶大國中遍地的堅固城裡,設立審判官,6 對他們說:「你們辦事要謹慎,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祂必與你們同在。7 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8 約沙法在耶路撒冷設立利未人、祭司和以色列族長,為耶和華判斷,處理民事,就回耶路撒冷去了。9 約沙法囑咐他們說:「你們當敬畏耶和華,忠心誠實辦事。10 住各城弟兄們,凡有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犯律法、誡命、條例、典章,來到你們這裡的,你們都要警戒他們,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以致忿怒臨到你們和你們的弟兄。這樣行,就不致得罪神了。11 凡屬耶和華的事,有大祭司亞瑪利雅管理你們;凡屬王的事,有猶大支派的族長以實瑪利的兒子西巴第雅管理你們;在你們面前有利未人作官長。你們應當壯膽辦事,願耶和華與善人同在。」

  1. 先知耶戶對與亞哈結盟的審判:代下 19:1-3。——約沙法……平安地回到耶路撒冷,米該雅的預言(代下 18:16)在他身上應驗了。

代下 19:2。哈拿尼的兒子耶戶……出來迎接他:這位先知曾在王上 16:1 中在北方王國巴沙手下行事;或許是那位亞撒在憤怒中下令囚禁的哈拿尼的兒子(代下 16:7 及以下)。——你豈當幫助惡人,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呢?構造如代上 5:1;9:25(לְ 帶不定式)。可以推測這些話是帶著嚴肅的憤怒說出的,但它們的責備更多是針對偶像崇拜的暴君亞哈,而非僅僅暫時與他同行的約沙法。——因此耶和華的忿怒臨到你;參代上 27:24,且與 קֶצֶף מִלִּפְנֵי יְהוָֹה(qetsef millifnê Yĕhôvâh)相比,代下 32:26 有更簡單的 קֶצֶף יְהוָֹה(qetsef Yĕhôvâh)。這些話預言性地指向了不久後發生的亞捫人、摩押人與米烏尼人的危險入侵,以及從以旬迦別出發的不幸航行,歷代志下 20 章。

代下 19:3。然而你還有善行,值得稱讚的事;參代下 12:12;王上 14:13。關於 b(此處出現陰性 הָֽאֲשֵׁרוֹת 代替通常的陽性複數),參代下 17:4 f.,12:14。

  1. 約沙法進一步的敬拜與法律改革:代下 19:4-11。——他再次出巡民間,字面意思是「他轉身並出發」。參考了之前的出巡,代下 17:7 及以下。隨後關於猶大王國南界與北界的陳述;「從別是巴到以法蓮山地」,是模仿了類似的公式:「從但到別是巴」,指以色列全地;參士 20:1;撒下 3:10;17:11;王上 5:5。——領他們歸向耶和華,「使他們回轉」;參代下 24:19。

代下 19:5。城復一城,或「在每一座城」(וָעִיר לְעִיר;參代上 26:29),根據申命記 16:18 的法律規定。

代下 19:6。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奉神的名,並根據他神聖的旨意,作為 Θεοῦ διάκονοι(神之僕人),羅 13:4;參箴 16:11。——他在審判的時候與你們同在,在司法裁決中,在宣判時;參申 17:9,亦參代下 1:17;出 21:6;22:7 等。將 יְהוָֹה(Yĕhôvâh)作為 וְעִמָּכֶם(wĕ‘immâkem)的主語來補充是不可或缺的,因為所有不加此補充的解釋嘗試(例如武加大譯本 et quodcunque judicaveritis, in vos redundabit)都失敗了。

代下 19:7。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以保護的方式,使你們謹慎不可行不義的審判。關於該短語,參代下 17:10。——謹慎行事,要謹慎、認真地做,cum diligentia cuncta facite(武加大譯本)。關於隨後的話,參申 10:17;16:19;詩 89:7;徒 10:34。

