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歷代志下|第 30 章|unit_29_32_希西家 章次循環版本 04
v5 章次循環候選;尚未正式選版。

代下 30:1-12。為此作準備。——又寫信給以法蓮和瑪拿西人,給那些屬於北方王國的人,他們在這裡以他們的主要支派命名;參見 30:5, 10。

代下 30:2。王與首領商議(參代下 25:17)……定要在二月守逾越節。這種逾越節的補行,律法在民數記 9:6–13 中是允許的,適用於那些因利未人的禮儀不潔,或因在旅途中,而無法在尼散月十四日正期守節的人。希西家在此處將整個慶典從正月移至二月,正是基於這項律法決定;因為如代下 30:3 明確指出的,那兩種阻礙(祭司的不潔,以及大部分百姓遠離耶路撒冷)確實存在。希齊格(Hitzig, Gesch. p. 219)認為民數記 9:6 以下的律法是因希西家補行逾越節才產生的,甚至認為摩西第四書中幾乎所有的律法都起源於希西家時代,這種假設雖然獨特,卻缺乏足夠的根據。

代下 30:3。因為祭司沒有自潔充足。לְמַדַּי(le-madday),由 לְ(le,向/對於)、מָה(mah,什麼)、דַּי(day,足夠)複合而成,正確意義為「達到足夠的程度」(ad sufficientiam)。在此與 לֹא(lo,不)連用,表達了在尼散月期間,無法準備足夠數量的、在利未禮儀上潔淨的祭司來守逾越節(בָּעֵת הַהִיא,在那時);參代下 29:34。此外,請注意本節及隨後經文的內容如何清楚地指出,此處所論及的逾越節慶典,是在聖殿潔淨後的次月舉行的,因此是在希西家統治的第一年。參本章末尾。

代下 30:5。他們定意,決議此事;參代下 33:8;尼 10:33。關於諺語形式:「從別是巴直到但」,用以指代以色列全境,參士 20:1;撒上 3:20;撒下 3:10 等;見前文代下 19:4 之註釋。——因為他們沒有照所定的樣式守節;這句話最可能的解釋是 לֹא לָרֹב(lo la-rob)。慶典應當在眾多百姓聚集的情況下舉行;參代下 30:13;拉 3:4。金齊(Kimchi)所採納,隨後由路德(Luther)及近代的德威特(de Wette)所支持的解釋:「因為很久沒有守了」,在字面上是站不住腳的(參 לָרֹב 在「眾多、大量」意義上的用法,亦見代下 30:24)。代下 30:26 中也陳述了逾越節未曾有大批民眾守節的時間長度。

代下 30:6。驛卒去,即皇家信使(是否直接隸屬於王的衛隊,儘管有代下 23:1 以下的記載,仍不確定);參斯 3:13;3:15;8:14。——你們從亞述王提革拉毗列色和他總督(執政官、名年官)手中所剩下的;見代下 28:16 之註釋。普勒(Pul,是否與提革拉毗列色不同,參代上 5:26 之註釋)在此處不可能是指對象,因為他沒有擄走以色列人;見王下 15:19。撒縵以色也不可能是指對象,因為他幾乎與希西家同時登基,而他的入侵發生在希西家王第六年,但此處所記載的事件屬於第一年;見代下 30:27 之註釋。

代下 30:8。不要像你們列祖硬著頸項,自耶羅波安時代以來。「硬著頸項」即頑固,參王下 17:14;尼 9:16 f.;關於「歸順」(原文作「給手」),即屈服、宣誓效忠,參王下 10:15;拉 10:19;結 17:18(亦見代上 29:24,哀 5:6,「順服」);關於本節結尾,參代下 29:10。——你們的弟兄和兒女必在擄掠他們的人面前蒙憐恤,字面意義為「必在擄掠者面前成為憐恤的對象」;參尼 1:11。

代下 30:10。直到西布倫;因此並未完全到達極北的邊界(字面上並未到達但,代下 30:5)。請注意此記載具體的歷史特徵,這絕不支持我們作者虛構這些報告的懷疑。使者在尼散月十六日(代下 29:17)與次月十四日之間,完全可以輕易到達西布倫(以及南部的亞設,代下 30:11);他們幾乎不可能到達更北方的拿弗他利,即靠近但(拉億)和北亞設的地方。但這些最北部的地區已被提革拉毗列色徹底蹂躪並人口凋零;見王下 15:29。此處所述(代下 30:10–11)與卡斯帕里(Caspari)和凱爾(Keil)的假設——即本章所敘述的一切都發生在撒馬利亞陷落之後(見代下 30:27 之註釋)——更不相符,凱爾的人為調和嘗試即證明了這一點。

