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第 10 章

以斯拉記 10:1–44

B.—錯誤的消除,以及那些潔淨自己之人的名單

以斯拉記 10:1–44

I. 以斯拉的禱告對示迦尼,進而對會眾首領的影響

以斯拉記 10:1–8

1 以斯拉禱告,認罪,哭泣,俯伏在神殿前的時候,有以色列中的男女孩童聚集到以斯拉那裡,成了大會,眾民無不痛哭。

2 耶利耳的兒子示迦尼對以斯拉說:「我們在神面前犯罪,娶了外邦女子為妻,然而以色列人還有指望。 3 現在我們當與我們的神立約,休這一切的妻,並隨從我主和那因神命令戰兢之人所議定的,照律法而行。 4 你起來,這是你當辦的事,我們必幫助你,你當奮勇而行。」 5 以斯拉便起來,使祭司長和利未人並以色列眾人起誓,說必照這話去行;他們就起了誓。 6 以斯拉從神殿前起來,進入以利亞實的兒子約哈難的屋裡,到了那裡,不吃也不喝,因為他為被擄之人所犯的罪悲傷。 7 他們通告猶大和耶路撒冷被擄歸回的人,叫他們在耶路撒冷聚集。 8 凡不遵照首領和長老所議定,三日內不來的,就必抄他的家,使他離開被擄歸回之人的會。

II. 以斯拉在會眾大會中的成功。以斯拉記 10:9–17

9 於是,猶大和便雅憫眾人,三日內聚集在耶路撒冷。那正是九月二十日,眾人都坐在神殿前的寬闊處;因這事,又因大雨,就戰兢。 10 祭司以斯拉站起來,對他們說:「你們犯了罪,娶了外邦的女子為妻,增添了以色列人的罪惡。 11 現在當向耶和華你們列祖的神認罪,遵行他的旨意,離絕這地的居民和外邦的女子。」 12 會眾都大聲回答說:「我們必照著你的話去行。 13 但百姓眾多,又遇著大雨,我們不能站在外頭,這也不是一日兩日能辦完的事,因為我們在這事上犯罪甚多。 14 不如請全會眾的首領為我們辦理,凡我們城邑中娶外邦女子為妻的,當按所定的日期,同著本城的長老和審判官而來,直到我們因這事轉離神烈怒。」 15 惟有亞撒黑的兒子約拿單和提瓦的兒子雅哈謝,並利未人米書蘭和沙比太,幫助他們。 16 被擄歸回的人就這樣行。祭司以斯拉和一些族長,按著父系,都指名被派定,在十月初一日坐下查辦這事。 17 到正月初一日,才辦完了所有娶外邦女子為妻的人的事。

III. 離絕外邦妻子的名單。以斯拉記 10:18–44

18 在祭司的子孫中,發現有娶外邦女子為妻的,就是耶書亞的子孫約薩達的兒子和他的弟兄:瑪西雅、以利以謝、雅立、基大利。 19 他們便應許必休他們的妻;他們既有罪,就獻一隻公綿羊贖罪。 20 音麥的子孫中:哈拿尼、西巴第雅。 21 哈琳的子孫中:瑪西雅、以利亞、示瑪雅、耶歇、烏西雅。 22 巴施戶珥的子孫中:以利約乃、瑪西雅、以實瑪利、拿坦業、約撒拔、以利亞薩。 23 利未人中:約撒拔、示每、基拉雅(就是基利他)、毗他希雅、猶大、以利以謝。 24 歌唱的人中:以利亞實。守門的人中:沙龍、提聯、烏利。 25 以色列人中:巴錄的子孫:拉米雅、耶西雅、瑪基雅、米雅民、以利亞撒、瑪基雅、比拿雅。 26 以攔的子孫:瑪探雅、撒迦利亞、耶歇、押底、耶利末、以利亞。 27 薩土的子孫:以利約乃、以利亞實、瑪探雅、耶利末、撒拔、亞細薩。 28 比拜的子孫:約哈難、哈拿尼雅、薩拜、亞提。 29 巴尼的子孫:米書蘭、瑪路、亞大雅、雅述、示押、耶摩。 30 巴哈摩押的子孫:押拿、基拉、比拿雅、瑪西雅、瑪探雅、比撒列、賓內、瑪拿西。 31, 32 哈琳的子孫:以利以謝、伊示雅、瑪基雅、示瑪雅、西緬、便雅憫、瑪路、示瑪利雅。 33 哈順的子孫:瑪帖乃、瑪他他、撒拔、以利法列、耶利買、瑪拿西、示每。 34 巴尼的子孫:瑪代、 35 暗蘭、烏伊、比拿雅、比底雅、基路、 36 瓦尼雅、米利末、以利亞實、 37, 38, 39 瑪探雅、瑪帖乃、雅賽、巴尼、賓內、示每、 40, 41 示利米雅、拿單、亞大雅、麥拿底拜、沙賽、沙萊、亞薩列、 42 示利米雅、示瑪利雅、沙龍、亞瑪利雅、約瑟。 43 尼波的子孫:耶利、瑪他提雅、撒拔、西比拿、雅代、約珥、比拿雅。 44 這些人都娶了外邦女子為妻,其中也有生了兒女的。