代下 19:8-11。約沙法在耶路撒冷設立的最高法庭——一個基於出 18:19、26,申 17:8-13 的機構;參凱爾,《聖經考古學》ii. 250 及以下。——也在耶路撒冷,不僅在各個堅固城(代下 19:5),那裡設立了較低級別的法官。除了利未人與祭司外,還有平民,「以色列族長」,即來自其餘百姓的族長,被約沙法任命為法官,這與代上 23:4;26:29 並無矛盾,根據該處,大衛曾任命 6000 名利未人為「官長與審判官」(שׁטרים);因為那裡並未斷言這些利未人應獨占司法權。——為耶和華的審判,並為爭訟。與 לְמִשְׁפַּט יְהוָֹה(lĕmishpat Yĕhôvâh)同義的是代下 19:11 的 לְכֹל דְּבַר יְהוָֹה(lĕkōl dĕbar Yĕhôvâh,「為耶和華的一切事」);與 לָרִיב(lârîb)同義的是該處給出的 לְכֹל דְּבַר הַמֶּלֶךְ(lĕkōl dĕbar hammèlek,「為王或國家的一切事」);因此整體的含義是:「為所有涉及宗教或政治的事務。」作為前者的例子,貝爾特很好地列舉了關於長子贖回、聖殿稅、潔淨與不潔淨等的爭議。——他們回到耶路撒冷;約沙法與隨行的委員會從他們巡視猶大鄉村與堅固城的旅程中回到耶路撒冷;參代下 19:4。由於這項陳述在代下 19:8 之前會更合適,且將其指涉為約沙法及其同伴以外的人(例如指代剛被提名為新最高法庭的利未人、祭司與首領,如蘭巴赫、斯塔克等人所想)是不可接受的,坎普提出的將 וַיָּשֻׁבוּ(wayyâshûbû)改為 וַיֵּשְׁבוּ(wayyēshĕbû,「他們住在耶路撒冷」,即剛被提名的最高法官)似乎並非不恰當。

代下 19:9。你們當這樣行,如代下 19:10 中所詳述。關於 בְּלֵב שָׁלֵם(bĕlēb shâlēm,「誠實正直的心」),參代下 15:17,16:9;王上 8:61。

代下 19:10。凡有爭訟。בָּל־רִיב(bâl-rîb)作為絕對格置於前;前面的 וְ(wĕ)是解釋性的;參批判註釋。所謂「住在城裡的弟兄」,是指那些將來自猶大與便雅憫鄉村或較小城市的上訴案件帶到耶路撒冷最高法庭,並要求其更高裁決的人;參申 17:8。——流血與流血之間,在涉及謀殺與殺人的刑事案件中(參出 21:12 及以下)。隨後的短語:「律法與誡命、律例與典章之間」,適用於關於某些法律含義或應用的爭議,或關於應根據何種法律條文來裁決當前案件的疑慮(參申 17:8)。——你們要警戒他們,藉由傳授關於法律裁決的指導,警戒(הִזְהִיר,如出 18:20;傳 12:12),使他們不致因對法律的理論或實踐濫用而犯錯,從而給全體百姓帶來罪孽(אָשָׁם)。

代下 19:11。看哪,祭司長亞瑪利雅,與代上 5:37 中提到的撒督之後的第五位大祭司幾乎沒有區別(參該處)。「猶大家長」以實瑪利的兒子西巴第雅,在其他地方無人知曉。——利未人在你們面前作官長,שֹׁטְרִים(shōtĕrîm),在代上 23:4;26:29。——耶和華必與善人同在;וִיהִי(wîhî)在此處是將來式,幾乎不是祈願式:「耶和華與善人同在」。此外,參代下 20:17。善人是指那些適當且良好地履行職責的法官。

[14] 此外,內特勒 [Neteler](第 212 f. 頁)為支持其數字的字面意義所提出的觀點值得關注。1. 西緬支派當時屬於猶大支派(代下 19:4?),這解釋了後者戰士數量達到近 80 萬人的原因;2. 臣服於猶大的非利士人(?)和以東人可能被迫將他們的軍隊加入他的部隊;3. 如果我們將西緬、非利士和以東的輔助部隊計算為 20 萬人,那麼在剩餘的 60 萬猶大軍隊中,平均每個屬於該支派的 120 座城市(約書亞記 15 章)應分攤 2 萬人,這看起來並不高得不自然,因為這些城市中的每一座都擁有眾多的村莊;4. 自大衛人口普查以來,在三代人的時間裡,適齡服役男性增加了 13 萬人,這並不令人驚奇,特別是考慮到許多其他支派的人加入南方王國,考慮到土地的非凡肥力、南方所需的生活資料較少,以及當時猶太人的工業生產力。因此,關於 78 萬猶大軍隊的數字將得到一個相當令人滿意的解釋。但是,便雅憫那片狹小的岩石和山區領土必須產生的 38 萬戰士又該如何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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