代下 30:12。神的手也感動猶大人,使他們一心。此短語:יַד הָאֱלֹהִים הָֽיְתָה בְ(yad ha-elohim hayetah be),此處為善意,指神聖力量的祝福效應(參拉 8:22),否則通常指司法懲罰(出 9:3;申 2:15 等)。——藉著耶和華的言語;參代下 29:15。

代下 30:13–22。節期本身。——除掉祭壇;即亞哈為偶像獻燔祭和燒香所築的壇;參代下 28:24。

代下 30:15。祭司和利未人慚愧;此句參考代下 30:3,作為補充說明,指出利未人靈性上的全面參與,與先前(特別是關於祭司,代下 29:34)的匱乏形成對比,這是由於整個階層因先前參與偶像崇拜而覺醒的羞愧感所致。

代下 30:16。他們照著規矩站在自己的地方。עֹמֶד(omed),「地方、站立」,如代下 35:10;但 8:17–18。——照著他們的規矩;參代上 6:17。——祭司從利未人手中接過血來灑,即利未人將血遞給他們灑在壇上。利未人在此處執行此職,而遞血本應是各個敬拜家庭主人的職責(代下 35:6;拉 6:20),代下 30:17 解釋說,這是因為當時只有利未人全部潔淨了,而其餘的民眾(此處的 רַבַּת [rabbat] 及代下 30:18,是介詞前的中性名詞,而非如詩 120:6 中的副詞)則不然。

代下 30:18。以法蓮、瑪拿西、以薩迦、西布倫有許多人。編年史作者報告此事並非出於「過度的民族情感」,彷彿他想將整個北國描繪成臣服於猶大王希西家(H. Schultz, Theologie des Alten T. ii. 309),而僅僅是因為當時由何細亞統治、已處於徹底滅亡邊緣的北國,其部分支派派出了代表參加希西家的逾越節,以表明他們內心深處的民族罪咎感已被喚醒。代下 30:11 提到亞設、瑪拿西和西布倫支派,而此處提到以法蓮、瑪拿西、以薩迦和西布倫支派為「謙卑」(悔改回到神權敬拜中心),似乎基於確定的歷史根據,其性質我們現在無法確定。——他們卻不照著律法所寫的吃逾越節的羊羔,因為他們在利未禮儀上不潔,因而違反了民數記 9:6 的規定;參約瑟夫,《猶太戰史》vi. 9.3,以及代下 30:26 之註釋。——至善的耶和華求你赦免。「儘管有馬所拉經文的章節劃分,代下 30:18 的結尾語(יהוה הטוב יכפר בעד)應與代下 30:19 的開頭語直接相連:『凡專心尋求神的人』。בְּעַד(be'ad)因此置於關係子句之前,代下 30:19 [更準確地說是置於 כָּל־ 之前],沒有 אֲשֶׁר(asher,如代上 15:12 中的 אל)。關於 כִּפֶּר(kipper),在赦免的意義上,參詩 65:4;利 16:6;16:11。——雖然不合聖所的潔淨之禮,雖然他們沒有嚴格遵守關於接近聖所時應保持潔淨的律法規定。這些話語中表達了一種非凡的寬容,以及近乎福音派的自由觀點。」

代下 30:20。醫治了百姓,赦免了他們的罪,在倫理層面上醫治了他們;參詩 41:5;何 14:5;耶 3:22。這並非指醫治疾病或死亡,那本是作為他們罪孽的懲罰(利 15:31)而可能發生的(反對 Berth. 和 Kamph. 的觀點)。

代下 30:21。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人,「被發現」;參代下 29:29,31:1。——用大能的樂器讚美耶和華,即他們藉以將大能歸給耶和華、榮耀祂大能的樂器(參詩 29:1),因此是用於讚美耶和華大能的樂器。坎普豪森(Kamphausen)的解釋很有趣但不完全確定,他將 בִּכְלֵי עז(bikley oz)單獨視為「用大能的樂器」,即聲音宏亮。

代下 30:22。希西家慰勞一切善於事奉耶和華的利未人,對他們說了親切、充滿愛心和鼓勵的話。——善於事奉耶和華的,即對耶和華的事奉有良好理解的。——眾人吃這節七日。我們幾乎不應像七十士譯本那樣讀(見批判註釋):「他們完成了節期」;因為「吃這節」的讀法,似乎只是模仿了眾所周知的「吃逾越節」,隨後的「獻平安祭」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參詩 118:27)。此外,主體是全體敬拜者,而不僅僅是利未人和祭司。——並向列祖的耶和華神認罪,即用讚美和感謝——或許並非如一些古人所想的那樣,帶著悔改的罪咎告白。הִתְוַדָּה(hitvaddah)完全對應希臘化希臘語(以及我們這段經文中的七十士譯本)的 ἐξομολογεῖσθαι(exomologeisthai)。