釋經與評論

以斯拉記 10:1–8。本章從頭至尾論述了以斯拉在會眾中進行懺悔禱告所產生的巨大成果。

以斯拉記 10:1。以斯拉禱告,等等。——以斯拉的禱告被恰當地稱為認罪。הִתְוַדּוֹת(hitwaddot),參見以斯拉記 9:15 的註釋。מִתְנַפֵּל(mitnappel)意指:俯伏,跪在地上,參見以斯拉記 10:1。——在神殿前,——在其他地方也稱為「在神面前」,即在聖殿的院子裡。一大群人聚集到他那裡,原因在於眾民痛哭,即為許多人陷入其中的邪惡情況而悲傷,特別是鑑於他們藉此所犯的罪而深受感動,因此也渴望得到幫助。בֶּכֶה(bekeh),此形式僅出現於此,取決於其動詞,儘管它以副詞 הַרְבֵּה(harbeh)的形式與動詞分開,類似於不定詞絕對用法。

以斯拉記 10:2。「示迦尼……回答說,等。」——以斯拉本人沒有提出明確的要求,而是等到會眾中有人提出建議,其原因並非他的地位無權提出此類要求,而是因為唯有當改革出自會眾本身時,這場改革才具有價值並能徹底執行。此處的示迦尼(耶歇的兒子)應與以斯拉記 8:5 中哈薩尼的兒子示迦尼區分開來。他的父親耶歇,很可能與以斯拉記 10:26 中提到的那一位並非同一人。若兩人為同一人,示迦尼就不會毫不猶豫地提出一項會迫使他自己的父親休妻的建議。他所屬的以攔子孫,見於以斯拉記 2:7、8:7,以及 10:26。值得注意的是,他既非祭司,也非首領,而僅是會眾的一員,因此,在他身上以及透過他,會眾本身迅速興起以維護律法。הוֹשִׁיב(hōshībh,使居住/娶進)在本章中(參以斯拉記 10:10、10:14、10:17-18),以及尼希米記 13:23、13:27 中,皆用於指「娶妻回家」。示迦尼承認:「我們娶了外邦女子為妻,干犯了我們的神」(參以斯拉記 10:10 及尼希米記 13:27),這是為了證明以斯拉對這種通婚行為進行強烈譴責的合理性。同時,他仍保留希望,עַל־זֹאת(‘al-zōth)意為「儘管有這過犯」(參以斯拉記 9:15),或者更確切地說,「儘管如此」。עַל(‘al)本身在sensu medio(中間意義)下,很容易具有「儘管」的意思,參以賽亞書 53:9;約伯記 16:17。מִקְוֶה(miqweh)在此處等於תִּקְוָה(tiqwāh,指望)。示迦尼認為消除這項罪惡仍有可能,或許他也已經意識到,執行這項艱難任務的決心,可能會成為全面改革的推動力。