代下 30:23–27。逾越節後的七日節期。——商議再守七日,歡歡喜喜地。שִׂמְחָה(simchah),副詞性賓格,意為「歡喜地」。

代下 30:24。因為希西家……給會眾(正確地說,是舉起,作為舉祭給予;參代下 35:7)一千隻公牛……;即王和首領為逾越節慷慨地捐獻了祭牲,以至於他們在七日節期內沒有消耗完,還有足夠的供應進行如此長的補行節期。——祭司中有許多自潔的;因此可以處理異常豐富的祭物;參代下 30:3;29:34。

代下 30:25。從以色列地來的寄居者,和住在猶大的。這些來自以色列和猶大的寄居者(גֵּרִים,gerim),在此處與「從以色列出來的會眾」(= 以法蓮人)不同,即與代下 30:11、30:18 中提到的以法蓮人不同,他們確實是「寄居者」,即歸信者。這與代下 15:9 不同,在那裡,從以法蓮、瑪拿西和西緬寄居在猶大人中間的,僅僅是從那裡遷徙來的以色列人。

代下 30:26。因為自從所羅門的日子……耶路撒冷沒有這樣的盛事,沒有如此宏偉、崇高的節期由如此眾多的民眾慶祝。但比較的重點或許不是所羅門治下的任何逾越節,而是這位王治下聖殿的獻殿節(代下 7:1–10)。這與希西家的逾越節相似之處在於,連同隨後的住棚節,也持續了十四天。因為此處僅指這一點,而非所羅門的任何逾越節,所以我們的經文,或總體上我們本章所描繪的內容,與代下 35:18 及王下 23:22 之間並無矛盾。如果在後者經文中提到約西亞的逾越節時說:「自從士師時代以來,沒有守過這樣的逾越節」,這個評論首先是指節期的純潔性和合法性;在這方面,希西家目前的慶典是有缺陷的,正如我們的作者明確承認的那樣。

代下 30:27。祭司(和)利未人起來;參批判註釋。祭司的祝福被垂聽,並確實達到了祂(神)在天上的居所,我們的歷史學家可以從他在希西家統治的隨後兩章(無論是內在還是外在方面)所必須敘述的進一步歡樂和心靈提升中,得出足夠確定的結論。

關於希西家逾越節的日期,首先是凱爾(Komment. zu den Büchern der Könige, 1845, p. 515 f.),然後是卡斯帕里(Beiträge zur Einleitung in das Buch Jesaia, p. 109 ff.),再次是凱爾(Komment. zur Chron. p. 343 ff.),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它不是在希西家統治的第一年,即潔淨聖殿後的次月舉行的,而是在相當晚的時候,即在十支派王國滅亡之後,在他統治的第六年。反對這一假設,並支持通常觀點(即編年史作者在本章中意在報告緊隨代下 29 章所描述的獻殿節之後的事件)的理由如下:1. 代下 30:1 開頭的 וַיִּשְׁלַח(wayyishlach)中的 ו(waw)連續詞;2. 代下 30:3 中「祭司沒有自潔充足」的陳述,這清楚地指向代下 29:34,根本不允許在兩章之間插入六年的時間;3. 代下 30:2 中提到的二月,這當然要從代下 29:3、29:17(即他統治第一年的「正月」,即尼散月)來理解,因此應指希西家統治的第一年。除了這些本身具有決定性的理由(凱爾在長篇討論中徒勞地試圖推翻這些理由)之外,還應加上進一步的有力論據:4. 如果作者真的意在將逾越節描述為在撒馬利亞陷落和北國滅亡之後設立,甚至參考了這場災難所造成的民眾狀況和需求,他必須明確說明,因為將以法蓮人作為節期參與者納入其中的如此重要的動機,是不可能被默不作聲地略過的;5. 代下 30:6、30:10 f. 和 18 中提到這些北方客人及其席位的方式,僅適合提革拉毗列色入侵之後的時間,而不適合撒馬利亞陷落之後的時間(見這些經文,特別是代下 30:11);6. 代下 30:10–12 中對節期準備工作的描述,與代下 30:13 中節期本身描述的開頭相比,使得這些準備工作僅持續了很短的時間是合理的;7. 最後,來自北國的相當數量的參與者的出現,與王下 17:2 中關於以法蓮最後一位王何細亞相對虔誠和神權政治特徵的證言非常吻合,相反,卻很難與該處(代下 30:24 ff.)關於何細亞戰敗和撒馬利亞陷落後北國剩餘人口的道德和宗教狀況的報告相協調。通常的假設,即聖殿獻殿和逾越節在希西家第一年相繼發生,從這一切看來,似乎最符合文本,且唯一真正對應於必須考慮的歷史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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