以斯拉記 10:3。「現在當與我們的神立約」——即我們將藉著莊嚴的聖約和向神起的誓言(參歷代志下 29:10)來約束自己,「將……休了」——הוֹצִיא(hōtsī’,帶出/休掉)在此處與הוֹשִׁיב相對——「所有的妻子」——即理所當然地,指所有外邦妻子——「和她們所生的」——也要送走孩子。這項決議似乎顯得過於嚴苛,但問題在於,將母親與孩子分開是否會更困難。幼兒仍需要母親,而較大的孩子則可能輕易成為母親的依靠。此外,令人擔憂的是,如果留下孩子,他們將成為男人與被休妻子之間的紐帶,這紐帶很快會重新發揮作用,使妻子們有可能回歸。我們絕不能從以斯拉記 10:11-19 推斷他們僅滿足於休妻。對此觀點,請參閱以斯拉記 10:44 及尼希米記 13:23 及後續經文。此外,示迦尼在此熱切提出的全面性建議,未必會被毫無例外地認可與要求。對於那些願意按照律法生活、且不必然因母親緣故而被逐出的兒子,並沒有足夠的理由將他們除去。「照著神和那些因我們神命令戰兢之人所獻的謀略」——神和那些因祂命令戰兢的人竟以這種方式被並列,實在令人驚訝。七十士譯本(LXX)和以斯拉續篇,以及隨後的德威特(De Wette)和貝爾托(Bertheau)讀作אֲדֹנִי(‘adhōnī,我的主),即指以斯拉 [英王欽定本與羅林森亦同]。但以斯拉當時尚未給出任何謀略,況且,示迦尼在此以如此恭敬的語氣對他說話,隨後幾節經文又顯得如此親近與鼓舞,這很難想像。武加大譯本(Vulgate)已有juxta voluntatem domini(照著主的旨意),且根據德羅西(De Rossi)的說法,相當多的手抄本甚至讀作יְהוָֹה(耶和華)。這兩個表達方式的結合本身有些奇特,其含義可能是:照著主的謀略,正如那些因祂命令戰兢的人所理解並維護的那樣。與使徒行傳 15:28 完全平行:「因為聖靈和我們定意」。主的עֵצָה(‘ētsāh,謀略)在其他地方常指祂的預旨(參以賽亞書 5:19;19:17;詩篇 106:13);但在這裡,根據上下文,是指祂所給予的勸告,如詩篇 107:11;箴言 1:25;列王紀下 17:13。示迦尼之所以表達得如此溫和,是因為律法中並未找到休妻及其子女的具體命令,且部分原因在於,律法在推動此事時,具有勸告性質,即為了會眾的益處而採取預防措施。כַּתּוֹרָה יֵעָשֶׁה(kattōrāh yē‘āśeh)這一句不應被視為祈願語氣 [英王欽定本]——那樣會顯得軟弱——而應視為應許:必照律法而行。此外,第四節從安慰的語氣轉向了應許的語氣。「你起來,這是你當辦的事」——這只能意味著:這件事取決於你;你必須根據你的判斷和信念去執行。「我們必幫助你」——這與前文一致。我們與你同在,必幫助你。

以斯拉記 10:5-8。以斯拉利用了這種有利的情緒:他使首領們等起誓,要照כַּדָּבָר הַזֶּה(kaddābhār hazzeh,這話)去行,即執行示迦尼的提議,隨後他繼續悲傷,從而加深了已被激發的熱忱,直到他看到改革開始執行。以斯拉從神殿前起來,即離開了他祈禱的院子,進入約哈難(以利亞實的兒子)的房間,以便在那裡禁食哀哭。這間小室肯定位於新聖殿增建的側翼,用於存放祭司的衣物和其他物品,但也作為祭司和利未人的臨時住所;根據尼希米記 13:4-9,大祭司以利亞實曾為他的親戚亞捫人多比雅騰出一間小室,供他頻繁造訪耶路撒冷時使用。約哈難和以利亞實的名字頻繁出現(參以斯拉記 10:24、10:27、10:36),二十四個祭司班次中有一班的名字來自更古老的以利亞實(歷代志上 24:12)。但正如埃瓦爾德(Ewald, Gesch. IV., S. 263)所假設的,聖殿的一間公寓或小室以一個名為約哈難的下級人員命名是不可能的。我們很可能要想到後來的大祭司約哈難,事實上,他並非如本處所考慮的那樣是兒子,而是以利亞實的孫子。從所羅巴伯時代起的大祭司順序如下:耶書亞、約雅金、以利亞實、約雅大、約哈難、耶杜亞(參尼希米記 12:10 及後續經文,雖然那裡用約拿單代替了耶杜亞;但根據尼希米記 12:22-23,指的確實是約哈難)。在以斯拉時代,約雅金或以利亞實是大祭司。我們必須假設作者對早期時代使用了對讀者而言更易理解的後期稱呼。這間公寓在以斯拉時代可能已經存在,後來或許由於重建,才以大祭司約哈難命名。第二個וַיִּלֶךְ(wayyēlekh,他去)是不必要的重複,根本不能與第 5 和第 6 節中兩次重複的וַיָּקָם(wayyāqām,他起來)相提並論,後者無論如何都因附加子句而獲得了特殊的明確性(反對凱爾)。此外,שָׁם(shām,那裡)在與וַיִּלֶךְ連用時,極少被用作「往那裡」的意思。克萊里庫斯(Cler.)和貝爾托(Berth.)假設應讀作וַיָּלֶן(wayyālen,他過夜或留在那裡),這對我們的判斷很有幫助。以斯拉記 9:1 已有:κὰι αὐλισθεὶς ἐκε͂ι(在那裡過夜),敘利亞譯本:「他坐在或留在那裡」;然而七十士譯本:「他往那裡去」。「不吃飯也不喝水」即禁食。參出埃及記 34:28;申命記 9:9。

以斯拉記 10:7。於是他們,即首領和長老,根據以斯拉記 10:8 接手了此事——「發出宣告」——הֶעֱבִיר קוֹל(he‘ebhīr qōl,傳出聲音),如以斯拉記 1:1——事實上,很可能是在以斯拉仍在禁食哀哭時,即在以斯拉的悔罪禱告和示迦尼的提議之後立即進行——要求會眾的所有成員聚集到耶路撒冷。

以斯拉記 10:8。根據首領和長老的謀略或決議等——כַּעֲצַת(ka‘atsath)屬於後面的子句——凡不遵照三日之內來到耶路撒冷的人,他的財產都要被沒收,歸入聖殿(利未記 27:28 及尼希米記 12:28),而他本人則要從會眾中被逐出。

以斯拉記 10:9-17。聚集發生在九月二十日,即以斯拉抵達耶路撒冷的同一年(參以斯拉記 9:1),地點是在神殿前的廣場(רְחוֹב,rĕḥōbh),可能在聖殿院子的東側或東南側,但不在水門前。參尼希米記 8:1 的註釋。如果這些事情本身(自然沒有對他們隱瞞)足以激發並壓抑他們,那麼隨之而來的暴風雨天氣使他們的情況變得極其悲慘。在十二月,不僅寒冷,而且雨水通常傾盆而下。參羅賓遜(Robinson)的《自然地理學》,第 287 頁。

以斯拉記 10:10-11。當以斯拉現在向他們指出他們的錯誤,並呼籲他們將榮耀歸給主,即透過與這地的民,特別是與外邦妻子分離,來真正尊榮祂——נָתַן תּוֹדָה(nāthan tōdhāh,歸榮耀)如約書亞記 7:19——全體會眾(以斯拉記 10:12)「大聲回答」——קוֹל גָּדוֹל(qōl gādhōl,大聲,與 3:12 同)是一個更精確的描述,與主語或所謂的工具格賓語並列(Gesen., S. 138, Anm. 3,參詩篇 3:5 等)——「我們必照著你的話行」。武加大譯本根據重音,將עָלֵינוּ(‘ālēnū,我們身上/我們當做)與前文連接(juxta tuum verbum ad nos, sic fiat);然而,我們也可以根據以斯拉記 10:4、尼希米記 8:13;撒母耳記下 18:11,將עָלֵינוּ與後文連接,意思是:我們有義務這樣做。

以斯拉記 10:13-14。然而,不能以這種方式,即透過一般的宣告來確立,因為許多有罪的人可能對所達成的步驟不滿,並試圖逃避他們的義務。如果分離要果斷且確實地執行,就必須詳細確定誰與外邦女子結婚,並且必須由相關的長老或首領承擔責任,確保會眾的決議在各地都能產生適當的後果。因此,需要進行耗時的確認和說明。那些發言的人隨後繼續說:「但百姓眾多」——אֲבָל(’abhāl)是一個轉折性的限制詞。他們的意思是,由於聚集的人數眾多,不確定他們是否真的都同意。「現在正是下大雨的時候」——這是簡略說法,意為「現在是下大雨的季節」,正如「你的眼是鴿子」(雅歌 4:1)。「我們沒有力量站在外面」——即我們不能再站在寒冷中。「這事不是一日兩日可以辦完的」——有太多案件需要確立和調查。

以斯拉記 10:14。「請我們的首領代表全會眾」——לְכָל־הַקָּחָל(lĕkhol-haqqāhāl)並非作為首領的更精確描述,即區別於各城長老和審判官的會眾首領(貝爾托),七十士譯本和以斯拉續篇已經這樣理解了。ל(lĕ)更像是表示「為了」或「代替」的與格。意思是,讓首領留在耶路撒冷與以斯拉商議;特別是要向他指出相關的會眾成員。「凡我們城邑中娶外邦女子為妻的,當按時前來,並與他們(即:與他)同來的,有各城的長老和審判官」——首領要為他們所指出的有罪者向以斯拉確定時間,屆時他們必須與長老和審判官一同出現;有罪者隨後要承諾休妻;長老和審判官則受託監督誓言的履行。由於各地方會眾可以在不同時間被召集,這樣就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在耶路撒冷處理完畢。הוֹשִׁיב前的冠詞再次代表關係代詞,如以斯拉記 10:17;8:25。עִתִּים מְזֻמָּנִים(‘ittīm mĕzummānīm)是指定的期限,僅見於此處及尼希米記 10:35;13:31。זִמֵּן(zimmēn)是亞蘭語借詞。「直到我們神因這事所發的烈怒轉消」——עַד(‘adh,直到)表示「直到」沒有困難。因為對於一位如此慈愛的神,可以預期當憤怒的原因消除時,憤怒本身也會停止。貝爾托假設後期語言中עַד與後面的ל(lĕ)連用是為了表示簡單的ל,從而說明目的,這無法從約書亞記 13:5;歷代志上 5:9;13:5 與民數記 13:21 的比較中得到證實。在憤怒之後的子句עַד לַדָּבָר הַזֶּה中,עַד也保留了其含義;意思是:這憤怒甚至波及到這件事。當然,簡單的לַדָּבָר הַזֶּה在此處就足夠了(參創世記 19:21;撒母耳記上 30:24;但以理書 1:14),正如עַד לְמֵרָחוֹק(歷代志下 26:15;以斯拉記 3:13)與לְמֵרָחוֹק(撒母耳記下 7:19)意思相同。對於本節開頭的「請我們的首領代表」,這一子句不能連接成「只要這件事持續」(凱爾);反對這一點的不僅是它顯得有些多餘,而且中間還插入了一個新的子句:「凡……都當前來」。

以斯拉記 10:15-17。只有約拿單等——如果我們遵循明確的語言用法,我們必須將其視為同位語。אַךְ(’akh)適當地意為「只有」(有時確實意為「誠然」),容易導致轉折性的限制,而עָמַד עַל(‘āmadh ‘al)意為(歷代志上 21:1;歷代志下 20:23;但以理書 8:25;11:14):反對某人或某事,有時也作קוּם עַל(qūm ‘al)。因此,約拿單和雅哈謝反對所採納的決議,無論他們僅僅是對處理此事的提議方法有異議,還是本身也反對驅逐外邦妻子。只有第 16 節在沒有轉折連詞的情況下連接,儘管它談到了會眾的順服,這似乎支持了這裡也指達成一致的觀點,正如武加大譯本已經有的:steterunt super hoc præfecti sunt huic negotio(他們站在這事上,被委派處理此事)。但事實上,根據我們的理解,以斯拉記 10:16 與 10:15 並非對立。一切都取決於以斯拉記 10:15 開頭的「只有」所強調的重點。並非「儘管」,而是因為「只有」約拿單等反對,會眾才作為一個整體,按照提議行事。目前以斯拉記 10:16 的讀法「以斯拉,祭司,人作為父家首領被分開」,不僅受到反對,因為我們應該像七十士譯本和武加大譯本那樣,在אֲנָשִׁים(’ănāshīm,人)之前期待連詞,因為此處的無連詞結構非常奇特,而且以斯拉的分離也難以談起,因為他憑藉其整個地位已經足夠被分別出來了。因此,我們可以與埃瓦爾德(Gesch. IV., S. 185)和貝爾托一致,根據以斯拉續篇和伯西托譯本(Peschito)讀作וַיִּבָּדְלוּ לוֹ(wayyibbādhĕlū lō,他們為他被分開)——以斯拉為自己分開,或者至少是וַיִּבָּדְלוּ לָעֶזְרָא(wayyibbādhĕlū lā‘ezrā’,他們被分開歸於以斯拉)。[羅林森亦同]。——「按父家」= 每個父家都由其首領代表。——「他們都按名字」如以斯拉記 8:20。——「他們舉行會議」——這就是此處וַיֵּשְׁבוּ(wayyēshĕbhū)的意思——「在十月初一日」,即在民眾大會後十天,以「調查此事」。——代替דַּרְיוֹשׁ(daryōsh,這不是希伯來語結構),我們應讀作不定詞דְּרוֹשׁ(dĕrōsh,調查)。

以斯拉記 10:17。他們結束了與所有等人的事,אֲנָשִׁים(娶了外邦妻子的男人)很難與בַּכֹּל(bakkōl,與所有人)作同位語,正如較古老的解釋者所認為的那樣;這種表達太特殊了;此外,重音也不支持這一點。אֲנָשִׁים更不可能是וַיְכַלּוּ(waykhallū,他們結束)的賓語,而בַּכֹּל是地點的標記;他們結束了男人(對他們的審訊)在每個地方(貝爾托);在這種情況下,אֲנָשִׁים肯定需要冠詞。凱爾的譯法「關於男人」也應受到同樣的反對,而且這本身就已經偏離了意義。懷疑該子句是以斯拉記 10:18 以下部分的標題,只是錯誤地放在這裡,這是很自然的,但沒有任何古老譯本證實。因此,我們必須將整個子句視為對כֹּל(kōl,全部)的簡短、鬆散連接的更精確描述,理解為:他們完成了肩負的全部目標,而那目標就是男人,他們等。[羅林森在此處註釋:「可以推測,在某些情況下,他們不得不傳喚那些不想與外邦妻子分開的人到他們面前;在所有情況下,他們都必須確保妻子確實是外邦人;最後,在他們判決離婚的每一種情況下,他們都必須開具『休書』,被休的婦女有權獲得這份文件,作為她曾為人妻並已恢復自由的證明。」]——「到正月初一日」,即次年。因此,會議總共持續了近三個月。

以斯拉記 10:18-44。娶了外邦妻子並被迫休妻的男人名單。首先是 10:18-22 中的祭司,事實上在 10:18-19 中是大祭司家族的四個人。——「耶書亞的子孫等」。這顯然是指與所羅巴伯一同來到耶路撒冷的大祭司耶書亞。他兄弟的兒子可能只是他遠房親戚;根據以斯拉記 2:36,如果那裡的耶書亞是大祭司耶書亞,他們就是耶大雅的兒子,因此是廣義上的兄弟。

以斯拉記 10:19。「他們應許」——即他們透過擊掌(參列王紀下 10:15)莊嚴地發誓要休妻。וַאֲשֵׁמִים(wa’ăshēmīm)可能作為解釋性說明跟隨 = 並且確實是有罪的。但更簡單的補充是:他們是有罪的,即當他們站在那裡時是有罪的。利未記 5:14 及後續經文的更一般律法在此被考慮。他們必須獻上贖愆祭,因為他們對耶和華犯了מַעַל(ma‘al,干犯),對此必須進行賠償,因此也必須給予;參凱爾《考古學》I. S. 244 中關於贖愆祭的不同觀點。עֵיל־צֹאן(‘ēyl-tsō’n,公綿羊)作為賓語從屬於前一個詞,以作更精確的定義。在與隨後的人員聯繫時,我們在思想中應補充休妻的承諾,可能還有獻上相應贖愆祭的承諾。——在以斯拉記 10:20-22 中隨後的名字中,有些再次出現在尼希米記 8:4;10:2-9 中,這可能指同一批人。總共有十八名祭司有罪;隨所羅巴伯回歸的各班次中,沒有一個能保持自己不受這過犯的影響(參以斯拉記 2:36-39)。

在以斯拉記 10:23-24 中,隨後是十名利未人,其中有基利亞,通常稱為基利他(參尼希米記 8:7;10:11);此外還有約撒巴,再次出現在尼希米記 8:7。

以斯拉記 10:26-44 給出了其餘以色列人的名字。總共有八十六人,分佈在第二章中提到的十個家族中。奇怪的是,巴尼的子孫在以斯拉記 10:29 和 10:34 中被提到兩次,第二個巴尼很可能是一個錯誤,儘管它已經出現在七十士譯本和以斯拉續篇的讀法中。雖然在以斯拉記 10:34 及後續經文中,每個其他家族只列舉了四、六、七或八人,但這個家族卻不少於二十七人。此外,奇怪的是,以斯拉記 2:21-28 和 10:33-35 中引用的城市居民沒有被明確提及,儘管在以斯拉記 10:7 及後續經文和 10:14 中,城外的人和耶路撒冷居民一樣被考慮在內。以斯拉記 10:34-41 中提到的二十七人很可能屬於猶大的不同地區。

以斯拉記 10:44 以總結性陳述結束了整個名單。——「這一切人都娶了外邦女子為妻」——נשׂאי(nōśĕ’ē)必須作為分詞;然而,我們可能應該讀作完成式נָשְׂאוּ(nāśĕ’ū)。關於נָשָׁא נָשִׁים(nāśā’ nāshīm,娶妻)的表達,參以斯拉記 9:2。本節最後幾個詞無法得出可接受的含義;翻譯:「他們中有婦女,她們有,或她們生了兒子」,將מֵהֶם(mēhem,他們)的陽性後綴,以及陽性形式וַיָּשִׂימוּ(wayyāśīmū,他們放置)指代妻子,給出了一個太過顯而易見而不可能是正確的陳述。但貝爾托提出的修改:「他們中有休妻和送走兒子的人」,並不值得推薦,部分原因是它與我們現有的文本聯繫太少,部分原因是這樣的子句在以斯拉記 10:3 之後也顯得太過顯而易見。[羅林森採納了前一種解釋並說:「這一事實被記錄下來,是因為它增加了以斯拉任務的難度。」]

救贖歷史的思考

以斯拉記 10:1 至 4:1。值得注意的是,經文並未記載以斯拉像我們所預期的那樣,明確且嚴厲地譴責那些娶了外邦妻子的男人,而是只講述了他的禱告和認罪,他在其中將自己也包括在有罪者的行列中。對他人應受譴責的罪行感到真誠的悲傷,特別是為他們堅持不懈的禱告(這在性質上很容易包含代求),通常比嚴厲的講道更能對當事人及其追隨者產生更深遠的影響,正如這裡一大群男人、女人和孩子聚集在祈禱和悲傷的以斯拉身邊,被他的悲傷深深觸動。

  1. 如果一個群體的領袖對他的百姓懷有真誠的同情和焦慮,那麼較好的一類百姓就不會缺乏消除他悲傷的熱切願望,特別是消除其原因:他們對他懷有的愛與尊重很容易轉化為這種願望,然後在會眾本身中很容易找到發言人,像此處的示迦尼一樣,公開承認罪惡,並正確地表達為了擺脫罪惡所必須做的事。此外,這種從會眾本身發出的聲音,這種自發產生的意願,是悲傷者最好的結果和回報。會眾如此見證的意願,從而同時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和擴大,而隨後作為自由行動而發生的改善,具有真正的倫理意義。
  1. 站在會眾中間的人,不僅需要嚴格的良知,還需要巨大的勇氣和敏捷,才能公開將許多人犯下的罪行指為罪,並要求將其除去。但一個人如果首先確信所討論的罪確實是罪,且除去它是神的旨意,就不應被任何反對意見嚇倒,而應表達他的信念,並改善其他人,他們或許只是軟弱,而非剛硬。在這方面缺乏良知和勇氣是真正可悲的;這對相關的人來說是不祥且毀滅性的。另一方面,在神裡面的喜樂在任何情況下都有其巨大的祝福,即使在沒有產生好結果,起初只收穫反對、嘲笑和迫害時也是如此。此外,一件善事永遠不會完全沒有結果,至少絕不會長期沒有結果。

以斯拉記 10:5-8。改革初現時的第一波較好情緒往往是短暫的,這確實是可能的,甚至通常如此。許多人被較好精神的覺醒聲音所帶動,以至於他們在某種程度上超越了自己,並認為自己有能力做出最嚴厲的自我犧牲;但後來,當他們意識到要克服的困難及其全部嚴重性時,他們就像之前決心克服它們一樣迅速地退縮。正因為困難如此巨大,他們認為自己有理由不執行決議。他們猶豫的時間越長,就越能找到理由來為那些本應被除去的罪行辯護。因此,任何想要真正改善會眾的人,絕不應滿足於他們最初的好決議;他的嚴肅、他的悲傷、他的禱告必須持久,並且必須讓所有人感受到,在好決議成為行動和事實之前,他沒有休息,也沒有喜樂。但如果說有什麼東西能加深並使會眾的悔改持久,那就是這種堅持,這樣,正如在我們的歷史中,他們以嚴肅和熱忱採取了執行好決議所必需的步驟。

以斯拉記 10:9-12。在以色列人中,妻子的地位不像在基督徒中那麼高。多妻制仍然是被允許的。然而,與神真正的關係以及對真理的認識(即婦女是按神的形象創造的)已經意味著,男人對待婦女的立場比異教的亞洲人要好得多。要求休妻和送走子女,對大多數相關當事人來說,無論如何都是最艱難的要求之一。但真正的改革者不應猶豫,甚至不應要求會眾做最艱難的事,並以清晰和明確的方式表達他的要求。他的準則唯有神的話語和旨意。他方面的任何修改、削弱和簡化,都會使他的改革工作變得更加困難。因為這剝奪了他作為神之工具的權威;他從而放棄了唯一安全的基礎,轉而以自己的名義行事。這使得會眾難以跟隨他。因為要執行神純潔而清晰的旨意,總能找到新的準備,但執行一個人的旨意,或他認為適當的事,並不能滿足。神的旨意往往要求很多——非常多——但其成就具有相應的祝福,如果神的旨意被人的手段所削弱,這種祝福就會落空。

以斯拉記 10:13-17。1. 我們不能責怪當局即使在寒冷多雨的季節也毫不拖延地召集百姓。消除對神律法和旨意的違背是不容拖延的。但同樣,以斯拉若讓百姓承受風暴的傷害,即懲罰他們,這也是不合理的,因為百姓在他們自己承擔的重擔之外,已經有足夠的負擔了。對於那些為了神的話語願意為自己施加一切自我否定,甚至是最大自我否定的人,任何可能的寬容總是有其適當的位置。在任何情況下,任何想要執行艱難改革工作的人都必須確保一切有序進行。

  1. 從我們的觀點來看,休掉外邦妻子及其子女似乎顯得過於嚴苛——毫無疑問,當時會眾中也有許多人認為以斯拉的要求過於艱難,許多人可能因這一程序而毀滅。儘管如此,如果我們正確評估那個時期的所有情況,特別是威脅到會眾生存的巨大危險,我們將不得不認為以斯拉是正確的。我們並不總是能避免那些可能成為絆腳石的事。最終決定的唯一觀點始終是,必須重建或促進與主的團契;與人的所有團契和友誼都必須退居次要地位。如果當我們讓後者退居次要地位時,我們被視為缺乏考慮之類,我們很容易忍受。甚至人的意見也已經預備了殉道,對此彼得的話可以適用:「你們是有福的;因為榮耀的靈,就是神的靈,常在你們身上。」(彼得前書 4:14)。他這種不顧後果的程序取得了多麼徹底的成功,從尼希米記 8-10 章中顯而易見;因為它確實已經為那裡敘述的聖約更新提供了重要的推動力——從詩篇 111、112 篇中也顯而易見,這些詩篇仍然讚美主賜給百姓的救贖,同時卻已經充滿了對律法和符合律法之性情的讚美,特別是從詩篇 119 篇中,如果它起源於這個時期,詩人正如第 9 章中的以斯拉一樣,提到了致命的危險,唯有主將他拯救或從中救出,而「唯有遵守神的誡命才有救恩」這一思想被反覆提及,參特別是第 37 節及後續經文。

講道與實踐

Ezr 10:1–4。罪惡帶來的憂傷所具備的力量(若這是真實、屬神的憂傷):1) 它激勵敬虔人產生同情與哀慟;2) 它促使較明理者承認罪惡;3) 它促使有罪者,至少在部分程度上,立志除掉罪惡。——在神裡面存有盼望的可能性:1) 儘管處境如何:即使當敬虔的領袖哀慟,且較明理者被迫承認有重大過犯時;2) 在何種條件下:當我們準備好藉由除掉罪惡來重建與神的交通,並再次安慰那些為此哀慟的人時。——Starke:如果我們犯了罪並應受懲罰,我們不應絕望,或放棄一切希望,彷彿我們已徹底毀滅;相反地,我們應當承認所犯的罪,為此哀慟、憂傷,並投靠神的憐憫。

Ezr 10:5–8。如何才能變得更好?1) 若那必須代表神事業的人,強迫上位者(父親與教師)盡其職責,並在他們尚未完成工作前持續承受憂傷。——Starke:傳道人應當成為百姓的榜樣(1Ti 4:12),使百姓看見他們的善行,並同樣受到激勵去行善。——在偉人的榜樣中,蘊含著對邪惡與良善的巨大力量。2) 當上位者認真且熱切地留意除掉普遍性的過犯時。3) 當那些不願跟隨的人被排除在群體交通之外時。——Starke:公開犯罪的人應當受到公開的懲戒,好叫其他人也心存敬畏。在婚姻問題上若有放縱的行為,傳道人應當特別嚴肅地進行懲戒。——在真實的悔改中,為了神的緣故,我們必須放棄那些對我們而言難以割捨的事物。

Ezr 10:9–12。除掉那使人與神隔絕之物的真實意願:1) 在百姓方面——他們儘管面臨外部困難,仍準時且熱切地跟隨上位者的呼召;2) 在教師方面——他真誠地向百姓指出他們的罪,並自信地要求他們完成最困難的事;3) 在犯罪者方面——他們誓言要從罪咎中釋放自己。——愛神勝過愛至親的義務。1) 我們何時應當遵循此義務——隨時且在任何情況下,即使在履行此義務特別困難時。2) 這意味著什麼——特別是指,若我們讓至善之物因親屬、妻子或兒女而受到威脅,我們就犯了錯;因此,我們有義務在選擇妻子時,首先考慮到主;3) 這義務建立在什麼基礎上——建立在我們必須將讚美與榮耀歸給主的事實上(參 Ezr 10:11)。——Brentius:婚姻固然不能沒有同意與承諾,但這些並不足夠。在婚姻契約中,要求對律法的遵守(legis observatio)。

[Scott:在神面前真實的謙卑與對罪的憂傷,總是會結出與悔改相稱的果子。——在我們最心愛的罪被除掉之前,不應讓熱切的情感冷卻下來。——Henry:我們為他人的罪而哭泣,或許能使那些原本麻木不仁、不知悔改的人也為自己哭泣。——當百姓不僅確信與罪惡斷絕是好的,而且確信這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時,他們就有盼望了。——Wordsworth:禱告可以成為講道;悔改者的嘆息與啜泣有時是最好的講道;但若沒有實踐,禱告與眼淚是無效的。——譯者註]


腳註:

[1] [Rawlinson 在此處註釋:「這句話顯示了以斯拉作為波斯王特使所佔據的高位。他的建議似乎並未明確給出,但可以從他禱告的整體基調中推斷出來。」——譯者註]

[2] [這可能如《英王欽定本》(A.V.)所示,是一個時間子句的前件,意為「當他來到那裡時」。——譯者註]

[3] [Rawlinson 在此處註釋:「這個詞的簡短表明了回歸的以色列人所分佈的區域之狹窄。」——譯者註]

[4] [Rawlinson 指出:「波斯人通常允許被征服的民族受其自身法律的管轄。在目前的情況下,以斯拉獲得了特別許可,可以任命官長和審判官,按照他神的律法審判百姓(Ezr 7:25),並且不僅能透過沒收財產,甚至能透過死刑來執行他對律法的見解(Ezr 7:26)。」——譯者註]

[5] [Rawlinson 繼 Dathe 與 Maurer 之後,跟隨了兩份抄本,其讀法為 עַל הַדָּבָר הַזֶּה(關於這件事)。——譯者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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